


您好:
1. 依商標法第2條規定,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保護原則」,必須要申請商標註冊,並取得商標權後,才能排除其他人以相同或類似的品牌商標申請,因此只有商標註冊後,對方才可以以商標法針對仿冒廠商,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商標未註冊申請日前,就沒有商標法的適用。
2. 雖然沒商標法適用,對於未註冊之著名商標,仍有公平交易法第22條可以適用,因為該條包含「已註冊」及「未註冊」之商標。公平交易法與商標法依係屬於一般與特別規定的關係,商標法有明確規範,優先適用商標法,商標法未規定時則由公平交易法補充適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我是網路上兼職的賣家,想請問一下因在網路上販賣到中國品牌的仿冒品,結果被台灣的代理商通知說要提告,但若私下和解賠償就不提出告訴,可是我去查詢了商標註冊,結果發現那品牌的商標2015年11月才申請可是還現在未通過註冊,那代理商可以對我提出告訴或要求我賠償嗎?或要求其他條件嗎?
又或因我有販賣的事實若在他們還未通過商標註冊成功我就沒販賣,但通過後能對我之前販賣的行為提出侵權嗎?
若代理商無權對我提出侵權與賠償,那我可以繼續販賣那品牌的商品嗎?(因為還有很多貨,想多少拿些錢回來)
或若我將那品牌的產品上的商標更換其他未註冊商標(或自創商標),但物品是一樣的,是否能販賣呢?
對這些知識真的很不懂,很怕是被代理商威嚇賠錢,煩請再幫我回覆一下,謝謝。



您好,我現職某旅行社的網頁美編,有著作權相關問題請教律師幫忙。
問題一:關於各國觀光局網站上與維基百科網站上之旅遊景點照片,在註明圖片出處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轉貼使用到旅行社行程網頁上?
問題二:因為要幫參加該旅行社行程的餐團團員(即旅客)製作旅遊相冊或光碟,而該團團員(即旅客)繳交給旅行社的照片,在製作做完旅遊相冊或光碟後,一、在未簽訂照片使用授權契約之下,是否可以使用到旅行社行程網頁上;二、另外,若有口頭告知餐團團員(即旅客),是否可以使用到旅行社行程網頁上?
問題三:旅行社因舉辦旅遊攝影展而向各攝影老師邀稿的旅遊照片(非帶團照片),當初簽訂的照片的授權契約上,未明訂可使用於旅行社行程網頁上,旅遊攝影展後是否可以使用到旅行社行程網頁上?
問題四:以上照片來源,在未取得正式紙本契約授權之下,旅行社負責人(雇主)若要求受雇人(網頁美編)使用於該旅行社行程網頁上,因而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而被舉告時,受雇人(網頁美編)是否要賠償給雇主付出的侵權賠償金?
以上煩請解疑,謝謝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所拍賣者,未經授權且非屬正品,則會有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弟先向各位表達最深的謝意,因為自己以前沒被起訴過更沒進過法院,家中又有重病長輩要照顧,所以真的很擔心會被判刑,希望能給各位律師或懂法律的朋友們給我一些建議及應對方式,謝謝!
我是一般上班族,月薪也不過就2萬多,所以在YAHOO拍賣販售2樣商品想補貼一點家用(是正版商品,非盜版商品),當時就以商品品稱在GOOGLE上搜索了3~5張同型號商品的圖片使用於自己的拍賣賣場,但後來無預警的被警局通知去做筆錄,才知我被台灣代理商控告維反著作權,今天也收到起訴書,因自己對著作權的觀念差,以為自己販售的是正版商品不會有問題,沒有想到這樣使用網路搜尋的圖片也犯法,所以被起訴我坦然面對。
但我當時在搜尋該商品圖片時,圖片上或該網頁上都沒有註明該圖片是有版權,所以我是在無知的情況下才使用,在去警局做完筆錄後意識到自己可能侵權也立刻將圖片刪除,也不斷的向檢察官說明不是故意的,但起訴書中在犯罪事實中被記錄一段-明知圖片為該代理商所有,確故意使用。
這點我真的無法接受,如果代理商在報案前有試著告知我已經侵權我還繼續使用的話,我無話可說,但從頭到尾代理商完全沒有想要先提醒我或告知我已經侵權,也沒有要合解的意思,就直接報案,記訴書上怎麼可以記錄我是明知故犯呢?
很怕這樣記錄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因此朋友建議我寫陳報狀至地方法院的刑事庭,讓法官可以先看過我的陳情對之後的判決有幫助,也避免我在出庭時因為緊張而無法好好表達時還有陳報狀供法官參閱。
我想詢問的是:
1. 先寄陳報狀真的能讓法官看到嗎? 或者有其它更好的做法?
2.想請教有類似官司經驗的律師如果被判有罪,會被關多久或者可易科罰金多少?
3.如果這類官司想請律師大約要一般行情價約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發函制止對方之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可能會有重製之問題,仍要先看對於開出怎樣的條件,可以盡量與對方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當初取得這先圖片的管道及來源,可以先不對該函回覆,也要看對方如何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教~~因公司最近欲舉辦活動,請活動廠商規畫整個活動流程,主題偏向活潑風格,若邀請卡在設計上有採用跟coca-cola一樣的字體只是順序調換成cac這樣會有侵權問題嗎?(卡片會寄去國外)




