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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3917 105-02-21 10:38
律師您好: 小弟我於今年初騎乘重機準備下交流道時遭後車追撞,初判表為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我無明顯肇責。傷勢為鎖骨骨折肋骨斷八根合併氣血胸鎖骨已經開刀打鋼釘,肋骨只能自然癒合,健包局認定為重大傷病,小弟想請問一下關於陪償請求的問題: 1.住院時有家人看護,家人看護費無單據可以請求嗎?1日可請求多少? 2.小弟被撞為下班時間所以公司依據法令及診斷書給我兩個半月的有薪公傷假,我可以另外跟對方要求薪資賠償嗎?且小弟為科技業員工,公司給我的公傷薪水為底薪,但小弟每月的加班與其它津貼約30K,請求的薪資基準是底薪?還是平均月薪?還是可用扣繳憑單的平均月薪? 3.小弟職業為外商資深工程師,興趣為自行車、爬山,此次車禍身心受創極深,因為肋骨骨折的關係每晚都難以入睡,也無法從事自行車運動,在南台灣地震發生後,公司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下無法替公司同事分擔,深感愧疚。像這樣的情形下我應該向對方請求多少精神賠償費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1 11: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依據肇事責任追究刑事過失傷害民事賠償責任

2、可以請求工資補償、看護費用、財損、醫療相關費用精神慰撫金。

3、薪資的部分,是依據實際可請領薪資計算,不過倘若勞保或是公司已經填補的部分,無法再行請求。

4、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律師您好: 小弟我於今年初騎乘重機準備下交流道時遭後車追撞,初判表為對方未保持安全距

一、家人看護雖無單據,但最高法院認定,其基於親情照顧,仍有勞力支出,得請求看護費,一日2000~2400不等。

二、損害賠償的基礎在於填補損害,如果已經有其他機關或是公司補償您,責無法向對方在求償,縱使求償,到法院被查出來還是會被扣除。

三、拿最近六個月平均薪資來計算比較準確,減去補償的。

四、仍有勞動力減損、生活必要費用等等可以求償,請諮詢專業律師

五、精神損害會比照學經歷、社會地位等等來賠償,一般這樣的案件賠償金額5~50萬元不等。但仍要看您是否有失能,還有整個損害狀況,不可一蓋而論。

六、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少主張就少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1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至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證明您所受損害,須提出相關單據,無單據證明之非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高,建議可嘗試與對方和解,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即使您勝訴,也有可能拿不到任何賠償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1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至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證明您所受損害,須提出相關單據,無單據證明之非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高,建議可嘗試與對方和解,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即使您勝訴,也有可能拿不到任何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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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A為B保險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99年3月8日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A因此向B公司申請工傷假後停止上班,休養3個月後,B公司於99年6月9日派人員訪視A,訪視的結果為A除了手部轉動尚有輕微疼痛外,其他傷痛均已痊癒。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為何?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2.  B的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理由?

A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按保險業務並不一定要騎車方能招攬,基於電信、電腦科技之發達,現今保險實務輒常見有以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資為拜訪招攬保險之途徑,並非需親洽保戶始能招攬保險,且保險業務性質係屬腦力工作者,並非手工作業員等需付出大量體力之勞動工作,究其工作能力及性質著重在保險招攬技巧,除推介商品之吸引力與招攬人個人人格之特質外,主要憑藉流利之口才與說服力以招攬客戶。因此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結論:

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jason 105-02-18 09:50

律師您好,我沒有前科有正當職業,我與樓上鄰居因為噪音(音樂/地板走路跑步聲/地板拖拉家具)的問題已溝通一年左右,期間曾請社區管委會介入協調,也曾三度在樓上製造噪音的當下與管理員至樓上進行勸導,但樓上依然我行我素,最後一次我上樓勸導時,因溝通無效,便以手掌拍打對方臉部,對方遂立即報警,驗傷提告傷害驗傷單上有註明臉部泛紅.案發後約一小時我收到警方通知便至警局作筆錄,當場有向對方道歉,但對方不接受,當時對方表示臉部已恢復正常,我觀察也很正常.現已開過偵查庭,我依事實向檢察官說明案發經過,也承認有拍打對方臉部,並表示非常抱歉與後悔.當庭對方仍不願意和解.目前收到刑事傳票,是審理庭,請問:

1.我可能會被如何判決?

2.審理庭時我需要請律師辯護?

你好: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可處3年下有期徒刑,若確實有傷害對方之行無並造成對方受傷,無前科紀錄,通常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可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以維護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8 10:06

鄭先生、鄭小姐您好

1、傷害罪最重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若是因為告訴人堅持拒絕和解,您又沒前科,基於案件情節輕微,可爭取易科罰金

3、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或是撰擬答辯狀,可來電洽商。

 

依你所述,對方傷勢並不嚴重,如果你沒有前科的話,爭取緩刑是很有機會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8 21:00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雖對方不願意和解,但因對方傷勢不重,可爭取拘役易科罰金之機會。

小奇 105-01-29 13:03

律師你好:因本人是一位職業駕駛聯結車司機,於104年九月份上班時間接到公司派遣任務,駕駛聯結車到公司指定點,不料途中因上班時間太長,導致我精神恍惚,體力疲累發生事故.撞到路燈,路樹,?擊一台小客車損壞.本身車子也受損,我依然續在公司就職,等候公司處理這件事故結果,予104年10份,我的主管向我施壓說:公司要求我簽立:30萬分30張,一張一萬元本票,要在104年10月16ㄖ前簽好交回公司,以做賠償金額,但也沒任何維修及拖吊車子憑據.我心裡怕怕,產生邊任何理由請假,最後不敢上班.公司也寄存證信函告之三天曠職解除勞動契約.我為這件事負責,也到勞工委會申請調解,也告知公司我不敢上班原因,結果雙方未達共識,不成立.至今105年1月收到公司寄來存證信函,說:逕行離職,逃避責任,賠償金額,5天內要處理,不然要到法院提告.以我現在狀況無業,還要負起家計,敬請律師在繁忙中告知小弟要如何應對,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9 14:35
您好, 1、可主張您係因為被強迫超時工作,才導致本件意外發生,所以你無須賠償公司損失。 2、另可對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包含超時工作恐嚇威脅、不當解僱等損害。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要提出事發當時超時工作證據,並主張雇主與有過失減輕責任。 公司請求你負賠償責任不會構成你不用上班之理由,除非有依規定請假,或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你才可以終止契約,否則雇主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你無法請求資遣費。
ww 105-01-22 16:19

請問:

1.我想請檢察官訴訟,但只在FB上知道對方名字(不知真假)、截下對方妨害名譽圖片,請問具體該到地方法院準備、遞交甚麼物品?

2.有職業被誣指米蟲,該準備甚麼證據

3.附帶民事賠償在整個流程上需要繳交多少?

你好:

要蒐集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罪)相關證據,並撰寫刑事告訴狀,在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民事部分可在2年內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能夠證明是被告所為之錄音、文字、圖片等證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不用繳納裁判費
ww 105-01-22 23:1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請問可幫寫訴狀範例看看嗎?

105-01-21 15:46
1.今天收到台北市刑警大隊的傳票,案由:賭博。 2.之前有因好奇有去上網簽賭職棒,但是後來就沒有在賭了,為什麼還會收到傳票,本人也沒有到職業賭場去。 3.網路簽賭到話案由是否會寫:網路簽賭。 4.後續怎麼處理。 以上惠請律師解惑-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1 16: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網路簽賭仍然會構成犯罪,建議還是要到案配合離清案情。

2、倘若遭移送,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網路賭博仍構成賭博罪,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最近似乎有擴大偵辦此案之趨勢,檢警偵辦的方向仍需到案製作筆錄才能比較瞭解,建議可以委請律師陪同偵訊,以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1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於警詢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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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1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於警詢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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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曼 105-01-21 00:18

在公司工作時間,另一位同事因不滿他的工作

想和我的工作交換,我是跟他說公平分配一人一半

也是出自於禮讓,但他竟得寸進尺~

辱罵我後又出手打人,我並未還手。

但他出手太重打傷我,在公司主管面前,也在公眾工作場合~

我已休養一個月但我想申請職災,想請問律師

這件事主因在於工作上的問題引發的糾紛

是不是可請領職災傷病補助?

這起事件是算職業災害嗎?

勞工職業災害之成立,必須符合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個要件。所謂業務遂行性,係指職業災害必須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所謂業務起因性,係指職業災害必須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的潛在危險之實現畫。

你的情形係在執行工作中,因為同是不滿工作分配的內容而被毆打,你受傷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且係因為公司同事違反工作規則或保護勞工的法令而受到傷害,應符合上開要件,屬於勞工職業災害。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求救 105-01-08 18:29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上所玩的角色為女生

後來認識一個男生 他不知道我是男生 一直以為我是女生

後來我因為需要錢 就跟他借  總共約1萬初

後來他Line我 我無力償還

剛剛他最後一次Line我

我有跟他說明初五一定會還他 他不肯接受

表示他不要這錢了 要提告詐欺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第二 我目前為志願役職業軍人 如果成立後 是否就不能當志願役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8 1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您向對方借錢的時候是用什麼名義?請詳述過程,自願役的薪資無法償還1萬多元,不太合理。

2、不會影響自願役身分,不過可能會有相關的內部處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盡快與對方達成和解,若被告,也應主張本案為民事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8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僅為單純民事債權債務糾紛,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與犯罪故意,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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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8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僅為單純民事債權債務糾紛,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與犯罪故意,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金色胖胖 105-01-08 15:59

本人在XX建材行公司做浪板鋪設工作,一天施作舊屋頂翻修的拆除作業時因腳踩之鐵條斷裂,本人就由七公尺高之屋頂直接摔落地面,造成身上多處挫傷與右手粉碎骨折,休養至今七個多月依然無法回工地工作.

