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律師們
本人12/25收到 收到通刑事警察大隊通知書
案由:商標法 案件
今日1/4去警局做筆錄
好不容易做完筆錄後面整個崩潰
商品是網路警察購買(選轉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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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筆錄大概澄訴
商品當初購買看價格便宜事後想應該是仿商品
購買來自己穿 結果太大而轉賣二手價售出
售出adidas數量為3件(包含警察買的那件)
當初是在LINE與賣家購買 也有供出是哪個賣家 是貨到付款
身邊還有一件adidas短T 也提供給警方
警方說大概3月4月會再寄通知書 要開庭
不敢跟家人說 原本和樂怕生變
1.沒辯護人.律師
2.法律扶助基金會我可能無資格 有些資料要申請
3.開庭前 怎麼連絡對方 和解?
4.刑事 我會被判刑多久和罰款多少
7.希望可以得到各位律師 幫幫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開庭時可向檢察官表達有和解之誠意,請檢察官亦送調解委員會調解,看有無辦法與對方協調和解金額,以利您取得緩起訴處分;若無法與對方和解,可能刑事遭起訴,對請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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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數量只有3件,很明顯只是賣掉用不到的衣服,沒有大量販賣仿冒品
幾乎等於沒什麼事,請繼續好好過日子,好好工作存一筆錢,沒辦法和解就準備繳罰金
搞不好緩刑連繳罰金都不用,不是江洋大盜,沒有前科,數量只有3件....
這種案件檢察官開一次偵查庭就會起訴,重點還是在法官那邊,最好多花時間能跑法院開庭就跑,多花時間讓法官對你印象深刻,犯後態度良好就可能緩刑,但準備庭只要認罪,這種案件幾乎會被送到簡易庭,簡易判決連法官都沒機會看到,簡易判決不用開庭,最好聲請要開庭說明
沒必要主動連絡對方要談和解,對方可能會獅子大開口要錢,可以談就談,多少錢只有談愈久愈來愈少的,沒看過愈來愈多的,你都要準備繳罰金給國庫了,國庫的錢也不會通到他們那邊,他們頂多拿到債權,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不用去了,這種案件幾乎不會通過扶助審核







各位好 ~~ 文有點長,請多包含
我上網搜尋相關資料,但找不到與我類似買到仿冒品 被海關抓
我在2015年5、6月其間…知道表弟要結婚 (結婚日期訂 2015-11-14)
於是我就在淘寶買Kitty的杯墊要送表弟當婚禮小物 (我表弟不知道我要送kitty杯墊給他,因為這是我要給他的驚喜) 數量有600個 (我設定男方與女方桌數加起來 5、60 桌_我以我姊當初結婚時的桌數 參考) 杯墊一個約 1.2元人民幣。 我六月中旬就下標購買,但就在六月底東西到桃園海關 海關抽查檢驗時發現是kitty杯墊,所以有請kitty的委任律師事務所去看 (鑑定結果,公文上寫:欠缺防偽標示,判斷為 仿冒品)
我在2015-07-25 有到桃園海關做筆錄了,筆錄中有提到會買它是要送給表弟當婚禮小物。8月中收到刑事傳票 (傳票上有備註 請攜帶表弟結婚證明!) 後來我從頭到尾學給表弟聽 請他幫忙提供要結婚的證明 (表弟提供二樣:一個是婚禮紀錄的簽約單。另一個是宴客餐廳的預繳訂金 2千元)。我9月3日到桃園地檢署開第一次偵查庭(他字案),檢察官一開口就批問我 kitty杯墊是不是我要賣的,我回答不是 也有呈上【二樣結婚證明給檢察官看】但檢察官不信,檢察官後來要調我表弟當證人詢問 (因為檢察官說 一般都是認罪協商,但這個我不認罪 所以要調表弟去問。 (要我詢問表弟住址後跟書記官說) 2015-10-14 我表弟有去當證人。2015-11-11 我到桃園地檢署開第二次偵查庭(他字案) (我有帶表弟喜帖給檢察官看,她也有影印一份留底) 檢察官還是不相信 並講了一句【妳這個我是不相信啦,但到法官那邊 他會判你無罪也說不定】我以為下次就是要到法院見法官了,但在12月份我又收到二張刑事傳票 (這次轉為 偵字案) 我這張一樣是被告,另一張是寄給我姊姊的…..我姊傳票上身份是寫「關係人」為什麼也寄了一張刑事傳票給我姊姊?(省略....),台灣收件人 我寫我自己的名字) 我下禮拜 要去桃園地檢署開第三次偵查庭,我不知道檢察官會問什麼?我只知道我買到仿冒品了【而且我根本沒有要賣】 大概上網查了一下我的案子應該是犯了輸入仿冒品罪…… (淘寶的網頁圖片 一看就是很清楚明瞭的 Kitty 臉,我想一般人應該是不會詢問東西是正品還是仿冒品;我只是一份心意要送表弟,我真的不知道杯墊是仿冒品 而且我沒有賣、沒有經營任何賣場!!>_< 檢察官從頭到尾 就是要我承認我在賣 (但我沒有賣)。請問我的案子會是 起訴?緩起訴?不起訴? 民事部份,Kitty他們會要我賠很多錢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肇事不以有碰撞為原則
只要導致車禍事故發生均屬之
但是如果沒有碰撞
且由監視器看來無法認定你們知情(如摔車時你們的車子煞車燈亮起,代表你們知道)
應該也不會起訴
道歉有時候會被拿來當證據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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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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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你好 以下有問題想請各位律師
法院宣判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地398條第一項第5款,地392條第2巷,判決如主文,宣我們要敗訴要賠償35萬1575元
事由:原告共有四位(包含先生姐姐)
