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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喚 103-11-11 06:28

不好意思,我來這裡發問的次數好像有點多
造成許多律師播空回覆我很抱歉同時也很謝謝各位律師

我這一次想問的是
我前幾個月曾到派出所報案網路遊戲的公然侮辱
不知為何今日才收到另一名員警來電
主要是詢問我事發經過
並詢問對方是否"只有"辱罵我的「遊戲暱稱」
該員警告訴我若對方"只有"辱罵我的「遊戲暱稱」的話認定上很困難
直問是否有人知道那個遊戲暱稱就是我呢!   「指真實性名或這個人」
說對方如只以「遊戲暱稱」罵我的「遊戲暱稱」不算構成公然侮辱
員警希望我能提出我的「遊戲暱稱」就是我的「真實姓名」的相關事證

PS: 這個我說的要是不太清楚請見諒

想問律師這樣怎麼辦?
我記得就算是「暱稱」罵「暱稱」不是也算成立嗎?
為什麼一定要有別人是否知道我的真實姓名或身分這種事呢?
是單純的該員警認知不同或有誤?  還是有其他原因呢?
我又該怎麼說明呢?

最後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惑
同時很不好意思又麻煩了一次律師看完我的發問很謝謝您

您好:

因為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是必須造成您的損害,必須要網路上的大眾清楚知道您的真實身分,且辱罵內容足以降低其社會整體評價。因此,即使是暱稱,只要網路上是否知道暱稱即您的真實身分,因此您必須找到其他人證能證明他們看到暱稱就知道是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呼喚 103-11-12 02:23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是必須造成您的損害,必須要網路上的大眾清楚知道您的 ... (恕刪)

非常謝謝律師解答的很詳細,可惜應該是我知識度不夠看的還是一知半懂,我會慢慢去想去思考律師的這些說明的,非常謝謝律師唷。

peter 103-11-11 02:49

請問律師大大.二年前我酒駕以交通違規罰鍰結案.並未上法院

今年2014年11月4日機車酒駕測0.62以公共危險.上了板橋地檢曙.臨時檢察官說要等法官判決.

以上二起都是機車酒駕未肇事.這樣構成刑事累犯? 還是下次開庭檢察官以二年前酒駕做為記錄而已?這樣我算是初犯???

有可能申請緩起訢???如何申請? 還是勞動服務? 本人長年矢業.經濟不好.可分期嗎?

我爬了一些文.法務部最新酒駕罰則.五年內有二次酒駕超過0.55記錄未肇事.罰九萬.我試用此罰則嗎?

假設五年內有3起機車酒駕未肇事記錄.二起以交通違規結案.一起公共危險罪.這樣會被關?  謝謝 感恩再感恩

 

 

依您所述情形前次酒駕僅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並未涉及刑責,因此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而言,並非第二次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當然也不構成刑法第47條之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且既然是初犯公共危險罪,基本上是有機會能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法院判處緩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過通常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緩起訴處分或者緩刑都會附帶條件須給付一定金額之緩起訴處分金或緩刑判決金,至於能否獲得緩起訴處分或者緩刑則是檢察官或法官依法去審酌的權限範圍事項。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peter 103-11-11 16:2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所述情形前次酒駕僅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並未涉及刑責,因此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而言 ... (恕刪)

 感恩賴律師 在百忙中.幫我有心悔改,及法律幫助. 謝謝律師 在工商的社會 依舊看到需要幫助的人的身上.看見自己的責任.. 我再次的向賴律師 說聲謝謝 感嗯.

 

您好:

依您所述應屬刑事上之初犯

本所最近即有此案件類型協助當事人聲請緩起訴成功之案例

建議應盡速向地檢署具狀提出聲請為宜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peter 103-12-19 11:42
回覆 peter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賴昱任  賴律師 你好  我已收到簡易判決書了.12月3日..第一次遇到不知道怎處理.因為已超過十天申訴期了. 酒駕值0.62被書面告知判決4個月.罰鍰12萬......第一次初犯.問過書記官了.說是以我的酒精測值去做判決的..如果去板橋訴訟輔導科做申訴有用?

初犯就重判.....我看有的是酒駕累犯二次也才判4個月. 我就初犯就判4個月.....

謝謝

冰冰 103-11-11 02:03

關於性侵罪的問題

本人因與前男友巳經分手,

因為分手前有發生許多次性關係,

都是在汽車旅館發生的,

但我經常都是被他強迫的

但我不懂的要留下證據,也沒有使用保險套,也沒有搜證

後來分手

朋友告知我才去警局告他性侵

最近這幾天要開庭

但我但被他性侵時都沒有留下證攎

只有在汽車旅館幫他拍下的照片

例如他沒有穿衣服,他躺在床上這類的照片

其它沒有留下證據了,

也隔了3個月後才去報案,

請問律師

這樣告的成嗎?

告成功的機率是多少呢?

證據確實比較少,只能從你現有的事證來想辦法詰問被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1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測謊。

2、照片的部分,為何拍攝?是否經過對方同意?建議不要任意提出,可能會有問題。

3、建議本案應該尋求正式諮詢處理,避免誣告等問題。

 

妨害性自主罪之告訴重點在於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於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依您目前提供之證據來講,似乎就被告違反意願而為性交行為這部分並無相當之舉證,證據上尚嫌薄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彙整您手上目前之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針對對方如何違反您意願加以著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1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握您未滿16歲,男友與您性交,不管是強制或是合意都會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

若您未滿20,且男友每次性交都有給你金錢或其他貴重禮物,若是合意,也會有兒少性交易防制法之問題。

若您已成年,但對方是強制的,則會有強制性交之問題。 

冰冰 103-11-11 18:2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握您未滿16歲,男友與您性交,不管是強制或是合意都會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 ... (恕刪)

我巳經26歲了

林智群 (klaw) 103-11-11 18:52

 如果曾經交往過,要告性侵是有難度的,

你手邊的照片也只能證明你們有親密關係,不表示是強制性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1-11 21:48

以前當婦幼組檢察官的經驗,檢察官會詰問妳幾個問題?

為何現在才來告?

他違反你的意願,違反的手段是什麼?有無任何強制力的實施?

如果第一次已經使用強制力,為何之後又跟他性交或出遊等等?

為何當時沒報警、抵抗、求救等等?

有無創傷症候群的心理衡鑑報告可以提出?

以上僅供參酌。

冰冰 103-11-11 22:39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以前當婦幼組檢察官的經驗,檢察官會詰問妳幾個問題?

為何現在才來告?

... (恕刪)

感謝你詳細的回答幫助我很多!

隱居 (勇公) 103-11-12 00:03

若有疑問可以line id ncc101ds 如果確實遭違反意願,還有大絕招。再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1-12 00:31

大絕招已經告知,您斟酌使用。

 

冰冰 103-11-12 14:15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大絕招已經告知,您斟酌使用。

 

謝謝你的告知!

莫慌 103-11-11 00:52

幫親人問的!自己也很難理解法律!所以洗耳恭聽!順便爭廣知識! 非常感恩!!
應為採用上次的律師把所有毛髮都剃光了! 
11月6號開庭 法官沒辦法能採集到我所有相關的毛~法官後來的結論是延後一個月再來法院或是警調單位到家採集毛髮!
如果10月27~11月份沒再用安非他命~而且也在10月27剃光所有的毛髮及身上之類的毛! 
法官11月6號開庭說延後一個月那11~12月裡頭髮再長出來新的!
那再12月底再開庭被驗頭毛我是該給他檢驗還是再剃光所有的毛呢?
10月初有用10月中沒用而剃光頭毛到11月或12月長出新毛這樣會驗的道毒品反應? 
以上的程序如果剃光所有毛髮10月到12月新長出來的毛髮還是檢驗的道那我該怎辦!?
還是依樣在剃光所有的毛髮及身上的毛12月再一樣的去報到又是一樣沒辦法檢驗到我的毛髮及身上麼毛!又會在延後嗎?
還是法官會想辦法就是要驗到我毛筏及相關的東西?
不解的是~這樣的案子還要延伸到多久才會完美的結案?
如果10月中就開始沒再吸食了經過11~12月~或者往後沒想再碰安非他命!
那這段期間是要一直重複驗不到毛髮而拖個半年才可以結案?
還是一定要讓我勒戒法官才肯放過這個案子?
有甚麼辦法能提早結案或是兩全其美平安收場的呢?
一之被緊綁在這頭痛的案子裡快不能呼吸了! 
希望能給我一個很好的強心藥劑!提早能解決這件事這樣心裡的那顆大石也就不會再壓得喘不過氣了! 感恩幫個忙! 千萬分之一的感謝和謝謝!

您好:

1.  頭髮檢驗係用來檢驗是否有長期吸食的情況,若僅是在10月初吸食幾次,10月中旬之後就沒有再吸食,人體內殘留量應該很少,新長出的頭髮應無法檢驗出毒品反應;惟若是長期吸食,且吸食量大,毒品會殘留在體內,即使10月中旬沒有再吸食,2個月內新長出的頭髮恐怕依然可以檢出毒品反應。此外,若是吸食頻率及量過大,至少要3個月以上無吸食,新長出的頭髮才無法檢驗出來。

2.  毛髮檢驗結果除受到吸食量影響,亦會受到頭髮的品質影響,可藉由其他方式增加檢驗難度。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7: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保險起見,半年內均不要蓄留毛髮,避免檢驗出殘留之成分,給自己麻煩;同時亦可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說明已無施用毒品,加以求情之,並配合至相關醫療院所看診,以利提供相關檢驗報告及診斷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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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勇公) 103-11-11 23:56

施主,你下次披個袈裟出庭,顯示出你的決心,手上拿個念珠跟法官回答阿彌陀佛,

我想他應該放棄了。你跟法官說,阿彌陀佛,我佛慈悲,施主乃執法之人,又何必苦苦相逼呢,

善哉,善哉。

brightruby 103-11-11 00:52

敬啟者

我代人詢問以下的事,因為我推薦他先詢問專家並請律師協助契約的擬定,才能爭取應有權益,他是乙,要我先代為詢問:

「甲邀乙丙合夥補習班並當講師,甲60%,乙20%,丙20%,要簽立合夥契約書來規範相關權利、義務與分紅、退股等機制,要注意的事項?

