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請問我前陣子有想要加盟一間雞排店~他的加盟金額是29.9萬元,當初是真的想要做生意所以去加盟,也付了一開始的簽約金1萬和第二次的技術轉移費14萬4千5百元,也去他們總公司學習了所謂的"技術",但是天不從人願的身體不知為何出現了嚴重的濕疹,雙手全身都是,根本無法做事,所以我想和他解約,我也詳細的看了合約,上面沒有提到任何關於加盟金不能退費的條款,所以我和他們說了我的情況,看能不能協商退款,但是他們跟我說無法退款,因為那是"技術轉移費",技術我也學了,所以不能退!但說真的我學完後真的不知道他的技術在哪?只教了我雞肉叫幾兩的,怎麼洗,怎麼切,怎麼炸,炸幾分鐘,如何用他們的醃製粉去醃,根本不知道醃製粉的原料是什麼?這樣算是技術轉移嗎?還有就是我當初支付的錢都是現金,有跟他們要求發票也告訴我他們沒再開發票的!這樣對嗎?到便利商店買個10元的飲料都給發票,我給了15萬多不能給發票這樣他們合法嗎?就算是這樣了,我真的就沒有任何辦法要求退費嗎?就要我這樣白白損失15萬4千5百元嗎?請求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賺錢很不容易,希望能給我解答!先謝謝各位了!


一、這個部分如果病歷有誤的話請醫生改一下即可。
二、若藥物有誤拿,千萬是要跟醫生說一下,吃了不對的藥可能會有不好的效果。藥的話弄錯了千萬別吃呀。
三、關於保險要看你買那一種保險及這個病是否影響到危險發生的機率而影響到保險的對價平衡原則。
四、具體上還是要看保險公司對這件事的想法。這個其實很簡單就是打個電話問保險公司就可以知道了。我自己本身的話會直接跟醫生說這個藥寫錯了,並要求醫生如果病歷寫錯的話要更正,這樣你就不用去研究這個會不會遭保險公司調漲保費或拒保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捷運口有間果汁店綜合果汁還蠻好喝的,往前走有一間信義房屋[好仲介],經選銀行群後就到了,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走過頭了,進去買個下午茶就可以回頭找律師了…不用買飲料給律師[多喝水比較健康]…



二、強制執行規費是千分之八[其實這個也沒有一定要自己算,因為你去現場遞狀的話收狀的人就會跟你收執行費用,他會算給你看;除非你不是要現場遞狀而是要用寄的,有的人會等法院裁定通知補費再繳;有的人會用郵政匯票寄執行費給法院]
三、假執行就是在一審判決而有假執行宣告的時候就可以做假執行了。所以你只要拿一審判決就可以。
四、先拿一審判決到國稅局查對方財產,查資產及查所得,以前查財產比較高,很多民眾抗議國稅局怎麼收這麼貴,後來國稅局就降價了。
五、除非你知道對方有其他財產[例如你知道他在A公司上班],那麼就不用去國稅局查。
六、再跟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寫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即可…
七、你聲請強制執行後,如果對方有提供反擔保,那麼執行法院就會通知你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吃個早餐再回頭吧…

我在100年間,取了一個網路店名,那時搜尋~並無任何人使用相關字(xx...)來命名店名
因那時不懂,規模還很小,也沒去申請商標,用了4年的店名~於近期才想去申請,但檢索發現103年有人早先我們一步申請了「xx.....」,其中xx2個字一樣,但是我們的店名跟對方店名~其實是有差距的,基本上應不致於造成消費者混淆。
正打算去申請商標(雖不知通過的機會怎樣,但仍想試試,畢竟我們很喜歡,也是自己想出來的店名,也用了4年的店名)........
結果另一家卻找上我們,說我們的店名「xx」侵犯了他的商標,要求我們更改店名
我想請教
若對方真的告我們侵犯商標,但我們能舉證我們早在100年就使用了這樣的店名,比對方103年申請日期(104年核準下來)還要早....那我們還會有刑責嗎?
因為查到的資訊~以大陸而言,是以先申請為準,但香港是以先使用為優先,不知我們台灣的準則是什麼?
(我們公司規模並不大,但4年前~2年前搜尋xx~~都只會找到我們店名、公司,而對方公司規模是比我們大,似乎是於102~104年間竄出,而現在搜尋~的確對方的店名搜尋率比我們高,但我自認我們的店名取的很漂亮,現檢索才發現幾間大公司已陸續於103~104年間用相關....xx 和 xx...申請中,目前對方已先核準下來,其他的都還在跑流程)
還請律師幫忙解答,感謝~~