從99年到104年在這間建材行公司做工

發生職業災害後老闆卻說本人與公司為承攬關係所以風險必須自行負擔

而公司說每件工程都看工程金額多少由我們做工的下去施工然後再去分配利潤,所以說我們是承攬關係,但實際經我手的僅有自己的日薪一天多少,而每天的日薪多少都是由公司所說的利潤分配下去計算.

我幾個問題想請教:

1.本人從來沒有經手過工程款,只知道公司每件工程的日薪都不一定相同,所領的日薪皆由公司決定,本人皆無法與公司協商,這樣是承攬嗎?

2.本人領薪水的時間,公司固定都5號與15號領取這樣還算承攬嗎?

3.工作時皆須聽從公司指揮監督,倘若施工地點附近有雜工也會命本人去執行工作報酬皆由公司獲得,本人依舊僅領日薪,這樣是承攬嗎?

4.工作時需穿著公司制服,這是承攬嗎?

5.公司將本人納入僅員工才能加保的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團體保險,這樣看來公司不就是承認本人為其員工嗎,這樣還算承攬嗎?

6.每次領薪時公司皆會預存兩千元作為將來可能舉辦的員工旅遊做準備,這樣還算承攬嗎?

7.領薪時皆以出勤日數計算薪資,這算承攬嗎?

8.本人於99年至今皆受公司限制僅能進行公司工作不能去外面工作,這樣算承攬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16:17

您好,

 

1、可主張雙方實質上為勞動契約,你係受公司之支配、管理與指揮,公司之行為顯係刻意規避勞基法之違法行為。

 

2、3、4、5、6、7、8、有固定受領工資、受公司管理、支配等等之情形,均可作為雙方應屬勞動契約的佐證之一。

 

可備齊相關資料,委請律師向公司請求應得之權益,並可向勞工局申訴該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主張承攬要由其負舉證責任,您仍可以先向其請求職業補償,當然若該公司不願意,只能透過訴訟程序來進行求償,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判決:「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契約民法第482條及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如薪金、計時或計件之經常性給與(包括現金或實物)之工資者而言,勞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是否具備使用從屬關係,則須以提供勞務時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以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等為中心,再參酌勞務提供有無代替性,報酬對勞動本身是否具對價性等因素,作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裁定、9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亦應屬勞動契約(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主要的區別在於從屬性之有無(如上開判決所述),依你所述雇主對你具有指揮監督權,可認定屬於勞動契約。 若雇主有為你投保勞保,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等(請洽勞保局),再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災補償;若未投勞保,可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職災部分還是可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9條(未投保)申請補助,可參考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u44jTHsTLE%3D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向勞工局、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以訴訟方式請求。
MIKO 105-01-05 23:19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10/17與人發生車禍意外,我雙黃線左轉撞上對方,有報警,警方有開紅單本來責任在我,機車幫對方修好了剩外傷,(有進醫院檢查當晚就出院)大約10天問候對方一次都說傷勢未好,我也認為只是在復健,12/25接到對方簡訊說要開刀後來到對方家關心對方說因傷勢很嚴重一直沒好轉所以轉了大醫院才知道肩膀的筋斷掉(兩邊都有斷裂),我質疑的點是若是車禍造成為何過了2個多月才發現(筋斷掉他說一直紅腫摸會痛為何可以忍2個多月),對方是開家電行(冰箱冷氣那種)有沒有可能是職業病造成車禍是間接,對方出院那天打電話叫我去繳清住院費用包括材料費6萬,我稱身上沒錢未出面,請問我可以如何判斷對方車禍真實度

感謝大家的幫忙   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5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察之初判表或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再就對方傷勢之原因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察之初判表或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再就對方傷勢之原因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KO你好,傷勢是否為車禍所造成與交通事故鑑定無關,車輛應該皆有投保強制責任險,或你有另投保責任險,建議透過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並看看能否先向受傷的對方索取詳細的診斷證明書、收據等相關醫療證明,再與保險公司承辦人員討論理賠以及自負額的空間。

以上供參。

jayda 104-12-10 11:30

我是在工地工作的基層工人...
一段長達6年多黑暗的婚姻結束一年多....
(說給朋友們聽也認為實在太扯很難完全相信的事實)
也因為為了保護在這段婚姻時生下的兩位無辜女兒,在那位很熟練將她的違法證據毀的很徹底的女性所認識了一些危險人士的生活中,沒有去報案解決...;所以只有傻傻的決定介入她的圈子,也碰了那讓我將她恨不得.....一萬次的毒品,自己知道那種東西碰不得,在那種圈子中卻還是得無奈的在眾人的觀看下去使用了....;長達將近四年的日子..盼等一個能夠讓她沒有任何理由的那張苦撐硬熬終於等到可以不讓她帶走任何一位女兒的 離婚協議書而這段婚姻 我負債了百萬以上的債務 以及更加加重的腰部舊傷,以及累積在身體之中的毒品成分。
【在104年9月16日工作下班後去修理三天前沒修好的案發住址的電腦
該戶住家的租屋屋主 是在那圈子認識的 兩人曾私下在外用餐時聊我的情況,得知到我不會主動的去碰那些毒品,也得知我的工作性質以及對於電器、電腦上的一些維修技能,所以當螢幕、電腦、家電、線路上有需要維修時,他會事先問我何時下班比較早或者休假女兒有人幫忙照看時,去幫他處理,因為知道我的負債狀況,維修好後,都會給予 200~1000元的現金,讓我買一些小孩子的日常用品,他知道我因為那段婚姻中碰了毒品,也已經盡可能不再問我有沒有空過去幫他修理一些物品,也極少有來往,就算有來往,也只是閒話家常關心兩位女兒的成長、學習上居多。


【在104年9月16日下班回到家,小朋友麻煩住在附近的媽媽幫忙照看後,晚上20:10分準備出門去修理三天前沒修好,蒐集好修理的方法整理一片的修復光碟片】
到達他家後只是與他打聲招呼,問他進去房間方便吧,就直接要到房間的電腦開始做維修的事情,只是房裡有 他的朋友,當時房中已經充滿了煙霧,我盡快的打開電腦設定bios抓取修復光碟自動開機修復時 屋主也跟著坐在我身旁尋問這次應該可以修好的對話時在旁使用毒品,而我只點點頭盡量的不說話,屋主說完後,就離開房間,等電腦開始進行修復時,我點了一支自己的紅當香菸,在抽了第二口時發覺頭暈,站起要出房間時,碰一聲外面客廳的吵雜聲,想說那是人家的事情,別去理會,自己往後方廁所廚房陽台那區域走去...有人從背後拉住了我,好像是叫我站住不準動,問我是幹甚麼的! (我當時戴著耳機在聽 有聲小說 手裡拿著剛點的香菸 )
回頭看著對方,回答他,你好我是來這邊幫屋主修理電腦的,他猶豫了一下,就叫我到客廳蹲下...這時我才知道,是 警察(便衣)。
從到客廳蹲下一直到樹林保安路的警察局,被強制驗尿、抽血、做完筆錄,全部配合、據實以告當天從104年09月16日20:25分走進那間房子之後的所有實情然後在23:35~45分左右離開,徒步走回摩托車停放的地方已經是隔天凌晨了,因為當時手機欠費未繳,無法發話,也覺得自己坦蕩沒做任何違法行為! 就只想快些回家擔心母親照顧我的女兒到那麼晚會被責罵。
10月9日接到電話 正在工作時接起來後 對話中通知我必須再次去做一次筆錄,晚上21:30分之前一定要到,如果沒有自己前往報到,那就是警方人員到家裡找我然後帶回警局了 .... 心想 為何還要做筆錄?? 都事實告知了 還要我去幹嘛? 當天在陽明山莊頂路柏園山莊186號工作到晚上20:XX分,終於將這邊第一階段的工程做完了心想一定要遲到了...心急的騎著摩托車一路上油門幾乎都是轉到底的在趕往樹林..可是還是遲到了,一身工作時的水泥、髒兮兮的工作鞋進去前還擔心弄髒他們的地板 在外面盡量拍乾淨才進去...裡面的工作人員看到我到了之後..只問..:你晚餐吃了嗎?  回:剛從工地下班趕過來  問:那你還沒回家? 回:(看著時鐘)我遲到了! 聊:那這樣吧!今天你先回去,明天早上9點30之前你將你女兒麻煩朋友或鄰居幫你照顧一下再過來! 回:(思考一下)10點之前可以嗎?因為明天是周末,朋友很少也都有他們的事情,我盡量10點之前會趕來!
104年10月10日 早上 09:45分 特別的國慶日 也是讓我在12月08日晚上23:35分到大觀分局領取一份掛號未領的文件,回到家之後打開一看是一張簡易法庭判決結果通知單的一份 【由 他們從我104年09月16日的尿液、抽血檢驗報告中自行推斷我之前筆錄絕對是不實,讓我再次去做一份由他們一人扮演白臉一人扮演黑臉,半引導、半威嚇的讓我這根本連看都沒看到他們說的那天有甚麼玻璃球、吸食器、打火機】就把我之前的完全事實的筆錄給部分推翻掉!要我順著他們的打出來的字,然後同意上述屬實。
每個人都有過去! 我不敢說自己以前沒做過任何違法的事情!但是!我終於保護了想要保護的兩位女兒不讓那人帶走任何一位的那段過去所造成的影響!

