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依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389 號 民事判例要旨:「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二、 您長輩在54年間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將土地賣給別人,買方迄今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買方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賣方(或其繼承人)行使時效抗辯權,即不負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的義務。但買方在該土地上蓋了房子,依上述實務見解,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三、 如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如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抗辯,您敗訴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外公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和土地(建地42坪.道路用地24坪.由外公的7位子女共同持分繼承.其中有一份是我的婆婆.另外的5位持有人都同意賣給我婆婆.所以我和婆婆都願意共同買下他們的所有持分.然後過戶到我婆婆和我的名下.但其中一位持有人(舅舅)他也想買下這個房子.礙於舅舅一直住在這間房子裡不願搬走也不願賣.所以只好跟其他持有人討論並同意賣給舅舅.請了代書簽了買賣同意書先買賣過戶其中4人給舅舅(因其他兩人在國外必須回國才能辦理).但舅舅過了幾天卻回覆說錢不夠不願意買了.契約要當成無效.我事後有請舅舅在和約書上備註放棄買賣並簽名.現在我和婆婆是否可以先將其他5人的部分先做買賣過戶??(這部分需要再告知舅舅嗎?)..另外日後假如剩舅舅不願意賣他的那份我們該如何處理呢??真頭痛.希望各位律師大人幫幫忙..

我在民國100年的時候,和兩名友人合夥投資網路事業,當初是用我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做到101年年底,因為虧損而決定收掉。當時共虧損13萬5千元,決定由3人平均分擔虧損金額,硬體設備也都平分出去。當初因為都是好朋友,所以只有口頭允諾,並未立借據或本票。事情過了快三年,其中一名友人友陸續還了1萬7,另名友人則耍賴不還,並不接電話刻意躲避。
問題2、我的存證信函內所提到的"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是否成立?? 格式,用詞上面 是否有誤??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一、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時同友人楊易達與台端合夥投資網路事業,並由本人於100年4月時,向中國信託銀行借貸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整做為投資資本,台端與楊君表明此金額為我等三人共同分擔。至101年12月,三人約定於合夥期間內虧損之壹拾?萬伍仟元整,由本人先行向銀行墊付,台端及楊君必須各別向本人支付肆萬伍仟元整,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並結束合作關係。惟迄今台端卻刻意迴避接聽本人電話,並未依約支付。
二、查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三、本人特以此函,限台端於民國104年11月1日前返還借款,否則將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自重,希勿自誤。






各位律師好,本人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委託父親朋友(以下簡稱SY)介紹中古車輛,而SY則轉介紹我購買其合夥人(以下簡稱UC)手上之車輛,並全程在旁且表示他們是一起做生意的(屬私人中古車買賣),當天我相中該中古車(1998年出廠,里程約為14萬),並且詢問是否有任何問題如泡水、事故或者嚴重瑕疵等等,兩人皆表示為誠信生意,不可能會販售這種車輛,同時保證車況良好不會有問題,並表示當天便可至保養廠全車整理並檢查是否有問題,完成過戶保險等等,雙方合意價錢談妥為七萬元整,但皆為口頭承諾與口頭契約,並無書面契約。
而當天稍晚,對方表示時間趕不及整理車輛,僅能先過戶並交車,過幾天再由我交回他們整理,同時表示,我要求屆時須將車子已有之重要瑕疵修復及各項引擎室之整理,對方允諾,瑕疵主要為煞車踏板、副駕駛座座椅無法躺平、氣門間隙須調整等。而兩天後,我與對方約時間牽車整理,對方找理由拖延,導致至8月28日才得以交付車輛整理。
