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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ius 104-03-26 21:14

您好:
朋友是位職業司機,在值勤工作時,駕駛車輛違規雙黃線迴轉,致使後方機車撞擊,對方有大腿開放性骨折,然機車騎士行駛在標明禁行機車的內車道上、意圖雙黃線超車、而且明顯超速;想請問1.這樣車禍責任歸屬問題,以及2.朋友後續會面臨的問題,3.有何基本的應對方式...

謝謝 

楊律師 104-03-26 23:10

車禍案件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

以免被當冤大頭對待

1.這樣車禍責任歸屬問題,以及2.朋友後續會面臨的問題,3.有何基本的應對方式...

答:

1、責任歸屬部分進入訴訟後如有爭議會送鑑定

2、後續對方可能在六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並請求民事賠償

3、如果要和解調解的話可以先找個律師研究一下一般這樣的傷勢對方可以請求的項目及金額,可能可以做的答辯方向。

4、了解得越多,損失的越少。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陳亞 104-03-23 03:08

我在彰化知名大醫院工作

由於長期人力不足 薪水也給非常低 已經出現職業

契約尚未到 醫院表明 若提早離職 

必須繳交以下的:

離職賠償
1.違約(於契約期間內自請離職):
非醫師人員依契約規定,繳交教育訓練費用三萬元,醫師人員依契約規定金額繳交違約金。

二、離職預告
第五十九條:本院員工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各款項外,自請離職者,應按下列預告期間規定,填具「離職申請書」預告本院。
1.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在本院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員工離職如未按規定預告,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致使本院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並不覺得我有受到什麼教育訓練 但醫院每年有固定一些網路線上課程跟幾堂(不超過五堂)實體課程 列為必修 不去的話不給年終 考績也會影響

我這職位沒有什麼要移交的問題存在 如果我依規定提早預告離職 可以在預告期滿之下 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嗎?(所謂離職手續就是要去交回ID卡以及繳交違約金) 這樣醫院提告的成功率大不大呢?

陳亞你好:

關於你所詢問之問題得有幾點主張

1.若你的工作性質非屬勞基法所規定得以定期契約方式為之者,則你與雇主所定之定期契約將視為不定期契約,只需要依照預告期間提前告知雇主就沒有違約的問題。

2.若你與雇主所簽訂的屬於最低服務年資的約定,應檢視該約款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若有逾越,則仍視為不定期契約處理。

3.縱認為請求違約金合法,亦可向法院請求酌減或免除。

以上供參。

zak 104-03-18 19:21

律師你好,我是個職業軍人(上士),因一時的貪念,順手牽羊拿走下屬的智慧型手機,現在面臨了行政處份2小過,單位主官將我移送法辦,我好後悔做了這樣的事,想請教律師,我們主官有詢問過軍隊裡的法治官,法治官告訴主官說,我不見得會丟工作,因為我是初犯,通常會開簡易法庭,但最好能付上和解書對我較有利,我好迷網,現在不知該怎麼辦…

初步和對方家長談的結果是對方要求我賠?二十萬,我該儘快和他和解嗎,家人及單位主官都認為這個金?太高了,單位主官更是認為由法官來判我該賠?多少較合理,可是這樣不會引響判決嗎?

對於我的犯行真的好後悔,自已一時的貪念造成可能丟工作並遭受判刑,軍中沒了尊嚴,更連累家人抬不起頭來,單位的主官希望能讓我在軍中繼續服務,所以行政處份是2小過,但前提是必須判決是緩刑,或緩起訴,不起訴才有機會,我好迷網,但又得不到一個方向,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1. 您涉嫌觸犯刑法竊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雖然達成和解,您仍然會構成刑事竊盜刑責,惟在檢察官偵訊時,可將和解書給檢察官看,並表達您認錯的態度,希望能給予緩起訴等處分。

2.20萬金額確實太高,建議再與對方溝通,10萬元左右之和解金較為合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您最好的結果應是爭取緩起訴,並可先聲請移付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4-03-18 22:35

大大你好 你目前的情形 如果沒有進一步積極的處理

             原則上是難逃被判刑的命運 而且你也不是一般的兵

             是有軍階的士官  但也不是沒有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情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8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之和解金額過高,您可於開庭時向法官表達您有和解之誠意,請求排調解程序,請求調解委員幫忙協調對方之金額,以利促成和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8 23:43

您好,若目標是緩起訴,建議還是盡量與對方協調賠償之金額。

與對方和解賠償,在偵查中請求緩起訴,或是在審判中求得緩刑,處理得好的話是很有機會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19 10:33

 您好

   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於獲得緩起訴緩刑是即為關鍵的! 建議您透過專業之律師與對造洽談和解!

   相關具體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阿呆 104-03-18 00:00

你好:

      有一個朋友是職業軍人,這一年來陸陸續續跟我借錢,結果現在找不到人,電話不接,訊息不回,我只有聊天紀錄跟郵局無折存款單,我要如何才能要回這筆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0 0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份可以發函要求其清償,倘若對方拒絕或是不回應,則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建議應該妥適保管相關證物,並且以截圖方式保留證物。

 

小美 104-03-14 01:59

您好:

      我的職業電話客服.今天有一位客人叫修機械停車位.但是在等工程師過去處理的時間等的很不耐煩.於是打電話來.我跟他解釋可能還要再等一段時間.他覺得很不開心就罵我三字經

     我上網看過.一般人都說.因為是在電話中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也不屬於毀謗.但是我很想知道.難道這種目中無人又非常沒禮貌的人.就沒有法律可以管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4 23:06

不會有刑事問題!

若您覺得很不開心有權利受損(人格權),可以提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是精神慰撫金在實務上不是很高,可以斟酌看看要退一步海闊天空或是告到他煩唷!

迷彩 104-03-12 01:03

本人之前為職業軍人,曾因酒駕肇事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之1條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兩年,被以不適服現役退伍,緩刑兩年也已執行完畢,這兩年想報考公務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因於軍中任職時消防就是本業,但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報考,就算能報考,也不知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警察人員任用條例裡,是否有因前述事實而不能任用的相關細則,酒駕已是不對,只能怪自己,現在有心想報考相關專長的公職,但真的找不到相關的解釋或答案,希望有專業的律師能為我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目前僅查得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警察人員任用條例,就您所欲報考的職務,而您的情形並無不得任用之規定。

2、建議可以購買報考簡章,報考簡章裡會有不得任用之相關規定,您亦可直接致電考選部。

Jeff 104-03-09 12:21

律師您好:

我目前為大學生,於南部某百貨就職工讀生(時薪制),於去年9/11時因搬運玻璃展示櫃時跌倒,導致左手腕切割撕裂傷併神經、血管及肌腱損傷,公司有替我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及傷病給付,但因神經損傷為永久性傷害(醫生預估約回復至八成)及公司方面有疏失,所以想請教是否可以向公司求償

