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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 105-04-13 10:03

爸爸於105年3月2日往生.在往生時身邊有一袋現金70萬,而這70萬.照爸爸朋友供稱為是許多朋友拿給爸爸投資的一筆錢.但只口說並無相關借據.但因為那一袋錢裡有分好幾袋每個投資者拿錢的個別紙袋等。
而那些投資者有向警局備案.說明什麼顏色袋子是他們的錢.金額也都有符合但是少部分的.有些金額還未有人報案。(這些是靠爸爸女友口頭告知的)
備註:爸爸往生時在自家公寓一樓外面.那一袋錢離我爸幾步的距離.所以轉為刑事案件.警方也有到爸爸樓上住家搜索相關東西.及手機現金都被扣押。

而爸爸往生後.我有查爸爸聯徵.有一筆欠款約17萬其他就沒有了!財產清冊也都為無。
而問題來了.那些投資者一直叫弟弟把這些錢還給他們.弟弟說明不能確定這些錢確實就是他們的.或金額是不是如他們所說的.怕真的私下處理會分的不公平.而造成日後困擾.因此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權來到我(姊姊),弟弟一直叫我辦理拋棄繼承.怕我也會惹上麻煩!而那些投資者覺得為何不私下領完那筆錢.還給他們就好.還辦拋棄?!那些錢若充公怎麼辦?因而氣得直要告我弟弟!

想請問1.這筆現金.若那些所謂的投資者他們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拿回他們的錢嗎?(分裝的袋子上有那些投資者的指紋或電話上可能有說明)

2.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若是爸爸聯徵查出欠款的債權公司追討這筆17萬.我是否要償還?是以這筆70萬繳清嗎?而剩下的金額還給那些投資者需要做什麼相關文件證明.來預防以後他們若真的告我們.我還可以提出剩下的錢已還給他們的證據!?

3.若我和弟弟辦理拋棄繼承.而爸爸也沒有其他繼承人時.這?筆現金會充公還是會還給那些投資者?
 

你好:

只要對方能夠證明有投資關係存在,就可以終止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 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父親只剩70萬元,就是在這個限度內,最好配合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辦理,不要擅自清償債權人,以免最後要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債務。 會通知配偶及其他繼承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全部都拋棄繼承,會依無人承認之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相關遺產問題,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後,有剩餘才會歸屬國庫。
沈恆 (沈律師) 105-04-13 10:39

主張擁有投資款的人可提起訴訟請求繼承人返還,繼承人最好等判決確定金額後,再依比例償還所有債務,以免有損限定繼承的利益。如果全部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遺產還是應先償還所有債務,有剩餘才歸國有。

米奇 105-04-12 18:21

律師您好,

我和前夫兩年多前離婚,育有兩子,老大10歲監護權歸前夫,老二7歲監護權歸我,目前因探視問題雙方無法取得共識,2月份因得知老大被前夫的姐姐予以過度管教,導致身上多處瘀青長達半個月,後來我通報113也帶老大去驗傷驗傷當天孩子回去後,前夫立即要老大整理了所有衣物,並叫老大打電話給我說爸爸要他過來跟我一起住,當下我告訴孩子別受影響,因為通報113而引起他們的怒火,因此前夫的姐姐寫了訴狀,要幫前夫爭取探視權,其實探視的部分我從未不給予探視,前夫也未曾主動打給我(根本許久都沒有和前夫的通聯紀錄),都是讓他的同居女友跟我聯繫,現在都鬧翻了,訴狀的內容竟說他們兩個多月都沒見到老二,打電話聯繫我的家人也說我們拒絕讓小孩和爸爸講電話,這些不實的指控我該如何反駁?而現在卻要求一個月要探視四天,寒暑假要5天和10天可分割數次(孩子都在上安親班,若都是假日,那是不是每個禮拜都讓他們帶走就好了?合理嗎?),因協調不成(我的條件是1個月1次六及日),他們肯定會到法院起訴,是否我可以向法官告知他們曾對老大有施暴行為(姑姑的毆打我有驗傷單和照片),也從老大口中聽到他們要求老大生活要完全自理,連鬧鐘不會調的孩子,曾經5點起床就跑去校門口等著上學,在寒冷的天氣...我的二哥和我媽都有去他們家看到他們給孩子蓋的棉被很薄,衣服也都沒幫他整理(都要孩子自己找),還在房間裡加裝監視器,甚至之前帶老二回去還把老大放在爺爺奶奶家中,沒讓兩兄弟一起相處,獨自讓同居女友帶著兩個孩子外出,爸爸沒參與其中...教導老大的這些義務通通授權予同居女友...這些種種行為,讓我擔心探視的次數愈多,影響老二的行為愈大,該如何捍衛身為母親及照顧者該有的權利呢?因為時常會安排帶著老二參與戶外的活動甚至是出遊過夜,該如何表明?

你好:

你可以請求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若對方請求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可以提出書狀向法院說明,駁斥對方之主張,並提出你可以接受之會面交往方式、時間,若不會辦理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2 18: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涉嫌家庭暴力行為,我方可以要求減少探視。

2、監護權的部份,法院會依據雙方的照料能力、經濟狀況及社工訪視報告來作綜何判斷,倘若涉嫌家庭暴力,或是任意拒絕探視,法院都可以作為不利的認定。

3、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保護令,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才能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2 19: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目前的親權行使認為有不利於小朋友之處,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至於探視權行使之方式,若現行方式有疑慮,亦可聲請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21:07

您好,關於您的,若對於現行親權行使及探視權方法有疑慮,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及酌定探視方案。

您好:

建議可提起改定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之訴訟,以一次解決爭端。

黃國政 (Sam) 105-04-13 00:57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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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奇 105-04-13 22:49
感謝律師的回應~

 

米奇 105-04-14 09:33
回覆 米奇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若只是想要求減少對方探視,沒有要改定監護人,是不是目前只需等待對方上訴,而我不需先做任何動作,只需把他們在訴狀上污蔑我的相關事件一一敘述在陳報狀上,然後附上證據反舉證,是嗎?陳報狀有一定的格式嗎?狀紙內容該如何說明較好?欲要求惕除對方探視權或減少的話...這些相關內容請律師代為填寫較好嗎?在離婚協議書上僅載明雙方擁有永久探視權,並未規定時間也沒有同住相關言詞,所以若法官無法接受惕除探視權利之要求,一個月探視一天的條件(這有違法嗎?)也可提出讓法官瞭解嗎?我能因對方有對老大的施暴及無關愛之由,讓法官判定嗎?謝謝!!

yumi 105-04-12 17:59

你好...
我在yahoo有賣韓國美妝商品 客人要11號 我寄到1號..4/9號客人收到有跟我反應說我寄錯商品..然而 我說買家說 我退款給你 也會請快遞跟你收貨回來然後款項我會在收貨時一起給買家...我一直有誠意跟買家說明 寄錯東西是我的問題 我也要說貨款退給對方 因此我跟買家告知請買家給我連絡方式
買家跟我說他要去爆料公社爆料我 ..
我一直也一開始也請告知對方說 我要退貨款 ,請他給我連絡電話 
買家又說 :不用退 也不用換。
基於我出錯貨給客人我深感抱歉所以我跟對方說送小禮物給買家 ..買家就開始咬著我說我不誠實 明明沒有貨 幹嘛整人~
然後 開始說要走法律 ...然後又要我補償她400元。請問我該如何解決這件事

黃國政 (Sam) 105-04-12 23:00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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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 105-04-12 14:02

FB社團中.買家要求買哪件商品我才會進貨.但日前遇到一位.2月說要匯款拖到3月直到日前人失蹤.封鎖我.剛入社團前都會要求填個資.但我寄存證信函過去卻被退查無此人.電話空號.雖然錢不多.但很讓人氣憤.如何能讓這種跑單成為習慣的人得到教訓如何? 因為現在手邊資料都是被騙資料.是要先報案ㄇ?

