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Ann 105-07-11 07:38
您好 先謝謝您願意閱讀我的訊息,辛苦了,謝謝您。 我們家是巷弄中的公寓,住戶不到20戶,管委是大家輪流當,收管理費做電梯維修用,15年來只成功召開兩次會議過。一樓大門前騎樓與大門內小塊空地有停車位,當初會議中超過2/3住戶同意停車位依照當時的權狀坪數大小與當時實際居住之住戶劃分,並列入會議記錄。會議後也在各停車位上放置各戶車牌號碼之牌子作為識別。 我家當初被分到2個機車停車位,而a家是套房沒分到停車位,當初a家是管委,討論停車位的會議記錄在他手上其他人沒有,現在a家把套房賣給b,b也是今年的管委,b認為當初分配不公平故直接把其重機停在我家停車位上,請b移走b不肯。 因應b說不公平,我們願意召開會議重新討論,但執行上有困難,想請教您: 若a不肯拿出當初的會議記錄,而現任管委b也不願召開會議,或是召開後人數不達法定規定而流會,還能如何處理呢? 備註1:b是鄰長兼流氓,其他住戶包括以前管委a都不願得罪b,且多數住戶是既得利益者(分配到更多更大車位,故不太願意重開會議討論。) 備註2: a是地主。本棟仍有一樓和地下室套房的家族產權。且一樓住戶門口空地。與大樓出入口緊鄰。亦被一樓租客長期獨霸使用空間 以上問題再煩請你指導,辛苦了,謝謝您的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1 09:18

您好,

 

1、若無任何資料或證人足以證明當時之分配約定,則對B難有請求之權利。

 

2、全體住戶仍可召開區權人會議做出決議,若連住戶本身都不願意召開,法院也無從強制

 

3、既然沒有會議記錄,亦有住戶不遵守決議內容,代表您可將車條放至其他空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TO CHI 105-07-10 22:10

事情是發生在5月9號 當天晚上11點20分左右 我下車抽完K菸 上車後坐在駕駛座 結果機警 騎過來盤查 說違規停車 要我出示證件 我把車稍微往裡面停一點 之後 交出K他命 回到派出所後 員警說 不會開毒駕 結果現在卻開了一張 吸食毒品駕車  請問這可以去申訴嗎 ?  

  1. 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該刑度立法院於100年11月8日已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2.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Wyeth 105-07-10 01:04
律師您好: 今日家門外的十字巷口發生事故,甲乙兩方互撞,波及到我方停在自家門口的汽車造成車損,甲方逆向行駛、乙方無照駕駛,有請交通員警到現場處理,甲乙雙方被各開一張逆向及無照罰單,在自行舉證的部分(照片)很明顯甲方的撞擊距離我方車子最近,本以為有誠意要處理,但甲方在事後發現四周無攝影機畫面及我無法提供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後開始反悔,甚至被交警誤導說我有可能違規停車,可提過失傷害的告訴,而開始反悔,但事實上我停的自家點並無紅線及任何違規,也並非是此次肇事的原因,這方面在交警的記錄下都非常清楚,我想詢問若無有利的影像畫面之下,是否可對甲方提出求償?舉證方面及法律上的相關程序,謝謝。 備註:有拿到事故三聯單及請原車行進行車損評估及後續保單申請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10 09:03

 1.甲方逆向行駛、乙方無照駕駛,顯然有過失,因而損害到你的車輛,你可以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要求甲乙二人連帶賠償維修費用甚至賠償車輛因此交易價值降低之價額。起訴之前,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或是委任律師發函也是可行方式之一。證據而言,不知當天是否有拍照存照,另外也請向警察申請初步判定表以及現場照片

