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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名豐 104-09-30 10:21

我在102年5月跟房東房子3房1廳 租一年 押金30000 租金15000,

在103年/2/22未經我們同意就跑到房子內,然後還打來說  我們都沒有掃地拖地他感覺很髒,然後又說我們房間有煙味,我說我們抽菸基本上是在陽台,房間幾乎很少會抽菸,當然偶爾有朋友來會偶爾抽菸,他就要把我們趕出去,我們也說好於是在4月底搬出,搬出後房東卻不退還押金,說門鎖壞了要我們修,結果修了6000還要我們一人一半,誇張的是房屋清潔費高達16000,他說油漆費5000 廚房衛浴清潔費3000冷氣機清潔費3000地板清潔費5000,我真的不知該怎麼半,我們搬離開也有打掃,但他要的是像全新的一樣,就算沒掃很乾淨但16000的清潔費我真的無法接受,房門鎖壞掉要我們付3000我也無法接受,我想請問我該如何提告?由於租房子是在桃園,我今年已回高雄工作,所以想請問如果提告可否先以書信方式,不然要跟公司請假到桃園,也會比較麻煩。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30 11:02

1.民事起訴須撰寫起訴狀,可先提出書狀郵寄到法院

2.但後續安排調解或開庭,仍需妳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到場,如有到場之困擾,可考慮聲請視訊開庭,當然,符不符合該規定,法院准不准遠距視訊開庭.則是後續問題

謝名豐 104-09-30 11:16

恩嗯!!既然這樣我也有心理準備了!!

只想先詢問  房東這樣扣算合理嗎??

因為沒告過人,想說哪裡可以找的到 我要訴訟的單子呢?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30 11:26

1.是否合理,要看個案,但可考量(1)有無實際該項花費(2)該項花費是否必要(3)我方依契約有那些義務未履行等等

2.建議與律師詳談會較佳

謝名豐 104-09-30 11:37

謝謝 阿彬律師

樂清平 104-09-30 09:08

今年年初 在我擔任某社區的保全時

因為在雨天給住戶方便
放了一部大象計程車進入地下停車場接住戶
讓當時的安全委員看到 因此受質疑為何私放外車入社區...

---以下是我的工作觀---
我不喜歡有人吵架 不喜歡不愉快的工作環境
我希望我跟住戶 跟管委會委員們的關係 大家都可以好好的
我希望我能成為讓大家想起我的時候
都能夠像亂世佳人裡的韓梅蘭那樣 讓人想起來就心裡覺得暖呼呼的
---
因此 我並沒有故意要散播什麼 造成住戶跟管委會的對立及不信任的流言
---
關於計程車那件事 是社區某住戶 她說會 " 好好幫我反應 "
請我把事情經過 line給她 於是我便傳給她了
結果卻沒想到她說的 " 好好幫我反應 " 是這樣反應法
直接散發給各住戶 然後有熱心的住戶將我傳給她的原文
再直接拿給當時的委員們看...
這樣的做法 讓我和當時好不容易經營起來的
與安全委員的良好互動關係整個破裂 也和管委會整個對立...
一刀子捅了三方
傷害了為住戶們的社區安全著想的安全委員
傷害了委員們對我們保全的信任
同時也造成了住戶與管委會的對立

之後
有些住戶覺得我 " 看你平常對住戶不錯 沒想到你是這種人 "
有的委員說 
" 我不想聽 我不想管 你也不用跟我說什麼
我也不想再跟你牽扯到什麼 免得又有什麼在網上傳出來 "

我覺得我很冤枉...
可是跟住戶跟委員的關係 已經回不來的樣子...
我真的沒有辦法忍受
自己好不容易經營出來的工作環境氛圍就這樣僵下去
於是我就跟公司申請調點...
---

離職的最後一天 就剩最後兩小時就要離開時候
我不知道是腦殘還是怎樣
突然想到 現在不是都說什麼 "個資法" 嘛
為了不讓自己的個資流出去 
我想到了會館櫃台有我的履歷表及電子履歷表
想說反正都要離職了 就順便帶走吧

然後 拿自己履歷表同時 因為看到也有已離職的員工的履歷表
就順手拿去丟 我的以及他們的電子履歷表也一併刪了= =
( 哎 我也不知道我幹嘛那麼雞婆 )