您好!
1.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
2. 據此善意先使用的規定,您如果能證明對方申請商標前已善意先使用,就不會有商標侵權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並且可以原來的使用方式繼續使用。
3. 另外,對方申請商標時若有參考您商標的情形而符合「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的要件,您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或於五年內提出商標評定,撤銷對方商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當初交接資料有影印或拍照一份的話或許比較不會有這個問題,他敢改你就敢告。
二、不需要過於擔心這個問題,真的沒有證據證明清白的話還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只是目前民間測謊的先生年紀有點大又愛打桌球而不是打太極養生,全台灣只有一個應該算是國寶[笑]。
三、你在問期間的話那表示還沒有被告,不要過於擔心。但是如果前老板來電的話你要小心應對,有的是要套話,把他心裡的答案放在問題裡面誘導你說錯話…
四、除此之外,你不用太擔心。如果對方要告你業務侵占罪還是要有證據才行,你沒做的話就不用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如果你看到全家就表示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頭吧,狀元吉第大樓。

今年7月份於Y拍賣上販賣三星手機,已競標價格方式出售,最後由價高者得標並匯款完成交易。
手機在買家匯款完成當天7/23就寄出,寄出後並留言告知務必在收到貨後給我回覆好讓我確認收到東西也沒問題,但買家在7/25號收到物品後並未回覆留言還直接移除訂單,根本完全沒法做任何相關回應。
後來過了13天左右,買家忽然傳訊告知收到山寨機要報警處理,並要求退貨退費,但我寄出的是真品,所以對他來訊也不於理會,但就在隔天接到警方來電通知買家報案詐欺,因我本身是個業餘小賣家,寄出前,也都不曉得要做什麼存證錄影拍照已避免後續爭議,是經過此次才懂,但我現在只有僅存通聯紀錄和對方要求訊息退貨退費的日期時間,我已到警局做過筆錄,對方筆錄中說他是在7/25收到貨的當天去手機行查詢說是山寨機,但他8月多才傳訊以及報案詐欺,既然收到時有問題,為什麼不是馬上報案?而是過了10多天,這中間他如果將我寄出的原廠手機掉包,這樣我要怎麼證明自己?因為我現在也尚無任何證據證明...
如果以上述這樣,我是否會被判詐欺?希望律師大大可以提供我相關資料解決煩惱,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遇到而且被告,也因此我帳戶被暫時凍結,導致生活嚴重影響,也開始看心理醫生,麻煩律師大大提供訊息,感恩再感恩!

一、這種情況你會有種啞口無言的感覺。
二、並不是不能解,在古代這類情況只能靠錯縱複雜的證人詰問還有手機上指紋鑑定及手機內容的鑑定才有機會,對方如果是挖好洞要讓你跳的大部分人要爬出來都要費點功夫。
三、現在台灣有一間民間測謊公司,你去測謊公司測謊,測過能證明你給的是真品之後,反過來告他誣告吧,因為這真的很可惡。
四、但是測謊要一萬八,都可以買一隻新的手機了。有的人會乾脆認罪賠隻新的手機給他換緩起訴,但我個人的價值觀是豈有此理,因為這樣他等於騙了你兩隻手機還讓你背一個刑事紀錄。就算是緩起訴,緩起訴期間如果你再被冤枉一次就撤銷緩起訴了後續還可能會被判刑。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由於債務人沒錢但名下有房子,我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子以保障債權。一般來說若本票裁定確定,屆時應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以利後續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請教律師:
1.假如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對方會收到通知嗎? 還是本票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時,對方才會收到通知? 還是說我拿確定證明書去執行債務人的房子時,對方才會收到通知?
2.若對方如果提出抗告,或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方趁這段時間脫產賣掉房子怎麼辦? 有辦法先扣住房子無法變賣或移轉嗎?
3.若對方提出抗告(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可請法院(或法官)先扣住房子嗎? 否則抗告打起官司也不知多長的時間,對方把房子賣了怎麼辦?
謝謝。