回家後發現,車子行駛時會有大量白煙出現,我便向SY反應,於8月28日白天交車整理時,再度提出此狀況,並詢問是否為吃機油之狀況,兩人皆表示不可能,應為其他小問題,要我晚上可來牽車回家,而晚上果不其然又再度被拖延,要我隔天再來領車,領車日發現所有問題都沒解決,並且沒有做到所謂全車整理並檢查各項問題的承諾,UC僅給我一張工單表示已調整汽門間隙,並要向我收取換機油之費用(有取得我同意),我再度詢問上述各瑕疵,兩人皆表示不會有安全問題,要我吞下,僅日後會幫我修復座椅,而我也多次詢問冒白煙吃機油之問題,但也只得到不是吃機油的回應。(此狀況有我與SY的通話錄音檔)
直到10月3日(行駛約一千多公里),因電瓶問題車子無法發動,我到了保養場換電瓶,順便請師傅幫我簡易檢查全車,發現機油幾乎全空、方向機早有漏油問題,且水箱有明顯大補的痕跡,連引擎蓋都已被換過,里程也絕對不只有14萬公里,我便表示要補滿機油,而師傅要我下次三千公里回來檢查機油量,其他問題也應盡速修復(師傅大略估計至少要約兩萬元),否則有安全疑慮。而我在10月16日(又行駛約兩百公里)自行檢查機油時,發現機油量尺又幾乎無法量測到機油,半個月內幾乎吃光機油的嚴重瑕疵。
而事後發現有著這麼多重大瑕疵,尤其是嚴重吃機油、換引擎蓋以及假的里程數等問題之下,我是否可以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但已距離交車逾兩個月,並且無書面契約),將七萬元返還於我,同時對方兩人是否已涉及刑法的詐欺之情事?






家裡有一塊農地出售,雙方在簽約前,仲介與代書已告知買方,我方將辦理農用證明,因此有違建及不符合農用規定的部分將會拆除.雙方合意後簽約,我方亦取得簽約訂金.惟將拆除之範圍仍未確定,並未列入買賣契約中.
之後申請鑑界時,買賣雙方及仲介,代書都到現場,鑑界完成後,買賣雙方都在鑑界結果簽名,未提出異議. 同時,區公所地政科到場履堪,說明農地農用必需拆除的範圍,包括一倉庫及廢棄的?所,買方當時亦同意拆除,惟仍是口頭同意,並未在買賣契約書中,鑑界後我方亦已收取第二期款.
然而,在買方付了第二期款之後三天,突然傳真一份要求我方不得拆除違建,否則將告我方違約. 買方寄來存證信函中,說明將依買賣契約書中第八點現況點交提告.但在契約書其他條款中,也有?明賣方將辦農用證明,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請問: 若我方拆除違建辦理農用證明,對方依"現況點交"這條提告成案的機率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關鍵在於如何證明您們過程有另行約定過,此部分勢必要要傳喚相關人出庭作證,否則若純依契約內容,則對您們會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先確定契約規定中,賣方之義務為何,須交付何種標的方符合契約約定之品質,若您符合契約之規定,即無瑕疵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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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因您違反契約規定,進而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林地,若有收到林管處任何公文,均應依契約規定加以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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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先進您好:
我們(賣方)與買方透過房仲與代書在契約書上有協定,在其他約定事項有註明條約.
條約如下:
賣方同意自104年9月XX日到105年3月XX日期間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半年,期間如因買方施工造成漏水.則賣方排除擔保責任.
雙方也簽名蓋章過確認此條約,我們在交屋當下也口頭強調買方施工我們(賣方)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後,在最近前幾日房仲來電並傳Line也有施工照片告知說疑似馬桶破裂要換掉馬桶5000元.
在房仲以Line告知內容當下,得知買方已經委託房仲請水電工施工更換馬桶進水管線.
當下我們(賣方)表示買方找人施工已經違約,且沒有告知我們(賣方)一同會勘.
但是買方與房仲說:不是裝潢不算施工,只是換條水管.但廁所還是有漏水,要求我們(賣方)處理.
1.我想請問的是買方違約了吧?條約上協定的部分是否生效?我們(賣方)就不負擔瑕疵擔保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修繕?
