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P 105-03-21 22:02

有些問題想請教律師

離婚判決書有寫到前夫需每個月給五千到孩子20歲,若一期延遲,一二三期視為到期,意思是一期延遲要給我三期的錢,15000??那三個月沒有給就是累積45000嗎?

那這個多的一萬是提早給我,還是處罰性需要多給我的呢?

因為目前三個月未匯款要求強制執行,不知道金額如何計算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7: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1期遲誤,可以1次請求3期的錢的意思。
2、倘若沒有違約金條款的話,就沒有所謂的處罰性費用。反之,則可請求。

 

鱒魚 105-03-21 19:27

假如因為過失傷害被判拘役易科罰金一個月

罰金繳完了,是不是會有前科紀錄?

這樣對於考一些國家考試或是求職會有影響嗎?

請各位律師能否幫小弟解惑,

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算是有前科。會有累犯的問題。
2、但過失傷害的案件,只要執行完畢之後,不會影響大部分的公務人員考試,還是要依據您實際欲考取的職務判斷。

 

淚痕 105-03-21 18:54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有關構成詐欺的條件是否成立?
事情緣由:
甲公司於3月份欠乙公司一筆貨款400萬元,分別於9月初償還了200萬元,
剩餘200萬元由甲公司負責人開立個人支票支付,但乙公司在9月中旬爆發假交易且炒作股票案,期間雙方還有業務上的往來,因為乙公司爆發假交易案件,甲公司作了自我防護的措施,因為甲乙雙方公司還有一些貨款尚未釐清
最終造成甲公司負責人個人200萬的支票跳票,現在乙公司不針對甲公司請求支付,反而對這張個人票據請求支付,並且控告甲公司負責人有詐欺行為,
請問1.乙公司控告的詐欺是否有辦法成立?
      2.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支票是否能夠取消其效用?(因為該筆債款是公司對公司而非公司對個人) 
以上問題,麻煩了!謝謝各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1 19:17

您好,

 

1、本案初步看來應不屬於詐欺罪之範疇。

 

2、但案情仍有諸多不明之處,例如乙公司假交易事件與甲公司給付貨款有何關聯?甲如對支票債務有所爭執,應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1 20:26

 您好

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   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其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形,茍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448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意旨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應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建議您應多蒐集雙方通訊軟體line訊息、簡訊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方有機會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進而成立詐欺犯罪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an 105-03-21 15:48

請問我有位員工最接收到匯誠寄給的法院執行命令 內容是他是96年2月起欠的通信費用想請問積欠通信費可以欠那麼久嗎...10幾年...融資公司希望我們扣當事人薪資3/1 但當事人不確定有積欠5萬多的通信費 請問要認賠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公司如果沒處理扣薪是否也會受罰...麻煩律師.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1 16: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及建議如下:

1. 若您的員工對於自己的債務不甚清楚,建議他速向執行命令上所載聯絡方式與法院書記官聯絡,將案件卷宗資料影印回來研究,若發現債務並未存在或有消滅之事由,則可考慮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並再依第18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2.若該員工確實仍在公司工作且仍有受薪,公司有義務要依照執行命令所載將一定數額之薪資扣留,若法院嗣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這時候債主就可以針對經扣留的數額向向公司請求,若公司置之不理,就會導致債主依循民事訴訟途逕向公司請求給付。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6:23

員工是否欠債跟公司無關,若有意見,應由員工自行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公司只需依執行命令扣薪即可,若公司違反執行命令不扣薪,執行法院可轉而直接向公司執行應扣金額。

jean 105-03-21 18:33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呂律師 謝謝你回答 再次詢問因為3/9收到公文但員工卻因為此事在3/18離職 公司需要再扣款給債權人嗎...感謝你細心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法院陳報該員業已離職,而這個月的薪資可以先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an 105-03-22 11:4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們的細心回覆  再次請問如果同事已離職公司也沒扣款給債權人公司需附帶什麼責任  因為匯誠這家公司態度都帶威脅口氣  ....讓承辦的人都感到威脅希望律師們給予解答如何應付這樣的問題...


Charles 105-03-21 09:42

律師您好:

我有兩塊土地買賣,一邊是建物及土地是個人所有,一邊則是共同持有合約相關標的物皆已完成過戶及完稅,買方在代書那邊要一同付尾款完成合約時,要求賣方在合約上加註”買方有2/32土地上的產權及使用權,若買方不加註則不給付尾款。
2/32的土地上實質上有3棟老舊建物,有兩棟為買家所有,一棟為賣家叔叔所有,因建物原來居住者已往生,由其子偶爾過去打掃清潔建物,且因是非常老舊房屋,戶政及地政皆無該建物資料,也無稅籍資料,現賣家不希望影響到第三人,也覺得合約上並無提到此建物而現所載明的房屋門牌號那邊已完全過戶(個人持有部分),不願意再加註其他條件,想請問老師賣家能否再不加註條件下向買家催討尾款?
若買家不願意付款賣家可否取消交易

你好:

雙方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買賣契約就會成立,雙方都要受到拘束。 加註部分並非原本買賣契約之內容,買受人要求增加,你若不同意,不會成契約之內容,買受人仍需要依原本契約履行,若你已完成尾款相關事宜,就可以請求買方給付尾款,若買方不願意,可以發函催告,並依違約條款主張權利,向法院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你所述建物與土地之關係,要看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所規定之租賃關係存在或有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並可能要考量誠信原則此因素,但與本件買賣契約無關。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一、 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並無義務配合買方做任何的加註。

