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裝設監視錄影機,全天候、全方位、全角度錄影蒐證,再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許您有讓對方維修之義務,但若對方行使其權利讓您受有損害,仍有機會可請求損害賠償,故應先錄影蒐集證據,以利提起訴訟時舉證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既然調解通知書上是記載您的名字,仍建議您到場瞭解狀況,以確保您的權益。
2. 您所提供的資訊無法確定涉及罪名是刑法第277條第普通傷害罪還是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前者的話,只要雙方和解並同意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就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但若是後者的話,檢察官只可以緩起訴處分,或是起訴後再由法官衡酌為緩刑判決。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本人於任職於某飯店採購部,
於網路搜尋使用單位需要之傘套設備(外客使用),
經建力廠商資料後以公司正式簽核完畢之採購單下單採買,
到貨測試時因設備無法達成連續使用之條件,
以及作工收邊銳利恐有割傷之虞而無法完成驗收。(故無法付款)
數次以電話及line通知廠商解決。
但無論是更換耗材或是廠商人員至現場調整均無法使其正常連續使用,
故最後以電話及line通知廠商前來辦理退貨,
並將商品置於辦公室等候廠商前來取回。
但廠商始終以商品並無瑕疵不願退貨而不聞不問。
之後接到警分局到案說明通知書,
對方對本人(承辦人)提起詐欺告訴,
而非對公司提起。
請問是否合理呢?
我已備好相關往來文件以及通聯紀錄,
倘若不合理,我是否有反制對方的方法呢?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真的是貨品有瑕疵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單純是民事糾紛,不會構成詐欺罪,要提出答辯狀詳細說明。 若對方有所誤會提告詐欺,要構成誣告罪會有困難。 民事部分,要先確認貨品有瑕疵,並在通知有瑕疵時起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若對方不願意退款,要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先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想請教一下:
1. 因此採購案為本公司以採購單進行採購,對方卻對我(承辦人)提起告訴。
2. 已明確告知對方商品經貴司反覆測試無法使用,係屬瑕疵商品,請對方前來取回退貨,對方雖不同意但確已知悉,並無詐欺之事實。
綜合以上兩點,倘若本案不起訴,是否可對對方提起誣告之告訴?





您好:
1.依您的敘述不曉得現在是在哪階段,是尚未起訴在偵查,還是起訴後準備要開庭?
2.建議您還是趕快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才會請楚您自身的狀況,以及明白之後要如何處理及應對的方式。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於2月27日夜間時於新竹地區停在馬路旁。遭派出所員警攔查到車上有毒品(K他命)。被帶往派出所做筆錄 有配合做尿液採集 有些問題想請問...
問題1;承辦員警說我被攔查時車輛是屬於發動中狀態,所以會開我一張罰單,有對我做生理平衡檢測,這張罰單已於3月27日寄到我家中 內容如下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
生理平衡檢測測三項:抬腿單腳站立30秒,走直線來回,畫同心圓等三項,測試前員警有向我說明正確做法,前兩項做完員警沒說什麼只有畫同心圓他說我中間有停頓1秒可是畫完都有在線內。請問我這張罰單會是罰1萬5還是9萬元?
問題2:我這種情況還會犯下列這項刑責嗎?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請求各位律師給我正確及確定的解答,拜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被驗尿,呈二級毒品陽性反應,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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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底左右後方鄰居打算搭建鐵皮屋,並於2015年12月底左右進行施工,在施工期間只向我外婆口頭告知將搭建鐵皮屋(並未說明要黏著於我家外牆)ps.使用空間為屋後防火間隔(完全堵死防火間隔,採光通風空間).以上事情是在2016-01-01搭建完成之後我們才發現的.
1.我想請問屋後的防火間隔可以完全不留一點空隙嗎?
2.鄰居說防火間隔部分的地全都是他們的是??
3.鐵皮屋擅自黏著我家外牆是正確的?
接下來我需要採許何種行動,以達到維護自身權利?
在此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謝謝
http://ppt.cc/3WUYX 右後方保留空間
http://ppt.cc/HqxXm 左後方保留空間
http://ppt.cc/5jbid 外牆連接
http://ppt.cc/CP411 外牆連接


請問各位律師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因此.依家事事件法.法官裁定改定監護人之前.應讓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程序.
但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又規定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所以.法官又得不依據母法(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讓未成年人表達意見.
