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妨害秘密等告訴,並請求至被告家查扣相關照片檔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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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以馬塞克處理,法官要求時再提出無馬賽克之照片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之前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性友人,他說他的公司有一筆薪水要寄給他,可是他的戶頭不能使用問我的提款卡是否可以借他,並且把本子拍給他,那時他還跟我說他會寄還給我,我就傻傻的相信他,把提款卡跟密碼寄給他,連簿子也拍給他,可是他後來發現提款卡不行空運,改叫我用快遞的方式寄到他同事那裡,在由他同事轉交給他,後來我就去7-11用快遞的方式,寄到他同事那裡,結果事隔三四個禮拜,我就接到銀行寄的警示帳戶的單子,現在要等警局寄做筆錄的單子來,我真的很後悔,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有當初他叫我寄卡跟密碼的地址,以及拍簿子的訊息,還有他叫我用快遞寄到他同事那的快遞單是否可算證據?這樣我會不會被判刑及有前科?因為我不小心把對方的line封鎖刪掉了,是否可以請警察幫我調閱之前的聊天紀錄?拜託各位律師請你們幫幫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之機會,可能必須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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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按照您敘述的內容,應該是收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書類,而不是簡易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規定,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所以內容當然都是寫對您不利的事項,但至於您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仍有待法院進一步判斷。 但也請您注意,簡易判決處刑在原則上並不開庭,而且判決時間相當迅速,有時一兩個禮拜後就會判決,如果您認為有再與爭執的必要,應盡速擬定書狀,法院才會認為有另外開庭審理之必要。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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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父親可以授權給你,由你代理您父親出庭即可,不用再由您父親親自出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日前我先生請我使用8591寶物交易網出售手機遊戲的遊戲幣。刊登後,有一個帳號留訊息給我,請我加他的LINE,LINE聯繫上後的對話內容中,我們雙方同意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遊戲幣144萬,原本請對方於8591下標,但對方請我撥打電話給他,並於電話中表示他直接轉帳給我即可,並且可提供轉帳單據。至此我以為是會是先轉帳進來,才轉遊戲幣給他,所以雖然覺得怪怪的,但沒有特別的反應。然後對方說請我先於遊戲中敲他的遊戲帳號發訊息給他,因我沒有玩那個遊戲,不熟悉流程,所以將手機交予我先生跟對方聯繫,我先生按照他說的步驟發送訊息結果就把遊戲幣轉出給對方。
後來對方回LINE說已經匯款,但我沒有收到錢,才發現我給錯了帳號。(我的卡是有信用卡功能的提款卡,所以卡片正面是信用卡編號,背面是銀行帳號,我給到正面的信用卡帳號)。
我向對方說明這個情形,但對方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了,這時我打電話給發卡公司諮詢,發卡公司表示絕無轉帳成功的可能,並且我自己用其他張卡片嘗試轉帳,交易結果確實顯示無此帳號,於是我向對方道歉及說明疏失,並表示願意支付他1000元的查帳手續費,請他確認此筆款項轉帳不成功後,僅需匯9000元至正確的帳號即可。但對方仍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請他提供成功的單據,卻遲遲不願意提供,事發約2~3小時後,我與他電話聯繫,他於電話中表示會馬上提供單據,但一直等到晚上都沒有給我(這通電話有錄音)。
與遊戲公司聯繫,遊戲公司請我先跟警方備案,於是當晚去了警局,警察表示整段對話內容,對方無明顯的詐欺意圖,所以建議我不要用詐欺罪起訴。
後來我一直持續詢問對方幾時可以提供轉帳成功的單據,對方仍然拖延不願意提供,打電話去,他說他沒有辦法提供單據,要我自己想辦法去查一開始匯款那個帳戶,叫對方還我錢,我說那個帳號根本沒有辦法轉帳,對方就叫我提供證據,說有證據才願意給我轉帳單據(這段對方不願意提供單據還東扯西扯的對話有錄音。)
我致電發卡公司,於對話中詢問『是不是給錯帳號,給成信用卡卡號的話對方不能轉帳』,發卡公司說對,我又說『我的卡號是xxxx,是否確定這組號碼無法轉帳成功』,發卡公司說對,並且我詢問了這通電話的服務員編號以供後續備查。然後我把這段跟發卡公司的對話錄音傳給對方,告知發卡公司說這帳號確定不可能轉帳成功,請對方提供單據。但對方仍然咬死不願意提供,並且於LINE對話中留言辱罵難聽羞辱性字眼。
一開始因為對方誘導的因素,我們並未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
對方現在的最新說法是要我提供我的8591會員編號,他要開賣場給我下單,下單後買賣雙方可以看到對方的電話/姓名/匯款帳號等交易相關資訊,他要先取得我個人的資訊,才能"放心"把轉帳單據給我。
PS.對方疑似專業買賣遊戲幣的專家,但所有的交易過程都是用分身帳號進行。
我現在手上有:
1.對方說可以提供單據的錄音
2.對方死活不願意提供單據的錄音
3.對方辱罵的文字紀錄
4.對方的手機號碼,LINE帳號及8591的ID(是無任何資料的ID,但也許可能可以查到IP)
5.遊戲內建交易機制,交易成功的截圖
我不但損失了金錢,還被對方辱罵。
想請教專業的您們問題如下:
1.我如果提告詐欺,但過程是我有疏失在先,並且對方沒有足夠明顯詐欺行為,只是咬死不提供轉帳資料,要是判決敗訴可能會被反提告誣告。參考以上過程,我可走詐欺告訴嗎?
