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你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章「利用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81&guid=f6c730d7-aad6-4ec1-a16a-4cff157e6582&lang=zh-tw
利用P2P軟體傳輸檔案時,將同時涉及重製權(下載)及公開傳輸權(上傳)的行為,即使上傳檔案之動作非其所能控制,且可能只傳輸檔案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在此等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相當有限之情況下,該共同完成傳輸之網友即可能已觸犯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只要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即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
我在露天拍賣 替人從淘寶代購3C產品(確定為大陸官方正品,有防偽雷射標籤), 此產品大陸官方有授權台灣的公司代理 有以下一些問題想請教:
1.這樣的代購是否有侵犯台灣代理公司的任何權利或違法的情況(我的賣場沒有任何台灣官方的圖片,也明確指出我是從大陸代購過來,沒有意圖混淆為台灣代理產品)??
2.淘寶代購後大陸賣家從海運寄出再由貨運寄到我這,這樣有違法走私的問題嗎(大陸賣家沒開發票,但有一張銷售證明出貨憑據)??
3.最近我的賣場被檢舉有侵犯商標權的問題,可是我查過網路上的資料,代購的行為應該算平行輸入品,除了有著作權之商品(CD.DVD等)有違法的情況外,3C產品會有此問題嗎?(3C內建的系統軟體是否有著作權保護?)
4.承上題,因為檢舉者是台灣代理公司,倘若我沒違法,他之後仍不停檢舉我的話,意圖使我不能繼續代購的話,我能以違反公平交易法或任何法規去控告他嗎?(另外如果我沒有違法,露天拍賣仍強行將我停權,我能以哪一條法條去申訴或控告露天拍賣與否?)
5.因為是代購,匯率換算上多少會有些差距,因此如果我從代購行為中有獲取些微的利潤,是否會有逃漏稅或其他相關的違法問題?
最近被這些瑣事纏身,希望能一次釐清所有問題,所以問題有點多,希望律師您能不厭其煩的逐條回答,感激不盡 謝謝!!

律師您好:
我在露天拍賣 替人從淘寶代購3C產品(確定為大陸官方正品,有防偽雷射標籤), 此產品大陸官方有授權台灣的公司代理 有以下一些問題想請教:
1.這樣的代購是否有侵犯台灣代理公司的任何權利或違法的情況(我的賣場沒有任何台灣官方的圖片,也明確指出我是從大陸代購過來,沒有意圖混淆為台灣代理產品)??
2.淘寶代購後大陸賣家從海運寄出再由貨運寄到我這,這樣有違法走私的問題嗎(大陸賣家沒開發票,但有一張銷售證明出貨憑據)??
3.最近我的賣場被檢舉有侵犯商標權的問題,可是我查過網路上的資料,代購的行為應該算平行輸入品,除了有著作權之商品(CD.DVD等)有違法的情況外,3C產品會有此問題嗎?(3C內建的系統軟體是否有著作權保護?)
4.承上題,因為檢舉者是台灣代理公司,倘若我沒違法,他之後仍不停檢舉我的話,意圖使我不能繼續代購的話,我能以違反公平交易法或任何法規去控告他嗎?(另外如果我沒有違法,露天拍賣仍強行將我停權,我能以哪一條法條去申訴或控告露天拍賣與否?)
5.因為是代購,匯率換算上多少會有些差距,因此如果我從代購行為中有獲取些微的利潤,是否會有逃漏稅或其他相關的違法問題?
最近被這些瑣事纏身,希望能一次釐清所有問題,所以問題有點多,希望律師您能不厭其煩的逐條回答,感激不盡 謝謝!!




您好,小弟在開發圖書館App(非官方),App 上會顯示圖書封面的圖片,這個圖片是App 從誠品網頁下載圖片後放到App 上。
我在App 上架前有先寄信問誠品書店,他們回覆「很抱歉,商品資訊及圖檔因著作權問題,恕無法提供使用。」
如果是這種情況,書封面的圖片都是屬於書商或書店,需要經過授權才能使用?
謝謝!



