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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丹 105-04-08 17:56

情況:生父有認領小孩,小孩子跟爸爸姓

生父曾經有說過要把監護權讓給女方,但是事後又反悔,反反覆覆,現在女方要和生父爭監護權,以下我列了幾個問題,還麻煩線上資深的律師們幫我解答..!感恩!

1.我方想主動爭取監護權

但生父方不肯,請問該採取何種措施或是透過何種方式來爭取?

若對方避不見面,該怎麼辦?

2.探視權的探視時間以及次數是由雙方決定或是可以由第三方來決定?

 3.有關於孩子的扶養費用

是否是用多方面的數據的計算方式來換算雙方該支付的費用?

或是說只要雙方達成一個金額的協議即可?

若是最後費用無法達到一個共識,是否有任何方式可以來評斷雙各需要支付多少費用?

若是其中一方不願意支付費用,有無任何方式可以強迫支付?

4.若是將來女方要嫁人,請問孩子的生父是否可以拒絕?

若是女方嫁人後,是否監護權歸由女方配偶? 孩子生父只剩下探視權呢?

 

 

以上大概是幾個問題,不曉得說會不會表達的不清楚,還勞煩各位解答!謝謝各位!扶養費用的部分可能牽涉到的部分比較多,所以不用回答的太詳細,約略就好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8 19:20

您好!

監護權、探視方式及扶養費都可由雙方先協議,達成共識就依雙方約定即可;若一方不願協議或商談後無法達成協議,可聲請由法院決定。法院判定的扶養費一般是以主計處統計資料為根據,每個月每個小孩的扶養費約接近二萬元,由父母依經濟能力分擔,法院決定的扶養費有執行力,不按時支付可強制執行。另外,監護權不會因女方嫁人而改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我方想主動爭取監護權

目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較有機會取得監護權

2.探視權的探視時間以及次數是由雙方決定或是可以由第三方來決定?

您可提出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共法院參考,法院亦有可能採取公式之探視權方案。

 3.有關於孩子的扶養費用

扶養費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加以請求,若對方遲延,可請求一次給付,但均須對方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若無財產,也沒有辦法。

4.若是將來女方要嫁人,請問孩子的生父是否可以拒絕?

男女雙方各自嫁娶,互不干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我方想主動爭取監護權

目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較有機會取得監護權

2.探視權的探視時間以及次數是由雙方決定或是可以由第三方來決定?

您可提出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共法院參考,法院亦有可能採取公式之探視權方案。

 3.有關於孩子的扶養費用

扶養費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加以請求,若對方遲延,可請求一次給付,但均須對方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若無財產,也沒有辦法。

4.若是將來女方要嫁人,請問孩子的生父是否可以拒絕?

男女雙方各自嫁娶,互不干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志 105-04-08 14:25

各位律師

我朋友以前有吸食毒品有被關過,現在已經過正常生活沒有碰毒品了(應該?),前陣子警察到他家說有人檢舉吸毒,但警方查了之後是沒有發現,但他家人開始對他又不信任,請問他該如何向警方抗議擾亂他生活,警方會去查檢舉的人嗎?聽說是匿名檢舉,我朋友該如何?這一口氣呢?警方還是我朋友能告這匿名檢舉者嗎?會告的成嗎?該找律師還是會找~請各位律師建議及提供看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15: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檢舉人沒有相關憑證亂告發,可能涉及誣告罪。

2、倘若要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Lily 105-04-08 13:54
4/5我在某間醫美診所進行「立塑」超音波除脂治療想要瘦手臂,這種治療是非侵入性標榜不傷害皮膚神經肌肉,只把脂肪破壞代謝出體外,沒有恢復期。醫生護士都跟我說只有當下會痛,做完就不痛了。手術是施打在兩邊手臂(上臂),施打右手的時候一開始覺得被針刺熱熱的可以忍受,後來像電到的感覺延伸到指尖,非常痛,不過他們說這是正常的,因此左手臂我也忍過去,但是像觸電的感覺更誇張,施打的時候我的指尖都在跳動,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正常的。 完畢之後我的左手指一直很麻,特別是前三指很明顯,無名指小指沒有那麼麻,但是也麻,當天很不舒服睡不著,手太麻又擔心會不會神經受損,4/6早上馬上跟診所說,這樣是否正常,他們要我回去,叫我先不用太緊張,我想說再等一天看看會不會比較好。4/7一樣麻,中午我跑去運動動到手臂,整個左手臂像觸電一樣,很痛讓我不敢再做手臂運動,我很害怕,因此下午就先跑去長庚看神經內科,醫生說神經是否受傷要兩三週後才能診察出來因此幫我排三週後做神經受損測試。4/7晚上我還是回醫美看醫生怎麼說,他說我是他們診所第一個這樣的人,說因為是兩手臂脂肪不一樣而且每個人都是不對稱的(廢話),所以才會造成有一點神經傷害的情況,還說你去看長庚的醫生又不是做醫美的,他不懂這個技術。 後來醫美他們幫我吊B群點滴,希望我可以快點好,他說幾個禮拜到三個月就會好了,他說paper上這樣說的,感覺他根本不確定,而且這也太久了吧,不是說立塑沒有恢復期,醫生應該要幫我評估脂肪厚度是否適合施打。但當晚我還是讓他們幫我打B12點滴。 沒有想到做個超音波會傷到我的神經,我要自認倒霉讓他們繼續幫我打點滴嗎?現在還是麻,沒有好轉,做事很不方便。他們希望我每天回去打點滴,還說會送我一點療程什麼的?診所不是在我家隔壁,我每天跑花的時間金錢還有被針扎,現在還不知道何時會好。 長庚的檢查還要兩個多禮拜才做,護士說檢查會痛,會被針扎?我真的運氣很差? 我現在不知道應該怎麼做,有辦法求償嗎?麻煩各位律師們幫我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8 14:30

您好,

 

1、須先檢視您與診所簽定之醫美契約內容才能判斷。

 

2、如檢驗結果神經受有損害,可向診所提出告訴,但須證明診所有醫療疏失且事前未告知會有這種副作用,主張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診所調取病歷,若醫師事先未評估即施作,則有可能會有醫療疏失,可以針對所生之損害去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醫院驗傷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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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醫院驗傷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suku 105-04-08 12:53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有一事想請教,問題如下

我在103年12月時頂了一間公司

沒有更換公司名,只有更換負責人名

當時有和前負責人交接相關文件

也更換了公司大小章

但今天卻接到了一家銀行的扣繳憑單

才發現前負責人在頂讓公司後隱瞞舊有的公司帳戶

且在104年陸續持續使用

並請領公司支票

 

請問,前負責人的行為,是否牽設不法

我除了去取消舊的公司帳戶,

還可以作什麼動作來自保,

現在很擔心前負責人不知冒用公司名和帳戶做了什麼事

還請解惑,謝謝!

