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當鋪的人來家裡說要找借錢人 (姐姐)
說他兩個月沒繳利息錢 要來把她的摩托車拖走
但我們完全不知道 是當鋪的人說她三年前說要辦喪禮說要借三萬
當時是爸爸過世 需要資金 辦喪事
用她的摩托車借的 利息也還了兩年 也超過本金了 (我知道當鋪好像都是這樣)
但姐姐從三年前爸爸過世後後離開家裡 只留一台車在這
我們也不知道姐姐在哪裡 也不知道當鋪的人怎麼找到我們家的
因為單子上的地址是舊家的 我們家就靠摩托車外送便當過活
單親媽媽 養六個孩子 跟阿嬤 經濟真的很不好
我上網看說本票期限是三年 是三年一過我們就沒事了嗎
我很擔心當鋪的人半夜來偷把車拖走 一拖走我們就沒辦法做生意過活了
請好心的各位大律師 幫幫我解答 我們該怎麼辦




一、原則上是要舉證證明對方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證據。
二、常見的理由是通姦、精神上虐待、可歸責於對方的分居。但如果你在台中的話之前我統計的結果台中那邊對分居的部分的認定比較寬鬆一些。除了台中,其他縣市都認為分居要看是誰的錯。
四、如果不能好好在一起,也要好好分手,離婚的方式 有很多,裁判離婚只是一種選擇,你也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
五、就監護權來看,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可以的話要自己照顧小孩。
六、如果是要選擇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在協議或是調解之前建議先研究一下如果以訴訟處理的話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有很多女生為了離婚什麼都不要,後來才知道可以要的東西很多。調解離婚或協議離婚登記完畢,原則上已拋棄的權利都沒有了。很多人調解完後悔的,可以的話還是先研究一下再去協議或是去調解。
七、再說一次,是否要離婚仍請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1. 法院對於監護權係依照「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依您的情況,您有幾點優勢,包括(1)子女之年齡:基於幼兒從母原則,只要子女為嬰幼兒時,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2)主要照顧者標準:從子女出生開始到現在的主要照顧者為何,因此您必須證明您才是實際的照顧者,他根本沒有照顧小孩的意願(如將照顧情況錄音錄影)(3)善意父母原則:為防止惡意搶奪,會考量不會妨礙對方探視小孩的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因此您必須證明對方若取得監護權後恐會阻止您探視小孩。
2. 除上述之外,法院亦會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只要您有固定收入及職業,並具有適合何小孩的居住條件,取得監護權機率較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離婚之部分,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考慮錄音蒐證,蒐集您配偶辱罵您之錄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我國關於訴請裁判離婚需要符合民法1052條之相關規定,因使若要訴請離婚,需要加以舉證確實有相關事由,比方說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若您想要離婚,對方又不同意,建議蒐集相關證據,比方說錄音已證明確實有受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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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機會要儘量的拍對方走路的樣子。
二、有的人會做假,而且會做假的人在醫生面前還是會做假。據我對西醫的了解,你沒有鼻塞然後跟醫生講你有鼻塞還是會有醫生給你噴鼻劑還跟你說你要開刀。所以西醫的話是很容易被病人所騙。
三、很無奈的,法院會採醫院的診斷證明[不採專家見解要採誰的呢]
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真的是裝傷而且醫生的診斷證明寫得很嚴重,要推翻醫生的診斷證明也只有他走在路上,或是你拍到他在籃球場跳起來灌籃。曾聽過有一個人在醫生面前一隻手不舉,在法官面前一隻手不舉,然後因為過年的關係就抱著小孩拋來拋去,最後因為這個錄影帶法官就認定這個人的手好得不得了。
五、有的人造假,但怕被發現,整個訴訟過程中都不會出現,從頭到尾就律師出來開庭。為了避免這個,真的要多費點心。什麼情況下他一定要出來呢?如果你也有受傷,六個月內可以考慮告他刑事,他身為被告就得出來。除了這個以外也只能找徵信社了,只是徵信社良誘不齊,有的是吸血鬼[還是應該說大部分是吸血鬼呢]…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僅就本票記載為形式上審查,有關實體部分,要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要聲請民事執行處停止執行。 若屬於違約定金,依最高法院見解目的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性質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與違約金之酌減並不相同。要再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中爭執,一併請求返還價金。 