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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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黃燈路段發生車禍,顯示你們與對方都沒有注意對向來車或速度過快的可能,雙方應該都有一部分的過失責任。
建議先等待警方將肇事的原因釐清,自己修理車輛、醫療及因該車禍產生的費用均一一保存單據及記錄,受傷的部分請醫院開具驗傷文書,以備將來有訴訟時,作為舉證之準備。
請求金額部分,如果雙方都有過失,需依照彼此過失的比例進行請求及抵銷。此外,修車的部分如果車輛並非新車,零件換裝的部分要扣除折舊的部分。
因為事故受傷,在六個月內可以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如果對方也有受傷,對方也可以對你們這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建議先在鄉鎮市公所調解,由調解委員視雙方損害及過失比例,依據其經驗儘快達成調解,以免後續花費大量的時間心力,卻僅多取得少量的賠償。
簡單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
可以參考: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sourceid=chrome-psyapi2&ion=1&ie=UTF-8&q=%E7%A4%BE%E5%B7%A5%E8%A8%AA%E8%A6%96%E5%A0%B1%E5%91%8A&oq=%E7%A4%BE%E5%B7%A5%E8%A8%AA%E8%A6%96%E3%84%85%E3%84%A0&rlz=1C1ASUT_enTW519TW609&aqs=chrome.2.69i57j0l5.8197j0j8&bav=on.2,or.&bvm=bv.125801520,d.dGo&biw=1366&bih=628&dpr=1&ech=1&psi=TXx0V5nqJ4O40ASynoT4DQ.1467251788388.3&ei=TXx0V5nqJ4O40ASynoT4DQ&emsg=NCSR&noj=1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部分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法,且依該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不論是涉及何項罪名,都必須要您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但依您所述事實,應難以論究。 若欲提告,由於該罪依13條之3第1項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應由公司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您與B先前所達成的和解,是在處理民事賠償的部分,僅能限制B再另外針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也請注意在先前和解的條件中要明確載及「拋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或類似的字句)。 另外,刑法第242條背信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知罪,並沒有辦法在和解程序中拘束對方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因此B是有可能另外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至於偵查庭目前以證人身分傳喚您到庭,代表B目前還沒有將您作為被告而提出告訴,但未來是否會再將您列為被告,須再看B個人的決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疑慮,不建議簽立任何授權書,避免日後提告有所麻煩,請對方將所有文件,交由您親自簽名,亦不要交付印鑑證明,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我父親於96年間與我母親離婚另娶一名越南籍為妻,我父親於105年5月25日死亡,名下原有一棟房子,我於105年6月間委託代書辦理繼承相關事宜,經代書調取建物謄本,才知該屋已於105年5月24日以夫妻贈與方式登記在該越南人名下(原因發生日期105年5月12日),但我父親於104年12月因肺癌住院,105年初因病嚴重插管,同年5月間醫生詢問是否拔管,父親幾乎處於昏迷中,不太可能於5月間表達贈與之意,請問我可以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主張二年內之贈與納入遺產的應繼總額來計算,來繼承該屋嗎?或者應該提贈與無效,請求回復原狀之訢?另遺產登記須在規定三個月內辦理登記,若提訴訟,訴訟冗長勢必會超過三個月,屆時若勝訴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遭提告,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前往警察局接受警詢或前往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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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跟大陸朋友有貨運生意上的往來..大陸朋友想在台灣做網拍代購海外商品因無台灣銀行帳戶.大陸朋友請求網拍所得..同意存入本人郵局帳戶
本人郵局帳戶於5/25號..無法使用郵局所有功能.次日5/26號早上前往郵局詢問了解狀況..經郵局服務人員告知此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網拍糾紛
經由員警告知已被原告..在5/25號提告詐欺一案5/20號3000元5/24號1500元整...2筆金額一共為4500元..
經本人查證是有這2筆金額匯入本人帳戶..當下就請朋友調查原告是委託代購是什麼商品...經朋友旗下女業務告知...
原告 與女業務協商討論代購海外之物品一筆3000元.女業務已有告知時間須等待十多天.請原告耐心等待
原告同意 匯入2筆金額為 5/20號代購戒指一只3000元與5/24號請女業務吃飯1500元整..2筆金額共4500元整匯入本人帳號..
原告從5/20號匯款至5/25號.5天時間內.並無告知大陸朋由旗下女業務反悔不買了.不喜歡.須要退代購貨款一事...原告在無告知的情形下在5/25號向警方提告詐欺一事...因而凍結本人郵局帳戶
提告原因: 5/26 本人叫朋友旗下的女業務詢問原告為何提告詐欺..原告是說怕被騙..所以提告..
5/26 本人告知朋友...退代購貨款給原告...也於5/26..當天晚上8點多匯入原告帳號..(有匯款紀錄)
請問..詐欺是否成立.. 詐欺不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原告賠賞..因我帳戶被凍結...資金無法運用..也無法付款給廠商.無法買生財器具..導致信用破產..營業停擺...收益損失....誰能幫我解答....感謝