 

 

你好:

要先去銀行查詢是何種狀況,判斷是否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是否可以請求銀行負責。 民事上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要求返還款項或損害賠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8 14:2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建議先釐清公司究竟有在哪些銀行使用哪些帳戶(支存、活存、外幣帳戶等),您所發現的說不定只是冰山一角。

2. 在變更負責人後,前負責人已無任何代理公司的權限,其如果繼續以公司負責人名義擅自開立支票,又或者臨櫃進行金融操作,有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文罪及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等,對於此些罪名可以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後提出刑事告訴。

3. 在民事方向,前負責人的不法行為顯然已對公司造成財產上之損害,建議刑事案件經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公司之損害。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對前負責人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豐 105-04-08 11:30
因為被朋友利用而幫助朋友進行偷竊!但我沒進去房屋內!有幫忙觀察跟賣包包! 但我有認罪了!檢察官說是加重竊盜!我也願意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我是初犯!檢察官詢問也有配合!態度也良好!請問這樣有機會緩刑之類的嗎?我不想進去關!求助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和解書、刑事答辯狀提供給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8 11:59

您好,

 

1、如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您的行為僅屬幫助犯,又無前科,應有相當大之機會爭取緩起訴或其他從輕處置。

 

2、可委請律師撰擬一份刑事答辯狀,爭取緩起訴之最大機會,可免去後續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依據刑法第29章之規定: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建議閣下儘速和解,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加入好友(密碼q6789336)即時可為您排難解惑 !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34
回覆 小豐 的發言內容:
因為被朋友利用而幫助朋友進行偷竊!但我沒進去房屋內!有幫忙觀察跟賣包包! 但我有認罪了!檢察官說是 ... (恕刪)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於偵查程序中,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緩起訴;若以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為您撰擬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法律研究者 105-04-09 15:34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不要入獄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jj 105-04-08 06:14

想請問說我是酒駕機車.但我是直行車對方未注意到我就逕行違規迴轉,導致我來不及剎車而撞上他,我於10公尺遠就注意到他了並且我一直按鳴喇吧示警他,但她仍然迴轉以致撞上我.檢察官原本判我緩起訴繳交罰金,因我是初犯,但因我一次拿不出全額罰金,於是檢察官送去法院申請簡易判決.想請問我會面臨到甚麼刑責,我膝蓋骨頭斷裂~十字韌帶斷裂,這部分我是否可以跟對方要求傷害賠償.麻煩有經驗的律師可以教我怎麼做比較適當嗎?

一、酒駕的部分,簡易判決處刑速度很快,如果你需要時間籌錢,可以考慮具狀聲請法院開庭。

二、這類案件一般來說緩起訴條件與判決的結果罰的錢會很接近。法官也是判易科罰金的多。

三、判決確定後如果無資力易科罰金可考慮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四、你受傷部分六個月內可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但對方也可以告你過失傷害,除非她完全無傷。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不因刑事程序之進行而中斷時效。如要進行民事請求請注意時間。

六、民事可能的請求方式:和解調解支付命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各有優缺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志 105-04-08 01:13

律師您好:

1.對方對我提告恐嚇取財

於本月11日要到台中地方法院檢查署第一次報到

此事不屬實

我除了可提誣告,還可提告甚麼?

2.當天當庭就可提誣告嗎?

3.如果提出之後就會在台中開庭?

4.可是我住台北,想在台北開庭,就得在台北提告

5.如在台北提告,於台北警察局就可提告

6.誣告刑事還是民事

7.誣告如果成立,可求償多久金額賠償

問題很多

麻煩了

感謝您⊙_⊙

一、提告的管轄方面,要是犯罪行為地,被告住所地及被告所在地才有管轄權。

二、依這個標準判斷,犯罪行為地應該在台中,除非對方住台北或他人在台北不然台北地檢應該是沒管轄權。

三、如果對方提告並非全然無據只是證據不足的話則不建議提告誣告,有被認定誣告誣告的風險。

四、萬全之策是爭取檢察官不起訴你,之後看不起訴的理由再來討論是否提告誣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客觀上必須捏造事實向有偵查或懲戒權限之公務員為申告、追訴犯罪、責任之表示,主觀上必須有誣告之故意及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才會構成,若告訴人提告恐嚇取財之事實並非虛構,而是有所誤會,就算檢察官不起訴也不會構成誣告罪,反之,若有虛構事實之情形則有可能會構成,另外可能會毀損你的名譽而構成誹謗罪,若有偽造文書之情形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具結後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可能會構成偽證罪。 可以向檢察官提告訴,但檢察官可能會要你另外向地檢署提告誣告是犯罪地,你提告,原則上台中地檢署有管轄權。 要看台北地檢署是否有管轄權。 可以在台北提告,但可能會移轉到台中地檢署。 刑事誣告含有毀損名譽之性質,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之金額要視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侵害之情形而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8 09:2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定誣告罪是屬於刑事案件,必須要證明在客觀上有虛捏事實,且主觀上也明知道虛偽,才有可能構成,如果提告的內容是有所根據,依照目前法院判決實務,不會容易成立,除非您認為向對方提起誣告罪只是為了反制而已。

2. 如果您確定要提誣告,隨時可以提告,用書面敘述事實上或法律上理由提告也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檢察官提告也可以。

3. 您既然是要到台中開庭,對方應是在台中提告,如果您要提告誣告的話,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應是由台中地檢署管轄,除非對方居住在台北的話,你才可以直接在台北提告誣告

4. 若對方確實有誣告行為,可以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一定金額的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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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sir 105-04-08 01:01

 

 

請問律師,如果承辦人再沒有作為,那我們該如何呢?而主管機關有需要擔負什麼責任嗎?不排除檢舉到檢調單位,請問有什麼建議以及該如何往上檢舉?

一、經商要和氣生財。

二、要算一下提告成本及後續可能利益,比對不提告可能處理方式之成本及後續可能利益。這個部分要算一算,畢竟你們是商人。

三、其他部分要看具體事證再來判斷。

四、可以選擇當政府機關的朋友的話建議不要當他們的敵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8 09:3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直接向政府主管機關檢舉並不是有效率的作法,因為一般政府機關並不具有犯罪調查權限,因此您提到承辦人有意推拖其實並不意外。

2. 建議可以檢具事證,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直接向調查局或地檢署提出告發,若有特殊顧慮,也可不具名告發,將由檢調單位做後續的偵查動作,以撥亂反正。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柏元 105-04-08 00:12

我3/31收到資方終止僱傭的信件 目前已向竹科管局提出申訴 來恢復僱傭關係 不過依照勞方的目前態度我想多半會協調不成 請問一下如果協調不成勞工局可以有免費的法扶律師來幫我 這個法扶律師市可以自己選擇的嗎? 是的話希望能幫我推薦一個認真負責 有經驗的律師 另外再請問一下 新竹的公司我可以選擇在住所地(新北新莊)附近的法扶律師以及在新北打官司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管轄地在新竹地院,您應向新竹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並可以詢問法扶有無專精勞工法之律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07 20:21

各位律師叔叔你好

我有一個朋友昨天跟他女朋友發生性行為,之後被女方家長發現,他女友十三歲,我朋友十九歲。

之後到警局時報告書是寫妨礙性自主,然後警方說可以和解,請問若沒和解他家人是否能再加告,他可能被判什麼罪,最低幾年

你好:

要你朋友是否違反女方意願,若違反女方意願,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合意性交,因未滿16歲並無性自主決定權,會違反刑法第227條第1項準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非輕,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建議與女方、女方之法定代理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趕緊向法院求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再爭取宣告緩刑(要合意性交才有可能)。
冰冰 105-04-07 19:05

您好,最近身邊的人遇到一些問題


A:男方(17歲)

B:女方(14快15歲)

 


AB兩人前陣子偷嘗禁果,這幾天被發現

B方父母本來打算告A,但後來改口要求私下和解

A方家裡經濟能力不是很好,B方要求賠償30萬

但A方家裡現在湊出10萬都是問題

可是A方父母覺得如果走法律,請律師會花更多錢所以一直在想辦法怎麼湊錢,B方也一直打電話來催

 


請問,A方除了賠償還有更好的辦法嗎?