您們好,有個問題想請教您們
我經營網路拍賣已經有三四年的時間了,
最近發現有同業抄襲我的賣場說明文章
包括形式 標題的序列 (Q&A) 內容 排版方式都相去無幾;
但是文字顏色大小與內文卻是換句話說而已
且恰好我們這類的商品市場很小,我設計的東西是同類商品賣家中獨一無二的(指做法方面)
我自己是設計者,我可以明確知道對方有抄襲
剛剛爬了一下文章,有人問過類似的問題:
陳俊溢律師提到:
〔著作權法保障的是創作的形式,並不保障觀念。
舉例說,甲看到乙正在拍一隻五色鳥,隨即拿出自己的相機於同一地點拍攝該隻五色鳥,雖然甲是因為乙的行為而進行自己的創作,甲並非複製乙的創作,甲的創作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如果對方寫的內容,使用的文字及說明方式均與你不同,且你沒辦法舉證對方有接觸你的部落格,即便有相同的旅遊路線,你主張著作權保護還是會失敗。〕
所以我請認識對方的朋友去向他打聽這件事情,
對方也明確承認他有參考我們的設計。(已將訊息拍照存證)
也知道我們發現這件事了,但不打算道歉也不打算撤圖
這件事情也引來不小的風波,導致有人在討論版上匿名漫罵我們賣場
1請問這樣提告是否告的成?
2朋友代為打聽的存證訊息可否當做證據呢?
3有人在討論版上匿名漫罵,我們可否提告或報案呢?需要列印下來嗎?
謝謝您的協助!!!



昨天收到著作權法案 通知書
打了電話去問,警察只說有分享影片
問是什麼影片會侵權,他卻說偵察不公開
叫我直接到案說明...@@"
我想可能是半年前在論壇上
曾經分享過電影
分享的時候也有寫上免責聲明
且影片載點好像有些不見了
只是文章刪不掉還在...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免責聲明是不是沒有用?
2. 如果警察搜證當下,影片載點已刪除,只有文章註明下載網址(無效網址)
這樣罪行也成立嗎?
3. 這種案件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我這樣要面臨什麼罰責?
4. 如果分享的影片有設密碼並沒有公開,這樣也侵權嗎?
5. 我沒有任何企圖或利益,只是單純跟著網友分享,
可不可以不關不罰錢?用其它處罰方法代替的機率高嗎?
因為我還有很多負債都快還不出來了,不可能還有錢付罰緩...
我該怎麼辦才能把刑責降到最低......
如果是代理商要求天文數字我真的付不出來會怎麼樣?
請幫幫我....真的不知道這怎麼辦了....


各位律師好,
我還是個大學生,最近與朋友想參加校外的微電影比賽。
該電影比賽如果得名是有獎金的,
我們在國外的網站上有找到幾個音樂,
這些音樂有分用途而有不同的價位。
我想請問我們這樣的比賽算是商業用途嗎?
還有其中有項用途是學生非營利使用(Student Film Festival (non commercial))的用途,
如果是這項用途的話,音樂作者的音樂是免費的。
如果我們想參加比賽,可以選擇此用途參賽嗎?
因為微電影比賽的主辦單位說明,音樂必須原創或者合法授權的音樂,我們使用此用途算不算合法使用?
如果得獎了,影片會歸該主辦單位所有,並且可能拿此影片推廣,那我們是否需要要求主辦單位購買該音樂的版權呢?得獎了的影片我們還須對影片裡的音樂的著作權法負責嗎?
謝謝觀看,煩請律師們幫忙回答,謝謝




我司是做工具機的廠,工具機屬於成熟的工業產品,結構基本都一樣,基本全世界的同類產品外觀都有70%以上的類似,每個廠再在細部依設計做調整,依主觀的美感設計外觀。
在外觀比率不一樣、細部配置不同、顏色不同、廠牌商標不同、甚至規格也不同的狀況下,也算侵犯別廠商的著作權嗎? 而且在別廠商的公開資訊(網頁)中,甚至都沒有類似圖像,可以主張說是我們拿他的圖像去修改的,侵犯他們的著作權嗎? 就像液晶電視的外型,也有所謂的著作權嗎?
工業成熟、普遍使用的產品,例如:一顆螺絲。 去拍攝這樣一張照片,照片上沒有任何特殊標示或商標,這樣也能算有著作權嗎? 別的廠商拍類似照片做資料,也能算侵犯著作權嗎?
像前述所述,對此類產品的圖像,根本無從了解是否有人拍過此產品、拍時角度是否類似,如果要拍攝做型錄資料,到底怎樣可以避免誤用、或避免侵犯所謂著作權!
在上述狀況,別的同業發來律師函,指稱我們侵犯他們的著作權,在還沒有確定前是否侵權時,就對外散布我司侵犯他們著作權的不實傳言,影響我們的商譽及實際銷售,明顯是故意、惡意打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我們可以有任何反制、求償的方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至警局了解全案事實,才能進一步決定本案的方向,若警方所依據之事實,並非您所為,則您當然是可做無罪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日前於網站拍賣中古PSP"內附一款盜版遊戲",警方喬裝面交時逮捕(現行犯)。警察局偵訊完送至法院 書記官(檢察官很忙剛好沒出席由書記官代為偵訊)詢問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我認罪,可是對於違反商標法,小弟以以下(1)的說明解釋,後來書記官請示法官(說商標法不認罪)最後先放我回家(無交保等手續)想請問一下:(1)小弟於拍賣照片上並無show出盜版遊戲的圖片或商標,僅有文字敘述:內附一款XXX遊戲,請問違反"商標法"嗎?2.接下來會遇見的狀況與schedule。3.最有可能的罰則為?小弟賣PSP機子是正版,商品的賣價(3千塊)主要以機子為主,內附盜版遊戲是"附的",並無任何敘述說 多加這一款遊戲要多加XX錢等等。4.請問民事的賠償責任要如何準備?應有遊戲代理商檢舉,等遊戲代理商告我後我知道聯絡方式再親自找他和解嗎?需現在刑事判決還未確定前就先找他和解嗎?....再次重申小弟並無惡意也知錯了,小弟有正當職業只希望在不浪費社會資源與保障自身權益下盡速結案,請律師多多指導。

