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依兒童及少年性撥消防治條例第31條(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依兒童及少年性撥消防治條例第37條(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你與17歲人發生性關係是有交付對價或你有拍攝性交照片?影片?
2.有簽借據不代表就有借貸關係,要對方舉證有交付借貸款項給你,才有權利要你還錢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避免自己遭他人蒐證,並針對對方之訊息加以蒐證之,以利日後若對方對您提告,您可提舉證說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朋友在清潔公司的餐廳擔任領班下個月就滿一年了
過年前就有聽同事傳言說公司打算讓我朋友離開 同時也聽說主任有在吸食毒品「K他命」
我跟我朋友住在公司承租的宿舍裡 經理跟主任是台北人 來台中工作 所以他們也住宿舍裡
我是個單親媽媽 我小女兒一歲六個月也跟我住在宿舍
上星期我女兒亂跑到主任房間裡「主任自己沒把關好」我衝去要抱小孩出來時 看到主任房間裡好多夾鏈袋裡都有淡淡一塵像痱子粉的東西
有個小餐盤裡有卡片有粉末「心想那個會不會就是毒品」我就衝回房裡拿手機照相
3月3號我朋友無緣無故被經理叫去辦公室 說要把他調動到外場做機動 我朋友回答 考慮看看
但我朋友晚上11:30下班看到簽名表職位已經變更了
3月4號公告欄貼了 下午副主任也打電話問我朋友是否考慮好了
我朋友回答 不要 他無法接受
他們這樣忽然強制變動職位 我朋友該怎麼反駁呢?
主任吸食毒品 我很想去警察局檢舉他 但我又會怕 畢竟他是上司 我怕沒工作「扶養三個孩子」
我跟我朋友都是女生 經理主任都是男的
同時我能申請保護令嗎?我怕事後主任他們會找我麻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開庭時委任律師陪同,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應答之方向與辯護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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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提到的詐欺等罪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名,有到警局作過筆錄的話,警方之後會把案件往地檢署移送由檢察官偵查,接下來就要看您的不在場證明是什麼,如果有錄影、音、通聯記錄基地台位置等物證的話,證明力會比人證來的高。
至於誣告罪是否成立,目前司法實務見解較傾向從嚴認定,以免民眾為了怕吃上誣告罪,不敢提出告訴來保護自身權益,但如果您的證據可以確實證明對方的告訴事實完全是虛構的,仍可以在地檢署偵查中,在同一案件除了以被告身分答辯外,另以告訴人身份向對方提出誣告罪的告訴,順利的話檢察官除了會對您作成不起訴處分外,同時還會一併將對方提起誣告罪公訴,本事務所之前曾有像這樣成功處理的前例,謹供您參考。
民事部分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向對方提出清償借款訴訟,不過如果對方否認有欠款,您就需要負確實有替對方代墊、代付款項的舉證責任,例如借據、收據或是帳戶交易明細等,建議現在就可以開始著手收集。

您好各位律師~小弟在此想請教大家~問題如下
由於年前家父因幫忙業者施工,或許因員工施工不慎,導致隔壁火災,案發當天老闆也就是家父,有事尚未去工作現場,交給員工在現場施工,當天5點左右離開後,當時業主還在現場未離開,但隔了幾個小時候,大約9點接到隔壁引起火災,隔天鑑定小組把案發現場找了又找,找不到起火點,卻要離開時才發現有一隻木材還在燃燒,因而認定那為起火點。
在結果尚未出來前,家父去做筆錄時,卻直接跟家父說可能你們造成的,果真年後不久接到電話來說是那個為起火點沒錯。
之後第一次去談調解,對方直接開價50萬,金額也過度高,無法負荷,案發火災前一天對方也告之家父想把屋頂換掉,要幫忙協助估價,不幸隔天引起火災,家父也很有誠意談和解,想盡可能復原給它,把木頭改掉跟屋頂換成鋼板,但對方堅持不接受,委託我們業者也想把那也順便買起來,對方依然不接受賣,還想就是要50萬,因而和解未成功,對方的父親更很表明跟我家父說,要叫他兒子委託給他說,我很閒的,要跑法院就來跟你跑。
隔天家父打給消防員,電話中對方也吞吐得很模糊帶過,說就那沒熄滅的就是起火點。
一周後的第二次調解,在談和解過程中,確告知說家父這為縱火罪之類,更談到說要扣押採產,談到最後對方自動降為30萬,還是堅持就要30萬且還要一次付完(不給分期),這金額依然不負荷勘,以下問題請教各位律師如果真的上法院:
1.昨天原本對方就想更換,隔天卻不幸著火,卻要誠意談和解給予盡可能復原,且委託我們施工業者也想把他購買起來,但對方都不接受,卻要支付求龐大金額,且50.60年房屋,就算復原費用不會過20萬,對方卻獅子開口30萬又一次支付,不知道如何處理,是否上法院才會有比較好的結果。
2.由於當時家父尚未去現場,家父會涉及縱火罪,或還是跟員工一樣有業務過失,還是其他罪則?
