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認罪協商去主張,若法官同意則可以先與檢察官協商,建議委由辯護人為您辯護,以期在這一審級即解決此官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所以,重罪反而是不能認罪協商,本件當然有認罪協商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弟我 在 某天 從巷子 右轉 進入某大馬路 但是 (從巷子出來 是逆向)
然後右轉後 後面有台機車急煞摔倒 但是我並無擦撞到他 但是他車速過快才會摔倒 這是我個人的觀點 然後 他 摔車後立即起身 並且有路人 上前去幫忙抬起機車 我當下也因為覺得 我沒有碰到他 所以並沒有停車去看他這樣 之後一個月 就收到 公共危險罪的 單子 要我去到案說明 偵辦人員說 我這樣有涉及 肇事逃逸之嫌 還有 過失傷人 雖然 偵辦人員說 和解就沒事了
我想請教律師的是:
第1:公共危險罪 我是不是 一定會成立 ..(我當下是認為 我沒有碰撞到他 而且他又立即起身 想說 無大礙 才沒有停車 去了解) 這樣法院 會如何解讀??
第2:偵辦人員說我 從那個巷子 右轉出 大馬路 是逆向的 是我的錯
但是 "我並無碰撞到他的機車" 這樣我構成 傷害罪嗎 還有連帶肇事逃逸



本案依您所述同時涉及公共危險罪及過失傷害罪,有關過失傷害罪部分,為告訴乃論,故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則此部分的刑事訴訟程序即告終結,另外就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刑事責任部分,非為告訴乃論之罪,該部分的刑事訴訟程序並無法因該受傷之被害人不再追究即可停止追訴而終結,但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還是有助於您後續爭取緩起訴處分。
據此本案建議您或許可以思考是否朝協商和解方式爭取緩起訴處分來進行,畢竟在概念上緩起訴處分等同於不起訴處分,不致造成您留有法院刑事紀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請教各位律師,敝人的祖父於去年9月與人發生擦撞,當下祖母下車察看,對方雖有受傷但無深究,是以祖父母未留下姓名電話隨即離去,嗣後接獲警局通知才到警局和解,並且已與對方達成和解。之後接到檢察官傳喚說祖父因無留置現場通報救獲,且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將姓名及聯絡資料留予對方即逃離現場,並於今年1月收到起訴書。敝人曉得肇事遺棄罪係非告訴乃論罪,與和解部分無涉。主要想請教以下幾點:1、收到起訴書之後是否只有等待一審開庭一途?能否向檢察官聲請不起訴或緩起訴?如能聲請應如何為之?2、若確實進入一審,被判刑的機會大不大?敝人明白祖父有錯在先,但祖父75高齡如今卻有面臨刑責之虞,實在於心不忍,還望各位律師不吝賜教,感激不盡。




情況描述:
本身為經營女性Spa小型企業,運作正常,且正面發展中。
而企業發展行銷管道之一,使用FB粉絲團。
昨日1/25,因企業粉絲團系統整理時,無意間得知一名毫無關係之個人(男性。本公司顧客群,完全以女性為主),張貼一張照片,其照面內容為一篇文章,文章影射本公司『缺乏知識』、『迷信不只是無知』(...完全不懂意圖為何?),並且使用標簽,標記本公司。
而此文章刊登於2013/11/14。
此日至今,本單位也大量行銷曝光近20多萬次(這些全是得實質金錢花費得來的)。昨日得知此事,實在無法接受。若是本企業之客戶,若為我們服務不周,引發客訴紛爭,恐怕此刻不會來此發表文章,並且我們自身應該檢討。但,此人竟然只是因為經過本公司樓下(因為觀看他個人FB時,竟然僅僅出遊狀態,頻頻打卡),使用FB進行無明確目的的商業打擊。故我方不打算輕易饒恕。
本公司重視網路評價,如履薄冰,竟被無緣無故,無冤無仇的攻擊。無法接受。
因此前來此網站,尋求協助。
法律需求:
1.想了解,如何與律師接觸洽談此事。(想了解,律師是否有意願?其費用與流程想法)
2.想要求此人賠償本公司之11/14~至今的商業比例損失,實質金錢!