我進口美國C牌產品, 經過正式報關, 但於網路上販售時使用美國官網照片, 此品牌有台灣代理商, 但沒有在台灣註冊商標, 使用美國照片是否會侵犯著作權法呢?
代理商聲稱他們是唯一授權販售的商家, 禁止任何其他人販售此品牌產品. 要求我下架. 後來, 我自行拍攝照片, 但有拍攝到商品的LOGO, 這樣會侵犯代理商的權益嗎? 我販售的是原廠真品.
目前此品牌還沒有在台灣註冊商標, 但若註冊後, 是不是即使真品也不能進口販售了呢? 註冊後, 商標所有權人會屬於美國總公司還是台灣代理商呢? 如果可以販售, 照片是否可以拍到商品LOGO呢? 網路販售的標題是否可以帶入品牌英文名稱呢?
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告訴乃論, 若我執意使用美國官網照片, 是否需由美國原廠才能提起告訴, 還是授權台灣的代理商也可提出?

律師們好:
因近日有商標與著作權法的官司,愚婦實在不知該如何是好,之前有提問,也有律師回覆,但愚婦理解能力不佳,所以還是有一些問題,懇請律師們能提供寶貴的意見。
前有兩位律師建議愚婦提出合理懷疑,對方並不是原著作人(只是代理人),故無告訴之權利,並請對方提出「經過公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
請問:「經過公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是針對「著作權法」的部分嗎?若以上答案是肯定的,假設對方無「原著作人」的告訴委任書,關於「著作權」這一條我是否就可以過關?但是商標法還是得另外算帳?(若對方是合法代理人)
若只剩商標法的部分,檢察官是否會念在愚婦確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誤闖法網,而網開一面,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
最後,由於愚婦不善言辯,緊張之時更會語無倫次,可否再開庭前先擬好「答辯狀」,對愚婦會比較有利呢?而「答辯狀」之內容,除了替自己辯解外,可否對原告提出合理質疑呢?


