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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 104-01-27 21:33

您好~本人加盟北部某間飲料店,合約內容有表示甲方(總部)需不定期輔導乙方,但開業3個月甲方卻無輔導,因不堪虧損想提前解約,當時加盟有簽暑一張懲罰性30萬元商業本票,與總部協商拿回本票,總部表示須支付5萬多元的律師費用,否則將採取法律途徑,總部先違約在先但合約內容卻無任何針對甲方違約條款,合約內容也無提到律師費用,請問我該支付這5萬多元還是可以對總部提出違約的告訴,煩請律師提供意見,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7 22:34

建議您將相關合約攜帶至律師處做初步諮詢,以分析是否具有終止合約之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7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總部限期派員進行指導,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可在寄發存證信函因總部違反契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本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眉心 104-01-25 19:30

你好

上次我說

我現在加盟一家飲料店(寶-紅茶)

可是我不想做了

我打算要加盟別家飲料店(清-)

可是我的加盟合約裡有這條競業禁止

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在這先跟大家說謝謝

感謝回答的人

以下是我最後的疑問

我也明白三年後我就可以加盟別家

只是我想再確認一下

三年後再加盟別家或自己經營

可以跟原本一樣是飲料店也沒關係嗎

因為現在是開飲料店

我以後再開飲料店

這樣會不會觸犯這句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讓我怕怕

有人說三年後我不放心就用家人名義加盟

跟原本一樣飲料店

因為總部說三年內不得以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總部要找到我是以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的證據才能提告

還有我有找到想加盟

可拿跟上ㄧ家的合約去找律師看有哪些要注意
律師有處理這種嗎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禁業競止需有年限限制,本件既然契約裡約定三年,則原則上應受此三年之限制,而過了三年之後,即可以再從事相同性質之業務,若您不放心,建議請律師審視過您們的契約後,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眉心 104-01-22 19:35

你好

加盟一家飲料店

可是我不想做了

我打算要加盟別家飲料店

可是我的加盟合約裡有這條競業禁止

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所以意思是我一輩子都不能加盟別家飲料店

還是要只要超過三年我就可以加盟別家飲料店

因為加盟總部跟我說

我簽了競業禁止合約

我一輩子不能加盟別家飲料店

是正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2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合約之記載,您三年內似無法以自己之名義另開設飲料店,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該契約,則三年內無法從事性質相同之事業,應盡量避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先,你與對方簽定的協議書本身可能屬於民法定型化契約,如果你沒有議約的能力,且約定內容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將來或有可能爭執契約的部分約定無效。此外,如果有違約法律效果是賠償違約金,如果違約金過高,將來如果對方提起訴訟,你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最後,競業禁止應有約定期限及區域範圍,如果期限過了當然就不構成競業。關於禁止敬業的區域範圍,也要看對方在該區域內有無店面等,如果沒有,到了法院還是可以爭執沒有構成競業。

小美 103-12-27 18:15

律師大人您好, 我跟幾位朋友在今年10月份加盟一家電動機車公司, 但經營約3個月就有一堆問題,讓我們想要跟公司解除加盟關係,想詢問一下問題

1. 車子的品質很差,幾乎90%以上來就有問題, 我們也蒐集了許多的照片, 公司跟我們的加盟契約上有立定, 5%以上的不良率就要賠償,但上次我們把維修報表給負責人看並要求賠償之後,公司的回應變成那是人為因素,且也不打算賠償我們,我們想約老闆出來談判,但他始終避不見面,也聯絡不到人,請問我們該如何找到他的人以及拿到該有的賠償

2. 公司當初有指派一位窗口,但窗口也常常不接電話,甚至每次答應我們的事情都食言,造成我們常常被客人罵, 以及公司本來簽約時說好要提供的服務 , 也是食言沒有作到, 造成我們每月都經營得很辛苦,請問這是否有甚麼法令可依循或這些都可以作為總公司沒有履行後勤支援的證據, 以此解除合約

3.營運期間,負責人有提過許多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商業資訊,經過我們後來查證後皆非事實,請問這是否違背生意誠信原則,並構成詐欺背信等事實? 能請求甚麼賠償

4. 因為簽約期是3年,並有簽屬本票, 合約上明訂若達成一年業績可以取回本票, 請問若是因為以上總總的原因和我們蒐集的證據,造成我們無法再繼續經營下去而解約,請問本票能拿回嗎? 我們該如何才能順利解約還有取回本票呢?   

小美您好, 一、您現在應該做的,是先蒐集證據,將車子品質不良,與對方違反誠信原則的資料先準備好。 二、其次,可以發律師函要求與對方談賠償事宜,拿回本票,與終止契約。 三、因您們涉及的金額很大,建議先與律師約諮詢時間,檢視您們的契約後,再作下一步動作佳。 有任何問題,歡迎電話聯絡。 戴律師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我們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原則上如戴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相關依據即為契約上之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約定

如無上述約定,則可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處理

建議應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研究分析相關證據資料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一、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二、解約是大事,不能貿然解約。要先研究之前的判決有沒有解約成功的案例,搜集與該案例相同或類似的證據,萬事俱備再與對方談判或提起訴訟才能水到渠成(證據齊全的情況下有時可不戰而屈人之兵達成和解)。

三、這個部分尤其的要帶著加盟契約律師討論,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小康 103-12-17 22:36

我在6月17日開創飲料店,在當時總店要我簽加盟合約,但是他說加盟金不需要也因此在合約上把加盟金部分劃掉,而店內所有器材有是我跟合夥人一起購入,三個月內我算出來虧損12萬因此我們不想繼續虧損下去,期間有給總店5萬4千多元當預購冰淇淋或貨款的訂金,但是總店也沒跟我們說冰淇淋機已在他的分店擺放測試機器一個月多,當要拿回那比預定金來周轉店內的開銷時,總店才跟我們說已拿去付冰淇淋訂金但機器一直放置在他們分店內,導致我們連員工薪資都付不起因而想要把店關了,但是總店就說這樣對加盟合約會有違約行為要求要我們繼續開下去不然要我們賠違約金,但是我們沒錢再叫貨沒錢給員工薪水怎麼繼續開?因此自己就把店關了,期間他自行向我跟合夥人雙方家庭的父母?違約金事宜,也聲稱說我們這間是直營店,後來他也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我們支付違約金與冰淇淋機的錢於三日內初面說明,我們照實三日內出面說明時要他簽名於他所寄的存證信函,他就說句[那不用談了]就走了,現在寄法律支付命令給我們要我們之付委約金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的信函,但是在合約裡面也有提到甲方(總店)必須提供乙方(我們)做周邊市場調查及活動的計畫與員工的訓練,他們也沒實行那是否他也違約?而還跟我們說他那裏都有錄音這會不會牽扯妨礙秘密罪?我該如何抗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7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該支付命令異議,使其轉入民事訴訟程序,若待二十日後,該支付命令確定,對方即可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建議您在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先聲明異議,因後面涉及契約解釋之問題,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代為撰擬答辯狀,以維護權益。

又若錄音內容為你們間對話,因對方也涉及其中,應無妨害秘密之問題。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一、程序上,先對支付命令異議是對的。

二、實體上,你問的問題多數涉及你們契約怎麼約定,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加盟契約律師討論。

以上,加油!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Paul 103-12-17 09:42

大家早安,

最近本人和友人合夥加盟店,已經支付加盟保證金與房租押金一半,約21萬,但因私人因素,還沒開業前即退夥,但因開店所需支付的費用235萬已經由友人支付,故友人向我提出同意我退夥,並且口頭同意退還21萬,並寫下單據,退夥聲明,不過退夥聲明上並未提及21萬歸還事項,僅有第三人證明。目前已經開店1個月了,但是經營慘澹,本人近期再次告知友人需歸還21萬的要求,但友人卻推辭,當初是他義氣幫忙,讓我退夥,且他也無多餘資金,可以退還,並且反將經營慘澹的責任推諉給我,但事實上我已退出經營,請教大家遇到此事情,要強制回收21萬需要採法律那一條款,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發函要求對方清償,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依據雙方退還21萬之約定聲請支付命令,倘若對方提出異議,則進入訴訟程序。

2、屆時必須傳喚證人到庭說明。

 

 

Paul 103-12-26 07:38

律師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為小弟解惑。在此還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因當初僅是口頭約定,並無文字約定,但是拆夥聲明有文字記錄下,雙方都認定了,所以這一點口頭約定是我感到困惑的地方,是否還是有效力?謝謝。

2.即便當初沒有口頭約定,按照合夥拆夥後的法律約定,應該是按規定即須退還押金部分,何況是在開店之前而非開店之後?謝謝。

歐貝 103-12-16 17:00

不好意思,我只是個大學生,在部落格分享自己用餐的心得

因為該店原本是某加盟體系,後來自立門戶,這點我們在文內也有註明

只是我們在標題加註舊的名字(原XXX),卻被原加盟店揚言提告

請問一下到底是犯了什麼法呢?

