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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 104-09-04 10:51

我今年4月時買了一個包包,售價38300

背到今年6月多..慢慢賣,九月初才賣掉由於這幾個月來有些磨損,

我開價22000有位小姐開口就喊18000,我急著用錢就賣她了

我們沒有透過交易平台來交易,是加賴私下交易的(她匯款我寄貨)

LINE對話裡面,他有跟我要照片,我都傳給她了

但是她之後自己拍照給我看,卻說跟我拍的四角磨損有落差我真的很冤枉,

每張照片可能會因為光線跟不同顯示器所顯示出來的造成落差

因為我有其中一角磨損非常嚴重,其他三角超輕微小磨傷

但我明明都有傳圖給他看,她說只看出有一角有傷!!!!!!

我唯一有一處沒拍到就是背帶有個地方黑色的,

她說有脫線,她拍得很仔細,還真的有輕微的脫線

這部分我真的沒拍到照,因為太不明顯了

他主張我要退她錢她要把包包還我

她說這是”瑕疵包”我應該回收,但這本來就有瑕疵阿..

而且讓她買便宜成這樣

同款在奇摩拍賣上有人背袋都要斷掉了四五年以上的包都還要賣16000

他竟然說要我退他八千元,或是整個包退回二選一

我感覺真的很差,我有打去諮詢過律師說我們屬私下交易,不適用於七天鑑賞

買家說我賣他東西我要擔保瑕疵問題

我想詢問律師大人:1.解除交易是不是要重大損害才有辦法解除呢?

2.她說要告我詐欺,嚇到我了,應該告不成吧?

3.我在民事上會有責任嗎?(我少拍了那張背帶小脫膠的地方,因為實在太不明顯)

4.她說我圖文不符,可是LINE對話哩,他跟我要照片,我給她直接看圖,我根本沒有跟她描述包況,請她自己看,她說我刻意隱瞞,我好冤枉...請她看圖片比我費口舌要來的快吧...

5.我仔細看我拍的四角磨損圖,真的有一點點的反光,但真的98成像,我會因為這一點點的反光被她告嗎?

6.我私下賣她二手品,還有什麼擔保瑕疵的責任嗎?

7.她如果提告,我該準備什麼呢?真的很抱歉,沒有錢讓你們賺,還要回答這麼多問題,真的拜託你們了...

 

你好: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如果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如果只是磨損可以修復,解除契約就有可能顯失公平。 詐欺要看你是不是故意隱瞞瑕疵,若只是認知上的差距不會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瑕疵如果有減損價值、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就會構成物之瑕疵。但是你可以主張因為有拍攝照片及告知有磨損,對方明知有瑕疵存在,故依民法第355條規定不負擔保責任。 建議準備完整資料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視情況處理。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並非所有商品的買賣都有七天的鑑賞期,該商品買賣必須符合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特種買賣」,即「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而且該賣家必須為「企業經營者」,一般網路上二手的私人買賣並無法適用該規定。

2.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為保護買受人之利益,買受人固得退還原物而解除買賣契約,亦得受領其物而請求減少價金。惟依買賣之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為兼顧出賣人之利益,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以免出賣人因此受有重大損失。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有瑕疵。

3.         依您所述情形,包包邊角磨損部份事前已有照片傳送,是否足使買受人清楚了解瑕疵情形,乃雙方認知程度差異問題,另背帶僅輕微脫線,您未能事先查知,均不涉刑事詐欺手段,本件應僅屬民事債務糾葛,不至於成立刑事詐欺罪名,但您確實須負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但瑕疵尚屬輕微,以減少價金處理即可,解約恐顯失公平。

4.         您要準備的就是line所有對話及傳送照片紀錄(先另行翻拍保存),及思考民事部份合理之賠償金額(減價部份),以利和解

5.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阿剛 104-09-04 10:25

你好  原因事我們住公寓 我是住一樓 上方2樓的鄰居 因為之前和他門吵架吵得很厲害 她們就時常 晚上10點過後 因為我們公寓是5樓不是電梯而是走樓梯 她們晚上就會再1樓樓梯 故意打擊我們1樓的牆壁 造成我們晚上被吵醒

律師你好 我們叫警察來 但又不知道她們何時會敲擊我們的牆壁 我們能告她們訪害噪音罪嗎?     這屬民法或是刑法 告的成能叫她們賠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大樓住戶如有製造噪音之行為,妨害公眾安寧者,可依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並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主張居住安寧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但建議先行蒐證完整,以利後續救濟。 參考資料來源:http://ncs.epa.gov.tw/BB/B-08c.htm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已涉及觸犯刑法強制罪,且您亦可主張居住安寧權之人格法益遭侵害且情節重大向對方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當然,您必須先行蒐證後再提告,才會有勝算。

2.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阿剛 104-09-04 13:47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大樓住戶如有製造噪音之行為,妨害公眾安寧者 ... (恕刪) 你好關於此問題 只能叫警察抓到現場 現場抓到他要罰6千元?被害者能有賠償?

 

 

前金:63歲陳姓婦人不滿小她3歲張姓女遊民,長期霸占人行道製造髒亂,報警要求將張女趕走,但在警方到達前竟搶走張女用來乞錢、內裝有255元硬幣的紙碗,事後被依搶奪罪送辦;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陳婦沒搶錢犯意,是制止張女行乞,改依強制罪判拘役50天,得以5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04條第1項復定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所設搶奪罪構成要件,須符合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進而於乘人不備時,以不法腕力將該動產自財物持有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所持始足當之。而本件依報載事實,陳姓婦人應係出於制止張女繼續行乞之目的將紙碗取走,目的不在把錢占為己有,所以不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法僅成立強制罪責而不是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26000799-260107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8月26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Niki 104-09-04 04:38
樓下鄰居在我裝潢期間多次擅闖私自拍很多照片 說他家漏水就是我水管怎麼配說她都有照片還拿給我看、我告知她未經同意這樣此舉已構成私闖民宅、她說她問過律師還有警察他們說可以拍的! 請問真的可以這樣嗎?

你好: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所稱之無故必須以社會相當性去判斷,依你文義對方多次侵入你裝潢中之房屋目的是要確認漏水的情形,但是確認漏水情形只要去拍一次照片即可,無須多次侵入,若對方照三餐侵入你的房屋拍照依社會相當性來論,已構成無故之要件,而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但實際上是否構成仍要交由檢察官、法官依客觀證據來判斷。

您好:

1. 關於您的問題,即便對方是為了蒐證,也不能多次未經您的同意即擅自進入您家中拍照,對方此行為應已觸犯刑法之侵入住居罪。

2.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

即使對方係主張為蒐證才進入您的房子,但多次進入行為明顯應已屬無故侵入,且即使依對方之主張而言,其是否可以蒐證理由即逕為進入亦屬存疑,因對方仍可告知您後一起會同進入。

歐爸 104-09-04 00:54
請問:如果是精神虐待、言語恐嚇騷擾而言,法官審核保護令核發標準是以:日後有無持續情況為重?還是犯時嚴重性?或是有無家暴事實?如果說,期間的確有言語不當或騷擾,但時間很短暫,且日後都沒有再犯的疑慮,保護令還會核發嗎?還是需看法官的心證或是相對人提出的證據說服法官無再犯疑慮?謝謝律師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4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是一時爭執並不會構成家庭暴力。

2、法院會審酌全部情形判斷只是一時爭執還是經常性的言語暴力,包含證人證據、雙方的論述等。

 

104-09-03 23:45
律師,你好。 我在104年8月15日經由朋友介紹到一家美容院做身體,因為朋友介紹所以比較放心也比較信任,當時店家建議我購買療程,跟我借了身分證去影印,還有信用卡,拿了資料給我填寫,之後有人打電話跟我問我店家在單子上寫的金額4420*36期,之後又借另外一張信用卡,一樣拿單子填寫,有人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單子上寫的金額2794*36期, 當時我不知道原來兩個都是信貸!!店家也沒說總額是多少!!我就這樣信貸了25萬美容療程!!請幫幫我!!第一次繳費期是104年9月21日

你好: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配合向貸款機構終止消費借貸契約。 若無法順利解約或終止契約,建議你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您好:

因美容業者均應遵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所以您可依該規定向對方要求解除契約即可。

小惠 104-09-03 23:26

我朋友因為非法捕魚,被判刑9個月,日前已入獄伏刑2天,但他是家庭裡的經濟支柱(已婚娶越南老婆,育有3子最大的國中一年級,家裡還有2老,他爸爸跟幼子領有身障手冊)想請問各大律師,他可以再上訴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9-04 04:15

您好!