若你脫產有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就贈與行為,債權人可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詐害債權規定,撤銷贈與契約及物權行為,且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證明貸款成數為契約約定之要件,您仍須履行契約,否則會有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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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3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之外牆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設置要符合建築法等相關建管法令外,必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報備,才可以設置。 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未准許設置,樓下住戶並無權利占用外牆,除依上開規定請管委會出面處理外,住戶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之行為,拆除該遮雨棚。 若陽台壁癌之原因係樓下住戶設置遮雨棚所造成,另可以請求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有一位常來銀行坐坐的老伯伯,很喜歡來喝茶聊天、看報紙、問我們利匯率,兩年多前老伯伯因為南非幣定存利率降低(老伯伯本身已有南非幣定存),主動詢問我們是否有賣報紙雜誌上說的南非幣計價的債券基金,並且把定存拿來投資。去年老伯伯生病走了,他的太太和兒子屢次來銀行要求賠償,說老伯伯的投資屬性不應該買基金,要求不僅是基金本金的損失,連同南非幣近期匯率的損失也要我們賠... 但銀行方面認為投資文件上應無缺失,而且老伯伯往生之前也常來銀行詢問,我們也有盡責任告知,現在家屬要求賠償,銀行認為不合理。而且因為老伯伯的女婿是有名的律師,昨天就來銀行給了一張名片,並對我們說「碰上他算我們倒楣、要我們去查查他是誰...」之類的話,原來他當過法官和審判長!


您好
只要你們能舉證你們有盡風險告知義務
會進行投資風險評估
如果都有符合程序
這你就不用擔心了
打官司不會贏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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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是在2015/9/7日與健身房簽約,
合約期間:36期
繳納分期:24期
入會費:0元
手續費:6888元 (與業務專員討論後此費用不需繳納,此項應可略過)
月繳費用:1782元
已繳納:4期,除去便利商店手續費共7128元
實際使用為期一個月
從簽屬契約開始,本人便開始成為會員並進入該健身房運動,到9月底為止便沒再去運動,因為工作關係影響及其他事項的變故,於十月初想要終止其契約,與專員談論過後,想終止就必須繳違約金,需計算實際使用月數及手續費印象中金額為9000多,
專員提議我採用轉讓方式,比較不會吃虧,建議我找一樣有興趣運動的人轉讓合約,但是本人認為想快速找到稍微有點難度,因此詢問有沒有其他方案,專員也提議另一種會籍暫停的方案,可以在暫停期間尋找合適的人,但是這期間費用必須繼續繳納,我採用後者,現在2016/2/4,還是找不到合適的人,因此想直接終止,在不久前看過契約後,問題便產生了。
以下為契約內容中提及的會員終止項目
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已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以下為本人的疑問
1:我想這兩條都是提及退款給消費者才是,為什麼還需要再付違約金?契約翻了三遍,看了四次,完全沒提及在終止合約的情況下需要付違約金。
2.必須承認我愚鈍,不需繳納的手續費被專員填上6888金額,雖然以內容來判斷,一開始既沒收錢,合約內容也提及不得退款,在這方面沒有損失,但是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第二條B項目,以文字來敘述的話,我判斷應該是沒有關聯及損失與任何不利才是。
3.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的角度來判斷B項目計算的公式為
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及費用
1782*4=7128 1*2*1782
也就是 7128-(1*2*1782)=3564元
但是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者來看,因為內容沒提及需要付違約金,所以我可以認為終止合約對我不利的只有已繳納金額的一半,另外一半金額可以取回。
但若是反過來,真的有違約金(十分確定契約沒提及),那麼我只需付3564的金額作為違約金,跟當初專員談論的9000多有很大的差異。
重點總結:以契約內容文字及我的觀點判斷,那位專員不僅向我收取不該存在的違約金,而且跟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那麼那位專員可以算是詐欺?如果真的存在違約金,也還是與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
如果可以,希望面對面的與專業律師對談,其契約與繳納收據依然完好。




本身在銀行工作
偶爾會遇到客人來提款 說是不想讓法院凍結所以要先領走
想請教的是 假設該客人是欠某銀行的房貸好了
如果大家都這麼做
那銀行要怎麼拿的到錢?