我真心的好奇,只要違法、侵害到他人權益我一定立即撤下

目前只是不能理解為何不可以加註舊店名呢?

像一般大眾在搜尋用餐心得的時候,第一時間也不會知道該店換名與否,搜尋之後才知道始末不是嗎?

以下是我的文章及店家在下方的回應,懇請指教,謝謝

http://obeywithnoreg.pixnet.net/blog/post/202910863#comment-3944888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也無妨礙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6 23:12

您好,單純的食記部會有妨礙名譽之問題。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2-20 07:28

這應該是他誤解商標法跟商標的意義,且店名如何並不涉及妨害名譽的情形,況且只是單純分享心得基本上要求必須把展店的來龍去脈詳細調查時在強人所難,再者擬的標題已經記載那原先為何,則可解釋為現在不是,據上,此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菜菜 103-10-22 13:15

先謝謝律師們幫忙解答!!

我是加盟主,是在創業博覽會上看到這家店,產品說真的,好吃,而且特殊當場就留了資料,也了解過合約內容,以及加盟金的部份,後來,我們覺得要在考慮看看,畢竟加盟金不便宜,期間,業者都有打來詢問我們的意願,在跟家人商量的結果下,我們也順利開業了!

目前已營運一年多,最近聽到新的分店開幕,但是加盟金卻是我們的三分之一不到,原本說好的技術轉,其實也只有一部分,請問律師們,這樣我們還有什麼權益嗎??

最讓我們在意的是加盟金的部份,比我們早開的分店,比我們便宜,我能理解,畢竟越來越多分店,名氣越來越大,後面加盟本來就吃虧,但是,我想知道,為什麼後面新開的店,卻是如此便宜的價格,對我們實在是很不公平,這樣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們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2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加盟契約已約定加盟金,除非對方願意就契約約定之價格合意調降,否則似無法違背契約之約定;或加盟契約有對您相關保障之條款,對方有所違背,可請求依契約規定之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法律上,除非是極跨張的案件(拿著石頭當鑽石賣),不然原則上加盟金多少是個別約定,依債的相對性原則,對方與其他加盟者的約定其實會被認為與你無關。

二、當然你可以跟他反應這件事,在其他的部分取得優惠(例如降一些物料成本),但這個部分要看對方同不同意了。

三、如果生意做得不錯有賺錢,可以考慮維持現況。

四、如果還有糾葛,原則上是要看加盟契約怎麼約定的,你可以拿著加盟契約找個律師聊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boy660129@yahoo.com.tw

阿甘 103-10-21 13:21

十到五年前 我加盟全家便利商店

全家開發人員林則賓介紹黃淑玲會計事務所

自成立企業社到註銷登記皆由事務所處理

每月匯款給黃淑玲的戶頭

怎料目前上班地 收到行政署強制執行扣月薪三分之一

當初錢都每個月繳給事務所

現在卻要我負擔20幾萬

我老闆還以為我是騙子之類的

請問有方法可以處理嗎

我實在沒有這些錢

月光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21: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行政機關送請執行之前會有很多前置程序,包含訴訟、通知或是開罰等,因此倘若您之前都沒有主張權益的話,現在已經很難救濟

2、倘若該事務所確實涉嫌不法,建議可以檢舉或是提起刑事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甘 103-10-23 17:48

本著相信總公司的立場

相對也相信總公司介紹的會計

反倒是所謂國稅局之類的來信

讓人懷疑是詐騙

所以家人收到此類信件

一律丟棄

因此流程中包含哪些

本人完全沒有接觸

國稅局放行不法會計

壓榨平民百姓

這些都合法 無言了

Jessie kuo 103-10-16 05:09

我原先在某加盟電信工作、因老闆要求我們請親朋好友填寫某4G網路申請表格並提供獎金給員工、我有兩位朋口頭授權給我填寫簽名~之後4G的業者發現有偽造資料(因為公司很多人申辦)所以提告~兩位朋友在電信警察局錄口供時表示未辦理未簽名、我就成了被告偽造文書、開了很多次偵查庭兩位朋友一次都沒來解釋,第一次在法庭準備程序我提出要求這兩位朋友再次出庭,請問如果兩位朋友一直不願意出庭、那我該怎麼辦?怎麼做?偽造文書罪會成立嗎?

 

*不好意思內容有點長、感謝律師們的耐心、請拜託救救我。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16 08:53

您好:

1.由於證人有到庭作證之義務,所以您既然已提出聲請傳喚此二位朋友,則他們就需要到庭作

   證,否則會被處罰鍰或被拘提到庭。

2.此二位證人若可證明當初確有授權予你申辦4G,則偽造文書就有可能不成立。

以上扼要回覆 謝謝

 您好:

如同何大律師所述

如您開庭後發現證人經合法傳喚仍不出庭

就要向法院聲請拘提證人到庭

另因交互詰問程序涉及法律專業

建議應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辦理為宜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103-09-28 12:05

請問:

我妹他有輕度智障領有身障手冊,在某一家電信加盟業,被辨了二十幾支的門號,以上消保官伸訴等待處理。

在他辨的二十幾支門號,大部分的電話都是說要看東西,更我妹借了雙證件,然後就先拿了空白的合約書叫我妹簽名,然後就會拿手機給我妹,但我妹都是拒絕的、並且說他不要辨門號,但是店員都更他說這個只是手機的代表號,就這樣這兩年被陸陸續續辨了二十幾支。

1:這樣算是詐欺嘛?

他們每次都說要看個東西,然後更我妹證了證件,然後拿空白合約書給我妹簽,一定要看到我妹簽名他們才肯還證件。

2:這樣算強制罪嘛?

他們還有兩筆門號是這樣,先更我妹證了雙證件,然後 拿去中華辨了兩支門號,但是我妹只有簽攜碼的合約書,我妹他也不知道那個是先去中華辨好的,然後才攜碼過去的,然後一個月後中華有寄帳單來才知道說,那個是在中華辨的然後才攜碼去遠×的

3:偽照文書成立嘛

這兩年多來,我妹把他辛苦打工賺來的一萬六、一萬七在加上政府的補助3500只留下坐公車的錢然後全部都拿去繳那些用不到的門號費,當下知道衝去店家詢問時,他們就推說看不出我妹有身心障礙,而且合約書都是親筆簽名的。看了那些合約書就讓人不爽,每支電話都要辨一堆加值服務,每支都要來個2轉3轉4g 可惡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的申請書上都有權利義務的記載,要主張詐欺有困難。

2、強制罪跟偽造文書等,必須看您的胞妹狀況,倘若沒有識別能力,遭對方利用,則可以成罪,不過倘若您的胞妹還可以打工,則恐有困難。

3、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您的胞妹的醫療紀錄,進行正式諮詢之後,判斷是否報警或是直接提起告訴。

more 103-09-24 21:03

律師您好:現在實在是心急如焚,六神無主,煩請律師幫忙!

我借朋友我的公司票,他有在存根處簽名(僅一字,如陳大助,僅簽助字),之前都正常入票款,但上禮拜他被抓入監,我的票開始陸續跳票,十六張,有七張無日期,但其中兩張已跳,我知道我有責任票據上金額支付的義務,但是,現在還有五張無日期的票,可以如何申請止付或主張無效嗎?執票人都是兇神惡煞,我很害怕,也怕他們去申請假扣押,但是我只是一個有貸款的超商加盟主,名下無財產,只有負債,每月有超商匯入的績效,這樣會被扣押嗎?還有,這樣的事情我有沒有辦法告對方什麼,至少有證明給超商我是被害的店還不至於被收回,或是我有什麼處置的方式自保呢?