3找不到起火點.都已經要離開現場時,意外看到才卻拿前一晚尚未撲滅的,隔天還在燃燒的木材來隨便認定起火點,是否有正當性。
4.對方是否可以代替他兒子談和解甚是跑法院??那我是否也可以代家父去談和解,是否真的會扣押財產??
5.對方言詞這樣如上所說,我叫我兒子委託給我,我時間很多要跑法院大家來跑,跟說會涉及縱火罪和要扣押財產等等字眼,是否已構成恐嚇??
文章過長,還是希望可以得到各律師協助答案,謝謝。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如下
1.關於本件起火點研判充滿疑問與瑕疵,故是否為你家父施工不慎引起火災,很有疑問,此部份可以繼續請求警方再行調查,未來若進入偵查庭或是法院,則將你們的強烈表達你們的疑問,請檢察官與法官再行調查與送請鑑定
2.依刑法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本件你家父縱算認定起火點為施工不慎,最多只有過失燒毀建物的問題,非如他們說的是縱火罪(意指故意放火)
3.現在感覺對方再獅子大開口,所以建議你們暫時先靜觀其變,因為法律上縱算最後你家父要賠償對方損失,對於損失數額與範圍也是由他們負舉證責任.且也必須扣除折舊價差部分,所以我建議,耐心謹慎應對,別慌了陣腳
供參


您好:除夕當晚開自小客車經由台1線善化往新市方向路段 因為忽然想上廁所所以看見前面有間沒營業的加油站 當下打了右轉方向燈距離加油站(大約八公尺此時車子在汽車道正準備要往機車道駛入)看後照鏡有發現一台機車距離我大約八公尺車上載了2~3大袋的物品因為有些距離所以我就駛入機車道準備進加油站這時那台機車未減速未煞車從我右後方保險桿撞上 當下女騎士有摔倒機車小擦傷 我保險桿破裂掉下 由於當下對方不想報警我看她臉色蒼白所以堅持報警叫救護車 (因為她不報警擔心她的機車所以好像請路人把車往加油站裡面移動)當時雙方都沒保留現場 騎士送醫後傷勢為肩膀骨頭有裂縫未開刀眼睛有烏青當下包紮後就回家休養。隔天我先生就有打電話關心對方傷勢 我因為當天有稍微撞到方向盤(當下沒有不適我懷孕5個多月)隔兩天有出血現象有到醫院掛急診 在我安胎其間我先生都有打電話關心對方 對方也都回應很好沒什麼大問題 但是對方母親有打電話給我先生說明要私下約出來談和解事項但我先生有跟對方母親說明因為車禍當天是除夕警方說過完年後在錄口供是否可以等錄完後在談 對方母親說好。但是就在錄完口供隔1天就換對方父親打電話給我先生 內容說他女兒手斷 腦震盪 差點死掉我們都不聞不問 不私下出來跟他們和解 我先生有跟對方說是否可以等初步鑑定報告出來在來談車子賠償問題(在事發隔天我先生打電話關心對方傷勢時就很明確的跟對方說不管誰對誰錯我們都願意負責醫藥費)對方父親馬上態度大轉變說如果我們不願意出來私下和解沒關係他時間很多有空陪我們慢慢玩一直說我差點害死他女兒要告我過失傷害 我想請問因為她是從後面撞上我撞擊點是在屁股 但是是在機車道上 是否她比較有贏面 她無照駕駛。要和解為什麼不申請調解委員會一定要私下談。我們從沒說不賠償但是請他等鑑定出來在談車子賠償問題有錯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車禍中亦有受傷之情形,您亦可驗傷對對方於期限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取得和解談判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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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非公開場合,似不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疑義,但若有恐嚇之言論,則有成立恐嚇危安之可能,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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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線上的律師們
我前幾天用網路賣了一台相機 有在上面註明 九成新 購入於那裡