合約簽訂的律師費要付多少錢?

需要辦理公證嗎?

需不需要律師見證?

可以推薦我律師嗎?」

黃小姐敬上2014/11/12

歡迎你來洽詢,客戶諮詢電話:0937-182635   Line: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1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合約分成兩個部份:

1、一個是法律上權利義務問題,包含締約的過程的注意事項,約定內容的法律用語等,此部份可以由律師協助(主要就是傳約的部分)。

2、ㄧ個是締約條件,此部分涉及交涉能力、雙方合作意願問題,必須由當事人自行了解,並告知律師,由律師撰擬、修改成文字。

二、公證律師見證則一即可,律師見證的部分可以順便委請律師代為撰狀。

三、倘若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約會談時間。

民法針對合夥已經強制規定的部分不需要再約定,縱使約定也不會要效力,所以要針對合夥業務執行方式、分配損益成數、合夥業務執行報酬給與與否、合夥存續期間、違約金給付條件等等來作約定,可找律師代擬、見證,如定有違約金條款,公證後如有人違約,可以契約強制執行違約金,契約效力更多,費用部分可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本所有多項代擬此類型合約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look 103-11-11 00:33

請問各位大師可否有建議的事項或是人選?

朋友的SPA店想聘請長年律師顧問

如有業務糾紛產生,服務內容有可能涉及要陪同製作筆錄

新竹縣市尤佳

 

歡迎你來洽詢,客戶諮詢電話:0937-182635   Line: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本所為機電,餐飲,服務業等企業之法律顧問,亦有專辦刑事案件律師,可來電詢問

本所新竹地區亦有服務,法律顧問客戶現有優惠,歡迎來電洽詢。

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您朋友SPA經營業務型態,可能涉犯之民刑事糾紛類型,先行與律師討論如何避免防止,若有意外事故,如何將損害降至最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痛苦 103-11-10 23:25

我先生長期酗酒回家後總是情緒不穩定的亂罵,摔東西讓我每天總是膽顫心驚,結婚兩年他幾乎天天喝酒前一年兒子還沒出生我能跟在身邊還稍稍控制不過小孩生下後我不能一直跟著他控制他所以他酒喝到沒法子控制,曾經喝到兩個禮拜只回家兩天,每次喝完就找我吵架,吵要離婚,要把我跟小孩分開不讓我看小孩,我每天都害怕會跟小孩分開而忍氣吞聲,直到今年五月他喝醉回家動手打我,還說要把小孩砍成2半,我嚇到趁他下樓打電話向媽媽求救,媽媽也帶了警察過來,後來我申請了保護令分居了,分居這段期間他一樣常常打電話恐嚇我要我出門小心,他朋友都知道我住哪裡,還有說要殺死我然後在自己自殺嚇的我根本不敢出門,10月我向法院提出離婚監護權訴訟,我提出的證據有他要殺我的錄音檔,驗傷單,保護令,還有一些恐嚇我喝酒後發瘋拉扯小孩錄音以及他跟我媽媽對話跟我媽媽說他會讓我斷手斷腳的對話,根和他家親戚的對話,談的是他喝酒的近況跟以前他都打他女友,我現在雖然沒工作可是媽媽說要我安心在家帶小孩小孩大一點再出去找工作,我媽媽自己有開店,而他雖然有在工作可是他的工作一年只有五個月有收入自己本身有負債欠多家銀行錢都無法歸還信用破產,他說要跟我爭取監護權,我想知道他爭取到的機會大嗎??小孩從由我照顧直到現在也都是我在照顧,分居這半年來他只來看小孩兩次,他說他請律師一定贏是真的嗎?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對方有家暴及酗酒之惡行

只要您能夠保留相關證據證明這些事實

而您又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

則對方要與您爭取監護權即非常不容易

不是光有請律師就一定會勝訴的

家暴法規定,有家暴者會被推定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另外,依你所述對方的素行,也不利他爭取監護,訴訟中再搭配其他實務上法院定監護的法定原則,例如主要照顧者原則等等,你爭取到監護的機會就很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應將對方肢體暴力、言語暴力的部分留存證據並且提供給法院,以便證實對方確實對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有不利的情況。法院訴訟過程涉及諸多法律專業,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棋棋 103-11-10 23:19

最近阿公一過世,家裡就亂成一團,叔叔跟姑姑都狼狽為奸

1.前年阿公被叔叔帶去偷改遺屬,把房子寫成叔叔的名字,可是就我們所知,阿公之前就有在住院跟看醫生,這樣遺屬成立嗎?是否要到醫院調出病歷以及確認設立遺屬時間呢?

2.在遺屬裡面,有聽說寫房子給叔叔,但要把錢給爸爸,現在變成叔叔不把遺屬拿出來,自己偷偷跑去過戶自己名下,請問這樣又該怎麼處理?

3.所有繼承人是否可以上法院要求他把遺屬拿出來,甚至執行應繼分及特留分的權利呢?

請各位律師協助幫忙一下,實在看不慣這種惡人,甚至把房子過戶名下後,竟直接貸款全額,把錢拿走不願拿出來照顧阿嬤,惡毒的要把阿嬤送去養老院等死,我們家雖然想好好照顧阿嬤,但經濟也沒有很寬裕,叔叔把阿公的錢都騙走,真的很過分

您好:

1.如果您阿公之前已無意識可立遺囑,則該遺屬應為無效,

   應要到醫院調出病歷以及確認設立遺屬時間。

2.建議先去調出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也許其中就會有遺囑

3.所有繼承人可以訴請分割遺產,並先主張以應繼分分配比例,

  如對方要主張較多之遺產,就應該會拿出遺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沈恆 (沈律師) 103-11-10 23:40
您好!
1.      如果修改後遺囑符合要式規定而有效,您必須要能證明非阿公自主意識所修改,才能推翻修改後遺囑,可調閱病歷來判斷。
2.      可正式發函要求提出遺囑,如果叔叔隱匿遺囑,可主張叔叔喪失繼承權。
3.      可提出訴訟分割遺產,如果叔叔仍不提出遺囑正本,他就沒權利單獨取得房子,甚至可能喪失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

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依您所述,如您阿公於立遺囑時已無意思表示之能力或,則其所立之遺囑應為無效,然就這部分您要負舉證責任。又您叔叔持有遺囑,依民法第1212條於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即應通知繼承人,且在繼承人要求其提出而不提出時,依民法第1145條之規定,其將因隱匿遺囑而喪失繼承權。至於您叔叔擅自處分遺?之行為,可能有侵害其他繼承繼承權之問題,可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之。


牛牛 103-11-10 22:01

日前到親戚家參觀,親戚家有一電梯裏面兩側玻璃未完工,但從電梯外觀根本沒有警示或施工未完成的警示,我們忙著參觀新房,原本一禮拜後就要入新居的房子,沒想到電梯業者裝了安全門後電梯內側的玻璃未加裝也沒有任何安全措施,電梯也由手動模式變成了自動模式,小朋友在我們不注意時去搭了電梯,卻意外身亡,檢察官認定我們沒有過失,我想對電梯業者提告求償,該怎麼做呢??電梯業者有請律師企圖規避責任,我是不是也應該請律師協助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1-10 22:25
您好!
對方負責人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若對方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可附帶依侵權行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電梯業者似有應注意避免死傷發生卻未注意避免之過失責任

刑事上可向其提出過失致死罪之告訴

民事上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0 23: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狀況,業者確實應該負過失致死責任,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至於詳細的權利義務,過失責任、損害賠償金額,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1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電梯業者未於電梯門口提示警告標示,亦未斷電之行為,可能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建議您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告訴,並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阿銘 103-11-10 19:41

想求助各位律師, 之前深夜騎激車不小心跟一台賓士車主發生碰撞 講碰撞應該嚴重了 只是因為過灣煞車不急 我機車車頭輕微的碰到他的車頭的車牌 在一個小巷子 當下我看他車子沒怎樣 他堅持要報警 但是因為那天跟朋友去吃薑母鴨 看他車子沒怎樣 我也不想被開酒駕 我也很誠心的跟他道歉 看要如何賠償部份 結果他堅持要報警我就先離開現場了 後來接到警方的電話 車主後來去警察局備案 我也去做了筆錄 因為當時是在小巷子 路口沒攝影機 車主車上也沒行車紀錄器 後來我想說不了了之了 結果收到一張產險公司的通知信 代位求償我十萬多元 我看到那車主把他的車子 前保桿 水箱互罩 全部通通都換新的 但是他車子當下我確定我碰到他的車牌而已 而且車子根本沒受損  他卻還開去維修高額的費用 讓保險公司跟我求償 現在產險公司寄法院通知書來了 要我在二十天內有異議要向我們地方法院提出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我現在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0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產險公司對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您必須盡速向法院異議之,避免支付命令確定後,遭強制執行;關於維修費用部分,產險公司均支付原廠維修費用,故費用可能偏高,但您亦不可請求對方不能在原廠維修,故您可主張鑑定,依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分擔,再請求零件之折舊,惟若為新車,折舊比例亦不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3-11-10 22:02
您好!
應在20日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進入訴訟民事賠償部分應先請對方證明事故確實有造成損害,及證明損害範圍為何,對方無法證明的部分不用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asythink1224 103-11-10 17:30

小弟今年3月份與女性友人聚餐,期間有喝酒,送她回到家樓下後,即離開。後來女性友人覺得有失意狀況,小弟辦開玩笑我們可能被下藥,結果她竟跑去報案,警察局立案的標題是強制性侵,小弟被列為證人,但我相信是以被告的方式來偵辦。我非常確定自己沒有跟她發生任何關係,當然沒有強暴她。今年3月底也去警局做完筆錄。在做筆錄的過程,我也要求警察驗體液,以視清白,但警方說證人不能驗。結果一直到11/5才接到警局來電說要做第二次筆錄,案件還在警察局尚未送到檢方。因小弟那時候在國外出差,警方說那等你回來,如果有需要,再找你來做筆錄好了。

我真的不解,如果是真的強爆案,對方也有去驗,這樣的案件可以躺在警局7個月嗎? 這真的很折磨人,因為小弟已婚,深怕失去家庭,哀...該面對的一定要面對,請專業的律師大德,是否可以幫忙解釋這樣的狀況是正常嗎?

