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男友有一次跟他ㄉ朋友ㄉ朋友出去唱歌,有男有女的,結果我男友喝很醉了,他當時不知道誰對他做了什麼?事後才問他朋友才知道那個有一個女生跟他做了愛跟幫他吹男生下面那個,結果不到一個月那女生懷孕了,我們都不知道他是否有男友呢?一直說是我男友的,要我男友負責娶他,那個女的還說如果不娶他還要告我男友,當時我男友根本喝醉了,也沒那個意願要跟那個女生做,因為我男友根本不認識那個女生,是那個女生自己要跟我男友做的,我想問一下這樣我們可以告那個女生ㄇ?那小孩還要負責嗎?
如果驗出來是他的小孩,可以只對小孩負責嗎?那我男友還要對那個女生負責嗎?還要娶那個女生嗎?我男友又不是自願的,當時我男友已經喝醉了根本沒意識,是那女的自己要跟我男友做的,懷孕了還要我男友對他負責娶他,如果不娶他就要告我男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男友提出刑法第225條規定之趁機性交罪告訴,當然您男友或許亦可對其出趁機性交罪告訴,雙方互相提出告訴,惟須視雙方之證據而定之,有無當初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可以證明是誰趁誰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時,違反其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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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男友提告您父母親詐欺、恐嚇無提出相關事實證據證明,您父母親可委任律師為無罪答辯,於地檢署爭取不起訴處分,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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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只要是小朋友的生父,您即可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一個月約一萬至一萬五千元之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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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8個星期的產假,在這段期間內,雇主不得與勞工終止契約。你的情形,雇主顯然有意規避必須給予你產假的義務,於你分娩之前,要求與你終止契約,顯然其行為有規避勞動基準法的情形。
問題是,如果不是雇主要求終止契約,孕婦有權利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預告期間前告知雇主自願離職,於預告期間後離職。
你的情形,如果可以證明是雇主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請你簽下自願離職申請書,那妳可以用撤銷該自願離職的意思表示,使得契約回復有效的狀態,但如果你沒有辦法證明,將來如果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在訴訟中雇主以該自願離職申請書為證,表示你是自願與其終止勞動契約的,那你可能會敗訴。
你應該想想看有沒有其他人在場,或有沒有email、line等往來資料,可以證明是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的,及證明雇主在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的同時,脅迫要求你簽署自願離職證書的證據。
以上,如有不清楚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詢問,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去年我居住在男友家中一段時間後 無意中懷孕了 起初他的媽媽要我去醫院打催經針 要我考慮現在的情況不要生這個小孩 但是因為個性使然所以跟男友說明我不管如何一定會生下來 而男友本身是一個沒什麼主見的人 所以對於這件事表示尊重我 因此我男友也去說服了他媽媽 就這樣一直到五個月多 他媽媽開始要我們馬上結婚但是我曾經有一段失敗的婚姻經驗 所以非常排斥再婚 而一直拖延 逃避 最後直接回到自己家中待產 我男友則每個月會來我家帶我去產檢 會給我生活費 但是我已經沒有想要繼續交往的意願了 我想生了自己顧 自己養 多次跟他表明想分開的想法 他總是聽不懂 裝作不知道 現在小孩出生滿兩個月了 我開始工作了 小孩子24小時由我的父親親自照顧 而他在小孩子要打針的前一天會出現在我家 然後給我生活費 帶我去買小孩的奶粉尿布這樣 而前幾天我與他喝了點酒後 他正經的告訴我 他有去問過律師能否向法院申請爭取這個小孩 而律師告訴他如果要爭取是一定爭的贏的 他並且告訴我如果他要跟我爭就一定會爭到底 如果不爭就會完全不理會我們了 我個人的意思是我不想跟這個男人有任何關係了 所以我不可能跟他結婚 我生下這個小孩當然也不希望被搶走 但是如果他向法院告的話 對我很不利 因為我家境非常不好 經濟能力比他家差很多 因為前夫的關係我現在有大筆負債 而爸爸年輕時也欠了政府不少錢 總之情況很不妙 所以小孩子經法院判給他的機會很高不是嗎 我是想請問 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小孩留在我身邊 讓他什麼方法都搶不走的 拜託請幫幫我吧