並有拍照片,買家收到後先把相機背帶(本來是全新未拆的)拆開來用 並將鏡頭跟鏡面貼了膜然後才跑來跟我說相機左上角有一點掉漆,我在使用跟出貨時並無發現顯掉漆但我釋出誠意說可能是我沒注意到願意出全機包膜的費用,半天後她又跟我說相機傳照片到一半會黑掉,在我用的過程中並沒有任何故障發生,我跟他說我不知道為何會這樣因為我是用狀況良好,要不然你退貨好了我把錢退給你,他說沒有要退也貼了鏡頭鏡面的膜,我說好!!之後過了一天 他又說船照片時會黑掉,我一樣的回覆,並主動說願意讓他退貨,但要原包裝包好寄回他才說他已經把相機帶拆了,之後我這幾天都因為工作的關係不再台灣沒辦法隨時上線回復他的訊息,但在這之前我都有確切地跟他說寄回的地址跟寄件需要的電話所有資訊,他說要面教我說我工作的關係沒辦法這幾天在台灣,要等我回台灣,後來他卻沒知會就打到我家裏來騷擾到我的家人,我問他為何這麼做他說他想趕快解決 我說我主動釋出誠意但沒辦法24小時快速回你訊息,他希望我怎麼做 他就叫我先推前他才要把相機寄回來退我,他說如果他寄回我不退款他就要採取法律途徑,我說不可能先退款因為我必須看到機況而且今天的確有可能是他先摔到我的相機才有可能這樣不然哪有人一拿到東西不先檢查就立刻先貼膜拆相機背帶,而且他打來我家裏我已經很生氣!!!然後也把全新相機背帶拆了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 如果她寄回相機 我是必須退費的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乙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理由狀,整理甲之犯罪事實,以利檢察官起訴之;然甲亦可委任律師為其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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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並不一定會主動偵辦,建議應以提出告訴狀之方式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問:甲是原告。乙是被告。甲以電話錄音證據,告乙恐嚇,但是甲有犯強制罪的事實,電話錄音也有提及。在偵查庭時,乙提出陳述狀給檢察官提及甲有犯強制罪的事實(但是沒說是犯什麼罪)。請問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嗎?
答:一、強制罪不是告訴乃論,強制罪的條文規定是刑法第304條,而刑法第308條是規定「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看清楚喔,不是298至306,是298『及』306。告訴乃論,要法條有特別提到才是
這個304條根本就沒有提到告訴乃論,所以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想主動偵辦就會主動偵辦的。
二、假設性的問題是這樣,你這樣問律師不會知道你是甲方還是乙方。不過我猜你是乙方…
三、如果你是甲方的話,提都提了,沒辦法反悔
四、如果你是乙方的話,其實你也跟檢察官說了…如果你特別強烈的要求要告強制罪的話,再寫個狀紙表示一下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機車是當天我跟我朋友借的,那天本來我載學妹,後來學妹說要去139,但我跟她說我不會騎山路,他就說那我騎然後我就給他騎,原本都好好的,後來他說有輛轎車要快不快要慢不慢的所以他想超車,然後她沒控制好,超車過去後有一個過彎的上坡路,結果她過彎幅度太大到隔壁道然後機車滑了擦到一台休旅車,休旅車刮傷,保險桿壞了,機車整個毀了。 然後現在是,學妹他姐要出面處理,他姐跟我說休旅車的車主估價單給他看過了,但是我沒看過,她跟我說車主價錢是一萬四千多算一萬五,要我跟學妹一人一半,等於我要付七千五,他說因為我借車給未成年又無照所以我責任比較重,所以一定要負責。 然後現在要跟車主簽和解書,我現在傷沒辦法到處亂跑,他問我時間哪時候方便,我跟他要車主電話她愛理不理的,學妹也只有說他沒有然後就已讀不回, 還有機車也是說要五五分, 可是我朋友說這樣對我太虧,因為我雖然是借車但我是被載,跑山是他要跑,超車也是他要超車,她亂騎車為什麼要五五分,說我要賠要負責也是可以但是不能五五分, 但我跟學妹兩個都無照,當初叫警察筆錄是寫他乾哥載的三貼, 再來我跟車主完全沒有聯絡過,全都是她們轉達給我。 請問,這樣我的責任過失犯了哪些?賠償問題怎麼分配?我該怎麼處理?



