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因為97年販賣人頭帳戶 , 因當時還是未成年 開庭時 先被收容 之後責付交保 然後判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 當時也沒去警局辦理解除帳戶的問題 , 直到99年我拿著少年法庭的判決書 去警局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 但是 , 值班員警跟我說 你的案子太久了 資料我們找不到 , 而且當時通報的也有板橋分局 , 我們先幫你連絡處理看看 , 叫我等通知 , 如果都沒通知 叫我等到5年後, 自行解除 , 可是一直都沒有消息 之後我因為有刑事案件 先去服刑 , 直到前2個才回來 我家人跟我說 因為我有積欠罰單 銀行說 已經強制執行了 所以要從裡面扣錢 , 直到昨天 我在網路上看到 100年1月1號實施 警示帳戶解除的消息 。 那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警示帳戶已超過放寬後的3年期限 那我可以去辦理郵局帳戶嗎?) 第2就是 (在警示帳戶期間 銀行郵局的帳戶不是無法使用? 為何強制執行可以呢? (強制執行的時間已超過100年1月1號) 大約是 101年4~6月執行的 。 第3(如果找時間去郵局 還是沒辦法開戶 我該怎麼辦呢?) 懇請各位大律師幫忙我解答 可以嗎? 謝謝~







律師您好,我因為被房客違約,向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已經核發
卻因為送達不到而提起訴訟,但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當初租客和我簽完約後就落跑了,當時因為第一次當房東沒有經驗,他說隔天會將費用全數匯到我的帳戶,卻事後連一毛錢都沒付。但是支付命令都核發了,法官卻用契約書中沒有寫到「違約金」三個字來刁難我。(只有寫到押金兩個月)而且若是如此,支付命令怎麼會核發下來呢。我反問他,那被人違約是應該要收什麼金呢?因為這是書局買的制式化合約,我怎麼會注意到這麼細,該怎麼辦呢?
註:
第5條的地方,有寫:擔保金50000元。=>這可以當成違約金嗎。
第16條的地方,有寫: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2)契約書的第18條完整條文是:
第十八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我當初沒有注意到這點,沒有向書記官提出,但我後來開庭時問審判長這點,
因為照這條來說,支付命令其實已經當初就要生效了。
法官卻說這個送達是「雙方私下文書送達」,而非「法院文書的送達」
若是合約上的「送達」是私人文書送達,不能當成法院文書送達
那為什麼卻可以適用合約上的第23條的「爭議處理法院」為管轄法院
這樣法官說法不是自相矛盾嗎
所以我對他的說法感到非常疑惑,並對他的專業感到質疑
因為我雖不是法律人,但是我為了處理這件事也很努力的翻看六法全書、找資料
卻那位法官好像故意欺負我不是法律人,講了許多和法條相違反的事
開庭時這位法官那種狗眼看人低的講話語氣真的欺人太甚,讓我難過了好幾天
想請各位幫我解惑,謝謝
(3)因為開庭時,對方又沒有來,才在庭上被告知對方沒有的開庭通知沒有送達,而叫我必須再用「公示送達」後再開一次庭。
我的疑問是:
我知道支付命令的送達不可寄存送達、公示送達。
但是開庭通知的送達也不能寄存送達嗎。
若是可以寄存送達那不就在警局時就已合法寄存送達了嗎。
(4)總金額大約13萬多左右的訴訟,若是不服判決,可上訴到什麼程度呢。
感謝各位的解惑,真的好無助不知怎麼辦,先謝謝了。




車禍判定對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45條10款 起始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通行
我方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發生情況 我當時上班開公司的SOLIO在送文件 我直行 對方從路旁騎到我行駛車前 我煞車 還是稍微碰撞了一下
我方是自小客車 對方是普通重型機車 碰撞點在快車道上 他直接要彎向對向
對方在警方來時口供說不要救護車,沒受傷。
現在我收到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責任 我向對方請求賠償
對方不想調解 說要告就告 他也可以反告我業務過失傷害 請問在我無肇事因素的情況下 他當時口供也說無受傷 現在卻說扭傷什麼的 當時受到驚嚇講錯話 現在我也願意幫忙申請保險受傷的費用 但他不願意 說可以告他他不怕 那我可以告他嗎? 告他需要在自費申請鑑定嗎? 還有申請鑑定會不會又變我也有責任?
因為公司車只有強制險 公司又給我壓力差點丟了工作 對方不聞不問事後還說他腳扭傷我要賠他錢、賠他車 不然就告他沒關係態度很差!