然後 就被社區管委會給告了... 
然後 就上刑法了 上公訴罪了 上竊盜罪了 上妨害電腦了...
當時的總幹事檢察官說 他沒有授權我使用會館的電腦
說我盜用社區電腦帳號密碼
---
可是我會知道帳號密碼是因為那時候每星期二
我們保全要顧會館的櫃台 當然要知道帳號密碼 不然要怎麼登入
---
而且要看監視畫面 / 或有急事必須緊急聯絡住戶 / 曾經發生過家裡水管爆掉一直噴水 但家裡卻只剩老爺爺老奶奶在 必須馬上聯絡屋主回來啊 )
---
而且帳號密碼是上一任總幹事在的時候就知道的
結果總幹事卻跟檢察官說 他從來就沒授權我們保全使用...
那幹嘛還叫我們開電腦顧櫃台!?
---
我也不知道以後會怎樣
就因為履歷表 又是竊盜 又是公訴罪什麼的 無法撤銷...
我都不知道我還有未來嗎!?
---
我現在終於知道
為什麼當我在跟住戶要line跟手機號碼時
同事都笑我傻 說不需要 說幹嘛自找麻煩
有郵件 對講機通知不到就通知不到
今天沒人接 還有明天後天…

擔心對講機打過去
會驚擾到家裡有小嬰兒及養狗的住戶…
還用自己的私人號碼傳短訊通知……

至於下雨天…行動不便的住戶…
計程車什麼的……
早知道我就直接照社區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反正總總總總都是我的錯就是 我幹嘛那麼雞婆呢 唉...

我總以為 我在擔任保全服務社區的期間做的不錯
管委會應該會放我一馬 原諒我的一時糊塗
可是沒想到 在面對檢察官詢問的時候 主委卻還是堅持要告我時
才驚覺到我跟管委會的關係有多麼的惡劣...
這樣的結果... 真的真的令我萬分心灰

現在 案件已從檢察官往上遞交 將由法院做判決
都成年人了 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我無話可說
但我真的只是一時多想 順手丟 順手刪了...
就因為履歷表... 留下前科記錄... = =
---
祇是 一直覺得不甘心的是 關於計程車的那件事 真的感覺好冤好冤... 
---
吃上官司 工作沒了 家人不諒解 心情很低落 不知道該找誰訴說
沒有一技之長的我 又沾上人生污點 不知道以後還能做什麼 茫然...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04-09-29 21:43

我在網路上討論區 被人惱羞成怒罵30678

事發原因 他不懂的東西被我糾正

我沒有用髒話 粗話攻擊他

請問我有 辱罵截圖 對方姓名 工作公司 居住縣市 生日  (FB公開已截圖)

能否對他提起告訴? 謝謝律師

因為聽說現在妨礙名譽 公然侮辱 比較不會受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9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在公開的網路空間辱罵他人「30678」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已有被檢察官起訴之案例,請參閱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12/35634826/ 只要能指明被告身分,並檢附相關發言紀錄,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即可。待檢察官起訴後,還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名譽權之損害賠償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罪,需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sunshine 104-09-29 18:03

請問一下兩個問題

如果車禍事件債務人欠債權人數百萬

但是債務人總財產只有幾十萬

債權人又不肯放過債務

那麼這數百萬仍會以每年5%複利滾嗎?

這樣債務人不是這輩子都只能一直還利息了?

債權人又不肯和解,一定要債務人全額賠

債務人沒有工作的情況下,能夠透過甚麼方法要求未來只賠本金不賠利息

另外,債務人的配偶家境還可以,還算可以湊出這筆錢

(債務人並沒有任何脫產給配偶的行為  純粹是配偶一方家境較好)

但是配偶幫忙還的話家庭生活跟感情也會分崩離析,

請問債務人配偶可以不用幫忙還債務人的欠錢嗎?

而這會影響到時候債務人本身的債務清償條件嗎?(例如法官可能本來覺得你沒錢還不出利息,那還本金就好,可是發現調查你家的另一半有錢卻不幫你還,那是否法官會覺得你沒到破產條件所以未來利息還是每年要照滾照還?