3.還有什麼細節,會引想這些期待結果?
其他:
本公司位於臺北,懇請位於北市之律師事務所接觸。



事情是這樣
但遲遲沒繳出分期款項
中間甚至還變賣了分期的機車
距離到現在 已經一年多
當中分期公司已經有寄傳票到家中
但我因為跟家裡的人鬧的不愉快而搬出家裡
也沒和家人聯絡
中間我也生了小孩 直到生產完事情爆發才主動連絡家人
家人才跟我提起有收到法院傳票
但聯絡不到我
可是我的家人跟我說的時候早已超過五天
後面我主動打了電話給分期公司
跟她說明整個事件
她只說聯絡不到我
所以案件已交由法院以通緝罪名找人
所以在那之前警察也上門找過我
這樣代表我被通緝了嗎?
我?不好意思 我真的很有心想和她和解
當時電話她只給我兩個方案
一個就是一次付清 兩天內 給八萬八 其餘金額不另外追究
一個是分兩到三期 但頭款需付五萬元
但是一下子我真的沒辦法湊出這麼大筆數目
我自己在家帶小孩沒收入
只靠男朋友一個人出門賺錢
每個月除了房租 小孩開銷 生活開銷 就足以打平了
後面因為湊不出款項
分期公司就傳了封簡訊
上面寫著
與債權一案屢次失約未繳 公司將取消所有對你優惠方案
重新以利息20計算
我想問
這樣還會收到傳票開庭嗎 ?
假如上法院我還會有和解機會嗎 ?
如果他們提告成功 我會被關嗎 ?
我不能被關 我還有剛出生的小孩要養
可以告訴我怎麼做才好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於12/8開車與一位騎乘機車的50歲婦人發生擦撞,對方受傷,他的職業是"挽臉"。之前電話中對方一直強調他的膝蓋韌帶斷裂,神經受損,但今天1/23去調解委員會,他是能行走的,而他出示的醫療證明僅記載"左手腕,右膝蓋十字韌帶挫傷"。至事發隔天開始對方都是去中醫看一次$600的自費膏藥,到現在已看了約3萬元的費用,有請他轉為看健保,如此強制險也能支付,但對方堅持看自費,說健保的膏藥好的慢,且還仍需要繼續看下去,也宣稱至今都無法工作,要求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共12萬,後來調解願意降為7萬。 我想請問律師,這樣的金額合理嗎? 對方已提告,若他持續看自費,法官判賠我應該要理賠全額自費費用嗎?這樣刑事加民事對我是否更不利?該和解嗎?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小妹我在16號跟網拍賣家購物~使用7-11貨到付款方式
17號凌晨在賣家寄出確認信件前.在評價以聲明的方式告知他們因故不買!請他們幫我取消!
賣家回覆我說在下標後他們就馬上寄出了~所以來不及取消了!
我告知賣家"如果已寄出的話我願意負擔運費的60元..並請他們給我查貨號碼"
賣家回覆我說~不取貨被退回的話運費不是60元那麼簡單~要付200元!不付指定金額的話會寄存證信函給我.
在幾次催促之下賣家終於在21號給我查貨號碼
我打電話向7-11查證~他說賣家20號才將物品送至他們那邊~21號才會寄出給我!
請問律師~
我17號已在公共版面上聲明我要取消交易~但是賣家撒謊並硬是把物品寄出強迫消費~並欲索取超額款項..這樣子到底該怎麼辦?