麻煩各位律師高抬貴手幫忙解惑,大恩大德,感激不盡!

 盡快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至於假扣押的問題,現在法院審核假扣押比較嚴格

,如你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有出面面對問題,那法院准假扣押的機率就很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26條
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more 103-09-24 22:3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盡快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至於假扣押的問題,現在法院審核假扣押比較嚴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真的很感謝,再請問,您所說的儘速去法院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是針對那七張無日期的票還是全部都可以以此處理?還有是直接去法院提告即可嗎?還是需要準備什麼呢?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應記載事項之一,支票票面欠缺此項記載者,其支票無效,銀行基本上不會加以兌付,但要執票人或令友要處理此項欠缺應不太困難,拿橡皮日期章蓋上去即可,從而屆時票據債務人要主張支票原先並無此項發票年、月、日之支票應記載,恐怕難以證明。 

票據法第11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Vicky 103-09-19 09:09

您好,


債權問題請教如下:


有一自助洗衣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向本人招攬投資他們所經營的洗衣房業務,本人原有加盟經營該公司的一家自助洗衣店,在該公司招攬遊說下,經雙方同意,本人結束自助洗衣店營業,該公司亦同意以90萬元收回本人的自助洗衣店,該公司並將90萬元投資於其洗衣房業務,雙方訂立協議,其協議為期五年(自102年10月1日至107年11月1日止)。本人於契約成立時交清總金額新台幣90萬元整予該公司,該公司亦開立五年後到期之相對金額的工商本票乙紙予本人以做為債權擔保。契約中明訂該公司需分期按月支付本人所投資的金額,共為期60個月,每月金額為22,500(本金+利息)元整,並於每月1日以現金支付。惟迄今該公司除102年11月1日按時照實給付外,之後的各月份即不按契約條件於每月1日支付,自102年12月後即自行拖延至月底支付,並且未事先告知本人,其間經本人多方催討,方才付款。之後該公司又於103年1月未予支付款項,經本人再三催討,才於2月25日支付1月及2月的款項。而103年4月及8月,又未照實支付款項。本人每月皆去電催討,該公司多方推諉迄今仍未付款。本人與該公司訂立的契約條件,乃每月1日該公司完全付款之承諾;該公司卻未予以主動付款,屢次推諉並拒接電話,破壞協議。迄今亦仍未見該公司處理還款之具體回應,顯無付款誠意。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有方法可強制該公司依約還款或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需要寄出存證信函嗎?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9 15:34
您好,因本票到期日未到,建議您就逾期支付的金額聲請支付命令 以後定契約時記得要公證, 這樣可以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MORI 103-09-05 12:29

您好

我們是服飾業者,一直自己直營銷售,但經朋友介紹李姓婦人希望加盟我們,故特別設立協助他們成為品牌的加盟主.

後因大環境問題營業額出不來,加上加盟主生意與家庭難兼顧等等問題,加盟不到4個月即要求解約.期間並以我們商品不良,多為舊商品等理由惡意要求解約,並自行停止進貨與銷售行為.

我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呢??

要看你們簽訂的加盟合約內容對終止加盟事項如何約定,如未約定,那就要看終止是不是有歸責性,認定是不是因此有賠償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要看加盟契約怎麼約定,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

二、訴訟原則上是看證據的,先拿著加盟契約找個律師研究一下類似案件,再據以搜集證據,然後再決定是要訴訟還是和解

三、若是契約沒約定清楚,要檢討是否找個律師幫你審一下加盟契約,加一些保障你的條款。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梅梅 103-08-22 14:44
加盟便利商店一年 1.無法獲利 扣除基本人事費用等等,僅賺千元 與加盟前?保證每月賺取萬元有差距 2.問題未解決影響收益 店內商品改善,提及未改善 3.加盟辦法有欺騙之嫌 當初加盟前所保證賺取的金額有異議 況且店家可是所以加盟店業績最好的 都是如此狀態 要解約,但不知道寫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及該要注意的事項?

如要與加盟解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2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還是要先釐清,保證獲利是否為雙方約定的解除契約事由?倘若雙方沒有約定,則必須就依據詐欺行為主張撤銷契約。然詐欺行為需要提出相關事證證明。

2、倘若確實為解約事由,則只需要簡述符合契約的約定,依約主張解約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2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合理解約,還是要視合約之內容是否有保證獲利否則解除契約之條款,或是否有其他合理解約事由,建議攜帶契約律師諮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一、要視契約如何約定而論,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

二、交易原則上是不能保證獲利的(除非你有對方保證獲利的證據),是以若以虧損為由要求解約,這個空間會比較小。

三、宜拿著加盟契約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ㄚ瀟 103-08-06 01:26

你好  我有與朋友合資開洗車場

法律負責人是朋友    

當初是口頭上  說明 往後合作方向  並無白紙黑字寫契約

店面成立之後   關於店的營運決策   我所反對的營運方針  都被現場管理的朋友 自作主張的去執行  導致虧損  甚至會從公款裡面拿錢

還有自己去外面 用店的名義 掛招牌 開加盟店(沒付加盟金以及工程利益)

現在我要拆股  他說 公司沒錢付股權  請問  有甚麼辦法可以強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6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判斷您是否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雙方合夥之事實,及款項的證據。並依據證據判斷應該要如何發函要求對方處理退夥或是返還投資款。

2、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選定訴訟策略。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06 10:57

您好:因您未與對方未定有合夥期限,如僅有二人合夥時,無論對方是否同意,您依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六百九十二條得請求退夥,並依六百九十七、六百九十八、六百九十九條規定清算合夥財產、比例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因此對方不可拒絕您退夥,您可先進行資產清算,等清算出來再進行結清,並且簽立協議書,記載合夥人願意結束合夥關係,並記載相關的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即可。若對方執意不付股權,建議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ㄚ瀟 103-08-06 12:32

那請問  已經加盟出去的店家   加盟金  工程利益  可以追討嗎?

另外  關於  違反會議果 一人獨行的營運決策  造成的虧損  一定是共同承擔嗎

內容都有通訊軟體佐證  店面成立資金  有匯款單佐證

現在對方態度是  用公司資源再成立自己的店面  這樣的動作  可以求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7 10:3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您手頭上有的資料,倘若無法證明雙方有合夥關係,則主張退夥,一來可能有無法舉證的問題,二來,則不論其如何執行事務,都與您無關,您要就這部份主張權益,恐有困難。

2、且就您目前所述,倘若該合夥事業已經嚴重虧損了,則您主張退夥,非但無法取回款項,可能還必須要負擔債務,因此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證據之後尋正式諮詢,是以反還投資款方式或是合夥方式處理。

3、有關於加盟店的問題,還是會回歸你與對方的目前可以主張的權利義務為何判斷。

candy 103-07-26 09:52

我在6月跟一家雞蛋糕業者花了8萬加盟,並且簽約契約,因家中有事,無法繼續營業想頂讓,告知加盟者,對方確回答我契約裡有寫,不得頂讓,而且如果不營業,要把所有他給我的生財器具歸還,平常我的原物料也是要跟加盟商拿,我想請問這樣怎麼辦法解決?花了8萬,連生財器具都是他的,還不能頂讓,原物料也要跟他拿,真不懂我加盟是拿到什麼?

蘇子良 (馬克) 103-07-26 12:29

 您還是要詳閱契約內有無對您有利的約定,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一、要看加盟契約怎麼約定,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

二、原則上,如果把生財器具要由他沒收認定是違約金的性質則可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但是對方的做法可能會提出他在這個加盟上面花了多少成本,所以就算認定是違約金也沒有過高的問題。

三、若果還有疑問可拿著加盟契約找個律師討論一下,不同的加盟條件會有不同的效果。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Scott 103-07-25 09:23

您好,
我有一只加盟合約。因不堪虧損,想要提前解約
我會先跟總公司溝通,但若需要的走到訴訟。有下列問題想要確認 :
1. 合約規範,未經總公司許可,不可自行結束營業。否則會有5倍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為100萬)。請問有任何方法可以訴訟與結束營業同時進行(例如繳交一定保證金額)。不然訴訟期間拖太久,便失去提前解約之目的。

 

2. 提前解約訴訟,只能從合約無效的觀點進行嗎? (民法247-1)。有其他方法或法條嗎 ?