另外想請教如果要跟公司和解的話有什麼地方需要特別注意、需要準備好什麼資料。

最後想請教律師有關於賠償金試算的方式,是否有類似之案例可以作為參考。

因為目前還為學生,而且有關這方面的問題也是第一次,很多地方都不了解,還煩請律師替我解答。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9 13: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職業災害爭議主要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民事賠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補償。

2、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需依據您所受的傷害、事故原因、相關費用單據等來判斷,無法於此簡易回覆。

3、建議您應該向勞工局請求協助或是尋求正式諮詢。

阿良 104-03-09 00:42

誠心請教各位大律師:
之所以會到此發問實在是因為小弟的遭遇已經到了求助無門的情況
是這樣的, 小弟原本是一間進口美國雞豬養殖營養品公司的業主在一年多前, 
遭到親人買通自家員工聯合以不法手段, 將公司原有的業務, 客戶資料, 進口輸入許可, 
詐騙形式橫奪與過戶小弟的親二叔江鴻春長年負責動物營養品業務的對美國聯絡事宜有一天, 
叔叔通知我, 美方將藉故拔除我公司的代理權並同意將代理權轉至其兒子江燊堯公司名下

因此事以超出小弟之能力範圍, 亦無從阻攔於是小弟拜託叔叔幫忙, 確保代理被拔除後, 
能夠經由其兒子公司購得貨源, 並轉手賣給公司原有客戶小弟以相信自家人的心情, 
同意將輸入許可過戶給其兒子名下, 誰知, 叔叔得手後就失去聯絡, 
也才發現他是想把事業整個吞掉

後來經由公司另名陳姓員工陳述, 小弟才知道公司羅姓員工早已知情並遭收買
不但協助叔叔把公司的輸入許可過戶到其兒子唯貿股份有限
並將我公司之客戶資料洩露給叔叔於是將她開除, 並開始循法律途徑解決經朋友介紹, 小弟找到了馬在勤律師, 並簽約付款八萬元委任在這之前小弟絲毫沒有訴訟經驗以相信專業的心情, 全權交給律師處理過了半年後, 毫無音訊, 小弟擔心之餘致電給馬在勤律師誰知這位馬在勤律師竟以公司搬家, 事務多忙又說曾致電龍潭派出所, 私下打聽案情說案子若提告可能對我不利為由, 而拖延整整半年小弟認為此人不可相信, 於是解約, 還被扣了兩萬元

小弟認為, 馬在勤律師很明顯是說謊
羅姓員工的確是住桃園龍潭
但龍潭分局的人根本不可能會知道這件事
所以小弟猜想, 他們應該是已經私下協議吃案, 拖延我的時間

背叛公司的員工名叫羅麗雲, 其兄長為法律界資深大老羅明通馬英九御用大律師, 聽說會是下任檢察總長候選人, 也是馬在勤的老師小弟在簽約前曾問過馬在勤, 是否真能與自己恩師對薄公堂而他當時信誓旦旦說, 告贏機率很高, 先告再說吧小弟因此才安心簽約, 誰知道最後變成拖延半年的戲碼小弟才發現自己被騙, 也才學會世間險惡小弟叔叔的兒子江燊堯, 其妻為凱基證券董監事女兒目前亦在凱基證券擔任要職, 開名車, 已經極具經濟基礎小弟不明白為何要做這種不法的事而小弟遇到這樣的事, 對人性極為失望原本對訴訟的積極心情, 被這樣一搞, 已經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該相信誰後來小弟輾轉從朋友口中得知, 馬在勤跟羅明通都是藍派律師相護是理所當然, 故小弟對此極為失望, 亦開始對藍深惡痛絕朋友表示, 若想解決此事, 若再找到藍派律師, 恐怕只會重蹈覆轍小弟本身並不懂政治, 事發之後, 小弟曾試圖以剩餘資金開了間小咖啡店想試看是否有機會重新建立經濟基礎, 並希望能重新尋求法律途徑但如今小弟的店, 因地利不佳客源不足, 也已經開始出清頂讓這些時間, 小弟罹患了憂鬱症, 心中憤憤不平一直想討回屬於自己的公道, 但已經不知該如何是好如今店也倒了, 小弟已沒有可以再失去的東西了只能背水一戰小弟曾經試著再次尋找律師
而, 小弟嘗試透過網路諮詢的律師聽到羅明通的大名就直接不受理諮詢

小弟雖不懂法律, 但相信自己本身具備的證據是充足的
因為他們許多聯繫都還是透過公司的電子郵件
郵件之內容可明確發現, 協助叔叔的部分
均為羅姓員工個人獨斷之行為
郵件小弟也都保存妥善
並有公司另名員工可當人證
個人認為, 告贏的機率理應是不低

除此之外, 被我開除的羅姓員工
曾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
目的是為了得到資遣
並不承認其犯行

當然小弟是不可能給其資遣費的
當時心想, 若對方問心無虧, 大可對我提出告訴
何況她又有大律師的哥哥撐腰

但此事最後是不了了之, 由此可見
對方終究是心虛的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若小弟沒有錢請律師, 是否有其他方法或管道可申請律師協助訴訟
2. 若小弟想辦法籌錢請律師, 是否能推薦具正義感, 職業道德, 保護當事人的律師
3. 如前言, 小弟的咖啡店即將收起, 公司在無實際業務運作的情況下
勢必得將公司結束, 若是辦理停業或歇業或是將公司轉讓過戶
是否會影響到訴訟
4. 小弟希望能聽聽各位法律先進對此案的見解, 又一旦訴訟
小弟是否有勝算, 勝算高嗎?
5.這樣的情況, 若要訴訟, 可以告他們什麼呢?只要是任何可以告的罪名都好
6.是否可能提升至刑事案層級?
7.這樣的案子有多久的時效性可告?

大大感謝

砲王 104-03-06 08:49

你好

我在網路上以標題 "流血流汗為那樁?" 引述(Nownews)新聞報導可受公評之事 "血汗又一樁!過年上班無雙薪21醫院遭檢舉", 文中並未指明哪家醫院, 但卻被護理主管打報告給醫院高層, 致招被主管約談並要求撤下貼文, 使本人惶惶不可終日.

請問 : 我知道是那位護理主管打的報告, 因她的行為導致本人連日來不僅受高層長官關照約談, 且同事之間流傳我是一個麻煩製造者, 雖無具體之名譽受損情事發生, 但使本人上班情緒大受影響, 且對本人職業生涯影響至鉅, 我可不可以對那位護理主管提起毀謗訴訟連帶民事名譽損失賠償並要求那位主管以公開方式澄清或道歉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6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的推測,您認為主管所傳述或指摘的內容為何?又有何證據?