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等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4/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4/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也是均分),因為兄拿不出錢來,所以要等房子賣掉才能分。這種情況,先寫遺產分配協議書三人簽名蓋章,蓋章部分一定要印鑑證明的印鑑章才有效力嗎,還是只要自已的私章就可,因為怕再被兄陰(怕他改過印鑑證明,然後拿舊章來蓋)。另外萬一2年期限快到,房子還是沒賣出,是否可先上法院訴求特留份的部分。求得特留份的部分後,再拿遺產分配協議書另案上法院訴求三人平分、一人分得1/3的部分(也就是爭取特留分1/6遺產外的另外1/6的遺產部分)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與朋友在兩年前一起自創飲料店,
(他老婆有要求她要天天上班)
每月總帳本記帳部分也是由他們登記,
等於營業金都是由他們在管理,
我們只是每月核對收據,沒問題就把當月營餘分帳結清,
最近我們發現她老婆有預訂單子未入帳之情形,
(EX:星期三預訂星期四飲料,星期四當天查無此訂單金額)
金額一周下來也將近5000元左右,(一周2~3天,一天600~2500不等)
我們已偷偷拍攝預訂單及打電話詢問公司是否收到產品,公司皆說有收到,
目前看起來應該是很難有其他理由了 ! 上網查大概是業務侵占,
希望證據更多的時候打算跟他們詢問狀況,想請問的是
1.若一周5000大約一個月2萬,若要求2萬X18個月(老婆上班月數)
等於要求他老婆補回營業額360000元,請問我們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因為營業額我們和他們是對半,所以有一半會回到他們那,主要是讓他老婆對公司負責及一種懲罰性質
2,偷錢可能只是他老婆個人行為,合夥人本身不知情狀況下,
他老婆有成立"背信罪"嗎? (因為也等同我們委託他們幫忙管理錢財?)
(怕鬧上法院,還是先諮詢一下^^")
這家店負責人是我們,而招牌商標及logo屬於對方,若雙方撕破臉,在法律上
招牌我們可能就不能用? 而他在這家店是否也沒有權利要回股份了??這是最糟的一步及打算啦..我們這邊是最希望只要補進他老婆的缺能繼續營業及合作下去,只是帳本會變成由我們這邊管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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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等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4/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4/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且請妹不要告訴弟。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因為兄也沒現金可以吐出來)(也是均分)。請問這種情況還適用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嗎?或是寫"遺產分配協議書"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無須理會仲介之請求,將財產處理乾淨,待對方提告,再針對契約規定加以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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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的時候,透過親戚及一位(上線),介紹關於嘉欣宜富..投資外匯的"避險基金",
該名上線告訴我:此公司,在美國以及大陸有註冊,是合法的外匯對沖基金投資公司.但是台灣礙於法令,目前私募基金尚未合法化.所以並不普遍.並宣稱該公司投資一萬美金(之後更改為一萬一千美金),一個月利息8%,投資滿一年可以領回本金,而且該公司年一個年度營利高達400多%.
因為該名上線以及親戚也有投資,因此我以為這應該是安全的私募基金投資,於是便於隔天匯款三十五萬多台幣(一萬一千美金)給該名朋友,委託他代為購買該基金,
幾日後,該名上線傳公司網址以及一組網路帳號密碼,告訴我已經完成買賣該基金,可以登入該網站修改個人資料.
2015年6月底,該名朋友說BCG公司暫時出金有問題,公司已經派人了解,請投資人不要慌張,之後更告知嘉欣怡富公司已經人去樓空,網站也無法登入...我們被詐騙了,錢應該拿不回來了,而他也是受害者之一.之後還說因為打官司太昂貴而且耗時間,要有認賠的心理準備.後來才知道原來一切都是如老鼠會一般的投資詐騙事件
請問我只有匯款給該名上線的匯款紀錄....沒有買賣契約(還沒拿到就倒了)...當初的對話紀錄也沒了.那我是否能夠請求民事賠償呢?或者應該如何自救...(有加入受害人的LINE群組) 附上新聞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524006129-260402