2.如果投訴消保官,但對方非企業公司行號。我還有其他辦法透過公平的官方機構(消保會或其他)解決這筆糾紛嗎?
3.對方要求我提供8591帳號,說要開專屬賣場給我下單,否則不能提供我轉帳成功單據。
我覺得這兩件事情沒有絕對關係,以及我不確定他一定要我提供這個資訊並且執行"下單購買"這個動作背後有什麼其他目的,所以目前尚未提供。如果我提供了的話,有什麼隱藏的風險嗎?
4.我有反向對方提出,我開賣場,請他下單,一樣可以取得雙方的資訊,達到他原先的目的,但他不同意,反咬我才是詐騙,只有我提供帳號他才願意提供轉帳單據給我,我可以針對他『非必要卻強行索要』我個人資訊這件事情,採取什麼步驟嗎?
5.如果想走民事訴訟,我又沒有對方真實的個人資料,不知如何提出。
請問我還可以怎麼辦?有其他可以突破的方向來解決這件事情嗎?
以上,有點冗長,感謝大大們看完並不吝賜教,謝謝。

你好
我之前有在玩「怪物彈珠」,也花了超過40萬台幣買點數卡玩幾年了
前幾天在8591找了賣家代刷 (https://www.8591.com.tw/s2178133109.html),才完成交易兩天,就被封鎖帳號了
跟官方反映,官方說我帳號是用了不當程式
賣家承諾︰
1) 連機代刷,不用自備寶珠回體
問題︰一般連機代刷,是賣家做場主開場,買家帳號是作隊友方式加入關卡場而已,可是,事後賣家才說「是輪流開場連機代刷」,做場主被封鎖的機率較高,賣家說「我沒說我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作藉口
2) 之後,我發現我的帳號等級升很快,平均要幾個星期才到達的等級,賣家2個小時就完成了,因為賣家有開我的帳號開場,做場主才有經驗值,但我問賣家「你沒花 我的寶珠回復體力,怎有這麼多體力,開這麼多場,增加這麼多經驗值,能升這麼多個等級」,賣家只說「我自有我們的方法,難道你想我花你的寶珠(一般要花點 數才有的鑽石)嗎?」
問題︰那除了是用外掛修改我的體力 / 寶珠,根本就不能不修改,不花寶珠就能開這麼多場,不過賣家反叫我拿出證據
3) 我說好友角色怎給我換了有機會被檢舉的角色,要是被檢舉了,官方才會查看帳號,才會發現跟你的這個交易,所以才被封鎖帳號,這就跟不幸運不同說法了,而且說了不能修改我的帳號任何東西
問題︰他又反說「我怎知道會這樣,我的帳號又沒被鎖,以往這樣打都沒事情,你怎知道是換了那個好友角色才被檢舉,加上你又沒證據說是我換掉,我沒換過,信不信由你」
總結︰
1) 正常代刷,買家帳號是不會升等,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不會設定更改好友角色,不過他以「我沒說過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 & 沒有證據更改」為由
2) 可是,我唯一能確定的事,我升1個等級,要5萬經驗值,場主開場,只有場主一場能有4000經驗值,隊友是沒有經驗值,我總體力最多只能開場2次,在不花寶珠的情況下,能令我帳號升5-6個等級,除了修改了我帳號沒其他方法,賣家只說「是用我們的方法」
3) 修改了體力 / 寶珠數量 / 修改了其他東西 / 用我的帳號開場,他用外掛的角色加入 / 他不承認有換過好友角色,增加被其他玩家檢舉的風險,這全都是令我帳號被封鎖,損失了幾十萬金錢的行為,他就以「退回最後一筆交易金錢,即$400為已賠償」
他說「其他買家沒被封鎖,我也不想這樣阿」,難道其他買家被封鎖了,會跟我這位買家說喔?
根本就是一個謊話蓋一個謊話
要是用我帳號改這改哪,我自己改都可以啦,就是不想冒這麼大風險才花錢找賣家幫忙!
請問能控告獲得賠償嗎?


您好,我想請教以下法律問題,去年我有加入一間投顧成為會員,聽從業務及特助的投資建議,買進後慘賠,結果事後與該投顧董事長確認後發現,該業務及特助騙了我去參加所謂的分紅制度,而提供了非官方正式的投資標的給我,簡單來說,該投顧公司並無此制度,害我慘賠的標的也不是公司正式向客戶推出的,他們謊稱該標的是須打通種種門路拿到的,所以需要成本,因而額外收費當作分紅,事後才發現繳的錢是會員續約費用,根本不是什麼分紅標的的成本,但他們一再介紹誤導直接欺騙,證據都還在(LINE記錄、手機語音記錄),請問我有什麼辦法可以要回我的虧損嗎? 該兩名員工已被公司解雇,但是投顧公司的律師團隊評估後,認為我可以拿回虧損的機會非常小,甚至找不到名目告他們的罪名可以讓我拿回虧損,我非常的不甘心,所以求助於您們,難道這還不構成詐欺嗎?