你好,事情應從幾年前說起,我媽已是一個信用破產的人,
然後債務有欠朋友的、欠銀行的,總之差不多要幾個百萬才能解決就對了,
帶我去開戶、辦支票、甚至買車用我名字(是營業用的大車)她事業需要的,
然後呢我開始發現,她欠錢只會逃避或一直開票~沒錢又跟朋友票換錢,
不斷的循環重複又重複,她天真地以為永遠害不到我,
最嚴重的是本票也叫我簽,我已經受夠了這樣的反覆,
我拿信用讓她當賭注,出事了我就死路一條...
曾經我說過要幫她還債恢復信用,她拒絕也不當一回事,
我現在卡在車子的問題,那台車是貸款來的,也是用支票再開給公司,
每月時間到公司弄進去我們就得繳,
我真的很討厭用支票來解決她個人的問題並賭上我自己信用,
我想請問律師,我還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決此事?
真的很困擾,我是一個唯一能幫她的兒女,但不好的事永遠都是我在承受,
我能不能停掉票或是有其他方法能保護我自己呢?謝謝


一、簽合約之前給訂金很正常。
二、訂金的話如果後續反悔的話訂金被沒收而已。
三、不要過於擔心。
四、也有人會請師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跟對方說不履約了。也是可以圓滿解決。
五、沒有一定要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只要誠心去談應該是沒問題才是。
六、如果還擔心或是怕對方耍什麼招的話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判例給你參考。
七、人在江湖飄那有不挨刀,了解得越多越不吃虧。還好你下訂的只是婚友社契約而不是房屋,不然訂金就不小了。
八、祝你早日找到適合你的人,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這個吉字我以前常打成及…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就代表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烤地瓜再回來找律師吧…



我是直行車行駛於無號誌亦無限速標誌的大馬路上,對方是從小巷子突然衝出才導致相撞。
初步分析表:
對方-行至無號誌且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目前剛進行第一次調解,對方從開價90萬降到20萬,不過我這邊還是很難接受,所以約定9/17再進行第二次調解,想請問律師,因為主要路權應該是我優先才對,我只是應盡注意義務而未能注意,那是否只因為對方傷勢較為嚴重,我這邊就比較弱勢,就要接受他的要求,可否反擊?以及如果事後調解不成雙方互提過失傷害,法官會因為對方的傷勢較嚴重,就把過失傷害的主要責任歸於我身上嗎?以及請問一下,機車強制險的判賠,對方最多可拿多少?
謝謝回答



依目前資料判斷:
一、肇責主因為對方,我方為次因。一般經驗過失比例約7:3~6:4,(總損失20萬為例,對方只能向你請求6~8萬),但「調解時」不建議從這個角度談,這樣說就是大家翻臉...互告過失傷害,讓法院先判各打20大板(刑事:雙方都判2-3個月易科罰金6-9萬,白白便宜國庫)。
二、調解,要雙方互有讓步,否則談不下去,若完全不能接受,就直接說我沒辦法接受這個金額就好(至少不用撕破臉),不然至少也開個價(不要開死豬價,要留點空間...不然一定破局),雙方再來喊,或者,可請調委幫我們問一下對方提出這樣要求的依據。
三、調解重點一定要問:這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若不含強制險的話,可請對方提出算法及依據(不方便開口,就向調解委員求助)。不必一次調解就決定,可先做保留,以時間換取(調整金額的)空間。例如:「請對方準備一下相關收據、診斷證明等資料,我也回去考慮一下。」
四、刑事部分是告訴乃論,雙方互告的話,都有過失,都有傷害,都有罪。我想,以刑逼民對大家都沒好處。(這個看狀況,可以「談」、可以「嚇」,必要時可以互嗆,但要技巧點,也要看對象,一個弄不好對方惱羞成怒,大家同歸於盡--都被判刑。)但可以這樣考慮:判刑的話,與其給國庫,不如賠給對方,雖然對方錯比較多,但畢竟傷比較重,真要判決,萬一遇到法官特別同情傷者也說不定,即使律師也沒有把握一定判賠多少金額。(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那就可以不用談,直接法院見...標準如何?想像一下,如果你受到對方一樣的傷,你會希望對方賠多少?.....先不管過失比例的話。)



