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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be 105-01-11 09:50
2015/12/29 到關島小康潛水參加水肺潛水 被教練帶到海葵旁拍照 因為實在不會游泳很難控制身體的方向 就在拍照的地方被海葵刺傷到了小腿 當下覺得熱熱脹脹的 回頭看了一下小腿才知道海葵在腳邊 三番二次的跟教練求救 使用手勢(指我的小腿,又手指往上,告知上海面)告訴他我的腳有問題 但他卻以為是抽筋的來幫我按摩 結果按了更慘 痛到我實在受不了 自己拉著繩子浮上了水面 他看我上了水面後才慢慢的將我們往岸邊拉 岸上的一位女孩子看了之後 在旁用英文跟教練説:不能靠近那些東西!! 我心想。。你們怎麼沒下水前告訴我們~ 可是你們拍照的景 就是海葵旁邊呀!!!!(距離我半個身體) 潛水的防寒衣也只有到大腿 沒有完全保護到小腿 也説他沒有藥可以幫我擦 説完就拿了不知道什麼藥膏幫我塗上後 説我只能一直沖尿或沖水 要我去Kmart自己買藥 他説自己也被傷過 大概十天會好 我問有沒有醫院可以去 她一副沒想幫我處理的態度 叫我先去沖水 沖完水 就被晾在旁邊沒人過來問 連教練都閃的遠遠的 等大概十幾二十分鐘 要司機載我們回飯店 大概只想我趕緊離開 離開前還不忘跟我收取20美金照片的錢! 當下的灼熱感和腫脹感讓我痛的發抖 好不容易回到飯店 一直用熱水沖 等妹妹買了止痛藥回來 擦了之後有好一些些 但晚上還是實在受不了的跑到附近醫院掛了急診 打了三支針劑-止痛。嗎啡。抗生素 躺了二個小時才有止痛些 結帳時 光診察費就美金一千八百多!!!! 還沒加針劑的錢~~~ 醫院説要等醫生算完藥的錢再跟我收取~~~ 我到現在2016/1/9還沒收到醫院通知費用 而事後當晚七點多(事發時間是上午十點) 只有接機的導遊打來説 潛水的照片放在飯店 我説我人在醫院 他也沒啥太大反應 也沒問是否需要協助 只説你們有告訴他了 但你們卻一通電話慰問的意思都沒有 連我回到飯店 也只看到地上一張通知領光碟的紙條! 潛水公司一直到1/7 記者跟他們連絡 才在自己的臉書發表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ShotgunScubaDiving/?pnref=story 事實上 在我潛水前有簽署切結書 文件裡有我的緊急連絡人電話都可以連絡 還有切結書裡和下水前 教練都沒有提及相關海洋生物需注意的事項 重點是 是他們的教練帶我到拍照景點的 而非我自行活動去誤觸海葵 我不是個漂亮的女生 全身上下只有腿最漂亮了 現在小腿一半的傷化膿紅腫 後續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修護保養才能回復原狀 我想請問是否有律師可以協助要求潛水公司的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1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必要費用及美容費用等。

2、建議應該蒐集相關證據之後向消保官提出申訴,之後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小安 105-01-11 08:32

律師,你好

小弟因一時衝動造成被告,我目前兩起訴案在身,已進入審判程序。本人提出幾點疑問,盼望好心律師予以做見解評估,我該如何認罪與和解

1. 我準備程序時,未認罪,並提出起訴狀的事證,如拿走女方包包做電梯下樓。(涉及強制罪)。及去她租屋處(侵入住居)。

2.我想在下次審判庭,認所有罪刑,我會最重判甚麼樣判決。最輕會判多少易科罰金

即使,我不斷寫出和女方交往的情形,函答辯狀陳情法官。和提出女方說謊的事實(如女方請律師告訴法官,企圖把我型容成要殺死她的情人),事實上女方只是因為害怕我說出她的濫交問題,恨我入骨,又為了保護她自己名譽,變相說我道德淪喪。

3.我決定不想給女方任何和解金,因為,我對她有某部份的痛心極苦,我寧願花錢請律師幫我爭取二審上訴,或一審前的判決。

4.我若認罪,服完刑期。民事部份賠償,我民下無財產,還需擔心法院再判我罪名嗎?

5.我若認罪後,一審判決後,仍可不服判決結果,再請律師上訴嗎?

6.我有請一公設律師,但我了解他的難處無法和我有共識。所以,考量後想請個細心,好溝通的律師。(因為我的精神狀態,真的不適用於該律師)

 

※  我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女方請的律師太強了。

連我去法院送資料做民事調解申請,遇到她請的女性律師,難過的請女方律師跟她好心溝通,我當時只想和解心願。

而大律師,?日後把我型容成,我是在跟蹤著她。騷擾她的被告。請法官重判我。

 

因為我當初和前女友感情究紛 我一直深愛她,變相成一廂情願 相處三年後 她發現我身上沒錢再供養她

她開始想和我分手 我難過下偷看的手機 發現她和四個男生交往密切 其中一名男生甚至在line說明他們做愛經過

當時

我很難過自己事業不順,不敢怪她 已把女方當家人看待,關心著她,也常去她租屋過夜 坦承的告訴她看了她手機訊息 ,知道她和很多人交往,怕她被騙了感情與身體, 因她媽媽當時得了鼻咽癌 我兼了兩份工作 鷹架工跟麥當勞大夜班 給她拿錢回家 她很需要錢,安定生活

而她會因男生的吹虛家世有錢, 而和對方發生性關係一直是我認識她的事實 因為我和她交往就是用金錢買她過夜而開始交往 所以很不捨她的生活觀跟愛情觀 當我勸她別跟一些騙子再一起 她放棄相信我,導致我真的情緒失控 一天回她家裡,拿她包包裏的手機傳訊息給他的男性朋友四個人 告訴他們“” 愛她,請不要騙她“” 等文字。

女友氣得當場和我拉扯 我就回了她一巴掌 訴說自己的苦心,為甚麼她還不清醒 一直要跟那個騙他身體的男人再聯絡 導致女方恨透我 讓她覺得顏面盡失 憤而提告 甚至請她黑道前男友恐嚇我,要讓我死, 及要去法院睹我等電話錄音恐嚇 我當時真的被自己行為和女方不為人知一面給嚇醒 更怕女方被黑道男友控制 嚇得和母親連夜從台中出發去她屏東家裡。

和她父母親請罪與擔憂女方交友狀況了解 但她家人卻誤解整件事不斷責罵我 因女方告知她家人我是去要債等語 讓我幾度想尋短念頭。

1.我知道我違了法 打她一巴掌 又拿她手機被她告(傷害強制罪和侵入住宅)為一案。已經起訴。進入審判程序第一庭。

2.後又因我急切想找到她和解又(違反保護令,和竊盜)。另一案。也起訴。

因她申請保護令,我真的不該怎麼跟她談, 前後申請兩次民事調解,她都不願出庭。情急下才進她的車內 留下三萬塊部份和解金跟和解懺悔的道歉信 。

順手從她車上拿走一張她求的詩籤(涉及竊盜) 她當天回到車內,發現時又認為蓄意違反保護令

 

請問律師

 

兩案子我都被起訴。我該認罪請法官量刑嗎? 我一直只承認有誤傷她(就一巴掌),她能去醫院驗傷。 她是三天後才去醫院驗傷,竟寫她頭部及臉部挫傷

所以我不能不認傷害。事實我真的有打她一巴掌。 但她再法院都說我毆她三拳 我真的很難過被她污蔑一些事實的經過與發生真相。

她用我給她的錢 請律師告我成恐怖情人樣,被法官看待 ,我又不能拿她交友紀錄事實給法官看 。

因為我有下載存取她和四個男生的文字對話在電子信箱

我若拿她交往男生的資料出來說明 當天傷害案件發生的經過 再認罪法官會判的較輕嗎?

女方後來提出的賠償金額 我真的付擔不起

親愛的律師們 我是底收戶家庭,我該怎麼認罪(傷害強制罪、侵入住宅、違反保護令竊盜 ),才能結束我和女方這一段官司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1 09:21

您好,

 

1、若有和解意思,應向法院聲請合法之調解管道,且您女友又已有聲請保護令,更不應違法保護令內容接近她,以免將事情搞得越來越複雜。

 

2、拿出女友與其他男生交往之證據,對整起案件毫無幫助,而且竊取女友資料之行為已經觸犯妨害秘密罪,拿出來只會徒增罪名。

 

建議您的情形還是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協助處理後續訴訟,才能防止傷害再行擴大,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安 105-01-11 10:18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若有和解意思,應向法院聲請合法之調解 ... (恕刪)

 

謝謝律師回函

 

我的確開始在網路尋求適合溝通的律師。感恩你的回覆。

 

 

怡芳 105-01-11 03:35

我媽媽跟爸爸離婚後原本還有在連絡,後來因為某些原因爭執後

她就不再連絡了,打電話去,媽媽的男友說從那次以後

他們就分手了,但大家心知肚明是那個男的不讓我媽再跟我們連絡了

但我媽的個性不是這樣,好幾年過去了,我媽不僅沒跟我們連絡過

,連她兄弟姊妹所有親戚都沒人再見過她一面或聽過她一次聲音

只有那男的久久一次打給我舅舅說他們吵架了,我媽跑出門

問看看是不是在舅舅那,但都是那男的單方面的說詞,

因為從沒有人再聽過我媽的聲音

奇怪的是那男的每一次打來的號碼都不一樣,

我曾去查過戶口,我媽的戶籍依舊寄在她娘家

但人根本就不住在那,不安的感覺越來越強

很怕她如果還活著也被控制的太徹底了,如果不在這世上了......

不敢想像....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找到我媽的人??