倘若無法就上開事項提出符合法律規範的相關事證及說明,則縱使您提告,成罪的機會也不高。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6 09:37

1. 同上曹大律師所述,若無確切證據不建議提告

2. 打小報告這件事,也不算是誹謗的行為。

3. 若您認為有遭職場霸凌,可蒐集證據向勞工局檢舉

Kimmy 104-03-04 12:16

我的男朋友在2014年12月8日到職第一天上班,職業是CNC機械加工操作員,公司說是週休二日的工作,但公司規定每月第1跟第3個星期六需上班,在到職前面試已告知薪資(月薪)約24500~25500,因星期六假日出勤就會到達25500,但公司錄取並未簽訂勞動契約,只有口頭告知,也沒有說有無試用期。

1月初領取12月份薪資薪資結構以日薪+津貼+出勤計算

上班天數12/8~31,總天數:24天,應上班日19天, 出勤18天,一天病假(半薪)

日薪$670*23.5天=15745,出勤津貼$100*18=1800,全勤1200/31*23=890,補勞退6%:161 勞健保3%: 扣472 ,總薪資18124,因覺得薪資怎麼會以日薪計算,詢問雇主為何以日薪計算,雇主回應是算月薪,薪資結構以基本日薪給員工看,2月份領1月薪資就有24500

中間上班過程,因廠內師傅已熟悉這個工作,廠內機器都是自動化,機台操作只要人員在旁按鈕,機器自動會跑開始作業,程式都是這個師傅寫的,但操作的人不會知道程式是否寫錯,由於發生多次因程式寫錯,導致東西做壞,機器損壞,都說是我男朋友的錯,因此跟老闆反應,但老闆都沒有理會,2/18~23是年假,公司全體都放假,2/24正常上班,一直到3/3號又發生因程式寫錯導致機器壞掉,馬上跟老闆反應,但老闆依就不理會,我男朋友就有告知老闆不解決此問題,他就無法繼續呆在這公司,後來老闆的媽媽就叫我男朋友去領薪水,沒有薪資袋,只有抓著錢皺皺的錢放在他手上,還推走他的手,叫他趕快離開,不要觸他們公司霉頭,我男朋友就問那薪資單呢?離職證明,她回應: 你才做多久,要什麼薪資單,說2月份只做14天,她只給了10500,說完掉頭就走,關門不讓我們進入,年假放假沒上班不算錢,她只算日薪的錢就打發我們走,照理不是應該要算月薪嗎? 傳訊息給老闆,老闆不出面處理,對於遇到這種老闆,一定還有更多人在這裡,遇到同樣的是無法解決,而且我們又不是乞丐,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什麼叫做觸他們霉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4 13: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違法扣薪。

2、可以向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薪資資遣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aco 104-02-10 22:06

我先生於02/10偵查後觀勒

我問警察說我要去哪裡探視…

警察說他也不清楚 可能在桃監 (桃園人)

後面去問服務員 他說戒治所只有台北有…

請問我該如何可以知道我老公是在哪戒治?

另外想請問 … 我先生是二級毒品初犯 …

抓到後一月初驗還是有毒品反應

但開庭前幾天驗已經沒有毒品反應了

裁決書是寫不得超過兩個月 …

但已經驗沒有了 還是會被勒戒那麼久嗎?

加上我先生是開計程車的 … 這個案子會不會被取消職業登記證呢?

拜託您們回覆了 … 謝謝你們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0 22: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先生可能在新店戒治所觀察,您一個禮拜可探視一次,您先生若表現良好,積分累積高,35天至45天即可出來,並不影響計程車執業登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0 22:18

您好,您先生應該會在新店的戒治所,可以先打電話確認!

另外,通常在45天左右就可以結束療程,建議您一個禮拜去看一次,可以讓先生積分較高,也較容易提早結束療程唷!

另外,勒戒完畢後,會得到不起訴處分書,所以先生的證照不至於會被吊銷唷!

taco 104-02-11 02:38

謝謝以上兩位律師的回覆

真的很感謝您們

 

您好        

勒戒時間至多兩個月

且目的在於戒癮

所以之後驗不到也一樣要進去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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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apple 104-02-09 00:03

你好:

我的職業是護理人員, 無前科, 於今年1月初私自利用醫師名義開立使用嗎啡醫囑, 在今年施打1級毒品約7-8次,於104.1.22自行至地檢署自首, 檢察官說我犯違造文書罪,毒品防制法,但至今仍未收到傳票.

想請問1.傳票約什麼時候會收到? 2.我有可能會受到什麼罰則?3.有辦法院外勒戒嗎?我還有2個小孩須照顧,不想坐牢. 謝謝.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自首之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易於發覺,避免搜查逮捕而累及無辜,所謂未被發覺前,包括追訴機關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偽造文書罪:刑法第二一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俟接到傳票後應主動遞狀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四、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或需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五、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一、偽造文書自首,我幫你查了一下,有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台北地院的判決…

二、吸食一級毒品部分,第一次會觀察勒戒,可試著向申請戒癮治療。

三、依你所述,有可能會影響工作

四、把毒癮戒掉重新開始吧。

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0228717475

apple 104-02-10 19:46

請問律師:

我是104.01.22去地檢署自首,依照過去經驗, 傳票發給我的時間需多久?

謝謝...

apple 104-02-15 00:08

你好請問:

1.關於違造文書有辦法降到緩起訴嗎?

2.易科罰金是指罰錢就好,還是要坐牢?

3.4個月易科罰金需多少錢?    感恩

104-01-23 23:16

於1/23日時在高雄火車站遇到推銷人員,當時他帶著我進店面裡,之後給我介紹一堆英文

然後叫我簽字,後來我交錢,拿到貨後發現這些我都不需要,那可以退貨嗎?以下為訂購單內容

姓名:OOO 姓別:O  出生日期:OOOOOO 身份證字號:(沒填)

學歷:(沒勾選) 職業:(沒勾選)

品名: 贈一年會員 計18片光碟片

付款方式:一次付款:總價_______
 V分期付款:總價_______共分20期,每個月一期
第一期(定金)900 第二期至第20期每期金額900

身份證登記之住所(有填完)

現址:(未填)

服務機關:(有填)

送書地點:自取

分期付款繳費方式:自繳

約定條款:

買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上列語言教材並同意遵守如以下:

一、感謝你對本公司產品的惠顧,如發現寄送之書籍、光碟、錄音帶有任何瑕疵,請自訂購日起

一星期內提出反應,逾期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拒付、遲付、應付之帳款。

二、買方於繳分期款項時,無論以任何方式繳款,請保留正式收據兩年。若過帳款有爭議時,將

以收據為憑,無法提示收據者,請自行負責。

三、本買賣於買方價金未全部給付完畢前,本產品之所有權仍歸屬賣方所有,買方若違反本約

時,願受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訴究。

四、買方簽定付款後若非歸責於賣方,買方不得任意要求終止合約

五、以上條款各項約定,本人完全同意

買受人親簽:OOO 服務專員:_____ 轉帳日期:2/5 900

已收定金:____  現金:900 郵局:____ 信用卡:____ 尚欠訂金:0

小俐 104-01-03 16:03

小孩監護在我手上也改跟我姓

須改回父姓  要怎麼改?