2.如果你車輛停的位置有違反交通法規,確實對方可以主張與有過失,跟你主張損害賠償之抵銷甚至可以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如果確定你沒有過失,則不需擔心此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10 14: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提出民刑事告訴時,再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目前對於對方之請求與主張均可置之不理,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然可以對對方求償,至於對方之主張,頂多是過失相抵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yeth 105-07-10 01:03
律師您好: 今日家門外的十字巷口發生事故,甲乙兩方互撞,波及到我方停在自家門口的汽車造成車損,甲方逆向行駛、乙方無照駕駛,有請交通員警到現場處理,甲乙雙方被各開一張逆向及無照罰單,在自行舉證的部分(照片)很明顯甲方的撞擊距離我方車子最近,本以為有誠意要處理,但甲方在事後發現四周無攝影機畫面及我無法提供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後開始反悔,甚至被交警誤導說我有可能違規停車,可提過失傷害的告訴,而開始反悔,但事實上我停的自家點並無紅線及任何違規,也並非是此次肇事的原因,這方面在交警的記錄下都非常清楚,我想詢問若無有利的影像畫面之下,是否可對甲方提出求償?舉證方面及法律上的相關程序,謝謝。 備註:有拿到事故三聯單及請原車行進行車損評估及後續保單申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0 14: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提出民刑事告訴時,再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然可以對對方求償,至於對方之主張,頂多是過失相抵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TO CHI 105-07-08 23:11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5月9日的時候 因為停在紅線上 交警過來 盤查我

我當時跟她說我把車子開進去一點 然後下車後 她聞到很重的味道 

要我自己拿出來 我拿出k他命的盤子 給他 他們搜我的車 在警局的時候 他問我是甚麼時候吸食的  我是說 我當時停車以後 下車去抽的 抽完上車就被攔查了  但是我車子也沒移動了 過兩個月的時候收到一張紅單 說我吸食毒品後開車 這個可以去跟他申訴嗎?

黃國政 (Sam) 105-07-08 23:33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小悠 105-07-07 19:36

您好,本社區是像台南維觀大樓一樣,一個ㄇ字型的大樓

我們是住再正中間的G棟住戶2樓

大樓中間空出來地方就是兩邊測面住戶進出的「中庭」

大樓有管委會,沒有門禁,沒有合約定,沒有保全

只有一般的公寓管理費、設備維修之類的公告

事情是,1樓中庭住了4個住戶,其中一個住戶常帶一些非本棟社區的人來

停車,找他的朋友玩,大約五六個人,

4個住戶都各有種大量的花花草草樹木,並各自佔地為王

其中對面的住戶不滿每次中庭都塞的滿滿的車子

依照規定的確非本棟大樓的住戶不可以進來停車

但是他們私下找大樓管委,但非管委,是代理管委的人

4個住戶就+代管委商量好,要那個其中一戶的兒子不要帶不是大樓的人停車,並且他們找來工人把門重新重整,並且有打算換新的中庭大門鑰匙

但是問題來了

那代管管委,不給我們G棟大門鑰匙,她知道是「中庭共用」但是

他們私下商量好,就要准備換大門「還未換」有打算換,但不知道那一天,「也沒有和整個社區開會商量」,防外人進來,但我不是外人,我也是大樓住戶,我也有停車的權利,代管委卻不准我們停車再那邊,打算做好新門,不給我們鑰匙,趕出去,中庭空出來,只給這4個住戶,但沒有再規定合約之中有這條,深至他們私下達成協商只是口頭上的,並沒有簽名或是合約書印之類,

但是我們住戶如果要查水表是否漏水,或是裝鐵窗這些工程一定會要進入中庭,代管委說,如果要進入按中庭大門門鈴,可是我不是外人,再加上如果管委或代管委,人不在,出國2個月,有人要送瓦斯,修東西,裝東西,怎麼進中庭?

並且說有不滿找真正的管委,而我們家打電話管委,管委說:不知道代管委私下做這事情,會再了解狀況

管委還是有再管事,但是冒出來代管委,偶爾代理,但是她不確是不是代管委,一切都是她自己作主,也沒有經過社區同意,只是中庭的住戶合起來討論就決定,管制這樣,這樣算違犯嗎?

中庭這樣還算是共用嗎?