桔店長 105-01-10 12:08

小弟有3c賣場上班,平常除門市銷售外,個人有開網拍賣場(非公司名稱)
事情是這樣,2016/01/04 我有將我其中一項商品想做短期促銷顧修改金額原本價格因為新台幣24750元,卻誤植為2475元,2016/01/05 00:16:34 網拍有客戶下單,直接用信用卡付款(01/05通知已付款01/05透過 支付連信用卡付款(一次付清)成功 ,款項將於01/11撥款給您)

看到手機訊息後我被嚇醒,馬上開電腦在2016-01-05 01:15:46 當下立即發一封信給他內容為:您好,不好意思,由於我們在修改訂金額時金額誤植,讓客人您誤會以為是這價格,請您允許我將此筆訂單取消,照成您的不便請您多包涵,謝謝您。

客人回覆是:我已經付錢了,請如期出貨!買賣建立在信義的原則下
就無下文

在1/5當下我就有在露天拍賣做交易取消,到1/9系統回覆[對方拒絕取消交易].

我有嘗試做一些動作
1/5 第一時間跟客人發信聯繫,金額誤植,希望取銷交易

1/6 請露天暫緩支付對方信用卡,怕到時客人會不會因為有付款,未出貨用刑法339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來對我提出刑事訴訟,露天回應,要對方同意才能停止支付.

1/8有打電話到銷保官詢問案情,他們的解釋,只要是買方有付款,就一定要出貨,可是,就是金額差異太大我才不能出貨,我想請消保官協調,回覆是只能對消費者提出的申訴才能提出協商

1/8有到中正第一分局去備案,我是想要退款,而非收了錢不出貨,而且錢現在還在支付聯,要1/11才會收到款 警察不受理,員警說若對方要告我詐欺,在他們那邊留資料沒有用,要告還是會被告,他請我留下書面資料,到時在跟法官說明.

我想問的是

1.我是個人做的網拍,跟我從事的公司名稱不同,我也不是打公司名號經營
   但是我在露天消費我都有打公司統編,若日後被告..公司會因為我的關係
   被凍結帳戶嗎?

2.我是想今天我不是故意隨便打一個金額誘始對方消費,在推拖沒貨假嫁到別的商品去做詐騙,對方堅決不退款,要求我一定要出貨,請問我一定要吞下去嗎?

3.我想做協調,對方沒去做申訴,我沒辦法去跟消保官申訴,我該如何處理

4.金額差異太大,跟外面市場行情差異數倍以上,想請問有沒有方法可以處理

麻煩各位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0 12: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真的沒辦法,就先向法院辦理提存。

2、此類糾紛,除非我方可以證明消費者明知我方是標示錯誤才故意購買,否則我方有依約出售貨物之義務。

3、恣意使用公司的統一編號,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是偽造文書等情。

你好:

要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自己無過失才有辦法撤銷,本件不符合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 網站標錯價而消費者下標,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企業經營者是否需依約出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肯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此係民法所明文規定者,而所謂契約成立則應經由雙方就要約及承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者史稱合法成立,若欲將要約為擴張變更者,即應視為新要約,因此若已將商品之型號、名稱、原價等標示明確,並其售價折扣之金額亦為確定者,應即是為要約而非單純價目表標示之要約之引誘,並若承諾人未對該要約有做變更、擴張等動作,即應認其契約已成立。」 否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98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依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本件出賣人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而屬要約之引誘,須待買受人視引誘而對出賣人提出要約,且出賣人承諾後,契約方屬成立。出賣人既未對買受人之邀約表示承諾,則契約仍未成立。買受人雖辯稱系爭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不利消費者情形,然經查系爭約款內容,係由出賣人決定是否予以承諾之風險規避約款,合乎交易常情,且買受人所承擔之風險僅係無法成立契約,對於買受人並無損害可言,難謂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情事。」 就你所述之情形,可主張標價為價目表之寄送,屬於要約之引誘,企業經營者仍保有承諾之權利,故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但須注意實務上有採不同見解,屆時訴訟要視承辦法官所採之見解而定。 若能與消費者協調,達成和解,或許是最好的選擇。另外,只要你妥善處理消費者之付款,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規定之詐欺罪,無須擔心。
Kyra 105-01-10 12:02
請問申請車貸雖然有銀行對保審核通過,但銀行本行未電話連絡當事者確認此筆貸款金額與項目也沒有進行語音錄音,只有一次的對保資料表格填寫就可以貸款而放款嗎?而且放款也沒經過通知書就收到繳款單。車行目前已經確認收到此筆貸款,但車行業務並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再者訂車沒有訂金或訂款單的任何文書資料,也沒有通知領牌就連車子都沒看到這樣就把錢撥款給車行,詢問車行為何收到車貸繳款單,業務竟然說那是你本身跟銀行的溝通問題跟我沒關係,再詢問車行業務那你收到貸款為何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對方竟然說沒有主動義務告知那是你和銀行的問題!那連訂金單或訂購單的都沒有那來交易成立? 銀行業務只打電話來說對保通過可以撥款了,但當事人並沒有進當下同意撥款,有說再考慮ㄧ下,銀行本行也沒有再來電確認此筆貸款就直接撥款給車行,這樣的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呢?謝謝!
阿彰 105-01-09 23:27

抱歉,我問題可能比較多,但都遇人不淑,麻煩各位律師能給小弟見解!

1、我爸先前跟朋友一起工作,但工作款額一直沒有拿到,如今爸爸已故,沒有字據,若打電話跟對方談,錄音下來能成追討依據嗎?將來能以錄音檔尋法律途徑嗎?

2、 我媽先前因我爸工作把錢借給我爸合夥人,但拆夥後對方手機換掉也搬牽,重點我媽當初有請對方白紙黑字寫下借據,也有請對方簽本票,如要追討的話,要如何追 討,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嗎?但對方沒有財產,我可以告對方什麼,詐欺背信嗎? 我爸朋友先前有跟這朋友合夥過,好像告詐欺之後他出面調解然後每個月都有固定償還他的債務

3、我哥講義氣(但他信用破產),幫3~5個好 友做保人…  向地下借錢,對方還不起,地下錢莊來我哥,但能力有現,我出面跟銀行借款償還…已還清! 我哥的好友有寫借據本票方放在我這邊,只是每個說要還都沒有還… 我真的快氣瘋了…   借據債權人是我哥的名字, 但我要怎麼去追討…  是要請我哥寫委託書嗎?   借據上我有備註若不還,視同詐欺!  我現在只想能依法律途徑來解決,有的不接電話有的躲起來,我哥說給它們時間,,但錢是我去支付掉了,誰給我時間…  對方有的有黑道背景,我只時想讓對方能否每個月還我一些,匯至銀行帳戶,若一次沒視同詐欺什麼之類的! 就像銀行這樣我每期要匯款,,,這樣也不用碰到對方,直接找對方收,又說沒錢!

 4、支付命令有何作用,對方沒錢,我又能作何處理

 

 

麻煩各位律師能告知小弟該如何處理…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9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沈恆 (沈律師) 105-01-09 23:39

您好!

1.  這要看您的錄音內容而定,錄到欠錢證據就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索討。
2.  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若對方無財產強制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對方財產才有機會拿到錢。單純欠錢不還不會構成詐欺背信
3.  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不會因「備註若不還,視同詐欺」就構成詐欺,還是要依實際事實判斷。
4.  支付命令對方可以不附理由異議,之後需再進行訴訟,勝訴確定之後才可強制執行。若對方無財產強制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對方財產才有機會拿到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9 23:47

您好,

 

1、錄音檔可做為證據之一,最好還要有金流證明。

 

2、可聲請本票裁定債務人執行,若債務人無財產,要告詐欺背信也難以成立,此僅屬民事糾紛

 

3、4、此僅屬民事糾紛借款予他人本就有風險;借據可請哥哥委託你處理或直接將債權轉讓至你名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得視您錄音內容而定,若證據強度夠強或是有其他證據,您可提起民事主張返還金錢,或事先跟您父親的朋友調解。 您可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若於20日內未提異議,您可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沒有財產,可聲請執行薪資,若對方有異議,將進入訴訟程序。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您是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支付命令為較快速可或清償債權之方法,且就算對方無財產,你亦取得一執行名義可於對方有財產時隨時強制執行,不用經過複雜的訴訟程序。

 

小優 105-01-09 04:04

前幾個月我男友因為被朋友勸說說要開店結果叫我男友拿出錢投資!我男友

投資了30幾萬 但是因為內部有些問題 加上合夥人說一套做一套.. 擺明是要

讓我男友一直掏錢給他開店燒錢.. 之後我男友因為覺得古怪 所以退股

但因為他們沒有簽訂合約加上合夥人說要退15萬股給我男友  後來合夥人他媽媽硬要把股份減到9萬.. 意思就是說他只會退9萬給我男友 ..

而且他媽媽踩得很硬  之後我們也只能摸摸鼻子說好那1/10號要先還我們3萬!!

但是這幾天打電話給他們  他們都避著不接電話  感覺就像不想還我們這筆股份一樣  我想問這方面該怎麼解決... 我可不想看我男友兩頭空 ... 再者我是怕說告上法院他們會閉著說我們根本沒跟他合夥做生意  ... 這該如何自保安全拿到股份... 如果有可以收及其他我們投資證據要怎麼收集.. 拜託 !!30幾萬不是小數目了  求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9 10:06

您好,

 

1、在交付金錢時都沒有匯款證明、證人看到或書面的文書?這樣在證明上確實很困難。

 

2、若彼此間有以訊息往來,這些訊息可作為佐證。

 

3、每次的對話,應偷偷錄音起來作為證據,誘導對方於對話中承認有收取你們30餘萬之款項。

 

4、每次男友從戶頭提領現金出來後,若有與他們見面,也可作為這筆錢係交付予他們之佐證。

 

凡事都需留下紀錄,才能保障自己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合夥退夥糾紛外,若對方根本未從事合夥事業,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可以收集相關對話紀錄、書面資料、匯款紀錄。 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通知聲明退夥,並請求結算及返還合夥股份,看對方如何回應,再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告訴。
小優 105-01-09 11:51

我想請問一下 !! 因為他們把我們電話設拒接了..  那我們要尋求法律途徑需要花費多少錢

我們這邊只有證人 因為我男友笨笨的把之前連繫的對話都刪掉了  .. 跟他們面談也沒有錄音

存證所以這點真的很傷腦筋..  現在確定他們是只想空頭吃掉我男友的股份  

所以有比較強大的律師大大幫忙嗎? 拜託.. 我們辛苦賺的錢都投入近去  結果  被股東空頭吃掉

我們心真的在淌血了...