我沒有穩定收入要照顧小孩又租房子,經濟上無法養育

前夫是職業軍人

要怎麼樣把小孩監護權還給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3 22:00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判斷,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再者,若孩子從小都是由您照顧,基於法院通常不欲變動小朋友之現況,判給您之機會還是很高,建議您直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3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顏律師答得好,所以訪視的時候很重要。

二、依你的情況,你可能請不起律師,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找不用錢的律師

三、監護權案件的標準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若父母均不適任監護權,也可以判給社會局。如果父母均無欲任監護者,經訪視結果認定由社會局監護為適當且法官也認為由社會局監護為適當,有可能最後是社會局監護。

四、請求給付扶養費案件,可考慮一併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聲請暫時處分。

五、如果你最後決定自行監護並聲請孩子的爸給付扶養費,官司結束前如果有遇到困難記得要找社會局或其他資源幫忙。

六、以上,希望有幫到你,加油!加油!加油!

台北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俐 104-01-03 23:10

對方一個月是給我10000

由於我小孩從四個月到現在兩歲都是我自己帶

要自己顧小孩.房租.奶粉.尿布.健保完全沒人可以幫助我

補助那些我都去申請過都請不過

我爸媽有房地產又未滿65歲有工作能力

我自己經濟上問題很大

我前夫有意要小孩

他是要求小孩要改回他姓氏

所以能再改一次嗎

 

loner 103-12-21 13:07

過程:本人為職業鎖匠,103/12/03,受委託到一大樓開鎖,到現場測試下發現鎖有用鎖匙上段,與委託人敘述鎖匙放門內情況不同,應付一下後告知技術不足無法開啟,當下鄰居從隔壁開門,與委託者聊了一下並介紹我是鎖匠後拿鎖匙幫他開門讓他進入門內,門開啟後,本人收完工具後就離開(無進入屋內),以上有大樓監視器錄影畫面為證.

  103/12/20警方通知此地址招竊,我被失主以共犯提告,至警局製作筆錄後被函送,才知那小偷跟失主是朋友借住在他家,幫他開門的是失主的父親,警方也明瞭整個過程,但失主堅持提告,也只能函送

想請問,到法院後我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失主完全不聽解釋堅持提告,我是否有權力控告其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可認定您沒有犯意。

2、誣告部分因為有反誣告問題,建議取得不起訴處分書之後,確認對方有虛構犯行,再委請律師提告

 

Ellvan 103-12-08 22:52

各位律師您們好:我想延續於11/16發問過的交通事故,就是關於對方要求一個月的工作賠償金,因為車禍當天對方送至長庚醫院就醫,但是診斷並無骨折脫臼,但是我們12/7首度碰面商談,對方卻說他們後來還有轉換馬偕醫院就診,並且核磁共振檢查出韌帶斷裂,但是卻說醫生無法開立診斷證明,要治療完醫生才會開,而且仍然堅持要求賠償一個月的工作損失!

我想請問 :

1.關於受傷問題:若有受傷當時長庚醫院沒有診斷出來,而他們再度就醫的話,我要如何確認傷勢確實是車禍引起,因為他是家電維修員,是否有可能是職業傷害,卻要以張冠李戴的方式來求償,我是否能要求陪同就醫,詢問就醫詳細情形?或請他們證明確實是車禍受傷所致?

2.之前律師建議依照診斷證明標示休養天數賠償,但是車禍當天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標明挫傷,宜休養!請問僅僅標示宜休養該如何判定休養天數來賠償?而且對方還說他們再去請馬偕醫院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只要標示宜休養就代表他們確實需要休養一個月。但是宜休養實在太模糊了,若是病患到醫院檢查,實質並沒有大傷害,病患一直說不舒服,醫生仍然會建議宜修養不是嗎?這該怎麼辦?

3.對方於車禍後一星期就說一個月沒辦法上班,要一個月賠償金,但是我們碰面商談,他們自己又說其實已經上班了,但是很多工作沒辦法做,所以被扣很多錢,我是否能請他們出示薪資證明,證明扣餉明細,依照明細賠償?否則難道要依照他們開出的金額賠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8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賠償金額,可待初判表或車禍鑑定出來,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分擔,依比例負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賈奈特 103-11-20 21:10

請問:在網路上公開預測美國職業籃球nba比賽的勝負,是否構成賭博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0 22:12

您好,若只是公開預測,不會有賭博罪之問題唷!

賈奈特 103-11-20 21:01

請問:在網路上公開預測美國職業籃球nba比賽的勝負,是否構成賭博罪?

a0953298545 103-11-20 00:11
我在10月的時候致電台中市政府詢問調閱台中市某建案開放空問的平面圖,對外窗口人 員告知我必須是所有權人才得申請,後來我寫信到台中市政府,我說根據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18條第一項第六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秘密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 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結果市政府的回覆仍然是拒絕,我就回覆說我要訴願,市政府也寄了訴願書給我,那我的問題是, 1、市政府將該回函認定是是行政處分了? 2、原行政處分機關是秘書室還是都市發展局? 3、訴願請求、事實、理由我又要怎麼寫?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依您所述,您應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政府資訊,然政府拒絕您的申請,此即為一拒絕申請之行政處分,您此時自可依上開法律提起行政救濟,即請求政府為撤銷原處分,並給予您準予申請資訊之處分。

訴願書的寫法您可依政府提供之表格分項填寫,然內容部分建議您可備齊相關資料尋找律師協助。

小蔡 103-11-18 14:39

我之前是名職業軍人

93年下部隊服役時認識了一位學長

之後95年他要我幫他貸款借他

於是我貸了高雄三信跟台東企銀(今澳盛銀行)兩間

共90萬(他借50萬)

但因為他是老學長,不敢請他簽借據

當初是用現金親手拿給他及現金匯款至他土地銀行

我如何跟他追討???