律師好:
以下為整個事件來龍去脈~文可能有點長.請見諒
我在大陸網上批了一些名信夾.上面有一些可愛的插圖.於是就買了3~40個回來在網上賣.一個售價5元.標題有打上該品牌名稱.(但我只是從大陸賣家那裏複製貼上而已.所有內容都是.只單純認為是大陸廠內出售的一些小東西)
之後.有警察來..(一些程序.略過)
開庭時.告我的是一間代理這個圖的公司.(說實在我根本不知道這是什麼品牌)委託人是從北部來中部的.
檢察官問了我一些問題.我的回答都是.不知情.貼補家用.並且已無販售.另外呈上拍賣所謂的銀行帳戶.裡頭只有兩頁交易.一頁是婚前工作的薪轉.並且無太多的餘額.
原告準備了一疊厚厚的資料.裡面有一些圖案.還帶來了在網拍上跟我買的那個名片夾.
檢察官看了之後問:這個名片夾上面的圖案有在你帶來的資料裡面嗎?
他回答:沒有.但是這間公司的圖很多.這裡是他"最主要"的作品.
檢察官:那沒有跟這個一樣的圖.怎麼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呢?
他說:這部分可能還要再向他們公司調(假設這位先生代表的是A公司,而A公司代理的是B公司的圖.所以東西還要再向B公司拿)
檢察官:那要多久? 他說:這個..沒辦法確定.
檢察官:一個月可以嗎? 他說:這個..我真的不知道.沒辦法確定.
因此.此次開庭被迫中斷.無法繼續.
檢察官:那你回去盡快把這些資料準備好再說吧!那你們願意和解嗎?
原告想也不想馬上說:願意!
我當然也願意阿!只是我知道他要錢.
檢察官:那商標的部分就等資料齊全再說吧!民事的部分你們先和解.
原告:檢座.可以等下次判決完再一併合解嗎?
檢察官:為什麼?
原告:因為這樣要和解兩次.
檢察官:為什麼要和解兩次?商標法我又不一定會起訴他.
原告他就摸摸鼻子.不再出聲.這時檢察官又說了:對方看起來也不是什麼專業的賣家.去和解時.就不要太為難人家了.
回家後我細想.從他買我的東西回去.一直到開庭這段時間.少說也有三個月以上甚至於半年.以一般正常人要告對方時.一定是確保自己得資料是齊全的.為何所有東西都帶到了.就獨獨漏了那一張呢?
再者.若他是代理該公司的著作.那表示他們公司要有這間公司的所有著作.之後販不販賣該著作才是由他們決定.為何還得向原公司申請呢?
另外.若雙方是合作狀態.發生了商標法這個事情.為何要向原公司申請圖畫.時間上這麼不敢確定呢?
調解當天
原告一坐下來.便開門見山地要求十萬元.我雖然有心理準備他會要錢.但我沒想到金額會是這麼大.
我提出了開完庭之後的疑問.表示"目前"對方尚無證據.一下子就要十萬元.我無法接受.就算接受.我也賠不起!我老公一個月22K.要房租.水電.電話費.還要養小孩.本身的經濟就已經很有壓力了.就算要拿出1000元都有問題了.
對方說:來這是調解.就不需要把在法院說的話再拿出來說.
我說:我要讓委員了解阿!不然怎替我們調解?
我說我不知情.他說我在標題上有打上他們的品牌名稱
我要反駁時.他又說了上面那句話.不須把再法院說的話拿出來說.
我說:你有疑問.我替自己辯解不行嗎?打上你們標題就是知道這個品牌嗎?電腦有種東西叫做"複製""貼上"
我也問了.他向原公司申請圖案是否已有進展.他說有.我說那就給法官判吧!我賠不起.
我說:目前還沒有證據.
他說:證據都在法官那.(當初不是你證據不足才終止開庭嗎?怎麼證據又在法官那?)
後來他拿出了一份不知道什麼東西.說這上面我就是違反了什麼的.就算著作權沒辦法.商標法他們肯定站的住腳.我也不懂.
我伸頭要去看.他竟然不讓我看耶!我心想:你要說我有罪.你證據要給我看阿!哪有證據不給人看還硬說別人有罪呢?
委員也是一直跟他說.不要談錢的問題.談錢就怪怪的.之類的.
他說:看我的態度.我沒有誠意.
我說:我很有誠意阿!只是要錢我沒有.難道要把錢拿出來才叫做誠意嗎?
他說:你一直覺得自己是受害者.把自己講成是受害者的樣子.我們才是受害者.
我忍不住說:我知道我不是受害者.但是你們也沒有很弱勢..(心中還補一句:獅子大開口.)
他說:法官當初也是同情你.所以才會讓我們看看能不能和解.(先生.你記性很不好喔.明明就是你.........害法官不能判.才叫我們先來和解的)
我說:要錢真的沒有.我們自己生活已經都有困難了.若你堅持要錢.那就只好請法官判了.我想這要對我.會比較公道.
後來委員也一直勸他說.算了啦~就道歉.你也不用在這跑來跑去浪費時間.
然後他一直說我的態度沒誠意.
這時我說:委員.也不要為難他了.他都說他是代表公司了.什麼事也是要問公司才可以決定.
委員說:那不然你打電話回公司問一下.就說對方也是不知情.求情一下.就算了.
他說好.就出去.有打沒打.不知道
他打電話的空檔.委員偷偷跟我說.你等等就跟他倒個歉.那個我一看就知道了.
專門告人賺這種錢的.他們背後是有集團的.我是一定站在你這邊.但也不能太明顯.你就先倒個歉.
我說.我知道..
後來他進來後.就說公司的意思就說不然就給法官判.就和解失敗.
我也欣然接受~
臨走前.委員也跟我說.別理他...
現在就是.講真的.就算我被判了要賠錢.我真的沒錢..我以上說的都是實話.我也是為了要一邊帶小孩.順便貼補點家用.才會誤觸商標法.
銀行確實也沒存款.因為我沒工作.我老公的薪水一領就馬上少了一半以上(繳東繳西)
請問律師.我這種情況被起訴機率高嗎?不管是著作權或是商標法.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要看對方品牌的知名度,如果有名的話,台端被起訴的機 ... (恕刪)
感謝律師犧牲寶貴時間為我解惑.
這個品牌是韓國品牌.據他所言是說在韓國.日本已經十年多了.引進台灣才兩年.所以我是確確實實不知道該品牌.檢察官當時也問他這念法怎麼念.似乎不怎知名.
他確實不是原著作人.原著作人是一位韓國人.因為他們公司是代理人.
至於我要如何證明對於商品正偽不知情.第一次開庭時我就已經跟檢察官說.
我不知道這個商品是有涉及商標的問題.我認為就是大陸廠內出產的一些小東西.小文具.何況這個圖案我真的沒見過.就連該品牌的名稱我也叫不出來.(我學歷不高.根本不懂英文)
請問律師.這樣我被起訴機會還會很高嗎?或是著作權可以不起訴.但是商標法起訴?因為我在販售時在標題確實是有打上這個品牌的名稱(只是我是整個標題從大陸網上複製貼上)
若遭到起訴.我將面臨什麼樣的責罰?說真的.要錢我是真的沒有....若不是因為生活難過.我根本不必為了賺這幾塊錢.就把自己陷入目前的窘境.請律師幫幫我.