沈恆 (沈律師) 105-01-09 23:26

您好!

最重要還是要有證據,否則錢也是白花。建議先找律師當面諮詢,按實際能取得的證物擬定救濟方式,再按實際所需進行工作報價。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A 105-01-08 22:02
目前沒有工作,失業狀態,有兩個小孩要養,連自己的生活都需要別人接濟幫忙,實在沒能力也無法交出手機積欠的欠費,已經告知電信業者,實在無法負擔每個月的支出,因為欠費欠了不只一間電信業者,業者幾乎天天騷擾要求清償費用電話一直打,每間都跟我說要訴訟法院,請問訴訟法院後我會有什麼後果? 電信業者一而再再而三的來電要求我去跟親人、朋友們借錢來清償欠費,我自己生活以經很過不去了,而且欠費不是小數目,怎麼可能一直這樣借錢來償還,這樣只是越滾越大洞,挖這裡補那裡的...

你好:

失業若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可請領生活津貼及失業給付;生活若陷於困難可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申請中低收入戶,並請領各項補助。 債權人催繳債務並無任何問題,但催收之手段仍有限制,否則可能構成強制罪等問題。 若有債務問題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視情況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清算,獲得重生。
古木喬 105-01-08 19:53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消費糾紛想詢問

本人在9月中購買了一輛中古機車,因為是第一次買車有許多不熟不懂的

車行說可以分期貸款,我看了下價格發現利率算蠻高的,

但是車行說可以繳一期後就直接付清,還會幫忙投保,

他還請公司的人來說明,所以被半騙半哄下就申請貸款了。

車送來以後詢問繳完一期是否就直接去結清,

車行卻回應要先付三期否則有違約金,我們有點不開心但也只能摸摸鼻子繳

等現在繳了三期,準備要償清,車行說叫我們自己打電話貸款公司,

請他們把利息扣掉以後再給公司,

打過去後卻說我們仍要付33000多,非常不合理,

詢問下卻說這多出來的錢不是利息而是保費 (但機車險也沒那麼貴)

去車行詢問也只給我們車已賣,他們管不著,令人氣憤,

最後跟貸款公司妥協以31000的方式結清完畢,

因為是小姐接聽,跟他理論她也沒法給明確答案,

預計明天下午去小7攤還。

 

此車是原價48000的車輛,先付訂金1W,剩38000元

分9期,一期5620元攤還,已繳三期,去除後期的利息,還欠25334元

當初並未說明保費多少,寄來的保險單也僅寫保費項目沒寫投保金額

(我們知道那些是所謂的利息但卻被他們以保費名義要求付清)

 

請問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買一次乖學一次教訓

還是能夠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或維護權益?

若明天前去付清,我應當跟他索求哪些文件?

(ex:付清證明 保費價格說明之類)

你好:

要看當初貸款契約如何約定,可能會有消保法定型化契約約款顯失公平之適用。 消費糾紛可以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若調解無效,有疑慮可以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正式諮詢。
古木喬 105-01-08 19:52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消費糾紛想詢問

本人在9月中購買了一輛中古機車,因為是第一次買車有許多不熟不懂的

車行說可以分期貸款,我看了下價格發現利率算蠻高的,

但是車行說可以繳一期後就直接付清,還會幫忙投保,

他還請公司的人來說明,所以被半騙半哄下就申請貸款了。

車送來以後詢問繳完一期是否就直接去結清,

車行卻回應要先付三期否則有違約金,我們有點不開心但也只能摸摸鼻子繳

等現在繳了三期,準備要償清,車行說叫我們自己打電話貸款公司,

請他們把利息扣掉以後再給公司,

打過去後卻說我們仍要付33000多,非常不合理,

詢問下卻說這多出來的錢不是利息而是保費 (但機車險也沒那麼貴)

去車行詢問也只給我們車已賣,他們管不著,令人氣憤,

最後跟貸款公司妥協以31000的方式結清完畢,

因為是小姐接聽,跟他理論她也沒法給明確答案,

預計明天下午去小7攤還。

 

此車是原價48000的車輛,先付訂金1W,剩38000元

分9期,一期5620元攤還,已繳三期,去除後期的利息,還欠25334元

當初並未說明保費多少,寄來的保險單也僅寫保費項目沒寫投保金額

(我們知道那些是所謂的利息但卻被他們以保費名義要求付清)

 

請問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買一次乖學一次教訓

還是能夠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或維護權益?

若明天前去付清,我應當跟他索求哪些文件?

(ex:付清證明 保費價格說明之類)

Amanda 105-01-08 14:47

當時男方33歲、女方滿17歲,雙方的家長是堂姐弟,雙方當事人知道彼此是表兄妹卻仍然執意在一起,苦勸無用。後來男方在小女生尚滿18歲時未經女方家長同意帶離家,當時女方家長有到警局備案,之後過了四年左右,前一陣子開了偵查庭,偵查完後檢察官要雙方先討論是否能和解,兩星期後再開一次偵查庭。女方家長到目前為止堅決不和解,而男方與小女生兩位事後也電話告知女方家長不調解也請了律師,也在通訊軟體中表明認為男方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我想請問既然近親性交無法判定他們的罪,難道就連誘拐方面的罪也無法懲罰他們嗎?另外男方曾經有過強暴親阿姨的女兒而被判刑入監的紀錄,再加上這次的案件,若能定他罪的話,如果他到最後仍不悔改會加重刑責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15:07

您好,

 

1、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即處罰誘拐未滿20歲之男女離開家庭之人,被誘拐之人雖係出於自願,仍該當本條之罪責。

 

2、所有相關證據均可提供予檢察官偵查之用。

 

建議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交由律師評估,亦可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8 16: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對方誘拐您女兒之證據,撰擬告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爭取起訴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1-08 09:18

大概是去年7月份的事,7月20搬進租屋處。

我是第一次租房子,跟一個室友合租一戶一萬(兩房一廳一衛)平均每人是一個月繳$5000+管理費575,押金一萬,大概八九月的時候後悔要退租,因為室友帶她的一位同事回來住,但是我並不認識,所以我就說那可以請她負擔部分房租否則就不要每天住在這,但是另外一位室友不同意,說她有付水電費就好,這樣是可以的嗎?

我自己本身是因為認為不合理,家裡有不認識的人,可能亂進房間也沒有人知道,我也不知道房東知不知道她有帶人回來住,因為在不高興與室友又沒有共識下的情況搬走,搬走前要兩天要通知房東,但房東並未接電話,打了兩天皆未接電話,後來這件事就不了了之,直到最近那個室友聯絡我說叫我負擔接下來的月租,可是我從八九月就沒有住在那裡了,也並未跟房東押金的事,因為合約上並未寫違約金,照理說應該是只有押金拿不回來嗎?

最近還說要走法律途徑,想問問看如果走法律途徑大概是會怎麼判?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8 1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合租的意思是指兩人都有簽約嗎?

2、房東可以要求終止租約賠償,亦可以要求您繼續履約,並且給付租金,不論您是否仍居住於該處。

3、這樣的情形其實應該先跟房東說明(通常都會約定不可以帶別人回來居住),由房東去拘束對方,我方恣意搬離對於房東來說,我方的行為已經造成房東的損害。

nono 105-01-07 23:38

之前再拍賣上面賣了L牌的皮夾3個(共1500元),被警察釣魚直接帶回派出所嚇得半死,最後乖乖做完筆錄之後等到開庭也同樣明說了是母親出國遊玩時在夜市購買的,知道不是真貨(因為長得滿假的地攤貨所以一個才賣500)只是因為放在家裡實在用不到所以上網便宜賣出,但不知道原來這個動作是犯法的現在感到非常後悔(完全無前科),現場L牌沒有人來也沒有收到他們的聯絡資料等等...最後當場被告知判緩起訴一年罰金一萬元,然後就回家等了許久終於收到判決書(一樣是緩起訴一年罰一萬),之後 再等繳款通知的過程中,突然收到了一封再議乙案業經發回續查,打電話去地檢署問才知道這代表之前的判決不算數了要重審!?這真的是讓人憂鬱症二度爆發...好不容易以為終於有結果了牙關咬緊把罰款繳掉然後又打掉重練.....唉
上網爬文說這大部分都是因為對方廠商不接受這判決,最好打電話和解和解金,也有看到大部分人的和解金都是五萬元,這筆數目對於半工半讀還背負房貸的我來說都已經是極大的負擔,真的很怕我如果明天打電話去問的時候對方開更高的價錢我該怎麼辦!?

