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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聞 104-11-14 06:39

各位律師您好~之前先生一直明示暗示說要離婚,我同意,但是小孩要歸我,因為基本上小孩費用都是我在處理,先生很不在乎小孩,後來說小孩可以歸我,但是他一毛錢都不會出在小孩身上,也不能繼承家業,我說可以,我們約了時間準備去辦手續,結果,某天 他想到,又反悔,說我不和他相處要離婚是我的事、我已經剝奪了小孩大部分的時間還有小孩是無辜之類的話,說他也要小孩,還列出從結婚我花了他家多少錢(金子、生產住院、家裡水電瓦斯、過年紅包、接小孩的油錢、假日婆家的照顧費等等),一直很計較錢,小孩保險還是他逼我公公說 他付不出來要停掉,公公才幫忙付,基本上小孩從兩歲開始(現在五歲),我就一直帶在身邊照顧,一個月會回去婆家兩次左右,但是先生都不花時間陪小孩,出去吃喝玩樂,我婆婆也說過,小孩我教得很好,跟著我會比較好,這樣 我打贏官司的機率有多大????

您好:

1.  法官在判決監護權訴訟會依照子女是年紀、過去經驗的主要照顧人、是否有阻止另一方探視傾向、經濟條件等因素,依您的情況,因孩子年紀小,基於「幼兒從母」原則,加上孩子出生以來都由您負責撫養,且您並無阻絕父親的探視之行為,只要經濟條件許可,法官考量您5年來撫養孩子的辛勞及難以割捨的親情,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您。

2.  若您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您必須提出財力證明且過去都由您照顧小孩的證據,清楚表達您適任監護人的原因,此外您必須舉出對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包括起初根本不想要小孩監護權,對小孩不熟悉,根本沒時間照顧小孩、會將孩子托給娘家隔代教養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一、您現在住在哪?你所述敘的只要有完整的蒐證,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非常高,而所謂蒐集證據,如果可以在同一個屋簷下,更好蒐集。至於要蒐集哪些證據,例如:錄音消費薪資等,這方便有需要請再來電。

二、法院在決定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時,會請社工到家裡看狀況,看起來你們與公婆同住,因此,小孩在男方家屬於原生家庭,要輕易的離開仍須很多努力,在社工探視時,很多注意的細節。例如:孩子未來是否有自己獨立的空間等等。

三、家庭系統支援,是否有足夠的家人可以協助照顧小孩,居住所附近是否有小學等等,實在太多,監護權的官司跟律師當面談,如果律師有耐性可以談非常多,非常多的事情要準備,還是建議您找專業律師當面詢問,或是來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小孩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0: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法院亦會指派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須事前預先做好家庭訪視之準備,以利取得一對您有利之訪視報告;您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小孩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因小孩年紀尚幼,且長期由您照顧,所以若其他因素沒有太大差距,您勝訴機率頗高,建議可一併請求扶養費。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委任律師對當事人會比較能夠爭取較有利之判定.

2.如果協調離婚不成, 要裁判離婚的話, 需要找出民1052的重大離婚事由

3.監護權的改定, 也要離婚後或是分居達半年後方可處理, 會建議您先就實際情況請律師正式諮詢

本所承辦此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amburg 104-11-14 01:06

各位律師好,小弟我今天跟岳父吃了加酒的薑母鴨後,吃完後騎機車載我太太回家,因為本身比較沒有在喝酒,所以吃了或喝了有酒精性的食物,就會有很重的酒味,要回家時,因為一頂安全帽不見了,在騎去買安全帽的途中,被警察攔下來,因身上有酒味,就被要求酒測,但是因為之前有一次吃了燒酒雞後,被攔下來酒測值達0.30,有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所以這次我就不敢酒測,警察就開我一張9萬元的罰單,還吊銷我的機車汽車駕照

1.我想請問我是騎機車,連汽車駕照吊銷,這樣是正確合理的嗎?

2.我名下有機車汽車,這樣的話會影響到我的強制險嗎?

3.那我因為酒駕的關係,那我車子是不是也無法辦過戶呢?如果我要買車的話,還有辦法買嗎?

您好:

1.  因我國交通法規是採汽車機車「兩照制」,酒駕且拒絕酒測者,若有機車駕照,處罰鍰外,只需吊銷機車駕照即可,但因您之前有酒後駕車前科,再次拒絕酒測,可連帶吊銷汽車駕照並停止考照3年。

2.  若您在吊銷駕照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3.  因酒駕問題導致駕照吊銷期間,車輛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hamburg 104-11-14 09:47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那我想請問,我是騎機車酒駕,那我汽車強制險會不會被加費呢

那如果我獲我太太要買車的話,會有什麼影響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份尚不受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AVI 104-11-14 01:06

各位律師

女友今年應徵美甲師,應徵時被業者要求簽需做滿兩年,否則賠償15萬

當時女友不懂,就簽了下去,如今個人因素離職

公司不准,如果離職就要賠償15萬本票內容

下個月要上法院,請問個律師這樣業者有違反勞基法嗎?

我女友須賠這15萬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1-14 05:54

您好!

業者若因經營的需要,於必要合理範圍內經員工同意,要求最低服務年限二年並不違反勞基法。因此,本件應依行業特性及實際契約內容就二年約款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另外,若確定違約而需要賠償,也可爭執違約金15萬元太高予以酌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豪 104-11-14 01:02

各位律師妳們好: 事情是這樣,當天我知道女友劈腿,我當時已經有喝了一點酒,剛好對象在我面前
我有出手打對方,女友禿然衝出來擋,不小心推到她跌倒在地上
重點不是對方,是我那女友,他跌在地上腳有差傷,過了一天後他媽媽帶她去警察局備案,有驗傷單,他媽媽要我去他門家裡談,當然女生說沒跟我在一起
後來他沒給我看醫生得收據跟我拿了2500說這是看醫生的錢
但那天我去他家的時候,她女兒腳傷早就好了,我想知道如果這要走法律的話
我大概會被怎麼辦決 

您好:

因為您是要出手打您女有出軌之對象,只是在過程中誤傷了女友,並沒有傷害女友的主觀犯意,但仍有過失傷害之罪嫌,因為只是普通輕傷,因過失傷害人者,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4 21:16

你的主觀並非要打女友,因此最多只有過失傷害罪嫌,而且是告訴乃論,若女友未提出告訴,可以不用擔心。

建議和解,或拖過六個月告訴時效

漢克 104-11-14 00:46

各位大大您們好,目前我遇到一個法務上的問題敘述如下,本人在今年的年中離職,之後卻接到前公司的財務部門電話,告知我有合約未滿需要賠錢的事務,因此我就仔細核對這份限制型股票合約,下面我把當初所簽的合約大致內容列出,合約部份分為2份,A合約寫到本合約為期3年(102年1月1日~104年12月31日),股票分2次發放,既得數量:50%可在103年12月31日自由處分,另外50%可在104年12月31日自由處分。B合約又寫到雙方約定於乙方領取甲方發放之股票紅利後,應持續於甲方服務至104年12月31日,視為服務期滿。

但小弟本人的問題是在A合約已經明定自由處分日期,因此103年12月31日的50%股票數,不是就已經滿足合約需求屬於我自己的資產,但是前公司卻說違反B合約!,所以要求我以受領股票日的收盤價賠償給公司,然而我的疑問是在A合約多次出現股票受領與自由處分日期,因此是否可視為主約,而現在卻用B合約要求賠償,並且寄出存證信函,我應該如何呢?煩請各位律師朋友們協助解答,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4-11-14 06:10

您好!