小儀 105-04-12 11:23

經過如下:

我媽媽去逛賣場。離場的時候沒有意會到自己沒有帶傘出門看到傘架有把一模一樣的傘 認為自己有帶相同的傘出門便很自然的取走。現在對方要求控告我母親竊盜是警察電話連絡才發現自己誤拿傘了現在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2 19:0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有證據證明我方確實有一把一樣的傘,就可以主張無罪抗辯。 2、 建議可以要求調閱監視錄影畫面。

酒駕超速,撞死在沒有開放的路段,家屬申請國賠,法官看法出爐!

 

《蘋果》報導,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在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撞擊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至0.25毫克(標準值0.15毫克),已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國賠333萬餘元。

 

鎮公所表示,該道路並非公告開放供民眾使用,沒有設置反光板或跳動路面等義務,死者酒駕超速是肇事主因。但法院依據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李男飲酒超過標準值,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還嚴重超速,以致煞車不及撞擋土牆肇事為主因,不過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為肇事次因,判鎮公所應負3成過失責任,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全案可以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125/739724/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本件李男酒駕肇事,原應科以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惟因李男已因該事故身亡,則無再科以刑責之必要。目前刑法第185-3條的認定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過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另就民事責任部分,因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亦為肇事之因素,李男雙親仍得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一般道路交通糾紛,法院多會依照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去認定過失,本件即係由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為鑑定鑑定結果以道路主管機關為肇事次因,李男為肇事主因,法院遂判決李男須付7成之過失責任,請求賠償的李男雙親需承受李男此等過失,只能要求道路主管機關為3成的賠償

律師提醒: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開車往往會造成悲劇,其實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弭補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臨檢變搜索,判決大逆轉!新竹一名毒品人口在網咖遇到臨檢,警方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和治安顧慮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包包,取走毒品吸食器,在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不過全案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程序上有問題,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兩名資深刑警去年底在網咖臨檢,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隨身包包,發現顏姓男子以衛生紙將安非它命吸食器包起來。警方隨後將包包拿走,並將顏姓男子帶回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法官認為臨檢變搜索,警員則是無奈指出,當時的確經當事人同意才見到安毒吸食器。而警方在與當事人對談時恰巧身上密錄器沒電,因而沒有畫面做證,網咖監視器也沒拍到詢問取締的過程。至於顏姓男子庭訊時則向法官供稱,在網咖內打電動時,警方盤查身分後,還要求打開包包拉鍊,隨後包包就被員警拿走,這是違法搜索。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舉毒樹果理論,法官也認為,顏姓男子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且毒品傷害自己的行為,非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且毒品在身體會有殘留,員警可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再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依正常程序取得證據,不應該便宜行事。法官最後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因而宣告被告無罪之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76598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院審酌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非重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未有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法益之直接具體危害;但違法搜索侵害被告人身自由隱私財產權利重大,且警察可用合法手段偵察卻捨而不用,是以為了維護人權,相關扣得之殘渣袋、吸食燈泡與摻食吸管皆不得作為證據

(三)法律小教室:國家實施搜索、扣押等手段,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Ryansun0731 105-04-12 09:38

如標題

我是一位電信公司的門市人員,有一客人於4/4日至門市申辦門號搭配手機,因是別家門號轉移過來,依公司規定必須隔日預約開通後才可取手機,當下亦有告知搭配此手機所需補貼價差為金額$3xxx,但隔日因為我休假,而轉交其他門市同仁幫忙交機,因個人疏忽而忘了跟門市同仁告知需收錢,而客人亦沒有主動付錢領手機。4/6號上班我立刻撥打給用戶,用戶以為手機價格隨帳單收取,再明白告知後,也承諾兩日內將款項撥到我的個人帳戶(有電話錄音存證),4/8未見匯款,又電聯客戶,客戶表明當日會找時間去匯款。但至今4/12仍未見款項匯入,於4/9~4/12期間撥了電話卻遲遲不接,連傳簡訊也不回,想請問我有甚麼方法或管道可以尋求,我也只想討回那筆錢....  (因為公司帳款問題,所以我自身先幫客戶結清了....,所以變成那筆錢卡在我身上)

 

謝謝各位專業的律師

Eden 105-04-12 02:06

如題車禍未叫警察有與對方寫簡易的和解書,內容是

AHX-7XXX(甲方)與87XX-XX(乙方)因甲方倒車碰撞乙方雙方互不追究。

105年4月10日1340時

甲方:徐某某(手寫簽名)098X123456

乙方:李某某(手寫簽名)092X123456

以上是和解書的內容;我是甲方

地點是某觀光莊園的停車場事件是我倒車時移出停車格時不慎撞上要離開的乙方均為行進中,當下因不想在有多於的麻煩所以不想叫警察,而且我的車看起來蠻嚴重的,對方是老車他說他也不想修了,後來對方因怕我事後提告他們肇事逃逸所以依他要求寫了上述的和解書,並唸了一便給他聽,他自己也唸了2便還我確認有寫我倒車的這一段內容後才簽名,然後至10日晚間,她就打電話來說,寫和解書當下她因下雨天天色昏暗他沒看清楚,…當下我就火了;這些內容都是你唸給我寫的現在你跟我說你沒看清楚…Xxx之類的內容;然後她就轉口說她不是要找我麻煩;又說他不缺錢;不是要詐欺我之類的;因事件當下移車移開後,神奇的事情發生了,我後保桿凹下去的地方彈出來了,雖然還有痕跡倒車雷達也壞了,但是他的車前保桿右前方凹下去了,看起來比我的車嚴重許多,但他的車是1999年的老車了,我的車是前年買的…後來我弟有答應他說我們會負責;但我弟的意思是如果對方去修太貴可以到我弟認識的車行修,因我弟以前是修車的,今天又打電話來說他車子估價修要2500,這價格跟換新的一樣,我心裡就OOXX了,在事件現場什麼都是對方在說,又說不想修了現在又在那543,但是和解書紙本只有他那留一份我是有他拿著我拍了照片,我想問這可以事後去備案嗎?我要怎麼做才能保障我最大權益?那修2500說真的怎麼想我覺得我被對方的凱子…奇蒙仔真的不是很好…

阿毛 105-04-11 23:56

一開始我提款卡存摺簿掉了  存摺簿上面有密碼  之後有受害人告我報警告詐欺  才知道被當人頭  現在偵查庭已經開完了  然後有收到一份起訴書  上面寫說普通詐欺罪    還有寫什麼 詐騙集團共同意圖說不為自己所有 孩有一些看不懂了 可是到現在沒有接到電話已經抓到詐騙集團  是什麼回事呢 問承辦案件的警官 也說孩沒抓到 可是上面寫說 詐騙集團共同意圖說不為自己所有   

到底是什麼回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2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代表您被當作共同詐欺犯被起訴了,接下來法院會審理。

2、倘若您否認犯罪,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2 09: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情況,您的提款卡及存摺是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或是刑法第339-4加重詐欺罪,而您可能也被認為是共同正犯之一或是幫助犯而被檢察官偵查起訴。