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對於加註的內容已有合意,那就算是不加註的話也是契約的一部分,這個部分最後會變成是怎麼舉證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1:57

契約加註是實質變更契約條件,需雙方同意才有變更效力,如果不同意變更,雙方仍需按原契約條件履行,如果對方因此拒付尾款,可發函催告,無效果則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則需詳閱契約內容。另外,即使不同意加註,仍應注意出賣人依法本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契約既已簽立並過戶完成,我方沒有義務再加註文字,如買方不給付尾款,可發函限期催告給付尾款,逾期仍不付得解除契約,甚至沒收買方已付之款項或請求損害賠償

毛哥 105-03-21 08:12

原本是在這篇回應發問...怕各大律師沒有看到..於是又新發一篇發問

請教各大律師..近日有許多朋友都收到違反著作權警察局的通知
收到通知就代表對方已經提告了嗎?朋友好多都有收到類似通知...
朋友打電話去警察局問..警察說是什麼用bt下載..
有些朋友連bt是什麼都不太知道..上網查知道大概是什麼意思


接到通知是去做筆錄的意思嘛~會不會說錯話反而更糟...
好像都是通知網路申請人(父母居多)去...可以他人去嗎?(如電腦擁有者..會家裡的晚輩)朋友都說如果父母去會不會越講越糟...

去的時候警察會不會問一些奇怪的問題...如何回答較好
看之前律師們的回覆都建議和解...
和解是請求一定請求對方取消告訴嗎?
如何確認和解的對象是正確的會不會和解完...同一事件...又被告
現在網路科技太可怕...朋友跟我說之後...詢問朋友有些都說沒使用電腦下載...
再詢問家中有使用網路的設備..唯一共通點都有用某品牌機上盒...
上網找一下資料才知道...電視機上盒看影片...好像也會侵權...
賣電視機上盒的人根本不會告知...太可怕了...有被通知的人已經好幾個...
沒被通知的也開始批批挫..我們認真看完各律師之前的回答
原來追溯期有半年..大家可能要等半年後才能安心...

麻煩各大律師解惑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如果是因為使用某品牌機上盒看影片而被告,你們可以抗辯說自己在購買該等機上盒時,該機上盒行銷廣告就是說可以看這些影片,因此一般消費者並不知道收看該等影片時該機上盒會下載並反向傳輸影片,對於該機上盒的運作模式不清楚,因此沒有侵害著作權的重製或公開傳輸的故意。由於著作權法對於上開兩類的行為僅處罰故意犯罪,你們沒有故意就不至於構成犯罪。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為:asfreeagain.blogspot.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通知,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將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覆水難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可 105-03-21 07:48

就要開停了.請問線上律師能教我我現在能怎麼做才能讓他沒事呢?因為我是103/9/24毒品案件被抓剛好被垃圾警察...而導致精神疾病發作.有去精神鑑定104年領有輕度精神身心障礙.每年要重新鑑定.今年換領中度身心障礙.原本只有憂鬱症.創傷後症候群.今年多了輕度智能不足.因為我也經原諒他ㄌ.我們現在也在一起了.我開庭時該怎麼說.他才能解套呢?有朋友說叫我們請代書自白書..但是我當初提告起訴書都已經丟了.申請也要時間.請教有人能教我該怎麼處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1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當庭表示原諒即可。

2、倘若擔心表達能力不足,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陳報狀。

 

 

小可 105-03-21 08:53

請問這費用怎麼算訥?

小可 105-03-21 08:54

可是不判不是法官在判.妨礙性自主公訴罪.我是提告後.才跟他登記的.開庭說已原諒.他就會被判無罪了嗎?還是還有可能被判什麼呢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1 13:59

根據您的留言做回覆:

由於只有網路上的PO文,不清楚整個案件的經過及有哪些資料可供參考分析, 因此建議您找律師面談後看情況委任律師寫書狀或辯護比較好。
如有任何需要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問題寄至電子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一、如果你已經原諒他,就跟法官說你已經原諒他。

二、跟法官表示你希望能給他緩刑的機會,法官會考量你的意願再來決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4:36

要看證據筆錄而定,如果證據充足,判無罪的可能性不大,可向法官表示已原諒對方,請求法官給緩刑的機會,若擔心無法當庭表達清楚,可於開庭前先寫好書狀。

小可 105-03-21 14:41

請教書狀怎麼寫呢?因為我有智能障礙,也不知道該怎麼表達請教有台中律師的嗎

能表達書狀費用約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台中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若審核通過,法扶會指派律師協助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3 18:39

回覆 小可 的發言內容:

請教書狀怎麼寫呢?因為我有智能


 

我們事務所在台中有配合的律師,你可以撥打下列電話洽詢,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聲忠 105-03-21 02:44

您們好:本人有事須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群.本人為毒品列管人口(2級安非他命).於104年10月至分局採尿.驗出陽性反應.其結果為1級毒品(嗎啡)且未驗出其餘毒品反應.但本人從未接觸1級毒品餘採尿前所服用之藥物也也提供給檢方.檢方回應本人所提供之藥物並無相關之毒品成分.已被檢方提出告訴.現開庭在即.本人該如何辯駁?於開庭當場有無可能須採尿檢驗?