律師群您好,小弟懇請大家幫忙解答:
爭議內容:
6樓使用頂樓空間後變更原排水設計,及未善盡使用管理雨水排水管責任造成排水不良,大雨時雨水自二樓前陽台冒出後淹進室內,導致我方一樓房間天花板漏水多日,部分傢俱家電及財物損失。要求6樓賠償。
建物現況:
30 年6樓電梯公寓,6樓使用頂樓加蓋約佔3/4屋頂面積,且有鎖門,2~6F前陽台皆外推或增加雨遮多年,屋頂平台前方只有一處原始地板排水孔,連接2~6 樓前陽台地板排水後接至建物前方雨水下水道。屋頂平台未加蓋部分放置許多盆栽,加蓋的屋頂雨水引導至唯一地排,且此唯一地排的落水頭拆除多年。同建物鄰居 6F皆已多接屋頂專用排水明管多年。
事發簡述:
一日大雨後2F淹水導致1F漏水數日。本戶向6F告知災情,並要求仿效鄰居裝設屋 頂雨水專用排管,建議不再使用屋頂原始排水孔。6F以自身為專業人員擁有水電牌照為由不聽取建議,僅以長度不足的通管器通管,並推責市府未善盡清理水溝之 責、房屋設計不良排水孔接下水道位置過低、房屋傾斜地層下陷、本戶1F天花板自有裂縫缺失才導致會漏水。
五日後大雨依舊2F再次淹水1F再次漏水 數日。本戶再次與2F及6F住戶告知加裝獨立排水管的急迫性與重要性,並在詢問鄰房加裝資訊及水電行提供報價僅四千多元並不昂貴下提供6F參考,請求立即 加裝排水管,但6F仍以相同理由回答,多次協調與清理水溝後無顯著效果後,6F同意加裝排水管工程,但以此管線為共同管線為由,費用應由各層住戶分擔。
本 戶向6F提出損失項目和金額並以相片佐證,6F態度不佳不願了解,表示此為公共管線事不關己。並在調解會上不承認首次漏水後不願加裝專用排水管的態度,並 以自身為專業人員和另外水電友人判斷此為公共管線老舊但不會堵塞為由,表示6F無任何過失責任,且聲稱屋頂加蓋後方已有設立另外排水孔,屋頂仍每逢下雨皆 淹水自己也是受災戶。
因此我方想安排法院認可漏水鑑定單位來鑑定證明6F有過失,但在此前小弟想向各律師請問,若小弟未來走向法律程序,此案件是否有勝算?以及是否有先前案例可供參考?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

律師您好:
只是我要跟小朋友碰面,都一定要透過給前夫的母親同意
才可以讓小孩與我見面,在8月份的時候,我跟小朋友碰面
要出去的地點還被限定,重點是,我只是帶小朋友去海科館,
海科館,不理他三天,第四天才跟女兒說我在原諒你一次
說真的小朋友真的都想跟在我身邊,我前夫也很少回去陪小朋友
都是給他媽媽顧,我要看我自己的小孩為何還得透過第三人答應
才許可,我想請問律師,我想申請探視權有可以下載填寫的表格嗎?
他阿嬤都不准,所以我只能請小孩用公共電話打,由於我是用蘋果的手機
卻無法通話錄音,我只能與小孩見面時偷偷錄音,我也只能抓到一點點
重要的錄音。我也有錄一次他阿嬤對我說的話,我前夫的媽媽還不准小孩
帶回台南給我家人看,我都只能2個月跟小孩假日見兩次,
拜託律師幫幫忙,謝謝