謝謝解惑~






因個性不合於102年7月23日與前妻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育有1子(100年3月11日生),
我跟前妻都非常的愛孩子 前妻表示一定要孩子跟著她。
離婚協議書上因草率同意了前妻寫下的內容(必須支付小孩的費用,直到小孩有謀生能力,每個月兩萬元整 父親有探視權力)
,因雙方皆無任何法律常識所訂下的契約。事發後102年8月,9月有依約將每月兩萬元匯入前妻指定戶頭,
10月時因自身家庭變化而造成支付上的困難,有同母親找我前妻到我父母親住處口頭協議將此費用改為1萬元(用來支付小孩的學費(因前妻工作的關係
無法長時間顧小孩 以致於送到私立幼兒班就學))。事隔半月,前妻表示因工作無能力繼續照料小孩的生活起居,
希望將小孩寄居在我父母家給我父母親照顧(母親無工作於家中管事),學校轉於我父母親家附近的私立幼兒園,學費依然是由我支出。
且口頭協商要將監護權變更給我。同意後我找她訂定契約,前妻藉由工作繁忙無法抽空為由,告知我將訂定契約之事宜延期到12月初,
因我體諒她工作繁忙並同意,12月初時我再度連絡她,她卻反口表示:我朋友說不用把監護權給你。為由拒絕訂定契約。
過了兩天後因在電話中跟我妹妹起了口頭爭執,負氣將孩子從我爸媽住處帶回也把孩子轉學。
接著又向板橋法扶分會申請扶助(扶助律師:陸正義),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告我102年10月起並未依約給付兩萬元整的差額。
在我收到她寄的存證信函後我也多次跟她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有保存相關對話紀錄)詳述我的經濟狀況並商量如當初改約一萬並訂定合約,她態度強硬表示依約寫兩萬,私下通融我給付一萬,
等我有能力在給付約上的兩萬。(我無法妥協是因私下通融的並無法律效溢萬一哪天她又翻臉追討那我就積欠她一筆鉅額了)
如今板橋地方法院已寄送家事法庭通知書調解種類。給我。因自身法律常識不足。整個過程又倍感無奈 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我想問的問題是 1.這流程下來法院會不考量我經濟狀況而依離婚協議書上的判我應付還是有其他可能性)
2.小孩子的監護權是否我有空間去爭取(因考量到她經濟狀況不好及她母親也無力全心照顧小孩)
補充:離婚後我也時常想探望小孩但常常被前妻刁難(不是說沒空就是不回應),少數幾次探望到小孩甚至帶回家探望父母時對小孩疼愛有加,孩子也非常想念我。
除了依約給付的金額外平時也時常花費在小孩身上(比如收到前妻通知小孩感冒就醫的費用等)
補充:我前妻家的經濟狀況不好 無不動產 單親(我前妻爸媽在她國中時已離婚),她家全戶成員及資產收入她媽媽(成衣廠工作 月薪:20,000)我前妻(耳鼻喉科診所助理25,000)
資產(價值10,000機車一輛) 我家經濟狀況:父母與弟妹在外租房(父在塑膠工廠擔任幹部 月薪:60,000 母:家管(無收入) 妹:中醫診所助理 月薪:25,000 弟:在學)/
我與奶奶及叔叔同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子只有我有收入(運輸 月薪45,000上下)家中由經濟我負擔(包含奶奶 叔叔 生活起居 水電瓦斯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異議可以先不附理由提起之,重點在於應於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提出異議後,即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開庭審理,屆時您們即應進行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故依法聲明異議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只須將您聲明異議之範圍係為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加以說明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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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跟前夫在102/12/12日協議登記離婚(已到戶政登記完成)然而在婚姻存在關係時有車貸部分,保證人是我而車主名字是前夫!那我想請問一下前夫在今年的1/11號自殺過世,那車貸部分保證人是我,我該怎麼做呢?因小孩全部歸我監護權也在我這,也更改我的姓那小孩也需辦拋棄嗎?須到哪裡辦呢?我前夫住雲林,而我和小孩皆住台中!我和妹妹一起扶養2個小孩1個快6歲1個剛滿4歲也有去辦中低收,里幹事說算可以過幫我送件了!請問我該怎麼做車貸銀行才不會找我償還?因為我真的無力償還這比約6-70萬的車貸金額!之前還未離婚友跟車貸銀行要求要更換保證人但他們態度強硬不肯更換,我和我前夫都有打電話告知,銀行堅持不肯!請律師們幫幫忙告知我該怎麼做好嗎??謝謝!!