在我一心只有賺錢工作養兒育女、償還銀行負債、日常生活開銷、沒勞健保、一堆過期紅單、好幾位在我困難時借錢讓我渡過難關的這種重擔中的日子,早已經沒在碰那些傷身的東西,就這樣讓我收到一張 打開之後 整整兩天沒吃沒睡中間還休克嚇到一直在身旁擔心著的女朋友,直到昨晚12月9號晚上21:50分左右女朋友硬將我推到房間後叫我躺下睡覺休息。

習慣早上6點多起床的我,走到電腦桌看到桌上有女朋友一些記下來的小紙條,才知道她為了我這件事情忙到凌晨不知道幾點累到不行了才到房間睡覺...直到現在還是捨不得叫醒她,因為在3天前,她大夜班晚上11點20我叫她起床後一直到昨天凌晨....她才真的睡著,她是一位很專業又有責任又有愛心的職業護士! 在年初正式交往前,我已經坦白沒有任何隱瞞完完整整的跟她說過我那段黑暗婚姻中的所有點點滴滴,只是希望她了解我曾經的過去,而不是將過去隱瞞造成她對我的誤解。
她的擔心讓我自責...我不想自己的一些過去讓她這樣的為我操心煩憂! 所以只好到網站上尋求協助..負債的我也因這件事情沒辦法去工作.也只剩餘3天的時間而以..中斷的收入...兩位女兒的照料...還有雖是親屬的家人但自以為是只知道顧及自己面子還有只知道錢錢錢的家人們...我並沒讓他們知道這些事情! 

已經沒有使用但是有些許反應再以抽絲剝繭的檢驗方式檢驗出有濃度。第二次筆錄非真實,工作人員卻說我何必當初第一份要隱瞞!回去等收到開庭通知吧!工作工作工作....等等等等等,當我等到根本早忘記時,卻等來了 簡易判決通知單 !

 

沒有抗告的意願,只盼能顧及到兩位女兒,好不容易讓那黑心的...不用再天天挨餓、被打被罵,看著她們兩姊妹現在開心的成長...如今得....

有能夠接受懲罰又可以顧及到女兒們(7歲、4歲)的日常所需以及每月得繳銀行與友人的債務的方式嗎?  

 


剩下 2 天 了 ! 希望能有好律師能夠協助負債中的我,我能夠分期付款...但是能力真的有限.. 
在此先感謝此網站提供給予了一些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或幾乎不了解的人群如此好的服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0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0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進去勒戒所觀察約為45添枝時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yda 104-12-13 00:18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jayda 104-12-13 00:18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04-12-07 20:56

您好,家父於102年10月間發生職災,為腦出血,期間併發癲癇及水腦症,期間公司依法給予工資補償及醫療補償,而我們也曾詢問過未來兩年期滿應該如何處理後續之問題,惟公司負責人表示現在為休養期間,這些事情以後再談,治療期滿申請失能補助為第13等級之職業傷病,104年10月底,該公司發函告知家父回公司上班,惟公司地址與住家為不同縣市,前均居住於公司,現公司告知公司已經無宿舍,考量家父無交通能力之下,公司亦告知我們可討論後續補償事宜,告知其我們希望之補償金額後,公司復來函告知我們請求的金額公司無法接受,並且告知家父於前次發函後皆未上班,請問現在若是要與公司妥善談論後續補償,應有何做法較為適切?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7 21: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目前是要詢問那個部分,職業災害補償權還是遭到違法調職?

2、職業災害請求權受有兩年的限制。要看您家父可以請求的範圍,目前還有哪些還沒請領的,請詳述。

3、調職的部分,除非勞資雙方有協議。否則勞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公司違法解雇,可以要求回復職務或是請求給予資遣費,並且可以提起申訴。

104-12-07 21:5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目前是要詢問那個部分,職業災害補償權還是遭 ... (恕刪)

1.目前公司與家屬均傾向家父不回職場上班,惟公司來函告知可以上班,但是依現在的情況,公司亦了解家父無法自行上班,所以依照這個情況,我們是否應該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較佳?

2.目前公司有給的部分是工資補償跟醫療補償,只是若是家父無法回職場的情況下是否公司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公司現尚無違法解僱,不過之前有拿一份自願離職單請我們簽,但是我們並沒有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安33 104-12-07 11:29

文長抱歉, 由於是事後報案, 我方也會吃點虧, 想請教各位專家們如何調解此事使之圓滿

這場車禍發生在去年的六月, 當事人是我男友(以下稱乙)

當時他正要來找我的路上, 他騎車行駛於桃園縱貫公路上, 時間約下午五點, 天色明亮

縱貫公路車流量一般, 經乙敘述當時左邊是台公車

號誌剛由紅轉錄, 正起步不到一公尺時, 忽有位女騎士(以下稱甲)位公車前經過橫切進騎樓,  

乙即時反應煞住車, 並未與甲碰撞, 不過由於重心不穩往右邊摔倒, 

甲也注意到乙跌倒, 趕緊上前來查看和道歉, 這時鄰近的交警發現騷動前來慰問查看, 

甲和交警說沒事能自己處理, 可能是沒碰撞或嚴重傷害, 交警看了看就離開回到他的崗位

乙試圖要爬起時, 才發現腳竟很痛並無法站立, 牽起車後, 甲提議帶他至右後方骨科查看,

乙候診時撥了通電話給我說發生車禍, 人在骨科, 約莫十分鐘後我趕到

乙和我說了事發經過, 聽完後我看看在不遠處的甲, 她和我眼神對上後上前來說真的很抱歉

並不是故意害他這樣的, 她為了趕著五點上班, 沒有看車才衝出, 

見她眼睛紅紅淚水在眼匡打轉, 再加上還不清楚傷勢

我邊安撫著她說沒關係, 等醫生看再說,

最後是小腿骨頭裂, 需打石膏休養三個月, 再加上復健, 才能正常行走

由於乙的職業需用腳力, 無法站立或正常行走對工作和生活都極為不便

便提議還是要到派出所報案, 甲也同意, 並和她剛趕到兩個朋友一同前往派出所

騎車載著乙到派出所, 用步行的甲和朋友在筆錄做一半時才慢慢走到

換甲做筆錄時她的神情及說詞都變了, 說法也變為停好車, 拿了包包要走進店裡才發現乙跌倒

陪同至骨科也只是基於好心, 一旁的兩個朋友也激動的說又沒撞到乙, 他自己要跌倒的不關甲事

從此開始這場官司.....

在三次開庭來由於甲說詞有些反覆也有邏輯不通之處, 可以猜出法官其實比較偏向乙方說法, 也請到了當時的交警, 不過由於事隔三個月以上, 交警也是事後才來關切不清楚實際狀況, 只好送鑑定

目前也已收到交通部行車事故鑑定書, 鑑定意見為:

1. 甲駕駛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叉口, 左轉彎車未讓對向執行車先行, 為肇事主因

2. 乙駕駛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叉口, 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且為充分注意車前狀況,

   為肇事次因

想請問需要再申請一次鑑定嗎? 或是法官會依照鑑定書採取可能的七三分比例判決呢?

謝謝各位花時間閱讀.....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2-08 14:29

您好

如果您們對您男友有肇事次因有異見  確實可考慮再申請交通鑑定

另應注意的是 倘若是刑事案件  即使只有三成的過失   只要對方有受傷 仍會成立過失傷害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安33 104-12-09 09:2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們對您男友有肇事次因有異見  確實可考慮再申請交通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建議, 應該會照您說的再申請一次鑑定! 請問有特別要再提出什麼好讓鑑定結果不一樣嗎? 另外讓我們不解的是, 鑑定意見和另一張(忘記是研判表還是什麼)中都提到應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 但我們認為就是因為注意到了才未發生碰撞.....才所幸只有一方受傷, 又說未減速慢行, 事實是紅燈綠燈是剛起步之時...若所有車非停滯中左轉的車輛又怎麼敢穿越車流量如此大的縱貫公路...等等邏輯可推斷之事, 雖是事後報案無憑無據沒錯, 但還是讓我們蠻不平的.

賢媽 104-12-07 00:02

您好:想請教一下,有人一直在我的臉書上使用針對性言語,例如“狗主人”,還有一直針對性的使用職業身份攻擊,例如“老師”之類,還斷章取義的截圖,並且在她自己的臉書公開標注我…

以上這些行為算構成侮辱妨害名譽

您好:

要視對方用語而定,若有特定人別,可能會有公然侮辱罪之問題,建議可和律師討論。

賢媽 104-12-07 01:03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要視對方用語而定,若有特定人別,可能會有公然侮辱罪之問題,建議可和律師 ... (恕刪)

謝謝律師的答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7 11:28

您可以將截圖蒐集完備後,先找律師諮詢,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如果構成該罪,則提起刑事告訴,起訴後再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慰撫金。

欣庭 104-12-04 17:39

職業家管,前陣子因為想做點投資網路行銷,所以想借些錢用用,因為曾未有信用卡上的交易,認為直接跟銀行借錢應該都不會過,因而在網路上找到彰化某間代辦公司,我對貸款都不懂,向對方表明名下有房子但不想辦房貸,能有其他方式嗎?對方說可以辦"企業貸款",然後就跟我說明貸幾年一個月要付多少之類的...我也覺得OK同意,便和他簽下委任契約!簽完之後問題就來了.....只能說怪我自己太笨了,委任契約一簽完對方就說隔天會向我說明整個的貸款流程,他要我去申請"個人工作室"和"統編"下來給他,讓他可以跑過銀行流程,然後在三個月內再去撤銷個人工作室的申請就OK了,還說我們公司很多人都是這樣申請到錢的,我一聽傻眼,覺得不妥這樣不是對銀行詐欺的嫌疑嗎??? 以後銀行查到怎樣了,我不是會成為黑名單!! 而且沒有的東西我怎麼生出來! 所以當下便跟他說我不想辦了,我覺得我有被騙的感覺,對方就說要我付違約金12萬因為契約上有寫...最近有寄郵局存證信函...要我自重

問題一: 現在他一直堅持說,當初我都有跟你說清楚,所以我們才簽委任契約(明明就沒有),但也因為當初我信任他所以電話都沒有錄音(如果有錄音 絕對是我的鐵證...),請問在法院上我需要對這部分抗辯嗎? 因為我真的只能同意或者否定他的說法 無法提出證明...