依您所述,本案應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所以要拚無罪,其實空間相當有限。如果判刑,拘役或有期徒刑10天易科罰金至少也要一萬元,刑事部分判下來可能就要幾萬元(拘役10天已算是相當輕的,一般法院酌定刑度會以此加以倍數計算),另外對方事後在刑事部分以外,還是會請求民事賠償,加上本罪為告訴乃論,所以建議最好能在偵查中設法與對方達成和解(達成賠償及撤告之協議),這樣檢察官即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退步言之,至少在已提出合理賠償金額之狀況下,可以爭取看看可否獲得緩起訴處分。
另偵查時,恐怕須進一步看看對方有無提告其他犯罪事實了,這個部分在被提問時,尚請務必小心應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各位大大好!
我去年12月回屏東騎車不小心撞到一個騎腳踏車的阿姨,也和阿姨完成警局聯單登記.
在今年1月開協調會時看到阿姨包的明明是"左腳",而且說因為還沒看完所以沒有"診斷證明書",但我用其他FB帳號加入她同社區其他朋友A女士的FB,看到阿姨今年2月份包紮的卻是"右腳".下週就要開刑事庭了,我擔心她到法庭上把她今年2月份後的傷勢費用全部算我的,那賠的就多了><
時間序簡單說明:
2012.12:我騎車不小心撞到她,到警局完成報案
2013.1 :屏東市開協調會,我看到的是"左腳"(協調會不成立)
2013.2 :我用其他FB加她同社區A女士好友,看到她朋友A女士相簿(已公開給A女
士的朋友),阿姨包的卻是"右腳"
2013.4 :開刑事庭
問題:
1.請問我加入她朋友A女士的FB看已經公開的相片,還有備份下來請問有違法嗎?
2.這樣算是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或違反個資法,還是違反著作權法(相片是A女士在公開場合拍的)??
3.請問各位大大,我能把A女士FB這相片(A女士設定為公開,沒有用密碼鎖上,是A女士認為的朋友都可以看)給法官看嗎?
補充說明:
1.協調會:今年1月,在屏東,給我看到的是包"左腳"
2.相片說明:今年2月,是她們社區在郊外旅遊拍的相片,裡面至少有二十個人,但我看到她包紮的卻是"右腳"
3.我加入A女士的FB沒有用恐嚇或威脅,就是加入好友,A女士就加我了
4.我沒有公開阿姨或A女士這張相片,其他的也沒公開,轉貼,牟利等等
謝謝大家,感謝喔



我們有一個自創的圖案,於2006年左右完成,2007年商品化,2009年刊登於書報雜誌,2012年1月申請商標,2012年8月通過(通過內容包含服飾)。
狀況:
1.2013年3月該圖案被印在服飾上,於網路上及夜市地攤上都有多位賣家在販售。
2.網路賣家銷售方式是採用預購方式,賣家手上並無該商品之庫存。
問題:
2.如果賣家表示不知道該圖案是有著作權或是商標權,是否就表示不構成犯罪?我們是否無法求償營業損失?
3.針對網路賣家(我們只有他的服務電話,無實體店面),我們是否能協同律師或是保智大隊以現行犯做處理?
4.對於夜市地攤,我們是否能協同律師或是保智大隊以現行犯做處理?
5.或者線上律師有更好的建議與處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