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之言語,確實會構成性騷擾,而既已向警方提出告訴,則目前先靜候警方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仍要計算入遺產範圍,但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相同價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9170038601970967301?tagCode= 不動產抵繳遺產稅可參考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501/7146639812525740038?tagCode=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只有被告上訴而檢察官沒上訴的話,原則上法院不會判比較重;只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適用法條錯誤。 性侵害犯罪常側重於被害人之供述,宜在詳細檢驗被害人供述與客觀證據矛盾之處,以及供述與經驗邏輯不符之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刑不會變重,但通常程序應已走完,只能循再審或非常上訴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再上訴救濟,實質意義不高,只是形式意義,不如請您配偶於監獄中爭取表現機會,累積積分,爭取假釋機會,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應是被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或是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其實只判三個月其實不算重,易科罰金的話,如果是以1000元折算一天計算,只要繳給公庫共約90000元。 檢察官既然上訴,案件就會移到第二審,接下來仍然會由法院開庭、審判。 案件若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得到緩刑。 即便你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對方仍可針對損害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相關的利弊得失必須由你仔細思考或在與律師詳細討論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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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家裡搜索 搜到兩包35公克安毒 之後我被收押 其間檢方調閱通聯共6人 其中五人還是被傳票騙去開庭 去時卻被警察帶回偵訊 結果證明我沒有犯毒給他們 驗尿全部通過 其中還有一人在我羈押中時被警方到家裡搜索 他證明我沒有販賣給他 我還跟他我沒在賣跟他說上述犯毒者有在賣 而且我只有指犯毒者位置並無在現場 他還跟販毒者買一千元2級毒品 之後檢方停止羈押?無保請回 之後卻起訴我販賣2級毒品 ?變成上述犯毒者的上游 還起訴我 販賣2級毒品 未遂 然而起訴狀?未提到我被羈押時那通聯6人證明我沒犯毒 請問這是否合理? 結果一審?判我販賣2級判我8.6年 未遂部份判6年 合併10年 犯毒者根本引誘我犯罪 ?成為他們替死鬼 他們這對情侶卻一路死咬說我是他們上游 男被判2.8年 女被判2.6年 他們四到五人證明他們犯毒 卻輕判 請問是否已有違法情形? 還有一條法令我看不懂請律師們幫幫我 其中一條 壹、關於同案被告黃**及陳**於警訊之陳述,屬被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許**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複查無符合形事訴訟法所定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照同法第159條等一項之規定,上開警訊對我而言應不具備證據能力。 貳、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狀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辨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159之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證明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之5 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黃**、及陳**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之警訊陳訴除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經其等及辨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相關證據資料本院亦於審理時逐一提示,被告要旨,使檢方、被告黃**、陳**、許**與辯護人表示意見,其等均未於言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份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為該等陳述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我沒有法律知識我怎麼知道要說什麼,辯護人說沒意見我當然跟他說一樣的 有什麼方式能救我,後來我請律師在一次準備程序,卻之接開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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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案件接下來會送到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由檢察官判斷應否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同時也可能要求雙方試行和解。 雖然您未詳述案件事實,但應是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刑責:「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不過拍攝的內容是否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也並非可一蓋而論,還是必須詳細判斷個案情況才可論斷是否成立此罪。 另外此條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倘若和解並經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會為不起訴處分。 而此行為尚會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這部分只是罰錢的行政罰,並非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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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對方確實在過往有類似的詐欺前科,這個案子有可能對方是偽以會給付工程對價為由、詐騙您進行施工,此部分確實可以考慮提起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之刑事告訴,可以敘述事實上即法律上理由,撰寫刑事告訴狀提出於警局或檢察署,在未來的刑事程序中,對方也非出面不可,也可藉此與對方談判。 對方如果有簽具本票,可以針對此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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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有正當工作及作息正常的上班族,今年初放假時與一夥友人在朋友住處聚會喝酒聊天,有幾位友人在過程中好像有使用違禁藥品(搖跟K),隔天其中一位友人不明原因猝死,但是我們在發現異狀的第一時間就有對他施作CPR同時報請救護車,最後還是搶救無效而過世.
