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整個人噴出去2.30公尺 事後得知對方是酒駕
而顧名思義就是要說我闖紅燈的意思 但我很確定我是綠燈才起步 他是闖紅燈
可是我沒裝行車紀錄去 民眾也沒有人可提供 現場監視器又壞掉
而當事人因為沒錢 一直神隱 不接電話 家屬也說那是他的事要我們自己找他
還說肇事者沒錢 已經有做好被告被關的打算 我們現在完全聯絡不上對方
調解委員會 警察礙於個資法不給我資料 我只能請調解委員會幫我調資料
初步分析表部分 警員跟我說說 因為現場監視器損壞 無從判別 送了回來也是寫不予分析而已 申請了沒意義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沒監視器作證情況下 最後會變成我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變我肇事主因嗎
3.如果要提出過失傷害 警察說 我自己按鈴提告要自己準備律師 如果去當初偵辦的警察局就不用律師 他們會幫我送 是這樣嗎
4.對方家屬態度很差 一直說我身上的傷說不定是之前自己造成的 怎麼可以證明是因為這次車禍? 還說工作損失他們不可能賠 那是我們自己的事 整個態度就是差到爆 請問這樣合理嗎? 診斷書都有 但對方態度就是很無賴 睜眼說瞎話
行車紀錄器真的很重要阿...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