急急急急急.....     感激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1 11:19

您好,

 

1、進入法院後不會當庭要採尿檢驗。

 

2、可向法院聲請調查有利於你的證據,例如將您服用之藥物送交專業鑑定、或傳喚專家證人等以證明您服用之藥物與嗎啡之關聯性。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並委由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完善調查所有有力證據,爭取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 就閣下所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一級毒品,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如需服務,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此類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酌。

2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聲忠 105-03-21 02:40

您們好:本人有事須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群.本人為毒品列管人口(2級安非他命).於104年10月至分局採尿.驗出陽性反應.其結果為1級毒品(嗎啡)且未驗出其餘毒品反應.但本人從未接觸1級毒品餘採尿前所服用之藥物也也提供給檢方.檢方回應本人所提供之藥物並無相關之毒品成分.已被檢方提出告訴.現開庭在即.本人該如何辯駁?於開庭當場有無可能須採尿檢驗?

急急急急急.....     感激不盡

mio 105-03-21 00:49

去年我和老公因為家庭相處的問題吵架多次,有一次我很生氣,帶著小孩在外面飯店過夜,老公就報警說我要帶小孩尋短,最後我有到案說明也有社工到家裡關心。前幾天又吵架,事因我生病發燒,老公不想照顧我,我也不跟他說話,他打電話叫我媽來顧我,我媽來幫我打理好家事後我請她回家,小孩也睡了,老公下班看不到我媽留下來照顧我們,大發飆打電話給我姐大罵並要我媽一個小時內到,如果沒來就要死大家一起死(這對話也有在line裡),我在房間聽到後很生氣出來和他吵架,我比較衝動拿了菜刀丟在桌上說你殺我阿,你不是說要死一起死,他不吭聲,我很氣,拿起刀子在他的脖子說還是我殺了你再自殺,他把刀子搶走並報警,說我要殺他。

現在他說要離婚,他用這兩次報警備案的事情說小孩監護權會是他的,我能有甚麼方法反駁呢?他威脅我和家人在先,他有犯罪嗎?我拿刀子說這些話我會被他告甚麼罪呢?

謝謝律師們回覆....

你好:

你們雙方均有家庭暴力之情形,可聲請報護令。 你拿刀子威脅對方,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對方聲請保護令,法院認為確有家暴情形,會准予核發保護令,你有家庭暴力情形,會被推定為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將來離婚時會影響你爭取監護權。 對方有家庭暴力之情形,你可以聲請保護令,以利將來爭取監護權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1 15:52

您好:

由於只有網路上的PO文敘述,不清楚整個案件的經過及有哪些資料可供參考分析,也不確定是否真的要離婚, 因此建議您找律師面談後看情況委任律師辦理離婚訴訟及爭監護權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一 

 

您的回覆是對法律服務的支持與鼓勵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湘君 105-03-20 19:59

律師先生你好,我母親有在我名下買一台車,但是我母親在開,結果最近寄來法院法務部信涵強單子,但是只來一部分,我上網查還很多,前一陣子跟她鬧僵,有跟她說她不理我,也請我弟弟轉達,反而也被交代不要理會我不要跟我講話,實在讓我很為難,車子她要開,卻都不去繳罰款,該怎麼處理?

若是車子她之前使用貸款沒繳完,那又要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9:5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提起返還所有物訴訟。 2、倘若您可以看到車輛的話,可以將行照、牌照等拿去報銷。
105-03-20 19:43

律師你好~我在去年12月15日,撞到一位沒走斑馬線的路人!我是紅燈方向撞車地點到停車等待區是7.4m~違規路人從我右邊衝出來,因為她被我右邊右轉車道轎車擋住了,當下我完全沒看到她,直接煞車且無煞車痕~直接就撞上她了!她當場倒在我輪胎前方,但對方一直說我撞飛她~她當場小腿開放性骨折!事故研判表說我疑似超速自訴60,當時做筆錄時警察一問我騎多少,我根本不知道怎麼說,只說50到60吧!因為對方申請解金額跟我要太高我不答應,調解失敗!所以她已經去申請行車鑑定!我想請問我無法證明自己有無超速~又傻傻的自己說60公里!是不是已經輸給違規行人了~再去做鑑定會不會結果我的責任比她還大,她明明就違規沒走斑馬線!我該怎麼在鑑定說明自己呢?!而且我真的超速很快不只撞飛我自己也有事吧!難道路人自己違規被撞~跟人索取高價還可以理直氣壯對嗎?!感恩律師~

一、實際上關於過失比例還是要看鑑定結果才會知道 

二、汽車行人的話可以調解要儘量調解

三、對方在六個月內可能會告你過失傷害罪。民事請求權時效則是二年,對方二年內可以請求你賠償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3-20 23:10

鑑定結論會是關鍵,如果鑑定認為您有過失,對方可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並請求民事賠償鑑定除了考慮雙方筆錄外,應盡可能提供有利的證據並寫書狀清楚說明事實經過及自己的意見,如此才有助爭取有利的結果。

105-03-21 22:5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律師請問你說的書狀是??這不太懂??

 

Lin 105-03-20 19:30

律師

我剛有詢問如果我有監護權,如果帶小孩移民至國外,而我前夫無監護權,這可能會影響他探視小孩權利,我想問的是如果我手續辦好,他阻止我帶小孩離開的話,我可以找警察去嗎?因為小孩我一接到,可能隔兩天就會出國,而我前夫有辦法當下合法阻止我帶小孩離開台灣嗎?我的意思是法院有辦法馬上受理他的訴求嗎?因為小孩在台灣是目前跟前夫住,小孩的意願是想跟我去國外,這樣是否有幫助呢?剛陳律師有跟我建議最好跟前夫溝通好,免得他去法院提出訴訟,但我不住台灣,而我有監護權,他沒有監護權就算他提起訴訟,對我會有怎樣的影響嗎?畢竟我帶小孩移民國外,也是為了顧慮小孩的利益,謝謝.