我所謂詐欺的部分,指的並不是他單純給投資建議,讓我投資失利,而就認為他詐欺,我指的是他利用了公司不存在的制度,在一些話術下取得我的信任,讓我誤以為分紅標的就是沒問題的,是由專業分析師所給的,期間又不理不睬的,最終導致慘賠的這個部分。他們利用了公司的招牌遂自帶領客戶,或達成個人業績等行為,畢竟我也是基於對公司專業團隊的信任,才會大舉買進的。可是現在才發現根本不存在這種制度和非正規的標的,對我而言就是詐欺。
5/5 新增留言訊息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事後才發現繳的錢是會員續約費用,根本不是什麼分紅標的的成本」,這部分顯然是對方以不實的資訊誘騙您本人、使您本人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財物,對方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在偵查階段試行和解取回損失,或是在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 如果對話紀錄都在的話,會有助於未來的舉證。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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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錄音及LINE等證據資料,可將錄音做成譯文,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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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您弟弟現在的監護人為母親,若要離開母親在更安全的地方居住,僅能依前引法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2. 另外,若確實曾有家庭暴力之事實,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同時向法院聲請依該法第14條第6款規定,暫時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予其他親屬,可保護您弟弟的人身安全,至於申請保護令的證據,不論是人證或是物證,都可以作為證據。
3. 如有面對任何刑事不法行為,宜尋求法律途逕救濟,以保障個人安全。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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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上班族,利用晚上及假日的時間到學校繼續進修
04月中旬學校期中考,白天工作排定休假,到學校的圖書館看書準備考試
當天大約11:20進入圖書館
圖書館的座位是兩人一張桌子,面前有大約50公分的木頭隔板
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
我坐靠走道的座位,左手邊座位是一位女性,背後座位應該是兩位男性
大約12:45 ~ 13:00我下樓用餐(用餐時間大約20分鐘)
大約13:10 ~ 13:20我回到圖書館座位
左手邊的女性及背後的兩位男性皆離開(桌面及椅子上皆沒有物品)
我在左邊窗台上看見一個黑色皮夾
當下看了週邊的人都離去,不清楚是誰遺留或是放置在窗台
因為曾遺失過皮夾,知道掉東西的難過,證件補辦的麻煩等
有同理心且熱心的怕失主找不到皮夾
我拿起皮夾(短夾)打開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這個動作的用意是如果待會失主來認領,可以與他確認身份)
因為皮夾(短夾)第一面沒有證件,所以我立即將皮夾合上(沒有翻閱)
放置在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等侯失主來認領
拾獲大約10 ~ 15分鐘,心想不對:這個皮夾被放置在窗台上
(1) 是有人不小心遺留下來?
(2) 或是有人撿到別人皮夾,放置在這個窗台上?
如果是(2) 皮夾放在我桌子上方,失主會找不到
所以我立即原封不動的拿到圖書館一樓交給服務台人員
服務台人員問我在哪裡撿到,我回答在哪個樓層的哪個方向
服務台人員沒有請我留下資料或填寫什麼單據
大約13:30 ~ 13:40 我回到座位繼續看書
大約15:00多有三位年青的男性到我座位詢問我是否撿到皮夾
(心裡想應該是失主要來道謝的)
我回答有撿到皮夾且交給一樓服務台人員
年青的男性並沒有道謝,反而說皮夾裡的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不見了
我向其表示
(1) 我在窗台上撿到一個皮夾
(2) 我不清楚是誰放在窗台上的
(3) 我有打開皮夾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4) 我沒有看皮夾裡是否有現金
(5) 我原封不動的交給一樓的服務台
年青的男性說
(2) 監視器有拍到我坐電梯去一樓服務台的畫面
(3) 他堅持皮夾裡有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
大約16:00多有兩位教官請我到一樓與年青的男性當面說一次事情的經過
上樓後,我坐在原來的座位看書到大約17:10 才離開讀書館
上週五教官通知我說年青的男性去警察局報案要告我拿走現金,需要去警局做筆錄
學校教官提供我們學校的顧問律師,我有去電說明事情的經過諮詢他
(1) 要求對方提出皮夾裡有現金的證據
(2) 要求對方提出我拿走他現金的證據
不好意思,之前熱心撿到物品,失主都是感激的表示謝謝
沒有遇過,撿到皮夾歸還,對方表示現金不見......
教官與老師說世代在改變,熱心好心或許會增加自己的困擾
但我仍相信『人性本善』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呢?後續會有哪些法律流程呢?
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協助!非常非常感謝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後,撰擬書狀提出為您有利之證據,如曾施用之藥品成分紀錄等,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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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前當檢察官曾經不起訴處分也有起訴過,
主要是看嗎啡跟可待因的閾值,
若係施用止咳劑,尿液中嗎啡與可待因閾值的比例不會超過三比一,這個衛生署有函文解釋過。
遇到這種的,有的檢察官會沒注意而起訴。
若是醫院麻醉注射嗎啡,則尿液中不會有可待因成分,因為醫院注射的事純嗎啡。
之前有施用毒品被告(前科表很厚的那種)說是醫院麻醉,且提出診斷證明,一審判無罪,我調查相關函文後上訴改判有罪,理由同上。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id ncc101ds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告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的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您好
請問以下狀況我該如何求償?
