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要看狀況
如果對方賴皮他沒簽約或被強迫簽約或條文文義有出入的話
就不適合擔任你的律師
這樣會有公正性問題
但如果純粹賴皮不涉及內容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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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條文請參考,所維修之玻璃究屬共用或是區分所有權人自己使用之部分,需要再做認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幾年前在台北上班時後有認識一朋友 中間有金錢往來 我是借方 因為只是朋友 所以有請他簽本票+ 借據 但是至今他催討過許多次 他都沒有環錢 在去年我將資料送交法院做債權憑證依舊無下文 (他名下無財產 也無收入 除了我以外還有欠銀行錢 父母只有他一個兒子 父母有房產 ) 當初在做債權憑證裁定時候他有回文告知與我是男女朋友且錢已經還清 但是被法院駁回 ( 因為無證據證明有還錢 且若真的有還錢 本票借據為何不拿走? ) 這件事情到現在都無任何進展 請朋友去幫忙詢問 他與家人都避不見面 還說要反告我 說有人證證明他有還錢之類 (至今也未收到他提告之通知?! 若真的提告就是誣告了吧) 請問苗律師這樣的案件我是否能告他詐欺呢? 這樣有辦法追討這筆錢回來嗎 若案件提出上訴 我需要到法院說明嗎? 還是可以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律師你好:
我在103年6月底時買了套書兩套,每套一百本共兩百本
書錢是分12期付款
繳費期間,因為他們公司自己系統的問題,繳費單都沒準時來過,
錢都是交給業務,但公司有收到金額,有寄收據給我,
104年4月完全繳清,
但在這一年內,業務只有跟我要錢的時候才出現,
103年月底,我自己打了很多次客服,才由客服寄出一套書(100本),
還有另一套,後來業務說要等到104年5.6月才能收到就又失去連絡,
等到104年5.6月,我不但完全沒收到要寄書來的聯繫,
還收到他們公司的催繳警告單,說我沒交錢
此時,我已受不了這一年來,一直拿不到書業務和書籍公司的不文不問,
我上了消保會申請訴求,要求合約解約,
之後公司只打來,告知無法解約,且強調當初兩套書一套是贈品,
但是我合約書上清楚的就是寫我有兩套書,
之後書的下落依然不聞不問

本人去年和朋友合夥經營,三個月後說無獲利要退股,要我將他投資金額全數歸還,
後來商討後朋友跟我說願意讓我分期開支票還款,當時我想說僵持不下又怕麻煩所以我開票還款,但是我現在有周轉困難,我想請問我可以支付的方式嗎?因為我後來想想說是一起經營為何要我概括承受,當時因為經營忙碌沒想那麼多,但是我也有我的經濟壓力,剩下的票據我是否能不支付,我自己也無力再付擔,所以想請問律師們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也無立書面說解除合夥後我須要支付多少金額,只有立解除合夥關係,跟他溝通他不接受!所以我只能看是否有好的解決方式,如我跳票會有什麼影響,我是跟公司借票,跳票會有刑責嗎?跳票後還是需要付款嗎?會被拒絕往來嗎?
請求給答覆感激不盡

請問律師:
日前因著作權案被警方搜索,警方查扣只有A物,A物單獨無法起任何作用,要加上B物才有作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已經擅自加上B物,不管警方只有扣走A物,沒有B物。
A物加B物會有偽造文書和出現對方商標,但證據只有A物起不了效果,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全是用推論的。法院準備庭上,我提出要當庭勘驗被查扣的A物,因為A物單獨無法起任何作用,有利被告。
但檢察官當場說:只勘驗A物沒有意義,請法官駁回。
請問律師:如果當庭勘驗的時候,檢察官把B物加上去,是否可以主張這是偽造證據或是變造證據?有哪些判例或裁定可以有效阻止檢察官把B物加上去?