可以協議要儘量協議。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Lin 105-03-20 20:14

 律師

如果協議有分歧呢?無法有共識呢?其實他是贊成我帶小孩出國,但對我帶小孩出國年紀有意見,我有監護權,難道還要經過前夫同意嗎?我上面所詢問的問題並無得到答覆,麻煩律師們再幫幫我看看我上面的提問,謝謝

 

你好: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你行使負擔,你將未成年人帶往國外定居,並不會妨害前夫監督權之行使,不會構成刑法和誘罪、略誘罪,但未經前夫同意,將未成年子女帶往國外定居,會影響前夫之探視權及父子、父女親子關係,前夫可能會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你將子女帶出國,若法院准許,會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規定禁止出國。 其後,前夫會以情事變更,向法院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在此之前,夫無法阻止你將子女帶出國,但你強行為之,對前夫影響甚大,等與剝奪父子、父女天倫,應審慎為之。
小蘿 105-03-20 19:30

各位律師好,因老家遭鄰居火災影響,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老家是透天厝,與鄰居是連棟,大家幾乎都是自住。遭祝融的樓層是既存違建。火警發生時,起火點屋主還對外稱起火點為他戶(我家因有申請消防局鑑定報告,故知道起火點是哪一戶)。

因我家經濟狀況不佳,故修繕時比價再三,也盡量選擇需要的部分才進行修繕,損壞的電器及用品則仍未重新購買。(修繕前我們也問過都發局,接電話的窗口口頭表示我們家的恢復修繕不會有問題)

簡易修繕完成後,因鄰居毫無表現負責態度,我們先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解金額僅包含已付的修繕金額及待新購買的家電用品(總額未滿20萬)。最後調解後失敗。因鄰居覺得法官判定才有公信力,請我們直接提告,並且嗆我們搞清楚屋主是誰再告。(出席和解的是屋主兒子,與屋主同住)

目前此火警案件已移送地檢署,但因無人傷亡,我猜想應該不會有甚麼刑責。而起火點鄰居曾私下放話認識很厲害的律師,並告訴其他鄰居,燒到的地方是違建,我們告不贏;大部分鄰居也擔心提出告訴的話,違建的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想請問:

1. 既存違建遭受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嗎?

2. 鄰居的放話是否屬實?且若提出告訴,違建的部分就會被拆除?

3. 若要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除修繕及損壞用品費用清單(皆有單據)外,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一般精神賠償是否有合理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1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遇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為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局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1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外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舉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以和解之方式減少損失,可能為上策,考量訴訟時間、繳給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以及日後破裂之鄰居感情,對方可能會一直檢舉報拆,以上成本,均須詳加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財產上損失沒有精神上賠償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蘿 105-03-20 19:48

謝謝以上律師的回覆,想再多問一個問題。

實報實銷的修繕費用也會因為折舊而打折扣嗎?

如果可以,我們也不希望透過法律途徑(求償金額實在不高)。但鄰居完全沒有和解意願&賠償誠意,這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材料才有折舊的問題,工錢的話就不會有折舊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

東方 105-03-20 18:54

請問律師

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且未得全體人同意下,在樓梯間的屋頂架設兩個大水塔,這樣是否合法?是否有違反公共安全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有共有人超過1/2、應有部分超過1/2,或是共有人超過2/3同意即可進行共有物之管理(包含換水塔或是加裝水塔),倘若沒有符合規定,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

2、倘若有影響逃生或是其他安全問題,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Lin 105-03-20 17:49

律師您好

離婚且有兩個小孩分別是11歲和13歲,之前由前夫執行未成年小孩的權利與義務,但日前我前夫將小孩監護權(權利與義務)轉至我名下,所以我前夫是無監護權,如果我想擔保我的小孩移民至其他國家,需要經過我前夫同意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8:26

您好,

 

1、移民至其他國家可能造成前夫無法行使探視小孩之權利,若前夫不同意,可能會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酌定小孩回國之時間。

 

2、建議仍應與前夫溝通,協商出一個彼此可接受之方案,例如小孩寒暑假會回國之類的方式,避免後續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in 105-03-20 18:33

 陳律師

請問如果我將小孩身分辦好,可以直接帶小孩出國嗎?前夫能阻止我當下帶小孩離開嗎?如果他當下不讓我帶小孩走,我能找警察幫忙嗎?關於探視問題,如果我都已將小孩帶離台灣,那他還是可以去法院提出探視方面的訴求嗎?但我人不住台灣,該會如何處理?如果小孩是想跟我住在國外,會不會有幫助,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雖為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人,但仍不可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若有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之行為,對方亦可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對方若蒐集您有移民出國之證據,亦有可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若法院通過,您無法帶小孩出國,若您堅持帶小孩出國,恐怕亦無法順利離開海關,且將成為對方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最有利之證據,不建議您這麼麼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美華 105-03-20 16:45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經由設計師承包了一個防水工程.完工後設計師竟無故拒付工程尾款.對此我們已寄存證信函了.但想請問的是.設計師拒付那麼我們是否有權利可轉向屋主索討.或是請屋主幫忙要求設計師給付尾款?