既然已經入獄服刑,代表已判決確定,那就沒有依通常程序上訴的機會了。 如果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可依法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但這是特殊救濟程序,成功率很低,且等這些程序走完,可能都已刑滿出獄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已依該案入監服刑,則代表該案已判決確定,無法再上訴,而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均有一定之嚴格條件,並不容易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已依該案入監服刑,則代表該案已判決確定,無法再上訴,而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均有一定之嚴格條件,並不容易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已依該案入監服刑,則代表該案已判決確定,無法再上訴,而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均有一定之嚴格條件,並不容易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已依該案入監服刑,則代表該案已判決確定,無法再上訴,而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均有一定之嚴格條件,並不容易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已依該案入監服刑,則代表該案已判決確定,無法再上訴,而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均有一定之嚴格條件,並不容易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文仔 104-09-03 23:15

你好
打擾你寶貴的時間
我是在上禮拜三從網路上看到借貸廣告,就打電話去做詢問
對方告知他們的做業方式,那時應為有急需才會想找民間借貸
就有失去了戒心,對方先問我要借多少,我說想要借八萬,
對方就要我準備雙證件影本,兩個帳戶的影本,以及提款卡跟密碼
準備齊全寄到對方指定的地方,對方還教說要在身份證上及帳戶上註明
僅限辦理借款用途,那時心想對方還會特別提醒應該沒有問題
但我還是保持警戒心,然後對方就主動解釋說兩個帳戶的用途
一個帳是要用來給他們撥款用,另一個則是用來我要做還款用
那我也有問可以指定那個帳戶用來撥用那個帳戶做為還款用
對方也說可以,那我就指定銀行(台新銀行)為撥款用,郵局為還款用
(有的郵局星期六也有開)後來我也有用簡訊再告知一次
經由金融機構的交易都會有交易記錄對雙方都有保障,
我想這樣好像也滿有道理的,那時只有一直警戒注意不要被
詐騙金錢,郤疏忽了詐騙帳號的警戒心,
就把資料準備齊全寄過去了,一直到禮拜一的幾天中
我都有持續的追蹤,我的辦理過程到那了,對方保證星期一(8/31)
早上九點我就可以去銀行提領我所借的金額,
但是一直到十點多到還沒有金額入帳,我也是九點就打電話找對方
對方都沒接,傳簡訊也不回,心想不對勁就趕快打電話去做掛失
的動作,我先掛失了郵局存摺跟提款卡,完成後
郵局人員也回應說我的帳戶是安全的,接著我掛失了銀行的存摺
跟提款卡,也很客氣的傳個簡訊給對方,我打電話他沒接到
簡訊也沒回覆那我就不辦理了謝謝,
原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到了下午快4點時,對方傳簡訊要我跟他聯絡
我就撥給他,對方很生氣的說我怎麼去辦理掛失,現在正在處理我的
款項,我回說我會擔心我的帳號跟提款卡啊,早上打給你,你都沒接到
所以我就先掛失了,對方竟然還敢大聲的說公司已經存了3萬6仟元
(當時聽得不是很清楚)問我要怎麼辦要求我還給他們公司,
那時侯我也是有警決到他是詐騙集團的可能性很高,
為了自身安全及家人安全(身份證在對方手上),
就好好的跟他說我打去郵局客服問問看要怎麼處理
結果郵局人員說我的帳戶出現異常的訊息,要我必須
回原戶郵局去查詢異常的原因是什麼,客服那看不出來
我就知道自己真的是被騙了,客服也有告知餘額有3萬多(也是聽得沒有很清楚)
對方後來又要我打過去(都是打來響一聲)我也先都一直好好的說
對方越來越不客氣了,要我馬上自己先拿錢出來還給他
因為他先墊給公司所以要我也要馬上拿錢寄到那給他
我就還是好好跟他說等我明天(星期二)去開戶郵局查詢
重新申請,看裏面的餘額有多少扣掉自己原來的錢
會馬上還給他,也就是我一直先安撫住對方,
雖然已經有底知道他是詐騙集團但還是不要得罪到他
星期二郵局8點就開門我也是8點就趕快去做重新申請
終於確定我是被列為警示帳戶了,心想真倒楣完蛋了,郵局也請
了警察人員來,我也跟警察回去派出所,因為這種案件
是屬於偵察隊的案件要分局才能處理,派出所警察先幫
我查詢那時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查到的時間是星期二的
凌晨的1點多霧峰那邊通報的
可是我在星期一的早上就已經辦理掛失
而且是我自己主動去做掛失的動作
時間點我也是比警察局通報時間更早
理論上掛失後的帳戶就是失效了
除非是本人親自去辦理才能做重新申請
結果我反而是成為嫌疑犯,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我只知道我的帳戶應該是有一筆款項進來,
(我自己的猜測,因為郵局都沒有跟我說,剛好在我掛失前吧)
警察那邊後來也沒有跟我說什麼訧叫我回去等通知
我真的很冤妄明明我都先掛失了還要變成警示帳戶
而且還要列為嫌疑犯,寫了那麼的多可以拜託你幫我看一下
我這樣真的也要被當成是詐欺

 

 

希望各位律師能願意幫忙小弟的解答,

因為詐騙集團

有一筆金額存進我的帳戶,我剛好辦理好我郵局的存摺與金融卡掛失

我辦理當時並不知情有筆金額已經存進去了,郵局客服人員幫我辦理掛失時

也沒有告知我裏面有一筆款項,但是我的帳戶存摺與金融卡掛失成功了

所以詐騙集團沒辦法領出,我是有想說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性,如果警察解除了我的警示帳戶,我就可以把被害者的金額領出來給被害者,(我也是被害者)那麼是不是簡單多了,只是我不知道有這個可能性的做法嗎,在麻煩各位

律師幫忙看一下,再次感謝各位律師

還有現在警察也不讓我報案,只叫我等待,

也不知道要等多久,如果上面所說的行的通

讓我們兩個被害者都不會有任何的損失,

又不會浪費司法資源,這樣不是很好嗎

所以可以請律師專家們看看可以這樣做嗎

 

如果真的不識詐騙集團的共犯成員,目前法院實務上並不一定會判帳戶所有人是詐欺幫助犯,當然也就不需要認罪,也無賠償問題,建議還是委請律師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lan 104-09-03 22:04

前天哥哥因為酒駕超過0.55,所以就被直接送地檢署,雖然沒肇事,但隔天回來後,他說檢察官要判半年,而且不能易科罰金,因為三年前有犯過!   雖然還沒收到判決書,但不知道有什麼辦法改成罰金就好,因為哥哥要定時回診,很怕他進去沒人管,是否還會有開庭可以上訴嗎? 還是一定要請律師才能跟法官表達? 律師費用大概會是多少?  實在很怕負擔不起,所以想先問問看! 再麻煩各位幫忙了!

沈恆 (沈律師) 104-09-04 04:28

您好!

檢察官偵查階段,只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可能,不會直接判刑,您所述情形有可能是檢察官拒絕以繳納罰金方式處以緩起訴,而有可能起訴並具體求刑六個月。 但最後判刑多久仍要等起訴後由法院法官決定,且若判刑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下,依法仍可易科罰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法律小學生 104-09-04 13:44

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況 因為已是酒駕累犯

             情勢自然對你哥哥很不利 但如果有用對方式來處理

             還是有爭取易科罰金的空間存在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毛毛 104-09-03 21:53

各位律師好,我們是大學生,在我們搬出租屋處後,房東後來發現我們的電表壞了,於是找台電來,發現早在102年約九月份就壞了,現在在等台電來文,然後房東的意思是,台電有過失沒錯,但他認為我們使用者付費,如果台電要我們繳這兩年的電費,他會同意!然後跟我們收,但我們這兩年電費每個月電費都不是固定價錢,有吹冷氣電費也真的有比較高,我們怎麼知道電表壞掉!而且台電來查電表,都沒有發現,然後房東一直要我們繳錢,想問要怎麼處理?

您好:

此應由台電負舉證責任,證明電表壞掉少收之電費,若台電無法提出明確證據,則會有證明上之問題,可以考慮不予繳納。

毛毛 104-09-03 22:24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此應由台電負舉證責任,證明電表壞掉少收之電費,若台電無法提出明確證據, ... (恕刪)

律師您好,但台電有來查電表,卻沒發現電表問題,那這期間少收的電費,是該找房東要還是我們要去繳這個電費?因為房東一直主張使用者付費要我們繳這個錢,但我們根本不知道電表壞掉,還是要由我們負擔這筆金額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6: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我方有使用的電確實應該付費,不過應該付多少必須由房東舉證。

另外遭到台電追繳的費用,不代表就是使用的電數所衍伸的電費。

毛毛 104-09-07 00:56

您好!那按照律師所講的,我們還是要負擔因台電自己的疏失而多出來的電費嗎?還是我們有可以主張的方法?

阿沅 104-09-03 21:46

雙方都是機車

我是主幹道直行車

對方是從右邊店家旁的斑馬線出來,

當時我面對的號誌是閃黃燈

右邊則是無紅綠燈的巷子,

距離一台半的車子我看到了他,

我時速5X,

在市區未標示速限是限速50KM/H

請問這樣算超速嗎?