因為他一直賴著不還

之前因為在軍中受他控制,一直不敢報上長官

如今我退伍想討回這筆

我本來要去追95年我用現金匯款給他的單據

土地銀行那邊說要確切日期時間才有辦法調

可我又忘記哪天

不知該如何追起

煩請律師們解惑! 感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依您所述,您係向學長要求返還50萬之債務,依上開法律規定,您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予學長,請求他返還債務,如渠未於20天內異議,則可依該支付命令向學長為強制執行,然如學長於20天內異議,您就須依訴訟程序主張您的債權,至於在訴訟中的證物問題,建議您將所有您能準備之證據備齊後,提供予請律師為您分析。

小蔡 103-11-18 16:58

律師您好

現在就是想追之前匯款給他的單據

銀行方面說要確切日期才有辦法調

這方面我該如何查起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8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於20日內未聲明異議,即可強制執行。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金錢交付之原因甚多,當事人主張有錢借貸關係存在,除須證明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就雙方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而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再者民事訴訟法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已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此觀諸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及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判決意旨自明,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則原告應就該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借貸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及交付借貸款項等兩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要求提起訴訟求償,可能要思考的是對方否認相關借貸事實,您有沒有辦法舉證來證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您好:

建議先與對方談話並錄音存證

再請對方簽借據及收據

蒐集證據齊全後再提告為宜

否則恐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徒勞無功

小凱 103-11-14 21:09

律師您好:
勞資糾紛中,我是屬於資方
事情經過是這樣:
7月初時請了一名剛滿18歲的員工,在公司任職第二個月中8月13號的時候操作機台時右手拉傷, (之後9月30日對方說要開學上課  電話口頭離職
醫生診斷要復健3個月,但沒有提起什麼時候能工作
那時後沒有替它保勞保,是在受傷後保,
所以政府職業傷病給付不承認,這是我們的疏失

也事前口頭跟對方說,政府如果無法給付,我們願意全額承擔, 
對方覺得我們處理很慢等不及職業傷病給付公文下來,
公文約11月7號下來 (當初說 等政府願不願意給付之後在來談) 
請了議員助理來, 
並要求說醫生診斷復健3個月 
所以就要我們付3個月的薪資

(後來有跑勞工局諮詢處問 復健三個月 不代表3個月都不能工作 不能這樣要求)

我們覺得很不合理,跟對方說只願意出2個月薪資

對方說要找助理談,當下 我就不想談 走人了

之後跟對方說 要去請醫生開 "什麼時候能工作" 並且我們也要一起去
然後受傷到能工作這段期間  我們都願意賠償
結果對方11月7號就自己先去找醫生,並開了 傷未好 還要再復健2個月診斷....
等於要求跟我們在多討兩個月薪資
然後一直說手沒好 去找別的工作  還被辭職 
關於復健治療  就我知道的  對方9月30號之後 就沒有再去醫院做復健
只有口頭說去小診所 做復健
但真的有沒有做  因為沒有拿到門診單 所以也不知道...

現在我們很想解決這問題,不想被動,但對方要求又太高,而且在我們認知上不合理, 所以請求律師你們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2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手拉傷,不像是無法工作傷害,必須是無法工作的情形才需要給付因為不能工作薪資損失,不是什麼傷害都能請。

2、可以等到對方提出合理的診斷證明書,再來談賠償事宜,否則就等對方提告之後調取病歷,甚至於可以送鑑定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您的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約會談。

依勞工保險條例,必須投保勞保生效後的職業災害,勞保才會給付補償費,如果沒投保,雇主必須自行負責補償,在傷害部分,補償範圍依勞基法,有必要的醫藥費、無法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但以你所述,對方早已離職,工資補償部分就會有爭執空間,本件案件,要爭執傷害實際狀況、必要醫療費,這才是重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對方提出相關診斷證明,以證明其實際損失額,並依勞保職災規定給付之,若對方均拒絕提供相關證明,對其不合理之要求,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說明公司之立場,待其提起訴訟後,再請求對方提出證明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ngJhu 103-11-06 10:50

我家中有四名小孩,我排行老四。

今年六月母親因為卵巢癌開刀,因為植入人工導管,於是手無法提重物。

十年前車禍,骨盤已換成人工,無法久站甚至蹲跑久坐,所以無法工作

我大姊今年離婚,目前與他前夫一同支付小孩撫養費。

我二姊結婚,目前與他老公開了間早餐店。

我三姊10月底剛離職,目前就業中。

(他這個職業是今年7月剛就職,三個月變嫌工作太累..等等理由提出離職。在這之前他已經一年多無工作了。)

我前年高職剛畢業,從高職建教時,母親的生活費一直都有我在支出。

如今母親因為癌症需要額外的費用....包刮一些醫療用品,醫療費..等等。

於是我與我的大姊及三姊口頭約定好,他們一人每個月提供一萬,支付母親的生活費用(包刮醫療那些)。

結果上個月我三姊離職,我母親詢問他生活費之事,我三姊竟然叫我母親別一直想向我們拿錢,自己找工作賺錢。

我真的很生氣,想尋求幫助。

這幾年都是我自己獨自負擔我母親生活費居多,從來沒向他們要過支援。

甚至他們向我母親說想讓我幫他們繳手機費,我拒絕不了我母親我也幫他們繳費了。

這些我也從來不跟他們計較過。

連我母親住院之所有費用,也都是我一個人獨自去繳費。

甚至他們一個個都說工作忙不想照顧我媽那些,我也自己照顧。

我一邊工作一邊還上醫院照顧我母親,這些我也都沒強求他們要回家照顧。

如今他們卻向我說,領的錢少....等等想耍賴當初約定好的事情。

請問如果他們真的終止了寄母親的生活費,我能控告他們遺棄父母嗎?

刑事上的遺棄罪,如你母親有人在照顧,是不會構成的,你的情況要以民事撫養義務來處理,你母親可請求其他兄弟姐妹給付撫養費,另外,兄弟姐妹中如有人過去都沒撫養,那有撫養的人可向沒撫養的人,請求返還過去代墊的撫養費之不當得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6 11: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無給付扶養費,造成您的母親生命可能受到危險,始能構成遺棄罪。

2、倘偌您的母親尚無生命危險,可以提起履行扶養協議或是給付扶養義務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6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還有人在照顧,就不會有遺棄的問題唷!

anna 103-10-25 21:52

我和丈夫目前還在婚姻狀態,但彼此已經有一個多月沒見面了,

最近去看孩子,因事先有告知,結果他們竟然把孩子藏起來,不讓我碰面,

也不告知孩子去向,孩子的爸,這一個多月來依直不接電話,傳訊息給他也不回,我改怎麼辦呢? 有律師是台中跟台南都有職業的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民法第1089條之一,若父母雙方已經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故您若符合上開情形,即可具狀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或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所台南台中均有執業,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n200484 103-10-20 22:13
請教各位先進律師們 小弟剛買了間新大樓位於2樓 因曬衣服的後陽台剛好面對防火巷 離後陽台離對面大樓又很近 感覺很不安全 又因本身是職業貨車司機晚上幾乎不在家 太太小孩總覺的沒安全感 所以前些日子在後陽台裝上鐵窗 但鐵窗是跟外牆切齊並沒有超出大樓外牆 但前幾天本大樓主委說鐵窗影響大樓外觀要我在期限內把鐵窗拆掉 ... 小弟在此先聲明一點 我是很守法的人 若真違法我一定拆掉 但我有些疑問? 1:基於案全考量若是我把鐵窗往內縮到陽台裡面 且從樓下任何角度都看不到鐵窗 這樣有算影響大樓外觀嗎? 2:陽台裡面算是我自己的產權嗎? 3:鐵窗若是裝在我自己的陽台裡面有違法嗎? 4:若是我不服管委會的決定堅持把鐵窗內縮到我自己後陽台裡面 且在大樓外面任何角度跟本看不到我後陽台裡面的鐵窗這樣行嗎?管委會能告我嗎? 小弟沒讀什麼書 只是自己覺得後陽台裡面也算是我的家 為了家人安全我總覺得有鐵窗較安全 但若是因法規關係連把鐵窗內縮到自己陽台裡面且外面看不到 這樣都不行算違法 那我只能服從把鐵窗拆掉 但若照我想法把鐵窗內縮到自己陽台裡面且外牆任和角度都看不到鐵窗這樣不算違法 那我會堅持到底先把鐵窗移到後陽台裡面再和管委會走抗爭法律途徑來爭取自己的權利... 麻煩各位先進律師教教我 建議我怎做 謝謝
aw123w3 104-03-11 18:57
回覆 tn200484 的發言內容:我記得好像看過有修定一條法律,大概內容是說家庭內有12歲以下之兒童可以加裝不妨礙逃生之護欄,你可以搜尋一下
JOSH 103-10-03 08:24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劉00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00有多起竊盜侵占詐欺財產犯罪前案紀錄,民國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第5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經本院於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之規定,