你好:

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先確認B真正之年齡,若已滿14歲,A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準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法院審理時會依刑法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A未滿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將來會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會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之狀況,作成報告,將來由少年法庭法官審理,若A品行良好,通常都是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不至於移送檢察官民事上,B女及B女之父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侵權行為規定請求A及A之法定代理賠償精神慰撫金。 建議可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作成調解書,將來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告訴乃論之罪就無法再提出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20

您好,和解會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但和解書要寫清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19: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未滿十八歲者犯本條之罪者,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本罪若經和解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不會論罪科刑,所以和解是一條值得考慮的方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還是盡量達成和解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23:21

因男方未滿18歲,需告訴乃論,因此有機會和解就應盡快和解,否則就想辦法拖過六個月告訴期,就沒有刑事問題了,但民事賠償的請求時效需二年才消滅。

cindy 105-04-07 18:00

各位律師

你好! 我想請問  

有一個男生打電話來說他是新北市新莊警察局

說什麼我們在線上遊戲騙裝備對方要告我們

可是那個遊戲人物名稱不是我們

要我們上去新莊警察局說明

我們說我們在南部要工作不方便上去

他就說他要寄單子給我們叫我們寫資料寄上去

這會是詐騙的嗎?  而且還是手機號碼打來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8:24

您好,

 

在無正式書面通知單之前,您可拒絕前往說明,但警方有時係會以電話與當事人或嫌疑人聯繫,若擔心為詐騙,可待正式通知單送達後再前往說明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indy 105-04-07 18:31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在無正式書面通知單之前,您可拒絕前往說明 ... (恕刪)

所以警察也會用電話通知嗎?

到時如果真的有通知單 我們要怎麼處理呢?

因為遊戲名稱不是我們

您好:

1.警方偵辦案件若要請證人或涉嫌人製作筆錄,理論上都必須寄發通知書,您再依通知書上的時間到場,但若員警貪圖方便,確實會以電話通知,為確保安全,您可以請對方先寄發正式的通知書,或是請對方留下姓名,您直接打電話到新莊分局確認身分。

2. 若確實不是您的遊戲名稱,可以提供您遊戲名稱及申請帳號資料,以利警方釐清案情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cindy 105-04-07 18:42

所以先不用理會

看有沒有收到通知書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8:59

您好,若有疑慮,建議請警方寄送正式之通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2:29

您好,偵查佐確實有可能會用手機通知,但若有疑慮,可以等正式通知書。

KC 105-04-07 16:38

各位律師好:

請問:

1. 一樓a小姐告我二樓無權占用,通往二樓有一個430*83公分的走道,一樓的第一手屋主在40年前,已在這走道與他們一樓隔了木板牆,走道已有40年,一直是我們再使用,現況我們停一台機車,也放一些安全帽和雨衣,今年1 月被a小姐告我們佔用他們的一樓,他們已經買了10年,現在才告?(走道確實屬於他一樓的樓地板面積內)請問我真的不能停放機車嗎?

2. 承1,她現在要和解,要求我方簽一張協議書,內容是二樓住戶及親屬人員自簽立本協議書7日內,清空走道所有的東西,包括機車安全帽雨衣,如有違反,經通知未予改正時,可以依廢棄物處分或以物品價值2倍計算請求民事賠償,我方不得有異議……協議是兩方同意才叫協議書,,,這是甚麼協議書?...這根本就是割地賠款…..若我方不願簽,她則會繼續提告上去 

3. 為了反制,我申請了鑑界門口,法定空地的坪數,我與一樓a小姐,土地產權為共有,各持分1/2,建物產權個別所有,我家前本來是私設巷道,現在已經過20年,前面的路已屬既成道路,我房子前的法定空地約2.5坪有落在這個既成道路上,a小姐一直門口停放汽車,甚至過分的用汽車擋住我二樓的機車出入,她認為一樓門口本來就能停放汽車,(她停放汽車並不會擋住其它汽車通行),只是我認為這2.5坪我應該也有一半的權利,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不能停嗎? 或 我停她也能停?...她不讓我停裡面走道,說我占用,那我也能說他占用我的土地嗎?她家的貨車停放在門口,差不多就是2.5坪 ....那我門口也停機車,土地也有我1/2的權利…

 

我現在想申請調解,,,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你好:

先確認該處之產權狀況以其有無約定可供你使用,只有所有權人(包含共有人)才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物上請求權,若a小姐並非所有權人,無法以無權占有要求拆除地上返還返還建物遭占有之部分,若該處建物是所有權人,a小姐更無權利要求。其次,若是共用部分,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特別約定、有無分管契約,去判斷是否可以供你使用及停放機車。 是和解契約,是否願意接受要看你的意願,並無強制力,但簽署和解契約後就要受到契約拘束,將來不履行對方會依此提告履行契約。 法定空地停車要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而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否則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若可以調解要在調解書詳細記載有關停車、共用部分、車輛出入等相關部分之使用方式,經法院核定後,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KC 105-04-07 17:3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不太懂到底是要用法定空地法規,還是既成道路的法規,因為現況它就是道路了,但政府沒有徵收,土地還是屬於我們私人的名字

 

我查了一些既成道路的法規,但我看不太懂...請您幫我看看,這些法規能幫助到我嗎?

a小姐是1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爸是2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則是我爸的委託代理

土地產權是共有,我們各持分1/2

 

一、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之利用
(一)上空或地下利用權-只及於地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上空或地下部份,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上空或地下部份使用收益。
(二)法定空地利用權-既成道路如果不是坐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屬於住宅用地時,則其在週邊土地建築房屋時,依其情形在一定要件下可以將既成道路納入作為建築基地範圍,作為建蔽率計算基礎。內政部64年10月29日曾函釋:「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份,水圳加蓋部份之土地,如屬起造人所有,或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建築使用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惟不得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否則不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
既成水路在不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之情形下,得作為法定空地,基於同一法理,既成道路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條件下,自亦得作為法定空地。
(三)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之行使雖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仍為私人保留,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土地,僅在公法上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及不許擅自圍堵已成之道路或變更作建築基地之限制而已。

易言之,僅於既成道路土地上之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對於既成道路土地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排除他人之占有使用。

 

最後一句的意思......既成道路共有....不用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嗎?

anna 105-04-07 16:24

各位律師好:

我家是舊式五樓公寓,我家是三樓,四樓為租客,103年10月左右有向四樓房東兒子反應漏水事情,因租客104年7月合約到期,房東兒子說可否等租客搬走在修繕,因是廁所漏水,故我說可以,結果7月到租客仍沒有搬遷,因廁所水日益嚴重,我再度向房東兒子說這問題,我與租客、房東兒子三方到房東兒子那協調,同意租客105.3/10搬走,結果,3/9租客又因其他理由說要延3/22,我也同意了,3/21又要延到3/31,3/30又延到4/7,4/6又說要延,房東兒子說他們也沒辦法硬是趕他們走,要我直接跟租客協商日期,我只好請里長來,我與租客當里長的面說好,4/8他們就會慢慢搬遷4/20前搬完,讓房東進行修繕!!

105/4/7上午租客的太太,去跟我的家人說,他老公跟我們說的,都不算,搬不搬是他們與房東的事,跟我們沒有關系,我也告知房東兒子這情況!!