1.   股票自發放日就已屬於您所有,A合約僅是限制您處分自己股票的時間。
2.   既然以領取股票分紅作為服務年限要求的補償,B合約就更具合理性,違反B合約的效果則應先依契約約定,通常是金錢賠償,此部分您並未敘述,若契約約定的違約效果不合理,則您仍有爭執空間。
3.   以上僅依您所述進行說明,但合約不能僅憑部分條款作字義解釋,否則很可能誤判,若有疑問宜攜帶完整合約律師當面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公司存證信函契約內容加以攻擊,可考慮消極不回應,待公司提起訴訟後,再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6: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公司存證信函契約內容加以攻擊,可考慮消極不回應,待公司提起訴訟後,再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ans 104-11-13 20:23

我方為從停車場要倒車出來至馬路的車輛, 對方為停在路邊黃線上的車輛(駕駛剛下車), 我方聽從停車場人員的指示往後慢慢倒車, 沒注意到對方車輛, 碰觸到對方車輛的左前保桿導致掉小部分漆, 當下有報警, 而我方隔天有去做筆錄, 對方似乎沒有去補做筆錄, 事故後, 我方積極聯絡對方討論和解事宜(我方願意賠償金額從3000一直提高到6500, 6500為詢問修車廠之估價金額), 但對方執意回原廠修復11500, 雙方無共識, 三個月後對方提告, 我方收到簡易庭通知需出庭"辯論", 對方的"小額訴狀"上卻什麼都沒寫, 只寫原告與被告以及賠償金額48.35萬(據了解..已超過小額..), 且要我方負擔訴訟費用, 而備註欄則要我方提出答辯狀(訴狀什麼都沒寫...怎麼答辯?)

想請問各位律師,

1.接下來, 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2.遇到這樣的獅子大開口, 有什麼辦法? 真的很扯!

目前電話簡訊聯繫對方, 對方已不接不回覆.  

你好:

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要就侵權行為事實及要件負舉證責任,由其是損害的範圍部分,由原先的11500元升高到48.35萬元,可以請對方提出相關之單據證明確實受有48.35萬元之損害,若證明不出來,法院不會判給對方。 既然對方已經提出訴訟,法院也定了審理庭期,就要針對對方的主張提出答辯,反駁不合理之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提告對您不見得不利,民事訴訟您應提出答辯狀,將您的意見擬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聿 104-11-13 19:05

跪求解答

本人有法律問題懇請賜教。萬分感謝

本人於明國104年10月15日與客戶簽約並收取46500之訂金。因延誤作業進度,且有四天與客戶失聯但是未達合約交貨截止日。

失聯的行為惹毛客戶,以導致未達完工日前客戶主張要退還訂金,本人也願意退還訂金,但是客戶逼我要於他指定的時間內完成退款作業

但是小弟材料都叫了,實在無法一時半刻的退還全額訂金。

現在客戶不願意給我時間處理,要求我必須於今晚六點一定要退款否則客戶會向法院提出告訴並向各大媒體申訴

小弟不得其擾真的不知道該如何協商於其中,不知有無律師能否有方法能建議小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4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定金的部分,倘若我方違約,依法可以要求退還2倍的定金,所以本文認為就您所述的狀況,若倘若雙方可以約好,並且簽立協議書會比較好。

2、倘若雙方提出不合理要求,可以適時告知對方,我方有意妥適解決,倘若對方涉及誹謗或是毀損商譽,將依法追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工人 104-11-13 16:44

請問律師,我今天收到起訴書,因之前在99年時有因酒駕被判2個月得易科罰金,在101年執行完畢,可是於今年10月12日再度因酒駕被攔查而移送,當時酒測值達0.34,起訴書內容說我是累犯,請求加重其刑,但起訴裡面有一句不符當時被警察攔下之狀況,上面是打這樣【經警方查覺該名騎乘機車搖晃,而於與攔查】當時我才騎時速大約25-35之間跟本沒搖晃呀!警察也都有錄影,請教這會影響法官判決嗎?還有我在101執行完畢時也都非常警惕自己,那天是因為在工地加班,下班時喝了一杯保力達加啤酒,誰知一出工地沒4分鐘就被攔查,而且警局筆錄也沒註明我騎車搖晃而被攔查的呀!請問律師大人,我該怎麼保護我自己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提出答辯狀,向法官說起訴書該段記載並不實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EED7 104-11-13 16:23

這是事主傳給我朋友的私訊內容 :

 

 

你認識seed7吧 叫他不要沒事老爭對我 他愛反我預測我沒意見 他反我他能贏我佩服他 不要跟賭俠只會打嘴砲 之前盜用我頭貼我已經手下流情沒告死他,他要在靠北 要嗎大家出來瞧 不然我會考慮弄死他 別以為躲在網路後就可以沒事 我是跟他有什麼仇讓他這樣爭對 出來瞧啦 之前盜用證據我都還留著 不要逼我 就算沒告死他我也會讓他天天跑法院 你就這樣跟他說 我知道你認識他 在過份我一定會出招了 我都沒去招惹 一直挑釁?脾氣在好的人都會有翻桌的一天 套一句翁李有常說的 要反就亮單 不然都是嘴砲 預測反贏了能幹嘛?

台灣很小的

我當初是看在你出來緩和的面子上我才沒告他的 我律師 證據都弄好了 他也沒道歉反而越來越蕭張 走著瞧

 

 

這裡所說的SEED7  就是我  我想詢問這篇充滿攻擊性語氣的私訊

如果要提告   告的成嗎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只是以私訊方式傳給某一人,則尚不會構成妨害名譽,本件提告難以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ㄚ成 104-11-13 16:22

Dear 律師:
       內人因長輩相處不愉快,且兩人因管教上過當和誤會以至於感情上日漸失和, 上個月10月29日離家出走, 雖透過賴聯繫但是拒透露行蹤, 臨時把小孩交給我和丈母娘照顧, 雖在11月2日凌晨回來, 但不久向我提出離婚但是我不肯, 之後11月5日下午又離開未歸, 雖透過賴聯繫但是仍拒透露行蹤, 最後因我不肯離婚以及小孩監護權竟掛急診, 後來由我丈母娘帶內人回南部至今, 但由於內人離婚意堅, 我也不願小孩分開, 請問如果離婚情況下我拒付贍樣費,且兩個小孩監護權仍歸我所有, 請問是否可已成真?謝謝

您好:

監護權部分,會參考社工之訪視報告,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方式為之,就扶養費部分,不因父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有影響,您仍需支付扶養費。

ㄚ成 104-11-13 17:53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監護權部分,會參考社工之訪視報告,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方式為之,就 ... (恕刪)

感謝周律師回覆, 你得意思是假如未成年子女判給母親則必須付撫養費(贍養費)?還是未成年子女判給父親狀況下,父親仍需必須付撫養費(贍養費)給母親?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3 1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判離婚才有可能有贍養費,但若您太太還年輕,有工作賺錢之能力,要裁判離婚主張贍養費有難度。

若您爭取到小朋友的監護權,可以向他主張扶養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3 19:29