目前僅知道大多的扣押函是凍結當下的存款 不及於之後的
銀行可不可以請法院調他的交易明細之類的
(不過調來有作用嗎? 錢都領走了)
還是說只能請法院發函來扣押 沒有錢扣就算了?
而且(聽別人說)某些銀行似乎還會先發函預告說如果不還錢就會強制執行
這樣要怎麼扣的到錢 不想還的人早就領走了
而且這樣先領走的方式是合法的嗎
也就是在法院凍結之前 該客人都可以自由運用他的存款? 銀行也管不到?
雖然那些錢是正常的資金流入
但覺得客人這樣做很投機
所以想來請教這些問題 想多了解法律層面的解釋
感謝各位大律師


律師們你們好我想請問 我有一個包裹從過外進來 裡面式電子煙機械桿
你面的內容就是一根金屬管以及上面的蓋子以及下面的蓋子 裡面沒有任
何液態和可吸入性的東西,現在貨物已經被海關扣住,單子上是寫上煙具
商品只有退運以及銷毀 請問我購買金屬管近來有犯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輸入(進口)電子煙之行為有可能以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若有通知您前往接受調查,製作筆錄,應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提早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向海關說明用途,並提出證明,若海關移送法辦,則也應極力主張,以免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經過~前年我朋友與我有合作做中古車生意,朋友後來覺得不好賺,跑去做一樓一鳳的經營者,在104年3月時被警察查獲,因為它旗下的小姐,幾乎都有跟我有借貸關係(我也知道他有再做這一塊,那時候我辦公室收傳真設定在他家),所以我也認識他旗下的A跟B小姐,(我只有借他們錢,綁住他們辦車貸而已)因為A被查獲當時,只有他自己從事性交易,並沒有再當場抓到其他人,抓到的當天,我老婆剛生產完(剖腹產)差兩天,我這段時間一直在醫院固老婆小孩,後來警察以我帳號被盜用的名義騙我至派出所作筆錄,我也一直跟警察否認我跟我朋友一起經營,我只有借他們錢而已,警察跟我說房子是我與B小姐一起承租的,這件事情也事實,是我陪她去的(理由是因為錢借他我總要知道他住哪裡吧),過沒多久,後來A小姐因為有憂鬱症自殺了(據說是感情糾紛跟有欠地下錢莊)。
開第一次庭B小姐開庭請律師跟檢察官指認是我跟我朋友兩個人一起經營的,後來又開3.4次偵查庭,(我被列為被告,我朋友變成證人)我朋友證人從頭到尾都說不知道.不知情,後來被檢察官改成被告。
我至頭至尾都跟檢察官說:
1.我跟他們兩位只有借貸關係
2.我老婆15日生產,當事人A小姐17日被抓,請問我要如何共營,經營?
3.說要去租那間房子的人並不是我,我只有跟他一起去租而已,而且簽約
人也不是我,我只是陪同。(因為有傳屋主,屋主說我跟他一起去的)
4.檢察官有問道我電話為什麼跟他們這麼密切,我有回答大部分都是他們
打給我居多,而且幾乎都是我朋友打給我的。
事情就這樣一拖1年多,後來法院有起訴書傳給我,我也想說反正當庭跟法官說明就好,結果在前天我朋友又被警方抓到,一樣是妨害風化,而且他也當下就認罪,警方有問他關於我的事情,我朋友說很久之前我有跟他合作經營,昨天我朋友放出來跟我說一堆他要自保阿什麼之類的,我也有跟他說我跟你合作只是我要綁辦車貸的人,並沒有要跟你一起經營一樓一鳳,他也說最主要因為A小姐自殺,有出人命所以檢察官要有一個交代,我聽他說完也無言了,請問目前起訴書收到了,我朋友後面也被抓到說出對我不利的證詞請問會引響到判決嗎?我全身而退的機率大嗎?