你好:

釐清中庭之產權及使用狀況,屬於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何種性質? 若屬於共用部分,則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規定或決議如何使用,若有,則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規約及決議。若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管委會可以維護共用部分,要研判是否係管委會所為之行為。 若都沒有,擅自將停車空間加裝門鎖禁止其他住戶停車,並據為己有,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竊占罪,民事上可以請求回復原狀、排除侵害或返還所有物。
Gorbo 105-07-07 14:50

在一次區權會中,停車位管理辦法由管委會提出,在區權會通過!!在規定中,有明文規定汽車格的後方可限停一輛機車!!此規定也送至區公所核備了!!

現在管委會想片面取消此規定!!要求汽車格的後方不准停車!

想請教各大律師,

停車場規定是在區權會上通過的~是否應屬於管委會與住戶協商後的約定???

但是現在管委會想在不經區權會或住戶同意,就取消住戶停車的權益.

這樣子是否合理與合法????

管委會提出的立足點是公共區域,管委會有權做任何決定....

你好: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定有明文。 先確認規約是否有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公社區停車事宜,若無,管委會要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為違反,否則管委會決議無效,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Tobe 105-07-06 10:23

律師先進 大家好

事由:6月初準備出門上班時,遇地下停車場閘門發生故障,影響出入問題,導致當日上班遲到,並請公司開立遲到扣薪損失證明,向管委會主委提出損害賠償,至今未得到消息。這部份,我能依據哪條法規行文給管委會及主管機關報備。

閘門不定時故障2年多前陸續有住戶反應過,駐點警衛也曾反應過,至今管委會遲遲未處理。

個人認知,這是屬於管委會疏失住宅大樓管理,例如:公共空間未開燈,燈光不足之下,不慎跌倒受傷,可追究是否當下燈光不足而影響行走。

感謝各律師解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6 10:46

您好,

 

1、社區之管理屬於私領域自治事項,主管機關通常不會過問。

 

2、您可以存證信函告知管委會,嗣後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ason 105-07-05 17:23
台中>>犯罪嫌疑犯(以下簡稱A),初犯,年齡38歲(30歲才念C大學,35歲才畢業),其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一類-癲癎,A疑有輕度智能障礙,其本身不知其心智狀態只有12歲,常在學校排迴散步或念書至深夜,至校管人員皆認識其許久......最近A看上校內有放了3年不曾有人移動的9輛破舊腳踏車,A在105/6/22中午1點在犯案前A有先連絡家扶中心人員表示想捐7台腳踏車(有手機通連記錄),家扶中心人員表示可派小貨車來載。A於是用螞蟻搬家的方式牽走(A不知此行為是偷竊),將其中8台腳踏車,聚在一起就在校門口的正右方,馬路紅線上,其中一台放在校內停車格,A在犯案時有癲癎發作的情形,A非常痛苦只記得"一直有一句話在耳邊>>"把它牽出來..把它牽出來".....期間其意識不清,處於夢遊狀態,A在夢中記得好像有跟一個人對話和使用油壓剪,後來A清醒後,坐在校內椅子上,連絡家扶中心人員,其人員表示明天上午可派人開車來載(有手機通連記錄),後來A被校警攔下來,並被帶到C大學教官室,正要寫自述書時,就被員警帶回警局作筆錄.....由於警方沒找到油壓剪,A一直說其不清楚犯案過程,警訊中一直問A油壓剪放在哪裏,問A如何使用云云....至A身心聚疲,又餓以冷,A說其餓了,員警B回答我也餓了,並不理A,B甚自逕將A上銬帶至居留所過夜,直到偵訊完,交保後傳
小擎 105-07-05 12:13

 

當初我們家向建商購買時的汽車車位證明,旁邊本就無設計機車車位 再加上當初建商說旁邊這塊空地是給我們使用的 ... 但前天管委會提出新劃機車車位,但是沒有提出劃設的位置 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投票通過了 ....  後來得知我們家旁汽車車位要新增機車車位 但此處若新增機車車位
出入容易刮傷我們家的汽車,但是副主委仍堅決要劃設 影響我們家車子進出動線 是否能要求取消停車位之劃設呢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與32條 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Q:請問規約是大樓自行訂定的嗎 ? 若出席人數未達2/3是否此項決議仍成立呢 ? 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Q:請問「;」紅色字是甚麼意思 ?