問題二:我是高雄人,因為契約上有約定彰化地方法院,所以如果是支付命令,我可以在高雄地方法院提異議嗎?還是一定要到彰化地方法院?

問題三:我當初也沒有保護自己為自己影印留合約也沒有留下任何證據,自己也覺得要為自己的無知付點責任,如果走到法院,我唯一可以向法官主張的這點有勝算嗎?  以下是我現在擬定要對法官說的話...
[代辦公司對我說的事情某部分我同意某部分我否定,但否定的部分我因為信任他所以電話沒有錄音無法提出證明,所以我不會去針對代辦公司對我說的事情繼續糾結,但對於違約金的部分,代辦公司什麼事情都沒有做的情況下,就要我付12萬我覺得契約上在這點有失公平性,可以請他提出做事證明足以要我支付12萬給他嗎?但因為白紙黑字已簽我覺得我也應該負點責任,所以顧問費我願意給代辦公司,還請法官定奪,謝謝。]

對方現在以"法院見"威脅我要我給他12萬,不然妳就準備收到開庭通知吧,我也回說法院上談,所以想先知道後續處理方法也好應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4 2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目前手頭上有無契約?詳細的權利義務還是要回歸契約約定,倘若沒有可以請對方提供。

2、建議應該直接以存證信函要求解約,越快越好。

3、仍然屬於消費糾紛,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對方提起訴訟,屆時再依據對方起訴的程序來提出答辯。

4、管轄約款的部分可以主張是定型化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4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加以爭執之,目前對方寄發之存證信函,可無須理會之,若契約約定管轄法院為彰化,對方若提告,您就必須至彰化地院應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4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加以爭執之,目前對方寄發之存證信函,可無須理會之,若契約約定管轄法院為彰化,對方若提告,您就必須至彰化地院應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my 104-12-04 11:50

我進這家公司快10年了,之前公司因為經營需求轉換旗下分公司的勞健保沒另立合約.我也沒異議地配合。我原屬內勤行銷企劃類的工作,2年前公司希望我轉業務跑外面我沒答應,半年前公司在我的職務中加入了一部分外勤拜訪的內容我也配合唯不同意任職業務
現在公司又要將我們部門從分公司轉回母公司,並要求我簽屬一份聘僱合約(達六頁內容),職稱就寫成了”業務客服專員”(但主管告訴我僅為公司管理上的職務分類屬性.並非對外職稱)….重點是我在這六頁落落長的內容看到幾個疑惑點,其中(甲方為公司,乙方為我):

工作項目:乙方受聘時之職位為 業務客服專員 ,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產品行銷企劃與客戶服務等各項行政作業,以方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在甲方指定之工作場所擔任各項指派工作。甲方得依經營需要,另為適當之派任、兼任或轉調企業體內(含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之其他職位。乙方職位之陞降,由甲方考核乙方工作表現決定之。

工作地點:乙方工作場所上在(1) 甲方營利事業登記地址、(2)甲方關係企業營利事業登記地址、(3)甲方及其關係企業所屬國內外分公司、辦事處、連絡處及其他營業場所、(4)因營業工作相關之事務需要而臨時派任之處所、(5)其他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之地點。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場所,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接受甲方之調動;若乙方不同意配合調動,即應自動辭職,或由甲方予以解雇。但調動地點過遠者,甲方應予必要之協助。

………(中間其他競業或保密條款略)……………………

合約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約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等。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部餐機培訓或不到新調整岡位工作,連續超過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

3.乙方雖然出勤,但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安排,不承擔正常工作任務,連續超過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

4.乙方從事第二職業,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乙方將依每年考核之結果作為甲方續聘或解聘之依據,相關規範將參照組織管理規章而定。

以上是我覺得有疑慮的幾個大項和內容,公司本來要我當天看完簽名回復.我以內容過多需回家檢視而拖延這周末。

請問:

1.簽署了是否後續公司就可以依此做憑據任意調度我職務或無償解雇?

2.我可以如何回應或提議調整內容以保障我的權益?

 一、要簽新的聘僱合約,你可以考慮跟原來的契約做比較,通常不一樣的地方才要特別注意。

二、勞資糾紛像你這樣有危機意識的勞工是比較少見的,這樣很好,寧可事先問律師也不要事情發生之後再問律師

三、後續如果有什麼事要記得留證據,常見勞資糾紛勞方站在劣勢是因為勞方沒有辦法舉證證明資方有錯,反而是資方一方面在契約動手腳,一方面在事實及證據上動手腳形塑勞方有錯的證據,然後再拿這些證據來欺壓勞方。

四、所以重點是在於證據的搜集。

五、有空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一下。先研究、再搜證(這樣搜證才有方向)、再處理。

六、補充:再來是先不要太快跟資方翻臉,這個很重要,你一翻臉就算你不告對方可能對方就先告你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調職必須依據調動五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否則調職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 雇主要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規定之情形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擅自終止勞動契約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勞工可以拒絕。
amy 104-12-04 15:56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要簽新的聘僱合約,你可以考慮跟原來的契約做比較,通常不一樣的地方才要特別注意。 ... (恕刪)

 謝謝楊律師的回覆,當初並未簽署如此複雜的內容,期間雖加簽過相關的保密合約(非聘僱合約)....因前段日子以個人職涯規畫不符而拒絕了公司要求我轉任外勤業務,前文所提的幾點就是疑惑萬一我簽了.公司日後若再度希望我轉職業務.我是不是就不能拒絕???
再者我若以合約又疑慮而希望公司修正後簽署.而公司卻堅持為標準格式和內容的話.是不是就得撕破臉分道揚鑣.我得自動請辭?

Amy您好:
您不需要自動請辭
若對方要您離職 需要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由 才可以資遣或解雇您
目前不需要過於擔心
但若對方一直逼您簽新的契約 則要設法蒐證 例如錄音 或保留line,email對話紀錄等等
以便未來真要訴訟 才有證據
台大會計系+台大科法所畢業 任律師:reneejen1229@gmail.com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4:07

您好:
昨天一位親戚和員工被通知資遣但兩位都是舊制的退休制度,一位明年滿五十五歲另一名兩年後滿五十五歲(之前因工作腰傷,還在治療中)
我們強烈懷疑公司為了不給退休金,而非法資遣
兩位的其中一位不懂資遣,已經簽名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不對,
是用第十四款第一條第五項,但非勞工主動申請要資遣
今天有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員工說,
他們這樣是合法資遣我們可能只能用職業傷害這條,希望恢復雇傭關係

目前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先寄存證信函,確立雇傭關係的存在並申請勞資調解申訴,但不清楚請問寄出存證信函期間是否要主動回去上班或是請假呢?但請假公司可能不準假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樣的方法爭取我們的權利呢?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公司已經認知是資遣,則可以先不用回去上班,若勞資申訴無結果,則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7:38

不好意思想再多請問,因為親戚不了解資遣是什麼,於是簽了非自願離職單,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有誤,變成是勞方主動要求資遣,那這樣去申請調解雇傭關係存在會成功嗎?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

沈恆 (沈律師) 104-12-01 18:50

如果自己不看清楚就隨便簽名,那就不容易補救了,要看實際內容有無瑕疵或有無證據證明被欺騙才有機會。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9:18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真心感謝這樣的平台!!