他剛好要到對面的店家,

他騎了出來並停在內外車道中間,

我在內側車道騎車當時只有兩道,

本先為了閃避往又騎了一點,

見他停在路中,

往左閃避不及,

導致撞上對方的車頭

請各位律師求解,

第一次發生車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21: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屬於超速,且因為是閃黃燈,所以必須減速慢行。

2、建議可以先取得現場圖、初步判定表之後,再依據過失比例求償。(或是賠償)

您好,過失有爭議可以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再依鑑定結果根據過失比例求償,並可主張過失相抵,若因賠償問題談不攏,可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則可以提出訴訟

 

yngwiedon49 104-09-03 20:54

各位熱心律師,

您好!一個小事麻煩指點專業意見.

 

起因是颱風天,隔約30公尺空地的鐵皮圍籬飛來我家門口直接撞上了停在正門口的汽車.剛發生後,因我也認為天災非地主願意,地主也有誠意協調賠償.便在告知里長後,由里長轉區調解委員會協調.

 

第一次協調會,我提出原廠估價,並表示希望互相在誠意解決的前提下,各自損失一部分,把事情解決.但因地主願意出的賠償金額過低而失敗.第二次協調,我也應調解委員要求,提供民間保養廠的估價(並盡量以不換零件為原則).但地主就以鐵皮是蓋在他私有地正面的水溝上,不是他的責任拒絕溝通,在調解委員說明下,他也堅持希望我們以民事訴訟來解決.

 

以下問題,希望各位提供專業知識,以便在小額訴訟簡易法庭能夠有法律上合理的論述.非常感謝!!

 

鐵皮完全圍住地主私有地的正面,但卻刻意蓋在水溝蓋上.此圍籬已出現約一年,而地主經常來空地種菜,地主依然堅持非他所蓋.很明顯此圍籬出現的目的就是替他的土地作出隔離,請問法律上我有什麼說法來證明他有善盡保管責任呢? 一塊鐵皮完全包覆在土地正面,隔開道路與空地.很明顯地主是刻意把圍籬蓋在公有的水溝蓋上.請問在法律上這塊鐵皮就不屬於他的責任了嗎? 地主在一開始有向里長表示圍籬是他在使用,願意協調賠償.里長也表示需要的話願意作證.請問里長跟他談論時的說法,可以是有效證據嗎?

你好:

依照民法第191條規定,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工作物設置或保管有無欠缺是工作物所有人要舉證證明沒有欠缺,才能推翻推定過失責任。 要證明工作物(鐵皮)是對方所有就可以主張民法第191條規定。 可以傳喚里長出庭作證。
104-09-03 19:22

律師你好我男朋友

在2年前未認識我之前發生一啟毒品案件

他犯的是吸食k他命罰2萬以及

販賣k他命判決1年5個月

原先有上訴拼緩刑但在8/6審判卻全數駁回

可能還會在上訴拼拼看

由於他是真心悔過

已正常上班沒有在做那些不好的事

而且我又懷孕

我也不希望我的寶寶出生看不到爸爸

想問律師是不是還有什麼機會能夠緩刑

或是能讓法官知道他是真心悔過

並且還有寶寶要照顧能讓他不被關...?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犯罪欲得到緩刑之機會較為渺茫,可抱著姑且一試之心態,嘗試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9-03 23:0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犯罪欲得到緩刑之機會較為渺茫,可抱著姑且一試之心態,嘗試上訴請求之。< ... (恕刪)

想問律師真的只有渺茫機會嗎

還有沒有什麼方法....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個可能有難度

但建議還是要提上訴

至少拖時間處理一些事情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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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建議您還是要上訴,盡可能地向法院動之以情,也許還有一拼緩刑的機會。如果沒上訴,就確定沒機會了。

2.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Jessica 104-09-03 18:43

各位大律師好:由於親人於今年6月往生,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並公告中,由於生前我們代墊了醫藥費看護費及辦理喪葬的相關費用,請問要如何追討回這些費用呢?是否有須特別注意之事項呢(例如時間、手續等等)?謝謝各位的指導!!

你好:

相關費用繼承人均知悉係由你支出,你應該於公示催告期間報明債權(通常為6到10個月),並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公示催告期滿後,除優先債權外,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現階段因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尚不得清償債務,所以還需要等候。

夢凡 104-09-03 17:37

本人收到目前在外勞收容中心的外籍看護存證信函,提到因本人涉嫌性侵故主張與我終止聘僱關係。實際上我們是有發生合宜的行為,雖然我認為不會有事,但畢竟沒有法律常識與知識還是會擔心,故想尋找適合的律師並前往洽談。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案件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正式會談。

 

夢凡 104-09-03 18: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案件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正式會談。 ... (恕刪)

我在台北市中山區 感謝回覆 會跟你聯繫並前往會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有性侵,應視證據而定,若證據不足之情況下,亦可考慮否認有發生性行為之,避免須就意願有無受到強迫加以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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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3 20:50

 您好

   建議您回覆該存證信函(或請律師撰寫律師函) 說明您並未有性侵之事實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夢凡 104-09-04 10:3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感謝回覆,下星期若要前往貴事務所洽談時 會先聯繫後前往。

夢凡 104-09-04 10:3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你好 感謝回覆 若需要洽談時 請問是否在台北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很嚴重阿

你不要輕忽這件事情

你如果承認了後續會很難處理

除非你有合意的證據

但是他可能會咬你用權勢威迫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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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夢凡 104-09-04 12:35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感謝回覆與提醒 我會慎重處理 你們在台北市有事務所嗎? 我下星期會 在你們回覆的律師中 前往拜訪 討論。

iris 104-09-03 17:14

這是我先前發問的文章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89140 

這宗案件我們已經去過偵查庭

檢察官要求我要賠償兩萬多塊給這位告訴者

我覺得不合理但檢察官一直詢問我 : 不然你覺得要怎樣? 
當下很緊張也覺得委屈

便同意給對方兩萬多塊和解

和解後我不一樣會有詐欺前科嗎?

實在不想多賠兩萬多塊又有前科 ! 我也是受害者阿
想請問各位律師

當天在偵查庭答應檢察官和解 目前還未收到調解庭的通知

請問我現在聘請律師還來的及嗎 ?

該怎麼做呢 ?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03 17:27

1.目前案件進行狀況如何不清楚,仍可委任律師,但能處理那些事須與律師詳談後研判

2.目前案件你跟告訴人各說各話,如何讓檢察官採信我方所說的事實,較為重要

3.一般來說,委任律師對於你做無罪答辯會有利,律師會幫妳寫狀紙答辯(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和解外,也要看您有無認罪,若檢察官願給您緩起訴,也是一個可行的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前聘請律師都還來得及,但律師費用一定遠高過2萬元,請慎酌。 妳當然可以堅持主張無罪答辯,但如無法舉證自清,會有被起訴及判刑之風險,屆時除須面臨刑責(無論將來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大多以1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換言之,一個月就是3萬元),對方還可以提起民事求償,這些都要納入訴訟成本考量。 至於前科部份,依你所述情形,如果能賠償被害人,檢察官應該會給緩起訴處分,雖然法院、地檢署及警方資料系統會記載此案件,但一般人無從查知,坊間常聽到的「良民證」,即警察機關發的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會記載緩起訴處分案件。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iris 104-09-03 16:18

這是我先前發問的文章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89140 

這宗案件我們已經去過偵查庭

檢察官要求我要賠償兩萬多塊給這位告訴者

我覺得不合理但檢察官一直詢問我 : 不然你覺得要怎樣? 
當下很緊張也覺得委屈

便同意給對方兩萬多塊和解

和解後我不一樣會有詐欺前科嗎?

實在不想多賠兩萬多塊又有前科 ! 我也是受害者阿
想請問各位律師

當天在偵查庭答應檢察官和解 目前還未收到調解庭的通知

請問我現在聘請律師還來的及嗎 ?

該怎麼做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6: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關鍵還是在您裝的物品為相機的事證,過程中是否有證人?

2、倘若要以無罪答辯處理,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現在委聘還來的及)

小蘋果 104-09-03 14:19

您好,

我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我有債權憑證,但因法院當初承辦時疏忽未將對造的ID和戶籍地等資料留下,導致我要強制執行時卻執行不了.我想問的是,如果我到戶政事務所用條件查詢有調出資料的話,怕出錯希望戶政人員讓看那筆資料的相片(資料遮住不能看),好讓我確定是不是這個人,請問這樣會觸犯個資法嗎?