2.  雖然您在當初並無任何幫助詐欺或共同詐欺之意思,但上1.刑事責任不輕,務必謹慎面對,儘速委請律師至法院閱覽卷宗,將偵查階段所有證據資料影印完後研擬案情、思考訴訟策略。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小羊 105-04-11 11:53

我們是一家傳統產業,公司集團規模很大,並國外也有設廠,現在我們有四位同仁在今年1月中旬從上海調回台灣公司分廠,一個在現場製造,一個在業務單位,兩個在設計單位。

3/29收到人事單位主管通知,表示將四位上海回來的同仁資遣,理由是公司公司虧損縮編,所以要資遣,因其中兩位同仁當時請假在上海,所以只兩位同仁有跟人事主管面談並收到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求4/15生效,當下兩位同仁都表示要考慮才能回復,但都有跟人事討論過資遣條件,而這次的資遣是總公司直接下命令給分廠人事,所以當事人的直屬主管都不知道這件事情。

隔天(3/30),兩位被通知到並跟人事主管面談過的同仁找工會討論,並表示同意資遣,但資遣費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則必須包含海外公司的薪水跟台灣的津貼(因為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有含海外公司的三個月工資),當事人也透過工會向人事主管表達他們的主張,人事主管表示要跟總公司的主管報告過才能確認平均工資的計算原則。

但之後就開始拖延說總公司尚未回覆,當事人也打了幾通電話要求人事盡快確認,但都未得到答案。

期間還無預告的將在業務單位跟設計單位的同仁調離原單位到現場單位去,而其單位主管都不知情,4/7收到調令,調令中生效日是3/30,請未跟相關人事先做溝通,完全是先斬後奏處理。

而另外兩位在上海的同仁其中一位4/8回廠後跟人事主管面談,他也願意被資遣,條件跟前兩位同仁一致,但這時候人事主管表示他們有呈文給總公司總經理確認是以1. 協議資遣 2. 調離單位 3. 留任原單位哪種方式處理?但尚未獲得確認回覆。

當事人質疑公司前後矛盾,表示之前竟然總公司已經要求人事通知當事人資遣事宜,當事人都已經同意被資遣, 而且當中三位當事人都已被無預告的調職,怎麼還要呈文請示?

於是當事人認為是公司不願支付資遣費,故意用調職到現場的手段逼迫同仁自行離職

截至今日,總公司仍未確認結果,但當事人認為協議資遣的希望不大。

針對公司先通知資遣,當事人也表示同意了,後若公司又改變心意以調職方式處理,公司的作法是否恰當及有無違法的情形發生?

現在當事人對於公司的處理表示失望,他們認為既然公司已先通知資遣,現在又改變心意,而且未通過溝通就擅自調離原單位,認為公司是充滿惡意的對付他們,他們希望公司能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若結果是不符合期望是否能申訴公司呢?

未事先跟當事人告知或溝通就調職是否算不當調職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2:02

您好,

 

1、原為資遣改為調職之行為,並無違法

 

2、將員工依公司需求與安排予以調職係公司之權利,然調職必須符合:係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為不利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所能勝任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必須提供必要協助等原則。

 

3、是以,若您能證明公司調職係為逼退員工,並舉證系爭調職行為違反正當性、必要性及勞動契約,則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羊 105-04-11 12:1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為資遣改為調職之行為,並無違法。< ... (恕刪)

 請問律師

如何舉證公司的不當性或是說那些屬於不當性,是否可以舉例?

另外當事人原本在上海有擔任過主管,調回台灣已被剝除主管津貼,現在算是文職調到現場當一般工人,是否可算是不當或是不適合呢?

而且未事先溝通或知會就調離原單位,不算不當調職嗎? 我看過類似案例判公司不當調職。

另外申訴事先找勞工局還是直接找律師較為爭取到好的結果?

謝謝 請指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質是否合理。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羊 105-04-12 10:20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述情 ... (恕刪)

 若我打算引用呂律師所以建議第一點中條款向法院申訴,是否應該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另外存證信函內容要怎麼寫才好?

怡鈴 105-04-11 09:54

Dear 律師您好,

現在我正與先生協議離婚中,

因對方一再的對我言語上的辱罵-不是在大庭廣眾之下, 是在電話中(包括三字經-有一次錄音, 數次但不同日簡訊為證)

我是否可以對他提起"公然侮辱"告訴附帶民事賠償? (精神賠償-是否需要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證明?) 

謝謝律師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1 11: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話或是簡訊中的一對一對話不會構成名譽的侵害,不過可能涉嫌家庭暴力。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倘若無法協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31

您好,若僅是在電話中之辱罵,不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但可錄音作為證據,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即以此為由主張對方有經常性之精神暴力行為。

Houang 105-04-10 23:05

我父親駕駛計程車車輛與人發生擦撞,對方騎腳踏車,警方初判雙方均有過失。對方有受傷送醫。 多次致電對方關心未果,上個月月底收到通知調解時,對方說要我們賠償9個月不能工作薪資,但各項佐證單據含醫療,所得都拒絕提供,之後沒共識離開。 前幾天一位自稱對方朋友的男子來電,說為何二次調解未到?還說對方工作一個月薪水42000起跳,要我們賠,不然提告傷害,一樣拒絕提供任何單據,最後掛電話前又補一句沒要你們賠幾百萬就不錯了,後來致電對方一樣打了沒接不然就是語音信箱。昨天接獲派出所電話,說要做筆錄,問何時能配合。 想問:(1)該男子聲稱他非對方親屬或委託人,這樣一昧向我方要錢又不給單據佐證,這樣我們該如何做?對方手機都打不通,回撥該友人男手機也說對方不會跟我們談。 (2)我方自那次事故後,因車輛維修費不划算,最後報廢,於新年前才牽新車,這一個多月營損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父親是位近40年老經驗駕駛,從未有事故肇事酒駕紀錄,第一次遇到此事相當苦惱,再麻煩各位律師提供專業建議了,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0 23:27

調解階段對方沒有提出單據證物的義務,但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對方只能透過訴訟請求,訴訟時對方需就賠償額負舉證責任,且只能依過失比例求償。若雙方都有過失,您車子受損及不能營業的損失也可請對方依過失比例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23:29

您好,

 

1、對方傷勢未達不能工作之程度,就無從主張每月工作薪資,既然對方要求極不合理,可拒絕之並交由法院審判。

 

2、車子維修費用可向對方求償,但營業收入為純經濟上之損失,是否得請求仍存有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ouang 105-04-10 23:3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調解階段對方沒有提出單據證物的義務,但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對方只能透過 ... (恕刪)

謝謝沈律師回覆,想再問一下,現階段若要提出我方求償的話,該如何做比較好?因為對方提刑事過失傷害了。

菜圃 105-04-10 18:54

律師妳好:

我於今年3/25日下班騎車回家發生車禍,當下我打電話報警處理,結果驗酒駕沒過,但我本人真的不會喝酒,車禍之前也都沒喝酒,然而驗出酒測0.2,整個不知道怎麼辦,當下就被警察帶去警局作筆錄筆錄上我也表明我沒喝酒然後警察也不給我驗血或做第二次,只有做身心生理評量表然後是正常,當天就這樣我被送去分局然後到地檢署開簡易庭還是偵查庭我忘記了,我也跟監察官表明說我沒喝酒,事後到我離開後已經過六小時我問監察官可否驗血自清她也跟我說這部分會有疑慮,所以我才沒驗,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處理,我覺得超冤望,想請問律師我需要怎麼處理?

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1.我開完庭後,因為當下監察官沒跟我說後續事宜,所以是否會在收到傳票?大約多久會收到呢?

2.如果法院出完庭後沒辦法撤銷,我想打行政訴訟我要如何去做?