律師您好:
只是我要跟小朋友碰面,都一定要透過給前夫的母親同意
才可以讓小孩與我見面,在8月份的時候,我跟小朋友碰面
要出去的地點還被限定,重點是,我只是帶小朋友去海科館,
海科館,不理他三天,第四天才跟女兒說我在原諒你一次
說真的小朋友真的都想跟在我身邊,我前夫也很少回去陪小朋友
都是給他媽媽顧,我要看我自己的小孩為何還得透過第三人答應
才許可,我想請問律師,我想申請探視權有可以下載填寫的表格嗎?
他阿嬤都不准,所以我只能請小孩用公共電話打,由於我是用蘋果的手機
卻無法通話錄音,我只能與小孩見面時偷偷錄音,我也只能抓到一點點
重要的錄音。我也有錄一次他阿嬤對我說的話,我前夫的媽媽還不准小孩
帶回台南給我家人看,我都只能2個月跟小孩假日見兩次,
拜託律師幫幫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裁定,應於法定期間內抗告並同時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大大好:
今日收到一封法院寄來的強制執行命令,債務人是我,債權人是我前妻,第三人是我前工作的公司(早已離職),標的物應該是小孩的撫養費,但因此封法院的命令並未詳細說明原因,故我有打去法院問並想約閱卷,但書記官說此案執行中不行閱卷,不過書記官有提大概是小孩子錢的問題,我想了一想,問題可能是出在當初我跟前妻有針對小孩撫養費的問題調解過,當時她說小孩會去念某一間幼稚園,然後費用多少,那時調解人員說那幼稚園費用每個月我就給5500,我也同意了,但後續我幼稚園的帳單跟當初說好的不一樣,所以我就只有給前妻帳單上一半的金額,這樣也會算我未給足撫養費嗎?如果是,那我應該怎麼辦?再來,書記官不給我閱卷,是合理的嗎?還請各位律師大大解惑,謝謝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到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楊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想請問各位親切有愛心的律師:
我在看預售屋時,是直接跟建商談的,當時跟對方談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然後對方就要求簽要約書,並要求我簽了一張本票,本票上面有寫"購買房屋使用",有壓開票日,要約書上面雖寫有三日審閱期,但卻在他誤導下,當日雙方就簽訂了要約書(那時我還一直認為有三天審閱期),回家後才發現,要約書經對方簽認後,就沒有撤回權了,且要約上面有罰則,若違反約定,要賠償他方約定買價3%的違約金。
建商跟我解釋說,要約書跟本票都只是個程序,等簽買賣契約那天,不管到時我有沒有簽,都會當場歸還我,我不太放心,昨天去跟他談了一下,有順利把3%罰則刪除,但他還是那套說詞,簽約那天本票才還我。
要約書有約定,簽完買賣契約後須支付定金,剛好就是本票寫的金額,不知道我如果到時真的沒有要買,不跟他簽買賣契約的話,會不會有甚麼地方會吃虧上當的?本票拿的回來嗎?
另外,有上網查到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我的情況的這本票不會被他辯成是定金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爭執本票上面之記載為附條件付款,違反本票之規定,應為無效本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原向法院提告xxx請求支付仲介報酬100萬元,並依規定繳付100萬的裁判費費10900元後,經言詞辯論後查有一房沒聲請出繼承而不得要求,無奈改要求給付50萬元之訴,我認為只能聲請50萬元當然就希望法院應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也提問沒回覆我,也具狀請求核退,仍沒理會我,撥給書記官也說會幫我請教確認原因並留我電話號碼說會回覆我,卻沒回覆我… 自然感受很差,而在不知該如何是好的情況下,但,超不滿損失那一半裁判費,而庭上全沒回覆我此事為何?竟就駁回我這告訴,在不甚明白該提上訴狀或抗告狀還是再審狀? 