隱居 (勇公) 103-11-10 17:48

我認為應該是案件擺太久等因素,承辦人更換等因素忘記移送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0 2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無法撤告,故因僅係承辦人員之疏忽,若仍擔心,可先至地檢署訴訟輔導科,確認是否有您為被告之案號,即可確認案件是否已送地檢署。

Sam 103-11-10 13:24

各位熱心的律師,大家好:

敝社區區大有決議,主委/副委不得由配偶代理

那如果是主委配偶去跟社區經理拿公文給主委,或是主委配偶

依據主委告知社區經理要執行的事去詢問進度。對社區經理

不做任何的指示也不代替主委做任何決定,請問,這有算代理

主委嗎?

謝謝您的回覆。

蘇子良 (馬克) 103-11-10 13:54

 代理民事法律上係指代理人代本人為法律行為,效力歸本人之法律行為,至於事實行為則會有此效力,您所詢問拿公文及依主委告知社區經理要執行的事均非代理,依其情形主委配偶僅能認係主委之傳達機關,與代理無涉,以上答覆,請酌參.

代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之意 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民法第103條)。又代理人與使者應予區別,代理人係由被授與代理權之人自己決定意思表示之內容,使者只是單純傳達他人已作成之意思表示,「使者」僅是傳達或表示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如郵差送達書信,在性質上為傳達機關,或是代替他人傳話,性質上為表示機關。本件依您所述情形似應僅為傳達機關之使者性質,而與代理人之概念不相符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青蛙 103-11-10 13:13

狀態描述
日前辦理投資型房貸對保時簽認2張XX銀行制式本票,
因對保完成後當日即口頭告知業務員取消辦理後續貸款業務
便向該業務員要求取回對保簽認之相關文件,
惟該業務員表示本票已送進碎紙機,
雖其將號稱本票的碎紙屑蒐集起來欲歸還予我
但是仍難以辨認是否為我原始簽認的本票,
故決定暫時不向其取回,
業務員表示將透過拼貼的方式讓我辨認出本票,
惟其無保證何時能歸還
目前僵局中
有考慮業務再沒回應將先透過存證信函表示相關內容


目前待釐清之問題
1.據對方友人表示(係為第三方銀行合作社經理),我簽認之本票無票號,故無法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免除本票債權,是否真如此?
2.銀行業務一再表示,因為貸款業務程序沒跑完,故本票債權不會成立(但其制式本票上註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XX銀行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貸款金額)
----->借貸債權本票債權應屬兩個獨立的債權?
3.如果[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真無法辦理,我該如何處理目前的窘境?
4.如欲提出存證信函應主張返還請求權,業務侵占?對人或對銀行?

以上內容,再請各位律師及版大解惑

蘇子良 (馬克) 103-11-10 14:30

 建議您的爭議可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不必大費周章的處理,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青蛙 103-11-10 16:06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建議您的爭議可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不必大費周章的處理,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 (恕刪)

 感謝律師指點迷津

關於洽詢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回覆如下:

1.銀行制式本票是需要與借貸契約一併提送法院始得強制執行.

2.另我提及關於制式本票上註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XX銀行或其指定人字樣,[其他指定人]仍有疑慮部分,其表示還是須要透過向該銀行申訴管道獲得釐清.

總言之我的狀況就是銀行不會強制執行我簽認的本票,但是本票實際落入他人手裡還是有可能被執行的.

 

建議您先確認一下制式本票的內容上有無載明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若有受款人為銀行之記載,則若該銀行未確實銷毀本票者,日後銀行以該本票請求給付票款時,您亦可依票據法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抗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青蛙 103-11-10 16:30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議您先確認一下制式本票的內容上有無載明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若有受款人為銀行之記載,則 ... (恕刪)

 賴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老實說對保時簽認太多文件

對於本票上記載甚麼內容已不清楚

才會很慎重其事的要求該業務員歸還對保簽認的所有文件.....

豈知業務員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把本票銷毀了...

現在本票上所有資訊皆死無對證了

全部文件只有本票被碎紙機銷毀真的是很弔詭

San 103-11-10 11:31

我朋友(男方)跟女方在一年前離婚,育有一女,在離婚時算是有達成協議,男方會給小孩撫養費跟教育費還會去探望小孩,但離婚後,跟女方要匯款帳號跟約探望小孩的時間,在這一年期間,男方有親人逝世,怕忌諱,因此都未能有時間在約探望小孩,結果現在男方收到女方從法院寄來的單子,寫說從抱小孩回娘家(離婚前)到現在都未曾給過撫養費跟教育費,所以要一次給付28萬元跟每月一萬二的撫養(教育)費,依女方給法院的時間與原因跟實際真正的原因都有點不一樣,這樣實在是不太合理!!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現在男方是否可以爭取監護權?但又因男方是軍人的身分是否會比較吃虧?女方是否會用男方都未曾探望小孩小孩與男方不親又不熟男方家庭環境跟未盡父親的責任來當理由?男方這邊需要準備什麼才會比較有利?法院是否會派人到男方家裡(住所)審察環境? 男方若監護權爭取不成功,之後可否在將撫養費降低? 以上,拜託各位律師幫忙解答,在此非常感謝您!!!

如當時約定監護歸給對方,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法院審酌監護歸屬時,實務上會參考雙方經濟、教育、支持系統等等,並且會函請社工到雙方家中做訪視,至於在法院開庭中,對方一定會盡可能列舉法律上對自己有利的主張,並且攻擊男方,同樣的,男方也應該列舉和回擊,最後關於扶養費負擔,也可聲請減輕數額,這部分也是要在法院開庭時舉證和論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  您朋友可向法院爭取監護權,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時,係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包括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及子女的意願等,您朋友身為軍人因必須待長期間待在部隊,且長期未探視子女,確實比較吃虧。

2.  欲改定監護權時,必須證明對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或前妻有另外一半等影響子女身心狀況。法院會針對您朋友提出的狀況、證據及社工人員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實際狀況建議您洽請律師協助。

3.  法律撫養費並沒有規定一定的金額,可依雙方收入協議,或依照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年度消費支出算出每人每年消費金額,再除以二為您朋友應給付之扶養費,若您能證明對方經濟狀況較佳,即可要求對方支付較多扶養費用。建議按時支付扶養費用,若未支付,對方可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並返回向法院起訴前五年所代墊之費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0 1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無法舉證對方現之教養方式有何不當或不利之情事,基於法院採行不輕易更動孩子現況原則(最小變動性原則),難以改定監護,所以要蒐集證據

 

林智群 (klaw) 103-11-11 19:05

建議專心處理撫養費官司,不要為了撫養費而去打改定監護權,

以現在的情況,你一直都沒去看小孩,小孩已經習慣對方的照顧,

除非對方有家暴情事,不然法院不會把監護權改判給你 

San 103-11-12 01:18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大致都瞭解該如何處理問題!!!

San 104-07-01 21:05

 

.

司法還我清白 103-11-10 11:10

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

起初是在104.1111兩間人力銀行刊登求職履歷,被詐騙集團用高超話訴騙走我帳戶.提款卡和密碼,但我事前不知道對方要用我的帳戶去詐騙其它民眾,工作內容是線上博弈,我一再確認帳戶用途,對方明確告知帳戶是給會員下注資金及輸贏的提領作業上需求,且一本帳戶只提供給一位會員,下注及提領都有金額上限制,基於是兩間知名人力銀行,我就信任對方了。事前有說要給我薪水(租用帳戶租金),最後是沒拿到。有跟對方的全部Line對話記錄。

請問專業律師,我會有刑責嗎?

我並不認識詐騙集團,也不知道對方會去犯罪詐騙,這算幫助犯嗎?

檢察官可能會預設立場的審判嗎?

檢察官會認為有〔對價〕關係,而我本人因一時貪念,心態不正確的因素而判刑嗎?

兩間人力銀行就此〔免責〕嗎?我詢問過104,求才公司要看求職(我)資料,一定會有點閱紀錄,我自己也看過〔已閱覽公司紀錄〕,但詐騙集團肯定是掛羊頭賣狗肉去跟104合作 。

請問律師,我可以對兩間人力銀行提出民事賠償嗎?因為我很擔心此次詐騙受害人之後會提出民事賠償,我確實很無辜且沒有這筆費用賠償,謝謝律師幫忙。

謝謝你們幫忙。

 

 

蘇子良 (馬克) 103-11-10 11:16

 您的案例應有無幫助之意圖且為受害人之辯解空間,本人曾處理過類似案件,法院均為無罪判決,如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將您LINE的內容及其他資料均保存下來,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由上可知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有幫助他人為詐欺之故意及詐欺之故意,並為幫助詐欺之行為。依您所述,您是因話術而被騙取帳號,所謂話術之過程似是您一再確認帳戶用途,對方明確告知帳戶是給會員下注資金及輸贏的提領作業上需求,且一本帳戶只提供給一位會員,下注及提領都有金額上限制,基於是兩間知名人力銀行,我就信任對方等,能否證明您沒有不確定幫助故,則尚有疑義。因您的似是知道對方有可能以您的帳號詐欺行為,然卻為了租金出租帳號,此點即有可能是您有不確定故意之證明。當然整體案情並非如此單純,建議您委任律師為完整之分析後,再決定以否認或認罪之方法答辯。

隱居 (勇公) 103-11-10 11:46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司法還我清白 103-11-10 12:01
回覆 司法還我清白 的發言內容:

 檢察官會認為有〔對價〕關係,而我本人因一時貪念,心態不正確的因素而判刑嗎?