後來在line群組上 傳了相關新聞~結果其他人好像都不想行動的感覺
請問這種狀況下~我該如何處裡呢?畢竟打官司要不少錢...而我只有匯款的紀錄其他都沒有...其他人都想認賠的樣子~難道真的只能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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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先行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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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朋友於5年前在工作場所,朋友的老闆提意用房貸借款給朋友的老闆200萬,朋友的老闆並主動告知會給予2.5%利息,朋友因此而透過房貸借款給了老闆,但借款期間朋友的老闆,不但沒有正常繳款,在這五年內還款斷斷續續非常不正常且當中有開票還跳票,導致朋友煩惱債務人不還款,五年當中輕微中風兩次以至於無法正常工作收入,也因為朋友中風身體不適,男友的朋友因此於2014年年底左右委託幫忙追討,朋友的老闆從借款至今5年來還款不正常加總還了200萬且當初自己主動提意給與利息也尚未履行,但於今年4月接獲警局通知需到案做筆錄朋友與我被告重利與恐嚇,對方有錄音我與對方債務人對話作為提告證據,另外,因我本身信用不良,所以借用堂哥帳戶作為使用,所以對方提告人為我堂哥
以上想詢問兩項提告為刑事罪,有無判輕方法???






您好
如果契約沒有明文記載
就只能請求你們已經支出之成本
以及對方違約後你們的損害
這是你們可以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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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心臟開刀.頓時無法工作.因此之前積欠了房東不少的房租. 而今已搬離 最近前房東委託兩個說話很兇很嚇人.手腳均有大面積的刺青的年輕人跟我追債. 但我目前所住的房租.是拿租屋補助的錢來繳的.只剩每月還領有身障補助4700元.在告訴那兩年輕大哥我的狀況後.並請那兩人轉達房東讓我每月固定還三千.看這樣行嗎? 過了幾天.兩年輕人說房東不答應.說每月才還三千是要還到何時.乾脆介紹工作給我做.這樣還款較快.又說粗工分很多種.不是只有搬重物還有其他的可做.要我下星期先到他們的公司再說.... 可是我說我現在的身體狀況根本不能做粗工..只要聽到我反駁他們就會重敲桌子還有大聲叫罵.好像不聽他們的不行..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已盡我最大的能力也真的是有心償還. 想請教~他們這樣是合法討債嗎?我可以用什麼方式保護自己呢?






請問我住高雄結婚三年了.當初辦婚宴時老婆的朋友說她有朋友會拍照(婚照學徒)可以算友情價.結果拍完了老婆的朋友說對方要收取(訂婚結束收3600元)+(結婚完收取12000元很不爽)訂婚跟結婚其間老婆的朋友還來跟我們收取5000元說照片太多張了...三年來多次催討照片老婆的朋友總是借口拖延(其間只給了不到100張照片)其他的婚禮照片不是男朋友的車被偷了.媽媽住院.自己出車禍受傷.每天工作到半夜1.2點才回家(導遊).不然就是照片放在公司.或是照片有損毀重洗中約定的日期是改了又改.上個月說要直接去她家等她.結果她竟然說跟媽媽吵架已經離家1個多月了(她離家出走1個多月竟然還有約5.6次要我們去她家拿當然是拿不到理由都說她加班或是開會.帶團半夜1.2點還沒回家)上禮拜更扯有一位自稱她新同事的陳小姐說照片在她那這星期一.二會跟我們約時間拿.結果打電話沒接過.傳訊息只回她不在高雄要我們給她地址她要用寄的.給陳小姐地址後問她那時會寄在也沒回覆過.只好在打電話給老婆的朋友問說現在到底怎樣回事?她說已經委託陳小姐處理了她會主動聯絡我們!一付事不關己的樣子.她家離我們家不到20分鐘的車程不直接拿給我們卻可以交給新同事?
我懷疑當初結婚時3600+12000+5000共20600元大部份都進到老婆朋友友的口袋而照片只洗100張敷衍其他的根本連沖洗都沒有!
我該如何處理?可以告她們兩個侵占嗎?可以求償嗎?該到警察局報案嗎?(陳小姐全名不知道只知道電話)