您好,您可請求太太履行同居義務。

另外,縱使結婚,因太太婚姻關係存續中,常常拋家棄子不知去向,可攻擊此點,以爭取監護權,在跟太太主張小朋友之扶養費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3 22:54

您好,您妻子如果要在"離婚後"跟您請求贍養費,必須她無過失且限於生活困難為要件。若您爭取到小孩監護權,可以向妻子主張小孩扶養費。

 科科 104-11-13 15:30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我哥喜歡上一個女生 她交友背景複雜 家裡人不喜歡她

經過2年多後 我哥仍執意娶她 

家長因此對他感到失望 家長和我哥協調好

雙方以後斷絕關係 我哥從此不准進我家門 父母生病過世也別來 以後我哥所作所為和他們無關 我哥收入由他處理 父母的動產也不會來要 我哥親筆寫下切絕書 並簽名 但是只有我哥簽名 家長沒簽 正本在家長那

我想請問的是

1.單方面切絕書是否有法律效益?(僅我哥筆跡及簽名 這份文件是我哥跟家人保證)

2.家人擔心未來他們會來討動產 如果家人不要給他們 應該如何做呢?

麻煩回附一下

謝謝

您好:

繼承之事先拋棄係屬無效,所以您哥哥應仍有繼承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財產可以於生前先處理,或者立遺囑,但遺囑仍會特留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ico 104-11-13 15:08
律師您好: 我是FB上面的社團賣家,一位客人買了一件商品後, 堅持圖片與實品不符,堅持退款 可是我社團規章上面有寫清楚, 每一批貨顏色圖案並不一定會相同,請介意的人不要下單 她下單了不是就是她接受嗎?我需要退款給他嗎? 現在因為我認為沒有錯所以沒有退款, 但她再其他社團上面說我東西有問題,請大眾要小心我這賣家 我的名字照片她也明顯告知大眾,我能對她訴諸什麼法律嗎? 她這樣能算洩露我的個資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17: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網購的部份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所以對方可以主張於猶豫期間內無條件退貨退款。

2、至於對方於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侵害商譽的部份,可以蒐證之後提告誹謗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米米 104-11-21 19:18

現在網路購物問題層出不窮!真希望有更明確的法規出現,既保護商家也保障消費者。

hsiang 104-11-13 15:06

律師,您好: 我先生外遇,對方亦是已婚。發現後先生表示後悔並寫下悔過書承認外遇一事。並表示已與對方分手且不再往來。 現在我們很努力修補婚姻關係,但是事發至今我心理壓力極大,無法專心工作與失眠。我和先生已簽好離婚協議書,但尚未找證人公證,希望嘗試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現在發現懷孕,擔心情緒影響胎兒。每天承受極大壓力。 日前有求助門診心理諮詢,但仍無改善。 現在決定告兩人通姦,讓第三者受到懲罰,並求償。 請問提告我需準備什麼?! 希望律師能協助,讓第三者受制裁。 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13 15:26

您好!

通姦罪需盡可能提出證明雙方發生性行為證據,若只有悔過書仍可能被脫罪。但關於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部分,則較容易成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你需要他們有發生性行為證據,包括訊息記錄亦可以,並可於刑事審判時附帶提起民事求償

刑事部分要注意6個月期限,民事期限是2年,其他部分就必須要看過證據內容,才能判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3 19: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須證明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及對方知悉您配偶已婚,若無以上二證據,即使提出刑事告訴,也是枉然,又您亦須於您知道起算六個月內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3 1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須證明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及對方知悉您配偶已婚,若無以上二證據,即使提出刑事告訴,也是枉然,又您亦須於您知道起算六個月內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11-14 16:31

您好,首先要先特定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因為現在是一罪一罰,所以各次要特定。

本件您先生已經承認有通姦之犯行,剩下的就是如何特定次數及補強各次。

例如去住宿的旅館紀錄、上面有無車牌號碼可以特定車主

對方身體隱密處有無特徵,(例如下體有痣或肉瘤等等,加以補強)

或者佐以自費測謊等。

以上係從事婦幼組檢察官偵辦的經驗,僅供參考。

事務所電話07 556-3557  line id ncc101ds

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七、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八、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九、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一、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hsiang 104-11-18 11:31

謝謝各位律師:

煩勞再請教,我對先生和外遇對象提告通姦,僅有我先生的悔過書和女方傳的部分訊息(女方有提及自己和他外遇)沒有其他證據!原先女方有傳自己的裸露照片等但已被刪除!想請教是否能夠提告雙方通姦!又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委任律師費用甚高,想請教若求償,是否是由對方負擔提出告訴各項費用!

另,再向各位律師請教。我進行提告,三人會見到面嗎?!由於懷孕面對此事情緒一直不穩定,提出告訴怕更影響胎兒,也不希望先生和第三者在見面。提告後需雙方到場開庭嗎?!

最後,第三者的先生目前尚不知情,提告後他是否會知情,並且我提供的證據會成為他提告證據嗎?!他若也提出民事賠償,是否可能我的家庭有可能同樣需負擔賠償與告訴費用

委任律師需多少費用,還是只能放棄呢?!

 

家7 104-11-13 14:21

律師你好,

我哥哥因為和一位未成年少女在一起,

被她家人控告,現在我們要求和解,

請了一位律師,律師說他自己去幫我們和解就可以,

這樣真的可以嗎? 被告不用去嗎 ?

只要授權範圍說明清楚,且對方願意與該名律師談,那也是可以的。不過,有些不肖律師可能會有從中獲利的企圖,且通常談判的結果需要你們的同意,律師自己進行談判往往會因為對方要求超過授權範圍而需要多是協商而耽誤時程,因此你們自己能夠參與那會比較好。
104-11-13 12:33

我想要麻煩律師債務更生,想詢問費用, 謝謝

您好:

建議攜帶債權人清冊等資料,尋求律師之協助,如有需要歡迎諮詢。

edenwang 104-11-13 10:46

您好 
預售屋建商有提供契約書審閱,但卻要求簽約前要先付完訂簽開,這樣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買方可有受法律保障?
假設先預付了訂簽開部分才簽約,日後因糾紛反悔,當權益受損時,該如何主張並向誰主張才能取回已付的款項?

再麻煩律師詳細回答,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3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簽約,除非建商有違約事由,方可主張解除契約,返還訂金,若建商無違約情形,您片面解除契約,訂金可能將視為違約金沒收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3 1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簽約,除非建商有違約事由,方可主張解除契約,返還訂金,若建商無違約情形,您片面解除契約,訂金可能將視為違約金沒收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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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7 104-11-13 10:23

律師你好,

我哥哥因為跟一個未成年少女在一起,被她家人控告,現在我們要求和解,我們有請一位律師,律師跟我們說他自己去幫我們和解,這樣可以嗎?

被告不用去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18:0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不建議單純由律師去,倘若該律師拒絕我方到場,這樣可能在我方沒有充分的資訊下與對方和解。 2、 該律師的服務倘若有問題,建議應該更換律師,或是加入其他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阿誌 104-11-13 08:39

律師好:

本人以房地產設定抵押向代書借款,逾今已達三個月未繳交利息,以收到存證信函,我的疑問是倘若利息繳不出來,經法院查封及拍賣程序作業後,開始強制執行時,本金利息是否會繼續產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本金有持續清償,就會產生遲延利息

2、聲請強制執行之後,還必須另外負擔執行費用,如法官的規費、鑑定。 

沈恆 (沈律師) 104-11-13 09:06

您好!