感恩...

Scott您好,

一、繼續性質之合約,應為終止契約而非解除契約

二、建議您先將契約律師審閱,會比自己檢閱較為周詳。

三、可以先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與總公司溝通終止契約。進入訴訟曠日廢時,平均一審是一年四個月。

四、可以嘗試主張情事變更條款,避免或降低違約金之給付: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5 09:5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確定違約自行結束營業之後,才會有給付違約金的問題,因此本來就是可以分別進行的。

2、詳細的權利義務仍必需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加盟契約作判斷,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關於你想與加盟店終止契約,柯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5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與總公司討論解約事宜,並視加盟合約有無規定賠償金之計算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一、有的人會先發制人搜證主張總公司違約,但這樣比較沒有誠信(笑)。

二、如果坦承自己違約,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但是這就變成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了,也有法官認為沒有過高而不減或是減一點點的,這種情況只能傾盡全力去降低傷害了。

三、違約金過高的酌減實務上有二種見解,一種是法官職權酌減,這是多數。第二種是你要舉證證明違約金過高,這是少數,但這樣的少數在成長中,你不會知道你會遇到那個法官。

四、若是自己的因素要結束合作關係,可考慮好好談談,要考慮對方損失及感受,才有坐下來談的可能。

五、不同的契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著加盟契約就近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小貓 103-07-23 19:58

您好!我最近碰到的問題如下:

我們近期要與加盟總部解約,總部的負責人先有在line裡面寫說原本簽約的本票50萬,因雙方是算未達共識所以要解約,所以不會跟我們收這50萬,後來到我們店裡講了一堆事情後,說解約前只需要把我們開店時購買的桌椅尾款,還有研磨咖啡機的尾款付完,就可以解約了,在這個同時,我要求他出示他當初向開元這間公司購買研磨咖啡機26萬元的憑證給我們看以證明我們的確也是用26萬跟加盟總部購買,總部負責人堅持他沒有義務要提供給我看,我回她說"那我怎麼知道你真的是用這個金額買進的,是否從中你也有賺我們的錢?"他還是堅持不提供且要我自己蒐證能購買到更便宜的證據;過了幾天後他跟他的配送司機說上周二是配送我們貨的最後一天(但我們還沒有解約,也就是說他如果真的提前停止配送,等於在我還沒解約前就斷我貨,依照這點他是否也違約在先呢?)後來電話溝通後他說他會一分一毫都跟我們算清楚,例如技術費甚麼的,我的問題來了,當初我們加盟他也是有付技術學習費10萬元,他還有甚麼資格跟名義跟我們討甚麼技術指導費,另外如果他隨便亂加名義要我們多付他錢,這樣合理嗎?如果我認為不合理,不支付,我會需要吃上官司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3 2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需視您所簽訂之加盟契約中是否有解約要件及違約條款。又若對方無正當理由虛立名目,可不予以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於對方請求若覺得不合理,則可以讓對方去提告,則爭執其金額,當然加盟契約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原則上解約的條件是要看你們的契約怎麼簽。

二、如果契約解約沒有特別約定則會回歸到民法規定。

三、若其中一方有可歸責事由,則需負賠償責任,的確是要舉證損害有多少。

四、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契約律師現場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cat 103-06-02 22:08

加盟超商有簽訂合作契約

4月份總部在未告知我的狀況下私自從我的經營獲利中扣除約五萬元

理由是:要我分擔總部提供給客戶購買商品禮卷的折扣

但當初簽訂的合約中並沒有約定這個部分,而我毫不知情

總部在扣款前,也沒有告知我,便直接扣掉我的錢不願返還

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侵占?

我可以怎樣要求總部把錢返還給我呢?

懇請幫忙!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2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扣除之金額,若屆期仍未返還,方有侵占之疑義,惟若您與加盟總部之加盟合約有約定該分擔金額,加盟總部即有正當原因扣除該金額,而無侵占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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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 103-05-15 11:53

您好,我們是香港外商公司,去年7月在臺灣設立第一家分公司及店面,主要販售國外的美髮用品及電氣,今年6月將參展加盟展,在展期中,我們會印宣傳單張做宣傳,內容主要是宣傳香港總公司的背景及所代理的產品介紹,請問這樣的宣傳單內容有需要向有關的政府機關單位做申請通報嗎?如果是在香港印制帶到臺灣又有什麼相關的規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內容未涉及到醫療廣告或誇大不實之問題的話,基本上尚無違法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注意廣告內容是否有和產品不相符或是誇大地方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注意相關廣告之內容,有無誇大不實之情形,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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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 103-05-05 14:11

我是剛進入房仲業不久的新人,目前在台北市一家知名的加盟店上班

公司秘書拿了一本履約保證書及本票出來要我簽名跟一位連帶保證人幫簽。履約保證是3萬元,本票是27萬元。

因為以往再別家公司上班都沒有遇過要簽本票

所以這部分有點怕怕的

聽主管說因為業務需碰到跟客戶收取訂金

且金額都是不少的數目 才會有簽本票的條約出來

 

PS。如果簽的話,那本票後面我要寫什麼呢?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5 14: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票日期是本票必要記載事項,若您未填寫,該張本票為無效本票,故若該張本票您無填寫發票日期,可加以影印之,以利日後您可提出證明當初您簽發為一無效本票;若您已填寫發票日期,可指名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使該張本票喪失流通性。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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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擔心本票遭挪作他用  最好要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以免其他第三人主張票據權利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iris 103-05-05 10:19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在民國九十六年的時候加盟一間連鎖早餐店,當時公司要求我簽一張三萬元的本票作為保證金,我當時也簽名蓋章了。
現在我和公司的合約到期了,也不再續約,要求公司將本票蓋作廢并寄還給我時,赫然發現寄來的本票上面簽名的部分不是我的字跡,連印章也不是我的私章,打電話去公司時,公司竟然表示反正這張本票已經作廢那其實我也不用擔心太多,又說本票只有三年效力,要我不用擔心我原本簽的那張會不會被他們拿來和我要錢。
不過我還是認為為什麼要偽造我的簽名呢?可以請律師們替我解答一下,如果我當初簽的本票已經過了三年期限,還會有效力嗎?或是我該為自己的權益怎麼做呢?至少我是認為公司偽造我的簽名很過分啊!!我有辦法對他們提出什麼法律訴訟嗎?

謝謝律師

小謝 103-04-24 23:10

本公司為加盟者,加盟主未盡義務卻要執行當初加盟簽約時所開立的本票,請問如何自保?

契約是彼此訂定的條款,兩者一旦簽約完成,將視同法律生效,彼此就得依約履行。所以在簽約之前,必須詳閱並了解契約書內容,如對條文稍有不慎,損失將難以彌補,建議你簽訂任何條約,最好請專業人士協助【專業律師或專業會計師為最佳】,以維護你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4-25 05:16

您好!若您未欠對方債務,可以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後對方即無法拿本票跟您要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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ㄘㄘ 103-04-21 19:59

我原本工作的地方是服飾店的加盟店,我朋友是正職,也可以算店長,我是工讀生

因為生意不好,老闆想收店

於4/11把經營權還給直營店

4/11當天直營店副理帶著業務+兩個店員到我們店裡進行最後盤點

當時他們只先盤現場總數量,共2266件商品

之後他們便跟我們報數量後說我跟我朋友可以先回去

我朋友說「那之後麻煩給我詳細的物品數量,衣服款式、size,跟我對盤」

副理那時說好

這後面的詳細盤點就是給接手的那兩位店員


到18號的時候,朋友跟我說,她事前有跟兩位店員說她過兩天會去店裡,順便對盤

誰知道當天店員說已經把覆盤表送回公司 

現在有少一些衣服,直營公司意思是要我們做出賠償

當然如果我們有找到這些不見的衣服,那就沒事了


我個人的問題是,你們兩個店員居然需要用到8天的時間來做盤點?