我是已成年的女大學生,頭一次遇到租屋住6樓住到淹水,淹到腳踝的那種程度。管理室有3個管理員輪值,那間租給我的房間原本是房東太太在住的。管理員3的說法是因為當天凌晨下大雨導致淹水,還說2樓也有淹,但因為那時候我回家了,不在現場,所以無法得知淹水狀況,他們的說法是他們也沒有我的鑰匙,故進不來房間,(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備份鑰匙),是因為水都淹到走廊了,有其他房客跟他們說他們才知道,才打電話通知我,要我搭夜車回來處理,也已經清了好幾桶水了,但我回來的時候走廊明明沒什麼濕。
一些書和電腦充電器都泡湯,但房東卻不斷的消滅證據,馬上把契約書、淹水照片、收據等全都拿走,更把全部責任都推在我身上。可是明明我進門檢查時靠近陽台的落地窗都關好了,陽台和廁所也是乾的,那就是窗戶無法防進水的問題吧(還是管理員1自己說的),哪來的陽台和廁所堵塞問題呢?他們卻一直說是因為陽台和廁所有東西堵住才淹水。
而房東也不相信我說的,還跟我解下期的租約以及退已付的房租和押金,叫我六月底前搬走,態度非常不理性,罵的硬的通通來,無法溝通,非常固執。
ex. 1.明明就是管理員1叫我把積水舀到全乾的廁所,但他卻在那時候拍照,還說:你看!就是你頭髮堵住排水孔才會淹水,我心想明明就是你叫我舀的!然後我也有跟他說不是,是舀水過去才這樣的,他明明也有回答是歐, 也有看到廁所一開始是乾的,但擅自拍下給房東的照片卻是舀水後的那張,害房東和其他管理員以為廁所一開始就是濕的,全部的人都開始亂說廁所有阻塞淹水。
2.明明我媽就只是打電話來管理室問為什麼會淹水,沒有說他們管理不當,但管理員2卻亂話給房東說我媽說他們管理不當,房東便打電話罵我媽,開始胡扯說我生活習慣不好,室內垃圾和東西亂丟才會淹水,冷氣也不關,燈也不關等,亂罵一通。但房子租給我後,這明明就是我的自由阿,水電費也不是他在繳,而且我也沒如他所講這樣做,就算有,他也根本管不著,更何況這跟淹水也沒有任何關係。
3.管理員3說我媽打來說冷氣不冷,所以他要幫我看冷氣功能,因為淹水當下管理員叫我開除濕,就來我房間看有沒有調回來冷氣功能,但明明當下我早就調回來了,但也沒想那麼多,就讓他進來了。不過後來我問我媽,他卻說他根本沒有打電話來這麼講。
4.因為房東原來把契約書收走了,我就事後要跟管理員2要回契約書,因為我租約還沒到期,可以住到六月底,我本應可以擁有一份契約書的權利,但跟他好好的講到後來管理員2卻忽然拍桌兇我,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害我嚇哭。後來又跑來跟我胡扯說:契約書要用押金申請,搬走後才要給我。我爸媽和姑姑今天來看我現在房子的淹水狀況,以及和管理員要回契約書。他昨天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結果今天我爸跟他講一講,要他們還契約書來,他就從管理室抽屜拿出來了。
5.一開始跟我簽約的阿姨說他不是房東,只是負責幫房東收錢的人,但現在卻忽然變成他是房東,還罵我把他房子搞成那樣,冷氣和門鎖換新、牆壁粉刷,房租都沒有給我漲價,可是當初明明就是他自願幫我換的,我又沒有要求他。
管理員1不僅亂拍房子各處淹水照片,沒有事先經過我的同意,還印出來給房東。而我因為當時手機沒電,充電器和插座因為泡水就當機,充不了電,管理員1又一直催我清積水,扯說會滲到樓下,所以我只有事後有拍下水漬、陽台、濕掉的書、壞掉的電腦充電器。我有跟管理員3要他們拍的照片,但他回說被房東拿走了,要跟房東要,房東卻下禮拜二才會來。
雖然房東沒有叫我賠償,但我看民法有說:如果是房子設備問題導致淹水,房東本來就要賠償,我不用賠,如果是風災問題導致,房東就不用賠償。
不過這很明顯應該不是風災問題,他們卻推卸責任,加上我陽台還有一台只有我這間有的根本不能用的房東留下的洗衣機,占了陽台一半的空間,因我覺得很占空間,所以之前就請管理員搬過很多次了,他們都不搬走,說是房東給的,放那裡就好,但現在出事了我媽打電話來要求了,才搬走它。
而且他們的態度和做法讓我非常不開心,損失也接近一萬元,比房東的損失還多,所以想求償,但目前我認為我擁有的證據非常不利,事發當時我又不在現場,無法確定確切淹水原因,有考慮調走廊的監視器畫面,確認他們有沒有說謊,不過很怕他們不給我調,而且他們也多方算計我,房東又曾是律師,我也有考慮往法律途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告他們,也查了許多民法契約和租賃資料。
問題:
我想知道這樣的狀況適合求償嗎?該找專業技師來檢查淹水原因嗎?(因為有考慮到時間和金錢問題。)我有權利可以要求他們給我調監視器畫面嗎?他們說謊騙人有罪責嗎?