公司給予的離職證明單勾選的是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司資遣的理由是不適任

但據了解上面那一條應該由勞工主動提出,我們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所以覺得公司資遣有錯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1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回去上班,直到提出申訴為止,否則日後公司會有一個抗辯,就是我方無故曠職

2、程序上應該直接提出申訴。

3、還是要處理自行勾選的部分,當初的過程為何?請詳述,倘若涉及舊制退休金,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2 10:55

謝謝曹律師

關於第三點,我們沒有自行勾選,是公司要親戚簽名時,離職證明單上就已經勾選此項,

等親戚帶回來給我們看才發現此問題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未滿十五年者,雖不得自請退休,但勞工若已符合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情形,同時又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所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倘勞工強制退休之退休金給與規定,優於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給與規定,參酌勞基法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勞工依上述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之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及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雇主同應給付勞工資遣費之旨,則合於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依上開第十四條規定合法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時,應不得剝奪其本已達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獲得之權益,始符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之原意。」 舊制退休金跟資遣費有相當差距(參考勞基法第17、55條規定),若符合退休要件,就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可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退休金。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尋求勞工局補助律師酬金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訴訟方式解決。
西西 104-11-27 10:26

小弟我是做拖吊車的因為前一晚有吃薑母鴨,當天拖的後面子車行駛中擦撞停放在車格的車輛,警察來酒測違0.19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第二天開庭有向法官說明前天因為吃薑母鴨,酒測值為0.19要罰款及吊扣駕照一年,

想請問這樣能申訴嘛?因為我是職業貨車駕照,沒有駕照就沒辦法工作了,還要賠償擦撞那些賠償金,小弟時在很頭痛因為超過0.15一點點而已,想請問如果申訴向法官求情,有機會能不吊扣駕照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8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吊扣駕照的部分,沒有裁量空間。

不過程序上還是可以提起訴訟救濟

慢慢 104-11-21 07:28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某天晚上外出於住家附近馬路(鄉下馬路寬約6米),與同向行徑一旁的行人發生擦撞。雙方均有受傷,對方頭部縫3針住院一周後返家休養,我方左腳深擦傷治療約1個半月傷口才痊癒。

我的問題是在車禍發生後有到醫院探視,出院後也有多次關心並要與對方談和解,但對方不願多談,說三個月後再說。如今三個月後對方要求索賠21.6萬=對方職業計程車一日1400*90天+吃中藥費用一日1000*90天,其餘醫療費已由我方機車強制險給付。這樣的賠償金我無法負擔,今日已至區公所做調解調解結論是對方必須在下次調解提供醫生證明應休息天數,而我方就必須照此賠償。我想請教我應該如何應對? 是否要要求證明是無法開車這種? 或是可以開出我所能賠償的條件,如對方勞保投保額/30*醫生證明應休息之天數這樣呢? 我們應該有權利去提出要求,或者這樣做法不好?

但他提出金額我實在無法接受,而在調解會對方態度仍然強硬,可是21.6萬將近我不吃不喝9個月的薪水。還有中藥費用是否一定要賠償,能用什麼方式與對方溝通比較好呢?

另外,我有申請初步研判表,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態;對方則是無肇事因素。我想知道我是否要再申請車禍事故鑑定? 因為發生車禍的路段確實無路燈很暗,我才沒看到對方,我有開燈時速約40左右,當我看到對方已經來不及,若申請鑑定是否對我有幫助?

還是我要等著上法院給法院判定? 我肯定會被判過失傷害嗎? 那我也有受傷是否也可以提告對方過失傷害? 實際上我也不想走到法院,所以誠心請教,懇切告知最妥當的處理方式,感謝答覆!

您好:

如果您也有受傷,當然也可以對對方提過失傷害之告訴,且建議盡量提出相關證據聲請車禍鑑定,以減少自己之過失比例責任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1 19:29

 你好,我曾經承辦過的案件,當事人被撞到顱內出血甚至病危,醫生也只在診斷證明建議休息一個月,因此你可以主張對方休息三個月不合乎醫療常規。

阿誌 104-11-19 14:05
日前家母像當鋪用本票支票借了一筆錢(50萬左右),也按時的在還利息(還了將近20萬的利息),後來還不出來,家母去了派出所告了對方高利,重點來了,現在對方來了一群人來家中要求還錢,家父又罹癌,家母所幸跟他們協調一台汽車讓他們做抵押,不過因為那台汽車也有跟當鋪(其他當鋪)借錢,所以對方感覺沒價值,要求我再貸款一台汽車讓他們做抵押,原先那台就會還我們,否則會去我工作的地方告我(我是職業軍人),說我之前有簽如果錢還不出來就必須貸款買車讓他們做抵押的契約,我不記得有這件事,但看我母親和父親著急的樣子,我也就答應他們貸一台車子給他們,中古車行也是他們找的,當鋪跟車行講好,車行幫我們把欠當鋪的錢還掉,車子給車行做抵押,變成我們欠車行錢,除非還錢,不然沒法牽車,原先那台也沒還我們,那現在兩台車子還在中古車行那邊,新買的車我連看都沒看過,就被他們超速違規,罰單也寄到家裡了,曾要求他們(中古車行)繳,都說會繳,但都沒做到,目前還不接電話,還要擔心受怕,怕罰單再度寄來,請問我該怎麼做?附註:欠錢抵押汽車這段沒有白紙黑字,兩台都沒有。

你好:

你所述並不明確,是否有設定動產抵押權?或只是單純的讓與擔保?或單純供其使用? 若已清償債務,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汽車,你再慢慢償還車行的貸款即可。 若尚有部分債務清償,可以在繳納罰單後,行使抵銷權,抵銷剩餘之債權清償後再請求返還汽車
阿誌 104-12-22 08:2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我並不記得我有和債權人去相關機關設定動產抵押權,應該是單純的讓與擔保,但我也沒印象有簽訂任何契約,是不是該簽訂類似契約對我才是保障,怕之後還款後對方不歸還汽車,或者以其他理由,例如明明說好先還款15萬則先歸還其中一部車,但還款後又說他沒說過,要全數清償後才歸還。

為避免出現此狀況,是否有什麼契約書或者切結書可以保護自己?請律師幫忙解答。

阿誌 104-12-22 08:33

律師你好,我並不記得我有和債權人至相關機關設定動產抵押權,應該是您說的單純的讓與擔保,但我也沒印象有簽訂任何契約,是不是該簽訂類似契約對我才是保障,怕之後還款後對方不歸還汽車,或者以其他理由,例如明明說好先還款15萬則先歸還其中一部車,但還款後又說他沒說過,要全數清償後才歸還。

為避免出現此狀況,是否有什麼契約書或者切結書可以保護自己?請律師幫忙解答。

阿智 104-11-17 17:05

請問我有職業客車駕照,昨天2015年11月16日開著無營業的小黃在台北市西門町路邊停等,警察這時過來並要我拿駕照然後開我罰單,重點我並無營業警察也看到了而且警察本人也說你是無危規啦!但是我只是執行公務要消單的話你去監理站消單,我當時很氣可是對法律一無所知。

警察開的是道路管理條例第36項1款!

請問窩該如何申訴,而警察我問他是不是為了績效警察回答是,那麼我們老百姓是不是應該乖乖的把錢給政府。

你好: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書狀範例可參考http://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5-5150-27.html
小菁 104-11-15 17:09

請教什麼樣的證據可以提出法院,並得以控訴先生公證結婚,過了三個月後,竟說不與我有小孩,還說現今已沒有夫妻生活,可以趕快離婚去過我想過的生活,原因是我會像前妻一樣無婦德,說可以離婚,讓我自由

當初公證結婚是雙方情投意合之下,先生年紀是四十出頭,二婚身分,我三十出頭,依經濟狀況,有能力組織家庭,才過三個月,先生以各種莫須理由(說我會像前一樣,拿他薪水過日子,自己錢存了,又離開他)不生小孩,甚至說要離婚公證至今,他未曾給予我任何金錢上資助,生活上各自開銷,在先生信用卡夠支付,我轉帳給他支付,讓先生不憂心,在生活上如此扶持先生,誰知先生竟在親友面前說我像前妻子一樣不值得他疼愛,以莫須有罪名冠於我等,並承認不願與我再生小孩,共造未來,在公眾之下宣誓我等品性。

在先生二婚狀況下,加上其職業及智力判斷,難道沒辦法在婚前分辨我等是否可以為生活與長期伴侶下,並與我情投意合公證?公證人為其胞弟與胞弟媳。

我等實屬不能接受先生如此妨礙名譽,並毀我女節。

請問以上能否以妨礙名譽提訴及提訴勝算,另應提什麼更強力的證據呢?

你好:

現行民法登記婚制度,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要以書面及有2以上證人簽名,再由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未登記前,婚姻關係尚未成立。 對方如果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之狀況下,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 如果上開情形一直持續,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離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5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就您配偶的行為蒐證提起誹謗告訴。

2、不過倘若一般而言,倘若夫妻雙方進入訴訟程序,婚姻都難以維持。

小菁 104-11-15 17:5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謝謝律師,救我水深火熱之中。

現行民法登記婚制度,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要以書面及有 ... (恕刪)

 

小菁 104-11-15 17:5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謝謝律師,救我水深火熱之中。

已先於夫妻之情,先努力過了,感謝您。

1、可以就您配偶的行為蒐證提起誹謗告訴。

... (恕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5 18: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您配偶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您可拒絕之;您可針對您配偶誹謗您之言論,加以錄音,並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惟此舉,對維繫婚姻,恐毫無幫助,是否成為法院判斷具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進而裁判准予離婚,您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5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您配偶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您可拒絕之;您可對您配偶誹謗您之言論,加以錄音,並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惟此舉,對維繫婚姻,恐毫無幫助,是否成為法院判斷具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進而裁判准予離婚,您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如果不能好好在一起也要好好分手

二、彼此觀念相差太多可以考慮協議離婚

三、要愛自己。

四、若要告誹謗罪要有證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薇薇 104-11-13 22:01

我有個朋友 跟她男友分手之後 發現懷孕

 男生是職業軍人 女生只是個做鐵工的

  懷孕之後 想說跟那男生談談

   不過男生都不見面 也不接電話

  後來去跟男生的姐姐說   懷孕了 他弟弟怎麼說?

 於是男生姐姐 表示說 他弟弟的意思拿掉 付五千

 可是女方覺得 為甚麼連問他有沒有想要生下來就直接說拿掉

很殘忍 後來談到 女生說 三萬 包含拿小孩 跟做月子 跟沒工作補償

男生姐姐說 叫她別做夢 不可能 ~   談到之後  現在男生決定打死不認小孩是他的     還是一樣沒出面  還是他姊幫他轉話    

  要怎麼處理 才能讓男生出面 以及賠償?

您好:

您可以提強制認領,並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薇薇 104-11-13 22:49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以提強制認領,並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可是女生也不要生下來~~    現在問題男生不認小孩是他的

  還是可以用那些法律條例 告他   逼他出面 ?