現在情況很像是殺人案件,有證據人是我殺的,但是找不到兇刀,檢察官自已找一把不相干的兇刀加上去。有找到一些判例,意思好像是檢察官和法官用推論的,只要合理(有合理懷疑之存在,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就算警方沒有查扣到的都可以加上去當成證物。
(判例1.)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第65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判例2.)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將您想要方割的方案提供給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想要詢問車子停在路邊被撞的權益問題
我在9/6的21:30左右,將車停在住家樓下 (停車時,前方就已經停了疑似撞到我的那台車)
9/6 22:26分左右,有聽到車子的警報器響起,由於不確定是否為我的車子,所以並沒有下樓查看。
9/7 8:00 我要出門上班時,發現車子已經被撞擊,左後門整個凹陷。
當下拍完車損狀況後,由於趕著上班,並無直接報警請員警當場處理。
9/7 8:15 去電派出所備案,告知警察上述內容
9/7 22:30左右,親自至派出所報案,請警察協助調監視器。取得報案聯單
由於監視器位置關係,只有照到在22:26,我車子前方那台車發動駛離的畫面。但無直接拍到撞擊過程,監視器內車牌也相當模糊
9/8 晚間回家,發現疑似肇事車輛。觀察後發現對方車子確實有留下撞擊痕跡,且位置及刮痕都與我的車相符合,立刻拍照記錄並且報警。
在等待警察的過程中,遇見車主。我問他說,是否在9/6晚上有撞到別人的車?我已經請警察來了,請他等一下。但是對方否認,就急著要把車開走。
並且告訴我,9/9下午1點,他會來這裡跟我處理。警察到了之後,因為對方車輛不在,也沒有做任何處理。
9/9 13:00 我到現場,並沒有等到對方
15:00 因為已經知道車主是1樓的鄰居,我直接前往派出所,請警員到現場協助,請車主老婆與車子聯繫。對方態度非常差,甚至叫我要告直接去告
16:00 車主將車輛開到現場,因為我要上班的關係,我沒有在場。
我請我父親協助拍照,發現對方已經去重新烤漆,但是照片中還是看的到撞擊的痕跡。對方還是矢口否認有撞到我的車子。
上述為目前整起事件處理的進度,警察這邊一直告訴我說這個只能私下處理,要自己想辦法舉證。不然就是自己去告對方等等
想請問律師,關於此事件是否有機會向對方索償?又應該怎麼做呢?
非常感謝您願意看完我的問題,也急切希望能得到律師專業的建議!
感恩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曾有同居關係,得聲請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禁止對方對您、未成年子女或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如違反保護令之內容,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可有效嚇阻對方。 您的情形,當初生父辦理認領時,雙方應係依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協議將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交由生母一方行使,雖然生父可隨時請求改定親權人,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生父須舉證有「協議不利於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等情形,法院才會改定,且縱使兩造於訴訟中爭奪親權,依「幼兒從母」、「主要照顧者」、「維持現狀」等,家事法院審判實務上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來檢視,您都應該比生父較適合擔任親權人。 如對方拒付子女扶養費用,得主張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請求法院判命對方給付自起訴時起至子女成年時止,按月支付子女扶養費用,如未履行,再持法院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高,對方雖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但成功機率偏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女兒三月中的某晚在公園散步遛狗途中,因對方所飼養的狗未牽繩過來挑釁我們家有牽繩的狗,故而發生四處亂竄之情形,造成她因在旁而被對方的狗衝撞,因重心不穩彈飛重摔造成尾椎直接著地,當時有報請警方處理備案,也當場請了救護車,到院急診後未有明顯骨折、骨裂,僅有挫傷,因工作因素,僅在隔日請了一天假,但是因為受傷卻影響她開車及工作的效率,後續我們就自行熱敷、食療,盡量避免做會引發疼痛的動作,並未積極復健,也未再回診,過程中,對方僅在事發後傳了一封簡訊詢問狀況,未再多表示什麼!!
近期因天氣變化,她抱怨挫傷處爾有莫名的疼痛感,不知是否為留下的後遺症,雖然還算年輕人,但後續入冬後,不知會不會有可能更不舒服,所以近期會考慮就診中醫,真是莫名之。
事情發生到現在,對方皆未賠償,而事發至今也將近要六個月了,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小姐,我該怎麼做,可以跟對方理賠的項目是只有月薪的一天跟及急診當天的醫療費嗎,謝謝各位的解答,感恩。







你好:
雇主投保勞保高薪低報、以多報少,在職業災害發生後,扣除勞保給付,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足原領薪資差額。 勞保高薪低報、已多報少,主管機關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第3條規定處短報保險費金額4倍罰緩。雇主並應賠償勞工損害。 雇主未依真正薪資提繳退休金,主管機關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催繳,處滯納金及罰鍰。勞工可向雇主請求退休金的損害賠償。 勞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仍應繼續投保,並按原有負擔比例繳納保費。 健保部分,如果未辦理留職停薪,仍依應原有負擔比例提繳健保費,勞工30%、雇主60%,若辦理留職停薪,必須經過雇主同意才能繼續掛在公司,否則要轉到公所投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契約約定合約到期時雙方權利義務行使之方式,如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契約點交並返還押租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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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是一個男同志,有一位大學時期的朋友莫名與我絕交,還加我所有同事為好友,以我的同志身分威脅我不准在跟他來往。我透過各種方式與他聯絡,都沒有得到回應,之後我打電話到他辦公室找他,一共三次,都沒有辦法好好溝通,其後4年間,我不斷寄e-mail(似乎早就被擋掉),大約半年一通電話打到他手機,可是他不是不接就是一接起就掛斷,最近我寄了兩次信到他辦公室去,由於他的家人是律師,他便揚言要對我提出告訴,請問我的行為有違反哪一條法律嗎?