案發當時有前往警察局做第一次筆錄,隔幾天警察局又通知回去做第二次筆錄並驗尿(警方在現場並未搜索到違禁藥品),當時筆錄的案由是過失致死與毒品防制條例,因為我在有意識的情況下並沒有使用違禁藥品,所以我在筆錄上是否認有使用,案發至今約一個多月了,都還沒收到檢察官傳票...
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
1.如果今天那位過世的友人家屬向我們提出傷害過失致死的告訴,我們會有刑責嗎?
2.請問警方對於毒品尿液的檢驗標準是? 只要有數值檢出就是陽性反應嗎? 會因為牽涉到刑事案件而有不同的檢驗標準嗎? 檢驗報告大概多久會出來?
3.如果在警局做筆錄時否認自己有食用偉禁藥品(在有意識時確實未食用),但驗尿結果卻是陽性反應,我該怎麼辦? 除了勒戒之外還有其他替代的處罰方式嗎(因為怕被家人知道,也怕影響工作),我應該如何爭取?
謝謝律師


您好:
1.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是你們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在過程當中你們是否有起鬨勸他吸食毒品的行為,或是對方是否有長期吸食或其他病史的情況,或是你們是否知悉吸食k過量會致死的認識,都會影響是否成立過失致死,依您所述,你們已經將對方積極送醫,屬於已盡應有保護義務,過失致死成案機率不大。
2.吸食毒品的陽性檢驗標準值係固定,依照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只要尿液中毒品代謝物濃度大於閾值以上,就被判斷是陽性。
3.若您搖頭丸係陽性反應,因為係初犯,可以向檢方聲請戒癮治療,讓您僅須按時到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施用二級毒品之部分,若驗尿呈陽性反應,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過失致死之部分,您無須過度擔心,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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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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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先前有詢問過關於騎樓天花板是否屬於公設的一部份。
現在我想問的事,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管線使用的部份,基於債之相對性,應該是您與前屋主的事情,新屋主不一定可以使用。
2、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無法判斷目前的管線使用狀況,或是您希望排除什麼侵害,請詳述。

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這類詐欺案常是涉及到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而你若是具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則會被論以幫助犯。
2. 法院通常會依其他共犯之陳述、您當出聯絡的內容及主觀的認知來進行判斷究竟是屬於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是在特殊情況下為無罪。
3. 涉及刑事案件,務必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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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其有利之判決,避免自己亂說話,成為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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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共6位,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而且對協調事務皆不配合,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已確認無法協議)
我的目的 : 完整將4/5土地 & 1/6 建物賣出 (我搬走) 或是 將5/6建物 買下(遠親搬走)
另外1/5地主因素不考量 (他只收地租)
日前諮詢家的各位律師有提供專業的意見.
由於不想在此事打轉,寧願搬離 ,但由於建物/土地權的狀態,又不想賣給海蟑螂, 所以以下處置
1. 針對建物 ,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消滅共有觀析) ,接著提出變價分割 , 但是這樣如在建物拍賣時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如同我施行共有人優先購買,而後採抽籤 ,其他共有人取得建物權利 ,我得到價金補償 , 這樣依然土地和建物非同一人 ,這樣非我所要的目的
想請問上述要如何處置配合我的情形,才能在法院訴訟上有機會達到我的目的?


