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 第24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八、管理人之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十二、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 要先查閱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有無特別規定,並確認管理人已取得出租土地之權限,若有,可安心承租土地,若無,將來祭祀公業其他管理人可能會主張未經管理人過半數同意等理由,無權拘束祭祀公業法人,要求你返還土地,此時你只能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您好,
1、若仲介斡旋之價格顯較一般附近市場行情高出如此之多,則該名業務應有詐欺之嫌疑,可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但您所述有些不明之處,例如屋主賠錢賣的話為何父親還要加價?
2、契約之審閱期須視您父親是否確實有為放棄之意思,抑或房仲業務自行勾選,如係其自行勾選,則可主張系爭契約無效。
3、本件應先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房仲及賣方,敘明系爭契約無效之事由並要求返還價金,若其置之不理,則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房屋仲介給予不實資訊導致締結不利之買賣契約,刑事上可能會構成詐欺罪,民事上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以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撤銷後,買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但你要在發現詐欺時一年內之除斥期間為之。 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審閱期間之規定,可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異常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對於個別磋商條款不受審閱期間之拘束,依你所述成交價格是房仲告知(詐欺)你父親後,導致你父親陷於錯誤而締結契約,此部分並非定型化契約條款,至於其他部分則要審閱完整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房屋仲介若有詐欺或刻意隱滿資訊之情形,會違反委託銷售契約受託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侵權行為(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8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第26條規定,可請求房仲公司與該名仲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按照民法現有的規定,應該這樣說明,您所述的「經紀合約」並沒有明文規範在民法的規定裡,但因為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因此原則上,有關法律爭議的處理,都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其實目前多數實務見解都是採取這樣的見解,因此除個案特殊情形之外,有關爭議的處理都會依照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上列客戶預告詐欺是否成立:
你於自104/2月份起 至104/10月份 共計跟我拿了新台幣29萬元整
2.你自己所擬的網站規劃內容 含完工日期 沒有一樣是兌現的 這期間還故意說網站程式內容 已經完成 只差前端美工 這樣前後騙取我的信任繼續給予你金錢 這過程中你還私自到外面工作 放任該交予我的程式不顧 其良心何在 而在這段期間你也用我給予的金錢購置房產 想來更讓人氣憤難耐
3.直到12月份要回電腦才知被你騙得團團轉 根本沒有完成任何程式內容架構 實是可惡
4.今念及同過一學校之情誼 希望你好自為之 將這 29萬看看如何分期歸還給我 倘若置之不理 本人將不顧情誼 依法追訴民 刑 之責 切勿自毀前途 如果你自認沒有過錯 要逼我走上法律之途 我到時將不顧任何情面 除了刑法之外 民法一樣追訴賠償我因你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兩個專利案件都因你而耽擱 這樣的損失你負擔的起嗎
5.請你記得一點 雙方就算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條文契約 在法律上仍視為有效契約 更何況我這裡有你所做的文案企劃內容 往返的信件 以及筆電上仍是你的登入密碼 這些都是賴推不掉的證據 請你不要輕忽我的決心 這期間枉我這樣信任於你 還到處周轉錢來給你安身立命 想來怎能讓人信服
其中第一點只到9 月,第二點子虛物有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前夫與您已無任何身分關係,沒有所謂民法第1001條同居義務的問題,所以您有權要求他搬離您名下的房屋。
2. 建議可先用存證信函要求他限期搬離該處(若與您同住在一屋簷下,可用錄音錄影的方式明確要求他離開)。
3. 若其仍未搬離,依個案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侵入住居罪,可考慮提告。
4. 另外其占有使用該處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可要求其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4年前,90年12月3日業務員於台北車站訪問推銷英文套書,未滿18歲,我購買了此書和付了600訂金,書籍當場領取,業務說後續會每個月寄送匯款單請我繳納,隨後因我畢業搬離此住處,曾多次撥打給業務,但連繫不上,隨後我去外縣市和國外念書,搬遷多處,這14年過程中,我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來信通知,直到105年3月22日我家人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內容提到:「已將本件循司法程序催收貨款,在移送期間獲知台端居住處...本公司於收到您的貨款,將即撤回本件司法程序之催收,在移送程序中深盼您的尊款能匯來。」,我相當有誠意解決此問題並繳納書籍金額,請對方提供當年我所簽的收據或契約,但對方要求我轉帳2000元以茲證明我是本人,隨後對方傳了一張由他個人所填寫的訂購單,而非我本人當年所填寫的資料,一、我相當質疑對方提出的金額5萬3千元,即便我付錢了,擔心對方未撤告或不願簽合解書;二、根據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我是否無須理會呢? 請問我該依循甚麼途徑解決呢? 還是電話中與對方溝通合解呢?謝謝。



二、公司法
紅海有限公司董事長阿銘代表公司與債權人阿普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債務人阿星對阿普所負之債務。若阿星於清償期屆至而未向阿普清償債務時,阿普得否請求阿銘代阿星清償債務?試依公司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得否為保證人?