你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第18條第1項規定:「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民法第1076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夫可收養你的子女。 法律上並無限制結婚多久才可以扶養,但依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依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子女若係未成年人,應得父母同意,若生父不同意,法官會依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是否應予認可。 案件進度快慢要看生父是否有爭議而定。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一名婚攝,最近有位二年前我服務過的新娘(A)介紹她的好友(B)給我服務
她們都很喜歡我的作品,A透露B希望給我拍,也希望我能給個優惠價
由於我在高雄,B在台中,所以事先跟A說明,我跑台中還需要加收車馬費與住宿費
後來與B報價也給了優惠價,也有註明報價已含車馬費與住宿費,B答應了,隔天轉帳訂金給我
當晚我很開心的在臉書PO出我與A的對話 (對話內容無透露出B是誰,也都是對我讚美的話)
且我有把A的名字塗掉與大頭照裁掉
並敘述了一些文字....內容大致如下
很感謝二年前服務過的新娘介紹她的好友給我服務
她們懂得欣賞我的作品...
.....
如果您覺得我的作品值得您多花一份車馬費與住宿費的話,國外我都肯去
-------- 隔天一早 --------
臉書訊息新娘說:不好意思,她不懂行情,車馬費與住宿費要多少她要給我...
在這裡已經很明顯的,她自己會錯意了! (當初報價有註明含車馬跟住宿了,且給她的合約書內容費用方面也有註明含車馬費與住宿費)
我第一時間跟她解釋說是不是妳沒看清楚我PO文的意思?那並不是在說妳!
接下來她回:
你在公開的臉書,貼我委託的朋友與你的對話內容,留下影射諷刺的話,間接傷害我與我老公,我不告你已經很客氣了,這種生意還做得下去嗎?你對我們客人竟是這種態度,生意不成故人情在,訂金還給我們,我們不想找你做了,假如不還的話,我老公說你在公開的臉書,用言語諷刺我們的話,將對你提出民、刑事告訴。而且我老公的律師已經找好了。
請問我犯了什麼罪?
PS1.新娘是位女警察!
PS2.我公開與A的對話,且已將A的名字塗掉與大頭照裁切,內容都是讚美我的話,說我拍的很好,說她們都認為我很會抓畫面,A也說希望B給我拍。請問公開這樣的對話內容,B是否告得成?

4/25 下午4:15 下班時要從停車場離開學校回家
與要來學校幼兒園部接小孩之家長對撞
由於我們停車場的道路狹小 又是出入口同一個
加上小轉彎地帶視線不好(因為沒有鏡子可以照到對向)
當我注意到對方的車子時 雖有採取剎車行動 但來不及
就撞上了
但對方車沒倒 人也看起來沒事
當下我立刻打電話報警
但在警察來之前 因為還有其他老師們要通過車道,所以我把我倒下的車移起來了(還忘記拍照)
後來警察來了但警察來也只是拍照
並跟隨警察去警局做筆錄
筆錄當下我以說明我受傷部分並自己拍下全部的受傷處
對方當下事說覺得手有扭傷(但他又沒有倒在地上)
隔兩天他打來說去醫院證明後他手有骨折
然後要威脅我賠錢之類的
但我被威脅覺得不爽快
有辦法處理嗎?



你好;
你們都是未成年人,契約行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效力未定,且購買機車之行為是否屬於依你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各地不同。至於對方向你借用機車之債權行為在未得對方法定代理人同意前係效力未定,你要先問你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以及催告對方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若法定代理人拒絕,就不生效力,若有移轉所有權就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若未移轉所有權就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對方給付之款項,也可依不當得利請求你返還。 若法定代理人都同意,而當初約定時有保留所有權約款,在對方付清款項前你還是所有權人,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機車。 若已將所有權轉讓予對方,則要依你們的原因關係請求對方履行契約,返還所有款項。 由於你們之間有民事糾紛存在,所以並無你所述遺失之問題,若擅自報案,可能會構成誣告罪或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