3.罰單這部分,我要去裁決處申訴,他說我屬公共危險罪基於刑事優先原則等法院判決確定30日內再去辦理後續,是代表說我不用先繳 是這樣嗎?

你好:

檢察官會直接起訴,若要聲請緩起訴要趕快。 起訴後移到法院,可以提出答辯狀向法官說明,交通違規部分要循行政訴訟救濟。 沒錯。
菜圃 105-04-10 19:21
律師妳好: 檢察官會直接起訴,若要聲請緩起訴要趕快。 起訴後移到法院,可以提出答辯狀向法官說明,交通違規部分要循行政訴訟救濟

1.有沒有申請緩起訴對我有什麼差別嗎??

2.所以我這部分,我要等刑事訴訟結束後再去提行政訴訟嗎?還是可以一起做?

3.答辯狀是什麼?我有找出一些對我有幫助的人證跟物證是這個意思嗎?

您好:

1.若您表現出犯後態度良好,並向檢方聲請緩起訴,就有緩起訴可能性,緩起訴是指雖然您的犯行明確,但檢察官若作出緩起訴的處分,您只要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全部一筆勾銷。

2.刑事訴訟和行政救濟部分是分開處理。

3.答辯狀係指您將對您有利的部分及證據寫成文書,提供給檢方參考。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19:58

您好,建議盡速撰寫書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您確定無喝酒,則刑事應堅持無罪,行政則應進行行政救濟,否則刑事若認罪爭取緩起訴,則行政更難撤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10 17:54

您好

我是掛名的車子,車子從購買至今,從未使用

名下車子有多筆罰單與稅金,近期得知帳戶已被扣押,進入法院強制執行中

已打電話去監理所以及執行處做諮詢,罰單與稅金多達20萬左右(含未送強制執行部分)

另車子已經被法院拍賣了,法拍金額約5萬

想請教

1.罰單與稅金是否有法律的條例可以轉移到使用人身上

2拍定人是否有責任承接原車輛所欠的罰單與稅金,如果是該怎麼提出

(拍定人沒有過戶,也沒有查到法拍後新的罰金)

 

非常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18: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清償相關罰金或是稅金之後,向您借名登記求償

2、也可以嘗試就罰金、稅金的部分,以借名登記委由,提起免繳的訴願及行政訴訟

3、目前並沒有制度可以將相關責任全部移轉給向您借名登記者的規定,因為法律並不鼓勵借名登記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18:18

您好,

 

1、罰金與稅金無法移轉到他人身上,除非可證明車子遭開罰單時係他人在使用,則可請求該他人負擔罰金。

 

2、拍定人不會承接車子的罰單與過去之稅金,主管機關就拍賣後不足之金額仍會向原車主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20:59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過戶,若對方拒絕,恐須提出確認訴訟,確認車子之歸屬。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42

您好,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您已墊付之罰金。

QQjoanna 105-04-10 14:16

請問A同學和我的孩子借手機,結果隔天和A同學要回手機,結果他不還手機,這樣算侵占嗎?

另外,更扯的事,A同學的媽媽看到自己的孩子拿了別人的手機,也不通知我,她就一直把手機放在她那邊,她就一直等我去找她親自拿回,但是我根本不知道孩子的手機被拿走,因為孩子不敢講,直到我發現時,2個禮拜過去了,我請老師調查,媽媽也才告知老師手機一直在她那邊,那這個A同學家長算侵占嗎?

第三,老師知道手機在A同學媽媽那邊後,也不主動告知我,害我到處想辦法要找到手機,緊張的要死,因為A同學也死不承認,硬扯說他有還手機,是我隔了一天主動打電話再問老師,老師才告知手機在A同學那邊,那老師也有錯嗎? A同學說謊的部份呢?

 

謝謝喲!??

你好:

侵占罪要客觀上要持有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現於外,主觀上要有不法所有意圖及侵占故意。 要先釐清你孩子跟A是何種關係,以及A不歸還手機之原因,不見得借東西不還就會構成侵占,若A有表明手機應歸他所有,才會構成侵占。 老師頂多只有行政上之疏失,不會有民刑事責任。 若A未滿18歲,提告後是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庭法官處理,原則上不會移送檢察官,而且也不見得會進入審理。
大頭 105-04-09 21:54

我想請教一下:我朋友a之前曾經幫忙朋友b向c介紹購買毒品,朋友a還幫其b聯絡時間地點,但當次因故沒有成交,後來朋友a直接給b朋友c的電話,結果b與c聯絡後有成交但那次沒有被抓,爾後再下一次的交易過程中被抓了,結果c向法官說朋友a是他們共同的朋友,但b只說是向c購買,而且a也沒有金錢部份的過程,這樣a會有罪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06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朋友a就該次bc間之毒品交易,應不至於成立犯罪。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就該次毒品交易應不至於構成幫助施用之犯罪,若A有疑慮,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頭 105-04-10 15: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就該次

感謝律師您的回答,大致上了解了,就前提問,朋友b與c目前是等候開庭中,據律師您的回答,朋友a於當次是沒有構成幫助施用之罪責,及後次交易(2級毒品2g)就更沒有他的事了,而我朋友a的顧慮是:會不會因其朋友c想要減刑口供而扯出a來而遭到法庭的傳喚到案說明呢,我不了解這方面的問題,朋友c應該沒那麼笨,因要咬也有其上線,我不了解警方的辦案模式,是否有這麼的牽連之廣,但朋友a還是有點擔心,煩請大律師解惑

大頭 105-04-10 15:4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朋友a就該次bc間之

感謝大律師您的回答,如真的朋友a遭到牽連,會委託律師您處理,已抄下您的手機

anita 105-04-09 19:04

先敘述一下我的情況,我父母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媽媽再婚了,爸爸應該算是跑路吧,已經好幾年找不到人了,所以我從小就跟爺爺奶奶在鄉下生活。

近幾年我家開始收到法院傳票,說我爸欠中X信托一筆債很久,金額很龐大,應該是因經年累月的利息已經才會變的這麼多的吧,畢竟我從很小就有聽過要找他的電話,但我們沒有人知道他的去向,每次打來也都是徒勞無功,大概將近10年有了吧。

去年開始收到法院通知要拍賣他名下的土地,但重點是那塊地是祖產,是許多親戚瓜分的,大概有10幾20個親戚都各分到一點吧,而且地並不大,還位處在窮鄉僻壤的鄉下地方,要拍賣也賣不出去,但我還是很擔心,因為我目前和爺爺奶奶住在那裡,而且不只住我們,還有舅公他們家的人,我們沒有錢還債,也找不到我爸的人,現在法院說要來我家,想請問他們會不會查封我們家?如果被查封該怎麼辦?

雖然我親戚說那是我爸和中X信託的私人糾紛,不會影響到我,但我還是挺擔心的,覺得非常不公平為什麼我們要收他的爛攤子,想請問他的債務會不會強制性父債子還?