2.我們(賣方)的疑問是買方自行找水電工施工,但沒知會我們(賣方),我們(賣方)也不清楚買方找人的施工品質,也不清楚買方動了甚麼?但卻要求換馬桶,而且也不確定馬桶是不是買方弄破的?
敬請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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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問題其實不用弄得這麼複雜
簡單來說
他要舉證是原本就有問題
至於有無施工這與你無關
房子是他的他要怎麼弄本來就無須通知你
但他要能證明不是他自己造成的
難度很高
你不要理會他即可
要他提出證據
且你們有拍照這就是好的反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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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就實際修改情形而定,並非修改即會構成偽造文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其他醫師在外兼差這件事,依本條規定,應該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
二、向醫院網頁檢舉之內容與您的姓名曝光,醫院有無違反個資法,應視您有無同意公開而定。例如,若檢舉網頁有同意公開之條款,且讓您事先閱覽並勾選同意,則應未違反個資法。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您男友對您之贈與,無刑事犯罪之情形,僅民事債權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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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已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訴支付命令
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物品分期總價為79,2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民國106年8月2日止,共分30期繳納,每月一期付2640元,惟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定付款,餘額尚有68,640元
債務款項雖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一分期付款契約第十條如申請人遲付款項逾一期以上時,申請人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應即向債權人清償延遲利息之全部債務,並依分期付款契約第九條:延遲利息之計算:應繳金額乘以百分20乘以遲天數除以365
我想問我繳68,640元整還要繳交利息?






你好,關於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實務上較常見的問題是合約年限很長,例如您的合約即長達七年,而經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訓練,或無法提供合理的演出機會,而經紀合約為經紀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約款內容對相對人通常相當不利,且可能有不得隨時終止合約、高額違約金以及競業禁止(例如合約期間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契約、離職後若干年間不得從事與經紀公司業務相衝突的工作)等等不利條款。
法院實務上,多數認定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之性質屬於委任契約,且大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而以民法第247- 1條判斷各個約款之效力,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也有可能雖被認定有效,但法官衡量違約金過高而予酌減的情形。不過仍須視契約內容及個案具體狀況來判斷,難以一概而論。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生前契約和骨灰罈!!!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有一段時間沒工作 ,國小同學某天打電話給我 ,問我找到工作沒……等等問題 ,後來他問我想不想賺錢之類的問題 ,問他是什麼工作他不說 ,只叫我到公司去看看有專人解說 ,於是我去了 ,然後裡面的人說了一堆總之,當下我雖然想拒絕但看在同學的份上答應簽約了 !要我簽契約和買骨灰罈!
開始分期付款現在已經繳完了,不過之前還沒繳完的期間我越想越不對 ,所以我跟同學說我想解約,同學卻跟我說(當時的前不久)有新規定說不能解約了,後來我還有打電話到總公司去詢問,給的答案就是不能解約!
只是同學說有新規定時我沒有被通知,是我提出解約他才跟我說我已經超過時間了,所以不能解約,簽約到現在應該已經過一 ,兩年了!我還是有想解約的念頭,我該怎麼辦?真的沒辦法解約了嗎?

對方詐欺,
我目前19歲是算準詐欺罪嗎?(第一個問題)
當初對方也沒有提供買賣契約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料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無提供買賣契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對方要求和解,我能和對方要求多少和解金呢?(第二個問題)
我和對方買博美狗1歲多,對方卻是賣我長毛吉娃娃,年紀是3~5歲!
損失金額:4000元買狗,狗帶回來第5天骨折第一次診療費用6538元,後續還有3次回診!
假如與對方和解,對方就不用罰緩1萬5到7萬5的罰緩嗎?(無提供買賣契約)
假如是準詐欺罪,對方也不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10萬元以下罰金嗎?
判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6萬就不用坐牢嗎?