請教~~因公司最近欲舉辦活動,請活動廠商規畫整個活動流程,主題偏向活潑風格,若邀請卡在設計上有採用跟coca-cola一樣的字體只是順序調換成cac這樣會有侵權問題嗎?(卡片會寄去國外)



您好!我在露天賣美甲貼紙,貼紙是從淘寶網訂購過來賣的,今天收到保二總隊通知書,說我違反商標法,要我11/20上午到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偵三隊說明,我有打電話去找偵查佐黃指國先生
他說一個多月前有買家買我的HELLO KITTY貼紙去鑑定但一個多月前並無人買我的貼紙,我現在該如何處理?
我是個單親媽媽,只為了貼補家用做網拍,生意又不好一個月也賺不了多少錢,貼紙也只賣出少少幾百元,我真的很擔心沒錢繳罰款,會不會有前科?要侵權賠償?我一直很小心也知道不能侵權,但真的疏忽了,我該怎麼辦?我可向哪裡求助?或諮詢嗎?還有到案說明時我要怎麼說?麻煩你幫我解答,方便給我連絡電話?這樣我能較清楚了解後續該如何處理,不好意思麻煩您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若是使用經登記之商標而未經對方同意,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
建議還是與對方達成和解。

對方可能申請取得的權利有設計專利權及商標權,至於著作權於設計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以前曾有人將商品上的部份花樣或設計申請商標,如果你的產品也有類似的外觀,可能會侵害對方的商標權。不論是專利或商標,你都可以透過智慧財產局的檢索系統進行檢索,以便了解對方是否有申請並取得權利。
至於著作權方面,得要看對方的產品是否有原創性及你的產品與對方的產品是否在有創作空間的部分實質相似,如果產品是屬於美術著作且係有創作空間的,你的產品如果是參考對方的產品而設計且與對方實質相似,會構成著作權的改作侵害。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尊敬的律師您好:
謝謝您抽空閱讀我的疑慮,情況有點複雜,若篇幅太長造成您的不方便,深感抱歉。先簡述一下我的住宅狀況,我家為舊式公寓,只有5層樓(共10戶)以及頂樓,沒有設置管委會。我住在5樓,因為之前地震造成漏水,所以幾年前有加蓋鐵皮防漏,但是並沒有全部封死。住戶大多是20多年的老鄰居了,所以雖然水電費是我負責,一直以來都沒有限制鄰居使用。
我隔壁住戶有租屋給別人,他的前房客幾個月前搬離的時候,把個人物品都堆放在頂樓,原本以為只是單純侵佔問題,已經貼告示要求改善。但是現在已經可以證明他還在頂樓生活,竊用水電,這讓我覺得非常恐怖。鄰居態度非常消極,不願意處理,請問律師我可以如何自保呢?有想過要直接把東西丟棄,可是又怕會有侵權的疑慮。求助過警察,他們說要寄存證信函,可是鄰居根本不願意配合,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先謝謝您的解答。
祝福順心 平安