兩間人力銀行就此〔免責〕嗎?我詢問過104,求才公司要看求職(我)資料,一定會有點閱紀錄,我自己也看過〔已閱覽公司紀錄〕,但詐騙集團肯定是掛羊頭賣狗肉去跟104合作 。

請問律師,我可以對兩間人力銀行提出民事賠償嗎?因為我很擔心此次詐騙受害人之後會提出民事賠償,我確實很無辜且沒有這筆費用賠償,謝謝律師幫忙。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0 20: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相關資料備齊爭執不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DD 104-01-27 09:29

您好,我遇上跟你一樣的狀況,請問您的事件有順利解決嗎?

 

是否能跟我私下交流一下,謝謝。

司法還我清白 104-03-11 22:52

請您提供Line帳號讓我加入,

我們互相交流一下。

104-05-31 22:33
回覆 司法還我清白 的發言內容:

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

起初是在104.1111兩 ... (恕刪)

嗨  我差不多跟你一樣的時間被騙

方便電話說嗎  0978591370  我姓楊

你要說是法律諮詢家看到的我才知道喔

司法還我清白 104-06-01 21:24

我們用LINE聊好嗎??.....

若方便請給帳號

Y. M-H 104-06-27 09:21
回覆 司法還我清白 的發言內容:

joakim266

堉紘 104-09-14 01:24

你好,我還是學生 我跟您一樣遇到一模一樣的事情...

想請問 怎麼連絡你?  你的案子結束了嘛?

阿丹 103-11-10 08:10

想請問一點車禍的問題

車主是我 借朋友騎機車發生事故
我方是騎機車  對方行人是老先生 
我方摔車也受傷不輕 對方年長 一摔就送醫
大概發生圖如下
http://ppt.cc/EO8k
請問這樣是誰對錯阿
對方家屬在案發一週後打電話說要來提告
說我不關心對方 可是對方也沒來關心過我們阿
那該怎麼處理呢?
我沒跑過法院 也對法律完全不熟 也沒認識的律師 

甚至連警局幾乎都沒踏進去過

昨天發表一篇文章發現看不到文章 如果有重複就會刪文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10 08:50

您好:

1.初步看你提供的圖片,似乎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是肇事主因;但您要是有迴避行人的可能

   性,卻還是撞上行人的行為,在刑法上還是要負過失責任

2.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迅速尋求律師專業協助;若居於高屏地區,歡迎到所詳談。

以上 謝謝

 您好:

1.  若與行人發生車禍,在責任歸屬上,極有可能被認定有過失,只是過失輕重之差異。當時發生車禍時若有報警,警方後續應會針對該車禍進行調查,若您確實有過失責任,您除有民事賠償責任外,亦可能被對方提出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若因碰撞輕微,導致您不知情而逃逸,依然構成肇事逃逸罪,建議須先確認車禍肇事責任發生,並盡量與對方達成和解,過程中請小心處理,和解過程請全程錄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阿丹 103-11-10 14:04

感謝樓上兩位解說

ㄧ因為當時機車左方汽車擋住視線

導致形成死角 所以剎車不及摔車

本身似乎沒有撞到對方 對方驚嚇跌倒

老人家一摔全身病痛都想賴到我們身上

所以我方該怎麼做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0 1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方初判表分析雙方肇事責任,若對分析不服,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這是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以避免對方不合理之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rinceYS 103-11-10 03:02

我妹於人發生車禍,他在騎機車前有看前方
但前方無那時無路人,當他快騎到哪裡時突然老伯走出來
我妹緊急煞車要閃老伯,然後連人帶車飛出去...
當他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地上,當時並無撞到他
我妹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那,連受傷的擦傷都沒有..
也有打電話叫警察,警察也有問老伯他兒子,他兒子跟警察說他們去吃中飯
然後老伯自己一人走媳婦兒子走在後面,完全沒人去攙扶老伯
我妹說他有聽到他媳婦叫他爸爸小心有車...
然後我妹說不知道老伯自己是嚇到還是怎樣就事了,之後警察就私底下跟我妹說那條路是霸王路,路人要過就是要過,不管你有車無車....
送去醫院老伯他加人口氣都沒有很兇之類,可是一般人家裡的人被撞到送醫一定是會口氣不好 ((再這就讓我們有點懷疑了
醫生跟他說腦有孺內出血說有八個點,但並沒有說明八點
剩至為什麼會這樣,又或著老伯自己本身就有生病之類,在那當中我妹有詢問過老伯的兒子
可他兒子一直跟我們說他爸在加護病房遲遲不讓我們去看他也遲遲不說他爸爸有生什麼病
當老伯要開刀時才打電話跟我妹說他爸爸要開刀什麼的
這當中我們有去找附近的監視器,也詢問過當地里長....
可里長說那支監視器根本就沒運轉,害我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然後老伯兒子有傳簡訊來說甚麼我們都沒去看他爸之類的
到現在他兒子去申請調委,然後一口氣開價就要90萬
第一次開始去調委中說90萬不包含強制險然後這當中包含13萬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然後幾萬塊是醫療費、幾萬塊他是要給看護費用、然後又說阿姨沒工作什麼的、然後照顧兩個家庭費用,然後證明是拿急診室的證明,又說他爸人都進一半棺材裡
第二次去費用有變94萬,我姐就問他說為啥多出4萬,他就跟他說4萬是醫療費用然後證據上面他自己寫多少錢多少錢,13萬一樣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10萬是精神賠償費用、幾萬塊是要給他阿姨的看護費用之類,幾萬塊是要給他們家未來3年收入的費用,證明還是一樣拿急診室證明然後老伯他兒子還說每過一個禮拜就要多加4萬塊的醫療費用....我姐又問他那現在老伯怎樣
他兒子說他手現在還是會抖這樣,他兒子拿一堆發票上面寫的是購買醫療用品的發票去調委
而發票上面的品項事:病床、輪椅...等醫療器材,調委的人跟他說你有些發票不包含在賠償裡面,上了法院也不可能這麼多錢,對方又遲遲不上法院解決這事情,這讓我們一直都很懷疑對方有問題
之後又約下次調解,可到下次調解的價錢都要100多萬了,害我妹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現在敗就敗再沒證據...
請問各位律師我妹這事該怎麼幫他除理到呢,謝謝 

車禍案件中,對方常會獅子大開口,但所請求的數額,很多通常在法律上都不成立,也沒有證據做依據,如果對方不把金額減少,不必勉強和解,就進入訴訟來攻防,針對對方的請求指出無法律證據依據的部分,也針對過失比例來爭執(要送鑑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0 19: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請求金額不合理,可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其請求之依據加以攻擊之,請求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損害之額度,及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分擔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丹 103-11-10 02:31

想請問一點車禍的問題

車主是我 借朋友騎機車發生事故

我方是騎機車  對方行人是老先生 

我方摔車也受傷不輕 對方年長 一摔就送醫

大概發生圖如下

http://ppt.cc/EO8k

請問這樣是誰對錯阿

對方家屬在案發一週後打電話說要來提告

說我不關心對方 可是對方也沒來關心過我們阿

那該怎麼處理呢?

我沒跑過法院 也對法律完全不熟 也沒認識的律師

甚至連警局幾乎都沒踏進去過

蘇菲 103-11-10 00:08

各位律師們好:

現在遇到問題是如何對大陸外籍配偶因為家暴而訴請離婚呢?

男方是大陸人必須三個月回大陸簽證一次,再由女方台灣人這去申請,讓他過來台灣居留一段時間

但是婚後不堪家暴而想訴請離婚,將於11/24號開家事法庭,但是因為害怕被家暴所以沒有申請他過來台灣, 所以當開庭那天他將不在場,不知道這是否會影響判決?還是可以在開庭時候表達什麼讓法官快速判決離婚嗎?

又或者有其他方法可以快速離婚結束掉這段婚姻嗎?

麻煩各位協助解答

再次感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10 00:35

您好:

1.開核發保護令的庭時,若對方無法到庭,除非你有報案紀錄或驗傷單,否則家暴令不一定可以

  核發下來。

2.最快訴請離婚的方式,就是以先生會家暴為由請求離婚

3.當然若雙方都談好,直接協議離婚是最快速的。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

現在正在開的庭是保護令還是離婚? 如果是離婚案件,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要舉證充分,否則不一定會准許,通常也會併同以婚姻破綻為由請求,比較周全,最快速的離婚方式是協議,沒辦法協議而訴訟的話,都需要時間,如有未成年子女的話,監護部分也一定要在離婚訴訟中併同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菲 103-11-10 16:07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目前是針對離婚官司下去做開庭, 但是不確定是否會因為男生未到庭而影響判決

蘇菲 103-11-10 17:4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現在正在開的庭是保護令還是離婚? 如果是離婚案件,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要舉證充分,否則 ... (恕刪)

 

目前就是單純以家暴離婚下去訴請離婚,希望能快點不用走到法律途徑去離婚

也希望他一輩子不要來台灣>"<

沈恆 (沈律師) 103-11-10 22:57
您好!
若對方因居留證問題而無法出庭,是有正當理由,依法不能判決,法院會等對方出庭辯論後才能判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狗狗 103-11-09 22:29

律師你好^^

我男友(21歲)收到了我男友的弟弟(17歲 )對他提出的家暴暫時保護令...