我有去爬很多文,可是還是很多不確定,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需對方也同意,方有機會成立之,若對方不願意同意,您怎麼設計都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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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間房子付了10萬元的簽約金,簽了約過了半個月去付進晃才發現斜對面是一次配電所,但仲介並沒有事先告知我們,替我們做買賣的這個仲介是瞞著公司私下買賣,因此有跟他簽一張保密條約。(帶看我們的仲介並非同家仲介公司的仲介,因為是晚上看屋,那一帶是重劃區,草長得也很高,晚上路燈沒開,所以我們沒看到旁邊就是一次配電所,帶看的那個仲介因為開價太不合理因此我們找另一個仲介簽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也沒有註明隔壁有「台電第一次配電所」這個嫌惡設施!
但現在我們要跟屋主解約,要被沒收那10萬元的訂金,還需要在付那2%的仲介費嗎 ? 代書費呢 ?
仲介僅替我們約屋主出來簽約而已。
契約書上寫:甲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若有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書所訂各項義務之履行日期約定時,應付遲延責任,每逾一日(自逾期日算起至完全給付日止)甲方應按該期未履行支付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於乙方,並應於補繳價款時一併繳清。若經乙方依房屋交易安全契約書約定之方式催告期滿而甲方仍不履約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支付之價款作為違約賠償。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因故解除或不能履行時,則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價款,雙方互布賠償、補貼。
但有一條貸款約定:甲方須申辦貸款作為尾款時,應於簽訂本買賣契約後20天內完成對保、開戶,並負責於抵押權登記完畢三日內撥款代清償乙方原有銀行貸款,餘額於原抵押權塗銷登記完畢三日內匯入專戶內,否則甲方應付延遲責任。(我沒有跑貸款流程,但有超過20天,需要付延遲費用嗎?)




看屋及到繳第二次繳款前,我們都無法看到水,開水龍頭均無水,我買房已繳第二期用印款,在契約書上有標明無漏水.但在颱風過後,發現房屋漏水.在整個過程中發現水源總開關被關,屋主在颱風時去主臥室的窗戶周圍塗矽膠,颱風後去看房,發現多處漏水,窗戶周圍及天花板均有漏水痕跡,屋主表明他會修繕.
1. 但完稅款已將來臨,但我們不想屋主沒處理或草率的處理就要我們匯款,但這樣延後繳完稅款不知會有不利於我們嗎?我們需要採取何種措施才可以保護到延後繳款?
2. 我們有機會解除合約嗎?
3. 若無法解除合約,屋主表明他會修繕,我們想請專業人士來看屋況並處理到我們想要的程度並驗收.我們可以再要求減少價金以補償日後有問題不處理的風險和漏水屋價值減損部份的補償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漏水瑕疵,無法解除合約,若欲解除合約,須提出房屋結構安全之瑕疵,方有機會之,至於減少價金之部分,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之歸屬,鑑定費用不斐,且有法院裁判費及律師委任費用等負擔,若有機會與賣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走上訴訟,訴訟時間長(約一年以上),訴訟成本亦高昂,需多加考慮,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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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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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尚未達解除契約之程度,建議現階段先與對方協議好,並簽訂協議書,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我有購買一戶公寓預售屋,也與賣房的負責人完成簽約,工程期限一年內完工,卻在期限到時發現房子蓋一半人卻捲款跑走了...,事後了解原來他並不是原本地主也不是建商,只是中間負責賣房屋的商人,因為我買的是公寓6戶其中一間,在這之前她已將地過戶給各戶買房的人,所以我手中持有6/1土地權狀,買房的頭期款也給付這位負責人,現在負責人跑了卻連繫不上,我們6戶的買主也都決定先寄存證信函給這位負責人要她限期內出面說明,再來為了將房子能蓋順利完成,演變成我們6戶買主跟原本建商談後續工程問題,發現2點疑問如下:
1.賣房負責人與建商並無簽訂契約(因為她們是好朋友),另外建商目前房子蓋到2樓因收不到款就停工,至今交屋期限也到了,我們6戶買主是否可以依照合約內容向建商扣款嗎?還是那是我們跟負責人之間的事情與建商無關?