 

 


 

 

簡單說明一下,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很高(2/3出席,3/4同意),為避免經常無法做成決議的情形,才會規定當無法通過前一個門檻時可以用1/5的比例做成臨時決議,再將臨時決議送交各區權人表示意見,若區權人沒有在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那麼決議就有效。 當然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社區規約可以修改或否定這樣的方式,但若是規約照抄條文或是沒有規定排除法條規定的話,這仍是個有效的決議方式。 以上供參
kayu 105-07-04 01:46

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一般電梯公寓,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4戶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目前的苦惱是,這樣是不是可以去巿政府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了? 

或是無須變更(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

 

另外,機車位的部份,因為歸在公設區域,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讓每個人簽名,並未給產權,這是不是可以憑藉著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謝謝好心的律師, 我看法條看得很頭痛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0:02

您好,

 

1、只要能證明車位為何人所有,縱使未有第一次登記,其仍有事實上處分權,能排除他人之侵害、占有並自由處分那格車位。

 

2、可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是否能對違建停車格做第一次登記,讓住戶取得所有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yu 105-07-04 13:19

再次請問,當初建商給的地下室平面圖,有劃分停車位及機車位,也有每個人的簽名,這可以算是原始起造人(建商)核發之「車位使用權屬證明」嗎???? 這可以算是分管協議嗎?

因為舊公寓無管委會,大家意見很多,得先了解法律的規範才行,感謝大家

小貝 105-07-02 00:32

各位律師好~
小弟剛搬進目前所居住的社區B棟
該社區為AB兩棟一前門一後門
A棟離前門較近~B棟離後門較近
前後門與地下停車場包括電梯都必須使用大樓磁釦方可進出
今日晚上11點半原想出門買個消夜~後門卻無法開啟
詢問夜班管理員乃得知~管委會將限制住戶在晚上11點後由後門進出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既為本社區住戶~從那個門進出是否為我的權利與權益??
管委會得如此限定住戶嗎??

麻煩各為大律師替小弟解惑以維護個人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0:52

您好,

 

1、管委會可就社區公共事務及區域之管理做出決議,全體住戶都應遵守之。

 

2、如對管委會決議不服,可召開區權人大會推翻管委會之決議,或向法院訴請撤銷管委會之決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貝 105-07-02 01:15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陳律師

您說的管委會可就社區公共事務及區域之管理做出決議,全體住戶都應遵守之。

但前後門為公共空間是每戶居住人使用之權益正確嗎??

照這樣說管委會如果限定前門後門都不得進出...那住戶不就要整天從車道出門上班了??

抱歉~~我並不是想辯甚麼!!我只是想爭取我的進出自由

1、管委會可就社區公共事務及區域之管理做 ... (恕刪)

 

 

范順傑 105-06-30 06:37

本人為社區間內邊間左側有一畸形地(約12公尺,寬60-120不等),原為提供自有車及社區內鄰居停車使用,因前使用三角錐表示自有停車位,惟遭人匿名檢控佔有公有地,經查前揭土地為自有地號之一部,為維個人權益及聲譽擬公告週知,本人擬收回改土地使用權及如未經本人同意佔用將予以舉發佔用是否適宜?

