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期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但對方可能主張時效抗辯,您可嘗試設計問題詢問對方,並加以錄音,視有無對方放棄時效利益之證據,您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違約,需視契約規定違約之損害賠償額度及規定,若額度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之,惟亦須考量您的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親友被羈押禁見,建議您應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案情,並擔任對外連絡之窗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已查得案號及股別,則應盡快擬陳報狀給法院,向法官請求先將本件移付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由於今天他給我看的電磁資料告訴人的寶物是在我家遺失的IP也在我家
而我確實有登入,但是是他遊戲上的老婆給我的,登入原因是,告訴人跟很多人借東西而沒有還清就說不玩遊戲然後把帳號亂給一個叫做XXX薰的玩家,於是那個玩家開始利用他的帳號開始亂殺人作亂,很多人抱怨於是我在為了幫助大家,於是跟他老婆拿取該告訴人帳號密碼,把該帳號登入然後把他所欠大家的東西給還給別人,但沒經過本人同意,因為我以為她不玩了所以擅自作主。
這我已經知道錯誤了,但我剛在偵查庭跟檢察官說,我覺得我沒有無故取得所以應該不構成犯罪
經過檢察官詢問告訴人願意跟我去調解委員會去調解,之前有和解過一次對方開出10萬元我覺得很高我不接受,檢察官有詢問我多少可以接受我回答5萬以內可以,請問現在我應該怎麼處理,去調解委員會要帶律師嗎還是要去那邊給專員處理呢


案情陳述與補充:
我本人(A車) 騎乘機車從台北往永和方向,於永福橋內車道時行駛時,於前方的外車道靠右側發現一名腳踏車騎士(B車),載有一橘色大塑膠箱於外車道右側以直線行駛於外車道右側,我則以直線行駛於內側道靠右側,時速約40至50 km/h,兩車均往永和方向各自行駛於內車道右側與外車道右側,因機車速度比腳踏車快,在即將與他平行之時,腳踏車騎士(B車)突然往左切換到內側車道,導致我(A車)反應不及,且由於腳踏車騎士(B車)所載之大塑膠箱造成閃躲困難,因而撞上大塑膠箱的左後方,事發後我(A車騎士)經路人幫忙通知110&119送醫急救,診斷為腦出血合併擦傷,而腳踏車(B車)騎士則是少許擦傷並牽起單車欲離開,乃路人攔阻才不至於使他離開,第一次的初判表結果為不予研判。
我住院快20天才出院,現在確定嗅覺喪失,已經有拿到台中榮總的診斷書,跟對方開過一次調解,幾乎都是我在說明,他聽到我住院20幾天的醫藥費就一副不想賠償的樣子,表明要告就去告,他會奉陪,他在調解會上還說因為他車禍時搞不清楚狀況下的筆錄不算數,他後來有回去改筆錄,最近收到他第二次申請的初判表,結果還是不予研判,我有去申請車禍鑑定(自費3000),目前在調閱卷證進度中,我想要請問有什麼方法我可以自保的呢? 因為我是台大的學生,有比較近比較親切的律師願意讓我諮詢嗎? 因為我家人都沒有認識的懂法律,聽裁決所說車禍鑑定還會開一個會議,那個會議很重要,如果鑑定結果白的變黑的就沒救了,但是有人也有說要主動發函去告訴裁決所來通知自己去開會,不然官方就檯面下事了,到底是怎麼樣的狀況呢??
很怕這個會議沒有律師陪我去的話,是不是很容易被我搞砸阿?? 主要是想請問,這個會議是不是要有律師陪比較好呢?? 好像有人說早點請跟晚點請律師都是一樣的費用,針對律師的費用怎麼給我也不懂,有人說去開庭一次就5-10萬!!!有人說要打完一審才5-10萬,到底費用是怎麼算的呢?? 加上嗅覺喪失是否算是過失重傷害呢? 還有我家人很擔心如果打完官司會不會律師的金額比獲得的賠償費還來的高阿?? 因為我未來會做跟嗅覺有關係的行業,這樣會影響到我之後的工作權利,所以我不想因為怕麻煩就拿自己未來開玩笑,我也想請教這邊有沒有負責過車禍導致嗅覺喪失的律師在呢?? 請多多幫忙,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應於姊夫打她後,立刻至醫院驗傷,並隨身攜帶錄音筆,將姊夫辱罵之言論加以錄音,蒐集相當之錄音及驗傷單證據後,可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一併聲請家暴,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請問律師:
事發經過:鄰居(女性)在公然情況下(大街上,在場人員共6人)以手勢指著保母,並吼罵(台語發音,音量非常大聲):【無糙(音:ㄘㄠˋ)無小(音:ㄒ一ㄠˊ),你(保母)這樣要怎麼帶孩子!】,但保母並未理會!