因為我認識這個男友後從沒見過他弟...是在他們有衝突後認識的...所以也不大清楚他們之間發生了什麼事,以下完全是根據男友說法......

認識他的時候....媽媽還在...但有嚴重失智症及糖尿病....精神狀況不是很好....

在我們認識的前幾天....他跟弟弟發生衝突....起因是...他要弟弟也把政府補助的錢拿出一些來分擔家計,但弟弟不願意,也不大願意照顧媽媽,不想跟媽媽住所以搬了出去....後來我男友有傳簡訊電話給弟弟跟他要錢....弟弟好像是以這個為證據說受到哥哥恐嚇威脅而申請了保護令.......這是今年4月發生的事

在快7月底的時候,媽媽因為血糖太高的因素有點昏迷而送醫院,那時候在急診室等了將近3天的病床,據我所知...男友平常的打工也都請假全部時間都陪著照顧媽媽,而弟弟也有在打工,但總是很難聯絡上,有了病床後,男友也是每天每夜的照顧,弟弟就有空的時候去,7/20又發生衝突....弟弟說很累想回家去休息,男友要他留下多陪陪媽媽,兩人一言不合,打了起來....這次弟弟有向警察局報案,所以....男友後來有收到開庭的信,這次開庭的結果...是說因為是初犯,所以沒有任何判決.....

幾天前,男友告知我....他又去跟弟弟要錢了.....因為8/19媽媽離開了.....我不清楚他們醫藥費跟喪葬費是誰付的.....但因為他們屬於低收入戶,爸爸也在6年前生病去世了,現在媽媽離開只剩他們兩兄弟.....男友是說他是去拿該拿的錢....以後也不會再去找弟弟拿錢了.....所以又收到的開庭的通知(11/20開庭).....

以上是我所了解的情況.....

我想了解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男友.....希望不要被判刑被關.......

男友有錯......但這樣兄弟對簿公堂的情形 媽媽在天上一定不樂見

他們在醫院發生衝突時,媽媽完全看見,因為無法表達自己的感受無法阻止...

媽媽一定很在意,因為我後來見到媽媽她都不怎麼開心,我想幫助他們不要這樣惡化下去.....請問律師可以提供一些意見嗎?

他們之間需要有人去協調了解,而不是用法律來制止......

請幫幫我.....謝謝^^

既然已經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後法院會開庭審理是否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如果雙方的衝突只是偶發,或因可歸責對方而使你男友一時衝動,就非家暴,當然這部分就要詳細論述和舉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狗狗 103-11-09 23:0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既然已經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後法院會開庭審理是否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如果雙方的衝突只是偶發, ... (恕刪)

所以這次開庭……

可能也不會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等的判決嗎?

 您好:

如果是開檢察官之偵查庭就有會是刑事案件

也就有可能有如您所述之結果出現

故建議您男友還是應盡量與弟弟達成和解為宜

才能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而沒有前科

如果對方有併同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就分案偵辦,如果能和解後對方撤告就會不起訴,否則就要盡量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0 1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僅係有拉扯行為並非經常性為之。

建議既然是弟弟,盡量達成和解,以避免有前科紀錄。 

狗狗 103-11-10 22:5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對方有併同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就分案偵辦,如果能和解後對方撤告就會不起訴,否則就要盡量爭取 ... (恕刪)

收到的是刑事傳票

而且他不願意和弟弟和解

請問還有什麼方法能讓他不要留前科……

狗狗 103-11-10 22:5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僅係有拉扯行為並非經常性為之。

建議既然是弟弟,盡量 ... (恕刪)

他不願意找弟弟和解……

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要留下前科嗎?

他們是住台中的……

我問過男友  有沒有打架或說話

恐嚇

 

 

男友說沒有……純粹拿錢

 

兄弟不該鬧成這樣的……這樣鬧上法庭對他們沒幫助……只會讓他們越來越疏遠……請律師幫幫忙……能不能再給他一次機會

 

 

 

 

 

 

 

珊珊 103-11-09 22:25

很急,關於刑法強制性交罪)妨害性自主

關於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 妨害性自主 
本人因與離婚的前夫吵架時,因為離婚後還是有發生關係,後來有次與他吵架就跑去告他強暴那時巳是離婚狀態,去警局提告至今也過了3個月了,我們也巳合好我也原諒對方了如今和對方巳經合好,想要撤銷,因為很快就要開庭了,雖然是同一天開庭但不同時間開庭,被告是早上,我是下午如果在被告開庭前,若由我(提告人)簽字寫個合解書或是撤銷申請書交給檢察官這樣子可以讓被告免於刑責嗎?真的希望這件事和平結束,

很急,可以請求律師幫忙解答嗎?謝謝

既然已經離婚強制性交在你們雙方而言就不是告訴乃論罪,無法撤告,可向檢察官說明實情以求得不起訴,但可能有誣告問題

珊珊 103-11-09 23:1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既然已經離婚強制性交在你們雙方而言就不是告訴乃論罪,無法撤告,可向檢察官說明實情以求得不起訴 ... (恕刪)

但若我們雙方巳經達成和解,

如果在被告開庭前,若由我(提告人)簽字寫個合解書或是撤銷申請書交給檢察官這樣子可以讓被告免於刑責嗎?

謝謝律師

蘇子良 (馬克) 103-11-10 11:20

 由於所告者之罪,建議除和解書外,尚須對檢方表示是法律認知錯誤,或許免於誣告刑責,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0 1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前夫簽訂和解書,亦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前夫辯護,主張為合意,並無違反您的意願,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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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0 1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強制性自主為非告訴乃論,故無法撤告,建議 先生委任律師商討如何答辯,避免先生觸犯妨害性自主並避免您觸犯誣告罪。

 

珊珊您好:有關妨害性自主之罪多為重罪應謹慎處理,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已非配偶,所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是撤回刑事程序還是會繼續進行。

三、這個部分的確是個兩難。

四、還是找個律師擔任你前夫的辯護人協助他比較好。

五、可以確定的是,強制性交罪判得刑會比誣告罪判得還要重上許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tina 103-11-09 21:05

律師你好,

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也請會計師申辦清算法院公證完畢,但董事長遲不將剩餘金額分配股東,請問要如何處理,另會計師將清算單送給國稅局時代表公司不欠稅,股東是否就可要求分配剩餘金額。

 

謝謝

melisa chen 103-11-09 17:35

各位律師您們好,有關於個資法的問題,想請教您們,謝謝

我的資料只留給民政局(因遷移戶口,故留手機號碼給區公所方便做業)

但現任的里長用自己的手機號碼傳了一封"競選總部成立,懇請支持他及他的選號",到我的手機,才知個人的號碼已遭洩露。

有打電話給現任里長,詢問他為何有我的聯絡電話,但他解釋不出來,只有說資料是當初留給區公所的資料,合理懷疑他有私下COPY民政局資料嫌疑,並且傳的內容並非里內活動訊息而是個人訊息。

請問這是不是違反了個資法及圖利他自己的行為呢?

可以用什麼條例來告他呢?

以你所述,應是要追究公務機關對於你的個資做當初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但前提是你並無同意公務機關可做目的外利用

melisa chen 103-11-09 19:40

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大人,

我當初留的資料只允許區公所贈送福袋聯絡使用(並無留資料給里長)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樣的方式是否已經觸犯個資法了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您的聯絡方式是由民政局流出,區公所民政應屬公務機關,今其未盡其保管之義務而洩漏您的個資,致侵害您的權利,您可依前開法律向其求償。而為該行為之人,亦可能有上開法律第41條之刑事責任

melisa chen 103-11-09 20:0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以你所述,應是要追究公務機關對於你的個資做當初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但前提是你並無同意公務機關可做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大人,

我當初留的資料只允許區公所贈送福袋聯絡使用(並無留資料給里長)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樣的方式是否已經觸犯個資法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相關證據,即使貿然對對方提起訴訟,亦不容易成立之,且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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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sa chen 103-11-09 20:46

謝謝各位律師們的專業回答,

我現在手邊的資料有簡訊內容及與里長的電話錄音

請問直接到法院申告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9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完整證據資料,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103-11-09 17:26
您好: 我想請教 因為朋友的洗腦,誇大,我加入了直銷。但是我努力也根本沒有任何收入,加入時花了30000元進入,可以換等值產品,但是我根本沒有賺錢,要東西沒有用。 請教律師我能退回還沒使用以及還尚未領取物品的金錢嗎? 加入到現在2個月 這是我畢業後慢慢存到錢,朋友只為了她的位階利用我 懇請律師的協助。謝謝您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9 1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終止契約,必且請求退貨。但是退貨只能退90%,並且扣除當初所領得之報酬及已經減損的商品價值。

2、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公平會提出申訴。

公平交易法第23-2條:「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23-3條:「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違約金。」

 

依您所述,您已加入該直銷兩個月,即超過14天,依上開法律第23-2條,故您雖得終止契約,然只能請求直銷商以原購買價格之90%購買回商品,且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然依同法第23-3條,其亦不得向您請求任何損害賠償違約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汪可兒 103-11-09 17:08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朋友曾因加重強盜入監服刑,不久前假釋回鄉以四個多月,他以前就對房仲業務感興趣,所以想找房仲業務工作,但去應徵後,公司說他身分特殊,如果去考動產經紀營業,通過也無法做登入。(我朋友只是想做業務員並非要自己營業或設立公司。) 之後我朋友打電話去詢問他的保護官,保護官跟他說是有更生從事房仲業務的案例存在,所以在這裡想請問各位律師更生人如果想從事房仲業務,是否有其他條件呢? 例如犯過那些罪刑是不能做房仲的? 那是否也如房仲公司所說的這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要開店,倘若只是業務員或是具有動產經紀證照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只是一般分店都會由有證照的人掛名負責人,因此公司才會這樣說明。