如果不會,請問有哪一條可以說明這樣是不觸法的?

jls0914 104-09-03 14:02

律師你好, 我是房客,我的租約 10/15 到期, 房東握有我兩個月的押金, 因為之前水管漏水的問題房東沒有處理, 所以有大額水費,我擔心她不肯在租約期滿還回押金, 就跟她說用押金代替最後兩個月的房租, 我的租金是每個月15號繳下個月的房租, 所以我8/15 就沒有再給她匯錢。但是她寄了一封存證信函來給我, 說我違反租約, 他可以立刻終止租約。請問他是對的嗎 ?我應該如何處理或回覆她的存證信函?如果要打官司, 程序是怎麼樣的 ?她可以強行進入我租的房子嗎?我本來也打算在租約期滿就搬家的。謝謝回答。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另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押租金是用以擔保租金及損害賠償債務,故押租金契約租賃契約與是二個獨立不同的契約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可請求返還押租金,但如有欠租,出租人亦可主張抵付租金。你的情形,因租約僅剩二個月,等到房東終止權發生時,你的租約已經到期,此部份無須擔心;至於押租金抵償最後二個月租金部份,原則上沒有問題,但依題意漏水損害之負擔雙方將來可能有爭執,則押租金能否足額扣抵租金,尚有疑義,且最後二個月租金如未支付,有遲延利息問題(8/16、9/16分別起算),惟金額不大。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104-09-03 13:25
律師好,我收到暫時保護令的開庭信,以下問題請教:1為什麼我申請暫時保護令(我有驗傷)還要先開庭?不是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後...再開通常保護令的庭?2開庭前我有資料可以先提供給法院嗎?(我有打電話給書記官,他說當日再帶過去就好)那我究竟要當日帶過去給法官看還是先提供給法官?3我及對方都有申請暫時保護令,是否因此法官才不先發暫時保護令?想先了解案情?還是法官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又有必要釐清案情?以上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3:41

您好,法官為了瞭解案情,確實有可能會先開營已決定是否核發暫時保護令

另外,建議亦可先將對方有經常性言語或精神暴力之證據附上說明陳報與法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整理證據資料,撰擬書狀,向法院說明家暴之情形,以立法院核發保護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法官於核發暫時保護令前仍可能先開庭,以釐清相關事實,建議若有證據,可先陳報給法院,以利當天開庭。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保護令案件要不要開庭?(一)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二)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三)緊急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資料參考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1.jsp?preltext=&page_str=4 書記官已表示相關資料開庭前帶來就好,您如果仍希望在開庭前事先提供給法院,應撰寫書狀及附件遞交法院,則依規定書記官就必須拿給法官過目。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時至流感好發的季節,翔書為避免染上流感而影響工作,到大型教學醫院施打流感疫苗。隔天,感覺腿軟、注射部位痠痛、紅腫。5、6天後出現雙手抖動之巴金森氏病態,翔書認為是因為施打疫苗後引起免疫系統攻擊神經系統,造成錐體外路疾病及不正常動作疾患、肌陣攣類巴金森氏症,因而向法院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醫院,請求賠償醫藥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本案經鑑定後,鑑定意見認為認定巴金森氏病態之形成原因非常多且不明,無法確定是否與流感疫苗有因果關係,需有大型流行病學研究調查才能證實,亦無法證明上訴人所患巴金森氏病態與其接種流感疫苗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亦採信鑑定意見而認翔書「無法」證明自己所發生的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有」因果關係,但翔書的律師主張,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應由醫院證明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無」因果,若醫院無法證明,則應認為發生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有」因果關係,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才符合「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

 

對此,本案承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相當的證明,他方若欲否認該主張,須提出相當的證明,來盡其證明的責任,此為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鑑定結果既認為無積極證據可證明二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認醫院就其所辯已盡相當之證明,翔書未提出證明來否定醫院的證明,無法認定翔書的主張為真實,如此之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訴訟法所揭「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並不違背,所以判決翔書敗訴。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chuckblogg 104-09-03 09:10

您好,各位律師

    本人想要諮詢的問題是以下的情況是否有機會被對方提告以及是否會構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之要件。

    事由起於本人在網拍上的一則交易,交易從頭到尾過程都非常順利,直到本人給予對方評價後開始出現問題。一開始個人給予的第一則的評價沒問題,直到本人補充第二則評價後,賣家對方心生不滿開始惡言相向。由於該名賣家在拍賣網頁上對本人購買的商品開頭名稱第一句為"超新",但是,一看所貼的商品圖片其實也還好,後來收到的商品也可以接受,但是與"超新"這個用詞對比起來真的還是有差異,只能說是"保存良好"而已。該商品光碟外殼正面部分已經凹下去了,封面紙的另一面也可明顯看出被擠壓出一個光碟形狀。至於商品本體部分的說明書與光碟,多少有一點使用痕跡。以上這些都在在顯示與賣家所使用的形容詞"超新"明顯不符。

    本人商品本身的狀況並沒有問題,只是對賣家在賣商品時所使用的詞語有疑義,想說好心提醒一下少用此用語以避免日後將來的爭議。結果,該名賣家進而惱羞成怒地給予本人普通評價(本人一開始就直接給優良評價)並開始惡言相向。問題點是在第二則的文章開頭,本人是寫"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主要是提醒後續買家對該名賣家要多加防範與注意,結果,因此被人盯上。

    以下為事發過程的對話內容:(意見為本人,回覆為賣家)

意見: 專業.用心服務的好賣家!!! 感謝您一再的提醒,期望將來還有機會再跟您購入好物。 (2015-09-02 21:20:03)
意見: 再補充一點,"超新"這個字眼請賣家真的不要過度濫用,像本人跟您購買的"死魂曲"其實真的一點也不"超新"!我看您的評價,也有其他買家跟本人有同樣的感受,可想而知,您真的在"商品描述"這一點上還要有所改進。當然,您可能會說每個人對"新"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差距太大這就不是"個人定義不同"一句話輕描淡寫就可以帶過去。您也可能會說這麼多客人都沒有提出這樣的問題,就只有你們幾個有問題;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個道理賣家應該懂吧!相信多數買家都是基於這樣的道理,才會給您優評,本人也是,期望賣家真的要改善這一點。 (2015-09-02 22:17:23)
回覆: 那你一樣不用跟我購買,一樣都點上一頁根本就沒有刮傷還要怎樣? (2015-09-03 01:55:55)
回覆: 遊戲一點刮傷都沒有還要怎樣?我不差你們這幾個啦! (2015-09-03 02:01:28)
回覆: 而且你可以給差評啊!好笑了好像我非要你們給好評一樣,你一樣溝通過了嗎?我應該給你極差才對 (2015-09-03 02:05:22)
回覆: 我也一樣建議你,要便宜還要好去店面買啊!剛剛才發現可以更改評價!我至少不像一些賣家一樣更改價錢規避手續費要使用又不願付費到底是哪些賣家比較該檢討? (2015-09-03 02:17:23)
回覆: 剛剛才發現之前錯了!我應該也直接給你極差不應給普通因為這樣改不了,我該檢討的是這點 (2015-09-03 02:22:53)
意見: 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無法接受買家的指正,本人就是血淋淋最好的例子。若是後續的買家想買此賣家的產品,買到與網頁所標示的內容不符,建議就不用給予該賣家任何指正了,免的下場會跟本人一樣得到一個普評,或甚至一個差評(該名賣家甚至見笑轉生氣地說還想給本人差評)。本人好聲好氣的給您優評,提醒您缺點在哪裡,您卻以普評來回報予本人,這就是您說的溝通嗎?您說本人大可以直接給您差評,本人當時第二次貼評時的內容就已跟您解釋做人不用做的那麼絕,我是在給您一個改進的機會。(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08:57)
回覆: 詐欺?你等著我一定對你提告,你不滿意不能悄悄話或來電知嗎?給好評又怎樣,評價已經講過不單單物品的問題還有每個人的感覺你公開在評價打上我詐欺這跟法律上的解釋不同吧? (2015-09-03 05:14:48)
回覆: 而且花錢或是買家就一定要賣家接受你指正嗎?給我感覺就是極差不能嗎? (2015-09-03 05:16:41)
回覆: 而且物品有問題或是買家不滿意別的買家是直接在評價溝通的嗎?而且我寄出時都會錄影存證,遊戲根本無刮即使有也是極細微刮而且是二手的我有打全新嗎?就是打超新,你也收到東西不滿意你可以來電或悄悄話告知我退款或換貨,你重頭到尾都沒有,現在打上我有詐欺嫌疑!你懂法律上的詐欺要件嗎? (2015-09-03 05:24:21)
回覆: 你就算給好評你指正的字眼是好生好氣?我從奇摩一向都是如此非常直接,不像一些賣家賣東西帳號客氣無比,開別的帳號買低賣高時就完全態度大轉變,至少我一向如此直接不需要作虛偽的態度!你公然在評價打我詐欺嫌疑,那請你馬上備份提告詐欺,至於我當然等一下就全部備份對你提告你可以查一下我該告你什麼罪名 (2015-09-03 05:33:47)
意見: (承接上文)您質疑本人是否有溝通過,本人的第二次貼評的內容就是在跟您做溝通,可是,您卻視本人的意見猶如洪水猛獸般地認為我是在給您找碴。事後,您對本人後續的評價意見都是惡言相向,字裡行間也透露一點威脅語氣要給本人差評,要本人閉嘴。這就是您說的溝通!?那本人真的見識到該名賣家的價值觀是如何了。若是買家給您差評或普評,您就會回說未溝通前不要擅自隨便給差評或普評。給您優評再加改善意見跟您做溝通,您卻會因此惱羞成怒地認為對方是奧客,而且又會認為我們這不叫溝通!?(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36:23)
回覆: 你看清楚好嗎?我是在我評價的回覆,還有你第一次評價並沒反應物品你覺得有問題只打感謝我的提醒,因為物品到你們指定的超商我都統一會悄悄話告知物品已經抵達,你是第二次貼文的評價才有指正,而且那些字眼的指正是好生好氣還有你給的評價跟第二次相隔多久?不滿意需要這麼久才反應嗎? (2015-09-03 05:42:58)
回覆: 什麼是威脅要給差評,我是直接打要給差評但是點成普通無法更改好嗎?我敢回應你那麼多就不怕你繼續打評價,這叫做所謂你講的暗示你閉嘴? (2015-09-03 05:46:38)
意見: (承接上第三則文)倘若本人之前第二次貼評不算是溝通,那什麼才是溝通?賣家您的惡言相向就是溝通!?反正賣家您言下之義就是買家只能自認倒楣給您優評,不接受低於優評之評價,甚至不接受買家的指正。反正您就是不沾鍋、沒有責任就是了,所有的是非對錯都只有賣家您說了算。後續的買家請注意一下,這是本人到目前為止(2015年9月3日為止)總共一百五十九筆優評裡唯一一個普評,而且,還是一個不公正的普評!!!再與該名賣家進行交易前,請先三思而後行,避免落得本人這樣的下場。 (2015-09-03 05:55:35)
回覆: 我關於我裡面所謂的溝通也打的很清楚,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如何溝通這是我賣場你當然可以不遵守我的溝通原則我為什麼要接受你的指正?但你連我有詐欺嫌疑都公然打在我評價上了,我給你的評價只有一則而已我給你的評價也不需要有任何違反我心裡的感覺也很直接那就不要跟我買我不差這幾個,而你打的字眼已經有法律問題! (2015-09-03 05:56:34)
回覆: 好好笑!現在講你評價有多少好評一個不公正的普評要幹嘛?其他買家會看不懂嗎?其他買家會看不懂我態度就是這麼直接嗎嗎?哪裡有字眼一定要給我好評我才願意溝通,只有關於我裡有打收到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悄悄話或來電告知,這是我賣場我不能訂我自己的規則嗎?你既然這樣我為何要接受你指正而且目前是跟你談法律問題,而且也是你先打我有詐欺嫌疑既然如此請你等一下把我有詐欺嫌疑的證據準備完整,等一下就可以去派出所提告詐欺等等我們回覆到一個段落後我相對一樣會馬上對你提告,順便告知你一下警察局24小時沒休息不用等天亮 (2015-09-03 06:09:49)
回覆: 還有你自己要提到你評價有多好,相信跟你交易的賣家有的都知道我奇摩的評價還有兩邊評價制度還不同,你就可以知道你打你評價有多好就應該知道奇摩評價制度和露天相差有多大了!我要備份所有對話提告早安 (2015-09-03 06:17:24)(最近一筆)