你好,侵占罪要件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你原先並未持有他的手機,侵占罪不會成立。
檢察官以妨害自由罪嫌起訴,但法官審理案件,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列罪名的拘束,因此如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可能觸及其他罪名,也會進行調查與判斷。依對方的主張,法官除了妨害自由外,也有可能會朝搶奪罪方向進行審理。
法院要認定有罪,須依證據,因此在答辯方向,要想辦法反駁對方證據的效力。另外,因對方欠你錢,所以你才做出涉嫌妨害自由的行為,法院實務上,也有認為債權人強制債務人還債不成立妨害自由罪的判決,不過畢竟屬於少數。基本上法官會考慮個案具體情節,例如妨害自由的手段嚴重與否,債權的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
至於證據效力的問題比較複雜,可能要請你說明更詳細一點。
依你所描述你涉犯妨害自由的行為程度,對方附帶民事請求50萬慰撫金,應該算是相當離譜,開庭時對他未必有利,因為法官很討厭貪婪的行為。
建議:你應先向法院聲請閱卷,再依據卷內之雙方主張與事證,擬定答辯方向並撰寫答辯狀。因為,開庭時可能因緊張或各種因素無法充分完整的陳述,甚至講錯話,可能影響到訴訟結果,不可不慎。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您好:
家裡買了一間屋齡30年的中古屋,今年3月裝潢後於7月底入住。
前陣子蘇迪勒颱風來襲,發現家中多處漏水,積水甚至壓裂天花板水從裂縫處流下,設計師前來查看後隔一週請工人將漏水處的外牆以水泥修補(但未修補屋內因漏水產生的牆壁損壞,也未施作任何防水工程)。
現在只要一下雨,屋內原漏水的裂痕就會呈現潮濕的狀態,其間家父聯絡工班工頭請其前來處理,但對方置之不理且惡言相向。至前幾日杜鵑颱風來襲,上次漏水的地方再次嚴重漏水,而且發現更多新的漏水處,光是處理漏水已讓人身心俱疲。
已聯絡設計師,對方雖說好但卻遲未處理,該設計師為親戚介紹,僅口頭允諾(有估價單)但未簽訂裝潢契約,因房間內窗戶皆為新開裝設,因此認為是當初裝潢時未做好防水處理,已花費三百多萬裝潢下雨天卻要提心吊膽無法安眠,想請問應如何解決?惠請指點迷津,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本來就會漏水
這是屬於前屋主應該要負責之範圍
建議先找抓漏的師傅來找原因
並開立證明後提告
他才會當一回事
否則他口頭答應
到時候又不願意負責
豈不是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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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釐清漏水發生之原因為房屋問題或裝潢問題,若為裝潢問題,即為裝潢公司須負責維修,若為房屋問題,即為出賣人應負責處理,但仍建議您應盡速尋找修繕漏水之工程公司,修繕完成,提起訴訟,曠日廢時,亦須花費高額訴訟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9/19日和繁殖場買了一隻博美狗,對方說:狗一歲多,身體很健康,剛生完兩個月。
當時,我問對方說,需要另外補充營養嗎?對方說不用。(哺乳會讓母狗大量流失鈣)
帶回來的第2天,有帶去做身體檢查,獸醫告知:
狗不只一歲多,至少3~5歲,嚴重牙周病,牙齦紅腫,兩耳都有黴菌,心跳偏慢,聲帶已被割掉!
這些,對方當初交易時並沒有事先老實告知!(是否構成詐欺罪?)
雖然不算生病的狗,但問題很多!
告知對方後,對方卻說 黑心獸醫店,騙你錢的你還去。
還說,你也沒有問我幹嘛講!(我知道的買賣交易就該老實告知)
9/24日晚上,博美狗腳骨折了....(買回來的第5天)
博美自行玩樂突然腳骨折!當初有問對方需要補充營養嗎?對方說不用!