房東兒子說若租客不搬,他們也沒辦法處理,我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我該如何處理??

租客有幾天不在家,我家就沒有漏水,他們一在家就又開始漏水,我觀察很好幾次了, 也有拍照存証!!

房東是95歲的阿婆,由兒子(70歲)代為管理房子事宜~~

 

你好:

可直接以樓上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容許進入其內並修復漏水,若已初步找過專業人員估價,可先以估價單作為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20:2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您可要求四樓應讓您偕同水電師傅進入修繕,且修繕費用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應由三樓及四樓共同負擔(若經判斷完全是可歸責四樓的事由的話,則由四樓自行負擔)。 倘若四樓執意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而若該漏水情況對於您居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現行法院實務判決也肯認除了可請求財產賠償之外,也可以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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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ko 105-04-07 15:57

請問律師:我幫公司在fb製作醫美廣告,結果因違反藥事法收到衛生局的罰單7萬,公司說是我製作的廣告所以要我自行吸收,請問這樣合理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6:22

您好,

 

1、您是受僱於公司還是承攬該公司之廣告業務

 

2、如為受僱關係,則公司應有機制審核系爭廣告是否恰當,可對您為適度之懲處但不得要求您自行吸收該罰鍰;若為承攬契約關係,則須檢視雙方契約內容釐清責任分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eko 105-04-07 17:16

律師您好:我是公司受雇職員,請問7萬元罰款,我需要負擔多少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20: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不論公司依雇傭關係或是一般債之關係的不完全給付而向您主張民事賠償責任,都須可歸責於您才可以,如果fb的醫美廣告內容是由公司指示的話,衛生局的罰鍰所造成公司的損害,不應由您來承擔,公司要求您負擔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退步言之,即便您有部分責任,公司也難辭其咎,符合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過失相抵之要求,公司也不能全額要求您負擔(如雙方各有一半責任,公司只能要求您負擔3.5萬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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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依公司指示而登廣告,且廣告內容也非您所設計,則您應可以主張免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07 15:42

各位律師好,我跟前妻已協議離婚房子是在我名下,家裡家具、鋼琴還有其他物品等,是婚後雙方都有一起購買,協議書裡有提到雙方同意放棄夫妻賸餘財產分配之請求,離婚後她還能再回來要求拿回她購買的東西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6:26

您好,

 

如已協議雙方放棄請求婚姻財產分配之權利,則您前妻無法再對您名下之房屋或屋內動產主張權利,除非伊可證明哪件家具係由其購買並提出證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21:13

雖然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婚姻期間雙方各自名下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因此對方可拿回自己購買的物品。另外,若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物品,則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應推定為共有,對方還是可以主張應有部分的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太太自己之財產,還是可以取回。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23:27

您好,若是屬於太太之物品,太太當然可以拿回。

105-04-07 14:42
律師們你們好 我目前還說學生 兩年前幫我朋友做車貸的保證人 現在朋友繳不出錢已經拖了兩期 昨天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下來 但是本票金額為當初朋友借款的20萬 但他已經繳了20期左右(總共48期) 利率也與當初合約上不同 請問我在十日內可提出抗告或是二十日內提出債務不存在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4:54

您好,

 

1、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沒有20天之限制,但並無暫停執行之效果,可致電執行股書記官表示案件已經起訴,有的書記官會等到確認本票訴訟有結果後才會繼續後續強制執行之動作。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03

您好,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另外可聲請停止執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20: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故建議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免個人財產權益遭到侵害。 至於您所提到的20日,只是差在法院要主動要求您提供擔保、還是被動依發票人要求再令您提供擔保,並不影響您可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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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 105-04-07 10:52

您好:

  想請問因本人與房東已達成搬遷協議,我方應予4/10前搬離租屋處,若4/20前未物品尚留租屋處,房東有權當廢棄物處理。本人已於3/29搬離大部物品.但因4/6欲返租屋處再次清理剩餘物品時,房東已自行換鎖以致無法進入。故我至警局備案,唯警員並無意願受理。請問律師現在我該如何處理,因亦深怕房東無意退還押金且警員真可以拒絕受理嗎。(協議書有經雙方簽名,且明定4/15前欲已投遷並返還鑰匙則房東須無息返還伍萬元押金)

你好:

房東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房客房屋並換鎖,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居罪及強制罪,可蒐證後提出告訴。 房東若不讓你前往搬遷物品,導致損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及損害賠償。不退還押金,可訴請法院返還押金。 建議先發函催告,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bella 105-04-07 13:0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謝謝徐律師回覆,另請教因房東居住予二樓(本人租屋一樓),雖已進行大部分物品搬遷,因協議日期尚未到期,是否本人之租約權利尚存在嗎?(房東無權自行換鎖).若以簡訊告知並約定時間返還訂金及搬遷物品是否亦可達到催告義務或須寄發存證信函才具效用,謝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21:20

如果協議某日才需搬離,則租約應到該日才終止,除非另有約定,而且您也應支付租金至該日為止。另外,若需以意思通知對方來主張權益,最好還是正式寄發存證信函,否則將來對方否認有收到通知,您還是白忙一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23:04

您好,房東之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之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4-07 10:34

您好:

 

我因為毒品被被判緩起訴處分

都依歸指定時間到醫院戒癮治療,

一年內完成程序

之後依醫師指定日到法院驗尿

一個月後收到撤緩傳票,

傳票上備註欄寫

「請提出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檢驗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以利評估是否為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請問是什?意思?

是否需要請律師?

「請提出自行前往醫療院所 檢驗濫用藥物檢驗?

急急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去醫院檢測的報告並未通過,所以可能遭到撤銷緩起訴

2、建議您應該再自行到醫院進行檢測,倘若報告對於您有利,要準備檢察官,倘若您對於相關法律程序不熟稔,就建議您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巫仔 105-04-07 10:28
各位律師你好 最近收到資產公司的電話,說我積欠台哥大、遠傳、台灣之星的電話費, 我請他們出示我欠債的證明,還是支付命令都拿不出來,只有債權轉讓證明書, 因為時間都已過了7年已上,我可以主張時效消滅嗎?

您好:

1.只要您有積欠電話費用,電信公司不需要經過您同意,即可自行與資產公司簽訂債權轉讓證明書,但必須要經過通知債權人後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對方以電話通知您,並將債權轉讓通知書交給你看,就代表完成通知程序,若您仍不支付該筆債權,對方即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2.電話費的時效問題,確實有不同判例認為分別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至於適用哪條必須依照法官的判定,但您仍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DONG 105-04-07 10:22

我跟我老婆結婚5年.育有一女5歲.我老婆之前有過一段婚姻.跟她前夫育有一子11歲一女13歲.監護權歸她前夫所有.她前夫還有再娶.去年六月我們大吵一架之後.她憤而離家.搬回娘家住.我跟她生的一女.在這段時間她完全置之不理一直到現在. 在她搬回家這段時間.又碰到她前夫因為肝癌無法撫養.把那兩個小孩過給她.我老婆也沒找我商量過.就這樣接過來.然後說要維持這段婚姻就必須接受那兩個小孩.我沒辦法再去負擔她那兩個小孩了.就這樣一直鬧得很僵.也沒辦法解決.這段婚姻我打算不要了.也寄存證信給她了.請問律師到時走法院.我跟她要求我女兒的撫養費.會因她需要撫養前夫的小孩.而改變嗎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原則上前段婚姻兩個孩子你是無須負擔的

但是你老婆需要負擔

所以這會影響他的經濟能力

因此你當然可以跟他要撫養

但法院還是會依據雙方實際上的財力去分配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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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蘇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23:01

您好,撫養費用之部分,法院可能會衡量雙方之經濟地位去做比例上之調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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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昌 105-04-07 01:32

律師您好

我於2016/4/4下午7時發生汽車輕微追撞無任何傷亡只有對方後車行李箱受損.我車沒損壞.兩造雙方都有進警局完成筆錄.但酒測值0.48.馬上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隔天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只核對身分及追撞對方是否正確.有無前科(無)還有問我肇事過程.最後問我是否認罪.我也認罪.簽名完就叫我回家了(詢問過程約10分鐘)

請問律師後續會怎麼走完法律程序.時間會多久.可能會受到何種判決..