     也因為這樣,該名賣家威脅要提告,以上是為紛爭的內容,不知各位律師的見解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有關於指摘詐欺、鑽漏洞之言論涉及名譽侵害。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的話,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或是簽立和解書。

 

Ernest 104-09-03 08:52

律師您們好

事由
小弟所在公司為MIS人員,前天公司特助帶了B公司的MIS來請我課長交出所有資訊系統資料(含帳密、系統架構..等),但課長有說沒有收到認何簽呈指示我們不能交出這些東西,可能構成洩漏公司機密的罪名,後來課長就離開位子。

但特助換找我,強迫我寫這些東西。
當時我就有跟特助告知,小弟的權力可能不能做到這件事情,請他跟經理或課長談比較恰當。

特助回我 我都站在你面前 還需要經理跟課長同意幹嘛 快點寫
僵持將近5分鐘小弟只能坐下寫

再來是特助無憑就指控課長假日來公司,竊盜公司物品(辦公室皆有錄影毫無證據),課長反駁卻被特助說反正你就是有(在5人以上的辦公室)。

當天課長被資遣,現在準備要提告公司。 


疑問

1.因當時並沒有想到馬上錄音存證
小弟應該在事後請B公司的MIS簽印小弟非本人自願寫下資料嗎?在場有其他同仁可做人證 

2.特助是否已成立強迫罪及毀謗罪?

3.無錄音時該如何取證?  若必要是否要請當時在場同仁出庭? 

你好:

要先釐特助要求你這樣做是否符合公司正是流程,你是不是有保護公司秘密之義務,若特助有權利要求你交出,將來出事情洩漏工商秘密罪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刑事責任事由特助負擔與你無關。若特助無此權限,你仍然有可能會涉及相關刑事責任(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但你可以主張無期待可能性減輕罪責。現在能夠蒐集越多有利證據越好。 誣指他人竊盜會構成誹謗罪,若有報案會構成誣告罪。強制罪還是要看當時的客觀狀況來判斷。 無現場錄音可以請在場之人作證,或請示上級長官出示證明,佐證當時之狀況。
Ernest 104-09-03 09:3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先釐特助要求你這樣做是否符合公司正是流程,你是不是有保 ... (恕刪)

律師您好
如果我現在寫一份非本人自願交出公司帳密,請特助跟B公司MIS蓋印簽名有用嗎?
如果可以如何找到範本 

該收集哪些資料保護自己?

回到事實面, 貴司是否目前有派系鬥爭

是否可以越級承報此事(非特助派系其他管理階層, 或總經理)

最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為讓公司高層知道有此狀況, 如都沒有辦法與上面溝通, 此公司管理面也是有問題

由於貴司規模體系, 還有運作狀況等等不明, 會建議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104-09-03 00:48

9/2早上我在fb參加一個英文電話體驗15分鐘的活動,下午那個公司的英文老師來電跟我談,最後當然開始推銷他們的課程給我,還提供很多優惠。

收費分36期,第一期要先繳$5000,再來每期$2737,收費方式是線上付款,所以我提供了刷卡帳號和驗證碼給對方;對方刷了$5000之後也提供授權碼供我查帳。

但我後來覺得不太安心,查詢了關於該公司的評價,雖然有好有壞,但我想取消這筆交易,希望能拿回首刷的$5000。

9/3早上我打算~1.先去郵局辦理取消線上刷卡,並換卡,以免再被他們刷。2.寫存證信函寄給該公司。3.聯絡向我推銷的老師,請求在七天內(9/9)退費。

請問律師們,1.這應該是屬於"訪問買賣"吧? 我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嗎? 2.寫存證信函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3.如果我停止卡片線上交易並換卡,對方還有辦法刷退嗎? 或是我可以要求他們退到別的帳戶,並在存證信函上寫明帳戶資訊?

希望能收到詳細的回覆,謝謝幫忙!!!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4:02

您好,電話郵購訪問等買賣,若對方為企業經營者,您與對方簽約後,依據消保法會有七天之無條件解約權,故建議若不想買了,要在七日內行駛無條件解約權,若對方不予理會,建議直接發存證信函解約,以保全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於期限內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並請求限期返還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3 16:52

1.這應該是屬於"訪問買賣"吧? 我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嗎?

算是。

遵守七日內可以不附理由解除買賣契約之定。另外,有無同意該公司之定型化契約?該契約之條款多有不利消費者之約定,應拿出來檢視一番。

2.寫存證信函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向交易對方(公司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是誰?)明確表明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存證信函的副本,建議也寄一份給卡片所屬之金融機構。

3.如果我停止卡片線上交易並換卡,對方還有辦法刷退嗎? 或是我可以要求他們退到別的帳戶,並在存證信函上寫明帳戶資訊?

第一個問題,似屬技術上之疑義,應向卡片所屬之金融機構洽詢。

第二個問題,可以這樣寫。

 

 

 

 

 

104-09-03 00:46

9/2早上我在fb參加一個英文電話體驗15分鐘的活動,下午那個公司的英文老師來電跟我談,最後當然開始推銷他們的課程給我,還提供很多優惠。

收費分36期,第一期要先繳$5000,再來每期$2737,收費方式是線上付款,所以我提供了刷卡帳號和驗證碼給對方;對方刷了$5000之後也提供授權碼供我查帳。

但我後來覺得不太安心,查詢了關於該公司的評價,雖然有好有壞,但我想取消這筆交易,希望能拿回首刷的$5000。

9/3早上我打算~1.先去郵局辦理取消線上刷卡,並換卡,以免再被他們刷。2.寫存證信函寄給該公司。3.聯絡向我推銷的老師,請求在七天內(9/9)退費。

請問律師們,1.這應該是屬於"訪問買賣"吧? 我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嗎? 2.寫存證信函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3.如果我停止卡片線上交易並換卡,對方還有辦法刷退嗎? 或是我可以要求他們退到別的帳戶,並在存證信函上寫明帳戶資訊?