    此裁定當庭宣示,命記載於筆錄即可,不用製作裁定書面)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足憑,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當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既已符合侵入住宅竊盜之構成要件,即不再論以無故侵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罪。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與執行紀錄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先前即有多起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因臨時起意為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職業為從事網路工程,每月收入約3萬至3萬5千元,未婚,

    沒有子女,父母親均已過世等家庭、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鑰匙1支雖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惟被告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復查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中低收入戶,則可以聲請法扶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2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小龜 103-09-28 14:34

律師您好

因為我第一次酒駕酒精0。52有車禍但是沒有人受傷我們雙方也都合解了但是  怎麼還沒傳我去開庭傳票也都沒收到9月19到現在目前都還沒收到只有跟檢察官做記錄  我是職業軍人這樣大約會怎麼判刑

謝謝

若您沒收到開庭通知的問題,建議您至地檢署詢問案號,再向書座詢問傳訊狀況。

另「酒駕」這個行為是公共法益,不會因為沒有傷到人而不處罰,法定刑如刑法第185-3條,僅供您參酌。

 

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龜 103-10-04 18:45

我可以在問ㄧ個問題嗎?我傳票來了但他有注明【皆同某某某到庭應訊】那位某某某是坐我車上的朋友車禍他受傷了但是開庭是在基隆他家住屏東又受傷行動不便所以無法去到基隆開庭怎麼辦??某某某也沒有要對我提告和解了    要準備什麼給法官看嗎?還是要寫什麼嗎?要寫的話要怎麼寫??   謝謝

小龜 103-10-06 11:50

律師幫忙回覆謝謝

Kelly 103-09-24 13:13

請教律師

如合法成立個人工作室,該負責人本身未選擇與本業相關(如廣告類投保在宗教類職業工會)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請問有觸法嗎? 會被勞保局查到嗎?

如果要舉發會成立嗎?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9 15:25

工會投保應該按照自己的職業投保,否則若被勞保局察悉,可能會被拒絕納保並沒收保費。

李紅 103-09-22 00:08

你好..

我今天想詢問的是

2014/09/20下午13點左右我和先生發生扭打 在場的有先生的阿嬤和我一歲三個月的兒子,先生先動手我也有還手(請問這樣算自衛嗎??)因為先生一直攻擊我頭部也拿東西敲擊我頭部也拖我頭去撞牆,我還手也有打了他頭部和咬他但是我沒東西攻擊他,後面我打113警察有來問我事情和資料只是先生都不在場(這樣算做筆錄嗎?)警察有問我要申請保護令嗎?還是先備案?(我選擇先備案)警察也後續說如果要申請保護令直接拿驗傷單去警局找他就可以了

在下午3點多時我第一次去醫院驗傷,醫院拿了家暴驗傷通報書給我寫..後面驗傷完了我也不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

請問我先生是職業軍人 我只是家庭主婦 如果要打離婚監護權官司我勝算會比較高嗎?友人叫我先申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如果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是怎樣的呢?

因為先生有固定收入但是他很愛賭玩六合彩跟台灣運彩

那這樣我收集他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還有他叫我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能當證據嗎?還有我先生根本沒什麼在顧小孩幾乎都我在顧要他顧像要他的命,而且我也算得出來一年內他換過幾次尿布幾次洗澡幾次泡奶大概都兩隻手數的出來...

我並不想把兒子給他,因為他幾乎時間都在軍中雖然晚上會回來但是也窩在房間內,家裡只剩年過70幾的阿公阿嬤 他媽媽生他後又嫁到嘉義後面也生了兩個

而友人跟我說法律有一條(幼兒從母)我不懂這條法律

您好:

1.您還手也有打了先生的頭部和咬先生部分可能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也會構成傷害行為。

2.只要有和警察作成正式陳述之記錄,就是作筆錄

3.離婚事由與職業無關,應視有無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而定。

  監護權部分法院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

4.您友人建議您先聲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是正確之方向。

5.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與一般人相同,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6.您收集先生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以及其叫您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可以當作證據

7.幼兒從母之意即為通常法院會考慮小孩年齡較小,原則上由母親照顧較為適合之情況,

  除非父親能夠證明由母親監護會有不利於小孩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candy 103-09-14 19:04
律師您好
分手友人為個人工作室的負責人,我與他交往後成為他的唯一員工兩年,工作室是他的住家(我們同居3年),交往中他擅自?款入我的帳戶七萬元,宣稱給我繳保費用,當下我得知此事後要求轉還這筆錢,對方當時並不肯! 分手當天,對方要求我把全部所有平時在使用的東西一律搬光才肯讓我離開,其中包括他於PCHOME刷卡買的一台電腦主機.
不料在上週五,我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指控我侵佔公款八萬六千六百元及私自帶走電腦與客戶資料,依刑法336條第二項業務侵佔罪規定......   我想請問:
1.此時我收到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要回應嗎? 2.對方與我工作上配合這兩年裡,並未替我保健保及就業保險,那他能證明我是他的員工嗎? 業務侵佔罪成立嗎? 3.對方的勞健保皆保在職業工會,是否危法? 4.對方指控我-業務侵佔公款電腦.客戶資料,必竟這筆錢是對方自己?入我帳戶(其中一筆1萬6千元是客戶轉入我戶頭的金額,當時我己付現金給對方他所要拿到的部份-6600),電腦(有儲存放客戶資料)也是他要求我搬走的,現在他硬坳我,我就只能默默忍受嗎?我該如何自清?
5.分手後隔天他每天狂傳LINE超過60-70則約一週的時間(這兩三週沒傳了),且要求我復合,否則他吞藥以死相逼,對話內容構成犯罪?我能夠反控訴他嗎? 感謝律師了...我真的很急迫需要處理的答案!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4 1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可無須理會,您應先至準備對方有授權您之相關證據,以利對方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時,您得舉出相關授權證據證明無業務侵占之相關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亞 103-09-13 16:26
請教律師 本人在2013-2014年間在某個個人工作室一起合作案子,但並未簽約合夥關係,但工作室負責人認為我是他的員工,在他公司上班,可是卻沒有替我投保任何保險,也沒薪資証明, 負責人的解釋是:他成立工作室以來,勞健保都是投保在職業工會,(我有上網查詢到:負責人是必須幫受雇者投保就業保險的,負責人自己的健保也必需投保在自己的公司的) 請問: 負責人的健保投保在職業工是否觸法嗎?能檢舉嗎? 負責人並未替我保就業保險及健保,我能告發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3 1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能提出證明您為員工,對方為雇主,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雇主未幫您投保勞健保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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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亞 103-09-14 15:5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能提出證明您為員工,對方為雇主,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雇主未幫您投保 ... (恕刪)