另外還有Y拍的賣家使用我商標的名稱只是中間多了一個字其他字樣和我商標上面的字一模一樣,但也販售和我相關的產品,請問此舉是否也違反商標法?我該如何權力救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對方所為,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建議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唷!



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我在去年11月的時候在上班的地方遇到一位客人,久了變成熟客以後她告訴我,她是一間公司的負責人,她們公司是在負責幫別人投資下注運動彩卷的,她跟我保證一個月以內一定可以本金翻倍,沒翻倍本金全部退還,我給了她4萬元讓她去投資,她有手寫合約書,合約書內容:資訊服務新台幣四萬元為整,以合約立書一個月為期,本公司保證獲利方式,以本金兩倍為基準,到額度標準即拆帳,基本時間一個月短期合作,服務與拆帳比例,甲方30%乙方70%。然後有簽名蓋章,可是接下來一個月以後,我問她投資的如何,她說她下注都是輸錢,還要再一段時間,後來我跟她說我不要了,我要把本金拿回來,她就開始一直找藉口拖延,周轉的錢還沒到戶頭沒辦法把本金還給我,各種理由不斷拖延,拖到現在我打給她她手機把我設定拒接,不然就是關機,我網路上查她們公司的地址,我照著地址去找也沒找到人,請問我可以去法院告她詐欺嗎?我目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公司名稱(有統一編號),合約書,電話號碼,簡訊跟Line通話記錄,我現在有什麼方法可以討呢?謝謝


一、要先提認領之訴…
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如果生父配合鑑定,則以鑑定認定之;如果生父拒絕鑑定,則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他妨害舉證,法官會為有利你的認定。
四、可一併請求扶養。
五、告贏的話就會有類似以下這則判決主文:
「被告應認領原告乙○○(男,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三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 對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甲○○任之 。 被告應自本件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底止,按月 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甲○○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新 台幣柒仟元;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起至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底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甲○○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扶 養費新台幣捌仟元;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 女乙○○年滿二十歲成年時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甲○ ○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新台幣壹萬元。前開定期金給 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已到期;如再遲誤一期履 行者,其後之給付應每期加給新台幣貳仟元。」六、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人在台灣,可於台灣提起訴訟請求認領子女及請求撫養費,惟若對方於台灣無財產,即使您勝訴,亦無實質意義;若對方人在香港,您僅能至香港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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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如下:有人介紹一個男生給我姊認識,而情人節那天男生自己送了一份禮物給我姊(保養品,價值3500元),事後,男生的大姊一直說我姊欠他3500元,甚至破壞我姊的名譽,現在我姊也不收那份禮,早把禮物退回給介紹人,可是對方大姊不把禮物拿回去,威脅一定要還他錢,不然就一直到學校去大鬧,讓我姊工作不保。 我的問題是:(1)男生當事人跟介紹人說他沒有要討錢或討東西,那他大姊討錢的舉動是否違法? (2)我姊已沒拿他送的禮物了,那3500元是不是根本不用理會。(但我姊因忌憚工作關係,不知是不是該自認倒楣?