就寫了上訴狀並認為與被告應屬於受到他侵害我利益而多提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提起庭上為何不核退我裁判費,現在法院仍無回覆我,就直接來函要我現在再付8110元二審的裁判費且需9月9日前去付,但我是昨天9月10日才收到,現在真的不知該怎辦,被告差我這50萬另案剛移交士林地院被告也差我77萬仍追討中,想請問我是否不該提上訴狀,而該提抗告狀或該要求再審狀?請求協助,本人受被告欺騙而受損,相信會能勝訴的,請求律師幫給意見,指導本人該怎麼做?我的line=0915987553也是我電話,能幫忙我,不吝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授權給對方,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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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對方結婚前就有小孩了,對方又無經濟基礎,婚前對方就有喝酒的習慣,但是酒後的脫序行為讓我很傻眼,因為對方喝醉之後會隨地小便,曾嘗試與對方溝通,是否可改善,剛開始還以為對方有試著在改善,沒想到對方只是把喝完、沒喝完的酒瓶四處藏而已,並無改善。
跟對方溝通事情,尤其是在對方又喝了酒之後,而對方不願溝通時,經常性的用三字經辱罵,甚至叫我去死一死,讓我精神壓力很大…
兩人經常為了經濟上的問題而起爭執,在懷了第三胎時,曾問對方怎麼辦,對方竟只回答:「生了就有辦法養」來做回應,兩人之間的價值觀相差太大。
我已經跟對方分居超過3年了,都嘗試著與對方溝通協議離婚,對方非但不願面對、不願溝通,甚至問我腦袋是否破洞、精神是否有問題之類的。
我身心壓力大到…常常想不開…
請求律師幫幫我該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目前當務之急,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辱罵您之相關錄音,毆打您之錄音、驗傷單等,待證據充足,再委任律師撰擬書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於證據不足前,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對您實非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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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號時我在網路上訂購了相機電池與坐充,之後已就下面的買賣留言板說明,她如果選擇告我不取貨還算是我的錯嗎?希望各位律師幫幫忙謝謝你們
不好意思tr60是這個的對嗎謝謝
arrowarrow收件人: XXX門市名稱: 全家XXXX店手機號碼:XXXXXXXXXX 確認一下到貨資料,謝謝
arrowarrow資料都是沒錯的謝謝
arrowarrow請問我的都是現貨還是預購呢謝謝
arrowarrow今天寄出,三個工作日左右送到,謝謝
arrowarrow請問一下寄出了嗎,我查單號是未寄件欸,我星期六凌晨要出去玩個幾天來的及再這幾天收到嗎
arrowarrow不好意思,可以麻煩回覆一下嗎,您昨天說會寄件,到現在我都看不見貨出來了,正常寄件後有貨況可是你的完全沒有,而且昨天寄我明天就能夠收到了,買東西買這麼多次沒有一次貨有延遲到的,我抓的時間也很剛好是可以來的及在我出去前就拿到的,如果明天沒有收到取貨通知改筆交易可能會很遺憾了謝謝
arrowarrow三個共組日左右送到呢,謝謝
arrowarrow電池,易燃易爆,是要慢點,謝謝
arrowarrow單號可以給我查詢嗎,我這點進去怎麼樣都是未寄件,謝謝
arrowarrow安排寄出了,我也在核實,真的是抱歉呢
arrowarrow單子總會留著可以提供買家查詢吧,我一直查不到貨到底有沒有寄出,單號永遠都顯示未寄件整個完全不知道貨物在哪欸
arrowarrow9月8日告知買方這日寄貨,而顯示未寄件,9月9日買方催貨也不停要查貨況但該賣方不回只是給予別的買方評價,9月10很不容易回了買方,結果貨況卻是10號寄出進行配送中,若是像您所說的8日寄出我今日就可取件,若是依貨況顯示的我可能13日才能取件,若是前者我今日就會馬上取貨,若是後者不好意思這不是我的錯了,感謝您,我會期待貨品今日可以到達。

