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廠承租兩家公司, 其中一家承租的紡紗公司失火 (已被鑑定為責任歸屬), 並波及隔壁另一承租人建物, 且留下一堆廢棄物未處理, 這邊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詢問:
1. 因火災產生的廢棄物問題, 環保局已發給紡紗公司負責人通知處理函, 但該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廢棄物, 出租者會被要求承接嗎?
2. 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出租者如要求償地上建物毀損, 出租者可以如何做求償?
3. 過失者不出面並告知如果執意求償,他有漏報部份租賃稅,藉時會向稅捐機關檢舉,請問出租人不知情,會有罰責的產生嗎?另外過失者故意漏報會有另外的罰責嗎?



各位律師們,你們好:
事情發生過程是,某一日我駕著女友哥哥的車載著女友去逛夜市,並將車輛停放在夜市專屬停車場(室外)。當我們逛完夜市欲開車離開時,我才剛上車發動,手剎車還沒拉起,停在旁邊的車剛好要先離開,結果一個Move,往我們的車旁擦撞過去。當場雙方就下車察看。
雖然只有烤漆被刮掉,但是因為車不是我本人的,所以向對方要求索賠,並當天有叫警察紀錄。警察跟我們說,因為是在停車場內發生的,所以我們只能私下和解,不干涉。只給我們雙方做了紀錄後就離開了。
對方也貌似很有誠意的想要理賠我們,他提出要我們去他認識的車廠重新烤漆,然後願意支付所有烤漆費用。當下我有要求先給我們現金,但是她說他身上沒帶錢,所以無法。加上那時候已經是半夜2點左右,迫於無奈只好先答應對方。
後來我們到了對方所述說的修車廠,老闆說必須要先收到錢才能幫我們弄,而對方又藉口有私事忙碌,無法趕來。就這樣當天車廠只有幫我們用粗蠟稍微修飾板金。
幾天後,我覺得他提供的車廠距離有點遠,對我們來說非常麻煩,再加上烤漆需要時間等待,車廠又在非常荒涼的地帶。因此我向對方提議,找我這附近認識的車廠處理,然後開報價給他,再請他把錢給我。但是對方卻說我們找的報價都很高,他不願意,說什麼給他認識的用便宜很多。要我在過去那間車廠處理。
就這樣時間一拖再拖,有點沒完沒了。所以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我們去他提供的車廠,是否可以另外跟他討油錢?又如果他又遲遲不出現付錢,導致車廠也不幫我處理,那我應該如何應對?
因為是從側邊撞上我們,因此也沒有行車紀錄器。又覺得對方很賴皮的感覺...處理得有點無力。因為是第一次發生行車糾紛,有點不知所措。所以來此諮詢有什麼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方法?感謝各位!!!


請問各位大大們,因為我弟是越南阿姨生的,但我不知如何連絡到他,而弟弟在今年7月份在安置機構跳樓身亡,死亡證明是自殺,我想幫她爭取權益是否可以?又要如何爭取?我也只知道「公共意外責任險」部份,其他機構就從頭都說沒其他的保險!
但怎么可能?他17歲住在由社會局安置,怎可能都沒有?團保?人壽保險?意外險?他們說他被退學了?那時間是多久後才失效?那能夠理賠嗎?又要如何讓對方願意理賠?提供協助?而且,當晚沒有人看到了,又怎能確定了他是自殺?就算他之前有過,也可能是當時101年9月我爸自殺身亡一時想不開而已吧?他是當時的10月份跳樓,被發現,而今年在他死的前1天,他才和他2姐聊過,雖說是他有提到會自殺,但又怎能確實有自殺?他那天明發現時是零程1點多,怎變成了早上6點多?真的不懂…我家長輩們又向對方說不追究,我不過提出了他為何自殺?的當天狀況,每個都說我是不是要錢?問問題而已,被硬扯到我是要錢,要追究?又要如何寫存證信函?我知道是可以提告「業務過失致死」但我並非想要他們被停業…只是要回公道、真相與合理的賠償
我知道我也有責任…我甚至認為他們說的對,是我們害死了他…他是從7歲就被送去社會局安置了,謝謝您們