你好:
要先分割遺產消滅建物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成分別共有後,建物才可以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與土地合併分割。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辦理,就要分開處理,訴請分割遺產(建物)跟分割共有物(土地)。 土地部分除了分割共有物外,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直接處分土地,再把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或補償給付給共有人或辦理提存。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2.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3. 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之不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及房屋。
4.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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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因為假造照片,我方拒絕退貨,後又因買家於非購買商品散布留言,平台無法刪除留言,致使任何人進入商品皆可看到毀謗言語,數量50以上
買家留言:『賣瑕疵品又不負責任的賣家,負評40幾個要買他的商品請注意喔!』
事後我方同意七天內條款退款,但告知買家必須為自己非購買商品每筆留言做立即道歉。買家不從,警局提告毀謗案,又再度惡意留言。
詢問過消保官,消保法與毀謗案件是否會有前因後果而不判,消保官告知兩者法條並不衝突,我方明確告知該商品可以依照當初取件日期,若毀謗告訴進行中,不限時間日期同意退款,即使延長至一年仍可退款。我方告知買家同意退款條件,買家必須在每筆非購買商品,立即道歉,才同意退款。
消保官告知並無違法疑慮,但又因我方平台裁判權限制,已申訴按下平台功能:"我方同意退款,但還尚未收到商品",該申訴可能因為平台自身時間到期而退款,平台告知若退款可主張侵占。
消保官所告訴自己的認知,是否正確?(因為溝通中對方可能是接洽非消保官)
毀謗罪是否成立?

昨天收到衛生局寄給我的雙掛號,說是台北市衛生局在今年2月在yahoo拍賣查到賣日本的甲殼素,有提到"瘦身纖體,瘦手臂"的字眼,要我寄意見陳述書或一個月後某時間去說明。
因為罰款是4萬~400萬很大條,我趕緊打電話去想改最近的時間說明,但辦事人員說約談都滿了沒法改時間,要我寄意見陳述書就好,那我的問題是:
1.實務上,親自去說明跟寄陳述書,罰款會有不同嗎?哪一個方式比較好?
2.因為拍賣是我老婆用我資料開的帳號,我也沒過問其中的細節,她是說去日本買太多回來又不想吃了,所以想賣掉,那如果寫陳述書的話,這點要寫進去嗎?還是以我為當事人來寫就好?
3.陳述書裡有一項要勾選產品來源,有"一般食品","健康食品(還要填衛生署健食字號)"跟"其他",這我要勾哪種?怕填錯了,會被罰很多錢。
4.最後意見陳述的部份,要寫些什麼呢?需要用哀求的語氣請衛生局從輕發落嗎?
昨天剛接到這信還覺得莫名其妙,因為我沒在網路賣東西,知道是我老婆後,就趕快叫她把東西全下架並關閉帳號,我看罰款是免不了,但希望是罰最低的就好,因為也不是要賺錢,就不需要想賣掉而已,以上問題麻煩貴站大律師能指點一下,謝謝!

請問:
我在網路遊戲上看到有人在公開訊息中已金錢誘惑的文字讓我加他的line
然後再用LINE跟我說要收取簿子,他跟我說用途是要用在網路運動下注的每個會員買賣輸贏的轉帳,(一期五天)每五天會匯一次薪水去我的簿子!一個月六期! 說那個是合法經營的!我也不知道就這樣傻傻給他騙去! 因為我沒有要配合!但是剛好我朋友看到所以我就報這條路給他!
現在好了!出事了!他們的帳戶都變成警示用戶,明細查出來一看就是詐欺的車手在領錢的程序!簿子的主人現在就只針對我!因為當初那個LINE的帳號已經都失去聯繫了!也聯繫不到!簿主說要我賠他錢不然要把我的名字跟警察說~叫我拿兩本簿子的錢給他也就是6萬塊(算一個月3萬)X2本,請問律師如果像我這樣我會有事嗎?拜託幫助我給我一個建議!