我打給他的時間都是晚上9點左右,打去他辦公室也都是1分鐘內掛斷,只是請他有空時與我好好溝通,並沒有騷擾的意圖。這次他先是揚言要提出民事訴訟,後來又改口說是刑事,請問我有哪裡做錯了嗎? 我的行為會被起訴嗎?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秩抗字第19號裁定。
二、這個裁定是認為如果是都晚上打電話故意去吵人的話會構成藉端滋擾住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另外我還看了幾個裁定,有幾個是認為不成立,理由大概是電話騷擾不算是這款規定的範圍。
三、民事部分,以電話騷擾他人的話是侵權行為,但是判的金額不是很大,我上次有查過。
四、朋友如果再不能當朋友就算了,不用勉強,你會有其他朋友的。
五、如果只是因為你是同志就不跟你當朋友的就不是真的朋友,斷了也好。
六、你可以再認識新的朋友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秩抗字第19號裁定。
二、這個裁 ... (恕刪)
謝謝你的幫助,我會9點打是因為我們都是工程師,我想挑他下班的時間打去。
另外,我懂的。只是第一,我們曾經是蠻好的朋友,而他開始覺得我喜歡他,這...要怎麼證明你只把他當朋友,沒有其他企圖呢? 如果對方是個會曲解你的意思,還說出「其實你就是這樣想,只是也許你自己都沒發現」的人。
第二,不知道是我的朋友都太冷淡、不想惹麻煩,還是真的他們其實也跟我沒很好,這4年,沒有任何人主動跟我聯絡,連幾個以前幾個每周都一起逛夜市然後跑到我家聊一整晚的人也沒有表態,反而我還常在FB上看到他們與這位要對我提告的朋友一起出遊的照片。只有一個朋友跟我說「誰叫你是同志,你自己想開點就是了」
現在的我無法相信任何人,不跟任何人來往,也盡量不跟同事講話,心理諮詢也幫不上忙。他連翻臉的原因也不說,突然罵我一頓,說什麼「你以為他們真的有把你當成朋友嗎?」、「他們本來就跟我比較好」就再也不開口了。30多歲了還要被以前的朋友霸凌... 而我做的只是每過半年試著連絡他一次,至少想試著把事情說清楚,這樣還算是我恐嚇他,我還得給他精神賠償...