 

謝喔

 

兔兔 104-09-29 15:30
您好: 之前因為在網路上做交易被對方告詐欺 交易方式是對方先用匯款方式付訂金1000元 再用面交方式交易 商品對方確認無誤,完成交易 事後對方聲稱商品是假貨要求退貨 但是因為本人還有工作在身無法即時回覆 對方向警察提告詐欺 事後我們也因認知不同而去調解委員會和解完成! 但因詐欺公訴罪,10/1需要去偵查庭 我會因此而被起訴嗎? 出庭時我應該怎麼做才對呢?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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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德律師 ( ) 104-09-29 16:03

您好,

不起訴的機會非常高。您可以準備的是調解成立的筆錄正本。可以的話,看可否請對方出具一份聲明書,證明此次消費爭議是單純民事事件,具已經和解,請檢方速給予不起訴處分。

您好:

出庭時可庭呈調解筆錄,證明只是民事糾紛,且已達成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9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和解書,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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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9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和解書,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amanda 104-09-29 11:02

你好,想請問:

法院判3個月可易科罰金不可社會勞動,已經繳納過第一期,但前陣子沒工作所以第二期當日無法繳納,所以可以跟法院申請延緩嗎?還是必須立即入監執行?

瑀希 104-09-28 11:54

請問…

與前夫離婚已經五年,小孩監護權判給前夫也有四年了。法院判決探視時間為每月一、三周之六日在警局接送(小孩已經小一了)。

然而因個人工作因素(輪班)無法照判決時間前往探視(當然前夫堅決照判決書走),故已經有兩年時間未去探視。

9/11與前夫聯絡,前夫答應9/12可探視小孩(非我探視時間),也順利接回&送回小孩

而9/26(非我探視時間)晚上近11時前夫打電話來質問為何答應小孩中秋節要接他回來怎麼沒去,讓他等到現在?!我一再告知判決的約定與跟小孩溝通的出入讓小孩誤會,並非故意讓小孩期待落空。

前夫的質問讓我慌了手腳答應隔天去接小孩,當下前夫的現任老婆於電話旁口出惡言並大喊吵死了;掛上電話後再次撥過去與小孩溝通無法於這兩天接他回來(因為非我探視時間),小孩電話中溝通不甚大哭了起來,我尚未安撫小孩電話即被搶走,隨即聽到前夫現任老婆大聲訓斥小孩的聲音,再來就聽到前夫很兇的對小孩說“你這個媽媽沒有用啦”,然後電話就掛掉了。

事後擔心小孩情緒,再次撥了好多通電話前夫終於接聽,但仍然很兇很生氣的對我說“妳這個媽媽沒有用啦”,然後電話就掛斷也無法與小孩通話確認小孩情緒。

之後因無法知道小孩情緒,擔心小孩哭鬧不知是否會被前夫或前夫現任老婆修理,於是我打了113求助…

想請問我打113求助這樣做對嗎?

113也無法讓通報的我知道小孩狀況,還需由我自行再打電話向前夫確認。

前夫不願好好溝通,電話中又聽到前夫現任老婆的不友善與對小孩的沒耐心真的真的很擔心…

至今我仍無法聯絡上小朋友,因為前夫不願接聽電話

請問我該怎麼做?我警局也去了,113也打了,都無法得到協助,請問我該怎麼辦?只想連絡上小朋友與小朋友溝通…

還真的只能於規定的探視時間才能與小孩電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法依據原本約定的探視方式來探視,應該從新約定,倘若對方拒絕,可以訴請法院酌定。

2、家庭暴力的部分,可以於順利探視之後,了解一下子女的狀況,倘若確實遭到家暴,屆時再尋求協助。

lovelyJJ 104-09-28 09:28

各位專業律師好,

我家人在一個南部的知名餐飲集團工作,總公司的內勤(行銷),

但公司休假制度還是比照賣場人員:月休6天

這雖然是面試時已經知道了的事情,

但因為疏忽沒有在面試時詢問,如果遇到彈性休假或是颱風該如何計算

就以這次中秋連假來說,中秋是禮拜天,所以大家都禮拜一補休,

但家人不但沒休,工資也沒有加倍,

過年時節內勤也只能休初一至初三。

工作時數超過勞基法規定,

就連因颱風而宣布了停班停課,公司還是要員工上班

這種狀況是否有辦法跟勞工局提出申訴?