PS. 我爸和我的戶籍都在那個鄉下老家,而我爺爺奶奶的戶籍在我大伯父那邊。

先謝謝願意幫助的熱心律師,麻煩您了。

你好:

債權人會導引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執達員到現場貼封條或測量,只是例行性工作,不用擔心,若你們無力幫父親償還債務,法院會拍賣父親對於土地之應有部分,若有人購買,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否人買受人就會取得你父親的應有部分變成土地共有人。 若拍賣土地所得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還是會繼續向你父親催討,惟屬於你父親的債務與其他人無關。 若將來發生繼承時,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就算沒有辦理,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只要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及可,雖然清償程序比較麻煩,但若切實做到,就不用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父親債權人。

您好:

1.因為土地屬於共有,即使法院查封並拍賣土地以償還債務,也僅能拍賣您父親持分部份,不會影響其他人持有土地的權益,房子依然可以居住,而買到該持分部分的人會與其他親戚成為共有人之一,而且您父親在跑路,並未現實佔有,因此其他人即使買了您父親的持分,也無法點交。

2.您父親在世時,只要您不是父親的保證人,基本上債務不會牽連到您身上,若父親去世後,您必須在知悉有繼承權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0:41

債權人只能對欠債的父親追討,並沒有父債子還的事情,將來繼承時您也只要拋棄繼承即可不用對父親欠債負責。但債權人依法可以透過法院執行父親名下的任何財產,您可以做的是請家族的共有人於拍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將父親名下的部分買回,以免土地被家族以外的人購得,會有更多麻煩。

小琳 105-04-09 16:48

我的房產被債權設定查封 卻無收到支付命令的通知公函
直接就逕自到住所說要貼封條 導致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債權人也避接電話)
如今房產被查封 也導致我無法向銀行申貸還款債務
請問
1我可以向法院申請聲明議異嗎?
  請問如何陳述?
2程序重新再來 爭取時效來和銀行申貸有可能性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6:59

您好,

 

1、債權人可能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房屋查封,嗣後才進行相關訴訟,針對假扣押,可向法院提出抗告

 

2、房屋在解封之情形下自可任意做處分或其他處置,增加還款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琳 105-04-09 16:35

我的房產被債權設定查封 卻無收到支付命令的通知公函
直接就逕自到住所說要貼封條 導致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債權人也避接電話)
如今房產被查封 也導致我無法向銀行申貸還款債務
請問
1我可以向法院申請聲明議異嗎?
  請問如何陳述?
2程序重新再來 爭取時效來和銀行申貸有可能性嗎?

子珅 105-04-09 11:19

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事件:土地贈與被告侵占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

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之後母親利用外婆的保險,幫外婆處理土地問題!

錢都是外婆的,買回土地所有,包含持分部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

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法官:為什麼大舅持分土地並無要給妳(母親),妳可以拿嗎?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法官:土地並無登記贈與,妳可以得嗎?

原告律師,你可以提供證人嗎?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

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11

您好,

 

1、可以狀紙方式將事發經過及證據附上,可使法官較能釐清事件真相。但本案聽起來如購買土地的錢確實為母親的,且無贈與之事證,則土地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

 

2、建議仍應委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一來您母親就不需出庭,交由律師處理即可,二來也才能完善所有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方法,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無牌照的不叫律師,若謊稱是律師會違反律師法,可提出刑事告訴。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就何所指,是登記原因為買賣而非贈與?若是,可能會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問題,買賣契約無效,外婆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返還。若隱藏贈或借名登記契約,你母親要負舉證責任。 外婆若年邁記憶力衰退、罹患老人痴呆症,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選任監護人、輔佐人,由法院介入維護外婆權益。
阿程 105-04-09 01:27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對於前車未依照機車轉彎須於彎道前30公尺打方向燈之規定

造成後車來不急反應撞上

情況為

昨日晚間8時於新北市土城區巷弄發生

當時我方騎乘摩托車於前車左後方約15-20公尺處

車速約為55-60

當時前車突然於彎道前約5公尺處打燈表示其要轉彎

造成我方閃躲不及

雖然已經將煞車扣緊

但仍發生擦撞

雙方車況並無太大毀損

事後雙方雖各自留下電話紀錄車牌並且稍微檢查一下雙方狀況但未報警便各自離開

不過由於事發地點為後備司令部之門口

當時守衛仍有出來協助協調

在對方離開後

我方有與當時協助協調之守衛留下電話

並且先行到醫院驗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

請問這樣會有過程上會有瑕疵嗎?

後續我方是否改約對方出來先行和解

感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9 1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於近日先行與對方簽立和解書。

2、否則就應該報警,避免相關事證無法保留,屆時再依據過失責任相互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29

您好,建議報案後聲請初判表,並以之作為和解之依據。

M先生 105-04-08 18:46

我本在網路上販售一支手機,買家將款項匯入後我就將貨物寄出,但寄送當日因配送袋裝錯,錯將他人之貨物寄送給手機的買家,買家在收到貨物後隨即認為其遭到詐騙,至警局報案並且凍結我的所有帳戶,其中買家有打電話聯絡過我,但我因為睡得比較晚並未接到電話,在起床後也立即回電,也做過解釋也相約在警局將相關款項先行退回,但警方表示該案為非告訴乃論,所以警示帳戶的部分需等到檢察官開出不起訴處分後方可解除,我想問是否有他法可先解除警示帳戶的部分,因我與買家並無詐騙之實純屬誤會...

 

再煩請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9 1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詐欺罪屬於告訴乃論,員警無權結案,必須由檢察官決定。

2、建議應該與被害人簽立和解書,然後準備答辯狀遞送檢察署。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52

您好,警示帳乎需要等盪全案結束歸檔後,才有辦法解除。

布? 105-04-08 14:17

您好,我的車被擦撞,當時因為他一直說他趕時間,先賠我3000,有口頭上答應要是維修費不夠事後他會在補給我,車子送修報價,通知對方卻不接電話,是否可以事後在去備案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15: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馬上報警,請員警蒐證,以釐清肇事責任

2、之後可以依據肇事責任向對方索賠,倘偌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小榆 105-04-08 10:31

目前狀況:

育有一女一男,目前居所是承租的。

家庭開支分配

男方--租屋費、二個小孩教育費、車貸、及男方個人電話費..信用卡費....等

女方--家庭生活開支(食、衣、育樂)、雜項開支(保險費、車輛維修...等)、及女方個人費用

因為提離婚,男方不同意,所以先以分居考量。

請問該如何寫分居協議書?是否必須寫清楚小孩照顧方式時間?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8 11:02

您好,

 

1、分居協議並無一定之格式或內容,應視您的需求而定。

 

2、除小孩之照顧方式與時間外,可載明分居乃雙方同意之決定,以免造成分居一事被歸責於己,成為他方可訴請離婚之事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35
回覆 小榆 的發言內容: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雙方條件寫清楚,若對方願意簽,就沒有問題,若對方不願意簽,可能必須考慮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豬頭 105-04-08 05:37

您好和他認識知道他有同居多年的女友,其間他女友一直懷疑我們的關係並一直不斷的電話騷擾我,

經由男方得知因受不了女友的猜疑他們分手後,我和他真的進一步交往,期間女方在電話中對我言語的辱罵從不曾間斷(自102年起至104年)因造成我的生活及精神上的打擊讓我一度想尋短,曾想提告卻又心軟;直到懷孕後男方避不見面才知道被騙了,現在還能提出告訴嗎?言語上的辱罵已造成快崩潰狀況!(自行搜證部分錄音)

一、如果該女不斷騷擾可以考慮提告請求民是賠償

二、辱罵卻不是公然的情況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一直打電話給你不算是意圖散布於眾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如果是放話要看其內容來判斷有無成立恐嚇罪的空間。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藉端滋擾住戶部分法院未必會認為有。

四、具體上還是要看證據狀況才能判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50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在此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冰冰 105-04-07 19:05

您好,最近身邊的人遇到一些問題


A:男方(17歲)

B:女方(14快15歲)

 


AB兩人前陣子偷嘗禁果,這幾天被發現

B方父母本來打算告A,但後來改口要求私下和解

A方家裡經濟能力不是很好,B方要求賠償30萬

但A方家裡現在湊出10萬都是問題

可是A方父母覺得如果走法律,請律師會花更多錢所以一直在想辦法怎麼湊錢,B方也一直打電話來催

 


請問,A方除了賠償還有更好的辦法嗎?