該怎麼做才能使我的情況轉為有利,而且能夠順利求償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亦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不一定真的提起訴訟解決較為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關於本件的部分,第一個是法律上租約並不是要式行為,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租約存在,原則上租約就是存在,不會因為對方把租約收走而有影響。
二、關於租約這點你應該要學習到,如果以後租房屋拿到租約要馬上拍個照放在你的電子信箱中[可以自己拍照後寄到自己的信箱],這樣就算是房東拿走了原本你還是有證據在手上。
三、關於漏水,房東也怕你告他,或許你會覺得他很壞,但是他也是想自保,這個叫先發制人。所以如果房東讓你感覺到很壞你也不要太生氣或是太難過。
四、事情一發生第一件要做的其實是搜證,一般人比較沒有這樣的SENSE。案件一進入法院法官都是看證據,都是證據多的人贏。
五、就算他們把證據都藏起來或是已經取得不利於你的證據,你還是可以試著努力搜證。關於搜證上如果有問題可以跟律師討論。
六、漏水這件事大家也不願意的,可以的話以和為貴還是跟房東儘量的談,私底下不好談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七、在外租屋很辛苦的,這樣的辛酸要記得把它轉為動力。以前我租屋的時候鑰匙忘在房間內,坐捷運去找房東,房東怎麼就不肯給我備份鑰匙,說契約講得很清楚就是他沒義務管我,後來才知道開鎖的是他的親人貼紙貼滿屋。後來又遇到一個房東想收回房屋還傳簡訊羞辱人…租賃的糾紛很多,有空你也可以查一些租賃相關判決來了解一下,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一個房東,要記得這些房東做的這些事,以後當房東不要犯跟他們一樣的錯…
八、如果可以在這件事上學到東西…那麼這次你得到的就不會只有損失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弟有個關於詐欺問題要請問 文長請見諒
在去年年中時,有一位朋友因為小孩要開刀,但因為他說他業績獎金要過半個月才會拿到,所以先跟我借錢,等獎金拿到再還我,光是開刀加住院的費用,大概就陸續借了15萬,開刀完沒幾天,打電話給我說手術後引發併發症,小孩過世了,當時又借了他殯葬的費用,大概30萬,想說等他小孩後事處理完再跟他討錢,沒想到過沒2周,他又說他阿公因為孫子去世傷心過度,所以也走了,不得以只好又借他殯葬的錢,又借了35萬,之後他說有繼承到遺產,要先跟我借錢去辦遺產過戶的費用,說遺產稅要繳2百多萬,他說有跟親戚借錢,但是還缺了50萬,並說明等過戶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賣地還錢,地還沒賣出去,又跟我說他阿嬤車禍住院,需要開刀住院,又借了他10萬,不久後又說他阿嬤傷勢嚴重過世了,無奈的又借了他35萬的殯葬費
事情的經過大致上是這樣,中間陸續還有以一些理由跟我借錢,前前後後大概以10次不同的理由借錢,但我前幾天要打電話給他叫他還錢時找不到人,因為他之前有留他阿嬤的電話給我,我就打電話過去,結果是他阿嬤接的...
我問他阿嬤,妳孫子說妳因為車禍過世了? 她跟我說 有車禍沒錯,但已經出院了,我又問她 那他兒子開刀失敗過世、阿公傷心過度過世...,有這些事嗎? 她回我 孫子有開刀 但手術成功人沒事,這代表他完全是在騙我,只有一開始是真的,後面完全是在騙。
所有的匯款資料我都有留著,包括手機上的訊息對話也有,但一開始不覺得有異所以就沒錄音,到他阿公過世時覺得有點怪就開始錄音,他每次開口跟我借錢的理由我都有錄音起來,可以說是證據確鑿
他實在是太過份了,我可以說是幾乎把身上的錢全部都借給他了,想給他個教訓,想請問 他騙我大概10次(不同理由),經過我查證後,借錢理由都是假的,目前金額全部一百六十多萬
以詐欺罪來說,是不是適用一罪一罰? 還是說全部只算一罪?
我如果告他 如果以10次計算 他大概會被判多久?
全部的借款金額是一百八十多萬,經過我不斷的追討,他有分幾次匯錢給我,還到剩下一百六十多萬,這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決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是否會構成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組長只是以私人間的line與您對話,尚不至於會有誹謗罪之刑責,但如果是有在群組內張貼、或是轉述給其他人,就會有誹謗罪的問題而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而且即便最後沒有論罪科刑,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另外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名譽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各位律師您好:
家裡因為發生一些不好的事,導致跟某人有債務糾紛,但因為長期下來不堪其擾,所以決定報警處理,報警處理的結果,警方說對方放的是重利罪,利息高達110%,決定幫我們上訴到法院去! 在這兩三年間我們也都有陸續在還錢,但因為利息一直在滾,導致母錢早已還清都是利息在滾,搜集了對方的存摺資料(實際領的金額,因為利息錢早已扣除)與我們的票根所支付的錢都相符,結果上法院之後,法官卻因為一句證據足而不給予起訴,借錢還錢乃天經地義我懂,但是天天來家裡鬧,導致爸媽生意無法做下去,甚至用言語暴力叫我爸爸去死一死,不然就是獅子大開口,一口氣叫你還多少就要還多少,還不足額就開始來鬧並恐嚇! 但在這當中我們都沒有中斷還錢,雖然金額不多,但是都有陸續在還阿!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就算債務部分不起訴,我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告她嗎? 這樣的言語暴力真的讓人很無法撐下去!