而這位罵人女士,又對前來接送孩子的家長大吼:【無糙無小,你(家長)的孩子敢讓她(保母)帶喔!】。
保母與孩子家長並未和這位鄰居女士互罵,隨即離開現場。
這樣的情況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者"毀謗罪"並勝訴?(計畫提告)
但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呢?(會考慮到恐嚇罪是因為本身從事居家保母工作。對方站在大門口辱罵,且此罵人之女士其父為鄰長,卻曾經縱容女兒女婿開著改裝車在夜間街上高聲叫罵。因此會心生恐懼擔心害怕。)
是否一定要提出證據證明,如現場人證、物證(假如提告後可否請警方調閱監視器?)
倘若上罪成立,最晚可有多少追訴期限?
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害人之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其追訴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為五年】
以上法律明文是指五年內提出告訴都可以受理?或是必須在六個月內期限中提告?
事發時間: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傍晚17:45分。
感謝回答之律師撥冗協助問題之處理。


依現階段初判表之肇事原因分析,您的兒子涉有違反交通規則之過失情事導致他人受傷,此部分應已構成刑法的過失傷害罪(犯罪之成立上僅論有無過失,不計過失之比例或輕重,即使對對於事件之發生僅有極微小之過失也同樣構成過失傷害罪,過失之比例或輕重是量刑之層次考量的問題),該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依法可在六個月內之告訴期間提出告訴請求追究肇事者之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依法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最終可能獲致之刑度則應依違規之程度及被害人之傷勢而定。所以後續賠償事宜,基本上並不是單純民事賠償的計算,還得把刑事責任的風險一併考量。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律師姊姊/哥哥,
我目前是一位大三學生
想請問最近家裡這幾年遇到的狀況該如何處理
狀況是這樣:
有一位年老的親戚(有妄想精神診斷證明書),第一次告我媽媽偽造文書,說我媽媽偷蓋印章過他的土地(因為家族有祭祀公業將祖產土地蓋房子)媽媽是處理家族有土地的人,經過查證,調證人們(連他兒子都是證人),這個過程差不多經過一年,無罪結案,由於他兒子求情加上親戚也就沒有告反誣告
但是現在他又告我爸爸、媽媽詐欺
我想問難道只能反誣告嗎?沒有其他辦法嗎?
而且他已經大大騷擾到我們家的生活,在路上遇到他我和妹妹跑得跟飛一樣,搞得我們家是欠他多少,而且還騷擾到我爸媽的朋友,還到處說家族蓋的房子都是他的,其他親戚們都是已經騷擾到無法再被騷擾,大家只能安慰自己遇到瘋子而束手無策,難道他這樣有病就可以隨便亂告人?
而且大樓都已經落成七年,我也是從國中看到現在這一連串事情不斷的發生
,尤其這幾年特別嚴重,他的兒子又管不動,難到只有等這次結案再用反誣告讓他閉嘴嗎?