感謝顏律師的回答喔!^^

小亞 103-09-13 15:49
請教律師 本人在2013-2014年間在某個個人工作室上班,因為公司只有負責人和我兩個人,所以負責人並未替我保健保! 負責人解釋是:他成立工作室以來,勞健保都是投保在職業工會,(我有上網查詢到:負責人是必需替受雇者投保就業保險?) 請問: 負責人投保在職業工會觸法嗎?能檢舉嗎? 負責人並未替我保就業保險及健保,我能告發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3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五人以下之公司行號,並未要求公司行號為員工強制投保勞保。惟若您認為有爭議,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小亞 103-09-14 16:0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五人以下之公司行號,並未要求公司行號為員工

律師您好:感謝你的回答,我想再請教您幾個問題,1.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是否必須要替員工保就業保險和健保,或者選擇其一幫員工保,倘若沒有,負責人是否觸法

2.負責人未在自己的公司名下投保健保,為了少繳健保費,而在職業工會保,應該已經觸法了,此行為應該檢舉?該如何檢舉?

希望律師能替我解惑,謝謝!

胖胖 103-09-12 01:09

各位專業律師你們好

本人第一次在男方老家中,遭受未婚妻的大哥飆罵三字經(幹X娘),男方直系血親有四人在場均清楚聽到,後來被制止趕出門外。

第二次:因結婚前遭受女方親屬在自宅內不停飆罵三字經(幹X娘及雞X)等,辱罵男方職業(公務員),及動手用力推倒本人(但無受傷),因在場有女方親屬等三人,及男方的爸媽在電話中清楚聽到(開車趕過來途中),但當時並無及時錄音,但事後往來書信男方有論述這些事實經過,女方坦言不諱並在書信上道歉,是否能以此推論舉證的確有用言語暴力,使當事人心生恐懼,造成身心受創(有精神科的藥袋為證)。

隔幾天舉辦完婚宴後,男方逕行主張不與女方登記結婚,請問這樣有辦法控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嗎? 

另男方想主張無效婚姻之訴,請女方歸還結婚一切費用,及另提精神賠償民事訴訟成功機率高嗎?

謝謝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9-12 09:17

您好:

一、遭受謾罵部分:刑事部分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安,但必須視對方言語及當時情狀方能確定。民事部分可以認為是侵權行為,得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等。

二、婚姻無效部分:您並未與女方登記,你們之間未有婚姻關係,沒有婚姻無效的問題,最多僅是解除婚約,請求對方返還贈與物及賠償你的損害。

吹雪 103-09-09 20:07

請問律師

我現在是職災患者(雙手神經病變),

經過了一年的治療, 經由儀器的檢查

狀況也沒有好轉,

目前:神經科判定 無恢復跡象,

職業災害科:判定認為這已經是 最大的復原狀況  

(勞動能力減損評估  以下

美國永久失能指引評估個案之失能比為全人失能障礙6%,

QuickDASH 簡易版上肢功能評估問卷評估,個案評分為80分,屬嚴重程度上肢功能性失能) 

醫生認為這已經 是最大的回復狀況 , 而且是終生的 會持續有神經問題

我是否可以求償未來的  職災2年內無法康復40個月的補償

,外加永久性失能的6% 

 

(醫生診斷書判定: 目前因手指疼痛及對溫度過度敏感不適合 從事過度需要手部作業工作)

 

陳華明 (律杏) 103-09-09 22:35

 可以的, 您可以依據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向雇主請求這些(但要注意: 若被判定失能, 則已停止治療, 是無法再取得40 個月的工資補償的)

但更重要的是您別忘了還要依民法規定請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這是請求到65歲退休的), 和慰撫金等等

(lawmed66@gmail.com)

吹雪 103-09-12 17:11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可以的, 您可以依據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向雇主請求這些(但要注意: 若被判定失能, ... (恕刪)

請問律師 但雖然已經被判定失能 但醫囑說: 持續藥物控制疼痛及精神科門診治療

因疼痛及精神壓力相關症狀. 這樣是否無法領40個月補助?

外加我還有兩個問題 除了 可以跟資方 索取 醫療費用

以外 還有哪些費用可以跟對方索取

慰問金這部分 我真的沒有概念 不知道 該定在多少

我雙手終生 會對溫度敏感,經常性疼痛 也無法過度使用手部作業 

 

 

陳華明 (律杏) 103-09-12 18:20

 1. 既已判定失能, 則表示因災害所致的生理性傷害雖經治療但無法回復, 沒有再醫治的必要. 這時資方可以終止僱傭契約, 但應付您資遣費及退休金. 雖然有疼痛及精神上傷害, 但這些與上述生理功能無關.

2. 資方之所以會支付40個月工資補償, 是因為治療了兩年還沒好, 無法擔任原先工作, 卻有繼續治療的必要(也就是耐心治療兩年以上有可能會好)

3. 務必要請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以及慰撫金, 還有後續的復健費用. 如何估計要看到您的案例事實之後才知道(還有要告誰?). 這些都是專門的技術, 要向律師求助比較好(lawmed66@gmail.com)

陳華明 (律杏) 103-09-12 18:32

忘了問您, 您是職業災害還是職業病, 這兩個是不一樣的 

吹雪 103-09-12 19:19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忘了問您, 您是職業災害還是職業病, 這兩個是不一樣的 

我是職業災害     ~~

碰觸到氰氟酸 治療一年後

現在是職業疾病 (神經病變)

 

 

我要提告是 上市上櫃公司

陳華明 (律杏) 103-09-13 15:42

 我知道了, 您這是屬於職業災害,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 雇主是被推定有過失的. 若您要提起訴訟, 請務必作此主張. 是上市櫃公司, 小蝦米對大鯨魚, 建議請一位認真負責的律師幫您訴訟(http://www.lawmed66.url.tw)