請問律師,再議真的就代表是對方廠商對判決有異議嗎?我是否該打電話去詢問和解事宜?如果真的是,那如果對方開天價我該怎麼辦?好怕會因此留下前科什麼的 自己只是一般市民根本不是專業賣家啊.....真的很痛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8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再議就是發回再行偵查,可能是案情沒查清楚,也可能是告訴人(被害人)有其他意見沒有審酌到。

2、本案倘若還沒有跟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可以嘗試看看,不過先不用急,等開庭即可。

3、倘若是因為無法和解而發回續偵的話,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阿憲 105-01-07 14:35

事情發生在上年10/30下5點20左右,我下班要回程的路上,撞到一位4.50歲的先生。
我跟那位先生都是要直行,但他突然打方向燈後立即左轉我反應不及撞上他
我人多處外傷,那位先生則是因為安全帽扣沒扣好倒車頭部著地,當下並沒有死亡,我尋求路人幫忙打電話給119(因為我手機當時車禍掉出壞掉
送醫過程我也是跟著搭上救護車, 在醫院做筆錄酒測值0
事隔一個月還是就醫不治
對方老婆告我過失致死罪在檢查方面說要對我提告,這算是公訴罪?不能撤回這樣對我有什麼影響嗎 ?
因為我自身未滿18因為工作需求 需要機車
調解2次都不成功,因為雙方調解金額太高(要求500萬)我家是清寒家庭並沒有辦法負荷這麼高的金額,對方在調解委員會中有恐嚇行為但並沒有錄音只有家屬這樣是否能成立恐嚇罪。
對方老婆是跟我父親說要讓我父親也是跟現在一樣看著她老公的照片,這樣算是恐嚇了吧
麻煩你們告訴我如何處理 有什麼問題我再補充 
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對方是立即性的轉彎 我反應不及難道他的過失變成我的罪責?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7 14:56

您好,

 

1、過失致死是公訴罪,對方提不提告檢察官都會起訴,也沒有辦法撤告。

 

2、調解過程的言論,聽起來較像是家屬間情緒失控的字眼,又無錄音,較難成立恐嚇罪,而且您應努力爭取受害家屬原諒,提告恐嚇只是徒增爭執,對整件事一點幫助也沒有。

 

3、刑事部分若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較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之宣告。但賠償金額仍是應量力而為合情合理,500萬顯已過高。

 

建議備齊相關資料委請律師處理,與對方家屬商談並在法庭擔任辯護,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憲 105-01-07 16:3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上方有補充一件事情,麻煩您幫我解釋一下

1、過失致死是公訴罪,對方提不提告檢察官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不論對方是否提告,檢察官均會介入調查,當然對方若有和解,則您有機會緩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葉 105-01-07 12:28

幫一間公司網站架設超過10年~

前幾天突然收到一封「著作權聯繫函」

電話去詢問,他說公司網站有圖片是用他們的圖片。

想知道有沒有跟他們公司註冊,若沒有,要我們公司找出當初購買的光碟片證明。

若是找不到一張估計要賠1萬多

都超過十年了的網站了,而且我中間因為搬家及工作關係,將網站整個網站及網址都移給那間公司了,中間超過7年沒有再幫該站維護了,自己也早就沒做這一行了。

若找不到原版光碟片,我需要負責嗎?1萬多元還可以議價嗎?

感謝辛苦回覆的熱心律師,謝謝你們。

您好:

您是於10年前架設該網站,盜用他人圖片涉而有侵害著作權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若您在架設網站後就交給該公司使用,您並無參與,恐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05-01-07 23:53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是於10年前架設該網站,盜用他人圖片涉而有侵害著作權民事責任,依著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那(我或我製作的那家公司)會有刑事方面的責任嗎?

 

 

阿珠 105-01-07 09:16
請問律師大人 我於9月9號在警察局自己承認有吸食安非他命, 出來後不知道可以緩起訴,10天後,聽到人說到此事我就快找律師 寫了狀紙,如最下 每天一直等地檢暑的股別來我填上好送狀紙,股別到了我填完送出去 開庭時狀紙擺一旁我有看到,我們對話到最後.他希望我進去. 我說因為家庭工作,我雙親需要我,我希望醫院治療 他加進紀錄裡,上星期五寄裁定書來說我判勒戒.五日抗告 這裡問題有幾點 1.裡面沒有日期,我大約還多久執行? 2.我們董事長說最快出來21天.是否屬實. 我怕他安撫我亂掰的 3.我在9月9號前一直以來到現在己經投入很多錢在,,豆發一套網站系統 我怕來不及完成就進去了.我快完成了. 要請假的話打電話去我知道.但是有沒有比較特別容易受被接受的方式或說法呢? ---------------------------------------- 刑事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 請 人  XXX 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號 即 被 告 住高雄市XXXXXX 為上列聲請人涉犯施用毒品事件,依法聲請事: 一、 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1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定有明文。又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未滿20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條亦分別明定。 二、 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間曾因施用安非他命而觀察勒戒,距今已超過5年,期間從未施用任何毒品,並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亦無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或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情(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參照),符合戒癮治療之法定要件。聲請人既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平日亦有正常社交、旅遊等之嗜好,此次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實係因工作壓力甚鉅,為求宣洩情緒,一時糊塗而施用,現被告深覺後悔。次查,聲請人目前與父母同住(參附件1: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父母皆因重大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參附件2: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平日皆由聲請人獨自負責照顧其生活起居,如聲請人必須入勒戒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之父母將無人照料。又聲請人在中華聯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擔任經理(參附件3:聲請人名片),倘聲請人必須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勢將失去此賴以維生之工作,且將無力繼續支付父母每月醫藥費用。是揆諸上開規定,懇請 鈞署賜予聲請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聲請人必當珍視此機會,決不再犯,鑑請 鈞署鑒核,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 附件二: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 附件三:聲請人名片。
花花 105-01-07 00:08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在2015年10月時,我(甲方)行駛機車在單向道外車道(車道只有兩個)要準備二段式左轉,快經過紅綠燈時發現沒有機車代轉區,方向燈準備切入內側車道(沒有雙黃線的那種)時被後方汽車撞到(乙方),過沒幾秒時間丙方追撞乙方(我們三台車皆是在外車道行駛並且發生了碰撞),無人員傷亡

事後我(甲方)經過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有收到一張違規左轉(我還沒有切入車道就被撞了),今天丙方汽車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跟我說要我賠償他們7成的費用(33萬3千902元)。
保險員說因為他申請研判表,我的部分(甲方):多向道違規左轉。乙方的部分保險員沒有仔細說明,他們(丙方):沒有注意前方車況

丙方的保險員表示因為我違規左轉是肇事主因,他們因為沒注意前方車況是次因,所以他們要向我求償7成的賠償(他說警方也沒有說誰要賠誰的問題)不然就要準備走法律程序。我想問我(甲方機車無損壞)並沒有跟丙方(車頭壞了)發生直接的碰撞丙方沒注意到前方車況追撞乙方跟我有直接關聯嗎?這樣我還要賠償他嗎?而且我需要賠償的占比到那麼多嗎?我該怎麼做呢?
這件事我有很大的疑惑,懇請大家幫我解惑,謝謝!!

你好:

只要你對於交通事故具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對方就有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對你請求損害賠償。 為釐清你對於兩件車禍是否具有責任,可將初判表、現場圖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規定。 鑑定意見書出來後,若有責任,還可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減輕責任。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kevin 105-01-06 23:16

如題  本身為銀行行員

如果顧客臨櫃提領大額現金(50萬元以上)  

臨櫃顧客非儲戶本人  而為其親人或朋友

但有正確的印鑑和存簿密碼

行員有查看臨櫃人的身分證以及留存資料

也有跟儲戶本人做電話照會  但沒錄音

想請教的有3點

1.如果事後他們有紛爭( 在正確的印鑑跟密碼的前提下)

   銀行需要負任何責任

2.臨櫃人是親戚或僅只是朋友的身分是否會有影響?

3.電話照會本人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謝謝各位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5-01-07 08:56

您好!

實際提領人若經儲戶本人授權成為代理人,自然就有權利領款,銀行付款後就對儲戶發生清償效力,銀行不需再對此筆款項負責。電話照會及留存實際提款人資料可以證明有代理關係,但電話最好要有錄音才不怕對方否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律師 (王律師) 105-01-07 11:18

Kevin您好:

    依實務見解,若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蓋用真正印章,或有正確密碼向金融機構提取存款,金融機構不知其係冒領,對存款戶仍有清償效力,準此,銀行不需負責,臨櫃辦理者之身份為何,無礙上開見解之認定。

    至於電話照會,得確認銀行方確實已盡注意義務,但未錄音者舉證較困難。

                                                                                            王律師

阿傑 105-01-06 19:33

你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你們幫忙

在2015年11月快底的時候在一間餐廳內場工作.一直到2015年12月17日隔日就沒去上班

問題是這樣 因為某些因素導致我想離職 但我沒七天內告知就離職我也都不懂這些規定 我上班時數=12月1號到17日  中間有3天是休假 但老闆昨日1月5號跟我說我上班時間15天扣除2天休假我期間有跟公司借資5000元台幣所以扣下去我還有4529元可領

但老闆說 我未七天前告知  應當扣除七天工資 我薪資是2萬2千元整台幣

折合天數一天等於七百三十三元  733*13=9529 . 9529-5000=4529

七天扣除薪水733*7=5131    我薪水4529-5131=我還要倒貼  所以沒薪資可領

我只是想知道我不是正職人員  還在試用期   又不知未告知七天以前應當提離職

我當時18號沒上班廳餐老闆兒子有狂打電話  但後面我已告知要離職  貴公司老闆兒子也說 (( 不會免強你 只要你有甚麼是要說一聲  不然大家會擔心  遇到事情想辦法解決是對的  但要有輒任新的處理方式  下個月再來領錢吧  ))

可以請你們幫我這些問題  怎樣才有辦法或者沒辦法解決嗎?