希望能收到詳細的回覆,謝謝幫忙!!!

小妃 104-09-03 00:40

律師你好

我在8月14日約A房仲套房要租,當天還有他另一位同事稱為B房仲

還有房東在場,我原本很喜歡那間套房,但是還要跟另位室友討論,我先付了1000元訂金,他們說如果我不要那間房了他們會將訂金退給我(有收據),而我當天晚上就打電話給A房仲說我不要那間套房,A房仲說他再聯絡B房仲因為物件是B房仲的,再請B房仲把訂金退給我,但是過兩三天都沒消息,於是我打給A房仲,結果A房仲跟B房仲開始互踢皮球,A說是B延遲告知房東,而B又說是A拖到時間,因為原本就說好最晚15號就要給答案,但我14號當天就給答案了是他們不知道哪一方過了15號之後才跟房東告知

結果訂金被房東收走,但不是我的問題所以應該是B房仲要賠給我因為收據是他簽的物件也是他的,A房仲只算是跟我連絡的人,這件事中間斷斷續續處理一直拖到了9月2號,A還是說B房仲要負責,我打給B房仲講 他說他問A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過10分鐘後回電給我,但他沒回電於是我在打去 B房仲卻開始拒接我電話

而且我從A房仲口中得知B房仲已經離職

1.請問這種情況如果找不到房仲人了,那公司該賠嗎?

(付訂金有收據,也有B房仲本人簽名)

2.請問這種情況 我能對那位B房仲提告嗎? 能告什麼罪名呢?

3.我電話錄音,可當證據嗎? 會犯到妨害秘密罪或其他罪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他們會將訂金退回的意思為何?請詳述。此部分涉及由誰來賠。

2、沒有涉犯刑事責任,至多僅為民事糾紛或是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建議可以向消保官申訴或是向房仲業者的主管機關申訴(各縣市政府)

3、什麼樣的錄音?請詳述。

 

一、這個金額太小了,不建議以訴訟的方式處理。

二、關於房仲告知如果不租的話可以退費部分宜先搜集證據

三、手上的錄音內容是什麼可以大概說一下嗎。

 四、金額這麼小可以考慮調解的方式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妃 104-09-03 19: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他們會將訂金退回的意思為何?請詳述。此 ... (恕刪)

1.錄音內容大概是

A房仲跟我說這個問題出在B房仲,然後B房仲又說是A房仲的問題,然後說互相都說再請對方把訂金退給我,然後也有說到那天我的確是有在期限內給答案,B房仲原本也說是他們自己的問題會認賠,但是兩人互相推卸責任

錄音內容其中A房仲有提到他在某兩日人不在本縣市,不知道這部分如果也公開有沒有涉及妨害秘密

2.而退訂金的意思是

我在期限內告知我不要那間套房就把訂金1000退給我

(14號看房;期限是最晚隔天要給答案;我在14號當天晚上就給答案了)

與我簽訂金收據的事B房仲,所以理應是由B房仲賠給我,而他卻在最後開始逃避

3.請問這1000塊假如找不到B房仲了,他的老闆應該負責賠給我嗎?

※ 現在只想趕快把錢拿回來事情就解決,因為只有1000塊我要是因為這樣就要告什麼我可能也吃虧

希望律師能給予意見,謝謝!!

文仔 104-09-03 00:18

你好
打擾你寶貴的時間
我是在上禮拜三從網路上看到借貸廣告,就打電話去做詢問
對方告知他們的做業方式,那時應為有急需才會想找民間借貸
就有失去了戒心,對方先問我要借多少,我說想要借八萬,
對方就要我準備雙證件影本,兩個帳戶的影本,以及提款卡跟密碼
準備齊全寄到對方指定的地方,對方還教說要在身份證上及帳戶上註明
僅限辦理借款用途,那時心想對方還會特別提醒應該沒有問題
但我還是保持警戒心,然後對方就主動解釋說兩個帳戶的用途
一個帳是要用來給他們撥款用,另一個則是用來我要做還款用
那我也有問可以指定那個帳戶用來撥用那個帳戶做為還款用
對方也說可以,那我就指定銀行(台新銀行)為撥款用,郵局為還款用
(有的郵局星期六也有開)後來我也有用簡訊再告知一次
經由金融機構的交易都會有交易記錄對雙方都有保障,
我想這樣好像也滿有道理的,那時只有一直警戒注意不要被
詐騙金錢,郤疏忽了詐騙帳號的警戒心,
就把資料準備齊全寄過去了,一直到禮拜一的幾天中
我都有持續的追蹤,我的辦理過程到那了,對方保證星期一(8/31)
早上九點我就可以去銀行提領我所借的金額,
但是一直到十點多到還沒有金額入帳,我也是九點就打電話找對方
對方都沒接,傳簡訊也不回,心想不對勁就趕快打電話去做掛失
的動作,我先掛失了郵局存摺跟提款卡,完成後
郵局人員也回應說我的帳戶是安全的,接著我掛失了銀行的存摺
跟提款卡,也很客氣的傳個簡訊給對方,我打電話他沒接到
簡訊也沒回覆那我就不辦理了謝謝,
原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到了下午快4點時,對方傳簡訊要我跟他聯絡
我就撥給他,對方很生氣的說我怎麼去辦理掛失,現在正在處理我的
款項,我回說我會擔心我的帳號跟提款卡啊,早上打給你,你都沒接到
所以我就先掛失了,對方竟然還敢大聲的說公司已經存了3萬6仟元
(當時聽得不是很清楚)問我要怎麼辦要求我還給他們公司,
那時侯我也是有警決到他是詐騙集團的可能性很高,
為了自身安全及家人安全(身份證在對方手上),
就好好的跟他說我打去郵局客服問問看要怎麼處理
結果郵局人員說我的帳戶出現異常的訊息,要我必須
回原戶郵局去查詢異常的原因是什麼,客服那看不出來
我就知道自己真的是被騙了,客服也有告知餘額有3萬多(也是聽得沒有很清楚)
對方後來又要我打過去(都是打來響一聲)我也先都一直好好的說
對方越來越不客氣了,要我馬上自己先拿錢出來還給他
因為他先墊給公司所以要我也要馬上拿錢寄到那給他
我就還是好好跟他說等我明天(星期二)去開戶郵局查詢
重新申請,看裏面的餘額有多少扣掉自己原來的錢
會馬上還給他,也就是我一直先安撫住對方,
雖然已經有底知道他是詐騙集團但還是不要得罪到他
星期二郵局8點就開門我也是8點就趕快去做重新申請
終於確定我是被列為警示帳戶了,心想真倒楣完蛋了,郵局也請
了警察人員來,我也跟警察回去派出所,因為這種案件
是屬於偵察隊的案件要分局才能處理,派出所警察先幫
我查詢那時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查到的時間是星期二的
凌晨的1點多霧峰那邊通報的
可是我在星期一的早上就已經辦理掛失
而且是我自己主動去做掛失的動作
時間點我也是比警察局通報時間更早
理論上掛失後的帳戶就是失效了
除非是本人親自去辦理才能做重新申請
結果我反而是成為嫌疑犯,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我只知道我的帳戶應該是有一筆款項進來,
(我自己的猜測,因為郵局都沒有跟我說,剛好在我掛失前吧)
警察那邊後來也沒有跟我說什麼訧叫我回去等通知
我真的很冤妄明明我都先掛失了還要變成警示帳戶
而且還要列為嫌疑犯,寫了那麼的多可以拜託你幫我看一下
我這樣真的也要被當成是詐欺

 

 

感謝各位律師願意幫忙小弟的解答,那

我是有想說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性,因為詐騙集團

有一筆金額存進我的帳戶,我剛好辦理好掛失

所以詐騙集團沒辦法領出,如果警察解除了我的警示帳戶,我就可以把被害者的金額領出來給被害者,(我也是被害者)那麼是不是簡單多了,只是我不知道有這個可能性的做法,在麻煩各位

律師幫忙看一下,再次感謝各位律師

 

 

 

 

一、  就閣下所述詐欺幫助犯的法律相關刑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你好:

提供存摺及提款卡,還是會被當成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偵辦,實務通常認為會構成詐欺罪幫助犯,因為政府已經強力宣導,真的被騙存摺及提款卡的情形機率很低。 建議你整理相關簡訊、對話資料撰寫答辯狀,向警方、檢察官說明你也是詐欺罪的受害者,並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若不幸被起訴也要向法官爭取緩刑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3 09:13

您好

建議您向檢警說明 :您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

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詐欺集團成員既能以「申辦貸款」或「求職工作需要」等詐騙方式,取得他人的帳戶資料,達成其詐欺行為,那麼對於那些提供帳戶資料的人,是否確實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幫助詐欺,更應該從嚴審慎認定。如果提供帳戶的人可能是因為遭到詐騙才這麼做,或是利用迂迴方式取得帳戶之人,對帳戶的使用已經超出提供者原本提供的用意,那麼對提供帳戶的人來說,是無法知道並防範的。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這類案件,宜多搜集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也要搜集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

二、也就是說,這類案件有的法官判無罪,有的法官判有罪。

三、有罪率稍高,但判無罪才是正義。

四、有人認罪和解緩起訴,有人努力不懈爭無罪判決,前者速速結案,後者要經歷司法程序也未必勝訴。

五、要看你的決定是什麼。

六、若無資力請律師請認真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台北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4: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將與對方知所有聯繫紀錄(包含對話紀錄即是如何認識對方,對方是如何宣稱)之證據蒐集清楚,以證明您並未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另外,若不幸被起訴並被判決有罪,幫助詐欺之刑期大概是兩個月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14: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資料說明您無幫助詐欺之故意與幫助詐欺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渣 104-09-02 23:38

跪求

Legal confirm letter?天阿……有必要這樣嗎?