我們營業時間是早上11:00~晚上10:30,那兩天也夠了吧?

而在盤點期間,我跟朋友都不在場,那為什麼可以直接不跟我們對盤就把報表送出?

那我也可以懷疑,那些不見的衣服也許是你們的疏失導致被偷或者你們自己偷竊吧?

我跟朋友都不是很懂這方面的法律

問公司會計,她的說法是:「如果我們老闆不賠償直營的損失,就變成我跟我朋友承擔

畢竟4/11第一次盤點我們在現場,是我們沒對總數量的數字有所質問,當然他們可以說我們默認

那中間他們詳細盤點我們也不在現場,基本上如果有遺失我們的立場就是準備虧了」

想請問律師大大,我們是否真的要賠償直營店的損失?

有什麼辦法可以站得住腳?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6: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無相關賠償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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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103-04-18 17: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目前只有刷卡記錄,尚無法證明您所支付金額的用途為何,因此難以釐清事實.
您可能需要提出當天參展的證明、您所欲參加創業的相關書類等,或是是否有證人可以傳喚.

 

我有證人知道刷此筆金額的目的

有當初參展這家公司的本子內容有當初他寫加盟金方案這些內容

請問還有什麼能咼速讓對方還錢給我的辦法??拜託幫忙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8 1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還是建議您先發函過去,等對方回應,倘若對方均不理會,或是不願意處理,再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是依法起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5: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請求,是對方之回應,決定下一步行動。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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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103-04-18 16:42

您好:

因為在美容展加入微型創業,當時刷了一筆錢,但沒時間經營,也沒簽署任何合約文件,打電話去給公司想退加盟金,公司說當初跟我接洽不是公司員工,公司沒有開放加盟,經詢問公司意見,當初刷的錢是屬於提貨單費用,放在公司的款項,非加盟金,但公司沒有退費案件,故不願意退刷給我,只有轉單,但我沒合約為何是用轉單,不能退款嗎??謝謝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8 17: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建議您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返還,經對方拒絕之後,再依據對方的說法,再尋求司法途徑處理,否則您目前的證據太少,難以釐清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5: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返還款項,若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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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信 103-04-09 10:51

原由:

家人加盟一間烘培坊,加盟合約內容有提及甲方(總店)原物料漲價須提前通知乙方(加盟店),但甲方發一封文件說明因原物料上漲即日起調整進貨價格(漲價)。

 

合約上有提及若甲方違約,甲方應即退回乙方之加盟金。

 

請問甲方漲價的文件證明當證據,乙方是不是可請求甲方退回加盟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甲方有相關違約事由,可請求解約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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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信 103-04-09 11: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甲方有相關違約事由,可請求解約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 ... (恕刪)

您好:

        但家人收到文件後有電話聯繫總店並寄出存證信函。總店最後(當月)貨款沒有漲,想請問以當初甲方的漲價公文,可否說明甲方違約,請求甲方返回加盟金呢?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當月貨款沒有漲,甲方即無違約,且該通知亦可視為依合約規定提前通知漲價。若甲方無違約事由,您即無法請求返還加盟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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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有違約,除該函文之證據外,仍應審視加盟契約合約之全部內容,才能確立是否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無違反加盟契約,建議將加盟契約內容提出後,比較能夠確認有無違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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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璇 103-03-30 16:27

我想請問我男朋友於102年12月中旬左右在一間電腦維修門市上班,但至現在103年3月底了一直沒有給付薪資也沒有勞健保勞退等,公司是說剛開始先上課受訓,然後要通過考核後,會成立一家分店給男朋友當店長,但是上課受訓早已於103年2月中左右完成且於上課期間亦常常被叫去工廠幫忙,因為來不及出貨,上課受訓結束後於2月中開始已經開始在某店面輪班,且每天上班超過12小時外亦必須輪大夜班,而後來公司說他的考核月份在103年5月,亦表示說接下來一樣是屬於無薪工作狀態。後來問他為什麼要一直留在這間連基本福利都沒有的公司,他才說因為在2月中受訓結束時,公司有請他們簽一份合約,好像是什麼加盟合約書之類的,一簽就簽了五年如果違約要賠40萬,而且連本票的簽了。

請問:

1.上課受訓期間及受訓結束後輪班上班沒有薪資、勞健保是合法的嗎???

2.簽了這合約可以後悔嗎??如果違約一定要賠40萬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09 17: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提的問題都必須以您的男友就竟是要當店長,還是要加盟而定,且,必須先從雙方所簽立之合約來審視.

Brown 103-03-12 22:12

事情是這樣的,公司顧客退貨商品,他用全家店到店寄送到我們公司附近的全家便利超商,然後我們公司派人去拿,因為是0元商品,對方要我們出示簡訊,但因顧客填寫的那隻手機號碼已經停話,所以我們沒收到簡訊,但我們公司員工有出示相關證明,諸如:寄件人姓名、寄件人電話、收件人姓名、收件人電話,已足以證明該貨物為我司所有,但對方(疑似加盟老闆),還是不給領取,我們員工也告知他們該電話已經停話,無法收簡訊,對方老闆說那這樣你們很可疑,我們員工也說可以把身分證給他們影印當作資料留存,對方拒絕,我們員工還說,那現在叫警察來處理,對方一直說為甚麼要叫警察,最後還是不給領取該貨件,我們公司打算對該店提告,請問是算普通侵占還是業務侵占呢?

Brown您好,

按您所述,成立侵占罪可能性不大,應該是單純民事糾紛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0: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侵佔罪之構成要件為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本件您欲提告侵占,您必須證明對方有此所有意圖,若無法證明,似較類似民事糾紛,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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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地方不需要動用到刑事,只要搜集證據發一個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就有可能可以解決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yvonne 103-02-24 06:24

您好:

目前因為開放加盟,由於加盟者是在外縣市,無法配送食材,也想保留部分秘方不外傳

是想請問若秘方是以半成品的方式寄送,也就是秘方的主要原物料由總部先行調和,其他秘方原物料的比例則直接告知加盟主,由加盟主再進行第二次調和,請問總部在自行調和上須注意哪些事項,是否要向政府單位申請、檢驗或是需在包裝上標註內容物,若標註內容物又覺得這樣是否形同完全告知加盟主秘方的完整內容?

謝謝

Yvonne您好,

1. 商品標示法中的「商品標示」,是指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 、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2. 故倘若您的商品,未陳列販賣,是不用遵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

3. 另外,您可在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條款,避免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外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戴律師所言,若您要確保您們的權益,應於加盟契約把相關條件均訂明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於加盟契約中設計相關保密協定規範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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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麗 103-02-10 11:03

大概說明一下
小妹我家人加盟了一間連鎖點心烘焙小店
近三年了 因加盟總部辦事跟處理態度令家人們都很灰心
想說合約到期後不加盟了 想自己改名字自己繼續經營
如果只有招牌 名字 等等有商標的東西撤換掉 烘焙設備跟技術繼續使用
請問這會涉及到哪些觸法的事嗎??
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1: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的加盟契約如何約定,若有相關約定,您即有違約之可能,對方可向您主張違約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最直接的應該就是競業禁止條款  通常加盟企業的定型化契約都會約定   如果契約期間內或終止多少期間內不得從事  加盟  參與  相關業務行為  所以這部分你先確認契約如何簽立  2.注意不可使用相同商標  3.建議由第三人去進行主導新的業務  要證明有違反也比較困難些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您與對方之相關加盟契約如何約定,商標不可使用同一個,就新開店之負責人部分,亦請不相關之第三人擔任,比較不會有違約爭議等。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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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103-01-22 15:56