105-01-06 18:52
你好:我有一個非婚生子的兒子,他母親在三歲時教我簽字放棄監護權及孩子改從母姓,並且別來騷擾她們她會自己照顧,我當時表達孩子是無辜的,我不會跟他爭什麼所以簽名,隔沒多久,約一年左右她打電話來叫我一個月拿一萬給她多時工作不穩定父親又長年臥病在床,討論後給她五千,但沒穩定工作所以有時會沒給,現在她因我有穩定工作而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她提出這是因?我所以要我再提高金額,我拒絕因她整日喝酒,並說謊成性。我只答應五千不變並付擔孩子所有學費午餐費補習費。她說不然她就要提告,我之前匯款給她的單據並無全保留,或是我負責的太少,我該如何處ㄌㄧ

你好:

父母對於子女有教養及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2),不因離婚而有影響,你仍然要給付扶養費,對方可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請求你負擔二分之一之扶養費(可請求約1萬元)。 若母親有不適任情形,而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可蒐集相關證據,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6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向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約一萬元,依各縣市統計資料而定,若您有對方酗酒等不適任監護權情形之證據,可提出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向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約一萬元,依各縣市統計資料而定,若您有對方酗酒等不適任監護權情形之證據,可提出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豪 105-01-06 16:38

當天因為人非常不舒服 發燒 一直昏睡  一直到下午2點多才醒來 打電話到公司也傳line跟主管報備 但隔天來上班公司卻要記我曠職 請問這樣要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有請假,您應再補診斷證明書給公司,以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lvin.Chen 105-01-06 14:03
你好,我目前在一間App程式任職客服人員,公司要求我們簽署ㄧ份不平等合約,想了解這份合約是否符合勞基法 內容如下: 「薪資獎勵規定」 一、底薪1萬,保障2.5萬薪資 (1)每位客戶安裝50元,每位付費 15%為獎金 (2)薪資超過2.5萬部份,提撥兩成年 終,提撥一成福利金 (3)台中總客戶數,每位成長500 位,底薪提高2000元(起算 1500位) (4)每季結清獎金不足額 二、獎金預期規劃 (1)《電話安裝》每週約20位安裝, 每月80位(目標100位) (2)《個人成交》新訂成交約2成,16 位(目標20位) (3)《約推廣安裝》每週1店,每月 30位(目標50位) (4)《團體獎勵》每月台中客戶入金 超過100位部份(新訂+續訂5成 客戶數),每10位獎勵1000 元,上限5000元 三、新人當月滿50位安裝,次月薪資依 上述規定?勵 四、依客觀環境情況,每半年局部調整 獎勵制度 公司目前還沒我們未達到業績目標而扣薪,也不確定ㄧ季之後是否扣薪,勞保也是保20008的最低薪資,但確因為我們有時因公請事假或需請病假2-3住院回診,確說明請假天數太多要求我們假日補班,有要求出席天數不能低於20天,而我們公司也沒要求我們打卡提供出勤狀況,這樣的合約算合法嗎

依照勞基法規定,工資係雇主對勞工的經常性給付(每月固定支付),獎金及紅利等非經常性給付的部分並不屬於工資。

如果經常性給付的部分低於最低工資,公司的約定違反勞基法,由於勞動基準法是勞動契約的最低標準,因此將來可以起訴請求補給此部分之薪資

關於放假的部分,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可請病假、事假等,公司規定每月至少上班多少日應有違反相關休假規定的疑慮,如果公司強制要求,勞工可以公司違反保護勞工的法令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Jason 105-01-06 13:23
律師您好, 本人昨日下午與太太一起外出回家在社區大門外,在綠燈狀況下未依照左轉燈號即跟隨前車左轉進入社區,當時有一台機車直行且車速很快,我車未與對方碰撞的狀況下,且因我車已經轉入社區也沒有察覺對方摔車。未料晚間接獲交通隊電話指稱我肇事逃逸,並要求我製作筆錄。 請問: 一,肇事逃逸的要件是否必須有碰撞才算?還是只能算是過失傷害? 二,未察覺的情況下,要如何證明我的確不知情 三,我雖然沒有直接碰撞,不過有向對方表示願意和解賠償對方的醫藥費及車輛修理等費用,請問這會影響我被認定是肇事逃逸嗎?

你好: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並未要求一定要碰撞,只要是因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就有可能會構成。 若對方摔倒受傷係因你駕駛車輛所致(例如未注意來車狀況、未禮讓直行車),你未下車查看並逃逸,客觀上就會符合,惟主觀上仍然要具備故意,即認識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仍決定逃逸,此部分要提出證據說明你並未認識到對方摔車受傷,有一定難度。 若能與對方和解,請對方撤回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肇事逃逸罪部分可以爭取緩起訴或宣告緩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6 13: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是沒有碰撞就不算車禍事故的當事人,所以沒有碰撞還是可能認定為肇事逃逸,建議先取得初步判定表及車禍事故鑑定

2、證物的部分包含證人、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等。

3、在法律而言不會,不過會有事實上的影響,建議先釐清肇事責任再說。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肇事不以有碰撞為原則

只要導致車禍事故發生均屬之

但是如果沒有碰撞

且由監視器看來無法認定你們知情(如摔車時你們的車子煞車燈亮起,代表你們知道)

應該也不會起訴

道歉有時候會被拿來當證據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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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於車禍鑑定時即提出所有有利之證據,例如當場之攝影機、行車記錄器或證人等,於偵查時亦積極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未有肇事行為或未有逃逸故意。

小雷 105-01-06 07:11

請問各位律師 事情是這樣的 我大約在一年前在遊戲上認識一個女生 那時候也追過他 雖然在一起了 但是這一年多我才跟他見過兩次面(被他放過很多次鴿子)....期間他用過各種理由向我拿錢 第一次跟我拿錢時有說要還我 我跟他說 等分手時在還吧 就這樣陸陸續續的跟我拿了6~7萬 直到昨天又約要見面時 跟我拿了5000塊 說他沒吃飯 他哥哥的車子要修理 跟我說他哥哥領錢今天才要還我 結果我昨天晚上去找他的時候 他又放我鴿子了 賴也故意不看 電話也不接 請問我可以告他詐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6 09: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基於交往所交付的金錢,很難認定對方有詐欺您,除非對方所述的沒錢吃飯、哥哥修車輛修理等是虛構的,這樣才會構成,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委請律師提告才能保障權益並且避免誣告問題。

2、程序上可以報警處理,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一、不建議告她詐欺

二、只有六萬七萬算小條的。律師看過許多更大條的愛情奉獻,有一個男的給了女朋友一棟房子後來打官司還輸掉,這我上次查判決的時候看到的。

三、愛情是這樣沒錯,我之前愛一個人花了四萬元夾娃娃取悅她,結果她默默的跟另一個男人在一起把我當白痴耍,這當然會恨…

四、我自己長得比較醜,愛第一個女人她不愛我;愛第二個女人她不愛我;愛第三個女人她不愛我還把我當白痴耍;於是我領悟到一件事,就是當妳愛一個而她不愛你,你還會愛上其他人…不要放棄自己,你還有機會的…

五、不建議告刑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雷 105-01-06 13:5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不建議告她詐欺

二、只有六萬七萬算小條的。律師看過許多更大條的愛情奉獻, ... (恕刪)

唉 我知道了 謝謝你 只是我還被他騙了兩次 第一次大概6萬 這次1萬多 第一次跟我說他的錢被她姨丈侵占 我相信他了 沒想到這次還是騙人的 賴他 他不看 動態也封鎖了 只有FB還看的到他有上線 感覺真的很差

當初第一次時我有跟他說 我沒辦法了 到時候你可能要拿點錢給我(他跟我說他有再跟會) 他也說好結果時間到了 人不見了 我那時缺錢 還跟民間借貸遇到了詐騙集團 被搞成警示帳戶 現在想想還真的是有夠笨的

ts00331415 105-01-06 03:22

個人人因推銷器材 買賣成交後也留有收據公司電話給客戶卻被懷疑詐欺 事後路上遭警方攔查強制開我車箱收走我的客戶資料 將我帶至警局說我是現行犯 不讓我打電話限制我自由且被搜身 再筆陸完成才讓我簽搜索同意書 再以涵送處置說我不是現行犯 我該如何自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6 08:30

您好,

 

本案之警員已有違法情事,

 

1、可對違法之警察提出刑事強制罪等告訴。

 

2、現行犯之搜身應僅限於逮捕現場搜尋有危害可能之物品(不包含回到警局),且至警局後應給予您委請律師之時間不得拒絕之。上開諸多違法之行為,於未來訴訟中均可主張違法取證、程序不合法等理由認定取得之證據(搜索之物品、筆錄)皆無證據能力。

 

建議攜帶相關資料交由律師評估,並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救濟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警察搜索程序應有違法,將來可以爭執其搜索的證據證據能力,而本件應會移送給檢察官偵辦,您可以主張雙方是屬民事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揪妹 105-01-06 00:54

各位大律師好,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妹妹在去年104年,和男朋友在居住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21.0864公克)、分裝袋60個等物。案發後我妹妹開庭總共開了2次,第一次是在簡易庭,第二次是在桃園地檢署,簡易庭的少年法官說我妹妹犯的是公訴罪,是重罪...所以要由地檢判。

104年11月25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公文,有兩張,一張是「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第二張則是「檢察官起訴書」.....

不起訴那張內容是自難僅憑被告單一自白,遽認其有上開犯行,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認其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起訴書內容是由我妹妹他男朋友的行動電話與買家約定交易地點,再由我妹妹交付毒品之方式,在某某住址(妹妹的租屋處),以新台幣之代價,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XXX施用。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我妹妹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據:證人XXX(妹的男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據:證人XXX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門號跟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各1份
北刑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

我妹妹係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少年事件觸里法第67條第1項中段、刑事訴松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今天家裡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內容是這樣的。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11/19為不起訴處分,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規定為駁回之處分。

----

目前的資料是這樣,但不懂法律的我真的看不懂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意思是什麼..我妹妹犯案時是個未成年17歲,就學中,沒有任何前科紀錄,查獲那天,北刑大有幫我妹妹驗尿驗血,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沒有任何通知書,就代表我妹妹沒有吸食毒品是這樣嗎?想知道結果但都沒有信件?當然不希望妹妹跟他男朋友在一起竟嘗試毒品這種害人的東西......

她現在已經滿18歲了,和我ㄧ起唸大學,她想念大學的原因不光只有很喜歡幼保科,也因為我們的母親從小就告訴我們大學一定要唸到畢業,妹妹現在除了上課以外都很乖待在家,沒有跟之前那些人連絡,在地檢署開庭時,妹妹向法官說 只希望能把大學4年好好唸完...

問題1.吸食毒品驗尿報告會寄來嗎?

2.高等法院的處分書 是指地方法院的起訴書嗎?還是什麼..

3.我妹妹最有可能被判什麼..最壞跟最好的打算.