我於3/30 國一南下182km,閘道口停止線後方等紅燈,遭後方來車推撞
事故當下找國道警察做了筆錄,雙方皆有提供行車記錄,100%為對方肇責
事故隔天去診所檢查,我的脖子肌腱發炎,導致肩頸疼痛
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愛理不理的,大部份都是我主動回電追蹤
因車損嚴重,原廠預估修理費用要512000多,加上我保險與代步費
我提供了2個方案給保險公司參考(車修/車不修報廢),求償約52萬左右
保險只願意付34萬,並叫我剩下的自行付擔
目前我打算先去調解委員會,以下是我列的清單,請功力高強的律師朋友幫忙審查
方案一 (車報廢處理) 方案二 (車維修處理) 1 財損-車子 1 財損-車子 1-1 主體 1-1 主體 汽車公會54321法 538,667 *權威車訊 (天書) 車可貸 470,000 VW原廠維修 512,239 1-2 折舊 (可變動) 4,575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2 折舊 (可變動) 13,430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3 稅金 (可變動) 1,01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3 稅金 (可變動) 2,97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4 拖車 1,500 1-4 拖車 1,500 1-5 VW估價費用 3,000 *已估/報價不維修 1-5 事故車價差 100000 *基於安全考量,修車後事故車欲出售 2 人身損失 2 人身損失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650 (含診斷證明)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含診斷證明) 2-2 請假 (可變動) 2,464 *薪資證明,事假@1232元/天,病假@616元/天 2-2 請假 (可變動) 616 *薪資證明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4 公司-家裡往返 98,400 *因無法長期共乘,需租車代步以格上租車toyota 1.5vios @2400元/日計價 總計 555,212 634,751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1月和對方去調解房屋裝潢糾紛,對方承諾從104年12月起,以分期方式,於每月10日匯款$20,000元還款,但12月未收到款項,也因當時尚未收到法律調解正本,無法處理,只是1月對方曾來電告知,對方剛找到工作,所以希望匯款時間改到月底,金額也降到一萬五,當時希望對方能還錢就好,所以有同意,不過到3月底,只有在105年1月底有收到$15,000元後就沒有下文,目前除了我,還有另一位和我一樣遭遇的受害者,對方一樣都沒有主動處理的意願,若是我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也只是說一堆推託的話,我們都有收到的法律調解正本和當初對方開的本票,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處理才能收回款項呢? (本人已不想一直打給對方,聽對方的推託之詞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情況,應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再經法院核定,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聲請,可以先持核定之調解書,向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先初步瞭解其財產狀況,同時可以調閱其住所地的不動產登記謄本再判斷其是否有不動產,並可檢舉有關資料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再請法院協助查詢對方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以完成瞭解其財產狀況,接著就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要一一針對對方財產去執行取償。
3. 關於本票部分,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待法院裁定下來並確定後,也可以再依前2.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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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在一年前才經勒戒,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故您現在的案子是要經法院論罪科刑,不會在開庭當日觀察、勒戒。