另本人如於前揭土地目上放置三角錐或是其他物品,經人任意移動並於事後放回,其是否涉法...另可否於自有土地地面上標示為私人土地或標線等是否合宜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08:28

您好,

 

1、如土地為您所有,您可自由處分或禁止他人使用。

 

2、他人擅自移動三角錐之行為可能尚不構成任何犯罪,若經您禁止仍有人占有使用土地,則可能構成竊佔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原則上您可以收回自用,並排除他人的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6-27 20:51

請問如果一台外線汽車的右車頭撞到行使路肩的改裝三輪無牌車左後方

導致三輪車忘右前方衝出去 撞到路邊臨停紅線的汽車

三輪車駕駛的左腳被三輪車跟臨停車屁股夾斷了

這樣紅線臨停車會有肇責嗎

因為調解委員會當天

外線汽車保險人員說紅線臨停車有肇則

要一起負責賠償

停車保險人員說只會有罰單 不會有肇責

拒絕一起賠償

三輪車駕駛親人只針對外線汽車要求賠償

提出目前已經69歲的三輪車駕駛

要求10年的基本工資240萬 還有裝義肢 復健費來往計程車費 10年計算 加一加要求460萬不包含強制險給的100多萬

我已經非常有誠意要和解 詢問對方有什麼需求借好幾十萬錢 先付醫藥費 看護費 還買補品

三天兩頭關心慰問

可是無奈這樣高的金額 實在是不合理 我也負擔不起

我的保險表示這樣只能上法院談了.....真的很無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之請求並不合理,雖然未能達成和解,在訴訟上也能跟檢察官及法官陳明和解過程,並不一定一定會對您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21:17

違停的車輛若加重或獨立造成損害,確實可能應負肇事責任,但也只需依過失比例負責賠償即可,且賠償金額有一定的認定標準,並不是受害者片面提出的金額都需接受。

亮晶晶 105-06-27 10:34

您好:

      最近社區公告要停車場要裝etag,規定一車位只能登記一車號,但我有二輛車子輪流停,詢問總幹事,他回說,只能強制一台有登記的車子停車,若有第二台車請自行在外付費停車.我覺得很不合理,我又沒停在別人的車位上,我辛苦賺來的薪水再加上房貸所買來的車位,竟然不能自由使用我的車位.

      請問若社區強制我裝etag,且不讓我的車子進去停在我的停車位上,致損害我的權益,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先釐清規約對於停車位使用部分是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決議停車位使用之事項或規約是否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停車位管理事宜。另當初購買停車位時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或係獨立產權。 再來要判斷該公告是以何種依據作成,若已剝奪或不當限制你使用停車位,可以提起訴訟爭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1:17

您好,

 

1、因社區管委會之決議具有約束住戶之效果,若您對管委會決議不服,可召開區權人大會,由全體住戶表決推翻管委會之決議。

 

2、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管委會之決議,但除非決議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法院通常不會介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倘若管委會有不當限制停車位之使用,恐需向法院提起訴訟排除侵害,如管委會主張有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對於停車位使用之限制,則於訴訟中爭執其效力,再由法院個案認定之。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Gorbo 105-06-26 12:38

我們是新社區,有個機車停車位的問題。

就是建商所規劃的機車位,有些緊鄰消防栓。

機車停放不好停外,應該也影響到消防栓的使用。

猜想應該違背消防栓前不能有物品的規定吧~

請問一下,是否可強制請建商或管委會另外找地方規劃?(現在怕建商和管委會互踢責任規屬)

Gorbo 105-06-25 10:42

我的是剛成立不到半年的社區。

之前區權會對停車場管理辦法已通過,汽車位可停放機車,不限幾輛,只要在車格內即可。

最近管委會卻想要規定汽車位內,機車只能放在汽車頭前面。原先是規定機車只能停放汽車後面,不能超出停車格。想請問一下,汽車位是有權狀的,應該是屬於專有的。在專有區域內,如何放置汽車機車。只要不放雜物,應該都屬於住戶的權力吧~ 

現在是提案還沒有經區權表決。管委會如果這樣子規定(如果有區權會同意)的話,是否還是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專有產權,只要不違法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無權干涉。

2、倘若是工友持分約定專用,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使用之方式,不過倘若違反平等原則、不當限制等,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瑞比 105-06-24 10:45

想請教車禍理賠手續4月底車禍,6月初初判表出來

我方 涉嫌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對方 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時速40公里)