有一點可能會被判緩刑

3個問題麻煩大律師解答 拜託了 謝謝 真的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06 07:38

您好!

1.  驗尿報告會交給送驗的警察機關,不會寄給被驗人。
2.  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結論是駁回再議,也就是維持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
3.  妹妹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罰則不輕,但因犯罪時未滿18歲得減刑,如果還有其他減刑事由,並獲判刑在二年以下,才有機會獲緩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為維護您的權益,請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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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起訴處分書跟高院這些你就不用去管

這表示沒有事情

但是起訴書部分非常嚴重

這是販賣毒品共犯

但以你妹妹的年紀應該有拼緩刑的機會

且次數不多相對來說機會更大

至於吸食部分檢察官如無裁定勒戒

通常就是沒有驗到毒品反應

所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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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6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6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販賣毒品,不太可能有緩刑之機會,您妹妹目前應考慮為承認犯罪、供出毒品來源,嘗試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請求減輕其刑,減少入監服刑之刑期;或若卷內證據不足,為無罪答辯,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爭取無罪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KO 105-01-05 23:19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10/17與人發生車禍意外,我雙黃線左轉撞上對方,有報警,警方有開紅單本來責任在我,機車幫對方修好了剩外傷,(有進醫院檢查當晚就出院)大約10天問候對方一次都說傷勢未好,我也認為只是在復健,12/25接到對方簡訊說要開刀後來到對方家關心對方說因傷勢很嚴重一直沒好轉所以轉了大醫院才知道肩膀的筋斷掉(兩邊都有斷裂),我質疑的點是若是車禍造成為何過了2個多月才發現(筋斷掉他說一直紅腫摸會痛為何可以忍2個多月),對方是開家電行(冰箱冷氣那種)有沒有可能是職業病造成車禍是間接,對方出院那天打電話叫我去繳清住院費用包括材料費6萬,我稱身上沒錢未出面,請問我可以如何判斷對方車禍真實度

感謝大家的幫忙   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5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察之初判表或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再就對方傷勢之原因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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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察之初判表或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再就對方傷勢之原因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KO你好,傷勢是否為車禍所造成與交通事故鑑定無關,車輛應該皆有投保強制責任險,或你有另投保責任險,建議透過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並看看能否先向受傷的對方索取詳細的診斷證明書、收據等相關醫療證明,再與保險公司承辦人員討論理賠以及自負額的空間。

以上供參。

妮娜 105-01-05 20:42

在去年7月  我亦如往常 的去經常的超商消費 去拿之前的訂的商品在等待的期間 去Ibon 機去繳費 因為要輸入一些涉及到個資的資料 所以左右查看有無可疑人士 輸入 繳費完 拿到商品之後 我就離開了 那間店  但是 我 並沒有想到 我會惹上一個麻煩  過沒多久 就一直接到電話 是店員打來 問 有無撿到一個隨身碟 失主很生氣  我一直跟他強調我沒有拿 也許東西還在店裡 之後去的時候 店員一直問我同樣的問題 過後一個月 因為我之前拿的商品去換 所以我去那間店  向店員反映 向店長索取承辦員警的名片 但是沒想到這卻是噩夢的開始 當初 警員只是叫我去為案情做說明  不知道為何到最後卻變成我變成拿不知名人的隨身碟的竊盜嫌疑人 還做筆錄 被以竊盜案起訴 (警方向失主指認嫌疑人的方式 竟然是拿一本文件夾 上面幾張紙 其中有一張有幾個人的大頭圖再加上有拍到我在 Ibon 機前面和有結帳的畫面(但並沒有我有拿隨身碟的畫面)就這樣我就變成嫌疑人  還怪我為何一直不接電話(我又不知道那名警察是真的還是假的?現在假司法人員的詐騙案一堆 況且我有之前有沒有該名員警的名片 )說因為這樣那名失主 很生氣  該生氣的應該是我吧 警方先是騙我說 說明案情(我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要說明甚麼?)變成我是嫌疑人?要做筆錄 (說是筆錄 其實只能剪下複製 貼上的文書吧了)..... (這樣不違法嗎?)之後又過了一段時間 又有文山區派出所的和中壢派出所的人員要我去他們那邊去說明案情(中壢的吳姓員警 竟然打去我的打工地方 說我在中壢 跟人有衝突  需要去處理 中壢 我很少時間會去中壢 根本不可能會跟人會有衝突 而且我在新北市要去中壢市 我打工的時間就很有限 那有閒時間去那麼遠的地方?(這樣不算洩漏個資違法嗎? 一般人洩漏 就有違個資法 警察難道不算嗎?)過沒多久又換文山區的吳姓巡佐 以同樣口吻 以叫我去說明案情的方式 騙我去 這次跟糟糕 時間也拖得最久 他也很明白的說 是為了業績 所以 才會有 而且還說 我為何沒有接到傳票 結果是傳票寄到我的戶籍地(有哪條法律規定 戶籍在新北就不譨住在台北  )說 我已經被通緝了 我之後被請到2樓做跟之前差不多的筆錄(但是 在做筆錄之前盡量照他們的說法去說比較好(被迫照他們的話(四周都是拿棍子和槍的人 我很害怕 所以才會)我以為這樣應該 會很快能解決 )沒想到這次被迫被隔離在偵訊室 單獨接受筆錄 而且 還被上手銬 做筆錄(我本來 就沒有動 為何要遭受這樣的對待)結果 最後竟然又要去文山第一分局 壓上指紋 照犯人才會照的照相 最後 連用手機查時間也被限制 強行銬上手銬(這樣不算限制 妨礙他人人身自由嗎?違反 侵害到我的權利(益)嗎?)坐上 偵防車去士林檢查署去接受夜間偵訊(我沒有同意為何 可以違背侵害我的權利(益)夜間偵訊不是要經過有規定嗎? 難道檢察官有那麼急迫 將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無辜的民眾上面嗎?(我當然知道要當檢察官 滿不容易的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 讓我有一點疑惑 ?)我在還沒有被檢察官做 不和邏輯的夜間偵訊時 是待在一個滿是鐵窗籠子的地方 (我一直在思考 他們一定是認識的 我為何要遭受到這一連串危害到我權利(益) 又讓家人操心的事情 真是感到莫名其妙)肚子又餓 中餐沒吃 晚餐也沒有吃  我一看時間 我 勒11點快12點  我又累又餓又渴 在想著 到底還要多久 司法 是這樣對待無辜民眾的 真是*** 接著就被帶出去 偵查庭去 接受訊問  其實 我根本沒聽多少 因為 已經領教過司法 第一線為業績 意圖栽贓 罪名的員警 問的還不是想同 就是要我承擔莫須有的罪名(警察 和檢察官不是應該 要為人查出真相 追出線索的嗎? 為何我遇到的不是如此嗎? 讓我覺得有些無能 該不是懶得追懶得查 還是 根本無作為 還是根本查不出來 反正 隨便找人當替死鬼不就好了?) 女檢 問我為何要拿 東西在哪? 你就承認吧(我根本就沒有動到看到 要我承認啥? 你承認 罪名 很小的?(有一部分的陳述是警察要我這麼說的 我當時 為了 想趕快出去 所以才會)(竊盜 侵占遺失物(我沒拿 算甚麼竊盜 東西我不知道在哪 算什麼侵占遺失物)你很緊張是吧 是因為東西在你這所以 你很緊張 是吧! (** 我緊張 我站的不太穩是因為我肚子餓了快一天 體力透支 既然你們都不追查 硬是要我承認被栽贓的莫須有的罪名  問的問題都是對原告有利 說實話你也不信那我還要回應你甚麼?) 你不承認 事吧 交保 一萬元 (一萬元 這麼輕易就要拿一萬 政府是很缺$$嗎?還是?對於 檢察官(公務人員 耶 薪水自然比我打工族還要高 一萬元對司法人員 簡單的 對於我 難 但是 檢察官薪水難道不是我們市井小民的納稅錢嗎?))接著就被帶回去鐵籠了 看門的(鐵籠子的)還說沒交付交保金 明天才能出去 看著其他 要嘛限制住居 要嘛無保請回 要嘛 交保金20幾萬 要嘛 申請羈押 為了要出去我好不容易 東湊西湊把 存很久的錢拿出來付交保金(無妄之災 冤枉錢 白花錢 從頭到尾 都跟我無關?)出去了看門的警察說如果 怎樣錢是可以要回的 (我本來就不用付 不用來的)出士林檢察署 都快2點多了 .......... 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為何我會變成這樣不但 讓自己背上莫須有的罪名 還讓母親擔心  無能的檢警 滿意了嗎?