我好不甘心啊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任何刑事不法行為,通常伴隨著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尤其是詐欺或侵占罪此類財產犯罪尤然。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35條侵占罪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罪(例外為親屬間犯罪),一旦提告,縱使告訴人撤回告訴,仍不影響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請參閱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60 在刑、民事責任部份,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並做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且如不履行,得持調解書向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諸位法界前輩好,本人就是這位網友的對造當事人,簡單述說幾句:
1.關於和解書部分:感謝多位法律前輩解答,那麼我也確實告知過網友:「和解書是諾成契約,只要能證明當事人間有此合意即可;當然律師會盡量請當事人白紙黑字製成實體和解書,以避免事後爭端」。
且,本人並沒興趣也時間為這點標的當訟棍,更已傳送電子版和解書予對造,完全想從簡解決,其後保全證據之方式,更有周全提醒網友;本人也從未排斥見面簽立書面和解書。
2.關於金額部分:這也是斷章取義,談判過程中難免有情緒起伏,原已談妥部分,網友擅自主張再加條件,並限制時間要本人於特定地點出席,故本人藉此增加第二種提高價金之和解內容,讓網友知悉本人心理上之憤怒;惟,原1萬元價金之和解條件仍然保留給網友選擇,並說明誠摯道歉後價金皆可談。
3.基於法治國自主原則下,可以請網友您不用擔心,我國刑法採無罪推定原則,您不須自證己罪,舉證責任理當由我方負責。那麼可以明確的告知您從事件發生開始,所有我們之間的「雙方通話錄音檔案」、「訊息來往」,皆已留作紀錄。
4.有無使用詐術、構成要件該當與否及是否會判決有罪,這並非你我主觀認定,縱使我請律師同事們判斷過,最終仍須交由法院就個案來認定。
5.本事件已給予網友相當長的悔悟時間與機會,案件也絕非三言兩語可以簡短陳述,打擾到諸位前輩十分抱歉,我仍然會以減少訟源之和解途徑為優先。


請問律師:
對方在網路上誹謗還有公然侮辱,已具狀向對方縣市的地檢署提出告訴
上個月警方的偵查佐,來電通知,案件從地檢署發回他那邊接手偵查
需要我北上親自做一趟筆錄。真是有夠遠的,高雄專程到台北做筆錄
還不知道能不能成案,光南北路程就累翻告訴人了,搞不好被告最後也沒事
(結果等於處罰到被害人...時間...交通費..)
是因為法律規定,狀紙要寄到對方那個縣市的地檢署才有管轄權
這幾天才知道,原來網路案件,發生地已經散布遍及全國各地,
每個地方的地檢署都可以提告....
請問 : 那我之後可以不用那麼累了嗎,不用特地再從高雄到台北開庭?
現在案件地檢署還沒有案號 (只有一個案號是暫時性的非偵字案號)
請問可以用上面那個案號遞狀聲請
把案件從台北地檢署移到高雄地檢署偵辦嗎?

一、管轄的部分,你說的情況的確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全省都有管轄權。
二、即使是如此,如果檢察官硬是不移轉管轄的話也沒辦法,因為就如同前面這一句,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及犯罪行為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相對的這三個地方的地檢署也會有管轄權,所以你叫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移轉管轄的話其實他們是沒有立場移的。
三、話雖如此,我覺得地檢署其實是覺得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所以如果你聲請而且他們移的話,也是有可能的,你可以試試看。就管轄這件事來說,他就是要管或是他就是不管你也不能強迫他呀,是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誹謗言論藉由媒體或網路散布遍及全國各地,任一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自有管轄權,雖論理上有瑕疵,但很遺憾此已成為目前實務通說見解,我也曾在某些矚目案件中向法院據理力爭,仍遭駁回,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判決。 但檢察機關方面,依「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3款規定: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依據我的經驗,如果能夠找出一些案件聯繫因素,例如被告住所地、發表言論之節目攝影棚所在地等均在他檢察署轄區內時,是有機會以上開規定主張調查證據便利之需求,聲請檢察官移轉管轄。若無,則一般不會移轉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小敏結婚生完小孩後,一直覺得背部、大腿就是瘦不下來,決定去抽脂。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沒針對小敏有無全身性疾病等事項評估,就加以麻醉,手術中也未注意體液的補充,手術後小敏因併發血管脂肪栓塞而死亡,小敏的丈夫對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師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
目前法院實務對於醫師動手術有無刑事上醫療過失之認定方法,大致上分為3個階段加以認定。一為手術前,二為手術中,三為手術後。只要其中一個階段有過失,就有醫療過失。
就本例而言,針對麻醉醫師有無過失。法院認為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未對小敏作適應症系統評估,如有無糖尿病、心臟呼吸疾病,也沒對凝血功能等詳加檢查,且依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情況,也沒又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注意就加以麻醉,手術前之階段麻醉醫師有過失。
在手術中,麻醉醫師也沒有注意出血量,也沒在手術過程中給小敏足夠的體液補充,來避免發生脂肪栓塞,而依手術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條件,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給予足夠體液補充,所以手術中也有過失。
最後,在手術後,麻醉醫師對於小敏術後麻醉恢復時,也沒對生命徵象指標,如血含氧量、排尿量等加以監測就離開,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手術後也有過失。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有賺錢或賺量之營利意圖,亦不能僅憑單一指述,尚需有其他之補強證據,您應於收到二審判決十日內聲明上訴,再撰擬上訴理由,若逾期判決確定,就沒有機會上訴三審救濟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好....