你好:
可能會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可以將物品交由律師研判是否有侵害著作權,若無侵權之情形,可以主張無罪答辯。 若有侵權之情形,要強調並無重製行為,且購買時並不知道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非明知。由於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供出來源,並與告訴人和解,請告訴人撤回告訴。
此案發生於2013/08月 受害人以下簡稱A,B 加害人 簡稱C
C君當時擔任某團隊最高層級指導者,於08月某天
邀請A,B君 協助其教學助教,然而在A,B在擔任助教時
C君於教學講解時 對A,B君身體上造成傷害,事後完全皆透過第三方人士出面調停,嘴上雖說有誠意解決此事,但卻時常避而不見
最後此事,經團隊召開私下協調會 在透過團隊內有法律背景的顧問調解下
三方算已達成共識 C君最後須負責 A,B就診期間所負擔的醫療費用 直至康復
而A,B則放棄對C進行所謂傷害罪的行事告訴
C也未履行當時三方所協議之內容
演變最後在團隊與輿論的壓力下A,B於2013/09月某天在公開場合
公開宣稱無條件原諒C君,但當時C君並未到場
事後因團隊處理此事不當,被團隊在上一層級單位知情後
團隊高層立即約談C君以及A,B君數次,經約談數次後
C君被註銷在團隊內最高層級指導者之身分與資格
而在事發後的兩年之間,C君總會有意無意的騷擾
直至今年7月C君寄 起訴書給A,B 起初不予理會
事件到最後A,B須寫答辯狀呈上法院
2015/10/28 法院傳A,B,C三方出庭進行言詞辯論
豈料,此時C在庭上追加附上民事準備狀
審判長當庭宣判2015/12/09則在進行第二次開庭
當初A,B在義務教學上擔任C的助教,反被C在教學演示中傷害
對於此,此時該如何處理?
也因為團隊最高層級已核發公文給各縣市其餘團隊
而近日C也對該最高層級提出告訴,要求最高層級單位回復他指導者的身分
目前A,B皆有人證 可協助還原當時C如何在當時藉由教學演示時傷害A,B之身體
因為第一次言詞辯論時,C君連答辯都不答辯 立刻在庭上呈所謂追加的民事準備狀
導致A,B無法進行言詞辯論
而C君之行為,假使一切皆為他個人蓄意中傷及蓄意針對A,B兩人
因兩年前這件事造成A,B心中的陰影
而A,B其中一方已被C如此行為弄得精神壓力大 無法入眠 作息大亂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案件中的A,B君該如何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B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事宜,並針對C之準備狀撰擬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三、只有債權的效力的話,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十五年,照你的說法九十年到明年才會有十五年,這個部分如果現在翻臉的話還是在十五年內,對方可以請求依約履行。
四、 同意書是一個證據,如果對方主張你父親同意要過戶而且他也同意,就會變成是債權契約。
五、如果已經登記地上權,對方原則上就有地上權,如果已經登記所有權為對方,那麼對方就有所有權。
六、主張脅迫的話要負舉證責任,如果證明不出來脅迫的話對你爸不利,這個部分搜證要多點心。不建議先翻臉或先提告再搜證,因為先翻臉或先提告之後對方就會防著,你要再搜證就不容易了,應該是先搜證再提告或是先搜證再翻臉。
七、同樣的問題其實可以一次問完,這樣的話你得到的訊息會比較完整。問個片斷的問題律師在回答的時候可能會造成誤會,進而回答錯誤,這就是所謂的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