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去年9/9,媽媽騎機車載我去上班的途中,與另一人的機車因車距過近,車頭互碰(互卡),造成我們的機車不穩倒地,當時對方從我們的左後方直行而來(初步判定表是這樣畫的),當我轉頭看到他時,他的機車已經在我們左邊,且他的機車還不斷往右偏向我們(我們的機車在行徑中可能也有向左偏),我們還來不及反應,下一秒他的機車車頭就與我們的機車車頭卡到了,我們因此倒地,他則因車速比我們快,衝到前面紅燈後才停下來,迴轉回來。媽媽被送醫診斷後發現左手肘(粉碎性)、左手腕、左膝蓋3處皆骨折,右手腕則是脫臼,開刀開了10幾個小時,在事發當天,對方雖有打電話來,但也只是詢問我們關於機車強制險的部份,之後幾天也只有用簡訊與我聯絡強制險該準備哪些資料,並給了我保險公司承辦員的電話,說等媽媽傷勢穩定後再辦理保險險理賠,就沒再連絡,也沒過問媽媽的傷勢,更沒來醫院或家裡探望過,由於事發當時的路段並無監視器畫面(攝影角度沒拍到那),也無路過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或店家的錄影畫面可證明誰對誰錯,加上筆錄是分開紀錄(警方先做他的筆錄後,再到醫院找我們做筆錄),所以警方的車禍事故初故判定表上標示為:判定不出結果,經過了4個多月,在上個月底(1月),我們聲請了第一次調解,調解一開始,對方口氣就非常不好,說不懂我們為何要聲請調解浪費時間,當調解委員問及媽媽傷勢及醫療花費時,他們說年紀大都會(暗指媽媽受傷骨折吧),還說那天是他們運氣好,不然倒地的是他們,然後提到理賠,他們說要就機車強制險的20萬(可以幫我們申請理賠送件),其餘多的不可能,要我們不要想把責任都推到他們身上,他們不接受,說看我們主張的是什麼? 是要強制險20萬的理賠,還是上法院,若要上法院,他們沒時間,會委任律師等我們,最後調解就沒有結論 (對方很強勢,也不願意再調解)...由於下個月3/8就滿6個月了,我想申請車禍鑑定,但鑑定至少要2~3個月,等鑑定結果出來,也過半年了~我們應該也做不了任何事了吧,車禍鑑定會建議我們可先向法院提出訴訟,並在開庭時向法官申請車禍鑑定(這樣才能在期限內2者都提出),可是我們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誰對誰錯(或雙方對錯比例各佔多少),這樣提出訴訟可行嗎? 會有勝訴的機率嗎?若提告需花費多少訴訟的費用呢? 若不幸的我們官司打輸,是否須負擔對方的所有官司費用? 謝謝






今年1月突然接到X誠的討債電話,說我在97,98年電信跟違約金共六萬沒繳,問題我記得沒有這麼多,他們也說沒這麼多錢(有錄音),還問我可能其他電信加起來之類。現在他們來催,因單親要養家人,協商費用他們不接受,又收到法律事務所函說代理債權轉讓事等語,我該怎麼辦?
很久以前我也有繳費過,後因憂鬱加車禍後沒工作才沒繳,但也沒再後續通知,接到後跟他們協商分期跟能付擔的部分,他們不接受,逼我拿五萬出來解決,我跟他們說能分期的部分,他們開始恐嚇要送出去法院..後來我打給電信業者,一個男的客服接,他們也知道我狀況,也說我有誠意解決,也會幫我協商不會為難我,也說不會提告.只是提醒繳費.
但昨天又一個女的打給我,完全顛覆之前講法,
我一直跟他們說我想要解決,但金額真的太誇張,我也有質疑金額部分,男的客服查的出來.女的卻說查不出來,也不會找那位先生來協助我...要我去接受討債..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之前的門市也都已經不在了..
我主動協商會不會對我的主張有問題? 我這樣勝訴機率是?謝謝您



一、拿調解書正本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資產及所得。
這類的訊息網路上也是查得到,例如下面這個網站就有寫到類似的東西,你可以看一下。
http://hld.judicial.gov.tw/UserFiles/%E5%A6%82%E4%BD%95%E8%AA%BF%E6%9F%A5%E5%82%B5%E5%8B%99%E4%BA%BA%E7%9A%84%E8%B2%A1%E7%94%A2.htm
二、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由國稅局查到的財產,及其他的管道知道的對方的財產)。
三、可聲請法院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
勞保資料是為了知道他現在在那裡工作,然後再聲請扣薪三分之一;郵局是因為國稅局查不到郵局的存款;集保中心是為了查他有沒有股票的投資。
四、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去遞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案例事實:
A為B保險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99年3月8日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A因此向B公司申請工傷假後停止上班,休養3個月後,B公司於99年6月9日派人員訪視A,訪視的結果為A除了手部轉動尚有輕微疼痛外,其他傷痛均已痊癒。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為何?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2. B的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理由?