生小孩是我在生 痛是我在痛 血也是我在流 真的不希望變成代理孕母的樣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向醫院調取病歷資料,也應另行至其他醫院就診,並確認胚胎大小,以利後續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這不盡然,仍需視實際案情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賴佳君104年01月27日公證結婚,104年02月25日過完年上班老闆告知我做完3月份就被遣散,那時我懷孕第20週,隔天就有人來接替我的工作,他有說會給我合理的待遇,身體方面婦科醫生說很健康並不影響我工作,我自己也想繼續工作養肚子裡的孩子,老闆說怎麼會知道我這麼年輕就懷孕結婚,認為我懷孕繼續在那裏上班對他不方便,不願意給予生產前後的假與全薪,牙醫助理的工作key病歷洗洗器具,沒有什麼危險性,還說年輕要找工作很容易,我現在是孕婦也不知道找不找得到工作,我在那家診所工作也十個月了,跟他溝通是否讓我做到孩子生產跟勞保局申請福利,但是他還是用如果我請產假或是身體不適.上班跌倒的理由資遣我, 強調他沒有懷孕歧視、性別歧視,醫師老闆說有不服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我可以要求甚麼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勞工局申訴雇主之行為,或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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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在法律上您應比較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上上個月發現女友懷孕,目前我還未工作,希望不要生下來,女方一開始堅持要生,但最後決定不生要拿掉,但女方直接跑來我家要求簽立切結書,威脅我不簽就故意不拿小孩或把事情捅給我身邊的人知道,到時候生下來小孩丟給我養,逼不得已為了解決事情我只好簽下去,這些被對方恐嚇的過程,我無證據。
切結書內容說明由於人工手術,因此男方要負擔女方身體照顧費用42萬元,美其名是身體照顧費用,但其實就是賠償金。
請問這"身體照顧費用"價格合理嗎?事情發生當下我就直接給女方3萬5,"手術加作月子的錢",另外再要求42萬我是認為過高,如果最後走法院,此類切結書法院會直接要求我執行那42萬元?還是法官會考量事情改動賠償金額再執行?如果金額改動以您的經驗這42萬會提高還是降低?
謝謝您,我非常的煩惱。






兩造已分居多年,顯然長期未維持夫妻之正常生活足見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婚姻關係有名無實,其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此,您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婚姻事務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考。 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可考慮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供您參考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其他具體案情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0972367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有責配偶,即使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亦不容易成功之,可嘗試與對方協調,若對方均置之不理,亦僅有先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於訴訟中尋求與對方和解協議離婚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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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與雙方均已滿18歲
我簡單說明
我與女方當時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
我與女方交往了差不多半年
所有的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的
之後我在104年1月份提出分手
但我是今年105年2月份收到到案說明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我們的聊天內容是從交往期間103年7月份到104年1月份結束
我到105年2月份才知道這情況
證人是我家人
我不清楚對方握有的證據
我去到案說明時 承辦人警官有大致跟我說 我的情況十有八九會被判合意
但是警官有跟我說他已經生小孩了
生小孩的事情 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我當時也有叫他去醫院驗孕 可是他跟我說他沒有懷孕
警官跟我說 懷孕期間是103年9月份到104年7月份
請問律師 我有勝算嗎 ?
我只想知道答案
謝謝律師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十六歲,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是否雙方為合意,視您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及對方、證人或其他證據能否證明您違反對方之意願,若您遭地檢署傳喚,仍建議您應委任律師,避免回答內容不慎,造成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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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後期,先生不滿妻子(我)因懷孕身體疼痛無法協助家中事業,有發生咆哮怒罵情形;生產後在醫院期間先生因醫療保險問題引發其他對娘家諸多不滿,也出現情緒失控咆哮謾罵,甚至要求離婚...因為母則強致使我不願離婚;之後在月子中心結束後,回到家中又因為錢及不滿娘家導致發生爭吵...甚至叫我離開,當我回到娘家做完接下來的月子後又不願接我回夫家,目前分居中,但到最後先生要接我回去,我不肯,同時先生也不願離婚.
問題一:我是否可以因受不了先生這樣言語暴力及精神虐待情況,訴請離婚?
問題二:先生已離過一次婚,並且已經撫養一個小孩,雖然我目前沒有工作,但娘家可以支撐我扶養小孩(小孩年齡未滿3個月),同時我可以給予小孩24小時陪伴及教育,待小孩能走會自己吃時,我將外出工作,請問我是否有機會取得小孩監護權?