2、有關於條文的部分,亦不包含強盜罪,檢附條文如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anges 103-11-09 09:10

律師您好,2014年11月8日下午1600時左右,我騎乘機車直行,前方一機車騎士忽然偏左至雙黃線附近並減速(該路段僅一來一往二線到,對方未打方向燈),導致我急煞並差約10公分撞上對方,我經過對方時回頭講了一句台語「路是你們家開的嗎?」然後就打算離開,然而對方一路追我(約200公尺),在追上我後以三字經出言不遜,並左轉進入某巷口後停車轉頭不停以三字經向我叫囂,我便左轉跟進巷子內打算與對方理論,不料我剛停好機車(因為平常都是開車,不太會停機車,所以我便低頭尋找機車的駐車架,給了對方可趁之機),他便下車右手持機車大鎖一邊罵一邊向我衝來並且已經做出由下往上朝我揮擊的動作(此時我安全帽都來不及拿下,空著雙手),見狀當下我立即跳出機車(我放置在機車前置空間的背包還因為這樣被我不慎踢到約5公尺外,可見當時情況緊急)迎上對方,以左手抵擋對方的攻擊並趁勢抓住大鎖(導致左手挫傷,已驗傷),試圖將大鎖奪下,此時雙方出現拉扯,對方還將我的肩包扯斷(頸部擦傷,已驗傷),我為避免對方繼續以大鎖攻擊我,就拉扯對方手中的大鎖將其拖倒在地(此時大鎖仍在我與對方手中),對方卻又藉我拉扯大鎖的力量爬起來並從我的背後將我抱住,以膝蓋及腿繼續攻擊我的臀、大腿部,我很生氣,非常大聲的喝令對方放手,但仍然沒有以可以行動的手肘及腳攻擊對方(我是榮民,在軍中服役時曾擔任徒手格鬥教官),也並沒有利用地形地物攻擊對方(因為周圍都是柏油路面及水泥建物,擔心對方受重傷),只是直接發力將對方大鎖奪走並掙開對方(此時對方的大鎖在我手中,我順勢將對方推開保持距離),然後轉身將大鎖遠遠丟開,同時喝止對方不要再靠近,然後我立即打電話報警(天幸剛好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器,警方已拷貝),然而驗傷完畢到了警察局,進行筆錄時,我卻變成傷害被告?在警方拷貝回來的監視錄影器畫面(警方有給雙方觀看)中可以明顯看得見對方下車時手持黑色機車大鎖向我揮擊,而雙方拉扯時也明顯看出我是一直拉住對方手中的機車大鎖,在過程中對方被我拉倒在地後,我也沒有任何的出拳出腳等攻擊行為(對方倒地後馬上借我拉扯大鎖的力量起身並從背後將我抱住),甚至在我奪下對方大鎖後,也沒有以大鎖攻擊對方而是將其遠遠丟開,我實在是想不明白這樣的忍耐為何會成為傷害被告,之後在警察局內雙方看完現場監視錄影帶後,我一直期待正義可以被伸張,但警方沒有給我答案,只約我跟對方到樓梯口旁的逃生門外抽菸,並暗示這類型的案件都是和解,如果雙方不和解,到了法院法官可能各打50大板判決雙方傷害罪成立,這樣會有前科(我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對方我不清楚),但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堅持提告,對方亦堅持提告,而後在筆錄時,警方有告訴我說對方筆錄稱拿大鎖只是自衛壯膽(我身高188公分,體重100公斤),並沒有要攻擊我(對方在筆錄中承認有拿大鎖下車,並宣稱不是要攻擊我,難道在那種情形下對方是要鎖車?況且對方確實攻擊了我,若不是我以左手擋住,會打在哪裡?以上我都有將對方控告我的事項逐條反駁,並記述在報案筆錄中),且對方還說是我先動手的(再次感謝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請教律師:1、監視器有拍到對方手持大鎖下車並向我揮擊、雙方拉扯對方倒地、我被對方從身後抱住以及我奪下對方大鎖並掙脫對方後,將大鎖遠遠拋開並與對方保持距離、我打電話報警等等的畫面,請問我的反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2、對方控告我傷害,我也控告對方傷害,這樣上法庭法官會如何判決?(該不會真的像警方所說的為了省事各打50大板了事?)3、作完筆錄後,那位警官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我是否應該要再去索取?4、打字的當下我真的有點後悔,當時應該給對方一個適當的「記憶」,請問我如果再碰到類似的案件,在對方手持具有殺傷力的物品先行發動攻擊並擊中我,而我空手的情形下,給對方適當的「記憶」是否會觸犯相關法律?感謝律師百忙中撥兀回復,誠摯感謝。

阿彬 103-11-09 02:24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小孩養了四年之後 驗了DNA才知道不是我的 我老婆也沒跟我說 一直說我的越長越大 才覺得越不像 也因為我家孩子沒有入戶口 所以要去調查局驗DNA 女方也看過驗的 也知道 後面他也沒跟我說  我也沒看裡面的內容判決寫什麼 因為有些字都很深奧喇的看 事隔最近我無聊去翻 才知道我的女兒不是我的 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之前的男友拿我提供撫養小孩金錢 以及我精神異常 我爸媽也嚇到身體也都不好 我自己也花了很多看醫生的錢 很難接受事實 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做哩  女方先前有結婚小孩 也都沒跟我說 後面他逃婚又交了個男友 然後也跟我在一起 後面我跟女方結婚了 後面因為要入戶口不能辦父親藍 父親是她前夫的 所以剛好小孩要去驗DNA 結果女方知道不是我的小孩還蒙騙我 讓我4年後才知道 請問我可以告男方嗎 以及賠償精神 這個很受傷 

小孩女的並不是我的現在六歲  男的5歲是我的 我保證知道他前男人跟他所生的 長得一模一樣 因為小孩我也覺得越長越不像我 血型跟我一樣O型 女方就說他依定是我的 所以我沒有多猜疑 說他前男人血型是A型的跟他不可能生出小孩O型 後來我就看他前男人臉書 是寫O型血型 我整個崩潰 盡然女方一而再再而三欺騙我 女方還說他去拔牙齒有抽血看他血型是A型 我怎樣控告他前男人 他跟我在之前就是有結婚但沒離婚跟他前男人後面才變我 所以還沒離婚之前就生這個女孩 我跟他前男人是算一起時間差不多 所以會拖到現在小孩都沒戶口 是她前夫的名字  所以有去法院申請男的是我小孩 女的DNA比對確定不是我 男的跟我吻合 所以請問律師我要怎麼做讓他前男人還我一切 而現在妻子還是住在一起也沒錢 要他賠償也沒用阿 我還提供錢 幫他還錢

QAQ 103-11-09 00:50

您好!小弟我目前高三
學校方面有交通車(就是載學生上班與下班) 
是一個月繳一次(2千4百)對於半工半讀的學生這數目很大...
學校會計在2014.11/3號跟我說我2013.10份的費用未繳...
收據過了1年沒找到....(有找到11.12月份的
然後說明11.12月份到今年10月都有繳(我是10月停止搭車)
我想問律師大哥大姐,這筆費用該繳嗎? 
我不是我不想繳
只是覺得很不合理,事過一年才跟我說:我10月份沒繳... 

 收據過了一年才跟我要...我也沒找到
 車費是一個月一個月繳他怎麼讓我
跳著繳到今年11月3號才跟我說我沒繳....

沈恆 (沈律師) 103-11-09 01:45
您好!
如果學校有給最近幾期的收據,法律上會推定前面每期的費用都已繳清,學校必需證明您確實未繳錢,才能請您補繳;因為舉證責任在學校,您可以先不要補繳。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小姐 103-11-08 16:53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抱歉詢問您
家中是低收入戶,成員有一輕度智障哥哥,還有一個目前接受社會局安置療養院精神中度爸爸,家中並無房子,只有一登記爸爸的土地,哥哥三年前因為在殘障機構打傷人,被判了兩年監獄與兩年的治療,入監那年爸爸也出了嚴重車禍是我一邊半工半讀繳清的父親的醫藥費,如今接受治療的哥哥即將出獄,但是哥哥並不想接受社會局安置,在住院期間與人打架,有時候甚至半夜也要我趕過去。醫院社工因此威脅我,如果我不扶養我哥哥會觸犯民法,今年我畢業了,可是因為身體的關西辭掉了工作,三餐與住所皆靠男朋友救濟,在醫院的哥哥常常打電話給我,要我寄金錢給她可是長期無收下對我來說是ㄧ負擔,如果我不寄哥哥會辱罵我要我去死一死,醫院社工一直安慰我因為哥哥有殘障所以不要放在心上,可是長期下來對我心理都是ㄧ種傷害,請問要怎樣做才可以免除我扶養哥哥的義務?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依您所述,您哥哥是輕度智障,似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且您父親有精神問題在療養中,而無力扶養您哥哥,故依民法第1115條及1117條您哥哥對您可能有扶養請求之權利。然您亦是依您男友之幫助維生,可能有因負擔扶養您哥哥而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故可能可依民法第1118條免負扶養義務。另您哥哥會叫您去死一死等的行為,可能構成對您之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故您亦可依民法第1118-1條,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8 1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本身經濟能力不好,您可以不用扶養哥哥,至於爸爸的部分,因為他名下有動產,所以您也沒有扶養義務。

2、刑事遺棄的部分,倘若兩人都沒有生命危險,則不用擔心。

3、您的胞兄叫您死一死,倘若是意圖恐嚇,則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林小姐 103-11-08 20:34

您好  請問要如何向法院訴請呢?