你好: 你已經認罪,檢察官可能會選擇緩起訴或直接起訴,若給予緩起訴只要履行緩起訴之條件,並在緩起訴期間內不要再犯罪,緩起訴期間經過後,就會發生起訴之效力。若檢察官未向你說明緩起訴之條件,可以具狀聲請緩起訴。 若檢察官起訴,就會移送法院,通常是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可向法院求情,請求宣告緩刑
阿昌 105-04-07 07:3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已經認罪,檢察官可能會選擇緩起訴或直 ... (恕刪)

緩起訴和直接起訴有何差別.如何爭取對自己有利之判別.多會留下紀錄嗎?

一、緩起訴的話,緩起訴期間期滿期緩起訴未被撤銷的話就不會起訴了。這樣的確是比較好,但是檢察官未必會給緩起訴

二、一般認罪的酒駕案件比較常見的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很少用起訴的方式處理。其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性質上也是起訴。

三、只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話法官要判決的速度非常非常的快,通常一個禮拜到二個禮拜就判了,所以如果檢察官是選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不是選擇緩起訴的話,如果你想爭取緩刑[暫不執行刑罰,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則刑的宣告失其效力]的話,於收到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話要儘速具狀跟法院表示意見爭取緩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Jay 105-04-07 01:25

  我爸從我小時候就是愛喝酒
  喝完酒回來就是會在半夜開始精神轟炸
  就是半夜喝酒回來就開始唸一些有的沒有的(家裡的人都被這樣過)
  有時也會打我媽
  後來慢慢長大後有一次打我妹還有我媽
  然後有申請保護令(她們二個人的)
  我沒申請是因為我是男生
  而且當時人在外面
  加上平常我都不會回嘴之類的
  就是讓他一直唸唸到他爽
  所以就沒被打

  我媽和妹被打後就搬出去住
  隔一年我也搬出去和媽媽住

  他目前也還好手好腳的
  但是就是從十幾年前他失業後就一直不找工作

  最近有什麼社會局的打電話給我媽說看要怎麼處理
  我猜應該是他想要領什麼低收入之類的吧
  叫我媽看要怎麼處理(我媽接的電話)

  目前我媽應該是會辨離婚
  但是就是我和我妹應該無法和他切割親子關系?(上網google的)
  所以他應該是會無法申請
  我猜應該他會轉對我和我妹要錢吧

  還有就是他從小時候不知道那時開始
  就根本沒拿錢給我媽過了
  都是我媽在養我和我妹的

  想問一下如果真要走法律途徑的話
  一般我和我妹會被要多少扶養
  好像是最多就減免而以
  不可能不給

  因為目前我和我妹也都有家庭
  也都各有一個小孩要養和房貸收支也都很緊
  加上我爸明明就有謀生能力
  只是他不願去找工作(應該有15年左右沒工作了)
  不然就是上個一二天
  就不爽做了

  我爸很明顯就是只要錢
  因為只上網查到只要不要讓他無法維持生活
  感覺很模糊

  是有跟我媽提說
  如果是低收入補助好像是一個月六千多還是七千的樣子(不知道有沒有錯?)
  就我跟我妹一人出3000給他就好
  不過我媽是想都不要給他
  因為他現在住的房子是在我媽名下
  我們也很久沒回那個家了
  就他一個人在住
  水費也還是我媽付的

   他的健保是我付的

  想問一下律師大人幾個問題還有怎麼樣可以對我和我妹還有我媽比較有利?

   1、若我媽要申請離婚?是否可行?有申請過保護令,但是應該是五、六年前的事,房子是在我媽名下?我爸當初只有付一小部份的錢,但是90%都是我媽付完的,若離婚是否房子歸我媽?

   2、若我爸真要打官司,我妹應該是可以減免,想問的是我的部份?因為我沒申請過保護令,只能主張後期我爸都沒拿錢給我媽,所有家用都是我媽在負責,及他酒後會精神轟炸?不知道是否可減免?若無法減免一般金額我的部份會如何判定?有查一下之前的文章有人被要過8000元的?這個金額是公訂價嗎?所以我的部份會是1、8000/2=4000元嗎? 2、還是因為我妹可減免變成她3000,我5000之類的(總金額不變)?或是3、我的部份一樣是4000,但我妹可減免?

  3、我媽曾經有拿七十多萬給他買股票,但是有口頭說過賺的錢算他的,但是本金要還她,但是後來股票下跌後就沒下文了,股票名字是我爸的!這個離婚時是否拿得回來?不確定是否被他偷賣出去?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當作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並以保護令驗傷單等當作證據,在聲請傳喚你們當證人。依法定財產制,財產登記在何人名下就是該人之財產,只是婚後財產的部分,要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所以離婚房屋還是你母親所有,但父親可能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若父親對母親婚後財產增加沒有貢獻,可以請求法院調整。 要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才可以在父親不能維持生活請求扶養時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減免。依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每人所需費用為2萬元,通常是以此為標準,若父親無法維持生活,目前扶養義務人有母親、你、妹妹,三人平均分擔,有困難可以向法院說明,要求降低扶養標準。 借貸關係可以直接請求返還,夫妻財產問題則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處理。

一、離婚的話你爸可能會來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的人為了不給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寧可不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一般來說比較大一些。例如如果你媽婚後買一棟房子,而你爸沒有任何財產,扣除負債之後你媽要分一差額的一半給你爸。這個是風險,要精算一下,確實了解風險再決定要不要離婚,不要盲目的離婚。如果是決定一定要離,那麼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答辯部分要怎麼防守也要費點心思[如果是要主張對方奢侈浪費對婚後的財產增加並無貢獻的情況,這個部分要先搜集證據]。這個部分是否離婚仍請三思。

二、扶養費用部分對方沒有扶養或是有虐待,都可以請求法院減免是沒有錯,完全免除的案件也不是沒有但比較少,酌減的話有看過一個人付二千,一個付五千的,法官會斟酌子女的經濟狀況來認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10: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可以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當初所申請保護令可以當作佐證,親人間的證詞也可作為依據。

2. 而離婚之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您母親若財產多過父親,父親是可以請求「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一半」之數額,而數額若分一半顯然有所不公的話,法院仍可能予以調整或免除。而您父親也不見得知道此項權利,超過第4項所定的2年或5年時效後,就不能再主張了。

3. 關於扶養義務方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或是等對方請求扶養費後再於訴訟中主張),對於您妹妹而言,可以依據「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可免除),而其長年在您成長期間未盡扶養義務,也可依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可免除),即便最後無法免除,法院也會依照扶養人的經濟狀況而予以減輕,實務上常見是可能每月僅給付數千元。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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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105-04-07 00:30
律師您好:請問如何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請問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訴訟狀嗎?這是可以自己到法院辦理嗎?請問需要支付費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02:14