之前先生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路人.(先生屬直行車.也沒違規.對方是小孩.有受傷有動手術.應該只有骨頭移位.因為車禍隔天早上開刀.下午護士就問對方是 否要出院.所以我覺得應該不是很嚴重.)有調解沒結果(發生地在雲林.但當時對方申請調解地是在南投.因為對方沒有事先告知要調解.所以先生臨時無法向公 司請假.我有代理我先生過去).對方要求賠償全額醫藥費還要另外補貼三萬塊慰問金(他說是要補償她在家裡照顧小孩一個月沒辦法工作的薪水)...我們有跟 對方談.醫藥費可以由強制險理賠(因為我方只有保強制險).至於那三萬慰問金.我們真的沒辦法負擔.頂多可以拿個幾千塊出來.對方堅持不肯讓步.一定要照 他們講的意思才肯談和解.還揚言要提告.前幾天我們有去申請車禍鑑定.現在我方還要提出調解嘛? 還是等鑑定報告出來再做決定? 萬一對方又在他們那裡申請調解.我方還要去嗎?(個人認為.對方從一開始態度就不好.去了也是沒結果.)交通事故現場圖上清清楚楚標示著那條路上有雙黃 線.現在對方卻硬ㄠ說那邊沒有雙黃線.事故現場附近100公呎左右也有斑馬線.(只是現場圖上沒有標示).如果要去參加鑑定會議.我方應該對於現場圖和分 析表提出什麼對我方比較有利的意義??







你好~我朋友最近一直接到某銀行的催款通知
但是那是他爸爸欠下的錢,而他爸爸本人已經去世多4.5年左右
而他母親也在小時後不知去向,這樣欠款部分應該不關他們的事情了吧
銀行那邊是說在他們老家那邊有一塊地是他爸爸的
但既然都已經用拋棄繼承的話那那塊地也不關他們的事情了吧
不就已經是變成銀行的了嗎?!
現在更是直接從我朋友的郵局裡扣款(今天去刷本子才知道裡面的錢被扣光
他之前有積欠健保費但也全部還清了,所以應該跟健保無關吧?!
日前他所在的公司也幫他們保勞健保,會不會是因為這樣所以銀行才又想要挖錢
之前都沒有被強制扣款的問題,所以存了不少錢,要繳保險才知道被扣光光
生活過不下去了銀行還要這樣搞,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朋友所被扣的款要的回來嗎?
而且據我所知那家銀行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做了,還有其他的人也是拋棄繼承又被催款
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幫幫我們?謝謝各位律師了...





去年8月底還在當兵時,要收假的時候在高雄車站前被推銷員攔下,問我一些問題說不會耽誤我太久,結果開始半推銷半裝熟問我幾T的再?他是幾T的然後說他算是我學長怎樣的,之後他就說到他們公司聽聽看,不買也沒關係。
我就想說去聽聽看也好反正不趕時間,就傻傻的去了,結果換了女老師帶著我開始介紹他們的英文產品,內容先是基本單字和句子,然後說光碟裡也有英文歌可以邊聽邊學。
再來就是跟我說現在的人不會英文會跟不上時代,(我本身英文不好也有一點學英文的興趣),
然後又說1個月只要900等於1天20.30元,一天只要20.30元少喝一瓶飲料就可以學英文不是很好,當下就被她唬嚨簽了契約書,買了18000元(總共18片光碟)的產品,分20期1個月900,使用郵局帳戶轉帳付款。
之候就是付一期錢拿一片光碟,我也拿了3個月拿了3片,回到家使用後發現根本就沒什麼,內容少又簡單,想說花這錢根本沒意義(感覺就像被騙了一樣),也就沒再去拿光碟了(軍人放假也只有那1.2天根本沒什麼時間),就這樣扣了10期(10月=9000元),這時候我也退伍幾個月了,才想說既然沒用就去把轉帳停了,反正我也沒去拿他的光碟,剩下的9000就不爽付了,結果他們公司在今年9月時有寄存證信函給我,我沒有理會,一直到了現在過了2個月他們又寄了他們公司法務部的公函來催討,內容就說【 要我付清剩餘尾款9000,要在11/05之前付完,如果沒收到會把我資料送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應收款項除上述尾款外,另加收滯納利息(自分期付款截止日起算)、手續費、郵電費、法院截判費、執行費..等等。
1.請問我如果選擇堅持不付剩餘尾款可以嗎,後果會怎樣?
2.我付了10期(共9000元),但是只跟他們公司拿了3片光碟,可以就後面的都不要,然後錢不再付就此打住嗎?
3.真的不想花冤枉錢,他們都專挑菜兵出手,越想越氣呢。請給我點意見,謝謝律師~~