請問.法官在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裁定前.沒讓未成年人有陳述意見. 是否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裁定不服,應於法定抗告期間內,盡速委任律師聲明抗告,並閱卷後,撰擬抗告理由,若逾期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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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針對簡易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上訴、辯護之,若待判決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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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不確定您所提到的公司為「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前者,依照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還須要得到其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同時也會涉及到變更章程,這些手續所需文件都需要簽名或蓋章,此部分而言,您叔叔可能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或刑法第217條偽刻印章或盜用印章罪,而據不實文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者,尚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先確認有無偽簽股權移轉同意書,若有,則同樣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或刑法第217條偽刻印章或盜用印章罪,而若有辦理變更登記者,則同樣會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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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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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若該衣服實際上是仿冒,但賣家卻用正品價格或是相當於正品價格出賣給您,則可能會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問題,而且從您的發文內容上來看,應該是一望即知為仿冒品,此部分可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可有機會在刑事程序中與賣方洽談退貨還款事宜。
2.不過在提告之前可以先以律師函、存證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對方告知您有意走刑事程序解決紛爭,對方若不欲纏訟,亦有可能主動與您洽談退貨還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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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與媽媽騎機車(媽媽載我)在上班途中與別人的機車發生擦撞~我們因機車不穩倒地~我只有輕微擦傷~媽媽則是手腳多處骨折及脫臼~對方雖無逃逸但也置之不理~有過一次調解但雙方意見不合~於是我們在刑事提告期限的最後幾天~向地檢署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並於3/28進行了第一次開庭~開庭中對方除了矢口否了撞到我們~甚至顛倒事實~明明是我們在前~他則是從後方未保持安全車距快速騎上來擦撞到我們~警方畫的事故圖也標示我們在前他在後~但開庭中他卻說是我們在後面~他在前面~是我們去撞他~是我們自己摔車的~因為事故地點無監視器~我們也沒有路過證人或影片可證明~加上筆錄是分開做的~警察先問他筆錄後~再去醫院找我們做筆錄~因此我想請問~警方畫的車禍事故現場圖~不是依照雙方當時筆錄記載下去畫的嗎? 真能如此隨便就推翻說畫錯嗎? 過去半年來~對方從未對事故圖有所質疑~怎會開庭時就如此黑白亂說~若照他們說法~前後顛倒~事故圖畫錯~那應該在多久內向警方提出有異? 若都沒提出有異~則多久後不論是誰說圖畫錯就都無效? 謝謝



想請問一下律師:我老公在12月初時工作時開公司車要左轉時因為沒切到最內線車道就打左轉燈左轉了.內線車道一台重機要直行來不及剎車撞上我老公的駕駛後座門那個位置.當時警察就在現場並叫交通大隊來處理.我老公也告訴了公司車禍事情.當時那台重機是倒地往前滑行了~人是手臂擦傷.我老公的公司車是凹了很大一個洞.在這期間公司有先打一通電話給重機的人.也請我老公打給重機的人.我老公有打去問那個人的傷事好點沒.那個人就說我都跟你們公司談好了..你找你們公司問就好..後來公司的人好像就沒再跟那個重機的人聯絡..直到3月2日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我老公的車是未依誌指示左轉及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馳入內側車道.對方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3月12日公司才又傳了一個對方的估價單來.估價單上面的日期是12月6日.估價單上面的總金額是快要20萬.在3月中時跟對方去談了三次.第一次公司的人自己去談對方要求要28萬.公司跟對方談的結果是那個人說那就20萬.公司說最多出8萬.所以另外那12萬要我老公出.來告訴我老公這個結果.後來我老公再二次去跟那個人談他還是說20萬.第三次時我老公請家人去跟對方談還是一樣結果.那個人還不高興一度說要40萬.本來想跟公司談看怎麼辦.可是對方不給我們時間說4月1日就要付.不然要提告.我想請問一下律師.對方修車沒經過我們這邊同意就自行修好車了我們也不曉得到底壞了什麼零件.再來是申請鑑定有用嗎?因為對方車速沒過快應該不可能撞那麼大吧.現在對方一直咬定我們不聞不問.我老公有打電話是他自己說交給公司處理的.而且公司出8萬我老公出12萬在這方面對嗎?公司的車只有保強制險而己.還有我老公在1月底時己經離職了.如果交給法院會不會比較好呢??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各權威律師們好:家父於民國71年4月進入該公司任職,公司於民國82年5月更名為現公司行號,但前後皆屬同一負責人且仍維持當初單純的家族中小企業型態,從事一樣的工作內容。家父因身體不堪負荷,於民國104年12月申請退休,公司卻不願支付任何退休金,家父在民國94年年中即選擇繼續採用舊制退休金制度,雖經彰化縣政府勞工調解委員會執行雙方調解,後又透過勞工局申訴管道處理,過程雇主不斷提供假資料且不願配合調查,皆起不了任何作用,勞工局發函要我們自己提訴訟。另雇主於民國94年6月24日新舊制勞退抉擇之際,在神不知鬼不覺的狀況下,無端停止家父勞保3日,偷偷自94年6月27日才又復保,直至此次退休申訴調解,雇主才提出污蔑家父停保那3日是因為無故曠職,所以年資自那日起需重新計算,實為欺人太甚,幾十年來家父每日超時工作,休假1天就要被扣5000全勤,根本不敢請假、休息,哪來的曠職,雇主分明是早有盤算,以不法手段在家父不知情的情形下惡意停保,才能於今日拿來污蔑家父曠職,從頭到尾31個年頭,雙方從未有過任何達成協議的離職動作,哪來的年資終止?! 是否可請問各位智者,這樣家父如採取法律訴訟途徑是否有勝算? 還是注定要拜在權勢之下。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要以量刑上訴的機會不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Ieaf




1.那刑附民何時可以遞送法院?? ((看過相關資訊,都說第一審結束前提起,但又有說法可以收到(起訴)直接至法院遞送...不知道正確時間是何時?? ))
因為檢察官已經起訴,起訴後案件會移到法院,待法院分案後,就可以直接遞狀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2.刑附民的案號股別,一定要填寫嗎?(因為打去法院問,都還查不到)是否內文有檢附(偵查庭的文號及起訴書)就可以了??