想請各位律師姊姊哥哥幫我解答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件依您所述可以先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及偽造私文書罪之告訴,促其出面處理,另外民事部分若該切結內容明確者亦可憑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以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本所曾承辦處理相關案件,若需委任律師協助進行法律行動者,歡迎來電討論。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好
我於今年6月時在宜蘭礁溪買了一棟透天房屋
預計今年年底要交屋
目前交款狀況只剩下房屋貸款(750萬還未辦好)+尾款(5萬元)
而我因為住在台北 沒辦法每次都跑去看
卻發現有些工程上的問題和建商當初說的不同
1.當初DM上方寫有"開心農場" 合約上卻沒有寫上
但在詢問後卻又改口說大家都不要 所以沒有要蓋了(但其實私下碰到其他買方去問都說 哪有說不要了)
2.我們??家中"一樓後方"(預計要放洗衣機的位置)大概有一半的地板是泥巴(說是花圃) 只有一半是磁磚
當初和建商只有口頭上提到 就說要等其他住戶蓋時 才能一起處理 前一個月去看時發現有些住戶已經用成水泥地了
跑去問 想請建商填滿時(補成水泥地) 卻又說當初合約上沒寫 所以不幫我們處理
3."一樓後方"上頭是空的(圍牆約170公分左右的高度) 所以隔壁的舊房屋離我們家很近 若是下大雨 則對方的雨就會潑進家裡 有請建商協助處理 也有自行跑去問舊房屋的住戶 那裏的住戶很樂意可以處理 但建商卻一直推托說要問老闆 這她無法處理..等等這些 問她什麼時候可以有答覆卻又改口說 老闆很忙 沒辦法為了這些小事一個個處理
因是初次購買預售屋 很多事情不知要該怎麼注意 也因為和那位建商小姐認識很久 很多事情都是口頭上講講 想請她寫在單子上卻又說這不需要寫 到時候會幫我們處理 所以也照成現在這樣她很多事情都不認帳的狀況..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
可否教教我這些應該要怎麼處理才好呢?
先感謝各位的回應
謝謝!!
P.S(因小妹我對於這方面真的沒什麼概念 可能要請各位費心講解的別這麼文言文了 非常感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據此法律上業已明文將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故建議您務必確實完好保存當初各項DM及廣告文宣以利日後權利主張,另外就目前建商違約部分可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檢舉。
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
容」,已明文將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故消
保法第 22 條條後段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
於廣告之內容,乃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契約之內容所作解釋之結
果,其立法意旨在於使任何足以影響消費者形成消費動機、決定
訂立契約之廣告宣傳內容,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份,使其成為
對消費者最低限度之保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依契約規定及廣告內容履行合約,若有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媽媽的房子當年購入時將另一半所有權登記給父親,但不成材的父親近年來債務不斷,他將他自己的持分抵押給民間私人放款組織,後來無力還款現在已經被過戶,因媽媽還擁有另一半所有權,調解失敗我們推測對方即將跟法院提出變賣分割之訴。
問題是父親當時怕被責罵多所隱瞞,現在房子被過戶了才吐實當時只有簽下兩百萬借據,為什麼後來房子抵押被設定成四百萬他也不知道。請問律師:
1. 因無力還款房子已經被過戶,請問這中間好像被詐騙的過程有機會跟法院主張我們的權利把房子拿回來嘛?
2. 這個現在還可以去刑事警察局報警處理嘛?
現在父親正在找當初簽下的借據,希望能當證據,父親說當時代書處理時他雖有簽字相關文件,但是他不曉得是被設定抵押四百萬。
感謝!


1.本件應先釐清原先設定的是普通抵押權或者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果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則其設定額度本來就會比債權人所借貸的金額為多,以便日後再為借貸另一筆款項可以免去重行設定之煩,這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設計上的出發點。最常見的是銀行房貸如果你借一百萬元,通常都會設定一點二倍也就一百二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果是提供不動產擔保企業或公司之授佔,更有可能根本都還沒有放款,就先設定了數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2.另外您應進一步說明令尊所有之二分之一房屋(含座落之土地)所有權持分,究竟是如何移轉登記予債權人所有,是因為設有流押條款?還是所有權人提供印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若令尊所簽借據及所收受之款項均僅有二百萬,則該設定債權金額四百萬元之抵押權恐怕會有違反抵押權從屬性之問題,其抵押權將因違反抵押權之從屬性而無效。