 您好:

應該具狀寫明聲請事由後,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減輕或免除民事扶養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esakh 103-11-08 14:10

律師們,您好

一下是我的故事

我與前女朋友暑假時後分手.當我們交往都是我對她付出錢因為她在外面租房子,我們也不少互相親身接觸,她也沒有拒絕但接受.她想要跟我分手因為我們有吵架,而她的理由是想要讀書,因為我們是高三學生,我們也是同一班同學.是難以接受的 .但我們交往的兩個月時,她有跟其他男生在賴上有很親密的聊天,可是她說只是當朋友而已,而我們當時有吵架她才要給我看,但我跟她說我想信她而不看她的賴,其實心裡很悲傷.一開學,我很努力追她回來,但她就跟我說她不愛我了,而讓我很受傷,我在班上很難過而一次哭也有罵她因為很生氣她把我的心來玩,不看重我的心,她有安慰而跟我道歉,但道歉時她很快想要走了,看不出她的良心.到了一天我追她,我沒想到她打我頭,眼鏡掉上而破裂,我很難過而很大聲嘆說"我愛妳"但她就直接走回到我們學校的女生宿舍.

在班上我一邊哭一邊罵她有沒有良心把我心弄玩,但她受不了而報到學校的教官想要告我到法律上,因她說她很有壓力被我強,但我跟教官說,我真的愛她而捨不得她離開我,我們又吵架而我很想打她,但我點都沒有打,我就哭,擔她很大聲說一定要告我,我也大聲說我真的愛她,而輔導老師找我和跟我說要我些約書為我不再找她煩,我奇時還是難過.但經過了 一個月,我又覺得受傷而又在班上罵她,看她一次跟別人笑讓我心很痛,她會對別人好反而對我很壞.後來她轉到其他班級,我又去到輔導老師而說我很悲傷和難過,輔導師主人和學務處主人都有跟我說讓她放下,我其實想要道她班上帶老師一起去而跟她說道歉而讓她知道我很後悔讓她悲傷,也要讓她知道我全心全意愛她.可是他們不讓我去而說分手就不用在去找她.我們聊了2節課.但後來我一個人去.我要跟她道歉但她就跑而她新的同學們就保護她而跟我說放學再來.放學之後我來到她的班級但找不到她,而我解是同樣的情況.我其實不想強迫,但我不要失去我愛的人.但她後來也要去提案到法律上去.

我想問的是:

1) 她想要告我性騷擾因為我一次追她.這個會不會當個好的理由為提告我,對她來講嗎?

2) 我其實真正的愛她,但我可不可告她欺騙人家感情和財富若她告我?

若有其他意見或想法可以幫助,我非常歡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8 1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敘述很混亂且不完整,究竟涉及那些親密行為、有爭議的行為均未說清楚,無法詳細協助。

2、倘若您未滿18歲,案子會由少年法院審理,屆時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偕同出庭,並且就案件的部分做說明,倘若有需要則建議委請律師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18

您好,堅毅您可以去學校輔導室尋求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告或對方欲對您提告,均需要相關證據方有機會成立之,若均無證據,即使提告亦不會成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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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chell 103-11-08 01:32

律師您好

我為酒駕初犯,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現在我要爭取緩刑上訴狀該如何寫?成功後是否會有前科紀錄?駕照會被掉扣嗎?

法律小學生 103-11-08 10:45

大大你好 若要上訴爭取緩刑則一定要在十日天提出上訴才行

             而依你的情況 若用對方法妥善處理 確實有緩刑的空間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8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於10日內提起上訴。

2、通常不會給予緩刑,除非您有特別情節值得同情的地方。

3、緩刑是有罪判決但是暫緩執行。吊銷駕照的部分必須看您有沒有肇事,通常第一次、沒有肇事,只是吊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收到判決十日內,撰寫上訴理由狀,敘明您欲聲請緩刑原因及原審判決缺失之處提出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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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32

 您好,若不服判決,要趕快在收到判決後十日內聲明上訴唷!

awen 103-11-07 17:26

例101年五月舊制酒駕,當時被告知以緩起訴兩年並罰金,皆已完成緩起訴期及罰金。等同僅刑事紀錄。

而102年才實施酒駕新制,並於103年11月構成臨檢酒駕未肇事,是否適用於新制五年內再犯成累犯?

於庭上提出此事檢察官並未詳細回答,僅以新制五年犯論過。請求律師幫助解決疑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8 2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緩起訴期間屆滿,等同沒有起訴紀錄,因此不算是5年內再犯的情形。

依您所述情形雖然不構成刑法第47條之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在偵查階段而言,本件您是第二次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前次也給了您緩起訴處分,因此本次檢察官應該不會再給予緩起訴處分,而會直接起訴,至於判刑的刑度則於起訴後由法院依法論處。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信 103-11-07 16:59

大樓管理條例規定頂樓為公用區域應由管委會其基金負責修繕,但管委會堅持要求頂樓住戶負擔一半修繕費用否則不予維修,管委會所持理由是已經過投票表決頂樓屋頂修繕頂樓住戶付一半。

請問律師大人:

1 投票可以推翻法律規定嗎?

2 如果提告後勝訴是否可要求管委會不修期間漏水造成的損失跟精神賠償?

3 求償對象是管委會還是管委會主委?(因為管委會的基金還不是住戶包括本人所繳的管理費)

本人居住為社區大樓400多戶基金充足,管委會卻找理由不修繕!

謝謝!!

共有部分的修繕,由管委會負責,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費用“一定“要管委會支出,民法也規定,共有部分的負擔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但可以約定排除,所以要看你們是不是以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還是只是管委會的意思,這會有不同效果,如果是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那要進一步探討是不是有違誠信原則,進而起訴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這些都要先釐清,才能判斷,至於精神賠償,可嘗試用居住安寧權對管委會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違反法令且侵害住戶之權益,可以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2、可以起訴請求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或是補償修繕費用,至於其他損害的部分,目前法院見解仍有爭議。

3、對象是管委會,由主委開庭。

4、建議還是要先行拍照、請工程公司進行估價,用以將來訴訟用之蒐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m 103-11-07 14:48

請問:

1. 公寓大廈的公設點交有部分點交的嗎?

2. 公設點交完成的依據是甚麼?

3. 如果所謂的公共基金回撥到社區,是否代表社區與建商已認同公設點交完成?

感謝各位熱心律師的答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7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應出具圖說,管委會與點交單位方能依據圖說逐一核實種設備規格(如:使照副本圖、結構竣工圖、電氣竣工圖、消防竣工圖、給排水竣工圖、噴灌竣工圖、泳池與三溫暖竣工圖、汙廢水竣工圖、電信竣工圖、弱電監控竣工圖、升降設備竣工圖、機械停車設備竣工圖、空調(通風)竣工圖、燃燒設備竣工圖等),目前可視管委會與點交單位就點交進行到哪一項設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23: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點交的部分,一般來說都會由建商跟管委會簽立代管契約書,可以依據契約條款判斷能否一部點交及點交的相關權利義務。

2、通常將代管的基金交給管委會,也就代表幾乎都點交完成了。

bonashu 103-11-07 14:16

律師您好:

日前在其他賣場購買它牌的痘痘洗面乳,因為想說在網拍賣看看,才想說在網販售,上架之後,拍賣網站也未通知我違反藥事法強制下架,後續因有朋友說明相關網拍醫療用品相關需要檢驗報告之類..因為沒有相關檢驗報告.當初並不以為意..但今天收到衛生局電話通知要約時間去說明,衛生局說在今年9月追蹤發現有販售現象....在網路查詢發現,也有很多不知情不懂法小市民因此觸法...

我想說我完全沒因這些商品交易賺到錢,只是想嘗試看看賺差價,一個月薪水都不夠去繳罰款,是否可請教律師,有無可以讓衛生局裁定不用罰款的方法...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衛生局仍會裁罰,但您可以請求衛生局依比例原則以最低罰緩來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59

您可向衛生局求情,主張所受利益甚小。 

amingo 103-11-07 14:06

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的問題是  某公司網站只要加入會員就可以獲得20點happygo點數的序號  讓會員自行至happygo網站登錄 

一般加入會員的流程為以email註冊資料  再去email信箱點認證網址即可申請成功 再去領取happygo點數20點序號

但是我發現網頁設計不良  只要更改網址的數字  每更改一個數字 就會產生不同的序號  直接跳過註冊 可以大量領取序號

我並沒有利用程式去破解 或是利用駭客技巧

僅是修改網址欄的數字部分 

 

請問律師  這樣子有犯了什麼法嗎? 想尋求律師解惑及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8 2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涉嫌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錄,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昱宏 103-11-07 11:35

●我方

手開刀花了八萬

車子損毀:修七千五

□對方

車子損毀=>有點小凹洞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4/8/8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事

我方:手開刀自費花了八萬五萬,身上有其他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

機車車未動

對方有移動車子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以及第三責任

對方:有保強制險以及第三責任

五、事實經過:

道路非路口,我倆都直行車,做筆錄時車速說40初但上面寫40~50當下也沒想太多就簽名了(均未超速)

我在慢車道右線上,看到右側有車要出來,於是往左邊偏些後煞車,與後方車撞上,接觸位置是我左側龍頭與對方右後車身,他說他完全沒看到我,談論賠償金,他直接說沒錢,估計他想法是只想陪第三責任保險公司發的錢。也沒打過一通電話給我。如果對方還是這樣態度的話勢必走上法庭。

初判表

對方:未保持行車距離

我方:未保持行車距離

六、問題:

1.想請問約估肇事責任?

2.因為對方有保險公司會教她說話,會不會最後被成是我自己往左偏移,全因在我?該如何跟對方談判,才不會說錯話?

4.我目前就讀研究所沒有收入證明,如果萬一打官司的話可以要求基本工資嗎?

5.目前已經有申請上研發替代役月薪43K,對打官司有幫助嗎?