如果可以的話.也是以寄存證信函的方式給屋主嗎?可是不知道屋主的姓名也可以寄嗎?或是有其他的方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56

您好,

 

1、您係與設計師成立承攬契約,您與屋主間並無法律關係,是以無法向屋主請求費用,但可請屋主出面與設計師協調還款。

 

2、您應依據雙方契約或等同契約之報價單、收據等證據向設計師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工程款,得一併請求利息及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如果你跟屋主有簽約你才可以直接針對屋主。

二、依照你說的情況似乎你只跟設計師有簽約而已 

三、這個情況依債的相對性你只能對設計師請求給付工程款而不可以向屋主請求給付工程款 

四、具體情況還是要看你手上的契約的內容而定。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設計師簽訂契約,非與屋主簽訂契約,不得向屋主請求之,此乃契約債之關係相對性,不得拘束第三人,故應向設計師請求之;並於請求前,建議應先蒐集與設計師之電話錄音,並製作錄音譯文,同時蒐集通訊軟體line紀錄或簡訊、墊子郵件等證據,以利做為提起訴訟證據使用,待證據齊全後,再委任律師提告之;另外提醒,存證信函不要亂發,避免變成對方抗辯之最佳證據,內容應仔細斟酌,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設計師簽訂契約,非與屋主簽訂契約,不得向屋主請求之,此乃契約債之關係相對性,不得拘束第三人,故應向設計師請求之;並於請求前,建議應先蒐集與設計師之電話錄音,並製作錄音譯文,同時蒐集通訊軟體line紀錄或簡訊、墊子郵件等證據,以利做為提起訴訟證據使用,待證據齊全後,再委任律師提告之;另外提醒,存證信函不要亂發,避免變成對方抗辯之最佳證據,內容應仔細斟酌,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美華 105-03-24 15:35

先在此非常感謝各位律師大大們的熱心回答.但我還有最後一問.就是一般承包工作.都會到現場看過後再行估價.因此在一開始時我傳了一張估價單給設計師.經由設計師看過後與我們多次討論施作的內容.於是在施工之前.當然我又重新打了一份估價單給設計師.

殊不知昨天在對方收到了存證信函後.用line傳了我原先給他的第一張的估價單說.因為我們並未依照估價單上的施工內容施作.為此.他才無法支付尾款.明明那張估價單根本就不是我後來給他的那張啊.真是無言..名副其實的"設計師".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像這種情形.我已寄出一張存證信函了.接下來我該怎麼辦?我只想拿回屬於我們該拿的錢.

樂樂 105-03-20 16:22
律師好: 我社區剛選出下屆管理委員會成員,但鄰選職務會議,因社區住戶手冊中組織章程有規定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二名?財務委員二名…以及資訊委員一名之選舉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委員互選投票產生之。 但因開會人數不足而無法推選出主副財監委進行交接,請問現任管委會要如何處理謝謝

你好:

再改訂遴選職務會議之時間,並通知全體管理委員出席。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前屆委員自任期屆滿時當然解任,但仍應參酌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進行必要之處理。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939285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59

您好,

 

1、可召開區權人大會重新擬定遴選辦法或做其他重大決策。

 

2、現任委員應有義務要出席選舉出新任委員,可製成會議紀錄與簽到表確認未到席之委員,以存證信函通知其若不準時到場開會履行義務,社區可對委員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ora 105-03-20 15:07

夫妻合租一屋多年,當年簽訂契約時為一年約,一年過後房東尚未再與夫妻簽訂新合約,但夫妻仍依照合約租屋,現夫妻有一方已搬出該屋至其他地方居住兩年,雙方目前也預計要離婚,請問搬出他地居住的一方是否有權利可以偕同律師或社工員強制進入過去同住的房子呢?仍居住在此屋的一方可以拒絕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37

您好,

 

如果實際繳交房租者為限居住在該房屋之一方,他方並無繳交任何費用,可證他方已無居住在此地之事實,他方自無權強行進入該房屋,縱使偕同律師或社工亦是如此,強行進入恐會觸犯刑法侵入他人住居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巴樂 105-03-20 14:06

律師您好,因為我有在做網拍工作,如果想邀請律師入本人網拍群組的話,是否可以的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9:5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謝謝您的邀約,本人並無購買需求。倘若是要業務合作,可以來電洽商。謝謝
超仁 105-03-20 11:37

律師  您好

我最近想向公司提出離職(自願離職),先前參與公司安排受訓,受訓前簽立了一份同意書,同意書內容中僅提到受訓期滿或結束返回公司應繼續在公司指定之公作單位服務三年,如未達上述其間因非可規責於公司之事由與公司終止勞公關係時願將訓練期間所發生之費用(包含訓練費用差旅費)繳還公司,絕無異議;但公司得審酌實際情形,減免全部或一部之數額。

簽屬同意書時我完全不知道所謂的訓練費用金額是多少錢,受訓後也對訓練金額一無所知,且簽約時公司也從未給付如簽約金或其他補償,當時願意簽暑只是因為主管宣導未配合簽約受訓者未來考績與升遷自行負責,因此簽立,且因為工作內容關系,本身負責許多特殊設備如鍋爐、侷限空間等相關作業,但公司也從未安排相關訓練與證照考取,我在充分感受到工作內容不平均以及未來作業安全無保障的狀況下自願離職

如此在離職之後是否需要賠償公司所謂的訓練費用差旅費呢?