原告四人每人出資50萬, 請我們在南部找店顧店,於是請我們簽下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沒有談到我們薪資問題,他們認為是合夥合約,所以之前給付的錢是屬預先給予的紅利,所以給付我們三個月薪水之後就不在幾付任何一毛錢,在這之間原告認為我們不用心經營,舉出一些關於關於養寵物,不著制服,兼差,在過年期間我們以要求過年休假,他們不准,因為我們家在中部,所以我們還是休了三天,回中部,都當以我們不履行合約之舉證,但在過沒兩個月的薪資, 我們就因為生存離開錢和式請律師發律師函,並告知說申明要退夥,打官司打了快兩年,今天收到判決書,想請問還有把金額減到更低嗎,因為那時候請律師,從不用打到最後變都要,然後很多問題我們明明有否認,到最後判決書,卻都說我們未否認,接下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只想知道可以把傷害減到最低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 謝謝


案件經過:
肇事雙方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我方屬直行車,外勞騎腳踏車由路邊衝出想由外線切內線,我方剎車不急擦撞後車機車翻滾在地,多處受傷.外勞則無任何損失損傷.
目前我方光機車維修費高達三萬還未計入醫療費、財物損失、精神賠償.由對方仲介從中協調,肇事方賠償意願為一萬五千元新台幣,因金額差距甚遠故無法達成和解.
現況已了解對方沒有強制險責任可賠償且我方也不屬於特殊賠償金補助範圍,並聲明雇主沒有賠償責任,此外勞剛來台不久雇主也不願意替外勞負擔.而其仲介一再告知收下這金額達成和解,不然告上法院外勞可以選擇出境或逃跑,屆時一毛也拿不到.仲介翻譯還提供自身經歷曾遇過外勞肇事發生隔天就逃跑的例子.
請詢問各位擁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
2.真的只能如對方條件和解?不然他跑掉或出境也沒則??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適用。」。 上班途中並非執行職務,且騎腳踏車亦無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要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連帶賠償恐有困難。若有某某某公司之名稱則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才可以請求。 和解或許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可以聲請假扣押並強制執行對方之薪資,但對方可能會逃逸。 車禍案件不太可能限制住居或出境出海,有違羈押之制度及比例原則。
各位大律師好,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妹妹在去年104年,和男朋友在居住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21.0864公克)、分裝袋60個等物。案發後我妹妹開庭總共開了2次,第一次是在簡易庭,第二次是在桃園地檢署,簡易庭的少年法官說我妹妹犯的是公訴罪,是重罪...所以要由地檢判。
104年11月25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公文,有兩張,一張是「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第二張則是「檢察官起訴書」.....
不起訴那張內容是自難僅憑被告單一自白,遽認其有上開犯行,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認其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起訴書內容是由我妹妹他男朋友的行動電話與買家約定交易地點,再由我妹妹交付毒品之方式,在某某住址(妹妹的租屋處),以新台幣之代價,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XXX施用。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我妹妹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據:證人XXX(妹的男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據:證人XXX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門號跟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各1份
北刑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
我妹妹係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少年事件觸里法第67條第1項中段、刑事訴松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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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家裡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內容是這樣的。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11/19為不起訴處分,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規定為駁回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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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資料是這樣,但不懂法律的我真的看不懂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意思是什麼..我妹妹犯案時是個未成年17歲,就學中,沒有任何前科紀錄,查獲那天,北刑大有幫我妹妹驗尿驗血,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沒有任何通知書,就代表我妹妹沒有吸食毒品是這樣嗎?想知道結果但都沒有信件?當然不希望妹妹跟他男朋友在一起竟嘗試毒品這種害人的東西......
她現在已經滿18歲了,和我ㄧ起唸大學,她想念大學的原因不光只有很喜歡幼保科,也因為我們的母親從小就告訴我們大學一定要唸到畢業,妹妹現在除了上課以外都很乖待在家,沒有跟之前那些人連絡,在地檢署開庭時,妹妹向法官說 只希望能把大學4年好好唸完...