Meko 103-08-29 23:43

請問,如果是在臉書公開方式批評對方好吃懶做,自私自利,自以為是,驚世媳婦害人不淺之類的談話,,雖未提及全名,有提姓氏及宗教信仰還有稱謂,這樣算公然侮辱嗎?另外,如果是職業軍人的話,是否會有加重刑罰呢?麻ㄚ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請幫忙解答,十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8-29 23:57

您好!雖未指名道姓,只要一般人能辨識出所指涉對象,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沈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並不會因為有職業軍人身分而加重其刑,

因為並無所謂有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之情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30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具有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性,仍有構成公然侮辱誹謗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誠 103-08-23 20:46

我在不久前收到朋友簡訊告知 社區有所謂職業主委 與建商圖利 告知小弟千萬別選洪xx 擔任委員 之後我於該社區 社團臉書 直接複製貼上朋友的簡訊 後來被洪小姐看到 並提告妨害名譽 請問這算構成妨害名譽嗎? 1.我並不認識這位 洪小姐 與其無利益關係 2 我朋友簡訊傳給我的名子是洪xx 但是這位洪ox 自己跑來指責我 事實上再在我的認知就是洪xx 非洪ox 這樣有構成影射嗎?因為我根本不認識 這位小姐  3 我當下只是好心提醒大家 並非故意 請問律師 我該如何續處?

啊婷婷 103-08-22 22:05

對方酒駕開車且高速衝撞,經測後酒測值高達0.96

我方車子全毀,只能報廢,我方傷患肋骨斷4根

且是家裡經濟重擔又面臨開學期,醫生說最少要修養3個月,這三個月等於完全沒收入

想請問一下,我方能與對方求償什麼呢?

Ps.我方職業是夜市商人,故沒有薪資所得,但是有歷年來薪資記錄

拜託律師幫幫忙

 

 

補充報告,我方沒有攜安全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2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對方請求醫療費用即因此而衍生之支出(舉例言之,看護費用計程車費用)及勞動損失還有精神慰撫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除房律師所述事項外,您亦可以提供名下存款、動產股票等全部財產資料及其他學經歷資料予法院,以作為法院判斷精神賠償金額之依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啊婷婷 103-08-23 15:22

你好,有補充無攜安全帶,請問這樣子的話,後續怎麼做呢?是否依舊像您的回覆那樣?

103-08-20 12:48

各位律師們  台安

敝姓陳

想請教關於撫養相關的民事責任問題,關於我和我父親之間

1.目前狀況

職業是醫生,畢業約滿一年,之前月薪約6.5~7.0W

畢業後每月提供8000零用金給父親

同時負擔三人房租(父親,母親,同母異父的哥哥) 23000/月

家中日常開銷則由哥哥負責

自己在醫院外租屋

另外幫父親繳交健保費,約1000/月

就我個人以為,這樣的支出等同每月提供約16000給父親

三餐的部分,由於哥哥在餐飲業上班,可每日帶午晚餐回家,但父親拒絕和家人同吃,所以堅持自己煮。也因為這樣額外支出,父親說生活費不敷使用,並揚言提出遺棄罪告訴,與民事相關未盡撫養責任賠償

父親非無行為能力,本月開始自己找工作,目前擔任某社區管理員

 

2. 背景

父親有詐騙前科,服刑過 (約我3-5歲之間)

出獄後有工作,但收入不足以支持家中開銷

多是以借貸來維持家中平衡

另外出獄後依然賭博外遇,酗酒

過去20年間同母親借貸金額約600萬元(還保留所有文字借據與失效支票)

另還有同我母親借貸過一份地契,目前市值約1200萬(透過信義房屋估價)

同住期間,雖文字上有表明償還意願,但時常以言語辱罵、威脅我母親,導致我母親憂鬱症及帕金森氏症加重(長期在神經內科門診拿藥,母親因傳統觀念影響拒絕至精神科門診)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對父親的照顧在民事上依然未盡撫養義務嗎?

又或者我父親對母親的相處態度,我能夠請法官斟酌減少撫養責任

 

或者論述多有不周,請多海涵

 

另外若各位剛好專長於此且有意願協助,請留下聯絡方式

我會盡快與您聯絡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以你所述,沒有刑事遺棄的成立,民事上你父親有工作,能維持生活,目前沒有撫養權利,至於以後如果他不能維持生活了,能不能減輕撫養義務,要再了解更多的事證才能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華明 (律杏) 103-08-20 14:58

 這位同道:

1. 您每月支付近16000元給父親, 且父親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或許他覺得拮倨而已), 還有謀生能力, 所以沒有您不扶養他的情形, 更沒有遺棄

2. 您可放心, 在法律上您站得住腳, 不必多慮

(http://www.lawmed66.url.tw)

(e-mail: lawmed66.gmail.com)

CT 103-08-14 20:21

律師你好:我舅舅任職於台電外包公司做的是非常危險的工作,2014/6/26在上班時跌倒,導致顱內出血目前還在住院,確定以後失去自理能力,生活起居都要靠別人打理。但是事隔自今雇主沒有探望沒有賠償,我們於7/24請勞工局協助協調,雇主在勞工處調解後答應協助申請勞工職業傷害給付及意外理賠,後面卻不理不管原本答應今天協談(8/14)到了公司以後卻說沒有委託叫警察又拍照趕人。因為家裡經濟都是舅媽及舅舅供同分擔,現在舅媽要照顧舅舅,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了!

現在很擔心,他們根本沒有幫忙保意外險

請問這樣的狀況要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4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勞資爭議時是否已經達成調解,倘若是的話,則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須依據調解內容。對方拒絕履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倘若沒有,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障權益。

陳華明 (律杏) 103-08-15 17:50

 1. 勞保的醫療給付和傷病給付是可以馬上向勞保局請領的, 可請妳舅媽項勞保局先請領這些給付救急

2. 雇主的責任還是要負的, 雇主這樣的態度, 建議提起民刑事訴訟解決

3. 台電可能也有責任, 提民事訴訟時別忘了台電

4. 務請先拿到職災檢查報告

(http://www.lawmed66.url.tw)

Kidd 103-08-01 13:27

公司員工A先生於外派工作場所中,涉嫌因職業過失造成人員傷亡,所以公司連帶被假扣押了。但經詢問A員工,該名員工堅持並無業務過失,因現場只有敝公司員工與亡者,且無任何攝像機或證人,造成對方堅持提出法律告訴,因而假扣押本公司的出入帳戶。想問問各位大律師,本公司有機會提出抗告,來解除假扣押強制令嗎? 因為此扣押造成公司無法營運,因而造成莫大的損傷。還有,帳戶內還有一些些餘額,可以在此時轉出使用嗎? 會有法律責任嗎? 謝謝各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7: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假扣押的部份可以提出抗告,表示公司沒有脫產之虞,且會影響公司營運。亦可提出反擔保撤銷假扣押即可,無須過於擔心。

2、本文建議貴公司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並處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