2. 若為施用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機會爭取到易科罰金的刑期,至於是否適用簡易判決,決定權在於法官,被告本身沒有聲請權限,若證據明確且被告自白,法官才有可能決定適用簡易判決處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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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不被戒治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律師您好:
小弟我有件問題想要詢問該如何處理 首先開頭先說明家中麻煩人物
哥哥 為養子 是我阿姨第四個孩子 被我爸媽收養 這是基本他的資料
我爸媽之後時間因為我爸中風後休養 我媽乳癌化療後休養 身體欠佳
從我媽未過世開始說 我媽未過世時 哥哥就在酒駕發生過不少事情
和外面的債物 還有朋友追債追到家裡還凌晨三點左右 這一切的事
及等我媽跟我說後我才知道嚴重 把我錢都給我媽去處理事情
攪到我媽又在一次得到卵巢癌 沒辦法撐的過就過世了 才瞭解家中都沒
任何的錢可以幫我媽辦喪事 這六年我扛了家裡的經濟支出重擔
以上大概給律師您瞭解一下狀況 重點來了 去年年底
他喝酒回到家就酒後神智不清 他已經不只一次這樣了 說過講過都一樣
這天 因他喝醉在我爸房間門口站者地上全部都是水 我剛好說醒出去看
到樓下有燈下去看才知道 我爸房間三樓 我的和我哥的在四樓 我就詢問
你在做什麼 他回答沒有 我在為他為什麼地上都是水 他也說不知道
我沒靠近他就大聲叫我爸起床 我爸出來看就在次問他 他當下口氣不好
對我爸說沒有啦 我爸就在念他 我就覺得怪怪的就叫我爸進房間把房間
門鎖起來 我就叫我哥上樓回房間 他上來後就往五樓佛堂跑說要去收衣
服 我就說上面是佛堂那來的衣服 他房間門都是鎖者的 我就說你鑰匙給
我 你進去你房間就好結果他拿了鑰匙出來要遞給我 我過去拿時他就鬆
手把鑰匙掉在地上 我就都沒想就彎下去撿起來 起來的瞬間他就突破用
右手掐住我脖子壓制到我房門口角落 我當下來不及反應也推不開他
被他掐了不知多久 我已經感覺我呼吸有困難 意思到我沒推開我就完了
聲明我剛睡醒沒多久 我就一腳踢開他 結果他掉到我房間旁邊樓梯的小
平台 我就趕快呼吸 看到他頭撞到一聲很大聲鼻孔流血 我就進房間打
119叫救護車來 聲明我女友在房間她有聽到碰的一聲很大聲 救護車不
到五分鐘左右就到了 看到狀況先送醫院結果確定是腦出血送加護病房
我個人也有去急診室那邊做了申請驗傷單的資料 我一星期多才康復
後來約一個月左右他出院了 社工叫我去警察局有詢問保護令的問題
警察有給填寫保護令申請資料 送出去等通知 法院通知要去開庭當天我
帶我爸去因申請資料說有需要陪同的人去前往做證嗎 我有填我爸 當天
要進去時我告知法官我上面敘述過程 如有問題我可以請我爸進來做證
這天我哥沒有來 法官也說不需要我爸做證 法官看了資料後說他傷勢較
重 這案子能不能過還不確定勒 口氣非常的不好 就叫我出去 過了一個多
月通知下來了 果然判沒過 我去告知社工這問題就說這判的很無言 這是
法官問題除非要在繼續申請由另一個法官來判定看結果會如何 想了想
這樣我光跑這個就浪費時間還不確定 我有詢問過各種能幫助到我的訊息
因為他是養子 是否可以終止收養 這我跟我爸說了 我爸一下要一下不要
不確定 還有一種就是強制驅趕至我家裡讓他搬出去不能回來 目前這房
子是我的名下我是否可以用強制驅趕他離開家中 對了補充一下因我哥有
我房間鑰匙當時我有提給法官照片證據看 因為現在我女友住我家中
她也會擔心這個問題 從這件事後他前幾天依然喝酒回來把地上倒的都是
水問他在做什麼他就說他在釣魚 我叫我爸起來看狀況 只要他在家就會
有問題發生請問我申請強制驅趕他離開這家中 要如何做或其他做法
請律師能給我一些意見或建議 感謝!

一、如果能做好人沒有人願意做壞人。
二、如果他能爬起來變成一個你們可以接受的好人,問題其實就解決了。
三、他目前是惡性循環,要想辦法讓他變成良性循環的話要費點心思,這個很難,我完全可以了解。小時候我的功課就是惡性循環,我考了七年倒數第三名,第八年考第一名。
四、家暴令的話是比較寬鬆,目的是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常見施暴者及被施暴者全部都獲得家暴令。
五、但是家暴令不能萬能的,對於家暴,最好的方法其實是隔離,簡單的說他不搬你可以搬…我知道這個要考慮到經濟的問題…因為搬出去住畢竟是要另外花錢的…
六、他會喝酒是一個問題,因為喝酒傷肝脾氣就會不好…但是要讓他戒酒的話要有別的東西來取代…
七、要建立良性循環有三個建議,第一個,是要培養其成就感,有工作可以維持他自己的生活;第二個是以好習慣取代其壞習慣;第三個是鼓勵取代(批評、責備、抱怨)。第三個尤其的重要,卡內基的第一個原則是不要批評不要責備不要抱怨,這我讀雪球巴菲特傳看到的,巴菲特本來是一個不會講話的人,他希望蘇珊喜歡他,所以他只好去學卡內基,卡內基很貴,所以他還得兼家教來付卡內基的錢…翻了兩頁後蘇珊就跟他的男友分手,然後跟巴菲特結婚了…
八、成就感可以從很小的地方開始培養,有空請你哥吃飯吧…如果你討厭他,怎麼也不想見他一面,那表示你們之間勢如水火,會建議你考慮搬出去住…對於家暴來說,隔離是最好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熱心的律師您好!