A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按保險業務並不一定要騎車方能招攬,基於電信、電腦科技之發達,現今保險實務輒常見有以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資為拜訪招攬保險之途徑,並非需親洽保戶始能招攬保險,且保險業務性質係屬腦力工作者,並非手工作業員等需付出大量體力之勞動工作,究其工作能力及性質著重在保險招攬技巧,除推介商品之吸引力與招攬人個人人格之特質外,主要憑藉流利之口才與說服力以招攬客戶。因此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結論:
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我外婆是個愛賭博的人 品行都不是很好的人
我媽還有阿姨小時候 他們也沒有很照顧
只有不會餓到那樣
然後像我媽好像16-17歲左右就搬出去住
外公本來是舅舅在顧 外婆因為一些原因
於是讓他過來跟舅舅一起住(房子是小阿姨的)
最近外公過世
小阿姨自己也錢週轉上不太過來(2間房跟1臺車子)
於是要把這間賣掉
但是因為實在沒人可以跟外婆住
(半夜會起來走動 明明人在那 還把鍋子燒掉
故意發出些噪音 然後在外面的交友也是很亂 電話費可以多達3000-4000 以前有過跑去我媽(未婚)住然後還把我媽的住處因為缺錢抵押給別人 然後自己人又不見)
所以要
方案一 ,讓外婆自己住外面
然後他們每個月總共給1萬
(每個人賺的都只是各自家裡過得去
然後各自小孩幾乎都還沒成年)
他自己有老人津貼 加起來快兩萬
但是又怕他自己會去領然後拿去賭
而且他一直想走告我媽他們棄養
不過我媽又怕每次錢給了 他又拿去賭
然後又來要 來鬧 (很會用讓別人同情的方式 )
所以之後又想用方案二
因為外婆會亂搞出一些事情
而且又貪得無厭
所以想用給他一筆錢 (10萬多吧 數值不確定)
然後給他簽切結書(短利的人所以會簽)
((不過他是個有理說不清得人 …比如明明外婆跟外公的離婚的印章 是我舅舅蓋的 但他現在又說不是還有 我爸幫外婆保的險(用外婆的名字)然後明明他自己繳2期 剩下都我爸繳的 不過他之後私自退保拿錢 現在都說他繳8期 我爸繳6期))
請問
這樣可以保障我媽舅舅阿姨們不會在被騷擾嘛 ?
(怕他簽了 玩完了 又來鬧 …)


剛開完偵查庭,不好意思發個問題
104年11月十號凌晨約三點三時至四點
我是凌晨一點下班,我跟朋友在家樓下公園聊天,突然一輛車輛下來兩人,正駕駛座的人持槍朝我跟我朋友射擊,副駕駛座下來的人手持長棒狀物品對我們追趕,我跟我朋友都有受傷,當下馬上往社區警衛室跑去。
那兩人持槍先是待在原地用槍枝攻擊我朋友的車輛,隨後開車衝來警衛室,警衛叫我們往大樓裡面跑,他已經報警了。
之後我們是等到警察來後才出來,隨即去醫院驗傷,傷口也有給警察照相,
被毀損的車輛也有送往警局鑑定。
當時他們車開過來停在我朋有車輛後面,由於他們車燈很亮,加上我近視沒有配戴眼鏡,無法確認樣貌,但是記得車款。
警方調閱監視器,沒有拍到他們攻擊我們的那段路,有拍到該車輛在社區繞了好幾圈,當時凌晨時分,社區沒有其他車輛,我們確定是該車輛。
但是剛剛開偵查庭時,對方說他們只是經過,去找朋友吃飯,看到我們在打架,還說我跟我朋友有拿槍,他們看到以後就跑了。
1.凌晨三點快四點去吃飯。
2.說看到我們在打架還有拿槍,隨即就開車走了,但是他們有開車追來警衛室前面,警衛當時也在場。
檢察官中間有輪流請他們其中一個出去,個別問他們,他們講得當時目的地都不一樣,還非常確定是我跟我朋友一個持槍,一個拿鐵鎚,但是同樣距離,我跟我朋友都跟檢察官說無法辨識對方樣貌,只記得車款。
我想請問這樣有辦法定罪對方嗎?還有公然說謊誣賴我們,這樣構成誣告了吧?