您好,小弟10月透過XX房屋加盟店購買一棟透天厝約40幾年老屋一,二共兩層主建物二層共30.11坪土地面積約21坪,前面過程從訂金,二次付款和尾款都已經交付到[履約保證專戶],動產契約書有特別註明:依空屋交屋,但問題來了,首先本來是要開心交屋的,但1/3號屋主未依歸定把屋內物品搬走,我透過仲介這樣還無法交屋,再來1/4號我請室內設計師來幫我看房子順便估價,結果發現主建物室內坪數不足一層少了約5坪兩層共約10坪,我當場就心涼了一半,土地坪數沒問題,再來又發現建物平面圖和室內設計師丈量出來的圖落差也很大,地政建物平面圖是長方形,室內設計師丈量出來的圖是梯形,我整個暈倒,之後急call仲介把圖給他看,並告知地政建物平面圖與實際物件不符坪數也短少了約10坪,再來我就請房仲去幫我處理,也告知如果覺得不信任室內設計師量出來的圖也可以請比較有公信單位來測量大致是這樣,我的狀況是房屋已經過戶在我名下,但還沒交屋,我全部的錢和尾款都繳清在[履約保證專戶]裡面,屋主沒辦法拿錢,代書房仲業者他們指定的,請房仲去幫我弄清楚,時間已經過了二個星期了,1/22房仲跟我約碰面告知時間久遠竣工圖已經調不到了,代書說這個情形要找地政單位重新丈量等於是不可能的,原因是地政不可能承認自己的錯誤而且態度很強硬這是代書說得,但我現在可以很確定,地政建物平面圖和實際主建物對不起來,有明顯有瑕疵,想請問,因為屋況有瑕疵要求解約,我要怎麼求償,權益才不會受損?

應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房屋有瑕疵還有不完全給付的情況,限期出面處理,之後才能進入訴訟主張對方有瑕疵擔保責任,要注意要盡快發函通知,並儘速處理,因為時效不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2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您應儘速向賣方已存證信函通知該瑕疵,並得向其請求對該屋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另外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規定及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仲介亦違背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須對您之損失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若賣方或仲介有惡意隱瞞之實,亦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1-22 18:40

 你先想清楚是要解約還是請求減少價金(依照短少坪數比例),

不管是哪一個,建議立即發函表示有瑕疵並在半年內提告,不然就喪失權益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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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 103-01-17 23:53

因為我是向一家廠商加盟借圖轉賣作網拍,但是廠商的圖片,我不知沒有跟原圖片製作人談使用權,害我拿我加盟廠商的圖片去作網拍,後來原圖片製作人發現來信說我侵權,這樣一但走上法律途徑,那我要怎樣處理,我是一開始相信廠商說可以借圖轉賣,而不是故意要拿原圖製作人來網拍故意侵權,這樣的話我會成為被告嗎?還是我加盟廠商才是被告,萬一要和解是否廠商應負起該責任呢?網路上圖片太多我只是找一家廠商借圖轉賣而已,實在無法得知誰是原圖作者,只相信廠商它說可以,我就執行刊登,請問一下這樣該如何釐清責任,還有萬一對方開口要大開和解金數目,是該和解還是上法院判決,煩請各位律師給於幫助,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8 1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您詢問過廠商可否使用相關圖片之證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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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Chen 103-07-21 10:09

律師你好~我也是跟他類似問題,也是經由廠商給的圖在facebook社交社團裡拍賣,但昨天有人說我盜用他的圖,我也道歉了,可想詢問廠商也找不人了…對方一直說要提告我…說我有貼圖犯賣產品就有侵權行為及肖像權了,想請問?找不到廠商人,想和解,道了歉,對方不原諒硬要使用提告,請問我該怎麼辦?急需求解

JILL 102-12-30 16:06

你好 我之前有加盟小吃店 雙方有簽立契約 之後因為業主一直調漲價錢 我就沒有用他們名義經營 也沒有跟他們叫貨 現在對方說我違約 依照契約約定要賠150萬元 這樣我一定要賠償

1.首先要看是否確實有違約行為 例如對方禁止你從事 參與 投資 相關行業 對方是否能夠證明 2.另外雖然契約基於自由意思下所簽立 原則上都會成立生效 但競業禁止條款 可考慮該條款是否規定過廣 沒有補償條款 主張約定無效 3.類似案件如果確實有於同地經營相同業務 實務上確實可能被認定有違約 4.違約金是否過高 法院會依職權審酌減輕 這部分你也可以主張一下

Jill您好,

一般提到競業禁止,必須具備三要件:

第一,涉及專業技術。第二, 期間要合理。第三,有代償措施。


倘若只是單純小吃店,則技術似乎沒有禁業禁止的必要。但詳細判斷,仍應仔細檢視您所訂立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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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 102-12-30 16:13

謝謝張律師 那對方如果提告我 我一定要提出嗎 對方是否可以直接扣押我的財產 還是叫我不能營業

回覆 JILL 的發言內容:

謝謝張律師 那對方如果提告我 我一定要提出嗎 對方是否可以直接扣押我的財產 還是叫我不 ... (恕刪)

1.對方加盟業主應該是會主張違反契約約定 訴訟上請求給付違約金 2.如果提出訴訟當事人是沒有一定要到 但如果不到可能會受到不利認定 對方可請求一造辯論判決 3.判決後對方就可以查你的財產 向法院聲請執行 原則上一審判後 可以假執行 4.或是等到整個案件確定 對方再聲請執行

對方有可能聲請假扣押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視您雙方之加盟契約如何約定,該契約條款有無顯失公平之問題,進而可主張無效。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條款,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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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 102-12-24 02:31

我想請問,我最近抓到老公外遇的事實想談離婚,我名下有一棟婚前就買的房子,但房子現在是有另外借貸給老公及我妹妹作生意,店的負責人是我妹,所以假設我們離婚會有相關的財務問題嗎?我應該是算負債的身份吧!店裡的任何文件都是以我妹的名義簽署,但是加盟店主之前有要我老公及妹妹簽本票,所以本票上有他們倆人的簽名,這樣關於店面部份會有什麼問題?

您好,您所謂的財務問題不知所指為何,但基本上你如果有去借貸,離婚之後當然還是債務人,但你可以先去收集或製造證據,證明你先生等人有欠你錢,這樣你才能追討.至於本票部分誰簽名就必須負責,與配偶無關.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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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買的,所以離婚房子不會列入夫妻財產來處理,至於其他生意上的債權債務,因為跟你無關,也不會因為離婚有什麼影響,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江江您好,

謹按您所述回覆您的問題:

一、先生外遇,得按民法第1052條要求裁判離婚。惟須注意時效的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二、房屋若為婚前所購,則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疇。但若您借貸是指設定抵押權,則債權聲請實行抵押權時,房屋會被列為求償範圍。

三、若聲請本票執行,債務人(按您所述為先生與妹妹)名下財產均有可能被列為求償範疇。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房子是您婚前所買,為婚前財產,不算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您可單獨保有之。就本票部份,簽名為您先生及其妹妹,亦與您無關。就離婚部分,若您有通姦證據,亦可提起刑事訴訟。且若您為離婚之無責配偶,亦可提起離婚之損害賠償贍養費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r.Moo 102-11-26 20:07

如同標題,個人的確想多賺些錢來提升家中經濟。與公司同事想加盟滷味店做生意。但我十分擔心被詐騙(因為是我同事提議的)。錢還沒交出去,我應該如何自保?請各位律師大人幫我解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預防則應訂明於契約,所以您應將您的條件約定於契約中,並將支出之款項均以書面記載,並由簽約人共同確認,始屬預防之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熊熊 102-09-24 23:06

想請教吳大律師有關個資法實務上運用的問題
電信業者未善盡督導責任造成直營門市或加盟店員工知法犯法且透過偽造文書手段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電信業者未查證個資是否被盜用就算了,還將被害人個資完全未告知及授權情況下提供討債公司催繳違約金至少6個月之電話費,以上部分法律觀念在您熱誠幫助下我已經吸收不少觀念, 這些都會運用於訴訟方面 ,非常感謝你
最後我想再度請教的是----
該公司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且催告函上還記載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欠費等資料,請問該公司濫用被害人資料;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規定呢?網路上有多人被害, 請問是否該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勝訴可能呢?而且違反個資法最高賠償二億元,是否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可能獲得該最高額賠償呢?如果個人求償可能會成功嗎?。