撰寫假扣押聲請狀,需檢附證據及理由釋明有假扣押的原因,聲請書狀寫妥後向法院遞狀並繳交聲請費一千元即可,之後就等法院裁定准許或駁回。

一、假扣押有四個程序,聲請假扣押裁定[民事庭],查財產[國稅局],提存[地方法院提存所],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民事執行處]

二、最困難的程序是假扣押裁定的程序,以前沒那麼難的,是後來修法之後變難了。

三、假扣押裁定聲請部分,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這個部分其實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你舉的證據不足的話假扣押裁定就會被駁回了。這個部分就算你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去拿書狀來填裡面也不會有對方脫產或逃匿之虞的證據,這個要多費點心處理。

四、假扣押法院程序費用是1000元,不算很貴,但如果沒有把握可以寫得很漂亮讓司法事務官下裁定假扣押,那麼建議還是找個律師討論一下看怎麼搜集這方面的證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Jamie 105-04-06 23:54
律師您好:我有一車禍案件,已在庭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問對方在刑事庭上說已經退休之詞,現在民事訴訟庭還沒開庭,有什麼方法防止對方脫產嗎?如果民事庭判賠有什麼方法來保障自己嗎?因為車禍至今一年多開了四次刀,到目前也花費不少錢,會不會到時候拿不到理賠金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00:02

如果對方有脫產的跡象,應盡快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獲准假扣押之後,可立即查扣對方財產

105-04-06 23:30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有關於威爾斯美語倒閉,威爾斯美語負責人不出面來處理有關學員與銀行或融資公司的債權問題。每一位學員一開始是與威爾斯簽約的,而銀行及融資公司是威爾斯美語自己與他們簽的約,但融資公司及銀行卻向學員催繳款項這是對的嗎?

您好: 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如果您是與威爾斯美語簽約,如果威爾斯美語有債務不履行問題,應由威 爾斯美語負責,但還是要進一步知道威爾斯美語與銀行債權人間之關係,才能知道威爾斯美語主張的有無理由,因為這攸關您的權益,可約時間來所諮詢及擬訂訴訟策略
棋棋 105-04-06 23:28
叔叔偷偷帶阿公去修改遺屬,遺屬內容如下: "自由意願且意識清楚之際指定XXX XXX二人為見證人" "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 (阿伯跟爸爸根本沒有拿到什麼動產,這樣還能以應繼分或特留分爭取嗎?) "死後用剩之現金扣除喪葬費及相關稅賦後,由配偶及小孩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叔叔在阿公過世後,把錢轉走,說互頭沒錢,這樣根本沒有平分) 這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為其他繼承人爭取公道呢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提共我意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23:45

應先確認變更遺囑的效力,如果變更遺囑符合形式要件且是爺爺自由意志所為,仍應尊重變更後遺囑的指定分配方式,但依有效變更的遺囑若有侵害任何繼承人的特留分,可主張依法扣減。若有任何遺產遭擅自取走,繼承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可提出分割遺產訴訟,於訴訟中先確認遺產範圍,再由法院依遺囑特留分分配遺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9:2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阿公死亡後,阿嬤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一部分的財產後,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因此一開始即把所有財產列為遺產的作法是不對的,這部分阿嬤可據以主張。

2. 遺囑的成立與修改都須符合民法之規定,否則無效,而非由自己意識進行遺囑的修改,也同樣不會具法律上效力,而遺囑若無效的話,其上所記載的分配即不具效力,應由全體繼承繼承,所以首要應該確認遺囑的效力。

2. 縱使遺囑具有效力,民法第1223條仍有規定所有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強制要分給繼承人一定的數額,不可以完全不給,遺囑的效力不得與特留分的規定抵觸,因此其餘繼承人對於叔叔多拿的財產,可以提起訴訟繼承人所應得的數額討回。

3. 另外還有一點須注意的是,叔叔擅自提領阿公名義銀行帳戶內的資金,這部分可能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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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公證遺囑

效力基本上是無法撼動的

建議要檢視特留份有無遭侵害

以及死亡當下的財產有無遭盜領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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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特留份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強 105-04-06 22:19

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如果父母親生前有向銀行借貸,無論是信貸,房貸或是任何貸款尚未還清,子女不想揹負父母生前債務,是否可以拋棄遺產呢?

您好:

若您確定父母親留下的負債遠大於資產,只要您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的3個月內,可以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這樣您父母親留下的所以財產債務都與您沒有關係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23:39

如果確定負債大於財產,可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即可,拋棄繼承之後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就與您無關了。

宇威 105-04-06 15:05

想請問各位有智慧的律師們:

毀損罪的追訴期是多久是否重報案受理當天開始算起!?

如果過了追訴期我是否沒有權力在追究?

你好:

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35章之毀損罪定有不同之犯罪類型,依一般人常遇到之毀損文書罪(第352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器物罪(第354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95年新法實施後追訴權時效各為20年及10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也就是毀損之日起算。 惟依刑法第357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知悉犯罪及犯人時起6個月內為之,若遲誤告訴期間,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之「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均係指對他人之物加以破壞致其效用之全部或一部喪失為其構成要件,且只須行為人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按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十年。 以上回覆尚有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與本所聯繫,俾便協助。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16:30

您好!

如果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刑事追訴期是10年,從犯罪成立日起算。但此罪是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罪及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再告就只會得到不起訴處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琪 105-04-06 13:36

律師您好:請問   因為朋友欠錢於前女友,而因為當時例借據借據人姓名寫錯(雙方都有原版),後來被寄存證信函時發現借據的姓名被更改,內容被更改,朋友的債務人的簽名、手印章及見證人的名字都被從重新寫改過,請問這該如何以法律途徑處理?勞煩律師寶貴建議

你好:

可能會構成會造私文書罪,可蒐集相關證據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只要就原本之消費借貸關係負責即可,偽造私文書部分不能拘束你朋友。

您好:

對方可能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問題,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小琪 105-04-06 16: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能會構成會造私文書罪,可蒐集相關證據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只要就原本之 ... (恕刪)

 

律師您好:針對這句話"民事上只要就原本之消費借貸關係負責即可,偽造私文書部分不能拘束你朋友。"不太理解,在煩請徐律師告知 謝謝您

 

小琪 105-04-06 16:1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可能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問題,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律師您好:如果借據中名子不是債款人本人,還須履行義務嗎?因為對方發現名字寫錯,所以擅自偽造對方字跡簽名及手印章,見證人也仿寫,那請問我們需要履行還款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以借據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可爭執其上之簽名非您所簽,無與對方簽立借據成立借貸關係,亦無收受對方借貸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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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博 105-04-06 13:24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在4/1號時跟一台機車發生碰撞 對方是無照未滿20歲之少年 所騎乘之車輛也是別人的 而我是開車 事情經過是: 我當時開在主線道上直行方向 對方則是從路邊直接往左轉有意要迴轉的動作(這裡有小十字路口) 因為當下對方是兩個人一人騎車一人在對向 對方說因為對向的那個人叫他他才會要迴轉過去找他 而對方說他有看後照鏡以為我車沒在動他才轉 問題是我第一次看到他時是離他有點距離 他那時停路邊沒動作 當我接近他時(大概不到兩公尺)他就突然左迴轉 我有煞車但還是撞上 對方的傷勢是左腳小腿斷兩根骨頭需打釘子 我人沒受傷 對方是單親家庭是阿嬤一手帶大 態度不會很差 但是當天在醫院就有意要跟我求償打釘子的費用大概七萬 我當時只跟他說要先等肇責判定出來再談 後來連續三天我都有打電話過去關心對方的傷勢如何 我車牽去原廠今天估價單出來修理費要九萬七 請問各位律師我現在要怎麼做? 是先跟對方報價還是按兵不動? 請各位律師教教我該怎麼做比較適當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13:51