另外,流押條款於「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之條件成就並不會導致所有權移轉之結果,僅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抵押人移轉所有權人而已,所以本件所有權之移轉應為您的父親提供印鑑及所有權狀協同辦理之結果
民法第873條之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
目前因爺爺剛往生,從來莫不關心的姑姑突然為了遺產的事一直插手喪禮的相關事宜,爺爺生前姑姑偶爾會來探視不過每次都是回來借錢(沒借據),另因爺爺生前一直與孫子同住,所以相關存摺及印鑑交由孫子保管,爺爺過世後姑姑說錢要從爺爺戶頭領(沒錄音),於是孫子拿著爺爺的存摺到銀行轉了部份的錢至孫子戶頭,但後來姑姑又說喪葬費他要出部份(15萬只出10萬,之後還是要從爺爺的戶頭扣回給他),其他的錢姑姑叫孫子想辦法,Q1:這樣我們能否拿爺爺的錢支付??? 後來是上網查才知道一開始姑姑叫我們去領爺爺的錢就是不對的,Q2:現在我們有什麼方式自保???因為姑姑一心想分財產所以現在都出爾反爾說爺爺戶頭的錢不要動,不然要告我們,Q3:另外爺爺生前我們有請外勞照護,那外勞的費用要如何從遺產中扣除,有辦法在分配遺產前要求先結算嗎???因為姑姑跟我的公公都是很缺錢的人,如果一旦繼承過後要請他們吐錢出來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即使我們先代付的外勞費及喪禮的其他支出都沒辦拿回來,因為一心想保住爺爺的辛苦錢,還是有何方式讓他們無法繼承,因為他們根本都沒盡孝道,姑姑更扯爺爺過世的當晚就回來要找存摺,一直動歪腦筋真的很看不下去,我的先生(孫子)一心想處理好爺爺的後事,可是還要跟姑姑鬥法,請律師為我們解惑, 感激不盡!!
(P.S爺爺有一子一女,兒子則是在服刑,爺爺膝下的子女皆未養育爺爺,孫子則是爺爺一子帶大,所以爺爺一直與孫子同住)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516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示意見,法律擬制其為自認而言,此與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自認,必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積極的表示承認之情形有別,兩者在法律上之效果亦不相同。前者本無自認行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應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此項追復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至第二審程序,仍得為之」
依您所述,您似在言詞辯論時消極的對某事實不表示意見,而被法院擬制為自認。然依上開判例意旨,擬制自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且在第二審程序時,仍得為之,故您之訴訟如尚未二審終結,您可隨時提出爭執之陳述,而不受擬制自認之拘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票日空白,可主張為無效本票;若發票日為民國90年,則可主張時效抗辯,若您有多給付35萬元給對方,有匯款紀錄證明,可請求對方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方為主幹道直行車(汽車)(右方),對方為支線道直行車(機車)(左方),在行經無號誌路口時,對方快速從我左方衝出(我預估他速限應有70以上),我還沒來得急看清楚那是什麼,他已經連車帶人撞在我汽車玻璃上了!我的道路速限是50,所以我也差不多開50左右,我也很專心、注意的在開車,只是因為他是突然衝出撞在我玻璃上,可能有嚇到後才踩煞車,又剛好那是個小斜坡,所以到我完全停住的距離有32.5m,對方家人卻一直說是我超速(對方謊稱自己的時速才3、40而已),因對方當時掉到田裡,只有撞到頭部和小腿輕微擦傷,當日就出院了,觀察至今身體並沒什麼不適,經調解二次不成,現在要走法院對我提出告失傷害罪。對方修車費開五萬七仟多元,我汽車當初想說能省則省,並沒去原廠估價,所以才估二萬柒仟多,對方認為自己有受傷比較吃虧,所以堅持要我方拿錢出來賠才行,問題是對方為支幹道車卻沒先注意、禮讓,就直接衝出來,以致我連一秒都不到的反應時間也沒有,我的車損不賠,還要我賠他! 初判表出來,卻又寫我"應注意而未注意前方狀況"(對方是寫未暫停禮讓右方車),這種情況要怎麼注意啊?! 明明是對方的錯,只因有受傷就不問對錯要我賠他!我很不服!對於"???應注意而注意前方狀況"也很不服! 想問走法院後,法官會定我過失傷害罪嗎?是否有可能為零肇責?並裁定他必須賠償我呢?