非常感謝您花時間與精神來審閱,對沒經濟能力請律師的學生的我幫助很大

 

您好:

車禍案件通常是先經警方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先行分析肇事責任

如任一方有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再申請覆議

所以建議您可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憂心的媽媽 103-11-07 08:55

專業的律師們你們好:

我已於3年前與前夫簽字離婚,女兒監護權屬於我,

男方享有探視權,每月第一、三個週六09:00帶去,週日20:00帶回。

?男方????目前生活狀況如下:

一、 無餘力照顧女兒:因工作性質屬大夜班,就算女兒帶去,白天不是在補眠,就是打電動,根本沒有體力與精神照顧她。

二、 無後備人員可協助男方照顧:男方家庭只剩他與奶奶、爸爸,奶奶年事已高,已90多歲,無法照料一個年幼孩子;他爸爸因工作關係住在外面,偶爾回家一下,很快就離開,也無法關照孩子。

三、 男方生活習性很糟:

男方自理能力差,生活環境髒亂,?女兒曾提及此點,說不喜歡住在那邊。 把自身房間弄得跟網咖一樣,內有8台電腦,常有多名男性友人聚集打電動,小女生(今年升國小一年級)長期在眾多男人堆裡似乎不太恰當。

四、 完全不會教導孩子:由於男方從婚前一直是大夜班,故女兒從小由我帶大,真正與小孩相處時間並不長。

也許是補償心態,對女兒盡是放縱,只會不斷以物質滿足她,買一堆玩具,但三年來扶養費一毛沒給,不想跟他計較扶養費,但擔心孩子的價值觀會因此產生偏差。 與其說男方不教導女兒,不如說不懂如何教導較為適當,其本身沒有正確的身教與言教,常在孩子面前抽菸、說謊作壞榜樣,加上無規範的放縱她,孩子年紀小,自主與自制能力不足,導致無所適從,只好不斷探男方的底限,變成現在他全然無所謂父親的權威,管不動女兒,她則如脫韁野馬般行為脫序,在兩個地方像兩個完全不同的人,擔心繼續下去,是否會人格分裂?

女兒目前在男方處的生活狀況:

一、 被大量電子產品填充:

因男方無體力照顧,只好用電視、電腦手機打發她,但又沒有明確規範與教導正確使用方式,導致女兒去男方處時有電子產品上癮症,為了電視、手機可以不吃、不睡、不洗澡、不出門、對長輩無禮、罵人、踢人、說威脅的話。 女兒因好奇會開始上網搜尋她想知道的資料,例如「做愛、靈異」等,曾告知男方在孩子上網時要隨側在旁,若真無法陪同,請關閉上網功能,以免女兒誤觸網路陷阱,經提醒後,男方依舊不聽,任由小孩自己上網。

二、 作息極度不正常:

飲食不規律:女兒說不吃就不用吃,有時吃個一兩口不吃了也不管,肚子餓了吃泡麵、蘇打餅乾也沒關係,男方依舊放縱,完全沒有定時定量的概念,去兩天回來狠狠掉一公斤,叫為人母者情何以堪。 睡眠不足:女兒每次從男方處回來都黑輪,精神不濟,像大貓熊,也因為很累,導致脾氣暴躁,男方不管,孩子自制能力差,常看電視看到半夜不睡覺,之前約一兩點睡,最近一次誇張到凌晨五點才睡,因有時男方半夜會打電話求救,讓我在電話中叫女兒去睡覺,小孩回來我也會問,所以知悉此事。

不是不願意讓男方探視,只希望他可以好好善待女兒,曾提過他真的沒辦法照顧,是否可以改成每月第一、三個星期日去就好,不過夜,但男方不同意;也曾叮囑男方照顧女兒最低的標準規範,要求他控管電子產品使用與作息正常,他口頭答應了,卻仍做不到。雖然想要忍耐,等孩子大了也許狀況會比較好,但看著女兒不斷往不好的方向走去,如何視若無睹?麻請各位律師們幫我解答幾個問題,感恩不盡:

一、 與男方多次溝通無效,他無法妥善照顧女兒,也不願意改變自己及生活環境,但仍非常堅持要帶小孩,所以我想將探視時間改為每月一天或兩天就好,不過夜,降低女兒與男方的接觸,請問該如何做?該採取哪些步驟呢?

二、 若真要走上法律途徑,這類的案件並沒有明確的證據,如照片、錄音,只有雙方證詞及女兒的說法,法官如何判定?我的勝算大嗎?

三、 若最後法官判探視方式如我所提,但男方孩子帶去後不願帶回,或自行到學校帶走女兒,我又該如何應對?有法律條文能保護我們嗎?

                                                                             祝順心、如意

如對方真如你說述,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方式,或是暫停、甚至是停止探視,錄音、錄影、小孩陳述等都可作為證據,也會做訪視來了解雙方環境、經濟、支持系統等狀態,至於對方如不依照法院裁定內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所目前有多件相同案子承辦中,可來電討論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依您所述,男方之行為已有違夜兒少法第43條之規定,而使您女兒接觸「做愛、靈異」等之網路內容,依法可處以罰緩,又依其之照顧方法及成效可知,其會面交往權已有害子女之利益,故可請求法院變更之。

另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法院會依職權調查證據,亦會訪視男方之現況,故您就證據方面的責任相較民事訴訟會減輕。

最後如男方為您所述之將小孩帶走之行為,法院可依直接強制之方法(即請人直接至男方家將小孩帶回與您)確保您的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以目前之探視方法有何不利於小朋友的地方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舉例言之,可要求探視之場合需要由母親陪同。

另外,若男方將孩子接走後,未依據探視方案將小朋友帶走,對方可能涉犯刑法上之和誘略誘罪。

憂心的媽媽 103-11-13 15:41

上回得到各位律師建議後,評估考量打官司耗時傷神, 也不忍雙方長輩擔憂,故還是選擇再與男方多次溝通,我的底限如下:

1. 要求探視時間改為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日,及第三週星期日,不過夜,減少一天過夜時間。

2. 希望男方利用時間改善居住品質,給孩子一個好的環境,並調整自身教育孩子的方法。

3. 應允男方此變更是暫時的,若觀察一段時間後,他可以妥善照顧、教育女兒,到時可再討論回復原來的探視方式。

但男方仍舊完全無法溝通,不承認對待女兒有何缺失,也不願做任何改善,還說我若不遵從原離婚協議書上的探視時間,他也不需理會合約內容,12月份監護權歸他所有,並要自行將女兒轉學。針對以下問題,能否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再幫我解答解答迷津: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4. 另外請問法律上暫停探視一般可以暫停多久?男方會以何理由恢復探視?恢復也需要再上法院訴訟嗎?

heh6669@yahoo.com.tw 103-11-07 08:23

請教各位律師:社區管委會有權管制出入口讓只有領取感應卡的住戶進入嗎?停車格為私人購置屬「專用部分」,因無感應卡而無法進出,該管委會是否已侵權?有無違反本國法律?另管委會能否以需繳納管理費之條件來發給出入感應卡?勞駕各位先進解惑。另新北市某社區因停車格禁止機車停放而被住戶提告,法官判定停車格為私人「專用部分」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該案例是否是用各個社區?再次感謝先進們能為為解答,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0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主張的案例與本案不一樣,因為該案例只是個人專有部分使用問題,本案還涉及管制卡核發問題,必須檢視貴住戶的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相關的授權而定。

2、有關管理費用的部分,倘若無故不繳交,日後恐遭管委會訴請遷出社區,並以告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依您所述,您的車位屬於您的「專有部分」,則您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今管委會用不當方法使您無法使用您的車位,有可能違返上開規定,您可請求其排除其干涉。

關於管委會能否以需繳納管理費之條件來發給出入感應卡,須視感應卡之性質而定,如該感應卡為惟一出入社區之方法,則管委會應不得以感應卡限制他人所有權之行使,反之,如除該感應卡外,尚有其他方法可出入社區,則應可以以繳納管理費為條件發予感應卡,然仍應有規約之規定。

最後,關於機車停放案之案例與您的個案事實並不相同,不能直接比附援引。

heh6669@yahoo.com.tw 103-11-09 08:31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方律師再請教:[對於公共設施與專有部分管委會無權以消磁感應卡之方式禁止區分所有人使用及進出.否則管委會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中[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之犯罪構成要件.進而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虞],此論點能否成立?另本社區管理條例裡有明確標示,停車格為私人購置屬[專有部分]那就合乎--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無異了;另機車停放停車格內也應符合上述條件內(本社區大廈管理條例未規範),勞駕告知,感恩。

 

chel. 103-11-07 08:10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前女有在分手後一直不斷的追討當初一起出去玩購買商品的費用,聲稱那是她借給我的,因念在過去之情,一開始我並未拒絕也說過段時間給他,且也為追討我買給他的東西費用! 但中間因為又發生許多爭執及不愉快,且我並未簽下任何借據也覺得那是當時是交往中她送我我送他的東西,何來借錢購買之行為? 近來又發現我交女友而更加憤怒追著要錢甚至以聊天程式的對話紀錄為證來寄存證信函, 我想請問難道我當出在對話中說過“我沒錢給你,過段時間在還“ 這樣一句話就可以當作證據? 因而要將交往中他所送我的東西變換現金還給她?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 原則上男女交往關係存續中之相關財物, 若無明顯事證,多會被認為是屬於贈與, 但實務上亦不乏提出相關事證成功主張為借貸或借名登記而得向他方請求返還之例子。 依您所述,對方之證據資料多為其單方面表示您曾向他借貸, 基本上對方欲向您主張借貸關係應負之舉證責任較高,不易成功; 但因您的回覆中曾表示『會還』,是否會被評價為債務之承認,雖可能需要更多相關事證才足以確切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但不能排除有一定之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