事情經過~前年我朋友與我有合作做中古車生意,朋友後來覺得不好賺,跑去做一樓一鳳的經營者,在104年3月時被警察查獲,因為它旗下的小姐,幾乎都有跟我有借貸關係(我也知道他有再做這一塊,那時候我辦公室收傳真設定在他家),所以我也認識他旗下的A跟B小姐,(我只有借他們錢,綁住他們辦車貸而已)因為A被查獲當時,只有他自己從事性交易,並沒有再當場抓到其他人,抓到的當天,我老婆剛生產完(剖腹產)差兩天,我這段時間一直在醫院固老婆小孩,後來警察以我帳號被盜用的名義騙我至派出所作筆錄,我也一直跟警察否認我跟我朋友一起經營,我只有借他們錢而已,警察跟我說房子是我與B小姐一起承租的,這件事情也事實,是我陪她去的(理由是因為錢借他我總要知道他住哪裡吧),過沒多久,後來A小姐因為有憂鬱症自殺了(據說是感情糾紛跟有欠地下錢莊)。
開第一次庭B小姐開庭請律師跟檢察官指認是我跟我朋友兩個人一起經營的,後來又開3.4次偵查庭,(我被列為被告,我朋友變成證人)我朋友證人從頭到尾都說不知道.不知情,後來被檢察官改成被告。
我至頭至尾都跟檢察官說:
1.我跟他們兩位只有借貸關係
2.我老婆15日生產,當事人A小姐17日被抓,請問我要如何共營,經營?
3.說要去租那間房子的人並不是我,我只有跟他一起去租而已,而且簽約
人也不是我,我只是陪同。(因為有傳屋主,屋主說我跟他一起去的)
4.檢察官有問道我電話為什麼跟他們這麼密切,我有回答大部分都是他們
打給我居多,而且幾乎都是我朋友打給我的。
事情就這樣一拖1年多,後來法院有起訴書傳給我,我也想說反正當庭跟法官說明就好,結果在前天我朋友又被警方抓到,一樣是妨害風化,而且他也當下就認罪,警方有問他關於我的事情,我朋友說很久之前我有跟他合作經營,昨天我朋友放出來跟我說一堆他要自保阿什麼之類的,我也有跟他說我跟你合作只是我要綁辦車貸的人,並沒有要跟你一起經營一樓一鳳,他也說最主要因為A小姐自殺,有出人命所以檢察官要有一個交代,我聽他說完也無言了,請問目前起訴書收到了,我朋友後面也被抓到說出對我不利的證詞請問會引響到判決嗎?我全身而退的機率大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收到起訴書,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您之證據資料,以及您朋友和其他女生之證詞,有無對您不利,應如何對其交互詰問,設計問題,準備刑事準備撞及答辯狀,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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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沒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您要小心的是對方父母有無可能說您是違反意願或灌酒灌醉趁機,就會有違反意願妨害性主之問題,故對話需小心注意對方錄音,您的內容須堅持對方已滿16歲且雙方為合意,沒有任何違反意願的強制或趁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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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各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為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法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不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租金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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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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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易服社會勞動可向地檢署提出申請,地檢署會審核看是否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事由決定是否核准勞動服務。至於應備資料的話,一般地檢署的網站應該都會有,可上網查詢。

各位律師們拜託幫幫我