(哺乳完的母狗會大量流失鈣)
第一次診療費用就要6538元,往後還要陸續看診!
告知對方,他卻推辭任何責任! 說 診療費太貴,不會等到明天在就診!
告知時是買回來的第6天,對方完全不負責任,還已讀不回!
有在7天內告知問題,對方不處理!
還嗆一句,你報警,警察也不會處理(吃案之意)
當初也沒簽 買賣契約!(是合法有寵登字號)
收據和對話內容還留著!
請問各位,要如何處理!


各位律師您好:
然後在9月時房屋大致完工, 所以可以去提前看屋
房屋位置在2樓
看了之後發現一個大問題, 是當初廣告的2樓格局平面圖沒有提到的
就是因為大樓外觀的設計感, 在大樓的2樓3樓外觀做了一個延伸的設計
而這個延伸, 具體來說可以說是在前陽台的外面再做一段延伸, 往前跟往兩側
也就是變成一的大平台一樣, 如果翻過陽台, 我是可以走到隔壁鄰居的陽台翻進去他家的
這個問題, 在房屋的格局平面圖(有特別註明是2樓)完全沒有畫到這個延伸
另外, 當初去買這個預售屋的時候, 接待中心仍在賣前一個產品 (樣品屋跟房屋模型都是前一個產品)
也就是潛銷 (還沒正式開賣, 就先偷偷賣)
所以不論是樣品屋或是模型, 在買的時候都沒看到
買之後的幾個月後樣品屋才蓋好, 但去看了也沒有看到會延伸陽台的這個問題, 畢竟這個問題只存在2樓跟3樓
也就是我們買這個房屋的當下, 所有的資訊就是平面格局圖以及代銷小姐的資訊, 我最近也用LINE詢問當初的小姐做確認, 確實是潛銷跟她買的(不知道可否當證據)
因為房屋外觀已經完工, 建商不太可能因為一兩戶的反應去改變外觀
而另外做個檔牆要不就是外觀難看, 要不就有違建問題
所以我們傾向解除契約(首選)
畢竟這種情況要自住或是賣掉都是讓人不能接受的問題
有成功的例子嗎? 畢竟對手是建商, 肯定有律師團在standby了
非常感謝您們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可分兩個面向探討:
一、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之廣告不實及廣告不實之效果:
廣告的定義為何?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另外,也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海報不符,或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廣告海報相符,惟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者。你可依上述規定判斷本案是否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廣告不實之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買方對於標的物之瑕疵,視情節可主張之權利有: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限於種類之債)、請求減少價金、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限於賣方有保證品質之約定時)及解除契約等四種。目前關於房屋買賣,法院實務主流見解認為,瑕疵須嚴重至以一般人標準判斷已達不能居住之程度,常見之情形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才能主張解除契約。依你的敘述,主張解除契約獲法院勝訴的可能性應該甚低,請求減少價金應該是較可行的方案。
三、建議作法:
最好能聯合有類似問題的其他買方,團結力量大。步驟上可考慮先與建商協調,如未獲善意回應,可依消保法規定向消保官申訴,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消費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當然亦無不可,但畢竟曠日費時,且訴訟成本頗高,宜慎重為之。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通常需有房屋結構瑕疵之虞,若無結構瑕疵,甚難請求解除契約,可考慮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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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買方之要求不予理會,待買方提起訴訟,再予以答辯之,買方提起訴訟,尚須證明瑕疵可歸責於您,法院可能亦會要求原告盡其舉證責任,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不斐,買方不一定願意負擔高額訴訟成本,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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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你們當初是買賣或是贈與,後續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你們就贈與之意思及汽車達成合意後贈與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贈與契約拘束,當初未約定是買賣就無法嗣後要求給付價金或增加贈與之負擔,你可以拒絕對方之要求。 贈與物交付後要撤銷贈與必須具備民法第416條規定之事由,否則無法撤銷。若無法撤銷當然不能要回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