三、保險法
張飛常年一人獨居,隔壁鄰居阿娟時常帶食物探望,張飛非常感念阿娟的好意。一日,張飛突然心血來潮想為阿娟投保二年期的人壽契約,就保險契約而言,這份人壽契約是否有效?試依保險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3.張飛為阿娟投保的人壽契約是否有效?
四、海商法
李安是長江一號貨輪的所有人,並且以雇主的身分,僱用阿明為船長、阿德為大副、阿誠為輪機長、阿智為海員。一日,李安以運送人的身分和郭臺明訂立海上運送契約,將價值1億的電子零件運送到美國。在航行的途中,貨輪因遇上颱風,不慎將運送的電子零件泡水,估計損失金額高達1億。試依海商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2.何謂海事優先權?


這些錢是我但是我是貸款來的開怎麼辦....事情是從103年1月2日對方以投資目的要求要先開立本票,然後也有簽借貸契約書,但是借貸契約書上寫的並不清楚,只有寫到「乙方於103年3月15日為期兩年要付低額利息給我,如兩年到期,雙方可再協議之約定。」前面利息匯都是正常,但是後面就開始有一兩期沒匯等等一直推拖,直到半年前,對方要求出來談,說因為種種原因投資失利,所以利息錢沒辦法給我,那他就幫我繳我的信貸,但是也是常常拖推說沒時間等等,導致我的信貸常常延遲或事都不繳,這也攸關於我的信用的問題!現在也剛好是兩年過後了,我也無法接受對方常常推託不繳或遲繳,我每個月底都要打電話給對方催錢,真的很不好受,我該怎麼辦呢?是否可以提告?但是我並不知道對方名下有沒有財產,金額是20萬,如果對方名下有車子或是妻子有車子應該有是可行嗎?盼望能早日解決信貸這部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蒐集對方與您電話錄音,製作錄音譯文,或蒐集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等證據,再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我的房子是房東一層樓的住宅內的ㄧ間房間(雅房)合約期效為2015/8/01-2016/07/31,3/15晚間,房東太太的媳婦將她的錢包放在房東家為帶走,因此喊門較房東開門,期間房東都沒有聽到她的聲音很久,最後才幫媳婦開門,而隔天3/16房東說媳婦認為我沒有聽到、沒有去知會房東很不妥,並要我在一個月內搬出,當時我人在房間帶耳機聽音樂並無聽到明顯聲音,而本人我認為並沒有義務需要幫媳婦叫她的婆婆(房東),加上,房東自己說,她看到陽台很多衣架我都拿到房間(承租時她說都可以使用,我自己也有帶自己的衣架,並不是都使用她的),我問她怎麼看到我房間的衣架,她說她進去我房間看的(用備用鑰匙),我很疑惑為何她沒經過我的同意就進入我得房間,於是跟她理論說為何沒問過我,她聲稱她想進去就進去,但是我們有簽契約,我認為她已經把那間房子租給我,就不應該隨意進入我房間! 我們生活習慣不同,她還提出奇她理由要我退租,例如誣陷我弄壞洗衣機,那台已經舊了,並且她也沒有證據就說是我弄壞的。
她私自進入我房間並且以牽強的理由要我搬出(合約還為到期)請協助我謝謝!