您好,
在今年4月左右,我母親直行無照機車,與對方是右轉機車發生車禍,並在7月與對方至調解委員進行和解,合解內容為雙方各自理賠不向另一方申請,而此各自理賠亦含強制險在內.
近日接到強制險的催收單(新光產物),有將調解書傳給對方,但新光的催收人員,但該人員表示,對方申請理賠是在調解前,所以我們仍要支付強制險費用.
請問:
1. 我們有去申請鑑定,但因對方不出現且因對方筆錄與我母親不同,所以鑑定人員回覆"無法鑑定",加上之前詢問過新光理賠人員,對方告知若無法鑑定,我們就不需理賠,只要在調解書上註明各自理賠含強制險就可,而現在對方又說我們沒有加註各自理賠"含調解前的強制險",所以我們仍要支付該筆費用,這樣我母親真的會被提起告訴嗎??新光的催收人員表示,我們最少要賠一半的金額,不然就要起訴我母親.
2. 我們有調到監視器是對方紅燈右轉,但監視器內沒有拍到紅綠燈,我們是依該路口的汔機車停下及通行判斷,加上對方機車在筆錄時有說謊,當時是對方是紅燈右轉撞上我母親,但鑑定人員就是回覆無法鑑定,請問我們真的要認賠嗎??
謝謝~~


您好, 想請教各位, 我在六月底時開車與人發生擦撞(對方為騎機車), 經肇事結果判定是我的責任, 並且我需要賠償對方車損費用, 這些賠償我都可以接受, 且我的保險公司在事後也立即與對方聯繫, 告知其應準備之資料(診斷書), 以利後續若有工作損失等賠償作業進行, 但對方至今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已經有做過一次調解, 但在這個部分還是無共識, 對方的觀點是認為車損的部分向我的保險公司求償, 但他的工作損失部份堅持要向我討; 在我的觀點是認為既然我買的保險理賠項目中是可以處理對方所要求的工作損失部份, 但今天是因為他沒有提供資料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做賠償, 那麼我何以要自己負擔這筆賠償費用?想請問目前這樣的情況, 我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呢?(補充:車禍當時對方手臂有小擦傷, 有叫救護車但他拒絕了)



今年五月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 前方車多 緊急剎車 來不及撞上前車後方
當下下車對方是孕婦看起來沒什麼傷勢有驚嚇的樣子
再來聯絡警察以及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到院檢查
在這邊著名一下我的車險是乙式車險
再來我有聯絡對方 詢問一下車禍後狀況
也請我的保險員去跟他聯落
對方說她有後續有到婦產科做檢查 小孩沒事有動到胎氣
再來說有請一個禮拜的假
之後對方準備生產 我的保險員就暫時沒有聯絡對方 怕吵到對方生產
然後說如果沒處理的話過幾天就要提告了
當下我馬上打給保險員問問狀況
我的保險員說對方說要生產所以他想說不要打擾到對方的生產狀況
再來對方申請第一次調解 因我工作無法到場 我請保險員過去幫我談
保險員跟我說60是對方一個月的收入十萬依算半年還有尾椎脫臼的理賠
但是對方也沒有拿出明確的證明
之後保險員又跟對方聯絡 現在對方開價15萬工作損失也是要依半年算以及尾椎脫臼的醫療理賠
我的保險員說對方開的證明不是很到位 保險只能理賠對方4萬左右
再來我打給對方 對方堅持要15萬還說你保險應該可以全部理賠吧
之後我親戚跟對方講他的證明不明確不足以理賠到15萬
對方就改口說 我就是要15萬 保險如果陪4萬你就出11萬
現在我已經申請第二次調解了
想詢問律師 該怎麼做能讓金額到合理理賠範圍又能不花到自己太多錢
以及如果對方提告的話後續的流程?