你好:

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先確認B真正之年齡,若已滿14歲,A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準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法院審理時會依刑法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A未滿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將來會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會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之狀況,作成報告,將來由少年法庭法官審理,若A品行良好,通常都是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不至於移送檢察官民事上,B女及B女之父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侵權行為規定請求A及A之法定代理賠償精神慰撫金。 建議可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作成調解書,將來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告訴乃論之罪就無法再提出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20

您好,和解會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但和解書要寫清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19: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未滿十八歲者犯本條之罪者,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本罪若經和解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不會論罪科刑,所以和解是一條值得考慮的方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還是盡量達成和解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23:21

因男方未滿18歲,需告訴乃論,因此有機會和解就應盡快和解,否則就想辦法拖過六個月告訴期,就沒有刑事問題了,但民事賠償的請求時效需二年才消滅。

cindy 105-04-07 18:00

各位律師

你好! 我想請問  

有一個男生打電話來說他是新北市新莊警察局

說什麼我們在線上遊戲騙裝備對方要告我們

可是那個遊戲人物名稱不是我們

要我們上去新莊警察局說明

我們說我們在南部要工作不方便上去

他就說他要寄單子給我們叫我們寫資料寄上去

這會是詐騙的嗎?  而且還是手機號碼打來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8:24

您好,

 

在無正式書面通知單之前,您可拒絕前往說明,但警方有時係會以電話與當事人或嫌疑人聯繫,若擔心為詐騙,可待正式通知單送達後再前往說明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indy 105-04-07 18:31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在無正式書面通知單之前,您可拒絕前往說明 ... (恕刪)

所以警察也會用電話通知嗎?

到時如果真的有通知單 我們要怎麼處理呢?

因為遊戲名稱不是我們

您好:

1.警方偵辦案件若要請證人或涉嫌人製作筆錄,理論上都必須寄發通知書,您再依通知書上的時間到場,但若員警貪圖方便,確實會以電話通知,為確保安全,您可以請對方先寄發正式的通知書,或是請對方留下姓名,您直接打電話到新莊分局確認身分。

2. 若確實不是您的遊戲名稱,可以提供您遊戲名稱及申請帳號資料,以利警方釐清案情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cindy 105-04-07 18:42

所以先不用理會

看有沒有收到通知書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8:59

您好,若有疑慮,建議請警方寄送正式之通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2:29

您好,偵查佐確實有可能會用手機通知,但若有疑慮,可以等正式通知書。

阿瑯 105-04-07 12:17

今年3月25日下午4點多.我開車從學校載我女兒放學回家.路過一個十字路口.當時我直行車.對方從另一路口開來.就在十字路口中間兩車都緊急煞車了一下.但是沒有碰撞當時煞車時我有按了一聲喇叭.對方車也按了喇叭.因為完全沒有碰撞到.兩車停車距離還很大.我就起步慢速前進剛離開距離剛才的路口差不多一百公尺對方就以高速超車把車緊急煞車擋在我車前.下車的那個人手拿鐵管邊走往我車來.邊走邊罵髒話拿起鐵管砸我大燈.保桿.左邊後視鏡.大燈沒破.前保桿破一個洞.後視鏡整個斷掉剩電線拉著.我女兒嚇到哭泣.我受不了下車對方拿鐵管攻擊我.我看小孩嚇到.車被砸.對方又攻擊我...我開始反擊.打掉對方鐵管.對方被我壓制在地上動不了.我因為先被攻擊多下.多處受傷血流不停.叫我女兒打電話報案.它們車上供有4人.3男1女.看到被我壓制在地的同夥情況不對另外2男就出手救他.混亂下我被打了幾下.它們其中一個把我架開害我又被打了幾下.後來它們都跑了.我在現場等警察和救護車到.對方車號附近住家的人幫忙記下.也交給警方......事後警方找到對方卻只有一個被我壓制的人出來.並在警方面前一直說謊.說我跟他是打架.他也受傷之類的.說要賠償我修車的費用.拖到現在.電話不接.接了掛斷.我因為要工作需要用車.所以我就先把車子照後鏡修好.車廠報價單和維修單和我到醫院縫合手部和就醫資料(驗傷單)都交給警方.警方一直跟我說要我們合解.對方事後又在拖延.警方就只跟我說會聯絡對方....就一直到現在都沒下文.我該怎麼辦?????請教教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4:30

您好,

 

可提起傷害罪、強制罪、恐嚇罪等刑事告訴,如警方不願受理,可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待案件起訴後,可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31

您好,建議可以將相關證據資料整理清楚,並撰寫告訴狀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巫仔 105-04-07 10:28
各位律師你好 最近收到資產公司的電話,說我積欠台哥大、遠傳、台灣之星的電話費, 我請他們出示我欠債的證明,還是支付命令都拿不出來,只有債權轉讓證明書, 因為時間都已過了7年已上,我可以主張時效消滅嗎?

您好:

1.只要您有積欠電話費用,電信公司不需要經過您同意,即可自行與資產公司簽訂債權轉讓證明書,但必須要經過通知債權人後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對方以電話通知您,並將債權轉讓通知書交給你看,就代表完成通知程序,若您仍不支付該筆債權,對方即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2.電話費的時效問題,確實有不同判例認為分別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至於適用哪條必須依照法官的判定,但您仍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Jay 105-04-07 01:25

  我爸從我小時候就是愛喝酒
  喝完酒回來就是會在半夜開始精神轟炸
  就是半夜喝酒回來就開始唸一些有的沒有的(家裡的人都被這樣過)
  有時也會打我媽
  後來慢慢長大後有一次打我妹還有我媽
  然後有申請保護令(她們二個人的)
  我沒申請是因為我是男生
  而且當時人在外面
  加上平常我都不會回嘴之類的
  就是讓他一直唸唸到他爽
  所以就沒被打

  我媽和妹被打後就搬出去住
  隔一年我也搬出去和媽媽住

  他目前也還好手好腳的
  但是就是從十幾年前他失業後就一直不找工作

  最近有什麼社會局的打電話給我媽說看要怎麼處理
  我猜應該是他想要領什麼低收入之類的吧
  叫我媽看要怎麼處理(我媽接的電話)

  目前我媽應該是會辨離婚
  但是就是我和我妹應該無法和他切割親子關系?(上網google的)
  所以他應該是會無法申請
  我猜應該他會轉對我和我妹要錢吧

  還有就是他從小時候不知道那時開始
  就根本沒拿錢給我媽過了
  都是我媽在養我和我妹的

  想問一下如果真要走法律途徑的話
  一般我和我妹會被要多少扶養
  好像是最多就減免而以
  不可能不給

  因為目前我和我妹也都有家庭
  也都各有一個小孩要養和房貸收支也都很緊
  加上我爸明明就有謀生能力
  只是他不願去找工作(應該有15年左右沒工作了)
  不然就是上個一二天
  就不爽做了

  我爸很明顯就是只要錢
  因為只上網查到只要不要讓他無法維持生活
  感覺很模糊

  是有跟我媽提說
  如果是低收入補助好像是一個月六千多還是七千的樣子(不知道有沒有錯?)
  就我跟我妹一人出3000給他就好
  不過我媽是想都不要給他
  因為他現在住的房子是在我媽名下
  我們也很久沒回那個家了
  就他一個人在住
  水費也還是我媽付的

   他的健保是我付的

  想問一下律師大人幾個問題還有怎麼樣可以對我和我妹還有我媽比較有利?