因為要收集他大姊毀謗的錄音並不容易,因他都不是當我姊的面說,而是背地裡打電話到學校四處毀謗)想請教這樣在法律上我們有何保障? (3)如果他大姊再到我姊工作的學校去擾亂時,請問我姊該如何自保? (4)我姊因這件事已被校長約談,面對學校我姊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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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的問題如下:有人介紹一個男生給我姊認識,而情人節那天男生自己送了一份禮物給我姊(保養品,價值3500元),而經過兩星期後,男生的大姊像神經病一樣打電話到學校說我姊欠他3500元,還出口罵人,甚至破壞我姊的名譽,打電話到學校辦公室大鬧,還打給校長說我姊欠他3500元,還說了許多難聽話,罵人品德敗壞,因我姊是為老師,也跟對方大姊表明沒欠他弟任何錢,而且那份情人禮當初是他弟自己心甘情願送人的,現在我姊也不收那份禮,早把禮物退回介紹人那邊,可是對方大姊還是一直到學校去大鬧,說欠他3500元,還到校長那邊惡意毀謗我姊,我們想找男生當事人出面處理,當事人電話中都說他沒有要討錢或討東西的意思,但事實上他大姊就是一直騷擾和毀謗,好像是吃定我姊的工作是老師,故意欺負人,可是我們又沒拿禮物了,他大姊卻一直到學校來要錢,四處毀壞我姊的名譽,拜託拜託律師幫我們想想看,我們該怎麼辦?對方大姊實在是太過份又嘴巴很壞,我姊真倒楣也很可憐,請您幫幫忙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姊姊可彙整對方誹謗之證據,如信件或錄音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姐姐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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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我給我哥哥true fitness 30 天 體用券,請他自行去辦理使用,想不到櫃台跟他說他需要事先電話連絡顧問,才能使用體驗券,以此為由,不讓他辦,之後就極盡洗腦之能事,我哥哥後來就被死纏爛打,我哥哥已經跟他說沒錢,他一直緊迫盯人,最後還有點算要壓著我哥去領錢,因為我哥比較單純,雖然他自己感覺不太愉悅,但還是簽了,而且該名顧問竟然還把我哥的體驗卡收走(也是我花1300元買的,聽到當下盛怒):
合約內容如下→
【每月會費】:2099(不限堂數)【私人教練費】:2堂:2200元【會籍起始日】:104/2/28【合約到期日】:106/2/28(2年)【每月信用卡扣款】:是他在澳洲遊學期間的金融卡...(根本無法用,他個人還很自豪,覺得公司扣不到他的錢...)
目前,我哥才剛從澳洲念語言學校回來,所以他零資產,他日前因為爸爸先資助他一萬元生活費,他就從中領了最後的的五千元,繳了【首月入會費+私人教練費】2099+2200=4299
【疑問】:想請問他這樣,今天完全退款,跟解除合約還來得及嗎?他會籍開始是於2/28,應該要怎麼跟業務斡旋呢?才能全身而退呢?
p.s.我當時應該跟他一起去,就不會這樣了,自己也有錯>_<"
感謝大家看完這個類似抱怨文的問題!拜託大家幫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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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哥才剛從澳洲念語言學校回來,所以他零資產,他日前因為爸爸先資助他一萬元生活費,他就從中領了最後的的五千元,繳了【首月入會費+私人教練費】2099+2200=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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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貨款,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對方每天不分時段無止境的電話騷擾,少則一天300通,多則一天1500通以上,像今天就已超過2000通,已經有設定拒接,但對方仍可撥入,只是電信業會自動幫我擋掉,所以一樣會吃手機的電,導致我根本無法正常使用手機,無法跟身邊的人聯絡,而且每天手機都被打到非常燙,幾乎都被打到沒電,也大約有200通留言,但因害怕,所以都沒聽
2.對方也有傳訊息,內容大概就是要求我接電話.見面,甚至在半夜傳簡訊來說在家門口.附近等我,要求見面,根本無法好好休息,也有說他其實都偷偷跟蹤我,只是我沒發現,導致我每天外出都很精神緊繃.很恐慌,除了上下班根本不敢出門
3.臉書部分冒用我的名字跟照片試圖加我本人好友,還一直傳私訊要求我解除封鎖.見面.接電話...等等,還冒用2次!!!!! (因我早已封鎖他)
4.有一次我跟朋友在line群組相約出門,我肯定群組內成員都沒任何公開的訊息透露我們有相約的事,但他卻傳訊息說知道我們相約的事,跟定我了,當天還傳訊息說,他偷偷跟在我旁邊,導致我跟朋友們都很精神緊張,這算妨害秘密嗎?
5.收到不明人士臉書私訊,內容大概是說他們有查關於我的事,我的行蹤都是他們告訴加害人的,還叫我小心夜路走多了會遇到他們,也有說看身材不錯讓他們很想x,最後留一句才要開始呢...這些內容讓我覺得被嘲諷.貶低.恐嚇的感覺,請問有構成性騷擾嗎?
那些通聯紀錄跟簡訊我都有留著跟拍照了,
另外,我有試著接電話,但他就是接了不出聲又掛掉,其中有幾通有對話到,我也有要求他不要再騷擾,否則將會提告,但他依舊沒有改進他的惡行,反而說他沒騷擾,只是一直打電話而已....... = =
我被他的行為嚇的關機一個禮拜,才剛開機他就傳訊息說 不關機剛好讓他可以定位追蹤 這真的讓我很恐懼
這行為已經五個月了,我真的快被搞瘋了,拜託教教我該如何是好!!