您好,

 

1、本案情形雙方可能都須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2、因對方有受傷,除非您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否則對方可提起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建議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以免後續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25

您好,關於車禍案件,可於車禍事故發生後向警方聲請初判表,並以初判表之內容最為與對方談和解之基礎。

至於刑事部分,若雙方均有受傷且均有肇事責任,可互告過失傷害;若僅有一方受傷,且他方有過失,該一方可向他方提告過失傷害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4-08 16:54

您好:

針對您的情形,我想就您的立場當然認為自己並無過失,惟車禍事故之肇責判斷仍須有行車事故之鑑定始可判斷,而因對方有受傷,因此便有可能向您提告過失傷害,故建議您先向對方尋求和解調解,詢問對方對此事故之看法和意向,而在現階段您可先向警方申請事故的初判表,如初判表認定您並無過失,便可依此作為和解的條件與籌碼。倘對方所提出之條件您無法接受,則恐需進入訴訟程序,並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較清楚的肇事責任,方能釐清雙方的責任

 

俞小安 105-04-06 13:24

您好:

前兩天接到某間資產管理公司的信函,說大約七、八年前辦的門號有款項未繳,因為年輕時需要錢養小孩,不懂得輕重,故辦了多張電信單,而這間只是其中一間而已。這期間也因為銀行債務問題,一直無法找份安定的工作

前幾個月因為家人的協助下,幫我處理了銀行債務問題,而我也忘了這件事(積欠電信費),直到他們來信後,它信上說明如果沒在四月四日前繳費完畢就要請律師送法院,會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扣我1/3薪水,我大致查了一下,因為過了五年,假設對方來函發給我支付命令什麼的,請問這是否已經過了追訴期呢?

如果不繳,他還會申請法院來函逼我繳款嗎?
如果過追溯期卻來函了,我可以怎麼處理呢?

 

我是否可以回覆消滅時效之類,可以不去付這筆帳款嗎?

再麻煩您回覆我如何做才好,謝謝。

 

你好:

電信費有實務見解認為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若收到支付命令可以在20天內不附理由異議,轉成訴訟程序後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若先前電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時可以聲請閱卷,看執行名義是否罹逾時效,若有定期換發(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可能會變成5年),則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你的財產,獲得滿足。
俞小安 105-04-06 19:29

律師

非常感謝您針對我所提出的問題做的回覆

但要等到轉為『訴訟程序』再提出抗告? 就是要收到法院的傳票抗告

我也不知道要如何提出抗告

而且目前應該還有其它的資產管理公司尚未寄出催費信函

我要等到全部都來催繳,再全面一次性的提出抗告嗎?

還是只要有資產管理公司寄催費信函來,我就得『分批』處理?

因為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麻煩到你真的很抱歉…再次感謝您!

小小 105-04-06 12:28
收到老公去法院申請的離婚通知單。 一年多前他外遇後搬出去,然後被抓姦在床已和解。 我不知道怎麼面對這一切。 我不想離婚,而且我們有三個稚子。 他從頭到尾都沒搬回家。 請律師們幫忙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離婚事由可以責於您先生,則對方要請求裁判離婚法院通常是不會准,您可以提出相關事證答辯,以便法院能夠駁回其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必須先檢視對方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理由是甚麼?才能夠進一步分析對方這樣的請求是否有理由。既然對方已經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後續法院便會進行開庭審理程序,如您沒有意願離婚,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為維護您及小孩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與本所聯繫,俾便協助。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要看對方以合理由訴請離婚,再針對該事由答辯,一般而言,若對方為有責之一方應無法訴請離婚,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以目前狀況來說

對方並無離婚的理由

建議你要持續與對方聯繫

並且留下當初外遇證據

這樣離婚成功機會就很低

並且要反擊跟他要錢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6: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我國法離婚並不是採離婚破綻主義,因此如果雙方不同共同協議要離婚的話(您不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一定要走法律途逕打訴訟才可能被法院判決離婚

2. 而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規定,能被判決離婚的事由僅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十款事由才有可能被法院判決離婚,也不是說提起訴訟就一定會達到離婚的結果。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6:52

您好,若您不願意協議離婚,依據我國之法律,對方若想要訴請裁判離婚需要對您有民法第1052條之裁判離婚事由。

因此若您為無責配偶,而是對方為有責配偶,則對方難以向您主張裁判離婚成功。

至於三個小朋友之監護權,縱使離婚成立,但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由您爭取到監護權之機會很高。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信來電進一步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配偶對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若無裁判離婚事由,可委任律師具狀答辯,並拒絕對方之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TY167 105-04-06 11:36

各位大律師好:

請教一下各位大律師~

我有一位朋友,與我屬工作同行,因同行間競爭,他因而對我懷恨在心,104年9~10月左右,我朋友命令他一名員工進入我公司竊取我的生財器具(因以前好交情,他有我公司鑰匙),該名員工事後知道自己行為不對,自己向我坦承因他被命令,所以他進入我公司偷竊。但因此事當時只有該名員工自己的說詞,當時我公司也還未裝設監視器,事後,我盤點我公司財務時,發現真的有短少,但因當時我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他們的竊盜行為,所以當時我並未報警及做任何處置。此事我也就放下它,不再與他計較。

直到近日(105年4月),我從家人及朋友間聽到,此人竟做賊喊抓賊,在外四處散佈我因當時公司財務短少,將毛頭指向他、為了幾塊錢的東西與他計較….等諸多謠言,我實在氣不過,請問於去年發生的竊盜行為我現在還可以追究嗎?是否可報警處理?或可以做什麼懲罰他的行為?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6 1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有該員工的自白,無法訂對方的罪,要有其他事證證明對方與該竊盜行為有關。

2、不過可以針對對方散佈不實言論的部份,提起妨礙名譽告訴。

3、公司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建置相關文件,以保障公司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散布不實言論部分,建議可蒐集相關證據,向對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ATY167 105-04-08 10:26

感謝律師們給我的寶貴建議。

阿偉 105-04-06 08:29

各位律師您們好,小弟在民國101年期間(有酒駕肇事),當時酒測值為0.34沒有達到當時的0.55公共危險罪,事後事情也有處理完與對方和解,而現在105年4月騎乘機車酒駕0.29(沒有肇事)被抓移送到地檢署,但檢察官說我之前的101年(公共危險罪)沒有成立,後面也沒跟我多說什麼,想請問我這樣算是”累犯”嗎?

 

還有就是當下檢察官也沒說罰多少錢,只說要我等信,這樣是還要再開庭嗎?