 

沒有幫到什麼,不用客氣

個資法的個人資料,應該是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基於某些原因,先合法蒐集或處理特定人的個人資料,但因該機 關違反了個資法相關規範,導致其管理的個人資料外流而遭他人不法利用等情況。如果你的朋友自始沒有使用該電信公司的服務,而是直接遭人盜用冒名,應該不屬於個資法的範疇。至於團體訴訟之勝率是不是比較高,還是牽涉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問題。

熊熊 102-09-25 11:21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吳大律師的回復 ,為了獲得訴訟勝利 ,所以想跟律師請教個資洩露之因果關係---討論前夕我們是否先思考電信業者取得被害人個資之過程及手段到底合不合法,所以我有以下見解不知是否正確,請指正-----

1.造成個資盜用原因,根本是電信業者對於員工疏於管理及監督造成員工膽大妄為違法亂紀行為 ,且員工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

2.依照主管機關NCC及公司作業規定:客戶申請門號必須提供雙證件正本供查驗 且歹徒提供的證件為影本, 員工便草率的配合歹徒偽造文書連申請書上帳單地址及連絡電話完全不是我那位朋友的住址及電話 惟一正確的資料只有戶籍地址而已。 所以受理門號申請之職員是否該負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名呢?

3.而且運用及蒐集個資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才能運用這在個資法裡頭有明確之規定, 該公司未查證個資是否為申請人所有就算了,更嚴重的是---使用個資未讓當事人知悉及同意,便將個資洩露給討債集團。

以上請問:該公司所蒐集之資料過程到底合不合法呢? 雖然不合法原因是員工不遵守公司及主管機關規定造成的,但是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讓員工違法蒐集個資,且提供無辜第三者資料給公司,最後造成個資被濫用及洩露的後果,請問兩者間無因果關係嗎?

 

 

 

 

 

我大概知道你對於該電信公司很感冒,所以對於該公司及相關職員都想究責,但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不過我真的建議,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逃亡而延宕或未開始,直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將該歹徒與共犯職員,與電信公司一起列為被告,前者主張侵權行為,後者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電信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者,更為簡單乾脆。

熊熊 102-09-29 07:14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以上回覆想再與你討論一下--因為本人朋友根本不是該公司債務人 ,所以該公司無權再以債權人身分將朋友個資移轉債權公司逼債不是嗎?且該公司到底依據哪一條法律對於債權之轉移可以不問是否真正具備債權債務關係就可以隨便移轉債權的呢?是否違憲了呢?

法律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利及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條法律等於逼所有無辜第三人走上絕路,如果電信公司擁有債權達好幾百萬,法律也允許討債公司及電信業者不分青紅皂白胡作非為逼債嗎?

因為個資法也是我攻擊武器之一,為贏得勝利可否提供此方面之法律供參考呢? 以上請問電信公司與討債公司之間爭議空間不是蠻大的嗎?

而且我還於網路上找到如此真實案例是否有共通之處提供討論--資料來源為網路,相關 內容照登如下

今年(2012)三月,金管會公佈了一件保險經紀公司違法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裁罰案件。但是,這些可以算是少數明確可以得知之案例。 第 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客戶書面同意,透過萬榮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電話行銷業務,金管會認定遠雄人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罰處新臺幣10萬元 罰鍰。至於第一保經與萬榮保經之行為,則被依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9條第25款之規定,各被罰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以上請教-----該案例與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案例有無類似之處----謝謝你的答覆

另外請教---- 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 :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

以上請問 電信業者應在主管機關監督下從事於營運行為, 且於民國96年主管機關NCC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聯合邀請電信業者召開--如何防範個資盜用的會議 --而且還決議通過---由警政署擬定計畫定期辦理身分證辨識訓練及技巧 且從開始執行本計畫至今已經有6年期間 該電信業者弊端還是層出不窮 網路上已經有多人哭訴--因為個資被電信業者職員及歹徒聯合盜用情事 甚至於被警方調查是否為詐騙集團共犯.

既然公司及員工都已經參加過警政署舉辦之--身分證辦織及個資防範訓練 ,6年期間個資盜用情形還是相當嚴重, 所以業者及員工根本是知法犯法 ,於核准客戶申請門號前夕理當依照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展開審核才對。

有關該法規定摘錄如下--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二、申請未達核配標準者。

三、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者。

以上請問該電信業者6年期間並未因參加訓練而降低個資盜用情事 ,因此合理懷疑該公司是否已經被犯罪集團滲透及利用。

所以請教律師 該電信業者營運上是否符合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已經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呢?

 

 

 

 

 

102-09-22 21:19

小妹加盟了某電信業者.因公司不當配貨跟要求下~小妹決定跟公司解約加盟

請問我還未簽解約同意書.業務有權力搬走店面的東西嗎?總公司有權力把我門市的加盟權利停掉嗎?小妹不簽解約是公司還有傭金尚未跟小妹算清楚~新品不良的手機公司也沒處理~在尚未簽約解約書時.小妹是否有權力使用加盟原本該有的系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終止事由可歸責於何方,且雙方到底有無終止合約之事由,由於您們當時有簽加盟契約,所以您們也應回歸契約內容來看,以免吃賠了夫人又折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以父為貴的思想,女性通常站在「賢內助」的角色,在男性背後,默默的支撐整個家庭,往往付出的勞力及心力比男性更多,但所有的光環多在男性身上。反觀廿一世紀,動輒看到女性出頭天,舉凡台灣的第一位女性副總統、美國的第一位女性參議長、台灣高等教育或國家考試女性通過的比例節節升高、法院雙方對峙的檢辯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常見清一色優秀女性同胞,在在的可以看得出,女性的世紀已然到來。

台灣的經濟環境,常會因特殊的政治氛圍而受到影響;再者,因台灣企業體質多為良莠不齊,公司治理觀念未能深耕,所有權經營權未能確實分離,公司常輪為大股東的私器,所以,即使是大型上巿櫃公司,也可能無預警的說倒就倒,就好比最近的力霸集團一般,造成普通平民小老百姓的就業權不保。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崛起的女性,有很多興起自為老闆的念頭。

   當一個女性要自己創業時,第一要想到的,就是「為什麼要創業」?「要做什麼行業」?「什麼行業才是適合自己的」?特別是生為一個小女子,有很多先天上的優勢,也有很多先天上的缺點,而且每個人的環境、特質及長處都不相同,創業的出發點也不相同。所以,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業,而且是有利可圖的行業、或者是對自己有意義的行業,應該是創業最初要考慮到的。

   當您確定好創業的理由及創業的行業時,您就要開始架構您創業的計劃,這個計劃應該包括您創業的具體方向及財務等規劃。目前,有很多政府或非營利單位(例如:青輔會或青創會)都會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對女性同胞應該會有不錯的助益。

   很多女性同胞的創業,常會遇見一些法律的問題,以下就列舉一些女性常見創業的行業,說明如下:

1. 從事餐飲行業

女性同胞創業的入門行業,可能就屬餐飲業為第一。「餐飲業」的門檻可大可小,或可以自創門號、從頭來;或可以用「加盟」的方式,作為創業的起跑點,也就是希望可以藉用別人的力量,早日成就自己。例如:近日因經濟不景氣,街上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的早餐店及咖啡簡餐店,比比皆是,很多都是以「加盟」的形式,掛上相同的招牌,希望藉由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很快可以打響自己的名號。

加盟」的好處,是可以用群聚的力量,由總部作統一的規劃、行銷及採購等,讓創業者在短期內即可上手,開始賺錢。因此,為了追求創業的成功,選擇好的「加盟主」,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目前,台灣盛行的「加盟」,並沒有一定的方式,有的需要先繳交定額的權利金、有的不用;有的規定要統一由總部作採購、有的則可以自己採買,莫衷一是。

所以,想要加入特定加盟體系的女性同胞,一定要先對那個加盟體系有深入的瞭解,也就是說,不僅是要先仔細看它的加盟條件、多多探聽其他加盟者的心得及加盟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而且,除了看對方提供的廣告DM及說明資料外,一定要「事前」請對方拿出日後您要簽的完整合約書,將合約條款一條一條的仔細閱讀。