請教律師,
今年四月已與前夫辦妥離婚手續,主因是婚後一個月他才坦承隱瞞經濟狀況,且利用我對他的信任讓我辦好留職停薪,在沒有經濟能力的狀況下也無法立即切割關係。這樣一拖就是快兩年,婚姻狀態中,他依然不斷說各式各樣的謊,不知道構成詐欺罪嗎?需要備妥那些相關證物才能提告?手邊有他道歉時的道歉信、道歉錄音,坦承他欺騙。離婚協議書中,他明列要支付每月四萬賠償金,但沒有到法院公證,不知道若止付是否可強制執行。離婚後,他仍宣稱想挽回我,希望我給他證明決心的機會而持續同居關係,但因為性格丕變,又面臨失業,對我動粗,手邊也有驗傷單。由於對方精神狀況有問題,擔心申請禁制令會引起瘋狂報復,畢竟他多次言語威脅也曾到工作地咆嘯翻桌。謝謝撥冗答覆。
總結疑問:
1.請問是否能構成傷害罪?因為是輕傷,是否只有民事部分,有可能讓對方留下案底嗎?
2.請問是否能構成詐欺罪?


1.有沒有一個大概範圍可以跟我說:賠償金額基本上以實際所受損害為準,這件被害人是公司,基本上沒有「精神痛苦」可言,所以基本上是偷多少賠多少,最多附加利息(年利率5%),若開太離譜的,建議就照實陳報檢察官說對方要求多少,實在無力負擔...或記明調解紀錄內。
2.我是真心想悔過 我也清楚之後要開庭但我最擔心的是 後續是否會被判刑 或有前科被判緩刑的機率大嗎?基本上,前科免不了。由於是初犯、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偷的東西金額不高,即使判刑,一般也都會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若判決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緩刑的機會大。若偵查終結前和解,緩起訴機會大。
3.緩刑跟緩起訴的差異為何?緩起訴是檢察官將你留校察看,暫時不起訴,但現在通常會搭配給付一定金額給國庫或捐助社會機構....約2-5萬不等吧~緩刑則是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將你留校察看,暫時不用關,也不用易科罰金(但現在有時也會搭配給付一定金額給國庫或捐助社會機構,不過法院會看你的經濟能力而定....法官問你「量刑」意見,要記得陳述)。
4.不管怎樣都必須給予易科罰金嗎 因為我沒很多錢(同上)
5.被判緩刑或 緩起訴是否可以出國呢?我以後還能報考公務人員嗎?留下前科 我的人生就毀了
緩刑或緩起訴均不影響出國,但要記得先向管區報到,並向執刑檢察官陳報。不要太擔心,一時腳步踏錯,留點前科沒什麼,不會影響你日後找工作。現在雇主不能要求提供良民證,公務員大部分也不會影響(這不是貪污等重罪)。許多企業大老闆前科一堆,甚至現在還背了很多案,連國家元首都曾有前科。人生還長久得很,別想不開,只要誠心改過記取教訓,前途還是一片光明的。

想請問律師!近日因為隔壁鄰居先生喝醉在家煮東西造成他家廚房起火,延燒到我的家,導致房屋及物品都完全燒光,因為我們兩戶都是無產權的房屋,鄰居他們還是因為早年屋主租給他們,屋主死亡後他們就占用到現在(20多年),聽家人說他們夫妻早些年因為先生欠債而假離婚,想問如果他太太小孩戶籍都在房子裡,太太是戶長的話可以跟他太太求償嗎??
另外我們家是1.2樓的透天,一樓有出租給房客火災時有燒毀到房客一些家電,目前跟房客談退租的時候,房客要求我們補貼他家電損壞的的錢,我們是要求他跟我們一起向肇事鄰居求償,押金部分會退還給房客.當月租金也不會再跟房客收,房客如堅持要我們先賠償他家電的錢才願意搬空交還房屋的話,請問該如何走法律的方式中止合約請他搬走呢?
部充說明租約剛好是到約了,在還沒有補簽約時發生火災的,目前房客已經先去租到別的房子,房子裡面還有一些物品沒完全搬空,我們可以進去房子裡面嗎?可以換鎖嗎?
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請警方之初判表,視您有無過失,若您有過失,可再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分析您與垃圾車之過失比例分擔,以利釐清損害賠償比例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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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跟民事追究),但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這一部份會對我更不利嗎?
PS.而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我是針對這家公司罵,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這家公司的誰誰誰,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要怎麼主張才能避免公然侮辱成立?

針對您提的問題及目前描述的事實,分析如下:
一、誹謗或公然侮辱的被害「人」,不限於「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即公司、團體),所以,一般如果要張貼言論,通常我們不建議做評價性的「意見」,而僅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加上適當之評論,這樣才算「善意」發表評論。
二、何謂適當?基本上就是報紙、新聞的「用語」,負面用語通常會技巧性的「引述」。若主張「作賊心虛」只是形容其心態,無關評價,或許勉強可以過關;但「可惡不要臉」純粹負面意見,且足以使一般人感覺有貶抑其人格之意思,恐怕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三、再來,需先確定所謂「與它們和解」的意思,是否指本案(在網路上公開誹謗這件事)?
(一)若是,和解書中對方是否已放棄了民刑事追究?如果是,那建議應立即依和解條件撤下PO文,否則仍有可能遭對方追究責任。
(二)若不是,而是指當初的合約糾紛已達成和解,你也放棄了民刑事追究,那就和解書內容就與本案無關(但需注意:若當初和解書有不得對外散布或和解內容應保密等條款,則要注意有違約被求償的風險。建議和解書要看全文。)。
四、最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基本上是小事,罰金即可了事,但公司可能會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商譽受損之證據。至於刑法第310條誹謗,如果你指謫傳述均屬事實,則原則上得主張善意發表言論免責。
網路上回覆問題的缺點之一,就是針對事實敘述不明確的部分,沒辦法即時向當事人確認。所以,如果可能,還是請您找機會電詢或面議,才不會因訊息不夠完整而無法得到正確的諮詢意見。