你好:
違反你意願而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會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告訴。 若未滿十六歲,合意性交、猥褻,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4項之準強制性交、猥褻罪,由於對方未滿18歲,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你或你的法定代理人要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期間各自計算,你父母若現在知道,就從現在開始計算6個月之告訴期間。 民事上可以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若對方不願意和解、調解,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要注意消滅時效問題,若快要超過2年最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上若係學生,你通報後對方學校會召開性平會,進行調查,由性平會呈報校方為適當懲處。 若要提告要蒐集完整之證據,且你的指訴要一致,不要前後矛盾具有瑕疵,以免對方否認時無法使檢察官有合理懷疑,而為不起訴處分。
您好,
我現在在台北讀書,現在大一,上周,我在學校考試,然而因為考場教室容納不下我們考生,所以我和少數10多位同學另外被安排到其他考場,一般考試時,我們會有"答案卷"和"題目卷"兩種試卷,但考試當天我們少數10多位同學那到了這兩種考卷,且考試監考人員也未明確提示填寫於哪處為主,因此我們依照慣例寫在答案卷上,然後老師事後說明他在考卷上有提到要寫在考卷上否則不計分(一行小字),然而考試當天他只在另一考場作宣達並且只發放考試卷,而我們這間考場完全沒有說明而且發放答案卷混淆我們認知。事後老師堅持不給我們原始分數,我們並不是沒填寫答案,只是因為監考老師本身也不清楚所以完全填寫在答案卷上,但是老師以"違反她做事原則,會造成她的困擾"為由,拒絕給予原始分數,但是在考場前提不是應該以公平為原則嗎,我認為自己在考試時作答已經受到影響,而且老師在監考上並未盡責,沒有詳細明確的告知代監考官應該發放那些試卷和告知,在不公平的清況下,老師完全的卸責,並且在教室用嚴厲的口氣批判我們沒有感知(sense)而且沒有評斷能力(judgement)並強制要求我們負起全責,要求我們應該先道歉再先而不是為考試時疑慮提出問題,並且當眾批評我們這樣是自私而且為難老師的。
請問您這樣子的行為(1)在考試的相關保障條例上,我能有什麼證據(或法條)能證明當考試一開始不公平時我能受到保障(2)當我碰到這樣的問題時我應該如何申述以確保我的成績能不被調降(2)我們被老師這樣上課公開惡意的批評,是否有達到侮辱。
另外,因為我查詢了許多網頁資料,但都未能查到關於學上考試的相關保障條例,能否請您另外附加給我,讓我能作為查詢的依據。
謝謝您。

本單位員工A君,昨日上班時(周二)在公司無人使用的電腦桌抽屜發現露出一角的信封,並不以為意,回座上班午休時,聯想到上週五員工W失竊的薪水袋,就跟員工B君一起去打開抽屜查證,(第一次)打開抽屜一看果然是前日某員工W失竊的薪水袋,錢還在,兩人先不動聲色,回座後考慮要如何處理,為慎重過了一小時後再去看一次(第二次),並通知主管處理,未料,員工S跳出來指控AB說真的就是你,我早就懷疑你們了,他先看到第一次的過程,隨即便跟其他同事說是AB偷的,藏在那裡,你們可以暗中觀察,結果這些本來說沒證據別亂說話,但證據出現也就是AB發現的,主管同事也就相信S的說法,然而S跟AB於日前有因其他事件S被處分,挾怨抱負,被設計,要如何解套,如何主張p.s上周五失竊後,S有私自開AB的抽屜檢查,被發現還是照翻,可能是想藉機栽贓,但事跡敗露,另想辦法設計。

小弟本身從事網路工作室一些遊戲行銷,某天我收到警察局通知單去製作筆錄,罪名:詐欺罪,於是我去製作筆錄才知道有位小姐,告我詐欺原由是他跟"網路上某位不知道是誰 用LINE聯繫"購買遊戲虛擬貨幣價值1萬人民幣,對方只給他5000人民幣價值的虛擬貨幣就消失了。於是這位受害者就莫名其妙的告我詐欺 因為他曾經銀行匯款給我的紀錄 跟我購買過東西"但我完全不知有這位買主 依我推斷是歹徒跟我買東西 再拿去賣給他 而是給對方我的銀行帳戶" 但肯定有交易完成 才會使被害者於半個月後再次購買 但歹徒突然改變了交易方式 要被害者匯款至大陸平台 就遭到詐騙,我製作筆錄至第一次偵查庭檢察官詢問我至始至終都保持著 如果對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是我旗下的員工或是我"本人" 害他造成損失 那我願意負責賠償被害者的損失 但被害者提不出證據 說會再蒐集證據並補充給檢察官,我也跟檢察官說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前 我不想和解跟協商畢竟我根本也算是受害者,小弟想問大律師們 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在對方沒有提出新證據前不協商和解是否會對我之後開庭有影響? 如果第二次開庭檢座聽信了這微薄的證據將我起訴 我該怎麼做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詐欺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詐欺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然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2. 從您敘述的事實來看,您的假設是可能成立的,畢竟如果您就是行使詐術的行為人,大可按往例要求對方匯入您的帳戶就好了,突然改變匯款方式,不甚尋常。
3. 至於line的對話,也必須要能證明出是您所使用,否則要直接論究您是詐欺行為人也過於牽強。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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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一下我的信用卡並沒有遺失,但卻無緣無故被刷了一筆3****元
銀行方面該做的程序都處理好了(包括停卡換發以及爭議款聲明書)
主要是想詢問銀行已經調出明細知道這筆消費是在某店家刷卡的,也查到這間店家的電話跟地址,但報案時(我還特地去了消費地管轄的警局)警方說一定要等銀行調出原始的刷卡單單據才可以受理報案,但我疑惑的是這應該是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的刑事案件,警察是不是應該用公權力介入幫我去店家調閱刷卡單紀錄?我需要自己負舉證責任才能讓警方受理報案嗎?