   1、若我媽要申請離婚?是否可行?有申請過保護令,但是應該是五、六年前的事,房子是在我媽名下?我爸當初只有付一小部份的錢,但是90%都是我媽付完的,若離婚是否房子歸我媽?

   2、若我爸真要打官司,我妹應該是可以減免,想問的是我的部份?因為我沒申請過保護令,只能主張後期我爸都沒拿錢給我媽,所有家用都是我媽在負責,及他酒後會精神轟炸?不知道是否可減免?若無法減免一般金額我的部份會如何判定?有查一下之前的文章有人被要過8000元的?這個金額是公訂價嗎?所以我的部份會是1、8000/2=4000元嗎? 2、還是因為我妹可減免變成她3000,我5000之類的(總金額不變)?或是3、我的部份一樣是4000,但我妹可減免?

  3、我媽曾經有拿七十多萬給他買股票,但是有口頭說過賺的錢算他的,但是本金要還她,但是後來股票下跌後就沒下文了,股票名字是我爸的!這個離婚時是否拿得回來?不確定是否被他偷賣出去?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當作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並以保護令驗傷單等當作證據,在聲請傳喚你們當證人。依法定財產制,財產登記在何人名下就是該人之財產,只是婚後財產的部分,要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所以離婚房屋還是你母親所有,但父親可能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若父親對母親婚後財產增加沒有貢獻,可以請求法院調整。 要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才可以在父親不能維持生活請求扶養時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減免。依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每人所需費用為2萬元,通常是以此為標準,若父親無法維持生活,目前扶養義務人有母親、你、妹妹,三人平均分擔,有困難可以向法院說明,要求降低扶養標準。 借貸關係可以直接請求返還,夫妻財產問題則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處理。

一、離婚的話你爸可能會來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的人為了不給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寧可不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一般來說比較大一些。例如如果你媽婚後買一棟房子,而你爸沒有任何財產,扣除負債之後你媽要分一差額的一半給你爸。這個是風險,要精算一下,確實了解風險再決定要不要離婚,不要盲目的離婚。如果是決定一定要離,那麼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答辯部分要怎麼防守也要費點心思[如果是要主張對方奢侈浪費對婚後的財產增加並無貢獻的情況,這個部分要先搜集證據]。這個部分是否離婚仍請三思。

二、扶養費用部分對方沒有扶養或是有虐待,都可以請求法院減免是沒有錯,完全免除的案件也不是沒有但比較少,酌減的話有看過一個人付二千,一個付五千的,法官會斟酌子女的經濟狀況來認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10: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可以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當初所申請保護令可以當作佐證,親人間的證詞也可作為依據。

2. 而離婚之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您母親若財產多過父親,父親是可以請求「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一半」之數額,而數額若分一半顯然有所不公的話,法院仍可能予以調整或免除。而您父親也不見得知道此項權利,超過第4項所定的2年或5年時效後,就不能再主張了。

3. 關於扶養義務方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或是等對方請求扶養費後再於訴訟中主張),對於您妹妹而言,可以依據「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可免除),而其長年在您成長期間未盡扶養義務,也可依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可免除),即便最後無法免除,法院也會依照扶養人的經濟狀況而予以減輕,實務上常見是可能每月僅給付數千元。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阿霖仔 105-04-06 22:29

之前我與惡煞是知己,但因為遊戲糾紛導致我倆友情破裂

有次雙方提議要玩視訊,但他卻截取我的照片

事後,他卻無故砍我好友斷絕聯繫,再詢問友人我母親的電話號碼

並將我本名(諧音取笑)與照片和母親的電話散播臉書社團中

與網友一同羞辱及嘲諷我的照片,我應該如何進行提告

PS. 有截圖證據

您好:

若社團臉書係屬公開的,對方在公開社團批判您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民法第 195 條侵權行為。另外,未經同意下就公開個人資料,且該資料係未經同意下取得,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以及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您可以直接將截圖證據作為證據,到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將撰寫告訴狀並寄送至地檢署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8: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散播您與母親的個人資訊,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涉及到人身攻擊言論的話,也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定刑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二罪名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2.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MY 105-04-06 22:26

法律諮詢家您好

我上拍賣網站買了一個二手防水相機(買前詢問賣方回答商品功能完全都是好的,無故障,有訊息證明),3/5收到貨 3/7測試發現無法防水(馬上拍賣網站與賣家反映,並留訊息商品我要退貨退款,我無法接受此項商品,他有收到訊息,只回覆我他寄出前有測試…還懷疑我使用不當)

賣家只說他寄出前有測試,然後之後就無視我了,直到我去消保會投訴,他跟消保會說他人在國外,12月才會再回來台灣,所以無法開協調會 於是我跟消保會第一次投訴的商業處小姐說幫我結案 (她也說對方不出席所以也說我也不用過去了並會幫我結案,說消保會申訴無期限,要我在12月可以再第二次申訴,以免第二次對方又無法出席而喪失投訴機會)

 

求償民法只有6個月

我上網查了相關糾紛,於是3/15寄出存證信(賣家未收,目前在郵局招領),因為賣方態度很差,又不回應。

所以我想用尋求民法商品瑕疵去法院 (3/7我當下有拍照存證,3/12有錄影並清楚看見下水後電池蓋打開裡面進水的照片及影片,賣家居然回我,他賣的是二手商品非新品,產品下水後不退換,重點是我買的產品叫防水相機下水後不退換這我要怎麼發現它壞掉..........我也質疑他若是我使用不當為何進水影片給他後他沒有說我使用上哪裡有疏失或錯誤,他也沒有回應....),而且我那段時間買兩台一樣公司同年的防水相機,下水就只有這台不防水,所以我可以保證使用上絕對沒問題,她卻一直要我去原廠檢測 (光檢測費就2000元我說商品就是明顯有瑕疵所以我也不想花這筆錢再去檢測防水功能) 問她要不要付檢測費,她也不回應。整個過程都是不回應,不理。

問題1是,我這樣的情況走民事商品瑕疵要求退款,證據上有任何不足或是無法起訴的點嗎?

另外,我知道可以用公文查身分證字號,但是對方似乎是香港人

問題2

是若對方真的不是台灣人沒有身分證字號我到時候戶政事務所查不到是否就真的繳完訴訟費就沒辦法了?

問題3

有公文可否經由拍賣網站查詢她的護照或是郵局或是電信業者可查呢?

