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次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此,您大伯似會有行政罰鍰及刑罰罰金,行政罰鍰為九萬元以下,刑罰罰金部分,即視法院決定。罰金罰鍰得相互抵銷之。即若罰金五萬,罰鍰九萬,繳完罰金五萬,僅須再繳罰鍰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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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故僅能試圖爭取看看,但有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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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概念上等同是一種附條件之不起訴處分,既然沒有起訴則不會構成法院刑事前科,緩刑則是有罪但附條件的暫緩其刑之執行,既為有罪判決即會構成法院刑事前科。
另外,緩起訴處分則被告不會有遭判有期徒刑而須入監執行之風險,緩刑則是起訴後經法官特別酌情認為適當之情形下針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要年之被告所給予的特別刑事處遇,故並不是每個案件法官均會宣告緩刑,從而經起訴之案件,若遭判有期徒刑而未獲宣告緩刑,則有入監執行之風險或至少須籌錢來繳納易科罰金,故兩相比較自然是以緩起訴處分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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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概念上等同是一種附條件之不起訴處分,既然沒有起訴則不會構成法院刑事前科,緩刑則是有罪但附條件的暫緩其刑之執行,既為有罪判決即會構成法院刑事前科。
另外,緩起訴處分則被告不會有遭判有期徒刑而須入監執行之風險,緩刑則是起訴後經法官特別酌情認為適當之情形下針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要年之被告所給予的特別刑事處遇,故並不是每個案件法官均會宣告緩刑,從而經起訴之案件,若遭判有期徒刑而未獲宣告緩刑,則有入監執行之風險或至少須籌錢來繳納易科罰金,故兩相比較自然是以緩起訴處分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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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在去年八月中我在我機車前方的置物廂發現一本證件皮包,當時並沒有處理就把它擱置在我的椅墊下的後車廂,
直到上禮拜五1月10號晚上11點多騎車下班半路遇到警察攔下臨檢,那時因為之前酒駕駕照被吊銷,所以被開了一張無照駕駛,隨後警察要求檢查我的後車廂,發現到這本證件皮包,就隨即把我帶回警局。
回 到警局警方也連絡失主來警局做筆錄,失主作筆錄時表示這本證件包當時是放在他的機車後車廂被偷走的,於是警方就以涉嫌竊盜罪的罪名把我帶到分局拘留等待轉 交地檢署。隔天開庭時,檢察官問訊時我一直強調說那本證件皮包是在我的機車前方置物廂發現的,但檢察官似乎一點都不相信,認為我在強辯,還反回我一句 :有這麼好的事?有人無緣無故會把"禮物"丟到你的機車車廂內送給你喔?一點都不相信我講的話....
後來檢察官問我有沒有經過當天失竊的地點 ,我回答說沒有。
偵訊完畢,最後就以四萬元交保...
東西明明在我的車廂發現到的,為什麼我要被判竊盜罪?下次開庭時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講了,檢察官似乎就是不相信我講的話..
懇請律師指點一下,非常感謝...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已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公共危險罪,無庸進一步審酌客觀上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故本件您所提及警方未進行平衡感測試之作法,應屬依法有據。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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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騎電動車跟人在路口發生糾紛,對方是逆向轉彎嚇到我爸,我爸看了對方一眼,對方把機車騎到我爸旁邊,問我爸看什麼是混那裡的,我爸只說年輕人歹勢你逆向嚇到我我只是看一下,因為我爸晚餐都會喝一杯補藥酒,所以臉紅紅的,對方問我爸是不是有喝酒,我爸說有然後對方就開始拳打腳踢,打完之後對方要他朋友報警,跟我爸說你酒駕所以我打你沒事,所以雙方都等警察來,我爸被送去醫院從頭到腳全身是傷,我爸是騎最慢的那種電動車,在醫院警察有對他做酒測,酒測值是0.22
1.請問電動車酒測值0.22這樣我爸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或是會被罰款多少錢??
2.雙方都沒有撞到這樣算是車禍嗎??
3.對方我們可以根據哪些刑法跟民法對他提起告訴??
4.我知道我爸酒駕不對,但是真的像他說的,因為我爸酒駕所以可以被他打嗎???
5.對方是當地人跟派出所很熟,請問我們要做哪些動作自保??
6.警方可以或是會跟對方洩漏我們家的住址嗎??對方像是宮廟陣頭八家將那一種??我們也惹不起.....









您好
我配合警察酒測 但測出來是0.17 因確認我當天甚至好幾個月沒喝過酒,我家是吃素食
我剛從家裡吃完晚飯 開車出來,遇到一個小小插撞 對方無大礙雙方也和解, 重點現場酒測被測出是0.17非常不可置信 要求重測 也不行,但警察也知我看出來非常正常的精神 請我自行開車到交通大隊警局做筆錄 等了一個多小時才有警察出來筆錄 也在警局裡做各種平衡測試都是正常無誤,待了三小時才讓我出來 說因機器測是0.17還是得受裁決 我一出來即到醫院抽血做酒精檢測數值皆零 我後來因此到監理處上訴 但被駁回 被判超過三小時測出報告不足為信!! 但只能說我們嚴重懷疑機器有問題
再來我有查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修正第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二 毫克。 所以以0.17是超過0.15但卻沒到0.18 請問我要繼續上訴 是否有勝算
也懇請可協助律師 可否幫忙 我需要上訴 感謝~


針對您所提到的狀況,若經起訴則有遭到撤銷緩刑之可能,就此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公共危險案件嗣後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的話,依法應撤銷緩刑之宣告,若是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則也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惟依您所述事實,本件您似乎是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若後續確係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則不會遭到撤銷緩刑。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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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下午4點多載著我的朋友回家路上,
打方向燈同時,我速度慢下來,
另外有一台摩托車也是雙載,但他們只是停在路邊也被掃到....
也就是說對方先撞到我們,他摩托車滑出去又撞到停在路邊另外一台....
後來我和我朋友被送到醫院,就多處擦傷,大腿瘀血一大塊,手腫起來...
醫院有問我們要住院嗎....?但是我們沒有住院....
問題是....酒駕那位只是一隻耳朵受傷包著,就說要住院= ="
後面我們就回家了....
那我想請問一下......
我們是要等警方打給我們嗎? 因為我們也沒有做筆錄....
後續我們該怎麼做呢?
今天起床發現我脖子好像扭傷,無法轉動,那我該如何呢???
痛恨酒駕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