因為我是凌晨才下班,早上開庭幾乎沒有睡覺,請問繼續下去的程序,開庭次數會很頻繁嗎?
開偵查庭我們說方都有當庭確認身分證、住址、電話等等,對方疑似有黑道背景,該如何防止對方私下報復?




事情是這樣的
女友的前男友和她陸續的小額借款
總共金額超過2萬
當下是我陪女友幫她處理
請她的前男友,簡稱古先生
在我們面前寫了簡易借據
當下他聲稱沒有身份證
所以就簡單的寫下他借錢的金額
以及他的身份證字號
還有他家地址
及他家電話
當下也打電話過去尋問是否有這個人
也請他簽名加蓋指紋 章
問題來了
他名字故意寫錯一字 古智承
最後那個字故意寫錯
而地址用google收尋不到
他的家人,父母都聲稱他很久沒回去了
也說他自己沒有身份證
那麼。。。
我想請問下
他寫的這借據
算不算是偽造文書?
因為他故意寫錯字還有他家地址
以及他這樣算是詐欺嗎?
因為他口口聲稱他有工作
也說要還錢
可事實做的卻不是這樣
我女友之前和古先生賴的對話記錄
他自己承認有和她借錢2萬
我女友本身19歲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
而古先生 曾說過他自己被通緝以及他有拉K
這樣
我有辦法替我女友拿回錢嗎?
或是。。。
本身有警察朋友
想說請他幫忙
但對這位古先生還是很頭痛及感冒
他這樣算是犯罪了吧
還是說他完全沒有責任
這樣有辦法查到他這個人嗎?
我實在是對他非常頭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確定鞋子是否為正版,可考慮買回,避免對方持鞋子至地檢署提告您違反商標法,若經商標權人確定為盜版商品,您可能有刑事及民事責任,更加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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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4年前租屋,房屋打3年約,合約上有寫第3年要漲1000元
但因為房東都不在國內,也不給我們電話,她都請代理人和我們連絡收租
第3年本來要漲的,但代理人說,她和房東說好了,我們是好房客,所以就不漲
我們一樣和前2年繳的一樣,
所以我們一樣開了1年票給房東,第4年要續約,房東也不在,也請代理人和我們續約,一樣說不用漲,所以我們又開一年票給房東,
這兩年都沒有問題,最近又要到續約期,房東突然來電,說他和代理人不合作了
然後突然要我們補上之前2年的少給的1000元,共24000
他說他不管之前代理人怎麼說,他要我們自己和代理人要,請問這樣合理嗎??
他都收的我們2年一樣的房租,他可以再第3年說要追討嗎??


案例事實:A為「幸福家庭」商標之所有權人,該商標經A費心經營行銷,已成為消費者喜愛的著名商標。A某日於Google上鍵入「幸福家庭」為搜尋關鍵字,發現G搜尋引擎公司竟將其所註冊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販售予具有競爭關係的C及D公司。
G公司販售關鍵字給C及D公司的行為,行為人等雖以系爭商標「幸福家庭」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然觀之系爭廣告之內容,消費者點選「幸福家庭」關鍵字,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僅使消費者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被上訴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而有所謂「初始興趣混淆」情形;然當消費者再點選該等廣告文案網址,而進入該等廣告主之網站觀覽,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等可資識別標示,相關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被上訴人之網站網頁,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固難認其有違反商標法之行為。
2.G與C及D的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共同侵害行為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範圍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均屬該條規範範圍。
廣告主C及D公司等皆從事與A相同之業務,與被上訴人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之競爭事業,系爭商標經A之使用及行銷宣傳已成為著名商標,G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A之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中文字,透過轉銷售廣告商出售予C及D公司等廣告主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將「幸福家庭」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廣告主購買,企圖誤導搜尋A公司特取名稱及商標「幸福家庭」之消費者連結到C及D公司之網站。一般消費者鍵入「幸福家庭」四字搜尋時,出現有廣告頁面,而誤認係自然檢索排列之A之網站,或與A之網站有連結關係,予以點選而進入各廣告主之網站觀覽。另一方面,C及D公司等室內設計業者,所以向G購買系爭商標「幸福家庭」關鍵字廣告,係利用系爭「幸福家庭」商標於室內設計相關領域已臻著名之知名度,且為A之特取名稱,以吸引消費者於搜尋引擎輸入「幸福家庭」檢索,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A之潛在客戶進入C及D網站觀覽,以增加交易機會,顯係攀附A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幸福家庭」商標之知名度,榨