A(22歲):在路口等紅綠燈(摩托車)準備左轉,位置在車道中間偏左
B(21歲): 騎乘摩托車直行,距離前方紅綠燈還有一段距離的時候看到燈號是紅燈
在快接近路口時發現燈號由紅轉綠,該路段速限40,B以40~50的速度直 行,打算從A的左側通過路口
因為A要左轉,B從A的左側要直行因此發生擦撞
A當時倒車 人有受傷 B無倒車 人無受傷
做完筆錄後警察給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A寫在1 B寫在2
C(20歲):為B騎乘摩托車的車主,在A與B做完筆錄後,詢問A是否有空,當下進和解,A,B,C,三人就在醫院外面討論,
A無當天驗傷
原本C要求A賠償C車輛車殼的擦傷,A不願意
A要求B負擔A的醫療費用200元,B同意了
A又反悔了跟B說不用給了,
C要求A,B雙方至學校教官室簽和解書
A說他沒空所以不想簽
這是A自行進到醫院內批價領藥然後就離開了
C建議B發送一則簡訊
內容為:(A同學你好,我是xx月xx日xx時與你發生車禍的B,
1.雙方車輛由雙方各自負責
2. B願意分擔A的200元醫療費
以上是我們在醫院外和解的內容,你確認後請你回復訊息)
當天A的姊姊打電話給B抱怨200元根本不夠 支付A的醫藥費,A的姐姐要求B支付1500~2000元,A說我是學生拿不出這麼多錢1000元可以嗎?A的姐姐答應了,並要求A,B簽和解書
C撥了通電話給A,告訴他B與A的姊姊通過電話並且答應分擔1000元的醫療費用,並確人什麼時候簽和解書.
簽和解書A,B,C,都準時到場在學校教官室簽和解書,在簽和解書的過程中C說出了讓A不舒服的話(例如:還要一直複診喔,好可憐喔)這些言語也被A全程錄下,這時候教官不在身旁
寫完和解書內容後請教官見證,在教官詢問AB是否都同意和解內容,在教官面前A,B兩人簽字蓋手印,A,B各自留一份和解書,教官室也留了一份
和解書內容為
1.B願意分擔A1000元醫藥費
2.雙方車輛損毀由雙方自行負責
簽完和解書後A,B,C皆離開教官室
隔日A的哥哥剝了好幾通電話給B,B因為陌生的電話號碼所以沒接,後來C幫B接起了電話A的哥哥表示他詢問過律師當初簽的和解書是不合理的,聲稱他是在台北上班請假到台中希望在傍晚六點前能夠重新立一份和解書C沒有答應
當天B,C詢問家人,導師,希望能得到大人們給的意見
之後在下午五點半時雙方相約在教官室談話,對方為(A,A的哥哥,A的表姊,借錢給A的人),我方為(B,C)
談話時,對方A的哥哥,借錢給A的人 一直在發話,對方表示,因為C在昨天簽約的時候說出了讓A不舒服的話(例如:還要一直複診喔,好可憐喔)所以A是被外力干擾下所簽下和解書,所以該次和解書不成立,A的哥哥聲稱A小時候有自閉症所以在那個情況下希望快點簽一簽離開,所以該次和解書不成立,還說他們是單親家庭所以生活費都要靠他們自己打工賺錢,但是A的雇主因為A受傷所以解雇A,
借錢給A的人說如果重新簽一份和解書,要求我們負擔他們的車輛維修1500元,A的醫療費用至A康復為止預計大約4000元,
但是我們顧慮所謂的醫到康復為止根本是無底洞,因為根本不知道A時麼時候會完全康復(雖然A只有膝蓋擦傷,手扭傷)
還說如果不重新簽一份和解書的話就要走法律途徑,搞不好我們要負擔的費用就要更多了,修車費,醫療費,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等等
在這次的對話中A幾乎非常非常少說話
所有的要求和言語都是A的哥哥與借錢給A的人在發話
一直非常希望B能跟A重新簽一份和解書
最後B告訴對方 那就走法律途徑吧
在雙方談話結束前C詢問了A在昨天簽合約的時候C所說出的話是否有使你不舒服,A點頭 C坐著向A道歉一次,並站起來鞠躬道歉兩次
請問之後 B,C 該準備什麼資料
該注意甚麼事情
最壞會付出什麼代價
A的哥哥如果要告B和C
告得贏嗎?
他的律師費出庭費用最後得到的理賠加加減減
告或不告 哪個對A比較有利?