以上麻煩律師協助解惑,非常非常感謝律師的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12: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不過還是要考量受訓成本、您的工作性質、勞工受到的補償及您離職的原因等。

2、建議可以先向公司協調看看,倘若無法,可以備妥相關契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0 15:56

您好

勞基法最近對此有所增訂:

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Lin 105-03-20 08:39

律師您好:

離婚有兩個孩子一個11歲一個13歲,我也有他們的監護權,我想將兩位小孩移民至澳洲,小孩的意願是想跟我住一起,請問我需要生父同意我將來把小孩帶到澳洲生活嗎?如果我移民手續辦好,我可以直接將小孩帶走嗎?小孩目前跟生父同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共同監護,則仍需經對方同意才可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克里斯 105-03-20 03:06

律師您好,小弟我這陣子要開始進入 夜市、實體店家、網路拍賣等品牌通路銷售。

通常會販售的商品為:大陸淘寶網進貨服飾 與 小米與華碩行動電源、二手及新品3c產品(耳機、視訊鏡頭、電腦、滑鼠 等...)。

請問,販售如上品牌產品,需要經過原廠授權嗎?
還是只要從正版官方網站或專櫃購入的商品就可以販售? 

真的有獨賣權這種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商標部分,只要我方是合法產品,均可以販賣,不一定以原廠授權書為限,不過重點是您的合法產品證明有什麼。

2、獨家代理的部分,這個是商標權人及代理權人間的問題,與我方無涉。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為公司建置相關交易書類,以保障權益。

阿賢 105-03-20 00:01

律師先生您好:我日前因幫朋友公司做保人,結果朋友卻消失不見囉,我前前後後也還了92萬去囉,目前還有170幾萬,現在銀行查封房子,查封完哪時候會執行拍賣呢?也通知我去地方民事庭,去民事庭我該如何應對,我還可跟銀行協商還款嗎,我要怎麼保住我房子呢?

你好:

依你所述,銀行應該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你的動產,並以你擔任連帶保證人為理由向法院起訴請求你清償債務,要等到判決確定後,銀行會持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進行鑑價,然後開始拍賣,拍定後如果債權人只有銀行,會發給銀行案款,有剩餘回返還給你。 除了清償或提供反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外,民事庭通知開庭時可向法院表示願意調解和解,並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但要視銀行之意願。 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處理債務聲請更生清算,若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處理。
卡比獸 105-03-19 22:31

律師您好,我騎機車行經在,高雄市鐵道文化公園旁的臨海新路上,被不知名人士所施放的,風箏線飄落在車道上,導致我纏頸摔車,頸部明顯兩道傷口,全身多處擦傷,在園區內是禁止施放風箏的,但是到了假日這裡一堆民眾在這施放風箏,也有攤販在這違規販賣風箏,反應到高雄市文化局,給我的回答是,因為無罰責可管,只能勸導,如不聽勸導也只能無可奈何,我不是在園區內摔車的,所以無法理賠,警方到達現場並無發現風箏線,所以只能以自摔結,但是我被風箏線纏頸是事實,這案件構成國賠條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3: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尚難認定公務員有怠行職務造成您受有損害。

2、應該是找放風箏的人,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1 08:57

您好:

      依您所詢問案例,若要論及國家賠償,可能的依據僅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騎車所經過的路面固然應由國家機關管理及維護,但此案若要構成國家賠償責任,須「該條風箏線」存在該處已有相當時間、且國家機關始終未予清除,才有可能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但就您的案件在舉證上來說,「該條風箏線」究竟存在該處所久,有舉證上的困難,且「該條風箏線」嗣後也已不在該處了,請求國家賠償將會面臨無從舉證的窘境,因此建議若有其他事證得直接指出放風箏的行為人的話,應由其負擔民、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啊妙 105-03-19 20:02

律師你好 我在3/14被查獲吸食安非他命持有0.31公克

我是初犯 沒有前科或是任何不良紀錄 請問我會面臨甚麼刑責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0: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施用毒品的部分,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沒有施用前科,可以聲請勒戒或是院外戒癮治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9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9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持有之部分,若驗尿呈陽性反應,施用將吸收持有之犯罪,不再另外論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nder 105-03-19 17:22

Hi 各位律師們好

我前幾周玩線上遊戲時遭人私訊(未公開)辱罵智障等等字眼

而當時我已說此行為已對我造成騷擾,而他依然故我繼續丟重複訊息。

想提問以下幾點

1. 因網路帳號匿名,無法得知對方姓名與地址,該如何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

2. 我在網路上查到,私下辱罵並無適用之法條(如:公然侮辱妨礙名譽等)請問是否真是如此? 或是否可用騷擾提出告訴?

煩請各位律師不吝解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9 17:34

您好,

 

1、不知對方資料就無法寄存證信函或提起告訴。

 

2、私訊之謾罵不會構成妨礙名譽罪,但如係持續性的騷擾,您可提強制罪之告訴,可報案後由警方將人找出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ngel 105-03-19 16:13

請問,我欲贈與一棟房子給親生弟弟的未成年子女(現約10Y),這樣可以嗎? 原本是要贈與給弟弟,但弟弟因其工作性質風險性質較高,怕以後小孩不會處理, 想要我直接把房子贈與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名下. 只聽過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不知姑姑贈與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 在贈與過戶的程序上是否只要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同意書就好? 感謝熱心的律師指點迷津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贈與未成年人並無限制,不過契約書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一起簽立。
2、建議可以委請代書協助辦理相關程序以保障權益。

 

需要協助的人 105-03-19 13:50

律師好~
家父當年與另外2人合夥做生意  各出資3分之一   每月分紅三分之一
後因興趣不合 離職   但原股份都留在公司
經過20年..........
家父經人提醒才知道   這20年應該每月或每年都有股份可以領  不因離職就沒得領  
家父想要向另外2位舊股東求償  但原2位舊股東  多年前早已把股份變賣給新的2位股東 退休了....
請問如果要委任律師民事求償公司  應該要告誰?
舊的那2位股東?   還是新的那2位股東?   還是應該告公司?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15:12