3.我妹妹最有可能被判什麼..最壞跟最好的打算.
有一點可能會被判緩刑嗎
3個問題麻煩大律師解答 拜託了 謝謝 真的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起訴處分書跟高院這些你就不用去管
這表示沒有事情
但是起訴書部分非常嚴重
這是販賣毒品共犯
但以你妹妹的年紀應該有拼緩刑的機會
且次數不多相對來說機會更大
通常就是沒有驗到毒品反應
所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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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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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販賣毒品,不太可能有緩刑之機會,您妹妹目前應考慮為承認犯罪、供出毒品來源,嘗試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請求減輕其刑,減少入監服刑之刑期;或若卷內證據不足,為無罪答辯,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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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10/17與人發生車禍意外,我雙黃線左轉撞上對方,有報警,警方有開紅單本來責任在我,機車幫對方修好了剩外傷,(有進醫院檢查當晚就出院)大約10天問候對方一次都說傷勢未好,我也認為只是在復健,12/25接到對方簡訊說要開刀後來到對方家關心對方說因傷勢很嚴重一直沒好轉所以轉了大醫院才知道肩膀的筋斷掉(兩邊都有斷裂),我質疑的點是若是車禍造成為何過了2個多月才發現(筋斷掉他說一直紅腫摸會痛為何可以忍2個多月),對方是開家電行(冰箱冷氣那種)有沒有可能是職業病造成車禍是間接,對方出院那天打電話叫我去繳清住院費用包括材料費6萬,我稱身上沒錢未出面,請問我可以如何判斷對方車禍真實度
感謝大家的幫忙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察之初判表或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再就對方傷勢之原因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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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目前我的法定父親不是我的親生父親
我的法定父親為我母親的前夫,而我的親生父親為我母親的現任丈夫
我母親在與前夫還存有婚姻關係時生下我,
目前我想將姓氏改成我的親生父親,需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法定父親對此無意見)
我的問題有:
(1)我打算自己到法院寫訴狀,我準備的文件有我與生父的dna鑑定報告以及我與生父生母的戶籍?本,除了這兩項,還有其他要準備的嗎?
(2)能否提供書狀的範例,感謝!
(3)除了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還要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嗎?若是,要寫兩份書狀嗎?
(3)裁決費的部分是出庭時才付的,還是直接附在訴狀上面呢?(被告為生父及法定父親,但我希望裁決費是由我出)
(4)若開庭那天,法定父親不出面,這樣法官有辦法裁決嗎?
以上問題煩請專業律師幫忙了,感謝!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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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綜上所述,請教律師,我是否能主張訂金全額退還呢?謝謝

應該是原告將你增列為被告,所以在出庭通知中出現你的名字。
目前由於法院不知道你的住所地只,因此你還沒被通知,法院會要求原告陳報你的資料,應該很快你就會收到通知了。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本人房子位於10樓, 於104.8月底發現天花板有?水/壁癌/油漆剝落情形, 有向11F住戶反映,對方表明說自戶無漏水情形, 要我自己查明. 有請了社區配合的水電師傅查看, 因那個位置並無冷熱水管, 故判斷可能是冷氣排水主管(每戶的冷氣排水支管排放入主管.主管是當初建造時埋設於牆內的暗管), 有向管委會反映, 總幹事說又不確定是, 委請總幹事向11F協調進屋查看. 但因之前社區和11F住戶有過訴訟糾紛, 故總幹事他們要我自己查後確定再找11F. 我因有租客, 所以也做了簡易的防水塗漆工程. 104.12月初租客提前搬離, 搬離前告知天花板又有?水情形. 這次我請社區配合的水電師傅敲開牆找出?水大約位置, 又委請同社區的朋友幫跟11F協調, 進屋由冷氣排水支管灌水 &色母進去. 三日後我的?水位置處流出有色液體. 故確定破裂位置應在11F處.要由11F地板敲開才查的到. 原本想說我的部份我就自己負?, 而11F的工程費就11F負?. 但11F住戶表明自己不會付款還要求償. 我想請問律師這漏水點是大樓建設時的冷氣主排水管. 是否屬於共用部份. 而應由管委會負?處理費用? 或者應由我們二戶平均分攤?
若是大家都一直擺爛, 我可以求償自己的費用和租金損失嗎?? 煩請不吝指教, 謝謝!!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要先釐清冷氣管線是主要管線或是埋設於專有部分而供住戶單獨使用之管線,若屬於主要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屬於共用部分。反之,若是專供11樓自己使用之冷氣排水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應由11樓住戶負擔費用,若屬於10、11樓共用之管線,則由10、11樓住戶分擔。 若係因11樓漏水造成無法出租或裝潢損害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向管委會反應,無效果再申請調處、調解或提起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