取其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顯失公平。有影響相關領域之交易秩序或影響交易秩序之虞,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G雖非與A處於競爭之事業,然其將系爭商標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C及D購買該關鍵字廣告,G與C及D自已共同構成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其等所為已影響
交易秩序或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不能以言論自由卸責。A人自得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請求禁止上訴人販售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作為關鍵字廣告。
3.G之行為具有明知之故意,因此A得請求三倍之損害賠償
A並未能證明其損害額,僅得以G販售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之廣告費計算損害額;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共XXXX元,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該金額之三倍為賠償。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前幾日開車外出回家後接到父親來電,說警局打電話給他問說今天是否有駕駛車輛在行經某路段與人發生差撞,因為車子平常是本人在使用但登記在我媽媽名下,所以警察經查追查車牌打電到我老家,我接獲父親通知後也立即打電話給警局跟承辦警察說明,該承辦警察跟我述說,對方說在某路段我與他有差撞但我沒停下,對方記下我的車牌並報警,對方人沒怎麼樣但機車受損,警察請我到案說明,因為當時通電話時已下午四點多,我跟警察說我直接過去警局,警察說要下班了跟我約隔天下午三點,但我因工作關係無法配合所以麻煩警察改約別天,但警察說他要開始放年假,他說不然在等他電話通知,現在已經過五天警察還沒跟我聯絡
我於那天駕駛我真的一點也沒察覺我與人差撞,與我同車的友人也都沒有感覺到,並且我車上也沒有裝行車紀錄器
我會因為警察休假的關係被對方認為不處理提告嗎?
請問我這樣該如何處理?

我在1111人力銀行登錄過求職資料,近日朋友告知Google我的姓名,竟然可以搜尋到得完整的個人資料,包含看到整個DOC檔甚至可以下載。上面有照片住家住址電話及詳細個人資料等等,自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以來,大家對於重視個人隱私的意識普遍有提高才對?特別是網站標榜:「1111人力銀行」是台灣網路業界最重視您在 Internet 上隱私權的網站。打電話去1111反映,處理上讓人覺得【洩露個資】這件事沒有被重視,也沒有善盡保護會員隱私的意識,沒有覺得該道歉或是稍加說明,沒有在第一時間快速妥善處理,還要我一再打電話催促要求盡快撤下個資。近來住家晚上經常接到不明電話,不顯示號碼並接起來立即掛斷,以前不曾有這樣的莫名電話。由於外洩的資料裡住址照片電話生日等都有,雖然可以直接聯想到近來的騷擾電話來源,但是卻無法舉證是個資外洩造成的。請問對於這樣的【洩露個資】是否可以循法律途徑取回公道?
目前外洩的個資已經撤下,但是網頁有拍照存證。





律師大人您好 謝謝您們一直為同志族群付出
我是一位小小的男同志 卻經歷了很多人一樣的錯誤跟劫難
渴求您的救助…..
我因為經濟壓力太大決定請網友幫幫我 我第一次進入男同志聊天室….
在網路聊天室上我用鐘點情人的暱稱方式 用悄悄話的方式向網友說
我願意當網友的情人也拜託網友幫我2千3千
我只說3千做網友的情人 我不敢在網路上散佈性的訊息
當晚聊天室遇到很多人都沒有要幫我 卻有一位kevendolove宥峰說要幫我
加賴以後先問對方年齡 他說他174/64/35/1 知道他是成年人我才繼續聊
他一直問我有什麼服務 我說情人做的事都可以
因為是賴的私人空間 我才比較敢說1069擁抱親吻逛街都可以
對方說他在台中 家裡很有錢 丟了大量富麗堂皇的照片
對方告訴我願意給我16000請我下去台中
極力打造高富帥的形象
我覺得他是騙人的 我請他先匯給我
他說他是守信用的生意人 見面一定會給我
他一直打電話給我 一直告訴我 我是他的菜 我很像他前男友
他很喜歡我 他一定會對我好 可以加碼給到我2萬
請我星期一下午一定要下去台中找他
我因為有重大的經濟壓力所以就決定冒險一試 依約到了台中
到了地點一接電話就有三位便衣男子圍住我 說我違反兒少條例 要我上警車
過程他們一直告訴我我的一切都是違法 都違反兒少的公然散佈性交易
但他們很願意幫我 只要我乖乖配合
他一上車就要我手機關機 我也就關機
我也乖乖陪同他們做完所有的筆錄
過程的問訊我沒有什麼疑義 其實心中也慌了完全順著警員的引導
像是我四年前有商標法的緩起訴已經過了一年年限 他們卻說那就是前科要我說對有前科
後來他們又跟我說 要我刪掉所有賴的聊天紀錄跟手機的對話紀錄
如果我不刪就要沒收我的手機
所以我就開機給警員操作 刪掉了所有的紀錄
最後做完筆錄 要我蓋手印跟簽名的時候 他就一直翻頁一直要我簽蓋
我都不知道內容是什麼 完全沒有看 飛速的蓋過簽完
最後簽完也沒有給我一份筆錄
所以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他們做的筆錄內容是否跟偵訊對話一樣
我不知道最後筆錄是什麼 警員有沒有斷章取義
就算斷章取義也因為刪除紀錄毫無對證了…..