設定抵押權債務未遵期還款,抵押權人可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拍賣期間本金不會再增加,但利息仍會依借款契約約定方式累積計算,此外還可能有違約金、執行費用等需負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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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hris 104-11-13 08:28

律師好~打擾一下
1.請問我大哥(沒結婚.母親歿)於今年9月18日往生.因爸爸不懂繼承問題.遂而向法院拋棄繼承.公文已下來~請問爸爸可以去法院取消拋棄繼承無效嗎?
2.如無效.繼承權變成我跟我弟兩人..但是我之前有借我哥二百萬.因是兄弟.也只是口頭約定!因遺產約有一百萬.(還要扣掉喪帳費用).另他的債權也不知道多少?我該如何向法院保障我的權益?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拋棄仍屬有效,若有債權人來向您們主張,則可以限定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Qo小五oQ 104-11-13 01:53

各位律師們,你們好:

想請教一下,關於停車場內行車糾紛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事情發生過程是,某一日我駕著女友哥哥的車載著女友去逛夜市,並將車輛停放在夜市專屬停車場(室外)。當我們逛完夜市欲開車離開時,我才剛上車發動,手剎車還沒拉起,停在旁邊的車剛好要先離開,結果一個Move,往我們的車旁擦撞過去。當場雙方就下車察看。

雖然只有烤漆被刮掉,但是因為車不是我本人的,所以向對方要求索賠,並當天有叫警察紀錄。警察跟我們說,因為是在停車場內發生的,所以我們只能私下和解,不干涉。只給我們雙方做了紀錄後就離開了。

對方也貌似很有誠意的想要理賠我們,他提出要我們去他認識的車廠重新烤漆,然後願意支付所有烤漆費用。當下我有要求先給我們現金,但是她說他身上沒帶錢,所以無法。加上那時候已經是半夜2點左右,迫於無奈只好先答應對方。

後來我們到了對方所述說的修車廠,老闆說必須要先收到錢才能幫我們弄,而對方又藉口有私事忙碌,無法趕來。就這樣當天車廠只有幫我們用粗蠟稍微修飾板金。

幾天後,我覺得他提供的車廠距離有點遠,對我們來說非常麻煩,再加上烤漆需要時間等待,車廠又在非常荒涼的地帶。因此我向對方提議,找我這附近認識的車廠處理,然後開報價給他,再請他把錢給我。但是對方卻說我們找的報價都很高,他不願意,說什麼給他認識的用便宜很多。要我在過去那間車廠處理。

就這樣時間一拖再拖,有點沒完沒了。所以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我們去他提供的車廠,是否可以另外跟他討油錢?又如果他又遲遲不出現付錢,導致車廠也不幫我處理,那我應該如何應對?

因為是從側邊撞上我們,因此也沒有行車紀錄器。又覺得對方很賴皮的感覺...處理得有點無力。因為是第一次發生行車糾紛,有點不知所措。所以來此諮詢有什麼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方法?感謝各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烤漆的部分,因為只是部分損壞,所以倘若進入訴訟程序,對方無須賠償全車烤漆之費用,是否折衷去對方認識的車廠,您可以自行斟酌。

2、程序上,倘若對方拒絕賠償,則我方可以檢附相關單據,並且請您的女友到場作證訴請法院要求對方賠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3 10:33

 你不一定要到他指定的車廠烤漆,你自己到普通車場烤漆、板金後,可以向他要求這些費用,但以他造成損壞之部位為限。

劉羽劍 104-11-13 00:50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關於資遣費的問題。

我從103年10月1日開始在一間餐廳上班,

因為當時人力嚴重不足加上主管無心徵人,

所以導致常常都是我跟另一名員工撐全場,

工作時間絕對超過8小時而且從未領過加班費,

後來一直做到104年11月1日,

這間店因經營不善而停業,

而主管於104年10月23日告知將於11月1日結束營業之情事,

根據勞基法第16條,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理應於20日之前告知,

但主管僅於11日前告知,

明顯違反勞基法。

再者,

資遣費的部分全體員工七人都沒有領到,

但只有我跟另一位同事願意爭取,

於是我跟他去市政勞資單位申請調解

要求給付資遣費、預告薪資

以及先前未領之加班費,

然另一位員工皆有留存打卡紀錄以及薪資明細,

而我並未留存,

所以在填寫申請時僅以概略做計算,

想請問之問題如下 :

1.資遣費與加班費等的部分是否需要由員工本人自行舉證並計算? (調解會)

2.雇主故意不給付加班費與資遣費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3.七名員工中僅有三名有勞健保,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雇主因收到調解會通知,

因此用了簡訊跟我說我之前做的一些事情明顯違反工作規則,

且情節重大有損商譽等情事,

但皆已超過勞基法第12條之『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想請問雇主如此翻舊帳的行為是否就可以不給付資遣費 ?

 

另外雇主曾於104年10月4日(或11日)對我惡言相向,

只因我在客人正要離開時將椅子拉開(此為準備打掃之動作,但並未發出聲音也沒有任何打掃之動作),

當時約晚間21:25 ~ 21:35之間,

雇主不僅大聲拍桌對我破口大罵,

甚至在我打掃時走出去又走進來用力推我一把繼續叫囂,

而本人皆無任何回答與動作。

想請問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之下能否對其進行提告 ? (刑事)

因為監視器畫面只有雇主才有,

想必他已經把那些片段都刪除了,

人證亦只有一位,

想請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對其進行提告呢 ?

 

不好意思問了很多問題,

希望可以有各位律師們為小弟解惑,

調解會已迫在眉睫,

想做好最充分的準備 !

 

桑榆 104-11-12 20:30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之前我母親有跟一位男生同居,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男方有拿錢給我媽使用。

但後來兩人分開,男方要我母親簽下借據,便把他之前給我媽的錢全部都寫在了借據上,當時並無第三者,只有兩個人。

當初我母親沒跟我說有此情況,母親便在借據上簽了名字,借據上要我媽退休後還錢,並且威脅我母親說:如果我媽不簽,他就不讓我媽離開他的房子。(如果是這樣,這張借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母親因為壓力導致要去看精神科醫生,如今借錢的人已經去世,由他「離婚的老婆」在跟我母親討要這筆錢,請問這是否正確?

您好:

您可以以母親當初係被脅迫、未有借貸合意或未有任何借貸金額交付,主張借貸關係不存在,重點應該是證據之多寡。

沈恆 (沈律師) 104-11-12 20:59

您好!

1.   只要是親自簽名,借據就有效力。但如果能證明受脅迫才簽名,可於一年內主張撤銷
2.   債權死亡債權會由繼承繼承,應由繼承人進行追討。但若第三人合法受讓該債權,就可由第三人進行追討。離婚的老婆並不是繼承人,但仍有可能合法受讓債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可以主張意思表示被脅迫撤銷意思表示,但要在知悉後一年內撤銷。 若確實無借貸關係,可以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 離婚的老婆不是配偶,沒有辦法繼承遺產,除非在債權死亡前已經把債權讓予給前妻,否則前妻無法主張權利。
桑榆 104-11-12 21:05

多謝三位律師大大幫忙回覆。

因為不清楚狀況,不懂法律,不知道要在一年內主張撤銷

所以這張借據是有效力的嗎?