最近再看有關農會法的書,有些問題想請教。
在農會法施行細則裡面第24條及25條
其中第24條第8款敘明有關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有"議決會員之處分"
第25條第1款敘明有關理事會之職權有"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我想請問這兩者是不是有衝突?
一般會員出會算是對其作出處分嗎?
還是在農會法裡只有除名算是處分定義?
※因為之前有碰過會員對於理事會對其出會表示有意見,說會員出會應該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才算數,是這個意思嗎?
麻煩您解答了,萬分感謝!

一、你真是用功的一個人。如果你是要考試的話考試有一些技巧,要善用技巧來讀書;如果你是單純的想要了解,那你真的是很用功…
二、法條是死的,如果光是看著法條解釋的話當然會覺得讀不通讀不懂,這個部分可以參考著教科書來讀(不過我是覺得教科書好無聊,教科書寫得有趣的很少的很少)。
三、這個部分建議你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我常用的網站是法源法律網,有的人會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用法條的內容來當檢索條件,這樣你就可以查得這個法條實際上怎麼使用的例子。就考試來說,如果你是看法條或是教科書還不懂的話硬背對你以後考上的工作也沒幫助呀。如果是有看過實際上的例子,甚至是實際上處理過的案件,那麼你的印象就會比較深刻,使用的知識記得久就是這個意思。
四、如果你是準備考試的話,可以多搜集一下別人的讀書方法,對你的考試應該略有幫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予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吸入毒品「二手煙」的這種抗辯,在實務上還蠻常見的,但此抗辯極不容易成立,第一個理由是:依照法務部調查局的經驗判斷,除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故意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否則應不致於驗出毒品反應;第二個理由是,即便有驗出毒品反應,但濃度應遠遠低於直接施用毒品的人。
2. 因此,如果有被驗出毒品反應,而且濃度和一般施用毒品的人差不多的話,應會被直接認定是施用毒品,「二手煙」抗辯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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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現在已被列為被告,拖了一年,數次和解都失敗,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並擦傷等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等傷害,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難認為適法妥當。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請參酌。略...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不下來的話請考慮分期給付的方式,分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可以消化。
二、量刑這種東西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會認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範圍,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原則上都會尊重二審的判決;因為三審支持二審,所以一般來說二審也會支持一審。但也因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二審決定就決定了,所以二審要推翻一審的認定其實也是可以的,這個部分二審你要努力一點。
三、上訴時間只有十天,不知道你這邊有沒有上訴。
四、二審的話還是建議盡力去談和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法院實務的運作,往往是告訴人覺得判的不夠重,所以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收到告訴人請求上訴的書狀後才因而提起上訴,但就量刑而言,要由二審法院改判更重的機會是不大。
2. 已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在分判後排定庭期而開庭。
3. 案件到了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撤回告訴了,雙方和解最多只能達到「緩刑」的結果,也就是法院不管判多重,都不需要執行,以原審判59日易科罰金為例,這些刑罰就暫不會執行,直到緩刑期間經過。