另外就是我是否可自行到這間店家調閱刷卡單及訂購人資料?旅行社是否可用個資法的理由拒絕提供?若自行到店家調閱資料是否需要警方陪同證據才有正當性?
以上,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想問律師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四 勞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上三點可否具體說明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得以符合這些原則,得以認定是這些理由?
比方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是否需準備大量公司營運資料及業績報表或一次資遣大量員工?若部門只有我一人這又該如何認定?
另外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是否需提出實質書面證據(比方e-mail往來內容確實有寫到交辦勞方工作事項、約談紀錄、懲處紀錄等,以茲證明雇主對勞工認定不能勝任工作且確實有進行輔導,若只是雇主口頭上對勞工說呢?這樣的輔導是否就不能成立?)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了,感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有虧損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係慮及雇主於虧損時,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更多員工失業而致社會更大不安。故為保障雇主營業權,勞動契約之存續保障即應作適當之讓步。是以,雇主因虧損而進行組織調整時,仍有符合原有員工專長之人力需求,甚至仍需新聘勞工,即不得任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以兼顧勞工權益之保障。非謂雇主遇有虧損情事時,即得任意解僱勞工。準此,原審既認雇主遇有虧損而解僱勞工時,仍應斟酌解僱之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且原有員工之專長符合新聘人員之需求,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如未予詳查審認,並記明其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之理由於判決,自有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所謂業務性質變更,概指雇主所經營之營業項目、產品種類、生產技術、組織結構等項,出於經營決策與生存所需,考量工商發展與勞動市場之條件與變化,在必要與合理程度內所為之變更者而言,此須綜合一切客觀情狀加以觀察。必以雇主確有營業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雇主倘關於同性質之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用勞工時,或原來受僱之勞工均能勝任新工作,或經過再訓練亦能勝任,則應無解僱勞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要有上開情形才可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否則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乙方去年5-6月第一次被帶回偵訊,偵訊中乙方一開始一直很堅持,甲方的東西是要給他的,但偵訊人員不採信,他們說跟通訊譯文不符,乙方因緊張又急著想回家,所以變成說是甲方拿給他 ,要他拿給丙方
隔天去地檢署,甲方也有到,應該是分別由檢方問話, 甲方也認了乙方的供詞, 乙方後來被判緩起訴一年 ,易科罰金六萬。
甲方好像因此被判了兩個轉讓罪,因查無丙方這個人 ,但甲方本身有好幾個案在跑 。
前幾天 ,甲方突然有事找乙方,見面後要求乙方想辦法幫忙籌律師費,乙方表示他盡量,不一定有, 甲方女友對乙說,如果沒辦法,他們就叫他們的律師翻口供,表示當出丙方這個人是乙方捏造出來的。
請問甲方如果真的翻口供,需要什麼證據?1.當下見面請乙方籌錢的對話,甲方如友錄音,可以當成翻供證據嗎?
2.隔天又傳訊給乙方,要他明日下午準備兩萬,他再過去拿,乙方老婆表示去哪籌這些錢,能不能再見面談談,甲方說叫乙方跟他談,不要都只想要吃而已,乙方老婆回甲方,今天這些事,都是乙方的錯嗎? 乙方也有付出代價,並不是完全沒事,而且這次真的拿兩萬給他們 那下次呢?(這對話甲方也能當證據嗎?)
乙方在甲方沒任何證據下,會構成偽證罪嗎?