如果有設立登記成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應以公司為分紅的請求對象,但因時間已久,早年的分紅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9 17:31

您好,

 

給付分紅之義務人為公司,您的父親應向公司提起訴訟,但有請求權時效之問題(15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確實有股權存在,則應向公司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均 105-03-19 12:11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1 08:17

您好:

      扣除您所提起上訴的案子,其餘已確定之案子(含提起再審)所判刑期加總正好是22年5月,但究竟應執行多長的刑罰,要由法院再另外量處,這就是所謂的「執行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您的案子應具體敘明狀況向法院聲請更正執行刑,然須注意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第2項之規定,您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而是應由您、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先撰寫書狀給檢察官,請檢察官協助您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檢察官即會依法再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

      倘若您尚有其他問題,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安安 105-03-19 02:12
你好我想請問律師 因為我被驗尿有食用一二級毒品檢查官已經判我勒戒她說大概三個禮拜會收到判決書。但我因?去年底摔倒脊椎壓迫性骨折。我怕說如果進去勒戒要坐一整天腰會受不了。我可以在提出申請自行在外勒戒
法律研究者 105-03-19 10:41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9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仍須前往勒戒所報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9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沒有辦法,仍須至勒戒所觀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均 105-03-19 00:31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DDkin 105-03-18 23:51

外婆於今年年初過世,身後留下我母親和大阿姨。大阿姨在外婆還在世時已過世,大阿姨有三子女,都在美國出生,沒有台灣籍。外婆有一動產,此動產為眷村改建之軍宅,其五年不能買賣期限在去年期滿。外婆生前有留公證遺囑,表示她過世後要把這動產完全留給我母親。大阿姨的三子女在外婆過世後委託台灣律師要分產。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計算動產應繼份時,是不是我母親跟大阿姨的三子女平分,即各得四分之一?

二,因為有遺囑,所以大阿姨三子女只有特留份(應繼份的二分之一)這個概念是正確的嗎?

三,計算動產價值時,是以市價為計算?還是政府公告價?

四,有關防不孝條款之事,大阿姨的三子女,現已四十歲左右,他們成年後只有其中一位在她十八歲時回國探訪外婆一次,其他兩位在外婆生前從未回台灣探訪外婆或用其他聯絡方式表達關心。外婆於西元2008年因健康及年紀關係,我母親接來同住並扶養至今年年初外婆過世。請問可以用防不孝條款主張大阿姨三子女不能繼承外婆動產嗎?

五,因三子女沒有台灣籍,只有美國籍,是不是視同外國人?還是說他們可以申請華僑身份或其他認證?若視為外國人,則軍宅不得遺贈於外國人這條規定是否適用?

謝謝律師們。

你好:是

為維持各房份公平,大阿姨的三位子女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只能繼承大阿姨之應繼分及二分之一,你母親繼承二分之一,所以大阿姨每位子女應繼分是六分之一。 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以市價為準,通常會請動產估價師估計,若以土地申報地價或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都會遠低於市價,若非平均繼承房地持分會友不公平之情形。 外婆並未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不得繼承,所以沒有喪失繼承權,另並非贈與契約,無民法第416條防不孝條款之適用,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我國採用血統主義,大阿姨是中華民國國民,三名子女就有中華民國國籍。 公證遺囑已經侵害大阿姨三位子女特留分,他們已經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扣減,經扣減後動產上存有其特留分,當然可以主張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08:48

外婆遺產的應繼分是母親1/2,阿姨的三個子女共1/2,也就是每個子女各1/6。即使有遺囑指定遺產全給母親,三個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各1/12。如果外婆生前沒表示不讓阿姨的三位子女繼承,則三個子女仍會有繼承權。

wu0 105-03-18 23:40

律師你好,  請問一般的民事再審案件, 法院約隔多久會通知案件被駁回或是開庭呢?  若法院已經半年多,既沒駁回也沒開庭,這是代表什麼呢? 謝謝

楊先生 105-03-18 22:57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清償之後,請對方撤回執行,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東東 105-03-18 21:38

請問律師:我因吸食毒品多次.而這次被判刑8個月.因為家中有年邁雙親需要照顧.想要易科罰金但已超過6個月了.我要用什麼理由來補上訴狀呢?目前已提出上訴狀了!

您好:

如果僅以用年邁雙親需要照顧之單一理由較為困難,建議上訴理由應撰寫具體理由,如家庭經濟收入不佳、年邁雙親有身體病痛且家中只能由您照顧、有無正當職業恐遭解聘、於偵查中有自白以及是否有供出上下游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針對卷證資料撰擬具體上訴理由,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5 105-03-18 21:12