阿榮 104-11-10 01:34

    不好意思,我問一下,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當初我媽入獄, 我大阿姨他說要保他出來,結果一開始,拿了三萬三給我,後面,我去書記官那邊,詢問是否可以分期,要保我媽出來  結果書記官那邊堅持要求,要12萬左右的金額,才能交保。    我打電話跟大阿姨說:書記官堅持要12萬才能交保,當天晚上,通知我要備1萬、一個阿伯備3萬、大阿姨要備8萬、加前面的三萬三,所以她還要備四萬七。

     隔天清晨五點多突然,就傳簡訊過來辱罵我,說我不孝不義之類的......事後錢不能找我媽追討錢之類的,搞到我最後心情也不好,我直接跟他說我不保了。    我跟他說錢早上六點半我下班後,拿去還他,結果,下班之後,我到她家門口,傳簡訊給她,說我只等他十分鐘。

    結果,十分鐘到了,她也沒開門,我也發一封簡訊給她,說我要離開了,要拿錢改天約時間,後面我回家休息,她用強迫的方式,要叫阿伯載我去保我媽,我也跟他說,我不保了,他叫我說錢還他,我直接回她說,剛剛去了,你不開門,我要休息了,你才叫我去,你有事嗎??    下午睡起來的時候,我又看到簡訊,她說我上班前不把錢拿去還她,要報警抓我,我打電話叫那個阿伯把三萬三拿去還她,她也收到了 事後,她又發簡訊來,說我詐欺  然後又用豬、肥、要我死之類的等等......字眼羞辱我,並且 還警告我,不要被關,不然,她要讓我從外修理到內、甚至,還把我家的住址,工作地方、職業、揚言叫人抓我的有獎賞的恐嚇話語之類像之前,電視新聞報告的, 一隻鯨魚被拔牙的,新聞一樣,類似方法對待我......    直到11/9號早上,我去探監, 結果, 她在我探監之後  把我媽保出來,結果 帶著我媽回家,那時,我還在公車上,媽媽她帶阿姨到我家,把我房間破壞電腦手機  鍵盤、 螢幕、擺設都砸爛掉。

  11/9號,我當天有報警, 她事後,也來到現場, 說要靠關係,叫警察把我抓起來,要告我恐嚇、威脅、公然侮辱詐欺侵占等罪名,我現在,求助無門只好, 四處求救, 請你們幫幫我該怎麼做。可以提告她啥罪刑,房子不是我媽的,是我外婆的,他們向來不合,可以提告私闖民宅,毀謗騷擾公然侮辱,損毀他人財物,等等的罪刑嗎 ??希望可以回答我的問題

您好:

對方傳簡訊內容可能已對您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您可提恐嚇罪告訴,不過因對方傳簡訊並非公然,可能無法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仍可就此名譽遭侵害部分請求民事賠償

另對方毀壞您電腦及鍵盤部分,您亦可提出毀損罪告訴。

至於對方提告之罪名是否會成立,仍須進一步討論。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艾 104-11-09 20:43

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離婚與爭取小孩監護權的事情     我現在是跟老公處於分居狀態 而我的職業是在酒店上班   我老公懷疑我跟別人外遇   但我並沒有   我因為工作必須要常跟客人出去吃飯還有用賴聊天   結果他有一天偷看我手機截取我跟客人聊天的訊息說要告我   他把我存的錢10萬元拿去買車付頭期款   還把我趕出去  我身上只剩兩千塊    我後來跟朋友借錢租房子   每次領錢一點一點的還   到現在已經還完了   後來我九月份去他家看小孩  10月1號去他家帶小孩回南部玩 順便帶小孩去治療牙齒   後來我媽心疼孫子牙齒蛀黑掉就打電話給我公公跟他說他家是怎樣顧小孩子的把小孩顧到牙齒都蛀黑了  結果我公公說他不知道要打回去問看看再回我媽電話  結果也沒回電話   結果隔天我老公跟我婆婆就衝下來   他們說要看小孩結果一進門就叫我兒子穿鞋子   我下意思就跑過去抱我兒子結果我婆婆就擋我  我拼命去救我兒子結果不小心用到他媽的偷   我老公就直接打我   後來我去驗傷但沒備案   我該怎樣才能順利離婚跟爭取小孩監護權呢?還有我老公常常把小孩丟在家裡跑出去喝酒   我這邊有他跑出去喝酒唱歌的一些照片   還有過年的時候我家人上來去他家有看到一個女生從他房間跑到他弟房間去躲   關於這個家人算人證嗎?還有我做酒店要爭取監護權真的沒希望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監護權的爭取,法官仍會先請社工進行評估,而父母的職業也會是評估的一部分,若您家庭支援系統比對方好,則爭取到的機會也會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9 21:30

 如果法官認為您非上班時間仍有能力照料小孩,且小孩的意願也傾向跟隨您,而前夫不適合照顧小孩的話,您仍很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9 22:50

您好,基於幼年從母原則及基於不輕易變動小朋友習慣之現況等等判斷小朋友監護參考原則,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對方縱使認領及爭取監護權,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判給您之機會還是很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9 23:22

您好,基於幼年從母原則及基於不輕易變動小朋友習慣之現況等等判斷小朋友監護參考原則,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對方縱使認領及爭取監護權,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判給您之機會還是很高。 

您好:

因您配偶有打您,建議先聲請保護令,並此可作為離婚之事由,且有暴力行為亦會推定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另外蒐集配偶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證據,例如未盡扶養義務或無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等,就工作部分則非必然有重大影響。

104-11-07 01:17

我在代收款項時誤算金額而導致多收了幾位繳款人費用,因為一開始並沒有發現,直到最近對帳時才發現金額溢收。

我將多收的費用算清後便一一通知當事人,將其溢收費用退還並誠摯道歉。

但其中之一人不服,提出因我的疏失導致她精神上的損害並且要我付出數萬元之賠償

我希望可以以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對方態度強硬在談話過程中也有點情緒化甚至還提到他是軍警之類的話感覺好像有意要我因為他的職業關係息事寧人。

我該自認倒楣賠錢了事還是依法途徑解決呢?

沈恆 (沈律師) 104-11-07 02:06

您好!

多收錢有還款義務,頂多再賠償對方的利息損失就足夠了。精神賠償則毫無根據,不需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順子 104-11-03 23:56

本人於104年4月10幾日前往 寶雅 購物時,被某美容專櫃的小姐纏上..
一開始心想去填問卷而已應該沒甚麼,隨後被帶往其專櫃..
詢問一些問題後,開始說我臉部痘痘、粉刺諸般不完美(當時心想確實臉很糟,但專櫃小姐的膚質一點都沒說服力阿...)
後續填完問卷後並購買一張300元的美容臉部體驗卷..(心想來體驗看看再決定要不要買療程..想說這種的都很貴..花300看看也無妨,有送一罐5ml的化妝水贈品)

 並約定於當月4月22日前往該櫃做臉部美容體驗
22號當日依約前往,遂被帶往小房間(美容室)..開始體驗臉部療程..

當中不乏簡單問候與職業還有薪資部分的問題,當下沒有多想 想說閒聊..就在此時體驗到一半...有另一名美容師進來自稱是北區的專櫃主任...
隨後也是一番閒聊...後續進入正題...那弟弟你有沒有興趣來我們櫃上做臉部美容保養阿...
我說沒錢 櫃姊又說那你有信用卡嗎? 我答沒有耶 都用現金...
隨後問一句 你一個月都花多少錢在保養你的臉  我說大約1000元以下

她們接著說 那你一個月最多願意用多少錢保養臉部..  我說 最多2000元....
她們又說2000哦 這樣產品搭配上效果不會很好唷 你願意一個月3000元來保養你的臉嗎(我們會幫你搭配產品)?...   我回答 可是好貴喔 沒錢....

隨後重點來了.... 現在我們剛好有個母親節優惠活動 (可以申辦分期付款 )我們可以先辦分期付款呀 時間過了就沒優惠活動了.....(加強洗腦一天只需100元就能讓臉部變好....  當下聽的很心動......)我問那總額多少 她說幫你搭配三年的分期付款 總額是10萬8千 3000*36期 我有強調金額太大要跟家人商量,隨後她們說不要告知家人啦...真的一天100元呢 (過程中一直叮囑我不要告訴家人)


在她們瘋狂洗腦下,我答應了...隨後拿出兩份單子 一份是分期付款申請單 一份是客戶基本資料 ... 過程中沒有甚麼類似契約的單子 只有這兩份..
還趁我做臉到一半時進行...  根本沒仔細看 ... (她們也沒主動告知消費者有7天的鑑賞期..)

隨後並稱幾天後會有申辦分期付款的公司跟您核對基本資料...  當下有答應了,並約定4/29 做第一次美容療程
4/20幾號有line跟我說保養品都到了,等第一次做臉就能拿到了
4/29做臉當天 櫃姊同樣帶我到美容室 拿出一堆產品..並要求說要先拆包裝還要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美容師拿錯還有方便確認產品數量....當下沒有懷疑她的舉動... 並在她的要求下 寫上我名字做辨認 ( 拆封都她拆的...也沒先問我同不同意,就在三分鐘內快速拆解紙盒包裝..並將包裝銷毀丟棄......)我都沒看到產品名稱與相關資訊.. 就結束了..  並開始第一次做臉(給我一張存放在櫃上的產品明細表 但未註明各項產品的單價,僅註明名稱與數量)

產品都存放於專櫃...好似相當沒保障 ....