存證信函?我們並不想隨雞起舞!但當對方有進一步動作時……請教律師我們該如何自保與反擊……而現階段我們又能作什麼?另外FB上早已刪除該篇文章,只剩留存的影片檔與對方的回文,對方若提告,是否成立?我們可否提污告或其他告訴?

事情是這樣!……

我們於FB 上PO一段小朋友玩鬧的影片(兩個小朋友在玩,一個小朋友在打另一個較大小朋友的影片,而文字內容是:這打人的力道好像不小,難道他都是這樣打OOXX的嗎?(FB上該篇影片內容早已刪除,僅留存影片與對方回文內容)……以上PO完後,不久後對方回文了

 

對方:請問妳po這什麼意思?想表達什麼?小孩有問題跟大人說就行了,有必要po在網路上嗎?還是有其他想法?這是身為一個長輩該做的行為嗎?做人適可而止就好

 

我方:我沒有什麼意思阿!妳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不就是小朋友打打鬧鬧嗎?怎麼扯到身為長輩該怎麼做的問題上面去呢?會不會太嚴重了???

 

我方:妳不喜歡這篇文我刪除就好啦!別看的太嚴重……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台端於日前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本人親生兒子之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醜化本人親生兒子之名譽,本人因此事件發生後每日心情低落,試問以一位母親的心態,台端是否也願意有人未經你的同意私自將小孩的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自己的小孩呢?為此本人望台端收文後三日內於台端Facebook網頁內公開向本人及其小孩道歉,如屆時未能道歉,本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以上即為存證信函原文。

 

無奈於此求教!懇請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可能影射子女管教不當或是小孩性格有缺陷,且拍攝內容可能另外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不過應該還是答辯空間。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的方式回覆對方,看看雙方能否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阿渣 104-09-03 16:0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可能影射子女管教不當或是小孩性格有缺陷 ... (恕刪)

請問若在不主動情形下,我們還需作什麼!還是等看看呢?

阿渣 104-09-02 23:22

跪求

Legal confirm letter?天阿……有必要這樣嗎?

存證信函?我們並不想隨雞起舞!但當對方有進一步動作時……請教律師我們該如何自保與反擊……而現階段我們又能作什麼?另外FB上早已刪除該篇文章,只剩留存的影片檔與對方的回文,對方若提告,是否成立?我們可否提污告或其他告訴?

事情是這樣!……

我們於FB 上PO一段小朋友玩鬧的影片(兩個小朋友在玩,一個小朋友在打另一個較大小朋友的影片,而文字內容是:這打人的力道好像不小,難道他都是這樣打OOXX的嗎?(FB上該篇影片內容早已刪除,僅留存影片與對方回文內容)……以上PO完後,不久後對方回文了

 

對方:請問妳po這什麼意思?想表達什麼?小孩有問題跟大人說就行了,有必要po在網路上嗎?還是有其他想法?這是身為一個長輩該做的行為嗎?做人適可而止就好

 

我方:我沒有什麼意思阿!妳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不就是小朋友打打鬧鬧嗎?怎麼扯到身為長輩該怎麼做的問題上面去呢?會不會太嚴重了???

 

我方:妳不喜歡這篇文我刪除就好啦!別看的太嚴重……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台端於日前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本人親生兒子之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醜化本人親生兒子之名譽,本人因此事件發生後每日心情低落,試問以一位母親的心態,台端是否也願意有人未經你的同意私自將小孩的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自己的小孩呢?為此本人望台端收文後三日內於台端Facebook網頁內公開向本人及其小孩道歉,如屆時未能道歉,本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以上即為存證信函原文。

 

無奈於此求教!懇請協助……

大布 104-09-02 18:19

我在網路上騙了一個人2800元

導致我帳戶被凍結

想請問律師  因為我當時未滿18 今天收到少年通知書

1. 我帳戶的錢拿得回來嗎??那是我的辛苦錢

2.我已經和對方和解了.也還他2800元 假如刑事上我被少年法院判刑 我大概會受到什麼懲罰呢??

3.少年法庭的處分 有罰金嗎?還是只有感化教育 勞動服務之類的呢??

4.假如有其他被害人匯款給我 但我沒有跟法官說 法官會查出來嗎?還是我該自首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基本上感化教育的機會應該不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enry 104-09-02 15:50

律師好,

請教一下,關於建商違約利息問題:

建物跟土地是分開的兩本合約,只有『建物』的部分有逾期以『已付價金』的每日萬分之五的延遲利息給予買方,以下是合約所載明並計算日期:

合約最後開工日:2013/8/31前開工
合約完工日取得使用執照:400個『日曆天』
應取得使用執照日期:2014/10/5
實際取得使用執照日期:2015/4/14
總共延遲天數:191 天

延遲完工日的利息為:

房價已付價金(不含地價)X 違約利息5/10,000 X 天數 191 =這樣對嗎?

謝謝你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17: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算法沒問題,不過要注意是否有例外條款等。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並請委請律師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向建商主張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注意契約內有無其他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小異 104-09-02 14:35

最近有朋友表示要投資我把既有的畜牧業做一個擴大經營的規模。由我提供土地、牧場登記證以及負責經營管理,他們那邊負責提供資金,以我土地現值除上總開銷作為持股的比例(ex:土地價值300萬/總開銷2000萬..這樣我持股比例為15%)。因為其他朋友是要我多小心一些,避免到時有爭議端出現,單看這些文字,我個人看不出有任何問題點或是有什麼法律糾紛會產生,所以想說詢問看看依照律師們專業的角度來看,這類容易產生那些法律問題或是到時我有什麼責任要承擔?

你好:

請問你們是要合夥做生意還是成立公司,兩者性質不同法律關係也不同。 建議你們可以共同尋求律師協助,由律師幫你們你擬定投資協議或合作契約,以免掛一漏萬。

您好:

契約內容不僅會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且常因部分約定或用語之變更,而產生重大變化,建議由律師擬具較有保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很多時候都是因為一開始沒有約定清礎,之後才又發生爭議,而本件確實應先確認您們是要成立公司或以合夥方式,所適用法規會有所不同,之後的利潤如何分配,也是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大筆金額者, 應該備妥資料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而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

2.是要如何合作, 如可簽定契約則細節的內文非常重要, 這個事關您的權益, 如對方有提供相關契約建議交由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 或是由律師代為確認並修訂對您不利的地方, 或委任律師擬定, 避免後續的糾紛

3.由於您所敘述的部份較不明確, 無法確認到底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4.這類型的投資還是要小心謹慎, 也要避免被吸金公司當成詐騙的幌子或題材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irror 104-09-02 12:19

我被人提告:損害賠償,對方有委託律師。因為完全是不實的指控,我沒請律師,自己寫答辯及出庭,後來一審宣判駁回原告之訴。對方不服上訴二審,後來二審也宣判駁回對方上訴。對方又不服,要上訴三審。我知道有規定三審一定得委託律師,我想請問的是找律師的時機點何時才正確:我才剛收到法院寄來對方的上訴狀(上訴理由後補),需要馬上找律師嗎?或是等收到對方的上訴理由狀,再找律師?或是等最高法院確定接受對方上訴,再找律師

另一個問題,如果三審最後對方一樣敗訴,我要向法院請求敗訴方給付我三審的律師費的流程是如何?律師會幫忙處理嗎?