我一ㄍA朋友最近有幾次請我幫忙去收取包裹 跟 因為A朋友告訴我他工作上需要使用汽車本來想找我幫忙租汽車給他做使用 可是我們雙方駕照都不見ㄌ 所以就請我幫忙問朋友看能不能幫忙租汽車(A朋友有支付一些費用租車ㄉ朋友當傭金) 結果我就幫忙詢問租車ㄉ事宜跟找ㄌ有駕照ㄉ朋友去租汽車給A朋友使用 這樣持續ㄌ3~4次  然後突然警察來找我說我涉嫌詐騙 結果我被警察帶走說我涉嫌詐欺還有拘票還去我家搜索 到警察局後做筆錄時拿相片說這是我去領取包裹ㄉ相片 還有我打電話租車ㄉ事情ㄉ監聽紀錄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包裹內容是什麼跟請朋友去租車給A朋友 A朋友拿車子去做什麼事情 
就因為我太相信朋友幫忙做這些事情警察說我跟A朋友是一夥ㄉ 說A朋友是詐騙集團ㄉ車手
我就被送地檢署審判 但是檢察官最後把我無保釋放 手機扣押 然後就沒有下文ㄌ 
從那天起我不敢相信任何人每天都在煩惱 一直每天都在擔心會不會被定罪 
我想請教專業ㄉ律師們我接下來還會怎ㄇ樣??    
手機被扣押住 我工作上造成極大ㄉ不方便 不能聯絡 不能收發公司LINE訊息  我該怎ㄇ辦??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單位就您的部分可能還是會以詐欺為方向偵辦,若您欲為無罪答辯,建議將相關對話紀錄蒐集以證明自己確實未有詐欺之故意。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會涉及詐欺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警詢、檢訊前,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3: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必須提出不知悉A,涉犯詐欺行為的事證,倘若都無法提出,可以要求傳訊A。

2、手機的部分,可以向檢察署聲請發還,不過倘若遭認定是被使用於犯罪的工具,法院可以沒收。

阿翔 105-03-18 19:11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我的曾祖母在民國70年就與地主簽訂375租約,我們是佃農一方,一直傳下來到現在,我祖父去年過世,由我來繼承35租約,由於繼承租約要告知地主,結果地主發函給區公所,不同意我們繼承,再來就是我們去區公所開調解會議,會議也不成功,我手上有的資料是民國70年到103年的地租收據,老人家說稻子稅,收據上有雙方簽名及蓋章,還有一份375租約,這租約目前在區公所,因為要送市政府調處,所以要跟著卷宗一起送到市政府,然後我們也有申請休耕及轉作,前兩天開調解會議,地主堅持說我們沒種稻子,但是內政部農糧署頒布的命令是說可以休耕轉作,而且全台灣的農地地主也都在辦休耕轉作不是嗎?我們的合約上頭也沒有硬性規定我們一定得種稻不可,所以地主現在要告我們,說廢耕根本沒在種植水稻,要收回土地,我查了很多法條但我尚未得到完整的答案,是否請律師幫幫我!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主無權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59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據可以請求終止契約,您如正常繳交地租並遵照合約內容使用土地,地主應無片面終止契約之權。

 

2、若對方提起訴訟,建議可委請律師處理,以求周全完善所有攻擊防禦方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如果沒有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會整個無效。 三七五租約可以繼承,所以不是繼承之問題,主要是判斷是否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時,分將『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及『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併列為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法定原因,乃參照當時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十五條分別設有『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得終止之』、『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之規範而為增訂。是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係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任令承租耕地荒蕪廢耕之情形而言,承租人僅係為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為『休耕』,其主觀上並無放棄耕作權之意,即與該款所稱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規定有間,於此情形,自不涵攝在內而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若是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休耕,主觀上無放棄耕作之意思,不會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出租人無法終止三七五租約。 應向耕地租佃委員會說明上開情形,若調解、調處不成,將來涉訟時要詳附理由,據理力爭。
阿翔 105-03-18 22: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謝謝徐律師的回覆,我們並無主觀休耕之事實,我們一直配合農業政策在辦理休耕及轉作,是不知道為何,地主在開調解委員會的時候一直強調我們沒有種稻子,這根本就不是種稻不種稻的問題,是他想收回土地,又不願跟我們協調補償的事情,然後又嗆說我們私底下與區公所辦理休耕轉作,他要告區公所,當他講出這句話我即認為此人無法律常識之外,也完全不瞭解375租約內容及相關法規,總之我非常感謝徐律師的回覆!謝謝!

阿翔 105-03-18 22: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若有需要我會立即聯繫您!

阿翔 105-03-18 22: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 ... (恕刪)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在這看來地主是完全不懂法律,他只是想拿回土地,終止租約的條件在我們的租佃爭議中,一項都沒有實現,所以我一定會主張我的立場到底,謝謝房律師,若有需要我會連絡您!

 調解、調處不成立之後,就會上法院,所以配合政府政策所為之休耕,需先準備證據,供參考。

Johnny 105-03-18 15:30

我有一外遇對象已經近一年半

我老婆並不知情,三人都相互熟識,且同居一個屋簷下

主要是半年前,小三要上班之便,才與老婆商量並同意讓她暫住

沒簽訂任何租約或支付任何費用

半年來與小三幾乎每日爭吵,已嚴重影響生活並威脅要將此關係告訴本人配偶

我已經多次告知要斷絕關係並要求搬出住所

但對方不同意,也不願意搬出

請問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可以委任律師禁止她再進入我家嗎?

所有人是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6: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搬遷,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2、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18

您好,

 

1、房子所有權人係您,您當然有權利可請求小三搬離,可以侵入住居罪報警將其強制驅離。

 

2、您也可直接更換門鎖禁止其再進入家門。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限期請求對方搬離,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llie 105-03-18 15:27

律師您好:

有關勞基法第14條第二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針對第六款之狀況若勞工一開始是希望資方將損害勞工權益之狀況補正,而非希望提出終止契約,但後續於超過三十日後始發現資方無改善誠意時,是否於法律上已來不及提出終止契約之要求。

若希望保有提出終止契約要求可有什麼樣的作為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16:10

雇主違反第六款如果一直未改善,可主張違法的狀態持續發生,也一直有新的三十日除斥期間產生,因此仍可依第六款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