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新修訂民法第1148條,將原本「法定概括繼承制度」改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或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而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主動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所以目前關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有限度之責任,是依現行法限定繼承無庸再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意思表示(目前法院已沒有所謂限定繼承事件),但須依法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有關車貸部分之欠款,若被繼承人並沒有遺留遺產者,則依前述「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依法即無須負擔任何清償責任,惟債權人仍可依照連帶保證之關係對於保證人請求負擔清償責任(此部分清償責任與繼承事實發生與否無關)。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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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近期我在燦坤網路商城同時間買了兩筆商品,一個是電視另一個是網路分享器,因為本人不使用信用卡,跟母親借卡使用,發生了兩個狀況。第一個狀況,網路分享器隔一天就準備好出貨,但是電視卻沒有,隔了兩天網路分享器寄過來了,可是電視還是沒消沒息,就在當天的晚上商城傳了mail進來說因為信用卡不是本人所以取消交易,那不是很奇怪嗎? 網路分享器也不是我本人的信用卡卻可以交易,那沒關係!!我用我媽身分來加入會員,這樣因該可以使用了吧。第二個狀況來了,我要買的電視已經不在他的商城裡面了,這就讓我火大了,給我感覺好像是被欺騙,我想了解這樣的狀況商城是不是觸法了??如果因為信用卡不是本人為什麼不在隔一天就通知或者是可以打電話來跟我核對資料等等...。狀況大致上是這樣,希望能夠了解一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您應儘速向賣方已存證信函通知該瑕疵,並得向其請求對該屋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及其他相關損害賠償。另外就仲介部分,依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規定及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仲介亦違背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須對您之損失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若賣方或仲介有惡意隱瞞之實,如:不動現況說明書中未告知之情形,亦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律師,你好
我在網上PO文說人家壞話,對方提告,但已私下和解,接下來....
(1) 警察約了1天,要約談我(甲方)做筆錄,我知道自己犯錯了,於是事先找了對方(乙方,受害者)賠不是,對方在電話中原諒了我。並跟我說,對警察在正式約談你那天,你(甲)現場打一通電話給我(乙),我會跟警察說要撤告。但撤告是不是他本人也要去現場呢?
(2) 約談日期還沒到,我若日後去了警局做筆錄,除了承認是我PO文之外,其余的問話,我可以保持緘默權嗎?(因PO文內容是事實,若警察問我是不是亂造謠,我若回答是"事實",恐又會造成對方另一次的傷害,搞不好他反轉心意,變成又要告了...接下去那就沒完沒了)我們雙方都不想把事件再擴大下去。而且做完筆錄,他也準備要撤告。

,我在同一天上架的幾樣朋友從日本帶回的藥妝物品,
其中一樣已於11月接收衛生局約談並已於上禮拜五收到需繳內罰款$30000,
但在上禮拜五同時又接到調查局來電指稱我賣的商品已違反藥事法,請我到案說明,而今天我也帶了衛生局的判決罰款單前去說明,說明後我也詢問我因不懂法規才會觸法,在同一時間的販賣行為請求是否的減輕罪罰,而後,調查局的專員聽到後也覺得真是擾民!但專員也說明此案只是通知我前去陳述事實,案子會再移交給地檢署檢察官審理,
那請問移交回地檢署,需要多少時間呢??因為已因此件事請了好多假,實在很怕因此工作不保!
另外,調查局專員說最壞的情況會處以罰金,看能不能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請問若是緩起訴就不用繳罰金嗎??
還有這種案件的流程大約是怎麼樣??跑完地檢署後判決就會確定嗎??還是還要再到法院??另外,我爬文看到有些網友在地檢署檢察庭中檢察官會問是要拘役或罰金,那是代表地檢署檢察官會於我去開庭完就告訴我判決結果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