本人於9/6(日)開著跟朋友借來的車於中山北路與南京東路交叉口(中山分局外)路況不熟沒注意不能左轉,違規左轉(有打方向燈且當時我幾乎是停在中間被後車按喇叭驚慌下踩下油門,估計車速低於30公里) 與對向計程車司機發生對撞車禍
雙方輕微受傷,對方當下有坐救護車去馬偕,我則因嘴巴稍微流血右腳膝蓋微微挫傷而沒有去醫院
因在中山分局外 故警方不到兩分鐘就在現場拍照 已有筆錄
目前狀況是這樣......
被害人要求回原廠整修 估價出來大約落在45萬上下(據說是一年內新車)
車主要求我盡速維修 且希望我不要給別的車廠維修(擔心後續問題)
我目前是新進公務人員 我無法負擔如此龐大的維修費用
想詢問如何降低賠償金額??




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採行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應沒有辦理限定繼承之問題。(即不需要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但後續要處理的,應該是有無向法院作遺產聲報之問題:
若100%確定您母親沒有債權人的話,可不聲報。
若無法確定媽媽有沒有債權人的話,建議還是向法院聲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
聲報遺產清冊,主要是讓您母親的債權人可以來申報債權,以便進行您母親剩餘財產之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後,如有剩餘,剩餘之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僅能就分配後之剩餘財產取償。若是你們繼承人未申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有以遺產分別依比例償還之責任。
向法院作遺產聲報:
1.向您母親往生前的住所地法院聲請。
2.檢附文件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以在不知道我媽媽有無負債的情況之下,我們還是不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就是怕會不會幫人背信之類的,產生負債。
所以最新的法律是,只要死亡後,繼承人都會自動進入限定繼承嗎?!
如果要確認我媽有無負債,就是要去做財產聲報嗎?!
若無法確定媽媽有沒有債權人的話,建議還是向法院聲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
聲報遺產清冊,主要是讓您母親的債權人可以來申報債權,以便進行您母親剩餘財產之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後,如有剩餘,剩餘之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僅能就分配後之剩餘財產取償。若是你們繼承人未申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有以遺產分別依比例償還之責任。
針對以上這段,那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的話,我是否就可以不用償還債務嗎?!(就是以現有的遺產去清償債務,如果不足,就不用清償嗎?!)

各位好,有關於扶養義務一事想請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情形:A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有幾位兄弟姐妹。無精神、肢體障礙,生活可自理。無工作收入,但有存款、不動產(房貸已繳清)
問題:
1、請問A這樣的條件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扶養他嗎?
2、若A將名下存款與不動產過戶(或贈與)給任一兄弟姐妹或任一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扶養A的義務就轉由該受贈人負責,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不必扶養?
3、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收入、無存款,是否就可以不用扶養A?若可以不用扶養,該兄弟姐妹的另一伴和子女要代而盡扶養責任嗎?
5、請問扶養意味著必須要住在一起嗎?是否只能匯生活費給A就好?另,要如何評估生活費該給多少?
最近為此非常苦惱,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擬一份正式之告訴狀呈遞給地檢署,會較無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今年6月,我同居人跟小孩發生爭執,拉扯當中導致小孩子鼻子受傷,我亡夫爸爸跟我有多件案件在身,我公公借此理由,早上打電話經由老師轉告要看小孩,我一口拒絕他的要求,並轉告老師我們不接見任何人,旁晚6點我去接孩子下課,我跟我公公同時雙方申請了保護令,我帶小孩準備離開學校,我公公氣衝衝跑過來,我遠遠看到他一直往我過來,我帶著我的小孩一直往後退,我大聲呼叫:別靠過來,再靠過來我就報警,他當時跟我距離只有1米,我有拍照片存證,她站在我面前根本不理會我呼叫,一直對著我說話,直到我叫救命,課後班老師馬上過來把他拉走,叫他回去,他才甘願離開,我馬上報警了,庭也開,檢察官卻說他沒有違反保護令,不起訴。我現在還有5天再議時間,如果這次不判他有罪,他必會經常用這個理由跑來學校跟我接觸,想起來都心驚驚,我公公這樣到底有沒有違反保護令,還有我需要一個律師幫我寫再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再議需針對不起訴之理由矛盾之處予以指摘,所以仍需視不起訴內容而定,而再議期間僅有七日,所以應遵守期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好~