你好: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配偶可以請求他方扶養,但直系血親必須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可以在父親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時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有騷擾或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不好意思,想詢問一下~
車禍當天我停紅燈一段時間後,被後方直行機車闖紅燈撞上。對方有減速(在想啥?)離開現場,但被我扶起機車追上他(蠢)。第一時間沒有報警,對方帶我去醫院後才打給警察。
所以算是事後報案,警察詢問時,對方一直聲稱是不知道那個路口有設置紅綠燈才會撞上我(理由很多)。之後對方也沒有道歉,倒是申請保險理賠的通知事故後3天內就寄來了。(當天醫療收據有給對方了)
現在收到調解通知書,我該做什麼準備?
我算完全沒錯吧?紅燈好好地停在停車格,也不是急剎。無緣無故被後方機車撞上。我酒測0有戴安全帽。對方事後對我不聞不問,全推給保險公司。
現在收到調解通知書,對方是想要避免6個月內被我提告嗎(心虛?)所以想跟我和解?

不好意思 我想詢問一下 我在七月十六號 發生車禍 我騎乘機車在路口被轎車從左側追撞 機車車頭全毀 當時我記得是二段式左轉已經綠燈才起步但是頭部受到撞擊造成當時記憶短暫失去 從轎車的行車紀錄器中也明顯地看到他從內車道行駛看見紅燈三四秒後 沒減速並檢加速通過時我才出現在他的面前 造成我左膝膝蓋髕股閉鎖性骨折 開刀治療 於目前已經了兩次手術 半年後還要再開一次刀把膝蓋的兩根釘子取出 造成我大概約八個月至十一個月沒辦法工作 工資部分應該怎麼計算(車禍半年後再開第二次手術) 當時肇事者筆錄時表示當時自己是因為恍神才踩油門加速並沒有看到我 而我也因為被其他車道的車擋住視線也沒看到他(因該說當時內車道是沒有車的) 目前要開始進行和解的部分 但是 保險理賠的費用部分我不懂要寫些什麼 有哪些需要賠償的 所以才來發問 還請多幫幫忙!!
謝謝^^


事發時間:104年10月5日,19:00左右
事發狀況:此路口有有紅綠燈,我在上個路口的紅綠燈待綠燈後起步,所以已加速到一定速度,經過此路口時,我偏內側車道,因天色稍暗,我看到時已煞車不住,很明顯闖紅燈,撞到對方機車頭後,往前飛出,照成我門牙掉兩顆,下巴縫三針,左手腕手肘扭傷,右手擦傷。
問題:
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對方目前好像打算只用強制險賠償,但我覺得強制險是每個人都會有的,強制險的賠償有限…. 有哪些的理賠,是我可以申請的?有機車的保險,機車火災事故車體損失險、機車竊盜損失險,但這好像都遇車禍無關。除了公司的團保、勞工傷並補助外還有哪些是可申請的 警察有做筆錄,也有填單,和現場圖需七日後、初步分析研判需30日後才可申請,在這之前,我可以做些甚麼呢保障我的權益?我有至現場發現隧道內有監視器,但至警察局說要找承辦的警員…. 賠償是依責任的輕重來做賠償嗎?還是完全由錯的一方賠償,因為對方表示沒有多餘的錢可賠償,好像都交由保險公司….
在請專家們解決我的疑惑,謝謝。