你好:

請直接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412-8518(市話可以直撥,手機請加02),會有專人協助你,若符合扶助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 其實你第一次去分局作筆錄時就要委請律師陪同,在檢警取得你的自白口供以後要再辯白會有很高的難度,例如江國慶冤死就是因為空指部刑求取得自白,後續的自白都是因為刑求的繼續效力持續到檢察官所造成。 為避免上開悲劇再度發生,法律扶助基金會已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由律師陪同之專案,可以善加利用。
蘇小姐 105-01-05 16:05

你好,我公公(戶籍在金門)103年8月與陸配登記結婚(未住滿183天,亦無居留證),104年8月公公過世,陸配在過世第三天不告而別(對後公公事不聞問),返回大陸,並居住於大陸我先生名下房屋內,其間透過電話請其出面協商,但其表示不用談,大陸與台灣房屋(新北市中和區)要任由她居住,等她百年後再說(已完成遺產申報),現欲提出遺產分割 及告其佔據大陸動產 請問該怎辦

GraceO 105-01-05 10:50
約104年10月因朋友A表示有認識的朋友B可用優惠價購買iphone手機,故陸續追加下訂手機共四支,期間聯絡均由A代為連絡(line或電話),售價為一支兩萬,故共8萬元,A表示B說要先付訂金每支五千,故我轉帳2萬元訂金給A,預計104年12月初會到貨,到貨後給尾款。 12/8預計交貨時,又表示貨寄錯需延到12/15後交貨 12/14表到貨需清點,預計12/16交貨並表歉意每支手機少收5千元 12/16當天表示貨數量有錯需要再延12/21或12/23 12/24因數量不對無法交貨,表示抱歉到時貨到訂金全退並不需收尾款,我表示要退訂一支退還一萬訂金,及要求賠償5千 12/25 B表同意但要下周(無給確切時間,後來才說三個工作天),我表示不處理會提告,A表示會轉達給B 12/28 A表示B 12/29會轉15000給我,到貨B給退我訂金並且不用給尾款,我回應:12/29中午12點前處理,不接受任何理由延遲,我要求共退兩支手機,以及訂金全退回,兩支手機可以等,請B共退訂金四萬+一萬賠償,A表示B回答應 12/29我沒有收到錢,A表示無法電聯到B(沒人接) 12/30 A表示12/29請她的朋友C去找B,B酒駕被抓,人在警局12/30要開庭,暫時無法處理手機的事,我請A打給B並錄音以下這段話:1 2/31中午12點前退回訂金兩萬+他自己答應的一萬的賠償費用手機我可以等,如果沒有手機再告訴我並看要怎麼處理,不然等著被告詐欺吧,A說好會處理 12/31沒有收到錢,沒有聯絡 1/4電聯(錄音)A表示B的女友捲款跑了,身上沒有錢可以退還手機費用,但1/14的手機仍會到貨,可準時給手機
黃綠紅 105-01-05 10:12

大家好,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問題,因信任朋友,並未做紙本合約,

加上line的對話紀錄因手機電腦重灌而只留下少部分,

現在對方把FB,電話,line皆刪除,完全聯絡不到人,非常苦惱,懇請各位專業協助,謝謝!!

事情是這樣:

去年八月的時候把錢匯給一個朋友(A),請他代為投資,當初說定風險門檻設定為七成,亦即十萬元如果虧損到剩七萬,則會立即停止,並返還剩餘金額

當時匯款後隔了幾周,詢問投資狀況,對方告知他配合的人(B)沒有遵守風險門檻把錢全賠光了,問朋友(A)如何處理,他說已請對方(B)開立本票,去年十一月底會還款,所以我十二月時再次詢問,朋友A說對方B籌不出錢,且已控告他背信詐欺,並承諾他(A)於2015年底~過年前會處理款項問題,

昨天1/4要找他問的時候,發現朋友(A)已經把FB..手機號碼...LINE全部刪除停用,目前找不到他的人,由於line對話紀錄不完整,手邊只剩下匯款給對方的單據,請問目前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的建議,感謝!!

你好:

刑事部分可向警察機關、地檢署提出背信罪之告訴。若果真有進行投資,因投資失利,不會構成詐欺罪。 民事上可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若查無對方地址聯絡方式,則要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請地檢署或法院協助查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5 1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直接和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依約履行,否則就提告

2、提告的部分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刑事告訴狀。

Ken 105-01-05 09:54

我想問。小孩的監護權是父母共同監護。在小朋友十五歲前在生父那生活。

判決書上有說每個禮拜六日母親可以探視跟帶回家過一晚。

但是到現在生父那不接電話。不然就是藉故找藉口不讓母親看。前婆婆也怒罵母親不讓小孩母親探視。

這樣我們該怎麼處理。如果要再次爭取監護權可以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5 10:08

您好,

 

如對方有阻撓探視之行為,您可選擇:

 

1、您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交付或探視子女強制執行。

 

2、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重新酌定探視之時間、方式。

 

3、若對方有違反孩子意願強制扣留孩子,還可提起刑事略誘罪之告訴。

 

建議備齊相關資料,委由律師處理,保障自己及孩子之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何栩仁 105-01-04 17:30

我與前妻在很不愉快的情況下離婚,因為考量到前妻在過去6年都是全職媽媽,小孩對她依附與親密性,當初離婚協議書簽「小孩共同監護共同撫養」,但是小孩與前妻住在一起。之後要見小孩都被前妻百般刁難,兩人也搬家失蹤,前妻的電話也愛接不接,後來有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每月探視小孩2次(每1、3週的六日),輪流在雙方家過年...等」,但調解後她只讓我每月見2天(每1、3週的週日),但探視日安排了一堆小孩的補習(鋼琴、書法、溜冰、舞蹈),幾乎都在接送趕補習中度過,過年也不讓我見小孩。我想討回我應有的權利,但是小孩受她媽媽影響太深、又跟她媽媽同住,都在電話中說:「是我自己不想跟你見面的。」而取消探視。我該怎麼辦?

又,我每個月都會固定會教育生活費給我的小孩,然而前妻都會叫小孩跟我哭窮說:「錢不夠、沒錢吃飯、不多給錢就不要見面...等」,但是我側面了解她們常常出國、吃大餐、買奢侈品。我能否向前妻索要每月花在小孩身上的開銷明細?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若前妻已嚴重侵害你的會面交往權利,則您可以提改定監護權訴訟,就扶養費部分,若覺得不合理,亦可僅給付合理數額,其餘等對方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再為爭執。

小真 105-01-04 11:37

大約是在去年9月份發生的事情,車子壞掉,停在路邊,然後還有放警告標示(路過的警察還幫忙加放三角錐),那天天氣狀況是下小雨,對方騎乘下班沒有注意路況撞上了!!然後就差撞進醫院,我們被警察通知後就有到醫院去,結果醫生說那是舊傷,這次車禍只有皮肉傷而已。我們也請對方將車子送去修理。結果...

第一:修車廠(我們有認識),他直接跟我們說對方獅子大開口就是要坑我們,一直要亂修亂換東西!

第二:對方就說他沒辦法上班,要我們賠償,一直電話騷擾......3.

後來就說要我們付他無法上班的費用.....

我們覺得不合哩,所以就不願意支付。案子就轉成刑事案件

結果第一次出庭,檢察官竟然說:你覺得2萬元和解金很貴嗎?我處理的案件都是百萬起跳.也說三角警示扁須要放到100公尺以外等等....

後來我們就說要轉調解委員會,但因沒有接到電話,(回撥得的答案是陳辦人休假.有請她回電處理.但得到的結果是又轉回刑事案件.)

在不堪其擾的情況下.....我們妥協了,付了和解金簽了合約書。

現在卻又要再出庭(出庭要請假又要扣薪.....)

請問要如何請假免於出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4 14: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私下和解,則依法還是會傳喚雙方到庭確認和解撤回告訴的真意。

2、倘若無法到庭,可以以書面陳報看看,倘若檢察官拒絕仍在行傳喚,則建議還是要到庭。

poa 105-01-04 11:24
本人與葉姓男子因感情糾紛臉書通訊軟體對話 葉男於訊息中打出 "你找死阿" "我只要一通電話就可以把你搞掉" "只要再一次我就連本帶利跟你討回來" 等語 造成本人壓力過大 產生失眠狀況 並至精神科診所就診 請問上述案件是否可對葉男提起恐嚇告訴 法官自由心證判定類型為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4 1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該訊息截圖,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檢附相關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4 1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該訊息截圖,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檢附相關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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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均 105-01-04 11:24
本人二審判決3年八個月 我原先從頭到尾都沒認罪.因為我真的沒有賣.但是二審審判長說 我不認的話就把59條拿掉變回7年 給我跟律師去庭外私下討論兩分鐘 另一被告說我跟律師離開後審判長說 若我認罪的話就給我緩刑 律師當時跟我說 我看乾脆我認好了 預防被判7年.搞不好我認罪還可以緩刑.因為這樣時間又那麼短.所以我就說認罪..結果宣判被判3年八個月. 一審證人指證警詢跟審理時說的不一樣.有利於我的都沒被採納.都只一面聽於證人的說詞.而證人在警局又沒驗尿.他沒驗尿報告怎麼能說他有吸食又是跟我買的?我跟他根本不認識他只是我男友的同學而以我也沒跟他當面說過話.他也有說我跟他沒有對話.只見過兩次.而我跟他唯一得通聯藝文就只有一句他打電話到家裡我接聽我說(他出去了.他叫我拿給你) 但是我當時拿給他的明明就是現金.他在審理時他也不否認我有拿過錢給他.但是他卻說我當時是拿毒品給他.另一次是他打給我男友.我男友說(我叫我女朋友下去).他卻說當時是我拿毒品給他.警詢說我是直接拿給他一看就知道是毒品.審理時又說我是用衛生紙包著給他.而他又無法證明只說我就是拿毒品給他.說我應該知道之類等等.真的很冤枉.而且他在警詢又沒驗尿.程序這樣對嗎 沒有可能是他為了自保而亂栽贓嗎(減輕其刑那條)他也沒驗尿如何證明他有吸毒?又說是跟我買的? 希望能電話詳談 現在要上訴..急找對這樣案件擅長有把握上訴不被駁回值得信任的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4 1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二審判決十日內盡快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三審上訴為法律審,非事實審,若僅針對二審認定事實之部分加以著手,恐有裁定駁回之可能,建議可針對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違背法令之處,加以多加著墨,方有廢棄原審,發回二審再為審判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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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4 1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二審判決十日內盡快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三審上訴為法律審,非事實審,若僅針對二審認定事實之部分加以著手,恐有裁定駁回之可能,建議可針對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違背法令之處,加以多加著墨,方有廢棄原審,發回二審再為審判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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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能否上訴成功必須要看卷宗內容

否則很難只憑電話中談論即可知悉如何上訴

這是有難度的

所以建議要面談才能夠知悉

以本案來說

證據調查不完備

因為偵查中、審判中矛盾陳述

應該要仔細調查清楚以釐清真相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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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二審認罪,所以上訴成功本即有難度,且要針對先前卷宗內容來攻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1-04 22:44