隨後於每一周或兩周一次做臉部療程...

現今已於使用療程約13~15次(最後使用療程時間於104/10/29)並約定11月9日再度使用療程
礙於金額龐大 真的不敢告訴家人 直到最近 家人發現我薪水使用程度上跟以往不同,在家人追問下 告以實情...

 家人認為我涉世未深認為我被騙希望我能去解約...

在告知家人以前 有告訴兩位同事 他們都一致認為我被騙了

 現在我越想越覺得可怕..

想請問一些事項 ,煩請解答疑問

 

第一點:當初並未有類似契約合約書  我本人遂解約但不知道有什麼事是我需要注意的

第二點:由於分期付款 分36期數 我6個月以來已繳納5期 金額1萬5 (每個月7日前繳納)現在日期快到了 我應該再繳款嗎?

 第三點:由於我分期是使用和潤企業的專案分期付款服務,我有查一下
這類的專案分期付款是不是指【消費貸款】...
那 【消費貸款】 亦指貸款業者先將總款項全額付給美容業者 那我再分期繳納給貸款公司嗎?還是僅開新帳戶讓我做分期繳納的動作 遂終止貸款合約 我應該怎麼做? 應先與貸款公司查證與業者之間的付款分式嗎?

第四點: 因為我的產品皆以拆封(沒徵求我同意就拆了) 但大部分皆屬拆封但尚未使用 請問這樣子的話 店家會一口咬定產品已拆封不能退費...那我又該怎麼辦呢(店家自行拆封包裝我根本沒同意...)已拆封且已使用的部分 我會自行吸收其金額...只希望剩下的能退掉拿回錢...

第五點:三跟四比較有關聯性... 不想再繳分期了但如果是貸款公司先付款給美容公司的話 那我產品又拆封了... 又不給退費的話 我該要怎麼做 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把錢拿回來... 再將分期帳單繳完.... 

煩請各位律師為小弟解惑 , 有點急...

消基會消保官那邊我也會去做諮詢..

想等一切就緒後 再跟業者談清楚 .. 不至於理虧..  

在此謝謝各位了 

angela 104-11-03 10:26

今年4/24訴請離婚後,在調解庭講好,自五月起前夫每月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6000元。

但他只付了四個月後(除了第一個月,每個月都要催他才會付。),就不再支付,傳訊提醒也沒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後來回我說要本來支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吧!

他名下沒有財產職業軍人退役,每年有50萬的18%可領,他開了一個攝工成室,至於工作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但FB中遊山玩水是不少。我想問,

1.他應該是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也就是孩子滿二十歲吧?

2.可以這樣由他自己決定要延後就延後嗎?有時間限制嗎?

3.他若一直不付,我可以怎麼做?

4.可以要求他18%利息下來直接付孩子六個月生活費嗎?他是半年領一次利息

5.當初法官說,超過四個月我們也只能往回追討四個月,那他說的延後,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嗎?我們的對話,僅只有手機簡訊而已。

老實人 104-10-16 18:59

  有一員工的媽媽說謊稱員工下班車禍 無報案紀錄 無就醫紀錄 勞動部已經否定職業災害認定 但這位家屬仍堅持要金錢 想找律師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1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很常見的職業災害爭議,倘若勞保局已經拒絕認定,則公司也可以依據勞保局的認定拒絕給付。

2、一般而言職業災害必須提出醫療證明及事故證明,尤其是上下班車禍的類型,更必須釐清事故地點是否屬於所謂的上下班途中。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麥克 104-10-13 15:14

本人職業公車司機,在今年九月份發生一場車禍

事件發生內容:由興隆路四段兩線道的左線直行到忠順街左轉,在十字路口準備左轉時有輛自小客車從我右線後方鑽出,因忠順街右方有道路施工,在轉角邊也有一台載具的大型車臨停,造成自小客車靠我太近也因此造成我在公車上的視線死角,轉過去時右後方保險桿撞上自小客車造成事故。

目前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上我全責,內容為左轉時未注意其他車輛,對方無,我對此感到不平要求再鑑定,但是法規上我並不了解,對方在我後方也沒有保持安全間距這部分沒有法規的規定嗎?

希望求個解答,謝謝

你好:

鑑定程序如下: 

對於「初步分析研判表」上所記載之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該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申請人支付)。如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該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申請人支付)。 如果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而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則無時間限制。費用部份,如是刑事案件中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無須繳費;如是民事案件中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仍須由聲請ㄧ方墊付鑑定費用,但可納入訴訟費用,視裁判結果分配負擔。 相關書表可以參考http://traffic.kcg.gov.tw/Apply.aspx
法規可以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02條規定。
琳那 104-10-06 01:16

各位律師好,我想詢問各位專業的律師有關職災補償的問題

一:父親因職業病腦出血,就事發到現在以有一年多了,公司未給予補償,並解雇及退保,人以癱瘓,插管住安養中心
現在我手上有:雇主寫的員工離職申請書(申請書我們沒簽名)
父親公司所屬主任寄的解雇的存證信函給我,父親主任致電給我時我有錄音錄音檔(內容有說如再用書面往來,我們也拿不到錢之類的話),法院監護宣告
職業傷病門診中心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勞保局認定職業傷病的公文,勞保局失能認定3級公文,以及勞保投保明細
(高薪低報)月薪32150報20100元
二:今年10月1號到勞工局調解,調解不成立,我的訴求主張還有求償金額完全是職災個管員幫我們寫好的,資方當天去的不是老闆是寄存證信函給我的主任
他們的主張是:
1:父親向公司員工借錢,承諾每月發薪日返還(借多少沒說)
   法院要求扣款1/3(有執行書)
   但我有查證過銀行說父親早在94年就清償完畢了
2:沒要求員工或超時工作,是父親自己工作結束未立即打卡下班在公司逗留
且父親騎上快速道路並非一次,公司說有警告多次,出事當天是經通報,由警方回到派出所的,所以不是職災,不想賠

請問現在這樣調解不成立,上法院提告,父親又無法辯論,這樣法官會相信公司那邊的說詞嗎?且調解時主席跟調解委員後來有說他們自己要舉證了,後來又說他們不知道這是職災不知到賠多少,說我們的金額太高,我要公司出席的開價,又說公司資產才300萬,無法作主,要回去報告老闆,主席跟調解委員要他請老闆出面處理不要躲著,到現在也沒給我們電話
如真的走上法院,我還需要哪些證據,我不敢期望我們一定會勝訴
我們沒有資力請律師

想請各位律師給予建議,我們這樣能拿到錢嗎?

謝謝律師抽空看完敘述

你好:

勞動部已經擴大補助勞工訴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指派扶助律師,把完整資料跟律師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小美 104-10-04 04:47

律師你好:我現在要遞陳請書,想請律師幫我看看, 對於從新開庭的機率檢察官是否給於從新開庭的機會??9/ 27日中秋節我娘家邀我與先生回家一起過中秋, 先生因為看到岳父岳母開心而我們就飲酒歡樂, 但於因為我跟先生鬧點小脾氣, 當時我也喝醉了就因為這樣跟先生鬥嘴,逼先生說:開車, 後來我們家離警局不到200公尺, 到了警局門口我跟先生說: 我要下車,那時氣沖沖地就下了車, 跑去警局, 也因此害到先生被開到(酒駕公共危險罪0. 56酒測值). 因為先生的駕照職業聯結車的駕照, 當司機的人也知道喝了酒絕對不可以開車,所以先生很忌諱, 先生平時上班與開車時間都不沾一滴酒精之類的, 要不是因為我那天喝了酒對先生兇的語氣與模樣,先生才會開車的,先生他是無心的, 請求檢察官給予機會讓這件案子能從新審理, 也祈求檢察官開恩

先生開庭回來有跟我說開庭的內容  但是警察說是在領檢站開的  但是這不是實情  請問律師我要如何聲請檢察官從新審理這案子呢

還有再請教律師因為我去年有傷害罪的案子,至今已經下判決書了.我想請問會影響我這件案子嗎

小美 104-10-01 19:43

律師妳好:我現在要遞陳請書,想請律師幫我看看, 對於從新開庭的機率檢察官是否給於從新開庭的機會??9/ 27日中秋節我娘家邀我與先生回家一起過中秋, 先生因為看到岳父岳母開心而我們就飲酒歡樂, 但於因為我跟先生鬧點小脾氣, 當時我也喝醉了就因為這樣跟先生鬥嘴,逼先生說:開車, 後來我們家離警局不到200公尺, 到了警局門口我跟先生說: 我要下車,那時氣沖沖地就下了車, 跑去警局, 也因此害到先生被開到(酒駕公共危險罪0. 56酒測值). 因為先生的駕照職業聯結車的駕照, 當司機的人也知道喝了酒絕對不可以開車,所以先生很忌諱, 先生平時上班與開車時間都不沾一滴酒精之類的, 要不是因為我那天喝了酒對先生兇的語氣與模樣,先生才會開車的,先生他是無心的, 請求檢察官給予機會讓這件案子能從新審理, 也祈求檢察官開恩

先生開庭回來有跟我說開庭的內容  但是警察說是在領檢站開的  但是這不是實情  請問律師我要如何聲請檢察官從新審理這案子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1 23:48

檢察官已經聲請簡易判決,法院也判決了,就不會有檢察官重新審查之問題。

小美 104-10-02 19:5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妳好:  在9月30日我有跑去法院問,那時我是跑去監察院的免費為民服務那裏諮詢裡面的人用電腦查詢我老公的生分證電腦查不到他年度字號與股別,服務人員就拿一張陳情書給我,叫我在10月10號撥電話給他,請問這樣檢察官是否已經聲請簡易判決??那我還有機會像檢察官聲請從新開庭嗎??