一、我查了一下,實務上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的案件(我列了一個裁定你參考一下,這個裁罰機關是警察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參考裁定摘要:
陳○○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陳○○於民國100年1 0月9日起至同年月13日間,多次無故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被害人鄭○○使用之0000-000XXX號行動電話及(02)2 771- 6XXX號一般室內電話(號碼詳卷),接起後都不作聲 ,使被害人鄭○○精神深受騷擾,而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規定,移送機關 雖提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被移送人上開電話號碼通聯調閱 查詢單、被害人行動電話受話通聯記錄報表等資料為證,然 本件是否確係被移送人本人實際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滋擾 被害人,並未見相關證據為佐,故此部分尚無從為不利被移 送人之認定等語。」

你好~
(1)男友分手一段時間了....我跟他兩人的合照我一直都擺在FB的相簿本裡沒刪過...後來他去自殺有住醫院...他自己突然打電話給我問我過得好嗎也告訴我他自殺的事情叫我去醫院看他...我去了...後來我們就一直有電話跟line聯絡..但僅餘朋友關係而已..前陣子他打電話給我問我為什麼沒有把我跟他之前的合照刪掉還擺在網路上...叫我用"只限本人"看就好反正不要用公開狀態...我當下覺得莫名其妙干他屁事...這是我的FB照片也是屬於我的我要不要留公開還是鎖起來本來就跟他無關...況且我又不是說跟他分手後才突然po上網的...問他是不是後來有新交女友還是曖昧對象很在意?..那又干她屁事..那也是他們兩人之間信任感情穩固ㄉ問題管道我這前女友相簿本裡有沒有之前的合照幹嘛...你不要那麼閒情逸致跑來我的FB然後點相簿本一張一張翻不就不會看到了?所以我跟他電話中起爭執我說他有病!之後他就再他自己的FB上靠邀我...說些都分開了我還留跟前男友的合照幹嘛什麼造成他ㄉ困擾什麼的..共同好友有看到此文跟我說我很生氣...所以就去他的FB留言把事情經過說了一遍重點是後面我有講說"早知道你會這樣發神經當初你自殺的時候打給我問我過得好不好叫我去看你我就不要去了"
這樣會被對方告什麼罪名嗎?
(2)而且前男友後來還傳簡訊給我 內容是
"罵屁阿 我欠你罵喔 你在白目點試試看 他媽的 看我會不會去賭你 看丟臉的事你還是我"
那這樣我可以告他恐嚇我嗎?
(3)分手後他自己突然打電話給我跟我聯絡 那我可以告他騷擾和恐嚇嗎?
求解 謝謝你認真看完 ^^"


事情過程:
103/12/20跟業主連繫,告知要請款計價,並發文,告知有任何問題請於三天內回覆。業主確認,並蓋章回覆。
104/01/10 當日為合約簽訂的放款日,但當日並無收到款項,也無收到任何通知,聯繫後才告知還沒審理。業主承諾將會在104/2/10放款。
104/02/10 當日業主仍無放款,還是在我們主動詢問下才告知,聯繫老闆娘留電話都沒回覆。公司小姐也一在用各種理由推託。
一天拖一天,直到現在,都還沒付款。因為對方是大公司,說難聽點,錢在人家口袋中,我也沒轍。我有相關足夠的證據(錄音檔、聯絡函(公文)、MAIL、合約)。我想要公佈他們公司的名字,但懂法律的朋友提醒我,對方可能會告我妨礙名譽,建議我不要。但我很不甘心...一天拖過一天。




您好:
刑法第310條第3項有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外為了合理的兼顧個人名譽及言論自由的保障,刑法第311條另外設計了幾款情形:「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在符合上述4款情形下,縱使言論合乎了誹謗的要件,仍可以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從您提供的資料看來,已經有足夠的證據(錄音檔、聯絡公文、E-mail、合約)可證明對方確實遲延付款,因此只要您公布對方公司名稱時,是針對對方遲延付款的情節就事論事,避免流於謾罵或人身攻擊(例如稱對方公司負責人是賤人之類的,那就太超過了),就不會觸犯誹謗罪,而且如果您是有舉出對方遲延付款的具體事證再加以評論,也會被歸類到第311條第2、3款的範圍而阻卻違法,同樣不會成立誹謗罪。