可以直接寫法院分案後之刑事案號。
3.另外,想請教開庭時,雙方萬一有意和解了,告訴人可當庭撤告,那是否就是當庭簽和解書,但這樣是否就會影響到,可能拿不到理賠金?? (因知道刑事開庭跟民事是不同的) 是否可以要求當庭付清,在撤告呢?? 還是會轉調調解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刑事帶民事起訴狀至法院遞狀,案號股別可填寫刑事法院之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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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第一個問題
這兩種說法都正確
起訴之後就能提起(起始時間)
截止日期就是審理結束前(最後時間)
所以兩者都沒有矛盾
第二個問題
一定要有案號股別阿
不然無法知道受理法官
不用心急剛起訴大概一週後再去問
就會有案號了
因為分案需要一點時間
知道案號再提出都來得及
第三個問題
這問題容易處理
可以當場支付後再和解
或者請求法官判緩刑
並在緩刑宣告中附帶條件
就是履行和解內容
必須執行刑罰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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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拒絕依對方主張之方式行使探視權,並提出您認為合適之方案,供對方參考,若對方拒絕接受,可建議對方提起訴訟由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您並應同時蒐集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之證據,如驗傷單或其他證據,法院一般之探視權方式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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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立犯罪,量刑的部分就要看對方是不是跟你和解及你是否原諒他而定了。
如果你們和解你並且原諒她而且法官認為是業務侵占的話,可能會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緩刑[定一個時間,如果緩刑期間緩刑沒有被撤銷的話她就完全沒事了]。
如果她認罪並願意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請檢察官以附條件緩起訴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好處是如果她不履行緩起訴的條件的話,緩起訴就會被撤銷,然後她就會被起訴。也就是說如果你讓她分期但是他不履行的話她就是要去面對刑責。這樣對她來說是一個壓力…
附條件緩起訴的前提有二個,一個是證據要充足,第二個是她要承認才行…否認犯罪是不可能給緩起訴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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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也未必是數罪併罰 要視具體情況
例如: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各位律師好
我本身在兩年前,犯下違造文書、盜刷信用卡、網路詐騙,至今是聽說已經被通緝﹝未出庭﹞
一年多前,跟男友分開,發現自己懷孕多月,沒錢拿掉,之後認識另一個男人,他說要我生下來他願意養,直到生下後兩個月才跟他公證結婚,那時候他提議過要到法院申請小孩改他姓,我也跟他一起到法院填資料,等法院通知開庭,等地這期間,我發現他心裡想的跟做的不同,他跟前妻說,我跟我的小孩是他好心收留,甚至他自己的親身女兒也親眼看見他,看我小孩的眼神很恐怖,於是我跑掉了,又跑到小孩的親爸這,想請他幫忙照顧小孩,因為我想回去把法院通緝的事情都一次解決,沒想到,他要驗DNA,於是也驗了,也證實了小孩它的,小孩的親爸家人說,要把監護權給他兒子,不然不認這小孩,並且要求改名改姓,它們知道我除了找它們,也沒別人可以找了,他媽媽一直說不是跟我搶小孩,小孩親爸說,是暫時把監護權給他,他要的也只是他家人的資源,結果過給他之後,全都不是它們所說的,我試探他說,小孩監護權還我之類的話,他回答,不可能還你了,這算什麼,我懷孕的時候他置之不理,於是我才沒辦法跟別人公證,他們家人卻說,是我自己跑回去跟別人結婚,我試著跟他家人連絡,現在沒有一個理我,好奇怪,幫他生小孩應該的?小孩就這樣要去了??我算什麼?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若無證據,欲請求改定,難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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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提問,不曉得您想問什麼,依據您的標題回答您的問題。
建議您先把事情一步步解決或同時雙向進行,您的刑事案件先解決會比較好,小孩已經交由前夫照顧處理,暫時可以放心。
若您前夫阻止您探視您小孩,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探視方式,但改定監護權依您的描述,目前的情況若聲請改定監護權恐有困難,但另外的親權行使是沒有問題的,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探視方式。
至於您與目前的丈夫結婚,若想要離婚,若非雙方同意離婚,那就只能透過離婚訴訟來離開您現在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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