我母親有跟警察報案過關於男方老婆和兒子威脅我母親的事情。

如有報案經過是否到時上了法庭會比較站得住腳?

不好意思,可能有些詞不達意,不知道要如何敘述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較為被動之方式,可以讓對方去提告,再一一去爭執抗辯,若您們或許並非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乖乖 104-11-12 19:55

請問各位律師,如果姐妹已經到法院申請好拋棄繼承了,之後房子過戶,需不需要再請她們再回來辦理其他拋棄事項呢?還是直接拿她們在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收據辦理房子過戶就好?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17: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直接拿對方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的函文直接辦理即可。

牛牛 104-11-12 18:47

律師你好

        事情是我的朋友跟毒品有接觸,我下南部找他,找他的當天早上警察有去我屏東的家找我,當天我只跟他見面不到十分鐘他說有事出去一下,很快回來,結果等了一個多小時還沒來,我就跟我台中的朋友離開,之後人就消失了.才知道那天他被抓了,然後我收到毒品條例的證人傳票,我不知道傳我幹嘛,15年前我有勒戒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證人無非需就所見所聞為事實陳述,而您既然有跟被告接觸過,則應最主要是要訊問您跟他接觸的過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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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3 1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證人僅須就您所見所聞回答,若牽涉到您自身可能成為被告之問題,可拒絕回答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3 1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證人僅須就您所見所聞回答,若牽涉到您自身可能成為被告之問題,可拒絕回答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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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 104-11-12 17:33

請問一下 未做筆錄 直接收到 藥事法傳票

請問這樣子是大約什麼情形呢 ?

因為我在網路上有販賣化妝品類

雖然我也知道部分是違法 但是因為實在也是小小賣  ....

為了養家餬口 因為販賣的都是一些單純美白商品

所以是擔心是被有心人士檢舉

但是如果是檢舉 應該不是要先去警局 或者是接到衛生署通知?

之後才會收到傳票不是嗎 ?

之後想想 上星期左右有叫一批豐胸藥大約20瓶

前幾天被告知 被海關扣貨 ..... 所以很擔心

是因為這樣的關係 ..才會直接收到 藥事法傳票 ?

因為真的很擔心..... 目前不知道如何 ... 請律師可以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一定要先經警察製作筆錄,仍要到開庭時才知檢察官欲偵辦之事實為何,本件若涉及偽藥的話,則會較為棘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藥事法第82條規定:「(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項)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減肥藥如果含有禁藥成分,可能會涉犯藥事法第82條之規定,要強調你不知情只是單純小量販賣賺取零用錢,請求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

一、要看你實際賣的東西是什麼而定。

二、我稍微查了一下判決,以下的判決摘要你參考一下「況本案復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係欲將扣案胸腺注射液160 盒均以注射液之形式施打使用,是本件被告乙○○輸入扣案胸腺注射液160 盒既僅為供產品研發、外用塗抹所用,其使用方法即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本案中將胸腺注射液列入藥品管制之理由係其使用方式為人體注射,而注射方式對人體產生之危害程度遠較外用之方式為甚,故應以藥品管理一節有所不同。是被告乙○○既非以胸腺注射液之所以經列為藥品管理之理由(即使用方式為人體靜脈注射或皮下注射)使用該產品,依前述 藥事法立法目的以觀,自難認其輸入之扣案物品應受藥事法輸入禁藥罪之規範」。

二、也就是說,並不是你有輸入東西就會成立輸入禁藥罪,還是要具體的去看你輸入的東西的內容是什麼,然後去研究有沒有爭取檢察官不起訴或是法官判決無罪的空間。如果空間比較小再來研究如何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向法院爭取緩刑的機會。

三、藥事法輸入禁藥爭取緩刑並不是沒有前例,例如我摘要一個判決主文給你看「○○○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四、簡單的說,你可以跟律師具體的說你輸入的東西是什麼,再來研究是往無罪的方向答辯還是往認罪爭取輕判的方向努力。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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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恩 104-11-12 16:26
請問律師: 簽下以下字條請問法院會受理嗎? 為期十年,每月必須匯4萬台幣到某某某戶頭,如果沒有匯款,必須以三倍金額匯款。 並斷絕母女關係,放棄繼承某某某的財產。 如果我簽字了,這張字條有效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2 16:40

我國法律上沒有甚麼斷絕親子關係之約定,該約定無效。

你好:

首先要釐清每月給付4萬元之原因為何才有辦法判斷。 法律上沒有辦法斷絕母女關係。 繼承發生前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一、如果是給付扶養費的話,你真的每月給你媽四萬元我要給你一個讚。如果你不答應而你媽去告你的話,讓法官來判不會這麼多,尤其是還有其他子女的話你的義務就更少。我的想法是,如果你有其他兄弟姊妹的話,在扶養父母上要把自己當成父母惟一的小孩,每個子女都這樣想父母才會幸福,所以不要太計較,多養一點沒關係的。

二、如果你願意給付,就給付扶養費的部分之約定是合法的。

三、違約金如果是三倍的話是過高了點,如果你後續沒有匯款去扶養被告的話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官酌減。

四、後續效果說斷絕母子關係的部分,這一小塊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法律上母子關係是源自於分娩,這個事實是不會改變的,除非你被其他人合法收養,變成別人法律上的小孩。

五、繼承還沒有開始就約定拋棄繼承,這一小塊也是無效的。

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看「惟因甲○○尚未死亡,此有甲○○之戶籍謄本1 件附卷可稽,則本件繼承尚未開始,聲明人在未開始繼承即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容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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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3 11:12

您好:

1、在給付和違約金的部份,要看給付的原因為何認定,是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單純增與?或是給付扶養費用?
如係因贈與而給付,則該條款雖有效,但您本人有任意撤銷權,且違約金的部份他方亦無法主張;如係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則該約定有效,但違約金的部分有主張違約金過高之可能;如係給付扶養費用,則該約定有效,但如您嗣後未給付扶養費而被告,將有向法院請求酌減及減免違約金之可能。如有其他給付之原因,亦須視實際狀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2、在斷絕母女關係部份,因我國沒有此項規範及登記法律上亦無從斷絕,故該約定無效。

3、放棄遺產繼承部份,因繼承權之行使或拋棄,需自繼承發生後才開始,不得預先拋棄,故您縱使簽該條款,亦不影響您嗣後之繼承權,該約定並無效用。 

卡卡 104-11-12 15:56

想請教律師

 

我的太太行為不太正常,我先以家裡室內電話監聽,得知她和人在外旅館過夜,接著利用手機通訊錄音軟體監聽發現具體的通姦事實。

對話內容如下

男:「我還要跟你一起跑步、做愛。」

男:「我只是希望說,你可以跟我跑步、做愛在一起是快樂的。 」

男:「我跟他誰比較強」

女:「當然是你比較強,他都一下子就結束了。」

女:「如果我有了,當然是你的!」

男:「那我不就要當爸爸了!」

……

等等的談話錄音

想請問,太太手上持有手機是我辦的,門號是我的名字,手機也是我提供她使用的,繳費則是不分彼此。以正當的名義進行錄音取的資料是否可以當作法庭上的證據?對他們兩個提出通姦以及妨礙家庭訴訟?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2 16:05