之前已協調過每月2,4的假日媽媽可探視小孩,第四周是可帶回,但是小孩已表明不跟媽媽回去,請她下次再來,因為假日剛好學校有活動,小孩想參加,但是媽媽卻執意要來接,請問我們可以不讓她帶走嗎?媽媽都說是我們教小孩這麼說的,(小孩現在是8歲)還有我們可以禁止媽媽介入小孩的學校生活嗎?因為之前媽媽曾打電話去學校找老師,請老師讓小孩在校完成功課(事後老師也跟小孩說請媽媽以後有事直接找家長,不要再打到學校),因為那次她要來帶小孩回去玩,還跟我們說小孩的課業很重要,但是其他的休閒活動也很重要,請我們重視,結果她卻是帶小孩去湯姆熊玩,還交代回來不能說,小孩有說慌習慣她也知道,而學校老師也提醒她過,她卻還這麼教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我12月分,在路上發生事故(雙方都是機車),原因是因為機車道上有停一輛汽車,對方要閃汽車,推擠到我發生事故(雙方都有擦傷),對方一職咬定是我從後方撞他(因為我看到他有做禮讓減速的動作),警察建議我申請調解,但對方調解沒到,今天我再次打電話詢問對方要怎麼處理,得到的回應是法院見,我今天也把驗傷單交給警察了,警察依舊建議我再申請調解
我想問
1.如果我要提告,我可以告對方什麼?
2.有人建議我寄存證信函給他,這樣是否是當?
3.如果他提告,手上就診單據多(我只有當出的驗傷單),這樣是否對我比較不利?
4.當時發生事故對方跟警察說,他有打方向燈有看後照鏡沒看到我,但我說我有看到她,而且他接近時有做禮讓減速,這樣是否對我不利?
5.警察說我可以一職申請調解,但我查到資料是說只能3次,我想問正確的是哪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仍拒不返還,即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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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爸愛賭博又喝酒打人又不上班也不付房租,房租都是我跟我媽努力省吃儉用付的,最後我媽忍不住提訴法律離婚。
結果離婚了 因為家裡是用租的 家裡有部分家具是我爸的 她一直賴在家裡趕也趕不走 也不跟我們分家具財產權,當初我媽離婚沒想到還可以要被告人(我爸)要在多久內搬出,所以才導致這樣讓她讓在家裡吃用我跟我媽的東西,每天干擾我跟我媽的生活 有時候還故意穿鞋子在家裡走動,我媽跟我去擦地板,不然就是半夜玩手機看電視吵我們睡覺,,換鎖不讓他近來,結果也被破壞掉,打電話叫警察來,警察只說她沒看到她弄得,還說這是民事他們不能管,那到底要怎麼辦? 要搬家因為我們沒多餘的錢,我媽也有一定的年紀了,要找外面工做比較難而且我媽媽是做"家庭理髮"這邊客人很多,也很照顧我媽,如果搬家生活就更吃緊,請問大家我要怎麼做? 我手上有我爸不久前說要拿槌子敲砸東西的影片,還有故意來撞我也錄進去了,有些證據只有短短幾秒,根本來不及拍或錄音。 拜託大家我只希望我爸能搬出這個家,不要騷擾我跟我媽就好...

甲是本人
乙是甲的母親
丙是騎機車撞到乙的車禍肇事者
丙一直不理不睬,也不願意和解,乙對丙提傷害告訴。
甲此時照顧乙已身心俱疲,因此才打電話給丙希望不要訴訟,對雙方都不好,於電話中只想分析利害得失與乙的法律權利,只要丙有誠意,新台幣2萬元即願與他和解,即願撤回傷害告訴。後來甲被激怒就說了失去理智的話(你死會死得很慘。你命都不要),之後發現丙的對話與平常不同, 從頭至尾幾乎沒說什麼話,是因為知道錄音,所以刻意不讓自己被錄下不妥語言? 可是來不及了。
後來在法院開庭時,丙把錄音譯文發給法官,也給乙一份,此時才知該次電話交談被錄音。乙知道後,極為害怕,不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但是沒有撤回傷害告訴。丙因傷害罪被判刑2個月。
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時效消滅後,丙對甲提出恐嚇告訴。
請問:
1.此秘密電話錄音能當恐嚇告訴的證據嗎? 這是"不法目的之錄音? 是"無故"?
2.恐嚇罪會成立嗎?
敬祈賜覆, 感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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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或對對方脫序之行為進行錄音,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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