律師您好:
我住這裡已經有四年了,前幾個月搬來了一對母子,過沒多久說我們很吵,我們樓上就兩戶,說我們半夜講電話到天亮,說我們半夜跟別人吵架到天亮。重點是我半夜根本就沒講電話或跟別人講話(我一個人住),隔壁也說沒有,我是有睡眠障礙的人,所以晚上很晚睡,我也沒聽到什麼聲音,她三番兩次就會找房東來"勸說",但是這次就指明說是"我"跟別人講話到天亮,我已經很崩潰了,房東叫她搬走她不要,後來還叫我搬走,這樣我可以反告她們什麼嗎?如果沒證據這樣亂講話導致別人精神耗弱或是憂鬱症之類的(其實我一直都有),這樣我可以告她嗎?我真的快崩潰了,每天都在哭,真的不知道我們樓上到底在吵什麼,雖然這個看起來是小事件,但是對我來說真的很痛苦,謝謝律師的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國一學生H 因某事件被處罰站三天,一天四節下課時站,H那些天因感冒又並發鼻竇炎在吃藥,罰站前幾天就在吃,消炎,感冒,過敏,抗組織胺等藥,第一天經家長跟學校反 應,H身體不適有時會頭暈,想睡覺,很累,可以減少時數嗎,學校斷然拒絕,說他會看?看到人暈倒才算嗎?因此H硬撐完站完第ㄧ天,第二天早上病狀加重掛病 號,請兩節課看診,下午游泳課也沒上,當天沒站,學校也知道他請病假,第三第四天還是叫他繼續站!有這樣虐待,踐踏人權的嗎?老師,學校犯了什麼罪?家長 要如何處理?台北市某明星國中,學生四人趁人不在時,翻同學S的書包,抽屜找小抄的證據,也找到,A沒有在考試時拿出來抄,算做弊嗎?四位同學有犯法嗎? 老師只處罰A,其他人沒事,老師(公務員)的做法有犯法嗎?學校如化外之地,種種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勝枚舉,急需人權律師的意見,謝謝


你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有個朋友 名為A先生 備註(A先生有個哥哥)
A先生爸媽離婚 A先生和哥哥監護權跟媽媽,媽媽後來改嫁新老公,跟新老公生了一個弟弟(此時A先生和哥哥寄養在外公家),但是學費生活費媽媽都有負責,A先生到了18歲自己搬出來在外面住,都還是有跟媽媽聯絡,每個月都有拿錢給媽媽(不是用匯款的),就這樣持續了5~6年,但是這之間媽媽常常有一些無理的要求,只要A先生不照做,媽媽就說要告他棄養,A先生也只好答應也忍受了很久,
如果有一天,他們母子又再發生爭執,而A先生決定不照做,那媽媽說要告他棄養,這樣媽媽告的成嗎?
PS媽媽和新老公目前名下有2棟房子一塊土地現金有1.2百萬(新老公目前也有在工作)
A先生完全沒有向媽媽拿錢拿房拿土地都沒有拿 每個月都是?媽媽1萬和有跟媽媽保持聯絡,只是偶爾吵架冷戰而已
想請問一下,
問題1:以上敘述媽媽是否告的贏A先生棄養?
問題2:如果真的走到了要告上法律這一步,那A先生該怎麼做才能不被告成功?
要蒐集什麼證據呢??
謝謝

一、每個人的想法不同,在溝通上有意見不同很正常。
二、媽媽的話尤其是如此,小時候教呀教的,教習慣了之後就會認為什麼都可以教。小孩很小的時候抵抗她比較沒有感覺,小弟弟的抵抗怎麼會激烈呢。
三、一旦小孩大了,媽媽可能還是改不了這個習慣,多少就會囉哆一點。因為小孩已經大了,多少有自己的想法,就會覺得媽媽很煩…
四、人的經濟狀況不會一輩子都一樣,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建議要養成養媽媽的習慣,就是有固定一筆錢給媽媽,這樣如果媽媽一時缺錢也不會因為沒有錢又愛面子不想跟兒子要而餓死。
五、有空的時候多打電話關心媽媽,媽媽到了一定的年紀有可能要錢只是藉口,其實就是希望可以跟兒子多聊聊天找不到理由而已。
六、如果媽媽很貪心還是可以原諒,畢竟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媽媽呀。當初出生的時候餵奶換尿布也沒有先檢查有沒有含金湯匙…都還是會餵呀換的…
七、每個月都有匯錢給媽媽,然後常常電話關心媽媽近況,如果人不能常去看媽媽,就請里長特別幫你去看一下媽媽,這樣的話應該就不算是棄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您母親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如果說您母親另有老公相互扶助,則您自然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即便其將財產脫產,亦同。
2. 另要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您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向您請求扶養,而您母親倘若確實無任何收入及財產,只要在其尚有配偶有扶助事實的情況下,不至於有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情形。
3. 至於您若要瞭解您母親財產狀,可以先向地政機關調取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先行了解,至於其他財產(例如股票、存款、薪資等),雖然每年都會有稅務資料的紀錄,但您目前仍難以主動知悉,僅能於未來涉及訴訟後再由法院調取歷年資料去進一步了解。
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上列被告因功過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項
一.XXX自民國105年3月4日XX時XX分許起至同日XX時XX分許止,在桃園市XX區XX路X段上某熱炒店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XX時XX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行經桃園市XX區XX路X段XX號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於下車買完物品欲駛入車道時,不慎與XXX所騎乘之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為據告訴),後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XX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XXX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此致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以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請問 這張是在4月7日收到的 這期間我每天都有固定關心對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我收到這張簡易判決處刑書 問別人 大家都說我大概要被罰9萬 可是實在沒這麼多錢 當天被關警局的時候 警察有開張紅單給我 查了金額是4萬5
有聽人說要去地檢署寫什麼自白書還是悔過書 不知道有沒有用
有什麼辦法能讓罰金少點 我初犯也有悔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賠了對方12萬 已經沒有那麼多的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