這部分網路上資訊很少。我這裡有他的資料是姓名/郵局帳號(當初有附帳號名字所以應該是她的沒錯)/電話/EMAIL我第一次遇到這種賣家,到時候要去民事

問題4

若他是香港人的話,如果到時候查詢沒戶籍地址,又沒身份證字號,那我法院到時要求的資料無法填該怎麼辦,到法院時如何填寫她的資料呢 ?,就求償無門了嗎?謝謝您耐心看完

 

陳明彥 (Daniel) 105-04-07 10:19
回覆 AMY 的發言內容:Dear Amy:
您的問題我分兩部分回覆:
1:證據部分,相機防水與否等電子產品功能,通常在起訴後還需要機經過鑑定,目前您只需先保留相機本體、網路上購買記錄、收貨證明及及時通知瑕疵的對話記錄即可。
2.個人資料部分:可先列被告姓名後再請法院向出入境管理局查詢,當然識別他身份的資料越清楚越好。

 

波麗桃 105-04-06 22:01

某日上班途中,開車由某巷內南往北方向行駛時(我方)與一台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的機車(對方)發生擦撞,而且那台機車行駛於人行道上,路口並無號誌燈。初判表判對方『違規行駛人行道』,而我方則『未注意車前狀態』。當時發現對方無法站立,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送至醫院,經醫生說明了解當下只有腳踝挫傷,且對方是位懷孕三四個月的孕婦,當下留到醫院待對方完全做完檢查,確認寶寶沒問題後離開,事後與對方談論賠償事宜,對方只跟我方保險員說他要實拿30000萬(醫藥費機車維修費各1000多,剩下的為精神補償),我覺得很不公平,因為她違規騎在人行道上才會發生擦撞,但現在卻覺得自己好像被詐欺(而且我的汽車都還沒有修理...)請問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是說的過去的嗎?查了資料,發現很多人都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而受拖累,但難道那些犯錯比重高的人可以完全不用付任何的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降低賠償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23:57

本件應屬雙方都有過失,互相都可請求損害賠償賠償時應依各別的過失比例計算。但因為對方有受傷,對方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您在可接受的範圍內最好能盡快和解,以免另受判刑處罰。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8:3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記載,雙方都有過失(當然,對此內容不服的話還可以再向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依照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對方所受損失不應由您全額負擔(以過失比例而言,雙方若皆具50%之過失,則對方請求賠償的金額的一半要由其自行承擔,不可向您全額請求)。

2. 但以現實而論,對方既有受傷,可能已經提出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告訴,對方可能以此為籌碼而要求一定的和解金才願意撤回告訴,而和解金不必然和民事賠償數額劃上等號,所以此部分亦應一併審慎評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pple Lee 105-04-06 21:37

您好:

我之前逛家樂福時被極限健身中心推銷入會,

於3/30簽約(當天晚上有去使用過一次器材)

但因為工作關係不便再至此運動,故欲解約

於第五日時至現場辦理解約

專員告訴我會幫我申請,後續會有客服主管電話連絡處理!

但客服主管告知我要繳違約金3888(年費)+1188(月費)=$5076

因當時我是跟著別家公司團報進去,故不用付年費(3888),僅需要支付月費(1188)*18期,透過小額信貸的方式(裕融融資公司)簽訂合約的.

當時我只有繳手續費(1000元)

想請問專業,我在七日內要求解約,對方要我付其$5076違約金合理嗎?

我有權不付嗎?(我還未收到融資公司的分期單)

9.會員終止

A.會員於契約期間提出解約,扣除已使用教練課程$3888元後退還差額。

您好:

1.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約定7日內解除未使用業者器材可全額退費,但您在簽約當天已經使用過器材,不適用該條約定,除非您當天使用係以體驗方式使用,並再使用後才決定簽約。

2.若您係在簽約後使用設施,即算是從簽約日開始起算,您欲提早解除契約,就必須支付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未滿15天以半月計算,而年費部分因簽約當時並不需繳納,則不列入,因此僅需賠償業者594元,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可透過消保官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游哥 105-04-06 20:19

我於上個月在高雄遭人路上詐騙,對方稱自己為**百貨經理, 於是介紹我買他們的可錄雙向的行車紀錄器,因為他給我的手機我有打通,所以並沒有懷疑這個人是個騙子. 他說要去幫我拿貨物並給她押金,等到晚上才說他母親出車禍無法來,於是我跟朋友就去告她詐欺了.

因為爸媽希望起訴書和判決書等等的文件中,不要洩漏個資(住址,身分證等等的) ,頂多就給名字和電話就好,所以勸我撤銷告訴,但因為是公訴罪,無法撤除.

最後也即將送到地檢署,請問在不起訴書和判決書等等的程序中,可以要求不要洩漏本人的個資被告人嗎? 希望能只給對方名字和電話.請問這樣行得通嗎?如果書記官還是送出了,這樣算違反個資法嗎?

你好:

除非有性侵害防治法、證人保護法等法律特別規定,才會對年籍資料進行保密,否則將來起訴書或不起訴上會記載你的姓名及年籍資料,進入法院後,被告會自行或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也會看到你的年籍資料。 地檢署或法院公文書記載你的姓名、年籍資料,原則上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阿博 105-04-06 13:24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在4/1號時跟一台機車發生碰撞 對方是無照未滿20歲之少年 所騎乘之車輛也是別人的 而我是開車 事情經過是: 我當時開在主線道上直行方向 對方則是從路邊直接往左轉有意要迴轉的動作(這裡有小十字路口) 因為當下對方是兩個人一人騎車一人在對向 對方說因為對向的那個人叫他他才會要迴轉過去找他 而對方說他有看後照鏡以為我車沒在動他才轉 問題是我第一次看到他時是離他有點距離 他那時停路邊沒動作 當我接近他時(大概不到兩公尺)他就突然左迴轉 我有煞車但還是撞上 對方的傷勢是左腳小腿斷兩根骨頭需打釘子 我人沒受傷 對方是單親家庭是阿嬤一手帶大 態度不會很差 但是當天在醫院就有意要跟我求償打釘子的費用大概七萬 我當時只跟他說要先等肇責判定出來再談 後來連續三天我都有打電話過去關心對方的傷勢如何 我車牽去原廠今天估價單出來修理費要九萬七 請問各位律師我現在要怎麼做? 是先跟對方報價還是按兵不動? 請各位律師教教我該怎麼做比較適當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13:51

您好,

 

1、本案情形雙方可能都須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2、因對方有受傷,除非您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否則對方可提起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建議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以免後續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25

您好,關於車禍案件,可於車禍事故發生後向警方聲請初判表,並以初判表之內容最為與對方談和解之基礎。

至於刑事部分,若雙方均有受傷且均有肇事責任,可互告過失傷害;若僅有一方受傷,且他方有過失,該一方可向他方提告過失傷害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4-08 16:54

您好:

針對您的情形,我想就您的立場當然認為自己並無過失,惟車禍事故之肇責判斷仍須有行車事故之鑑定始可判斷,而因對方有受傷,因此便有可能向您提告過失傷害,故建議您先向對方尋求和解調解,詢問對方對此事故之看法和意向,而在現階段您可先向警方申請事故的初判表,如初判表認定您並無過失,便可依此作為和解的條件與籌碼。倘對方所提出之條件您無法接受,則恐需進入訴訟程序,並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較清楚的肇事責任,方能釐清雙方的責任

 

閃靈 105-04-06 09:36

因孩子的媽幾次接不到孩子,在訊息中傳訊【再載不到孩子,你就等著瞧】,【要這樣玩,後果自行負責】此兩句話構成恐嚇嗎?孩子9歲了,每次都是孩子自己不跟媽媽出門,孩子也自己打電話跟媽媽說,但是媽媽一直認為是爸爸的問題。

如果構成恐嚇的話,追訴期又是多久?因這些訊息是2014/2月的,原本不想理會,但是媽媽最近又一直在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44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內容,尚不構成刑事恐嚇之程度。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my 105-04-06 01:51
在去年十二月時因關心朋友被騷擾, 所以就傳了簡訊給對方「你再把我的話當馬耳東風跟他糾纏不清,後果自負」 也打電話給對方,但對方都沒接,目前對方拿簡訊內容對我提告騷擾恐嚇, 請問這會成立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8:34

您好,

 

您僅係以一封簡訊告知對方,並非持續性大量之簡訊傳送,是以不會構成騷擾的問題,但簡訊內容是否涉及恐嚇,須視具體內容而定,原則上要構成恐嚇也不容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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