4.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和解,那麼二審法院仍會實體審酌後而下判決,這部分沒意外的話也是會易科罰金;至於對方損失的部分,對方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向您求償,只是依訴訟求償的話,每一筆賠償金額的算定就要由法院來一一判斷,不會依對方的請求全盤判賠。
5. 綜合以上說明,您必須自己衡量,「支付和解金額換得緩刑」、「易科罰金給國家、民事賠償由法院判斷」兩個選擇的個人利弊得失。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

本人並非專業實體店家或網路店家,2015年12月 本人在Facebook社團(二手物品買賣性質,以面交為主)發了一篇販售二手相機組合的文章,該文章清楚註明了該相機型號、快門數、預售價格、面交地點,更在備註部分一一列出該價格包含之所有配件(機身、鏡頭、鏡頭蓋、記憶卡、電池x2、充電器、相機背帶、光碟、傳輸線、視頻線、清潔組、說明書、保證書、購買證明、原廠盒子)。
買家A透過社團得知本人販售之相機,透過Facebook傳訊息詢問是否可以單買機身並提出議價之要求。本人同意後,買家A出價欲以$8000購買單機不需其他配件;因考慮到相機出售後有些配件也使用不到,故本人主動向買家A提出將附上光碟、說明書、原廠盒子(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並約定於2015年12月30日 下午13:10 台北捷運公館站2號出口面交。因買家A表示單買機身,故面交時本人自備了電池及記憶卡供買家A測試相機功能,並於測試結束後告知買家A將會取走記憶卡及電池,買家A表示認同並無異議。隨後本人將原廠盒子打開一一向買家A確認所有內容物,都沒問題後以$8000完成交易。
2015年12月31日 因該相機熱靴蓋也使用不到,主動提議贈與並附上保證卡及購買證明給買家A。此為第二次面交,買家A也未提出任何和與電池和充電器有關之問題及異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4月3日 在同一個社團看到買家A發表文章欲出售向本人購買之機身,並在文末說明因欲購入新機故出售。
2016年4月4日,買家A傳訊息詢問本人當時是否未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7日 本人回覆買家A確定當時沒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11日 買家A表示所謂的「購買單機身,不需其他配件」是指不需要鏡頭、相機包、清潔組等物品,但通常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該型號相機在市面二手折舊價格不達$5000,若當時交易價格$8000是不含電池及充電器的話欲取消此筆交易並提出全額退費的要求。本人回覆並向買家A表明無法接受該說法及要求。
2016年4月12日 買家A表示以常理推斷該價位理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猜想」本人可能是自備電池測試。接著表示此為交易雙方認知之商品內容差異,實有違平等互惠原則,並再度提出全額退費之要求。 本人表示面交即是為了避免雙方認知不同所造成的交易糾紛,所以兩次面交皆有一一和買家A確認內容物,若有問題應在當下提出,而不是四個月後才來詢問並要求退費。並且再次表明立場不接受買家A之說法及退費要求。
2016年4月13日 買家A表示(原文轉述):「第一次面交時,你確認了光碟等物,雖未提及電池,但就如同我前面所述,我已『買賣機身通常連同電池』及『該價位所應包含之內容物』二點,認定電池應已包好放在盒中,而你當下或許是出於拿取不便等因素,另外準備了你自己的電池和記憶卡來試機。我當初開價8000元,欲向你購買的是『單機身寒電池及充電器』,而我所拿到的指有單機身。民法88條提到:『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及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時知道8000元只能購得機身而不含充電組,我將不會向你購買。交易當時雙方認知有所落差,我希望能夠取消。」
Q:想請問此交易糾紛該如何解決?本人已清楚表明無法接受買家A在近四個月後才提出之異議及全額退款要求,也深受其擾!希望律師們能提供解決方式,非常感謝!

一、有兩種作法,第一種是依他,這樣馬上解決。但是你要特別注意相機是不是被他搞壞了,有的人把相機弄壞之後再退給原賣家的。
二、第二種是堅持,因為電池及充電器這個這麼明顯的東西,如果不是他點交的時候同意一般來說一定是當場表示意見,那有拿回去再跑來說應該要包括這兩個這麼明顯的東西的道理。
三、如果對方是主張買太貴的話司法實務上通常是不支持他的,除非你在價格上有傳達錯誤的訊息或是傳達買貴退差價之前的訊息。
四、網拍糾紛多,可以的話要了解一些預防的方法,據我所知有一些賣家在寄東西之前會用錄影機全程錄影;有的面交會約公開場合然後錄音。當然你賣的東西原本是自己喜歡的東西,你也不是專業賣家,要你做這樣的事你應該也是覺得怪怪的吧…
五、要選那種方式你再想想,不過依他的話你應該是覺得不公平…算是委曲求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