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供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倘以販毒及購毒者間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買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為相當,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本身仍屬購毒者單方之指證,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本件原判決認定蘇宏森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怡綾犯行,係以黃怡綾之證言及卷附蘇宏森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一月七日與黃怡綾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論據,然蘇宏森自始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細繹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並無蘇宏森與黃怡綾言及毒品種類、數量等具體內容或一般熟知毒品暗語之對話,尚無從判明其等所交易毒品之品項及交易之方式為何,自不足作為其等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且本案似未扣得任何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或其他與販賣毒品相關之證物。似此情形,如何得謂黃怡綾於警詢、偵訊時所稱向蘇宏森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言確與事實相符?非無再加研酌之必要。原審未進一步究明,遽採黃怡綾之指證為上訴人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認定依據,自嫌速斷,且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施用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之人,雖非屬共犯證人類型,但因彼此間具有利害關係,其陳述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性之危險,為擔保其真實性,本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相同法理,自仍應認為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上之價值。此之補強證據,必須求之於該指證者之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原判決認定朱佑鎧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晚間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潘奕達未遂等情。係以朱佑鎧與潘奕達於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二十一時一分五十八秒起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潘奕達於警詢證稱:上開譯文內容為其與朱佑鎧之通話,「穿褲子的妞」是指毒品K他命,「我要二十」是指二十包;毒品K他命係以每包新台幣(下同)四百元以下的價格(每次交易價格不一)向朱佑鎧購得等語,為其所憑之證據(原判決正本第五頁倒數第十行至第六頁第六行)。然朱佑鎧始終否認有上開販賣毒品之犯行,且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依卷內資料及原判決所載,潘奕達係謂:「那個『沒有褲子的妞』還有嗎?」(原判決正本第五頁倒數第七行)。而潘奕達於警詢係稱:「穿褲子的妞」指的是毒品K他命等語(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四行、第七頁第三行),與通訊監察譯文之用語並非一致。則其於電話中所謂「沒有褲子的妞」,能否確認係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非無疑。又潘奕達嗣於偵查中翻異前詞,改稱:朱佑鎧並沒有販賣毒品,於警詢之所以如此陳述,係因員警在錄音前告知他要將譯文的數量都說成是愷他命,這樣就會沒事;員警告知已經掌握相關販毒證據,若不承認,會一起列為毒品被告,因而才會指證;前揭通話譯文的內容並非購買毒品之意等語(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八至十四行)。係指於警詢受有脅迫而為不實之供陳,其陳述是否屬實?核與其警詢供陳是否出於任意性之判斷攸關。原審並未查究明白,遽以單純施用第三級毒品並無刑責,潘奕達亦無因此供出毒品來源而得獲致減刑寬典之誘因等(原判決正本第七頁第五、六行),與潘奕達抗辯不相關連之論據,資為判決基礎,而認其警詢所陳為可信,亦嫌速斷。從而,關於此部分得否僅憑語意隱晦不明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潘奕達於警詢中就通訊內容尚非明確無疑之陳述,互為補強,即認朱佑鎧確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確切證據,而至無可懷疑之程度?饒堪研求。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詳附件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亦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應有關聯性,始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原判決認定朱佑鎧另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劉宗銘未遂等情,係以朱佑鎧與劉宗銘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十九秒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主要證據。然朱佑鎧與劉宗銘均否認有毒品之交易,並稱上揭通話內容與愷他命無關云云。原判決雖以證人即劉宗銘女友羅渝方於第一審審理時證述:其與簡妤欣之通話譯文中「下面」指「愷他命」等語,證人潘育奇證述:其與簡介翌、簡妤欣之通話譯文,上面代表「搖頭丸」,有時會以「樓上代替」,下面代表「愷他命」,有時會以「樓下」代替等語;參以潘奕達於警詢亦陳稱:「穿褲子的妞」為K他命之代號等語。資以佐證認定:朱佑鎧與劉宗銘通話內容之「下面」即為愷他命云云(原判決正本第八頁第十二行至第九頁第七行)。然依原判決理由欄上開引敘,羅渝方所謂「下面」指愷他命等語,係就其與簡妤欣之通話內容而為說明;潘育奇所謂「下面」代表愷他命云云,係就其與簡介翌、簡妤欣之通話譯文所為之陳述;至潘奕達稱「穿褲子的妞」為K他命之代號等語,能否引伸其意,而轉為對「下面」用語之解釋,亦非無疑。而以上三人所述各情,均非就朱佑鎧與劉宗銘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而為說明,則渠等所陳各節與原判決所認朱佑鎧販賣愷他命與劉宗銘究有何關聯,而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原判決未深入審究並闡述明白,遽以上開不明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其關聯性尚有疑義之第三人之供陳,遽為不利於朱佑鎧之認定。難謂適法。朱佑鎧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即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朱佑鎧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 

這應該你 用得到  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

賴 id ncc101ds

 

 

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單純整理一下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又增加好多好多了,看何時達到百勝@@)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無罪確定。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民事也是原告之訴駁回,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30001450-260102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http://apple.nextmedia.tw/ …/%E4%BA%BA%E5%80%AB%E6%82%B2%E5%… 
http://www.appledaily.com.tw/ …/%E5%B0%81%E5%98%B4%E9%98%BB%…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下面是蘋果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 …/20150204/554138/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強盜罪。 
(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販賣毒品。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高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一)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七、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四)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感覺於我心有戚戚焉啊。
八、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九、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國歌中,一心一德,貫徹始終之法理,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以上虎爛完畢,當然一定有和解,要不然就沒有因果了) 
十、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一、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 …/20150419/595119/ 
http://www.appledaily.com.tw/ …/%E3%80%90%E6%9B%B4%E6%96%B0%… 
十二、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八)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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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 105-05-12 12:12
回覆 邵勇維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未經他人同意可以隨便拿他人判決文出來張貼嗎?而且案子也不是你幫我打的!

你的行為造成我很困擾!可以不要張貼我的判決文嗎?

Hank 105-01-04 11:23
在路上有位女孩向我借錢,事後說要歸還,但未歸還,經網路上的資料查詢才知道此人是慣犯,請問可以到警察局已詐欺成案嗎?還是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可以解決? 有在郵局前的監視器錄影及該借錢女孩男友的電話錄音,內容有說到那隻手機有借給那位女孩使用並且那女孩是他女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4 15: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可以證明對方是慣犯,然後再依其犯案手法考慮報警提告詐欺罪。

2、反之,則只能提告民事清償訴訟

林蘋果 105-01-04 11:17
您好: 12/18 將父親暫托護理之家(預計至105/1/5) 12/25 早上機構來電告知12/24晚上約5:30發現父親右側屁股有傷口,家人立即前往了解狀況,護理之家說不清楚怎麼發生的,應該是父親坐輪椅磨破皮。 家人不能接受此理由,故護理之家告知晚上可以請醫師說明。 夜間8點左右家人再次前往機構與醫師(復健科醫師)接洽,然醫師說不清楚傷口的狀況。 母親同時發現父親手腳冰涼且僅包覆尿布蓋薄被子睡覺(未穿著長褲), 現場夜間護理師、社工師、白班居服員及夜班居服員皆在場, 經詢問,照服員告知:「不然晚上尿溼褲子還要更換。」 母親當下發現父親右側肢體無力舉起,故要求送急診。 母親要打119叫救護車時,機構要求不要打119,他們有配合的救護車。 至急診施打點滴時,急診護理師發現父親又手掌心有一處刺傷及乾枯血跡。經急診室醫師評估後轉住院檢查治療。 12/26 聘請看護照顧,又發現父親身上有多處瘀青痕跡。 12/27 家人前往機構接洽護理長,要求機構至醫院探視父親並了解狀況。 12/28 機構護理長及社工前往醫院探視父親時,我詢問護理長:「我父親身上為什麼有瘀青?」然護理長回應:不知道,需回去詢問才知道。 中午時,機構主任打電話給我:「有甚麼事嗎?護理長叫我打給你。」 我:「主任如果沒有搞清楚甚麼事,那打電話給我的用意是甚麼?」 主任:「那你說,你們要要求甚麼?」 我非常生氣的說:「我不是在勒索你,我也不是要錢,你不要用這種態度跟我講話」。 談話當中,機構主任不斷推卸責任, 後來告訴我們:「不然你們就去報警或去告衛生局好了」 面對機構如此惡劣的態度,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你好:

若父親意識清楚可以詢問事情發生經過,護理之家的照顧人員是否有施暴。 若父親意識不清楚,要判斷父親是否有自傷傾向,可以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向護理之家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醫療費用、慰撫金),請求權時效是2年。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但要有證據使檢察官有所懷疑,才有可能繼續偵查,刑事部分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4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父親受傷之照片及驗傷單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護理人員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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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4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父親受傷之照片及驗傷單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護理人員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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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 105-01-04 11:15
我在12/24匯款給那位網路賣家 而他說有現貨所以基本上匯款完畢就能直接寄貨 但是之後用各種理由一拖再拖 就是不寄貨 直到昨天晚上他直接封鎖我的臉書所以根本找不到他人 我現在有他的名字 電話(不確定還是不是這支)還有之前的聊天記錄 但是不知道要怎麼讓他受到法律的制裁
為更瞭解您的案情,及維護您自身權益,建議您來電洽詢,諮詢專線:02-2833-3731。
poa 105-01-04 10:17

本人與葉姓男子因感情糾紛臉書通訊軟體對話 葉男於訊息中打出 "你找死阿" "我只要一通電話就可以把你搞掉" "只要再一次我就連本帶利跟你討回來" 等語 造成本人壓力過大 產生失眠狀況 並至精神科診所就診 請問上述案件是否可對葉男提起恐嚇告訴 法官自由心證判定類型為何?

你好:

對方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可檢附你的診斷證明書、對話紀錄,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和解檢察官起訴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上亦可單獨請求損害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4 10:24

您好,

 

法官認定案件是否涉及恐嚇,通常係以社會一般經驗來判斷該言論內容是否讓人產生恐懼;又若對方僅告知其合法之權利(例如:我要去法院告你)等語,則不屬於恐嚇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