您好,您所蒐集的證據,可能會有妨害秘密之問題,建議蒐集其他的證據,避免糾紛或法院不採納作為認定太太與他人通姦證據

依目前現有的證據刑事通姦有成立空間,但不那麼一定,不過民事賠償部分就比較確定,不管刑事民事訴訟,這樣的案件常常會面臨蒐證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的問題,以你所述的蒐證訴訟中可以使用的機率是高的,要注意刑事告訴期限是6個月,民事期限是2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再蒐集其他事證,只憑錄音紀錄風險很大,既然您已知道其外遇及其對象,則要再蒐集其他事證應較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錄音證據能力部分,我查了一個有利於你的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然查: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16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
    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
    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這類案件法院判決見解其實並不一致,但是在你的立場當然是儘量搜集對你有利的見解。

三、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以通姦為由去訴請離婚的話也是有六個月時間的限制。如果你要做其他搜證的話要抓緊的辦。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要請求,記得在二年內處理。

五、如果你要原諒她的話,那你真是一個好人(這個很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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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主任 104-11-12 15:12

律師您好

我有關於被解雇資遣費的爭議想要請教您

我是食品進口商的業務,專跑餐廳與麵包店跟客戶推原料產品

10/9號我申請婚假從10/20~10/29 但是因為結婚證明沒補上,所以延到10/12假單上呈總公司

10/13號被通知10/14號開始到10/19號要將我手上現有的所有客戶包含已成交與正在接洽中的全數交接給公司業務部副理 10/16下午要我回公司,說有事情跟我說,內容是因為業績不好,公司要節流,所以要將我解雇,做到11/15日。因為接著我要開始休婚假,公司照規定有給謀職假公司11/12有休國父誕辰的假,要我在11/10.11兩天回公司做最後交接,期間如果有需要我協助,就會叫我回去支援。

11/10我進公司,連上班卡也沒有,於是我要求要幫我準備上班卡踏進公司不到2分鐘,人事部內勤要我到公司大樓中庭,一坐下就質問我為什麼11/9沒有進公司,她說的是11/9與11/10號交接,我告訴她我記得很清楚她說的是11/10 .11號2天

接著寫客戶交接明細寫完要我寫員工離職申請書,我沒有看到他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於是我回她: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我不寫,離職申請書寫下去就表示我是自己要離職的,公司可以不發資遣

她回覆:這是公司離職員工正常程序,所以我還是要寫但我還是堅持不寫

接著她就說那就先來談其他的(因為有爭執,所以我寫重點)

她:你從休完婚假後就再也沒有進公司,依照公司規定,曠職可以開除員工不支付遣散費

我:當初是妳跟我說我11/10.11號再來做最後交接就可以了,現在又說我曠職?

她:公司給你謀職假你要事先申請才能算。

我:我第一次被解雇我怎麼可能知道這種事?何況這個公司應該要告知吧

她:這種事只要是勞工都知道,你連這個都不知道還算是勞工嗎?而且你交接不確實(有一間客戶已結束營業,當天我們過去時是關門的,以為店休,所以就跟副理說明此店家用什麼產品)

我:所以意思是公司不打算發遣散費給我囉?

她:就照公司規定,只給薪資

我:那我去問勞工局

她:你去啊!

最後不愉快收場

11/16她通知我那天,所有對話我都有錄音存證

因為從公司要我釋出手上客戶時我就覺得有異,下午又通知要回公司更覺得奇怪,所以在進公司前我就開了錄音

11/10娘家收到公司來信,11/11我才正式收到信件

是公司寄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說我連續曠職3日,不支付遣散費及給我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這樣我該怎麼做?

你好:

要先釐清公司是否真的有業務緊縮的情形,若沒有,不能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否則構成違法解雇。 是否連續曠職3日要看你是否依請假規則辦理請假,若未依規定辦理請假又無不上班可能會構成曠職。你的情況可以爭執是主管要求你不用來上班,而你也同意雇主的條件。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小胖胖 104-11-12 14:57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缺錢我從公司100年-102年陸續從公司的帳戶娜用公款到自己的帳戶金額為1155473,103年7月底我跟公司坦承我娜用公款並且列出娜用公款明細,當初很有悔意跟誠意因此也配合他們調查2個多月,也對過3次帳確定金額為1155743,因為老闆私底下說要原諒我所以我也陸續還他100萬,也因為確定金額娜用金額為1155743所以老闆才同意我在103年10底離職,剩下155473我請他給我時間去借,哪知她就提告我了,我11月初就收到傳票了,現在這個案件已經起訴了,我在跟老闆談和解有何意義,如果不談和解又會如何,還有因為我本身是單親家庭,一個大學,一個高中,9/22我右腳受傷開刀,需要休息半年多,這段期間我也都沒有任何的收入,如果他們開出來的和解金我拿不出來是不適就影響我的判刑,還是交給法官去判,因為我真的拿不出錢來,如果被判7.8個月緩刑還要易科罰金嗎?還是判7各個月就要被抓進去關了,業務侵占刑事,和公司和解民事,可是他們主要是要更多的錢,我沒有我應該怎麼辦?那等於政府的錢我要繳告訴人這邊的和解金我也要繳,請問律師們可以告訴我我應該怎麼辦嗎?我需要再請律師嗎?還是我不要跟他談和解直接環他尾款就好了,其餘有法官去判嗎?我很急謝謝你們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6日電)去年7月台鐵列車在台中龍井站撞死2名道班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的蕭姓司機員今天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鐵龍井道班技術領班黃閔星與道班工何諸聰,去年7月7日在龍井車站南側上軌道進行道岔巡查、螺栓整修,遭一列從高雄開往基隆112車次的自強號迎面撞上,2人當場身亡。

 

檢方認為,蕭姓司機員欲進入龍井站時,應注意注視進路上標誌,並於火車接近車站時,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與值班站長進行呼喚應答;遇有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但蕭男竟疏未注意,未依規定貿然進站,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蕭姓司機員起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司機駕駛列車,並非瞭望路線上障礙,而是必須注視號誌運轉列車,即使蕭姓司機員未即時依規定鳴笛,也難認應對被害人死亡結果負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因此判處蕭姓司機員無罪。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060227-1.aspx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76條定有:「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條則就過失有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本件檢察官與法官對蕭姓司機員有無過失見解不同,造成檢察官起訴蕭姓司機員,法官卻判蕭姓司機員無罪。事實上,起訴不代表有罪,法官判決一向比檢察官起訴嚴謹,檢察官起訴的門檻僅需有犯罪嫌疑,法官判決有罪卻需有被告犯罪之確信,然有些法官往往對檢察官起訴照單全收,令人失望。律師提醒被列為刑事被告實不容小覷,因刑事被告於程序上有諸多不便,需透過律師主張辯護,尤其是協助提出適當的證據調查方法,由實務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辯護,往往才是沉冤得雪的關鍵,千萬別對法官抱著包青天式的美麗幻想……。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肇事逃逸罪無罪答辯策略之研究:

 

一、客觀要件不符:

     1. 未發生擦撞,雖刑案舉證責任不在被告但若能舉出有利證據會有加分效果。例如:安排自己

         進行民間測謊就未發生車禍乙節測無不實反應(民間測謊操之在己,公家測謊則需檢察官

         法官同意送測)。在車上無其他乘客的情況下倘又無行車紀錄器,若非進行民間測謊真的是

         無語問蒼天有冤無處伸,民間測謊值得考慮。

 

     2. 勘察被告與告訴人車輛並採集車漆比對,無擦撞證據

 

二、主觀要件不符:

被告對於自己致人死傷之事實並無認識,故欠缺肇事逃逸之犯意,可能證據及舉例說明:

 

1. 車上證人證詞:例如,證人完全沒有聽到或看到車子後方車禍發生。

 

 2. 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畫面中被告車輛未見有如一般肇事逃逸者於肇事後可能因警覺發生事故而有所停頓,嗣後再加速逃逸之情形出現。

 

3. 行車路線的合理性:例如:依證人證詞及勘驗結果判斷,其隨後自慢車道駛入快車道之行為,亦難謂有何不合常情之處。

 

4. 被告說詞之合理性:例如:依勘驗結果比對被告說詞,其稱於切出後即未再注意後方動態, 故不知發生事故乙節,尚非全無可信。


5.告訴人對車禍所造成聲音之證詞:例如:證人證稱現場煞車沒聲音。

 

6.車損輕微:例如,依車損照片及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車損極輕微,煞車痕不明顯。

 

7. 車內有聲音干擾:例如:車內有人談話或放音樂,亦難以遽謂被告當時必得聽聞後方機車擦撞聲及倒地聲。

 

8. 有將對方送醫:例:則被告載送告訴人二人至新店慈濟醫院急診室後離開,告訴人二人所受傷害不會造成立即生命危險,應認其已完成初步之即時救護,則其離開現場,難認有肇事逃逸之故意。

 

9.有下車詢問傷勢:例如:其曾詢問陳○翎有無受傷,經確認其無礙(即未受傷)後始離開,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等情,似非全然無據。

 

三、參考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35號(未碰撞),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 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情深 104-11-12 09:43

很抱歉打擾律師先生/小姐..

之前有買方甲先生著帶一位乙先生透過本公司.購買A房屋.簽約人為甲先生.簽約後因家人反對或投資考慮.決定轉手賣出.所以又委託我們找尋他組客戶接手.所有情形有確實告知原屋主.原屋主也簽下授權書.將被授權人填寫為甲先生..並將房產權交付甲先生保管..經過約1個月.有新買方出現.經代書確認產權無誤.並完成過戶及交付款項....

過了約1星期.乙先生主張他才是購買人.甲先生僅是人頭.房 出售所有款項應該交付給他.而不應該由甲拿走.所以提告我們侵權損失及信譽損失.(因乙先生有主張他另外有收取訂金.需要賠償2倍定金)

小弟想請問..他們雙方的關係.我們自始都不知情.在法律上我們需負侵權損失及信譽損失的責任嗎???

你好:

除非在締約時就知悉真正買受人是乙,才會有隱名代理之適用,法律關係會存在你與乙之間。 若無隱名代理,借名關係存在於甲、乙間,是甲乙間之內部關係,與你們無關,只要依照買賣契約委託銷售契約上記載之當事人去履行即可,乙的主張並無理由。
黃啟發 104-11-12 08:30

各位律師
小弟最近有一筆生意和對方正在洽談階段,目前尚未成交,在事前有提供對方報價單及相關的客製契約,並有口頭言明此報價單僅可供雙方參考並使用於此次交易,也因為商談結果的關係,客戶手上拿到的報價單價格較優惠,這也是小弟拜託客戶不要將契約內容即報價單告之第三人的原因,然而最近客戶卻在多個公開場合(FB Instagram google+)散佈報價單及契約內容,散佈內容包含小弟公司名稱 小弟姓名 電話 公司住址等可直接辨識出小弟身分的內容,而小弟其他客戶也因為看到相關內容有部分斷絕生意往來,甚至不再接受小弟報價,使生意上蒙受損失。

想請問,關於對方未告知而擅自公開雙方來往之報價單及契約內容的行為,是否有觸犯刑法上的條文,再者,小弟公司因為此行為所造成之損失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再麻煩各位律師先生小姐不吝抽空為小弟解惑,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雙方未簽訂保密條款,所以您需證明當初有要求對方不可外露價格,如此才能依侵權行為法則來向對方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啟發 104-11-12 09:16

律師您好,感謝您不吝抽空回答

小弟當初只有口頭告知,並未簽訂相關保密條款,但在報價單上有註明只可用於此次交易,在此小弟想請問一項問題,本件案例,本次交易屬於雙方私下往來之契約,而也因為契約規定所列出了報價單,雙方因為此次交易行為及契約而獲知了雙方商業秘密持有秘密之義務,因此,想請問是否有違反下列刑法條文: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還請律師能再次為小弟解惑,感謝

 

 您好,

雙方締約階段有分為主契約義務(你們本來要簽的約),跟附隨契約義務(還沒簽約前應該所盡的義務),通常附隨契約義務都包含保密義務,可見民法245-1條,因此對方違反保密義務,造成您預期的利益損失,屬於民法216條的所失利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並且趕緊收集證據(FB照片、其他客戶拒絕簽或續約資料等),準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
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
,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cici 104-11-12 01:23

想請問本人因玩某款線上遊戲 官方本身規章有不能使用現金交易這條

然後我再2015/11/08 時被凍結帳號 去官方線上回報

一下子說我意圖買賣帳號 一下子又說我意圖買賣道具

然後請官方提出證據 官方卻無所作為

想請問在我非常確定我沒使用現金交易的情況下 

我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畢竟這遊戲也儲值了一些錢 

PS:有去消基會申訴 不過感覺不太有用

所以想請問現在的做法該怎做比較適合

另外如果要提告要有什麼該注意的 如果要請律師大概費用會在哪?

蘇龍祥 104-11-12 01:17

本人的奶奶過世遺留下土地數筆(本人為代位繼承)

土地為水源區 公告現值約400萬

但是查到奶奶有將其中一筆土地設定銀行貸款60萬未還,累積債務本利和達100多萬

借款人是本人的叔叔,奶奶為保證人

該筆土地遭法院4次拍賣,最低到200多萬均流標

若是限定繼承, 那麼,資產價值是依400萬計算,還是200萬不到計算

而限定繼承所謂"就其繼承的部分償還"

該筆土地也可能賣不掉(若要交易,土增稅試算一下也相當驚人,50多年沒變更過) (只有政府依公告地價徵收,才可能還清債款跟土增稅後還有相當利潤)

而本人名下有其他資產

請問本人若是繼承,將債務土地繼承

依照限定繼承的概念

債權人是否只能要求拍賣土地來還債,而不能動本人其他資產?

(譬如: 因為土地公告價值400萬,是資產>債務,而債權人要求本人從存款中拿100萬還債,甚至提出假扣押)

銀行債權賣與資產公司又有不同影響嗎?

本人曾詢問銀行,銀行回應他們不會對其他資產提假扣押,

但以電話詢問其他法律諮詢時,有律師提到銀行不會這麼作,但賣給資產公司可能就不一定了,

而我再問這狀況下債權人是否有權提假扣押,該律師的回答是可以提假扣押

假扣押一類的,不是訴訟中防止脫產的手段而已嗎?