甚至就連哪個分局哪個員警我全部都不知道…..
只依稀記得看到員林分局的字號
我雖然當場有疑問但也不敢說……
1.我是在賴裡不是公開散佈 2.對方說他35歲
所以我其實真的不懂為什麼傷害兒少了...... 但他們就說這樣就算公然散佈了
警員一直要我認罪....說乖乖認罪就沒事了........我就都配合他們著說是……
不知道接下來可以怎麼辦….
求律師救救我….如果要援引我的案例幫助其他同志朋友也可將內容公佈出來沒關係……
感謝您的救助…..
感謝萬分…..
是否我可以再電話向您請教呢
或是您願意回覆我我就感激不盡了
謝謝您的救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地檢署之開庭通知,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前地主兄弟(A男)之間共同持有土地,因與兄弟之間產生糾紛,走法院途徑之下,前地主的兄弟(A男)告按鈴控告前地主(B男)後,被法院判決前地主的兄弟(A男)敗訴,法院執行土地分割,前地主(B男)因而獲得八分之一的土地,前地主(B男)用空心磚將其土地圍住,前地主的兄弟(A男)重蓋房屋後,利用前地主(B男)之牆壁搭起鐵皮屋與車庫,並鑽前地主(B男)之牆壁,私自埋設排水管,將水引至前地主之土地上。在幾年前,因故過戶給我,我與前地主兄弟是鄰居,日前整修其過戶之土地時,才發現前地主之兄弟鑿穿牆壁,私自埋設排水管,並把廢水排放到我的土地上,所以我就把管路用水泥封住,但不料前地主兄弟卻又私自鑿穿,又把廢水排放到我家土地,多次之後,不堪其擾,我直接拿噴火槍,直接把附在牆壁裡的水管直接燒除,引來前地主兄弟的太太不滿,說我侵占她的土地,說這排水管早就存在了,要去法院告我,要讓我上報,我直接跟她說,這是我的土地,這是我的牆壁,不要把廢水排過來,我只好直接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警察處理後說,排水問題他無法處理,這要找環保局,他會幫我轉通知環保局來處理,另外,在整修時又發現,前地主的兄弟更私自打掉前地主圍起的牆壁,搭起小木屋占用土地,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想請問 小弟的女朋友 在104年4月19日 因好奇,上聊天室 散佈援交訊息
然後被警察抓到也當天筆錄做完就回家了,後面接到傳票跟警察局要罰緩的通知書 (罰3千元,什麼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 在然後就是依傳票時間7月17日 去報到,開偵查庭 然後收到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份書 ..
直到今年過年期間 105年2月10日 接到分局打來的電話 說要去警察局報到
結果 2月11日 我帶女朋友 去 警察局 警察也沒說什麼 就直接簽文件 然後把我女朋友帶走(沒上手銬) 後來看了 文宣才知道 是 拘票 上面寫 (拘提理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傳喚不到) (備註: 有期徒刑二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 折算一日) << .. 因為 我女朋友 從收到 檢察官聲請的簡易判決處份書後就沒收到其他通知或傳票了 ... 好奇為何會傳喚不到?
然後 過一小時後 女朋友有打電話給我 說 要繳罰金六萬 不能分期
然後我看到拘票上面是 105年 " 執字 "
那我想請問 我女朋友從那天後就沒回來了 是否是因為 易科罰金繳不出來
所以這樣算是直接執行了嗎? 還是算拘留 什麼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