常見的案例是,當一個想要加盟的人向加盟主要求先審閱合約時,加盟主常會以「總部規定要簽約時才可以提供、合約內容就和我提供給你的資料相同、我們的加盟者已有數百人,對合約內容都很滿意...」云云作藉口,而拒絕事前提供。而當要簽約時,加盟主會拿出一些美化過或簡單的DM作介紹,以轉移對合約的注意力,並說合約內容就是和DM一樣,而想要加盟的人常常看到合約艱深的法律用語就是一個頭兩個大,對態度和善的加盟主的天花亂墜的談話往往信以為真,而不疑有他,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了,應該不會騙我,所以,很多都是先簽了再說。

事實上,這種一時衝動就簽約的人,往往在開始要作時,才發現為何情況都與之前加盟主說的都不同?為何這個也要錢?那個也要錢?為何加盟總部賣得東西不見得比巿面上好,卻又比巿價貴?為何加盟主在未開始賺錢時,就要先收一堆權利金、設備費、材料費?於是,糾紛四起,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因此,聰明的女性同胞,當您想要「加盟」某行業時,您一定要先三思而後行,除了以上筆者提醒您要注意的事情以外,您還可以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看它所公布制式的「加盟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比較看看您想要加入的加盟體系合約是否有依公平會規定的內容,比較結果,可能十個會有九個避重就輕的只規定對加盟主有利的部分,而省略對您有利的部分。

所以,當您要創業時,一定要多作一些功課,停看聽,才可以發現對您真正有助益的加盟體系。

2.  從事跑單幫的行業:

所謂的「跑單幫」,就是從國外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此時,就要小心帶回來台灣的是仿冒品,有的國家在出海關抓到時,就會處以非常嚴重的處罰,而且,在台灣賣仿冒品也有嚴重的刑責。另外,有的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要小心有數量的限制,超過數量就要小心被處罰。

或有案例是在國外回台時,因行李眾多,被不知名的人暗藏毒品而不自知,最後竟然被海關查獲,卻百日莫辯,而被處以重刑,可能重達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在得不償失,應引以為戒!

再者,台灣雖然准許賣「水貨」,也就是自行自國外進口的真品,而非自台灣代理商處購得,但是,常見有號稱「水貨」的商品,其實也是仿冒品,而有觸法之嫌。另外,就算是真品,售後服務也常有問題,而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糾紛,不可不慎。

3.  從事美容健康食品的行業:

女性從事美容健康食品行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目前有很多組織很大、很有名的直銷公司,都是從事這方面的行業。

台灣對直銷公司,傳統上稱之為「老鼠會」,在社會上屬於比較負面的形象,就是以上限帶下限的方式,不斷擴大組織,昔日因為沒有很好的規範,所以產生很多糾紛,後來,公平會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杜絕這種糾紛,漸漸健全直銷行業。

所以,如果女性同胞想要用加入直銷公司的方式從事美容健康食品或其他行業,也應該如以上介紹的「加盟」行業一般,在加入時就要很小心的審閱相關的契約條款,並比對公平會就「直銷」方面的規定。如果,您要加入的直銷業的合約與公平會的規定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您就應該警覺,正派的直銷業應該會依照公平會的規定規範他的會員才對。

常見直銷公司在推銷其下限時,多是以三寸不爛之舌及讓人如痴如醉的案例,使常常心存幻想或心無定見的女性同胞,在衝動之下,就簽下終身後悔的賣身契。筆者就曾親自看到某大直銷公司對其新進會員進行訓練時,所有會員如被催眠般的被激勵得興奮得一起大吼大叫的場面,讓外人看見以為那些人是否中邪。但是,激情過後,真正能夠成功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媒體常見的成功案例並不是每個人都容易遇到。所以,事前多一些功課,再開始創業的腳步,對女性創業的人是多一分保障。

另外,女性同胞在從事美容健康等行業常會遇到的可能是代理的問題。例如,您如果認為某品牌的產品不錯,想要引進台灣,則要與該品牌談定在台代理的條件。

在談判代理時,主要爭取的,當然要以獨家代理為優先,另外,代理區域、時間、佣金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爭取條件。

再者,代理常見的爭議是該品牌商標權的爭議。或有代理商以自己名義登記代理品牌商標或中文商標,等到雙方代理關係結東後,因雙方無法達成商標移轉協定,而原品牌新代理商只能再創一個新品牌的案例。

女性同胞在代理產品時,應開發適當通路,以促銷其產品。當今科技發達時代,除了傳統的店舖外,網路及郵購都是越來越旺的通路,新時代的女性創業,一定不可忽略這個新興通路,但此新興通路常會遇到網路騙子,不可不慎。

4.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行業

選擇從事進出口貿易業的女強人也多有人在,筆者就認識許多從事高科技產業中古設備買賣的女強人,實在令人佩服。

在從事國際貿易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徵信」這件事。不管是要出口或進口,出口的人擔心貨出去了,如果收不到錢怎麼辦?進口的人則擔心,給了錢收不到貨怎麼辦?但對交易的對方,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深入瞭解的。

筆者常見到的是,很多國際詐騙案件,對方都是前一、二次信用良好得履約,等到了第三或四次大量下單或騙到錢之後,就音訊全無。運氣好的,可能還可以找到對方公司理論,只是路途遙遠、對方又對自己的貨或付款百般挑剔,一想到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打官司,而打官司費用律師費可能是天價,超過爭議款項甚多而沒有實益,於是就退卻三步。

一般進行國際貿易時,很多案例都是沒有簽訂正式的採購契約,而多以報價單或發票代替。事實上,一般國家大多承認報價單或發票也可以視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只是,這種報價單或發票的內容常常十分簡單,大多只具備「商業條款」,也就是只有記載採購標的、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但是,並沒有「法律條款」的規定,例如,每個國家對買賣關係的法律規定或有不同,而這項交易,到底應該適用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如果雙方對這項交易產生爭議時,到底應該由買方或賣方所在的法院管轄?因為這些法律條款雙方事前都沒有約定,所以,當爭議產生時,吃虧的一方常常想到要到對方國家去告,就十分頭痛,只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目前國際商會(ICC)有制定Incoterms 2010,是一般較具規模的國際貿易業者同意適用的法源。

國際貿易目前履約及付款對雙方較有保障的方式多是以銀行開的信用狀進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原契約分離獨立,就好比開支票一樣,原契約的交易條件是否達成與信用狀無關,銀行只需要按照信用狀上記載之條件審核,賣方能夠提供信用狀中所要求之文件,銀行即予付款,至於賣方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符合買方所要求並不在銀行審核範圍。例如:信用狀上會載明履約條件是要用FOB或其他,付款條件是要銀行看見提單或其他文件才可以付款,信用狀常約定以UCC 600(即「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的規定作為信用狀適用的法源,對國際貿易的雙方有較公平及完善的保障。

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您要作出口時,當然是先收到錢為贏,能夠用T/T先拿到全部貨款,當然要優先考慮,退而求其次,再考慮用信用狀的方式收款。反之,如果您要作進口,為免付了錢拿不到貨,您當然要爭取以信用狀付款,而且,最好是貨到買方指定的倉庫再付款,才是最有保障。

另外,近年來國際貿易常以在免稅天堂(例如:薩摩亞、英屬維京、馬紹爾以及香港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作為企業節稅的方式,因為該地政府對公司設立採文書審核,只需要繳納規費以及提供所需文件,許多免稅天堂不需要繳納任何賦稅,也不用作財報,僅須每年繳納一定規費即可,該地的銀行以及政府對在其地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之資料以及資金狀況多半採取保密政策,就算訴訟發生透過國家外交部函查,該等免稅天堂的政府或是銀行單位也不一定會將公司資料交付,對企業實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如果您的交易對象是在免稅天堂的公司,您就要小心有血本無歸的可能。所以,事前的徵信,或採取較有保障的付款或收款方式,才是女性創業的您,明智的作法。

女性創業問題多如牛毛,無法再此一一詳述,因篇幅有限,僅能提出以上常遇到之問題,希望可以對剛創業或已創業的您,有所幫助。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