 

你好:

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在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會進行償還被繼承債務之程序,此時就要以遺產償還,才有辦法向法院陳報完成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除非債權人有特別要求,未償還債權人,法院無法通知你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完結,繼承人得清算義務仍然存在。 只要不侵害到被繼承債權人得受償之數額,原則上不須以繼承人固有財產清償責任。就算銀行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亦同。
G.H 104-11-11 23:42

小弟滿20以上,對方滿18以上

雙方約定由我提供高薪,讓對方在旅館讓我隨便抱著睡

我們自今年九月開始有這樣的交易往來

都真的只有抱著睡,衣著也都完整

十月初也有一次的交易,該次也是我們最後一次交易

該次交易過後,我們在臉書幾乎天天正常互動傳私訊

對方也持續邀我共同出遊,有碰面.有互動.有往來

但我有表示之後不願意再繼續

接著對方應該是告我了

我有被婦幼隊通知到警局做筆錄.被採唾液

從警方的筆錄過程當中

得知對方告我妨礙性自主

對方指控我在抱著對方睡的時候

手有去摸對方的性器官及臀部

並整個人壓到對方身上及加以磨蹭

但我因為抱著對方睡,意識清楚的時候絕對沒有做這些事

從頭到尾雙方都是衣著完整

之後天亮後我們一起退房

之後十多天來也一直都有互動(如上述所述)

但在警局內做筆錄前以及做筆錄當下的時候

警察有無意間讓我看到對方的筆錄有附我抱著對方的照片

目前做完筆錄,下一步應該是去地檢署開偵查庭

我想找律師幫我分析案情.討論對策.陪同到地檢署出庭

請問:

1.這樣費用怎麼計算?

2.開偵查庭當天是否會被羈押?

3.我面臨的法律情境是刑法強制猥褻嗎?

您好:

您的情形可以分成您未實施該些行為,或該些行為當時係與對方有所合意而為無罪抗辯,建議將當天所有情形及筆錄所為供述與律師討論,且您的情形可能符合預防性羈押,建議謹慎面對,如有需要歡迎聯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主張手有碰觸性器官,則有可能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而非僅是強制猥褻罪,您應先將LINE的對話紀錄保留,以利將來主張,本所有承辦高雄之案件,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基本上可以先到本所當面談談,先給您建議後,您在考慮是否需要花錢請律師陪同,面談是免費的。

二、原則上沒有這問題,你還沒到達羈押的要件。

三、可能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但看起來您的案件屬於仙人跳事件,盡力釐清,找出相關證據,例如交易證據及對話證據,基本上可以不起訴處份。

四、建議您直接撥電話來談,若沒接到請多打幾通。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11-12 10:13

本所承辦甚多性侵害案件,性侵案件一般而言,

會有除了一般證據外,也會有心理衡鑑報告及測謊作為佐證。

曾任高雄及屏東地檢署婦幼組檢察官邵勇維律師敬上

原則上不致於報請拘票逕行拘提或當庭逮捕。

可向助理預約討論07 5563557

或賴id ncc101ds討論

每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鳳山區光遠路一八七號蘇炎城議員服務處免費諮詢

因為如果最後不起訴或無罪確定,會有刑事補償的問題。

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七、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八、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九、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一、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jun 104-11-11 23:26

請問我是非婚生子的母親,孩子爸爸已有辦理認領,是共同監護,想要求孩子的爸爸付撫養費,還有之後孩子該有的繼承權力,跟探視權等等,以保障我們母女,是有人說要去律師公證才有效,想請問律師公證書如何擬定,費用又是如何?感恩

你好:

公證要到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律師只能協助撰寫協議書及見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可以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實際打電話公證處或公證人會得到比較詳細之答覆。 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給付金錢部分若經公證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遺產部分只要經過生父認領都可以享有繼承權。 監護權探視權部分若無法約定,可以請求法院酌定。

您好:

扶養費部分,若你們雙方有共識如何支付,建議至公證人公證,日後可以此直接強制執行,若雙方未有共識,則您可起訴請求過去扶養費墊付之返還及未來扶養費之給付。就繼承問題,對方既然已為認領,則未成年子女即當然屬其繼承人。

jun 104-11-12 01:16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扶養費部分,若你們雙方有共識如何支付,建議至公證人公證,日後可以此 ... (恕刪)

是只有扶養費能強制執行嗎?

呆瓜秀 104-11-11 22:13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之前家人以我們的名義去承租國有地,為了要將一間很早以前住過的舊房子翻新,讓我們夫妻去住。可後來我們才知道,因為當時申請者不清楚條文,使得承租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所以只能修建,不能新建。但我們想新建的房子並不大,不超過20坪,其他承租的空地都是農地,都不能蓋的,可是國有局卻一直以我們當時承租是同一筆,且超過300平方公尺為由,不給予同意。

     原條文應該是避免超過300平方公尺者佔地新建等,但我們的情況並不符合(建物完全在300平方公尺以下),我們只想蓋一棟小房子,但國有財產局又不同意我們事後做分割(當時我們真的不知道哇),可以請您教教我們該怎麼做嗎?

行澈有天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查封行澈名下價值500萬的房屋,行澈覺得莫名其妙,經到法院閱卷後,才知道之前曾經欠廠商100萬的貨款未還,該廠商持之前向法院起訴獲得之勝訴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行澈之房屋。得知是該廠商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後,行澈非常生氣,因為,行澈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早就向該廠商清償了100萬貨款,並未積欠該廠商任何金錢,現在該廠商竟然還向法院聲請要拍賣房屋,生氣又著急,不知道應該怎麼辦???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進行,原則上不能停止,但如果當事人或第三人於執行程序中有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抗告債務人或第三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暫停至提出之訴訴訟終結確定結果。

 

但是擔保金的多寡,常常影響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停止執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意願,以上面案例為例,行澈可以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確認該廠商對行澈並無任何債權存在。不過,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行澈必須要提出擔保金提存在法院,究竟擔保金如何訂定?究竟是以房屋價值500萬元為基準?還是以爭訟債權金額100萬元為基準來訂擔保金?

 

目前法院實務上較為多數的見解認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是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害,數額應該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無法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的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的損害額定之,不應該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因此,可以執行債權額加上執行費用後之總金額,預估可能之訴訟總時間,計算債權人因可能的訴訟時間所損失的利息來訂定擔保金數額。

 

以行澈為例,100萬加上債權人預繳之執行費用,總金額不超過150萬元,至多只能上訴至二審,依司法院所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2年4個月,預估行澈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該廠商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2年4個月,所以該廠商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12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2+4/12)=12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評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1604

電話02-25152696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5152769

一、買屋不宜簽鉅額本票, 常見買方發現所買之 屋不滿意而本票已簽出,仲介將鉅額本票交賣方而賣方主張買方要付這筆錢的。


二、如有部分清償要一手換票才能給錢。

 

三、本票時效只有三年,三年內要取得執行名義加聲請強制執行(或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


四、本票若以無既判力之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行使權利,則依民法第137條反面解釋,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三年,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若以判決則為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行使權利,則依民法第137條,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五年,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


五、如遭脅迫詐騙簽發本票,宜搜集證據,因為舉證責任在你,未搜證即下手提告必敗無疑。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


六、印章請妥為保管,萬萬不可將印章交予他人,否則無異插標賣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