律師您好:
想請問,若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且債權人申請的支付命令也已經下來了,有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一:當支付命令下來後,是否可至國稅局去申請債務人的財產總歸戶,以強制執行其現有資產?或是接下來的做法應該如何?
二:若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時(其財產都脫產至配偶),聽說是可去法院要求夫妻分開財產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問實務上的做法應如何?可以債務人的資產與配偶的資產一起強制執行嗎?
三:若夫妻配偶的資產都不足以清償,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申請?例如:日後雙方的薪水都扣薪?還是只能扣債務人的?
四:請問實務上強制執行時其金額應該是如何計算?例如,若債務金額是100萬,實際上所有的帳戶只扣到50萬,是否要等一段時間再申請?還是就不能申請了?或是隨時知道對方那裏有資產隨時都可申請?
不好意思,一次問了這麼多問題,謝謝您。

離婚後.女兒監護權在我這.至法院提出子女教育費.調解過程時.
原對方一個月需支付8千多元.到子女滿20歲.但對方希望能少一點.
後來改為 8千整.過年當月可不必支付.對方只要支付 8千*11個月.
當時心想.過年對方可能會包紅包及買些東西給小孩.所以心軟就通融了.
結果到現在已經過了6.7年了.對方從沒來看小孩.也沒買過任何東西給子女.
在判決後.第2年 我至法院申請對方強制支付命令.現在每個月都有固定扣款.
景氣 越來越差之下.讓我擔憂.保險費 安親班費.才藝生活費.目前國小一年級
不太懂法律的我. 我想提出兩個問題
1.當初法院裁決後的兩人同意子女教育費.是否能再去法院申請.原有權益.
以當時標準子女教育費.一個月8千多 支付12個月.
還是要從新申請 子女教育費. 兩造法院協調 從新金額?
2.強制執行第3公司規定.每個月只扣除8000元整.但法院強制1/3扣薪.
我是否可以要求第3公司.能夠真正扣 1/3金額嗎?
我又該如何得知對方一個月有多少薪資嗎?
當初執行扣薪時.對方還打來叫我撤銷.不然我就離職.找不用扣稅的.我拿他沒輒.
因為強制執行 她到法院申請女兒監護權.法院判女兒還是由我監護.
她跟法官說如果要支付教育費 他想要把孩子留身邊.法院只給他探視權
從孩子 6個月大離婚至現在7歲了.但她一直沒有來看過小孩.怕影響孩子心理
如果離婚後 有時來看我還不會反對.但從沒來看 突然來看孩子 我能阻止嗎







家族成員(1~4為兄弟)
1.大伯(歿) 2.父親(存) 3.大叔(剛過世,父母已歿,沒有結婚沒有妻兒有留遺產) 4.小叔(歿) 5.姑姑(養女,存)
已知如下:
1.大叔最近剛剛往生,留有遺產
2.姑姑確定為養女(以前有入戶籍),姑姑的兒子也是用領養的
姑姑以嫁出去,原姓黃,嫁掉後改為方,為了遺產又改回黃
3.父親已納遺產稅了
4.戶長是我父親,大叔戶口在我父親下,其他人都牽出去了
問題
(a).繼承人有誰?已知道的是兄弟姐妹(剩父親和養女姑姑)
(b).大伯.小叔都已經不再世上,那大伯和小叔的兒女有可以繼承嗎?
(c).大叔因為剛過世,父親和養女姑姑都算是旁系,如果可以分遺產有時間
上的限制嗎??(辦理繼承時間)
(d).因為我父親自己已經繳完遺產稅了,如果在辦理的過程中(長時間)
如果養女姑姑突然不再了,繼承人會從養女姑姑變成姑姑的養子嗎?
p.s因為這養女姑姑的兒子(養子),對姑姑很不孝,知道有遺產可分
不僅將姑姑的證件全數拿起來,且硬要2/1(目前法令必須平分)
姑姑長年身體不好,怕養子對她不利或棄養
(e).同(d).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因為姑姑的養子這方沒有血緣關係
且完全都沒有對大叔父負責吃喝,聽到不少金額的遺產卻想分1/2,
取消先前的共識(先前有討論給多少)?假設原本在辦理中,因為金額
所以姑姑的養子反悔取消蓋章,或雙方都不蓋章.不辦理繼承(等待)
試問如果姑姑可能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在了,繼承人是不是就只剩我
父親,而養子就不能繼承(因為繼承順位為兄弟姐妹)
(f).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如果雙方都沒有共識,都不蓋章,政府會強制
處理或分配嗎??
(g).我想問的是,在第一次協商的時候,因為無血緣的那方沒有照顧過我大叔,但因為
是養女姑姑,所以有在代書那白紙黑字協商要給****元,當下那個養子也已經蓋
了章,但事後反悔(協議書正本已經蓋章,且協議書在我方這裡),又口頭說不願意
因為還差銀行那邊要蓋章,錢才能拿,試問?
對方當初已經在代書蓋章了,就有具法律效益嗎??還是可以拿到法院公證
然後將協議書拿至銀行辦理(還需要雙方到場才能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