麻煩律師幫幫忙,分析分析此官司狀況,以及我該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煩待冗撥時間回覆,非常感謝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雙方肇事責任,若不服該分析,可聲請各縣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比例,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另關於車輛維修費用,通常均以原廠價格為準,價格自較一般外廠為高,惟可主張折舊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們好
這幾天我在國道發生車禍,我是肇事方,雙方都無人受傷,但對方做完筆錄後,就似人間蒸發,我一直都聯絡不上,兩三後,對方的保險理賠公司來電說目前對方的車子已經進入原廠準備維修,價格約十幾萬,我不能接受,因為我本身也是從事相關行業的,於是我跟保險公司要電話然後與原廠聯絡,先不要動工,而且請對方的保險公司與對方聯絡,但是保險公司說一直都無法聯絡的到事主,只有車禍剛開始事主聯絡過他們。後來我們去原廠看過車也拿到估價單,原廠的意思是他們無法留車會動工,保險公司也不願意介入,要我們自己與對方聯絡,我一直聯絡不上甚至傳簡訊給對方說明情況,希望能到我們的配合廠商進行維修,我們能做出保固與簽訂合約,但對方還是無回應,目前車子動工了,我也無法接受這樣的價格,請問各位律師,我是否該上調解委員會,還是有什麼相關的建議呢,謝謝。

本件基本上被害人車輛之毀損應會先由其保險公司進行修復,後續再由保險公司就其墊付費用代位向您請求賠償,屆時您可針對相關費用是否屬於必要支出、材料折舊等部分加以爭執。又本件若無人員傷亡,則應無刑事責任問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保險法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可出賣其應有部分或公同部分,但您亦可主張優先承購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金錢交付之原因甚多,當事人主張有錢借貸關係存在,除須證明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就雙方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而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再者民事訴訟法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已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此觀諸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及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判決意旨自明,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則原告應就該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借貸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及交付借貸款項等兩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要求提起訴訟求償,可能要思考的是對方否認相關借貸事實,您有沒有辦法舉證來證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1)父親於民國94年5月3日車禍過世,父親過世時我剛滿18歲,弟弟13歲。父親在生前已與母親辦妥離婚手續,而我與弟弟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父親過世後僅留下一間位於花蓮縣某鄉下無人居住的房子(目前市價約100萬),但房貸到目前為止(103年)都尚未繳完,主要是由我與媽媽一同負擔。而家人目前一同在台北租屋居住,家中也僅我有固定工作(月薪三萬)、媽媽打零工、弟弟則尚在念書,經濟壓力頗大。
(2)103年11月14日(上星期五)我接獲一封由X誠資產公司寄出的限期還款優惠通知書(資產公司自行寄出的國內郵簡、非法院文件),內容提及父親生前有一筆積欠中華商業銀行的卡費共17萬8未繳納,要求我只要在103年11月17日前一次結清便減免金額為11萬。我要求對方出示父親當年的刷卡明細、帳單或是債權憑證等資料,但對方以父親的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僅傳真一份?X豐資產公司?轉讓給?X誠資產公司?的?債權讓與證明書?,證明書上同時載明此卡費自信用卡合約終止後尚欠本金利息共$63831、債務截至民國97年12月26日止尚欠$110895,對方表示利息一直算到現在共累積約17萬8左右。若是我不還清款項,便會查封、法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並向我的公司申請強制扣薪。由於這是一筆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的債務,這將近十年間也沒有接獲催繳通知,所以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但我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確認,中華商銀倒閉後確實在民國93年10月將其債權賣給X豐資產公司,而X豐公司在民國97年12月27日讓與X誠資產公司,也就是說對方出示的債權讓與證明書真實性頗高。
(3)由於我們一家人完全無力負擔這筆11萬的債務,同時也懷疑這筆債務的時效性,因此並沒有馬上與對方和解。這幾天我一再接到資產公司的催討電話(剛剛甚至在電話裡說出我上班的公司名稱),非常擔心對方之後會到我的公司鬧、或開始騷擾我的家人,因此感到非常害怕。對於法律流程不甚了解的我,也擔心父親留下的房子會默默的遭到法拍。
故,想詢問各位律師,我目前可否直接等對方提告後,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開庭時要求對方提出父親卡費的相關資料?若是對方手中確實有完整的債權資料,且皆未超過請求時效(有上網查詢到民法126的利息五年請求權),我可否再向法官提出酌情減免或分期償還的部分?若是對方騷擾我的公司或家人,我能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