8月16號 ,上班途中前方一輛機車 突然 左轉,我方 煞車不及追撞上去, 當時我全身多處擦傷 肋骨骨折, 但是覺得 事情想要趕快處理 ,一個禮拜後主動聯絡對方 看是否需要時間談和解事宜, 甚至可以包個紅包 給他, 但是對方直接回絕並表示一切等 車禍鑑定報告出來後再來談。
不久前直接接到和解調解書 直接進公所談和解, 10月6號和解當天 警方開出的初步鑑定書上表示 對方無照駕駛 本為輕型機車駕駛卻 駕駛重機, 我方為行車追撞,而 對方直接提出要求 所有賠償,並 表示 他是越級駕駛頂多被罰1800, 我們沒有多說什麼,但是看到明細後, 無法接受。
警方當時拍下的機車照片 ,僅只是些微擦傷 ,但是他的機車理賠單明細上每一項細項都是左右兩邊 都修理甚至整個換新, 想請問這機車理賠合理嗎 ?
他開的醫療證明 ,光是同一間醫院就開了診斷證明書至少四份 ,每份檢查的結果 幾乎都是功能正常 ,以至於他現在開始往台北跑 換醫院檢查 ,他表示他一定要檢查出病因, 因為他認為他一直有後遺症出現 ,請問這樣的醫療證明合理嗎? 是否他開了那些功能正常的診斷書我們都要一併賠償?
再來薪資證明 ,自從車禍開始他並沒有再進公司上班 ,他要求我們 沒上班的時間都要給予給付 ,這時我們才發現 車禍地點根本是公司門前, 足以證明他是因為到了公司緊急轉彎才導致我們追撞上去的, 這樣責任歸屬問題是否真的像他所說要我們賠多少就得賠多少 ?
我方一直很有誠意想要解決問題, 但是覺得對方有點在惡意敲詐, 想說不想造成負擔 ,我方機車也是修理該修理的地方, 看醫生也是看個兩三次甚至沒有回診, 但對方不上班,也檢查不出病因 ,一直拖著不談和解 ,也不覺得自己有任何的錯, 還把整台機車換新,實在讓人心裏不是很平衡。
生平第一次遇到車禍事件 ,請大家給與我方建議與方向,謝謝

一、關於車禍,你如果有受傷的話你在六個月內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對方六個月內也是可以告過失傷害。民事部分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你也有損害的話,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刑事提告時間的部分可以再斟酌一下,可以談和解調解的話儘量談…沒有一定要走刑事的意思。
二、依交通規則,如果對方要右轉的話是要在三十公尺處先靠右的,而且要打方向燈。
三、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參考,如果進入訴訟如果有爭執還是要看鑑定的結果。
四、關於賠償的細目的部分,如果是調解的話沒有要一個一個細算,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了。當然在調解或和解之前建議是查一些相關判決來參考一下…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本人因開車上班途中,因公車暫用車左側慢車道進行乘客上下車,故我打方向燈切換至快車道行駛,結果此時後方機車由駕駛座左側鑽車縫不甚觸碰到我駕駛座前輪導至對方機車失去中心控制經車體劇烈晃動往前6米後倒下導至對方擦傷,嘴唇腫起,我的車框明跟前保桿只有擦傷,本發生事故雙方都有責任,對方車損我有意賠償,初部談好價錢約3800,事後機車方再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去增加維修項目,昨日修好牽車,本來打算全額負擔,但想想,如果全額付對方啟不是所有過錯都在於我不應該開快車道讓對方無法順利從快車道鑽汽車左側車縫,我承認肇事責任理當雙方都有錯所以告知對方維修部份先由對方支付,到時後上調解委員會我們支付部份維修費,此時對方就生氣的說,之前念在你古意,車賠一賠就沒事了,現在這樣不用講了,我兒子受傷沒半法上班,醫療這些費用等要我逐一理賠,然後要告我傷害,臨走還說要走程序我就陪你走程序,他的反應確實有讓我嚇到,現在整個就很不安,難到我行駛在快車道錯了嗎?我要求部份賠償他錯了嗎?(他的車是新車)難到我車損部份就需自己吸收嗎?ps.機車是他兒子騎的,年齡18歲。