問題一:我是否可以因受不了先生這樣言語暴力及精神虐待情況,訴請離婚?
建議您將相關資料蒐集,若對方有經常性之精神上及肢體上暴力行為,均可蒐集證據聲請家暴並以此為離婚之事由(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裁判離婚。
問題二:先生已離過一次婚,並且已經撫養一個小孩,雖然我目前沒有工作,但娘家可以支撐我扶養小孩(小孩年齡未滿3個月),同時我可以給予小孩24小時陪伴及教育,待小孩能走會自己吃時,我將外出工作,請問我是否有機會取得小孩監護權?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再者,若孩子從小都是由您照顧,基於法院通常不欲變動小朋友之現況,這點對您有利。另外,若有家暴之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聲請家暴令,亦可作為日後訴請裁判離婚使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不堪同居之虐待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若您為為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高,亦可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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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為未成年子女之生父,與您對未成年子女均有監護權,您及對方均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為單獨監護,您可嘗試主張幼年從母之原則,請求為您單獨監護,對方行使探視權,您亦可對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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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因懷孕,公司為了希望我能自行離開公司,編織一些我工作上面的缺失,例如:工作品質未達標準.....等缺失記過一次,再依人事規章,記過一次罰金6000元,人事單位一直要我繳錢,因為我不服,故未繳納。
2.次月,使用現金發薪,因為我的薪資為21000元,要我簽收薪資,簽收單上面金額是21000,且簽收前,我再次詢問,人事也聲稱薪資袋內確為21000,簽收完再打開薪資袋,發現只有15000,此時人事即聲稱,其中內扣上月妳的那個6000元罰金,我馬上表示金額不符,我並未同意如此作法,人事即堅稱,這是人事規定。
3.故想請教各位律師,這樣該人事部人員,是否觸犯詐欺罪以及侵占罪?
能否幫幫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均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計算標準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年度各縣市之個人消費性及非消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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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離婚部分我認為二審勝訴機會不大
因為除非他有其他證據
否則很難推翻原審判決
至於親子關係這件事
你不需要理他
所以不需要配合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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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協議結婚花費由銀行貸款100萬,償還兩人共同分擔,雙方同意後貸
女方口頭允諾結婚所使用的聘金36萬剩餘款項可歸還,協助支付貸款的部分負擔,但是因女方與女方家人溝通不良,造成女方母親認定男方悔付聘金,因而誤會無法釐清。
在生活中溝通,女方不願意取納與改變,家人也有出面協調,協調後無法更改彼此關係!
協調與溝通非常多次,但是女方仍無所動!
婚後生活,女方也從未主動做家中清掃工作,都是由婆婆要求後勉為其難的做事。
於晚間因喂奶後拍嗝方式爭執,爭執後女方聲稱用泡奶的溫熱水倒在男方背部,雖未造成傷害,但是因為當時男方手上正抱著嬰兒,因此受到驚嚇,男方要求女方道歉,但是女方卻一在聲稱自己不是故意不需道歉。因此男女雙方吵架,女方打電話向女方家人哭訴,女方家人不分青紅皂白進男方家中向男方辱罵及咆哮,並欲圖強行抱走小孩,讓男方家人飽受精神壓迫,擔心孩子被抱走。
*生產前懷孕約八個月時因情緒管理失當,做出用力上下樓梯及手捶大腿內側行為!
*當天女方離家時將子欣的健保卡及新生兒手冊帶走,不顧女兒死活!
請問:
1.女方不願意簽字離婚,但是目前女方自離家後不管女兒死活,這樣我是否可以訴請"存證信函"?這樣對於未來是否會影響?
2.目前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以惡意遺棄之事由,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撫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您亦需先做好婚後財產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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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存證信函不需要訴請什麼的
他就是一封信
這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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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是比較有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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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小孩是在婚姻期間生的
你又去提否認婚生之訴
所以這條罪建議認罪
但是要認得有技巧
檢察官會問你次數
你要說越少越好
這樣刑度跟未來賠償會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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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量拖延時間,告訴期限之計算,為對方知悉六個月後,故您應盡量拖過六個月之告訴期限,若無其他新犯罪行為,告訴權即逾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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