律師你好:
104年11月因為通報家報案,所以透過家暴中心社工的幫忙我和孩子搬到外面租屋並於104年12 月拿到我和孩子的暫時保護令,先生因此非常氣憤我和孩子.105年1月寄了存證信函要我將房產和股票過戶,不然要告我侵占.房子和股票都是我們婚後的所購,當初是他說要給我的晚年保障,現在因為保護令案和我保護孩子不讓他帶回家對我懷恨在心,開始說要把他個人資產(房子和股票)管理所以要我歸還,105年3月17日要遞狀上法院,關於房子當初有簽了一個第三人名義登記的契約書,所以先生以第三人名義登記契約書要求我歸還房子,請問這成立嗎?
我婚後一直都在協助先生公司的經營,家中經濟都是先生在掌握,所以自然房貸也是由他名下帳戶扣款繳交,他也認為都是他賺的錢,我該在法院審理時如何說明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先生已對您提告,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讓事情更難處理;可嘗試主張為贈與,再視先生提出之證據加以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親愛的律師們~你們好
我在於購買中古車上出現一些問題如何處置
我是第一次買中古車~所以並不了解中古車的買賣問題很多
本身住台南~
於昨天至台中某家中古車行購車
原本想購買一台福斯GTI店家出價81萬
但因本人條件不佳~所以對方告知我沒辦法貸到那麼高的購車款
後來該店家推薦改買福特FOCUS柴油車店家出價51萬5
我試開之後是覺得可以
填妥合約 並留下訂金3萬與雙證件
回家之後當晚在於網路上搜尋對於該車之資料
發現其他店家對於比這台FOCUS較新年份的售價也沒有這麼貴
於是我開始懷疑了起來~並至我購車之店家的網站觀看
結果發現他們在網路上賣的這台FOCUS就是我試開的這一台
網路上的車體照片有些地方特殊的特徵是一樣的~
但他們網路上該車的售價僅24萬8
同一台車竟賣我在網路上售價的X2以上
於是我想退除契約
我也於LINE中告知該店家
請將證件與訂金退還
但對方好像不願做退約動作
希望我能再北上至該店詳談
可是因價格上的落差問題~我已對該店家沒有信心與不信任
我想問律師~
我有在鑑賞期內~想拿回證件或訂金
但我已不願再北上處理
我是否可以用存證信函什麼的來告知對方必須歸還
而我這邊該注意些什麼
如是存證信函該怎麼撰寫(我沒寫過^^")



律師您好:想請問,我先生於3/16約二點多於網路訂了日本6/26-6/30旅遊行程,團費約二萬七,(那時網路寫即將成行,且尚有可報人數十人)旅行社也寄了訂單及匯款帳號的資料來,並說於3/18前要匯完定金15000,因為要刷我的卡,所以我還未聯絡到客服付訂事宜,怎知五點多時對方來電說叫我們先不要匯款,說沒有機位要我們候補並等通知,但我再去查他們網頁發現一模一樣行桯及機位居然漲成三萬三,我去電詢問,對方說他已即時告知我們且日期還那麼遠並未造成我們損失,但我覺他們是因要調漲趁我們未匯定金不認帳,於是我於昨晚已將訂金匯入他們指定帳戶,以讓定型化契約成立且在他們要求日期內,請問他們可以這樣片面毀約嗎?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謝謝.


此滲水問題,建商在大樓點交給管委會第一年就發生,建商採用打針發泡止漏方式處理,但過程到現在第4年,滲水問題一直在,沒有撤底根治解決,現在滲水更是嚴重,今年再請廠商設法處理時,建商郤回應已過保固期,要收費,很不合理
故請問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是否符合建築法中的第8條的建物主結構定義,責任可歸屬原建商嗎?保固期是否為15年?
應該如何與建商處理?