1. 三審原則上是書面審,原則上不開庭也就部會知道法院審理進度,所以既然已經知道對方有上訴的話,答辯理由狀越快提出越好,確保三審法院能決定前看到答辯理由

2. 律師費用可在三審判決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可提出律師費用收據讓法院列入計算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2 13:45

您好

  建議您盡快委請律師閱卷後撰寫答辯狀 以維權益

  費用部分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現在即可委任律師提出答辯狀,費用的部分則需等到案件確定後,再向法院聲請確認,以便跟對方追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02 14:11

1.對方提民事三審上訴,就程序上而言,需繳上訴費,委任律師,以及提出上訴理由,程序才合法,而後你委任律師才必要。但就本案而言,對方已提一、二審,現在提第三審,所以預料對方較不會因程序上問題被裁定駁回,而你委任律師尚有需閱卷以及了解案情準備撰答辯狀之時間上需求,故如有打算委任律師,建議宜從早處理

2.第三審律師費用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可在委任律師時一併說明,包括在三審之委任範圍,以免後續須自行撰狀,第三審律師費用是等第三審判決上訴駁回後,才另外聲請核定,如無特別與律師言明,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費用因會分另一案號,其實可算另一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費用只要撰狀就可以了(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

因三審採書面審理,並其係審查法律爭議,建議立即委任律師,且三審律師費用可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最後可能是對方負擔。

法律小學生 104-09-02 16:11

大大你好  你的情況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要趕快委請律師幫你擬具答辯狀

              才不會在最後一審被翻盤,功虧一簣

              而且律師費最後很可能也是對方要支付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Max 104-09-02 11:19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本身的工作內容在於外撥電話與客戶照會

因有件案子,客戶未接到電話回撥回來,由同事接到處理

期間同事未與我討論此案,不久後,信箱內收到一封內容:

他好像響一聲掛斷發簡訊給客戶

此信件除了寄給我(似乎誤寄)以外,還另外寄給另外兩位當班的資深同仁

事後經向主管查證並調音檔,確實我並非響一聲即掛斷客戶電話

且客戶回電內容也隻字未提僅聽到一聲電話的字眼

主管向該同仁求證時,同仁表示僅是討論? 但卻未第一時間找我反映

而是直接寄給第三者傳述不實的質疑內容

請問這樣構成職場上的妨礙名譽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內容並無名譽之侵害。

小新 104-09-02 11:10

今年五月份的時候向某人取得購買資格購買東西並獲得贈品(贈品市售價 539 )

某人說將贈品給他即可

某人多次聯絡我 我沒回應

但我遲至今日尚未將贈品交付給某人

現在某人說要提告我交易詐欺侵占罪 我開始聯絡某人

但目前為止都未聯給上

請問這樣會被告交易詐欺侵占罪嗎?

如果真的被告檢察官會做甚麼樣的處分機率比較大呢?

在這邊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5: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之前均未回應的原因為何?

2、倘若真的涉犯詐欺罪,會將您起訴由法院審判,最重可處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小洲 104-09-02 10:47

律師妳好,我是一家汽車改裝公司的員工,我在今年的時候跟我們公司一位總監洽談過兩張自家公司產品椅子要安裝到我的車上,納當時總監的意思是說叫我先安裝後,有賣到產品了再來談付款的方式,後來談好是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但是在8/31號的時候我們公司總監被惡意的請辭,那到昨天我被我們公司一位總經理叫去辦公室,他直接問我說在我車上的兩個椅子有沒有付錢了,我是說還沒因為總監說是要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總經理就說那你給我簽下一張本票,簽完我們直接到警察局去,她說要告我侵占公司產品,他還強調我跟前任總監一直在惡搞公司,掏空公司公款來做其他事情,但是我跟前任總監沒有做任何對不起公司的事情

我當下很無言我想要回到座位上去拿手機,她堅持不讓我去拿手機也不讓我跟我們公司另一位總經理說話(因為我是歸屬於另一位總經理底下的人),堅持我跟她簽一下一張14萬多的本票,還說這張本票簽完他會去叫地下融資的人來找我要,每天還會加收利息,我被迫無於無奈才簽下了本票,他也還是不放行我去拿我私人的手機,堅持要我跟他到警察局去,一直脅迫我說我跟總監搞公司,叫我一直要講實話,不然他要函送我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我這樣有構成侵占嗎?他這樣有構成恐嚇妨礙人身自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1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還沒有達到恐嚇妨礙自由

2、有關於購買公司產品的部份,是否有簽立契約或是訂單等?費用是否曾經有繳過?

3、對方倘若已經對您提起侵占告訴,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避免因為不熟稔法律規定而講出對自己不利益的話。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02 14:27

1.公司逼你簽本票,其實你無須同意簽本票,但加裝公司產品,依你所述是總監說賣出去再付錢,總監有此權限嗎?還有其意思是何意?為何你跟總經理說是分期付款?如果分期付款,有何購買憑證?如果是因買賣而取得,較無侵占問題,而是民事債務糾紛

2.公司似要你做為汙點證人咬出總監,但詳情如何,你咬出總監就沒事嗎?尚有疑問

3.建議對方提告委任律師處理,又目前對方雖尚未提告,但已在蒐證階段,宜謹言慎行,或與律師詳談較佳(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小可 104-09-02 09:46

請問個大律師

我因為車禍身上有大大小小的疤(鑑定結果責任各50%),"醫院"的醫美中心有開後續治療除疤的"費用76000證明",但是現在撞我的人不想付76000所以把責任推給他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現在一直強調說鑑定結果各50%所以公司只願付一半費用(我的疑問是任意險跟強制險不是不一樣的嗎??是不是因為抱險公司不想付76000所以一直把責任各50%的事扯進來???),我個人覺得不合理,請問個為律師如果對方的保險公司願意付一半醫美費用另外一半的除疤痕治療費我是不是可以強制撞我的人付???

你好:

目前強制險運作狀況,不會跟被害人主張與有過失減輕、免除保險給付,你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即可。 若你要向加害人請求,加害人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責任,並扣除強制理賠的金額。 調解時要注意加註除強制理賠外或不包括強制理賠,再給付多少錢,對你比較有利。
小可 104-09-02 12:5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目前強制險運作狀況,不會跟被害人主張與有過失減輕、免除保 ... (恕刪)

您好~~謝謝您的解答~~但是好深奧有點看不懂!!可以白話一點嗎??謝謝

Catherine 104-09-02 08:29

請問:我媽媽過戶給我的房子,家具也是一併過戶給我嗎?已經過戶兩年了,姐姐因為遺產敗訴覺得不甘願要和我拿遙控進我家三天搬她之前買的東西,但她那些東西都沒收據,也沒書面約定那些家具在我媽走後要返還。如果我不讓她進來我家拿東西,到時不就告我侵佔?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0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會包含家具,不過倘若確實有屬於您家姐的物品,則還是要返還。

2、建議可以確認相關物品之後,由我方交付給對方,並且請對方簽收,無須讓對方進入家門。

3、必要時,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避免遭對方提告侵占罪。

 

Catherine 104-09-03 11:52

那我姊現在一直講說她沒收據,也不願列清單,又一直宣稱我侵佔,但我有傳訊跟她講請列清單及單據我搬到門口給妳,說了好幾次,也有傳簡訊,他就是不要,我可以直接拒絕她進入嗎,另我這樣有算侵佔

Lenka 104-09-02 00:34

我在SPA店消費做課程(電療經絡)時,被儀器的眼罩電灼傷,且因操作人員不在身邊無法及時趕救 所以我被持續電了好一陣子,我盡力發出聲響她都聽不到  導致我額頭上分別有1*1CM &1*0.5CM 2個深2度到3度的燙傷傷口
一開始和店家討論到賠償問題,她都推給機器公司,說要等機器回廠檢測機器有無故障,再與機器公司求償,後來我告知她這樣是業務過失傷害,醫藥費部分店家才口頭承諾說會賠償 但醫生說會永久留疤,且破相了,故我想向店家求償精神賠償(此部分還未知會店家),打算最近與她私下和解時去找他談 我想問精神賠償要怎麼量化成金錢比較能夠站得住腳去求償? 私下和解會不會比較沒有保障?和解書會有漏洞讓對方鑽或不履行付款有補救辦法嗎? 和解書須具備什麼資訊比較有保障? (例如 第三證人,公司章,身分證號,保證人?) 調解委員會比較有保障,但若對方有意賠償,我卻直接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是不是不太好? 如私下和解調解不成,接下來要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對比較有保障? 報警與申請訴訟哪個對我比較有利?
以上問題在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已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和解可以循調解程序進行,對您較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2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驗傷後,盡速委任律師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關於調解部分,建議可於提出刑事告訴後,於偵查庭中表明和解意願,請檢察官移付地檢署調解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於調解委員處製作調解筆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2 13:48

您好

      建議您盡速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待起訴後再利用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您好:

建議您就診後,保留相關診斷證明及收據,即可提起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並可於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阿翰 104-09-02 00:22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民事追究),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

郭群裕 (律師) 104-09-02 12:58
1、若你在加入會員部分,已和對方和解,書立和解書在案,如此,即不宜在網路上發表相關言論了。 2、對方告你公然侮辱要看你的文章內容等等綜合判斷,或許你可以用『有經過查證』來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