律師您好!
因為去年我弟在夜店與四個人起爭執後出夜店被五部車20幾個人拿東西毆打頭部,我弟未看清楚且被包圍只感到一陣電流且頭部被硬物攻擊流血,而承認的人只有兩位且說用木棍與電擊棒攻擊而檢察官有查到其中的車主有起訴他們但均依不承認!
所以檢察官有不起訴(有再議成功且要換另一位檢察官),而他們有供出指使且有毆打的嫌犯(但面孔跟指使者不太一樣,另一個不確定),而已經交付一審簡易庭要終結而我們有調監視器畫面而那神似被告只有在原地沒過去毆打只有其他人去追我弟,他們疑似叫那一個頂罪,那因為去年年初的事件,所已請教各位律師幾件事情
1.因為雖然是同一件案件,但因為毆打的人與開車的人,檢方用另外起訴那毆打的人而開車的人雖然不起訴,但我們用再議的方式用檢方未完全查明真相且他們有犯意聯絡...等再議成功,而法官依之前檢方提供的證據來作判決,那我們可以讓這兩個案子合併嗎?(我們要可能要上訴二審)不然兩案又不同時間開庭,且浪費時間金錢。
2.如果不能那因偵查不公開且新的檢察官不知又要拖多久,而法官那邊要做出判決且二審要合併民事的話(因為嫌犯找朋友代罪),那再議案的賠償會以前面的賠償金額由共同犯罪者一起承擔嗎?那我民事要提高我賠償金額嗎?(可是因為那時再議案還沒調查清楚所以提太高會不會被法官砍更多)那我該跟法官講或寫狀紙有另一案還在偵查嗎?
3.那因為民事賠償的部分,我因我弟傷勢嚴重所以辭職照顧,而我爬文有看到看護費用 (依醫院回文給予) 那我要怎麼聲請呢?(而已經經過一年多了有換兩家醫院照顧一個多月)
以上幾點 煩請各位律師指教 感謝


你好:
危險移轉前還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2443判決、95年度台上第39號判決),但仍必須符合民法之規定。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先查詢不動產說明書上是否有記載或說明,若有告知或說明,你也知情並訂定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若說明書上未記載,要看該瑕疵是否是肉眼就可以觀察出來,如果可以輕易觀察出來,賣方還是有可能主張已約定現況交屋依民法第355條第1、2項規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將來會是爭執重點。對方若是故意不告知瑕疵你仍然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肉眼不易觀察出來或需要經過鑑定之瑕疵,除非有告知,否則不會因為記載現況交屋就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房屋仲介若未告知,已違反民法第567條據實報告急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之瑕疵無嚴重到影響結構安全,欲解除契約,實有所困難,比較可能為減少價金,應考慮與賣方協調,若提起訴訟,除委任律師費用外,法院可能尚要求原告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是否為瑕疵及瑕疵修補費用為何,不一定真的划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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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是撿屍的狀況
如果有保險套更好或者有拍錄影帶
否則他就必須證明他當時是爛醉的狀態下被你侵害
不然應該是有空間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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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盡速至汽車旅館聲請當天出入之監視錄影畫面,以利證明對方之意識是否清楚,否則很有可能會有趁機性交之疑慮,若收到任何警察局或地檢署之傳票,應盡速委任律師,不宜草率為任何之陳述,目前也不要再和那名女生有任何之聯絡,包掛道歉之訊息或道歉之簡訊,都非常危險,若對方打電話給您,您亦不要說任何話,只要錄音就好,不要承認也不要否認,對方之訊息也只要保留就好,不要輕易回應,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對男生十分不利,任何之陳述都要十分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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