關於公共危險罪酒駕的判刑和罰鍰是分開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8:46

您好,

 

1、第一次酒駕行為如未遭起訴判刑,則第二次酒駕行為就不屬於一般刑法定義累犯之範疇,但法官仍會考量您已非第一次酒駕而以其他條文加重刑期。

 

2、在行政罰下您的行為仍屬於五年內二次酒駕累犯,會被處以吊銷各級駕照之處分。

 

3、酒駕即屬公共危險罪,以公共危險罪論處刑期與罰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偉 105-04-06 08:55

您好,陳律師

所以我是還要再等收到傳票開庭嗎?

關於吊銷各級駕照,是汽機車駕照都沒了嗎?

是否還有機會再重考呢?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8: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前一次酒駕沒有被法院論罪科刑,自然就不會有累犯的問題。

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您如果確實有在五年內犯第二次者,就會依前開規定罰鍰及吊銷駕照,如果要再行考取的話,依據第67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三年內是不能再考取駕照的。

3. 如果法院判決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話,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不須要再繳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鍰,但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之規定,則必須補足差額。

4. 如果罪證明確,檢察官可能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此的話即不會開庭,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即可;但若以通常程序起訴的話,案件移交於法院,則至少會再開一次庭。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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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sche 105-04-06 08:11

律師

民事提起上訴,有提出當天重要錄音檔,但對方反駁內容,一時回應尊重法院譯文,這時法官突然回應那你是沒有意見了哦,一時口頭回應對沒有意見(但是針對法院的結果)但回來後發現好像這樣是認同對方所述,立即書狀再次說明,但之後判決結果就直接採用對方所述,因此做出不利我的判決,而這又不能上訴,請教一下大律師,我可以提起再審之訴要求對這重要的錄音重新再審嗎?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6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再審,必須是針對原案件未斟酌過的事證進行審酌,就您所述的錄音,已經於原審經過法院審理,所以不算是再審的事由。

2、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對於法律並不熟悉,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有無再審空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1: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案情,應是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而錄音檔若屬重要證物而法院未予審酌的話,可考慮的再審事由為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2. 注意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期間為30日,若欲提起再審,宜儘速處理以免超過再審期間。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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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sche 105-04-06 19:59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案情,應 ... (恕刪)

感謝律師回覆。

SYUAN 105-04-06 02:46

律師您好:

3月初因自行前往韓國,在網路上爬文在韓使用上網相關的文章,看到某位部落客所分享的文章,參考過後決定選用她所說的(使用sim 卡的方式)。到韓國後網路無法順利使用,在當地無人可諮詢下,情急之下只能詢問曾使用過此sim卡的使用者。於是我fb私訊了這位部落客,當下她有提供了一些資訊,同時質疑我是否分不清行動網路與wifi的區別。

當天我急著解決此問題,離開民宿後沒有網路可使用,沒有當下跟她道謝,可能也因此讓她在4/4所寫的文章中提及了我。

原先是想看她分享另一個上網的方式,看到文章末段直覺她是在說我,於是截圖fb私訊問她文中所提到的人是否是我?她的回答:是,因我所提的問題太令她傻眼,她幫忙我卻沒得到答謝。我告知她,她的文章讓我感到不是很愉快,請她能刪除那段文。(因我不喜歡在網路被討論,縱使文中她並沒有指明道姓),這著實令我感到不舒服,影響到我的精神方面,過程中fb私訊她給我的回答非常不客氣且酸言酸語的,說會把我私訊給她荒謬的行為再加註文章中,她也如實的做了。另外文中提到關於我的部分也不完全如她文中所言,她在文字上做了修改,我查詢了法規資料庫刑法309條及310條,似乎不全然符合條文,在fb私訊中承認文章所寫之人是我,公開的部落格文章卻沒有指名,我很困擾~請各位律師協助,謝謝。(我只是希望她能刪除那段文章,沒想到又多出一段...)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8:37

您好,

 

1、由於文章中並未指名道姓,其他觀看文章之人完全無法自文章得知描述之人就是您,是以對您沒有造成任何名譽上或隱私上之侵害,從而,您可能難以強制要求對方必須撤掉文章。

 

2、可能以良性溝通之方式與部落客協商較為妥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YUAN 105-04-06 13:17

感謝陳律師的回覆,在FB的私訊部落客的回覆是:「請你滾開 不想再浪費時間回你」、「我不會再回了 也請你自重」,之後我發給她的訊息也都是已讀(有告知她的文末提及我的那段文及FB私訊回覆我的言語已嚴重影響我的精神方面),我很認真地告訴她,但她仍把關於我的問題(不全然是事實),嘲笑我的話語發表在自己的文章內容中,請問別無方法解決了嗎?

謝謝律師們的協助。

SYUAN 105-04-06 18:55

此位部落客已封鎖我,關於我的訊息她已不會看到,請問我該怎麼做?

謝謝各位律師們。

米漿 105-04-05 23:58

各位律師你們好,有件事情想跟你們請教
家父於其兄弟開設之公司任職(105年後退休),任職期間有將一筆金錢存放於該公司,並於需要用錢時以簽名方式領取,而最近我看到那張簽名取錢的單子上有一筆我的簽名,仔細一看跟我平常簽名的手順不同,初步猜測恐為該公司會計偽造之簽名,但我又提不出當天簽名時間(102年)的不在場證明,想請問律師遇到這問題該怎麼辦?另外倘若確定為他人偽造文書是否可予以提告? 謝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0:07

您好,

 

1、應可藉由查詢帳戶餘額來確認有無被盜領之情事。

 

2、若確定該簽名非您所親為,可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未來司法單位可藉由筆跡鑑定來確認公司會計之犯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00:07

簽名真偽可透過鑑定來確認,如果確實是偽造且能找出偽造簽名的人,可對其提告偽造文書罪,若有造成金錢損失,也可請求賠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4: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該簽名若確實非出自您本人,可擅自簽名者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建議可以收集幾份您平常生活中的簽名資料,一併提出刑事告訴,雖以目視即得辨識,但未來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仍可能再進一步進行筆跡鑑定以確認,能不能提出您個人當時的不在場證明並不會是嚴重的問題。

2.刑事責任若經成立,也可以在案件經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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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漿 105-04-06 22:25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律師您好,想請教這是否有法律追述期限?

謝謝您

卡特 105-04-05 20:52

我曾經參加一個比賽
把報名資料上傳到他的比賽平台上
但該網站並沒有做好妥善保護個人隱私資料
日後偶然間發現自己的生日、身分證、住家地址、電話個人資料
被公開在網路
而且也能看到其他參賽者的資料在上面
距比賽截止日期已經過了1年半
代表這些個資也已經公開了1年半之久
請問這部分是否可以提告求償? 該怎麼處理?
之前網路上查到是最低可求償500,最高2萬元
委託律師是否會不足以負擔費用呢?煩請各位解答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5 21:20

您好,

 

類此遭洩漏個資求償案件,確實會因無法舉證損害而難以請求過多之賠償,是個資法法條便規範如被害人無法舉證損害時,得以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請求之。但若您可具體證明遭受甚麼損害,仍可請求更多之賠償金,不受2萬元之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樟 105-04-05 18:30

目前車禍的案件再跑初判 所以要等一個月怕車子行駛上會有危險 還有賠償問題 是否要找先對方保險公司拍照 還是自己拍照之後再給對方保險公司 再進行更換及維修的部分  至於改裝品  對方是否也會照價賠償  有些說只賠原廠價格  麻煩律師(以上在不分責任的狀況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5 21:24

您好,

 

1、具體賠償範圍與數額可與保險公司聯繫評估較為妥當。

 

2、縱使保險未能理賠,仍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不限於改裝品或原廠品。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