PS:
1.建築法第 八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2.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我在103年10月跟補習班買了國考函授課程
去年10月不考了,因此將課程轉售給同學的朋友
今年1月那位朋友也不考了,就將函授課程放上露天拍賣(我完全不知情)
3月初函授課程順利賣出
買家起先是跟那位朋友告知無法登入
補習班在3/10傳簡訊跟我說要立即下架商品並追回書籍,否則會依法追究法律問題
我馬上去詢問朋友請他下架並且將書寄還給我
3/12我才得知已經賣出去了
那位買家先前由於無法登入的問題一直提出要求退費
但朋友表示不是他的問題,所以不退費
3/12我們整天一直在聯繫那位買家
我們也傳訊告知他 我們希望能私下解決這件事
但依然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Q1.因為對方,而我有可能被告,請問我能告他或有什麼辦法向他討回書本呢?
以下為線上課程契約書:
甲方:學生
乙方:補習班
第十三條、終止契約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不得繼續上課並不得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1.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課程或教材內容而侵犯著作財產權者。
2.將自己或其他學員帳號密碼給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而導致乙方權益受損。
3.蓄意入侵或破壞線上學習系統導致立功或其他學員權益受損者。
4.透過學習平台從事非法行為,或蓄意干擾其他學員上課,使乙方或其他學員權益受損者。
5.本課程專為學生學習準備考試之用,若補習班同業或擔任老師工作者,恕本公司不提供服務。一經查獲,立即停止帳號權限,並依退費規定辦理退費。
Q2.請問依照合約內容,補習班是否只能終止我的上課帳號,而不能告我呢?(因為我轉售課程皆為正版,無觸犯著作權法)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應向地政機關先調取地籍圖,以確認範圍,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95年投保一份壽險.當時是跟我一位叔叔保的(我媽的好友)。
之後因位一些問題有更改過保單.及補發保單而在更改保單或補發時.
都是我那位叔叔的老婆來跟我接洽.那位阿姨來拿資料給我簽名時資料上都是空白的。
基於信任.我也都先簽名她在拿回去寫資料。
最近因為我醫療上有些糾紛.導致理賠有些問題.而我在翻看保單時也發現我主要保險人是那位叔叔.
而與我接洽問題的是她老婆.另外保單上簽名的都是他女兒 不過我從未見面過他女兒。
問題一能請教這樣子她女兒從未與我親見親簽 可以嗎?(她可以幫我更改保單契約嗎.非主業務員)
問題二..與我接洽的阿姨跟本不是我的主業務員 可以嗎?(非我保單業務員能跟我接洽嗎)
問題四..請問我能主張原保單之後的更改無效嗎??因為起因都是更改保單但業務員都未對我詳細解說
導致有些我原本的附約被刪掉.造成我之後醫療理賠上的問題!
問題五以向保險公司申訴.但都只說我有簽名。其它問題都輕輕帶過! 請有經驗的幫解答 謝謝!!
保險公司已回復.申訴沒過.他們強調我已簽名代表以認同.現在正等書面報告寄來準備向評議中心申訴.請問這有解嗎


事由:遇到類似直銷系統的詐欺。對方說經營網路平台需要增加會員,以用0元可以參加,只要將手機門號交由他們續約。便可以成為會員,未來拉進會員一個也有3000元以上的高額獎金。當初告訴我們是門號續約,我們的這些獎金是電信業退給通訊商的佣金,不過事後到電信門市了解發現對方根本是去簽立綁手機約將高價手機洗出來變賣。事後找到這間公司,他們表示所有文件都是我們親自簽名合乎程序的。(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
詢問1.這樣的案件是否構成詐欺.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事項? 2.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這樣的簽字在法律上還是有效文件? 3.因為續約名字是弟弟的,是我叫他簽的,他並不瞭解所有事情,未來無論和解或是訴訟,弟弟是否可簽代理人委託書給我全部由我出面處理? 4.未來如果進入調解委員會或訴訟時,我戶籍在新北市,對方在嘉義手機門事也在嘉義。對方戶籍在屏東。會要到嘉義或屏東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