車禍後,我方保險公司即有和對方聯絡理賠事宜,但對方保險公司到初判表出來卻遲遲未和我聯絡。我方保險公司說責任肇事比是我7他3,但因為我被撞所以我車體損害比較嚴重,想請對方賠我那3%,我應該自己找對方去談理賠事宜嗎?還是我方保險公司會幫我談?因為第一次車禍很多事不懂,連強制險都不知道可以申請理賠...(但也過期了)。

請給我點方向,因為我的保險專員都叫我自己處理,但我完全沒頭緒...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4 11:47

您好,

 

1、若保險公司不願主動出面處理,可自行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通知保險公司人員一併到場。

 

2、可向保險公司之主管申訴,要求其派員協助處理車禍理賠協商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那又如何 105-06-24 01:05

本人於民國105年3月13日駕駛自用客車沿屏東縣高樹鄉光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光復路與產業路交岔口時看左方車輛還有一段車距 慢慢駛出車道時聽到一段很長剎車聲就 與對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當下 我就判定對方超速 我也疏於注意對方車輛才會發生交通事故 當下兩人都有下車察看  我看對方外表也無受傷跡象 就與對方討論雙方都有過失  私下和解 不須報警 (因為我趕時間) 所以才提議  討論完對方答應 我就駛離現場  後方車輛 也就第三者發現我離開 以為我肇事逃逸就報警 事隔一小時警方來我家找我也坦承車輛是我開的 有發生交通事故 就被帶回做筆錄 一到警局 對方就去驗傷提告傷害 做完筆錄 警方要我跟對方和解 還說我肇事逃逸 當下我也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警方也有第三方行車紀錄器 當時我人有下車 並沒有馬上離開為甚麼會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也是事後到警局完隔一個多小時才去驗傷  我就想說 算了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跟對方和解也沒想那麼多隔一個月開庭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肇事逃逸 問我認不認罪  我不認罪  檢察官就拿當時在警局做筆錄的紀錄給我看  說我發生交通事故時 沒有停車 直接駛離 也不管對方有無受傷  我當下傻眼 我人有下車 還跟對方講話 為甚麼筆錄會變這樣 檢察官 還說我有壓指印 指印是我押得為甚麼會錯 事實我人在現場 我明明無罪 卻要說成自己有罪這根本不合乎常理  但我不承認我做筆錄時我有說過 我沒停車  直接駛離 我還跟檢察官說我有堤供行車紀錄器證明 第三方也有行車紀錄器可證明我人當時在場  檢察官還反問我行車紀錄器呢  我就回說 交給警方了  警方沒提供給你們嗎? 檢察官回說 沒有 他們會查 就結束了  事隔一個半月 法院來信說傷害部分和解 對方撤告 肇事逃逸方面 罪證不足 不起訴  我隔天就拿罰單到監理站去銷罰單 監理站就回說要寫陳情異議書跟法院不起訴單據要寄回原單位開單警局銷單  事隔一個月 監理站回信說要我繳交罰款7800元 吊銷駕駛執照3年同時製開道安講習通知單 我的疑問是 法院都判我無罪了 為什麼我還要繳罰款 吊銷駕照3年 這問題是錯在哪???我很疑惑  我低收入戶工作需要駕照吊銷了我怎麼工作 妻小怎麼生活  煩請律師們幫我解疑惑  謝謝

你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時,刑罰優先,但處罰目的不相同之行政罰仍然可以裁處。不起訴處分後,裁處機關仍然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 若不服裁決之罰鍰及吊銷駕照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於收受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Ai1109 105-06-22 23:03
昨日,在停車擦撞一輛自用車,報案處理後,賠償也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但對方告知我,他因是業務關係需要有代步車,所以要求我們必須補償他烤漆維修期間租車費用!請問這個部分我們可以拒絕或有其他解決方案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3 00:11

您好,

 

1、應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2、業務工作性質並不當然必須要有車,所以對方要求租車費用與本次車禍事故並無關聯性與必要性,但對方可要求合理之交通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