我是在臉書上跟社團買東西,剛開始賣家態度都很好,我也跟他買了兩三次東西了,因為是用711貨到付款,他前兩次只要到貨都會傳簡訊,但是這次都沒有傳簡訊,賣家還說我騙他,但是之後他又說要幫我寄一次,之後也一樣到貨沒訊息通知,他就一直說我在騙他,我就覺得他的態度開始變得很差,差到我一點都不想去領貨,因為也退貨了他就要求我用代碼繳費的方式去繳費,繳完之後才要寄貨給我,但是我一點都不想要買了,我也跟他說我貨不要了,我可以匯運費的錢給他,他不要,硬是要我買下商品的感覺,我不是惡意棄單,而是態度差的人我就連買都不想買了,想請問賣家可以告我什麼嗎?因為他說要在法院見,拜託律師們給我一點建議跟意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為所有權人,可處分該不動產,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只要您的婚後財產較對方少,仍可向對方請求之,婚後財產之範圍,尚可排除特有財產,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離婚訴訟及先行規劃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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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師你們好:
小弟於上個月2號跟妻子離婚(不得已情況下)育有一子,因妻子於婚姻有效期間行為誇張我有動手打她一巴掌後他有跑去驗傷並提出傷害告訴,因本人有毒品緩起訴且在緩起訴期間內,所以對方以若不簽字離婚就不撤銷告訴的手段來逼我簽字,講真的夫妻之間能相處成這樣其實真的很丟臉!原本我不簽後來對方一直苦苦哀求我簽我才簽!小孩子原本兩方講好要共同監護但因對方父母吃我夠夠硬要爭監護權(可能他們家沒有男丁的關係)我不得已只好答應,離婚協議書上面寫說我有探視權並每個月需支付小孩扶養費一萬五千元,但婚後前岳母居然有不給我看小孩的舉動!!!請問他這樣合理嗎???還有我每個月支付一萬五請問我有權要求前妻拿出扶養費所花用的花費明細嗎?因為我覺得變成只有我一方在扶養但監護權是在他們那邊,且他們常常威脅我要把小孩改姓或者是不給我看小孩....因前妻也都只顧著工作小孩幾乎都丟在保母那 我因為心疼孩子 常常在前妻知情的情況下 將小孩帶至我方 照顧!請問這樣我在未來有機會可爭監護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說明其有不適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虞,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請求改定監護權,法院亦會安排社工進行家庭訪視,可預先準備之,若未成年子女亦表達願意與您共同生活之意願,亦對爭取監護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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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敝人已婚(4x歲)在工廠上班, 熟識一位王姓助理(3x歲,已婚), 因為熟稔, 常在工作上互相幫助, 雖然知道道德並不允許, 在日久工作上難免產生一些男女感情事. 進而在 skype,line 上聊天有時不經意聊得有些露骨, 甚至有照片, 影片, 但也僅止於文字與視訊聊天,原本不以為意, 最近一些組織上的異動, 王被分到我的組上, 算起來我是他的主管, 文字聊天依舊, 但因工作上的問題, 我常責罵他(skype,line)非言語上, 這部分我確實有失主管管理方式, 導致她心生不滿, 一狀告到勞工局, 並以性騷擾為由要求主管機關對我調查, 並且指證我因工作上對她的責罵, 是因為我要求他做甚麼更深入的男女情事未果所造成. 並且把 skype-line對話選擇性提給勞工局,因為這些對話可以個別刪除對方或我方的文字, 本人並無意圖不軌, 但坦承不應有某些言語上的失言.
本人深感困擾, 並且原本由主管機關認定兩造雙方對話純屬雙方願意以此聊天內容, 內容未有脅迫恐嚇若不 xxx 我就xxx 的字眼, 在幾個月內我被他騷擾說要提告等等, 要求我離職以謝罪等等. 請問律師這樣的告訴是可以成立的嗎? 我也有一樣的對話內容, 甚至她傳的性感照片等... 我都呈報主管, 並未隱瞞. 還請律師給我建議. 謝謝
小唬



(急!)真的很急!
你好,想請問各位律師,我11月中被抓持有安非他命及吸食器(臨檢自行拿出),當天晚上做完筆錄,也坦承吸食,同意驗尿及抽血,在看守所住了一晚,隔天下午到地檢署開庭,因須負擔房子車子貸款及養育2個孩子(8歲),開庭當天檢察官詢問都誠實回答,當下也像檢察官求情不能進勒戒所,後裁定釋回。當天因沒去上班,穩定的工作沒了,現在打著臨工,月收入僅之前一半努力撐著…
這兩天收到傳票,內容:
應到案日期:2/3
備註:本案擬進行戒癮減害計畫,由台端前往指定之醫院進行代替治療法,請務必到庭應訊,以維權益,入台端未到庭,本案將改依一般程序追訴,請務必到庭。
請問:1、這樣內容是確定戒癮治療了嗎? 2、開庭當天會再驗尿嗎?被抓那時候現在還驗的到嗎? 3、第二頁附件第二格第一行寫:開庭後於指定時間內繳納第一期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2萬5000元。
3-1、第一期?那總共有幾期?得繳多少錢?
3-2、期間內是多久?
3-3、當時工作丟了,現待業,靠著打臨工(每天半夜幫人搬貨到清晨)維持生計及負擔每月該繳的費用,而這兩個月因為收入不足以繳貸款及開銷,也因此向朋友借了將近10萬元先繳了貸款…如果真的不夠錢…可以分期繳納嗎?我該怎麼申請?
麻煩各位律師…因時間接近…請幫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