我機車直騎,對方汽車迴轉,所以撞上,我有背部和右腳腳踝的擦傷挫傷,因為右腳腳踝骨頭腫了一大塊,上大醫院檢查都沒有甚麼問題,直到後來做一個民俗療法,一天500共60天,沒有收據,所以把這筆花費想用到精神賠償來做為補償。
還有工作損失的部分,因為是領現金但沒有勞健保,所以對方保險公司也不打算理賠這個部份。
上調解委員會都是對方保險公司出面,對方並沒有出現,因為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想提告,也有打電話告知對方,但是對方好像被保險公司誤解我沒有退讓,導致態度也很不好。
我是學生,平常也都做晚班正職薪水是24000,醫生開立證明不能久站工作(我從事餐飲服務業)3個月=72000
機車修理費14900
看診費用(有收據)共5160
醫生開立證明所需要用到的護具2000
包包鞋子褲子外套安全帽等費用10590
我沒有肇事責任,上述加起來超過13萬,我開出的金額是13萬,最後底線是讓到8萬,但對方只開了4萬,如果上法院,我沒有辦法給出薪資證明和民俗療法收據,這樣要怎麼做?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對方要到我們公司去了解,但是公司開出的薪水是正職的,其實沒有到那麼多,如果發現薪水袋偽造,會被告偽造文書罪嗎?這樣下一步要怎麼走?
謝謝耐心看完,如果需要補甚麼資料,再和我說,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在104.4月份時.家母將所購買的日常用品暫放於社區住戶的後車箱上,前後一共放過2次,過了幾日,被社區主委通知,該車車主指控家母刮傷車子後車箱,要求理賠原廠烤漆,金額共為2萬多元,但在這之前車主已將車子開去先行初步處理(費用為3千多),所以我們當下看到的刮痕不是最初的刮痕,我們有和對方說明:應該當下就要通知我們,不應該先將車子刮痕初步處理,再告知我們要理賠,(對方回覆:有告知社區主委,但不知為何主委沒通知我們)我們有調閱監視器,但監視器的角度是由車頭向後照的,無法看清楚後車箱的情況,車子所停放的位子是剛好是我們那一棟的地下室出入口,車主主張他的位子是他租的,我們不應該將東西放在他的後車箱,但來來往往的人那麼多,因為家母在第一時間有和對方道歉,所以車主表示刮痕是我們造成的,他要求後車箱與左後側要原廠烤漆,我和對方表示:如可證明是我們造成的,我們願理賠,但是為何左後側也要烤,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這要我們如何接受?之後對方表示他要去提告,現在我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案由為刑事案件,要去做筆錄
請問:
1. 對方提告為刑事案件會成立嗎?我們該如何應對處理?
2. 我們可以主張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嗎?
3. 去做完筆錄之後的程序為何?
以上 感謝回覆~~


我開車停在槽化線後方等紅燈(直行),那時前方也停了許多機車,紅燈倒數約三秒,我輕放剎車讓車子慢慢往前滑行,肇事者15歲未成年,騎機車從左側逆向雙黃線超車欲切往內側,結果撞到我汽車左前方保險桿,當下有報警作紀錄,警察現場勘驗也確認我無肇事責任,也詢問肇事者有無受傷,肇事者說沒有,肇事者父親也有到場處理,並說願意負責維修賠償,且叫兒子(肇事者)當場先拿6000元賠償我,警察在做紀錄時最後也加上"A車駕駛現場賠償新台幣6000元給B車駕駛",肇事者父親還說多退少補,請我先去車行報價,隔日便開去原廠報價,維修費兩萬一千多元,當日便與肇事者聯絡是否願意賠償不足的部分,肇事者也口頭答應,隨後肇事者父親打電話來口氣不好的說太貴了,不願意付,他要帶我去他認識的車廠維修,還說6000元就可以處理好,當下為了安撫肇事者父親的情緒便先口頭答應他,隨後我也去副廠問破損的部分6000元可以修好嗎?副廠師傅說沒辦法補,必須要整個保桿換掉,然後我便向保險公司申請出險,請他們去處理,但保險公司說我已經收了肇事者6000元,他們無法受理,請我將這6000元退還給對方,隔日我與肇事者父親聯絡說要退還6000元,並說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肇事者父親便生氣的說不願接受這6000元,還恐嚇我說:<我是混流氓的,你知不知道,你把我當鱉三嗎?>最後補上:<我時間很多,我們走法院>,保險公司也與肇事者父親聯絡,試圖協調,但對方不願接受,也都避不見面,無法將6000元歸還,而且我們還沒有寫和解書,警察的紀錄也只是寫??"A車駕駛現場賠償新台幣6000元給B車駕駛"不是寫所謂的和解金,或維修費用,甚至也沒有寫"結案",我想請問我可以理賠成功嗎?或者若真的走法院我有勝算嗎?還有,我可以告他恐嚇嗎?請律師大人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小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位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人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為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場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小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位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