我叫小楊 今年27歲
為了一隻手錶15萬去借錢
八月二十八號第一次為了錢昏了頭去上網看小額借款
就看到一通0984-508-865這支電話就打去
他叫我寄存摺跟提款卡,叫我用書夾著,再用牛皮紙袋包起來
拿到指定的貨運寄,還到那邊叫我打電話給他
他說拿給那個老闆娘聽,我就拿給了老闆娘聽
老闆娘他就跟他講說好好知道了
他就跟我說這樣可以了
我就走了,後來到了下午覺得不太對近,就打了電話給他
他就沒接,我就先停掉我的中信
後來到九月四號在停掉郵局跟國泰世華
爸媽就打來了說你的銀行怎麼了
怎麼全部被動解了
那時候我很緊張,我就趕快去報警
我就跟警察獎這些經過,於是他幫我調資料
九月四號那天晚上回來就直接去我們地方的警局
警察就說要等到法院寄法院通知了
這樣我現在只能做甚麼

您好
檢察官可能會以「行為人明知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所得之財務,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或「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使用之理……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等原因,將受詐騙的被害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同伙加以起訴。
您可以做的是,向檢察官或法院說明: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A方...欠款公司
B方...材料商(接A公司訂單的人)
C方...我們公司(施作人員)
三方均無簽約合同.但已3方會面且有口頭錄音存證債務轉移..A.B已口頭錄音協調A方的尾款不再經過C方公司直接轉讓B..C方置身事外
事件1..B向A討款項討不到..要求C方簽屬債權轉讓並附上A方給C方一份存證信函(內容是3方協調由AB自行解決..變成C方也無法向A方要求款項)的這份存證信函正本...B方約同C方找律師簽債權轉讓書時..公證人只需要律師即可還是尚需有B方公司人員簽名在加上律師呢
事件2...B方公司很奸詐..原本要告C方讓C方去追討債務..後因C方持有那份存證信函並不理會B方..B方只好答應根C方簽屬債權轉讓..所以C方能再要求簽一份清償或是證明合同 (即債務轉讓完成C方無再須介入AB之間債務問題的這種合同嗎很怕對方的律師不知道會不會用文字陷阱的合同讓我們簽)



一、第一招比較有空間。
二、第二招我不認為有用,不過還是可查查看有沒有人以此答辯及其他法官怎麼想的。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敝人在9月2日於M01二手市集板上向網友購買一台二手數位相機,網友於敘述中說明"平常很少用,快門數少...等",於是便相約面交。
於面交當下有試拍一張照片,由於相機的螢幕僅有3吋,故當下並沒有發現,亦極難發現螢幕右上角有約長寬各2mm的取景畫面異常。
待9月5日外出使用後(當天約拍攝30張照片),發現其拍照功能有瑕疵,拍出的照片右上角有固定的模糊黑影;
向賣家說明此問題後,該賣家主張"在當天交易完成後,我應該就沒有責任了",而拒絕退款退貨。
想請教律師,在二手商品的買賣上,是否只要是面交當場沒發現商品瑕疵,買家就只能承擔一切的損失,自認倒霉?
另,由於該瑕疵不易發現,卻又影響該商品主要訴求之功能,要求退貨退款是否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
謝謝律師。

你好:
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357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你已經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且出賣人顯然故意不告知瑕疵,故你仍然可以主張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依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一.相機這種東西交到你手上後,要怎麼證明是原來就有問題還是交到你手上才發生問題?這個會有點困難。
二、你如果以訴訟處理的話早晚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舉證上沒辦法讓法官相信是交貨的時候就有問題,那麼敗訴率會比較高些。
三、因為標的金額比較小一些,可以的話儘量以協議或是調解的方式處理。
四、網拍的話我知道有的人會要求買方一到手後全程攝影確認物品有無問題,而且賣方出貨前也會全程錄影,這樣才能釐清是賣方的問題還是貨運的問題,以後交易可以考慮循這種方式辦理。
五、當然,如果現場拍的那個照片上有時間日期,那麼還有點空間。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無權要求您們提供私人之資料,您們可以拒?,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5月底在新莊的中正路與龍安路口與一輛重機發生事故,我為左轉車,而當時並非不可左轉的時間。
我在確認路口完全沒車的情況下緩緩向前,但就在進行中,看見欲直行的重機騎過來,所以我就剎車等待他通過。而他也看見我,所以也煞了一下車,但接著他又起步繼續向前騎,然後直接撞向我的車頭!而我,一直都是停著在等他通過!!!! (我的車頭才剛過路口一點點,並非已經過了大半不禮讓)
在限定時間內申請初判表,但經過了一個半月的時間都沒有下文,一直追問的情況下才知,當初受理的丹鳳派出所一直未將案子送至交通大隊!! 最後拿到時,判我"未讓直行車",而對方,一點責任全無!!!!!!!