小美 104-10-02 20:5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我想請問一下警察如果錄的口共不實 那人民不就要乖乖地按照司法的程序嗎?
我只是想請求檢察官能讓我把實情說出來,再讓檢察官去判斷不能嗎
小美 104-10-01 19:36

律師你好:先生是個職業駕駛的,他知道喝酒是不能開車的,就連上班連一滴酒都不敢沾的,就在中秋那天回我娘家他才喝,也因為我被我逼到說開車,之後先生被開到酒駕  酒測值0.56但是我先生他是無心的.那天檢察官有問到說是否有意見,但是我先生說沒有

之後先生跟我說:但是我對口共有問題我想請檢察官再開一次庭可以嗎?

還有因為我先生去年有一件案子  請問有關係嗎

還有先生被我害到這事情是否有可以解決的方案嗎

我想了解這件案子的刑期會影響到他的駕照嗎?因為我先生是靠這份駕照生存的

我的疑問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汽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會處罰鍰,並吊銷駕照。))回復律師的話:請問初犯並加上無心的再行政處罰確定是會被吊銷嗎?還是會掉扣?? 可以聲請檢察官不見得會同意再開偵查庭。))回復律師的話:但是我也是當事人在身旁所在的證人,我是覺得警察的口供有些不對,像是這樣的話大多能從新開庭的機率多少? 有無前科紀錄會影響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決定要如何判判多久),現階段要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要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但不會影響駕照吊扣之行政處分。))回復律師的話:他是有過上法院的前科紀錄,可是那經過八年了,去年是傷害罪刑期處兩個月但可以易科罰金,請問會跟本案有所關係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回復律師的話:這我不懂意思,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56請問這罰金??
還有刑期大概會多久? 還有要如何向檢察官聲請從新開庭??

小美 104-09-30 18:00

律師你好:先生是個職業駕駛的,他知道喝酒是不能開車的,就連上班連一滴酒都不敢沾的,就在中秋那天回我娘家他才喝,也因為我被我逼到說開車,之後先生被開到酒駕  酒測值0.56但是我先生他是無心的.那天檢察官有問到說是否有意見,但是我先生說沒有

之後先生跟我說:但是我對口共有問題我想請檢察官再開一次庭可以嗎?

還有因為我先生去年有一件案子  請問有關係嗎

還有先生被我害到這事情是否有可以解決的方案嗎

我想了解這件案子的刑期會影響到他的駕照嗎?因為我先生是靠這份駕照生存的

律師  麻煩你  (急)

一、閣下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0.56)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你好: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吊扣駕照一年。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汽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會處罰鍰,並吊銷駕照。 可以聲請檢察官不見得會同意再開偵查庭。 有無前科紀錄會影響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決定要如何判判多久),現階段要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要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但不會影響駕照吊扣之行政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小美 104-09-30 19:5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汽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會處罰鍰,並吊銷駕照。))回復律師的話:請問初犯並加上無心的再行政處罰確定是會被吊銷嗎?還是會掉扣?? 可以聲請檢察官不見得會同意再開偵查庭。))回復律師的話:但是我也是當事人在身旁所在的證人,我是覺得警察的口供有些不對,像是這樣的話大多能從新開庭的機率多少? 有無前科紀錄會影響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決定要如何判判多久),現階段要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要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但不會影響駕照吊扣之行政處分。))回復律師的話:他是有過上法院的前科紀錄,可是那經過八年了,去年是傷害罪刑期處兩個月但可以易科罰金,請問會跟本案有所關係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回復律師的話:這我不懂意思,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56請問這罰金??
還有刑期大概會多久?
小美 104-09-29 15:14

律師你好: 我的駕照職業駕照的,但是我那天是開我私人的小客車酒測值為0.56公共危險罪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會影響到我的職業駕照嗎??還是會吊銷或者是吊扣??若是坐牢是否要執行多久??還有律師因為我現在有一件傷害罪,會連我的這件案子會有什麼關西嗎??

一、 就閣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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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 104-09-29 16:10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 因為我私人的手機已拿去送修,所以現在沒有電話可以聯繫,可以麻煩律師直接在網路上回應我的問題嗎?因為我是初犯所以我不了解 現在也很擔心!!加上我沒有發生事故只是一開車轉個彎就是警局了

你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2項)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若無特殊狀況,原則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若係初犯可以聲請緩起訴或宣告緩刑(你的情況准許的機率會很低),否則通常都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若另犯其他刑案,會影響法官量刑。
小美 104-09-29 16: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2項)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若無特殊狀況,原則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若係初犯可以聲請緩起訴或宣告緩刑(你的情況准許的機率會很低),否則通常都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若另犯其他刑案,會影響法官量刑。                 律師你好我剛剛收到回復第三條那回覆問題我有疑問因為那件刑案已經判決下來而是兩個月可以以易科法金,所謂的量刑事是什麼,可以麻煩律師能回復我嗎

 

小宇同學 104-09-28 17:45

您好!本身為職業軍人,有鑑於單位保防官的一些作法,感到不當,在此懇請各位律師們協助解惑,問題如下:

1.本人住在營區內宿舍,保防官可以在本人不在或未經本人同意下,私自或協請當日值日官搜查本人之衣櫃及包包內的物品嗎?此舉是否有違法之行為,保防官又不具司法人員身分,應當無執行"搜查"之行為吧?

2.如保防官在本人在場情況下,請本人同意搜查的話,我有權利拒絕嗎?

 

以上問題,懇請協助解惑~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18: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繼續服役,不建議您惹麻煩,除非您不想再服役,當然可拒絕,並請求出示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宇同學 104-09-28 19:2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房律師之回覆,本人已無打算續服現役,只是認為軍中所謂的規定或行為,應符合憲法或其他法律條文之規範,不應踰越,更不能把不合理便合理化,這樣軍中制度才能更健全,所以才想在此版請求各位專業律師針對主題的問題回覆,是否已違反哪條規定等等,感謝您^^

您好:

1.  因執行搜索行為屬於強制處分權之一種,因為會侵害基本人權,因此即使在軍隊中都必須要有搜索票才可以實施。但軍隊內部會有「安全檢查」,如檢查寢室內務等,但必須在檢查內務時,係由持有人同意並主動打開內務櫃,並由檢察人員就視線所及範圍檢查,若未經同意即搜索,恐觸犯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之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若檢查人員經過您同意,即可進行同意搜索,理論上您係沒有必須要同意的理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莊 104-09-25 09:17

一營造工程承攬商因需於深井內綁紮鋼筋而欲分包給甲,甲的師父未經告知工地負責人,逕自前往工地下深井勘查,不幸在深井中死亡,經勞檢所認定非重大職業災害,但承攬契約有明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應罰款50萬。 請問各位朋友,這樣子的行政罰鍰,有道理嗎?主管機關勞檢所都已認定非重大職業災害(且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公司判定不認賠),卻還要求承攬方需要罰50萬,理賠死者家屬也需承攬商自負,這樣的罰款是否得當?請教各位法律先進專家。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7 1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甲的師傅,雇用關係是存在甲與該師傅之間,應該與承包商無涉,相關的賠償責任應該由甲負擔,

2、有關於承攬契約的部分,則可以拘束契約雙方,至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則必須審閱權的契約內容才能精確判斷(單純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仍屬職災,只是未達行政法規的重大職災定義),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Tommy 104-09-23 19:01

想請問 

爸爸前幾日因職災過世,因工作才第三天,雇主尚未幫爸爸保勞保,勞工局告知我們可依勞基法第59條與雇主索賠45個月平均工資補助 爸爸工作內容是拖板車司機,老闆表示當初談一趟為800元
我自己大約算一下800*2(假設一天兩趟)*22(一個月工作天)*45=1584000 與雇主表明後,雇主表示我爸爸是臨時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不能這樣算...
請問 1.我們還有什麼權益可以與雇主爭取?? 2.是否如老闆所說,臨時工不可以這樣算??那該怎麼算...
附上勞基法第59條條文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是基本的勞雇責任,倘若死亡事故雇主有責任的話,會另外有業務過失致死或是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2、是的,不適這樣計算的,以任職六個月的薪資計算平均薪資,然後才依據勞動基準法計算。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臨時工假設每次工作領1600元,你父親工作3天,平均工資應為【(1600 x 3) ÷ 3】x 0.6 = 960 ,所以月平均工資為960 x 30 = 28800;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雇主應給予28800 x 45 = 1296000元。 雇主未投保勞健保造成勞工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第2項)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第3項)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第4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還是可以請領死亡補助,但是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YA 104-09-21 21:57

各位大大你們好,我想請問一下,朋友(職業軍人)因為喝酒擦撞電線桿,後經民眾報案警察到場,酒測濃度0.71,警察開立紅單(他有註明這張不是要繳錢的),然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檢有悔意判緩起訴處分(朋友無任何前科),問題:

1.警察未通報憲兵到場,一切依警方自己處理,部隊會知道嗎?

2.檢警指示填寫緩起訴判決書寄送地址時,朋友只寫自己家中,之後緩起訴處分書會寄到部隊再寄回家中嗎?

3.是否處分金繳完與酒駕講習上完課就不會有前科紀錄?部隊也不會知道?

故位大大請盡快為我解答,因為朋友是家中經濟支柱,如果被軍中知道就只能退伍,所以他一直猶豫要不要回報,希望事件能自己處理就此打住,希望各位大大給個最佳回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