所以,當初我停下來讓給對方通過,這樣算是未禮讓? 而且對方也是有足夠的空間可以繞過我的車,但他選擇撞上,卻無任何肇事責任?
這初判表是在多次追問下才拿到,而判定結果也給人很草率的感覺!!!!
所以,真的是全錯在我嗎? 期請律師協助幫忙!!! 無限感激

一、如果對方有受傷的話還是以和為貴,因為對方可以在六個月內告你過失傷害,過失傷害的話你如果是有過失的話就要判刑了[不論過失比例]。
三、你說的情況除非有監視器或是做民間測謊,不然要證明你有停下來等他的話是比較困難一點。
四、因為民間測謊有費用的問題,基本上是要一萬八千元,所以如果他的傷或車損只有一點點的話還是調解或和解比較好。
五、如果對方有傷的話,與其私下和解,不如聲請調解比較好。如果是私下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讓對方寫一個告訴狀跟撤回告訴狀,你幫他遞告訴狀之後再幫他遞撤回告訴狀,這樣刑事的部分就沒事了。調解時載明不告刑事,經法院核可的話也是一個辦法。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原委說明:厄長請見諒
重機新車貸款55萬
我有需要貸款而在網路上找上民間代辦公司,原本拿土地要申請貸款60萬,但代辦公司說土地不值錢,無法貸款那麼多,只值10幾萬,而後代辦公司說他們公司有個方案是買重機換現金,先向A銀行貸款買重機,然後在由代辦公司向B銀行申請代償,償還重機在A銀行的貸款,在申請代償時就可以還完,原在A銀行的車貸,且會協助申請多貸,而B銀行代償後,車子就沒車貸問題,而後在經由代辦公司宣稱有合作的買賣機車通路商,把車子交給通路商做買賣,所以我當下不假有他就簽了合約(委託辦理過戶、機車過戶無爭議、中古汽車買賣、委託友人讓渡機車等委託書),在簽名後,對方只給我影印的合約書,但都無對方的資料,合約書上只有我的簽名及手印,其於部分全未填寫,交車當天,就把重機交給代辦公司說的通路商賣車。
但之後機車買賣通路商就找一堆理由,說車子那裡有問題等等?都沒匯款給我,我想去通路商那裡了解,也順便看看車,但通路商卻說一大堆理由阻止去看,我認為有詐,所以想要回車,他們不想歸還,就說我違約,要我付40萬違約金,說都有合約,我故意同意付違約金,但是要當面點交,在這其間對方推、拖,而後卻演變找他們的員工出來說,我在上面那幾個合約書上是有簽”當票”的合約(當時對方未對我表明有當票),主張我沒影印到,現在說車子被員工買走,所以對我說不能提告,如果提告,他們就會拿出我親自簽名的合約書反告。
找代辦公司處理,對方卻說是我的問題,問他們合作的買賣通路商在哪裡,他們卻說不知道,我認為遇上集團似的詐騙。
問題:
1,我在消保官的建議下,到警局先報機車被侵占,而後到刑警時就在加詐欺的告訴,現在我只有對方的電話、line、機車車號。(警方有讓我指認,確實是交易的人)
2、如果警方找對方說明,對方拿出我的親筆簽名合約,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3、我手上有的資料是,l
ine記錄,和他們的通話錄音(包含代辦公司、買賣通路商、自稱買主的員工)整整一個月的通話錄音,錄音當中,對方有說到“合約書上的資料都是他們後填的),請問這些資料對我有幫助嗎?
4、買車時需付頭期,但代辦公司說,頭期款費用買賣通路商會付,等到車賣了會從中在扣除,但中間出了狀況,我自己先付了2萬2頭期款,而後交車時,剩餘的5萬4,是由買賣通路商支付。
我家境雖普通,但有能力負擔貸款,也按時繳交貸款,沒惡意把車變成權力車,現在束手無策的我很急,希望律師們能提供我專業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