懇請各位律師可以不吝回覆

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以超過工時及未給予加班費為由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可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8 23:53

您好,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林艾妃 104-09-28 01:27
您好: 不好意我想諮詢有關租賃契約的問題 因為我們家在22號交屋還給房東,他說要請人來估價看剩多少押金在匯到我們的戶頭,因房屋我們住了十年,我們並無共識,後來往後的這幾天到今天都沒和我們聯絡,請問是否能構成侵佔罪,房屋契約上(第五條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貳萬 零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是否就應該於我們還他房屋和鑰匙他就必須還我們押金呢?(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請問所謂的房屋誠心的定義是什麼呢?房東可以用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房屋照無條件原狀的定義是什麼呢?因為我們有釘東西房東說我們是破壞房子,是這樣嗎?我們住了十年所以要還他十年前的樣子嗎?是否保擴粉刷牆壁?他可以用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請問我們在正常使用下的損壞,但是房東契約期間內我們都沒有說,所以現在要求我們所賠,請問這點是說的過去的嗎?他可以已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請問這裡的損失定義,他可以無條件要求我們賠償嗎?他可以已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 他認為我們不能釘釘子掛東西,但他並無說明合約也沒有寫 他認為我們把廚房的工作台用裂一個小縫,但我們都是正常使用,絕無蓄意破壞 他認為主臥室的廁所的積水哪個是我們用壞,但因為我們沒有在使用,所以也無告訴房東那個壞了,我們用十年一定多少有損毀,但我們絕對不是破壞房子房東22號鑰匙拿回去就沒和我們聯絡,他們和我們說自然損壞是在合約期間內說明,合約結束是算我們的?真的是如此嗎?其實我們很有誠意可以討論,但他們都不願意出面!麻煩請幫幫我們!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委任律師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jasmine 104-09-27 21:23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想了解我應該告詐欺勞資糾紛,才能取得此公司匯還薪資及所有費用給我,目前,我先向您解釋我目前的情況:

1.我的工作沒打卡記錄,只有健保,聘僱關係是否成立?但公司有開立服務職明給我。

2.我服務此公司從105年1月至今九月,公司只付一個月薪資,之後未付任何薪資,請款費用仍未撥入我的帳戶內,但此期間仍為公司服務,並存有許多工作記錄及資料。

3.我們公司謊稱需先付樣品訂金費用,讓我先匯到客戶帳戶中,之後,會匯還給我,至今公司仍未匯還款項給我。

以上狀況,我應做何處理及進行法律程序或何種名義,進行申訴?

 

謝謝您。

 

一、要先搜集你受雇於該公司的證據

二、視你被積欠的工資數額多少及公司大小而異其處理方法。

三、若你被積欠的工資不是很多,而公司是大公司,那麼可以考慮不要去辦假扣押[看人,有的人一點點錢也想假扣押]。假扣押主要是避免對方脫產,在法人的部分要做假扣押需要費點功夫,而且目前假扣押的准駁其實很難掌握。

四、若你被積欠的工資很多,那麼就建議你做假扣押,先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然後再慢慢訴訟。但是假扣押有擔保金的問題,這個部分要略做安排。

五、若你無資力找律師也無資力供假扣押之擔保,那麼你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你。

六、訴訟需要證據,如果你不確定手上的證據足不足,你可以考慮就近約個律師諮詢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認錯 104-09-26 13:42

是我本人第一次犯案 在這次做筆錄我也完全配合警方調查 我跟警方承認在9月24號是我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碰毒品咖啡包 因為9月24號被別人嘲笑左手 我左手因以前工作工作失誤 照成左手中指截止 其實在心中還是有很大的影響 也是在9月25號被警方查獲身上擁有毒品(3包咖啡)並在調查下坦誠吸食毒品 在9月12號也在醫院進行雙顎扁調現摘除手術 於9月17號出院 但因為我真的不認識藥頭所以我沒有辦法配合警方找到藥頭 因藥頭是在中壢區凱越KTV進來包廂內推銷給我所以本人真的不認識 因而在家庭經濟壓力下 我因家庭經濟壓力下想申請 醫院戒毒治療 因父親患有高血壓,糖尿病 母親有高血壓 家中還有房貸和生活壓力 所以懇求法官給我機會 我可以每個禮拜去警局配合驗尿 還有今年也是因為經濟壓力下才休學 也打算明年復學 也在親朋好友失望中 真的了解到我本人的犯的錯誤 所以我可以申請醫院戒毒治療 不進去勒戒嗎? 目前家人還不知道也還不敢告訴家人 想等到9/28才告訴 先在真的不敢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6 1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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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錯 104-09-26 14:0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 ... (恕刪)

那請問一下 委託律事費用要多少??

本人在身上也被找到3包咖啡

法律研究者 104-09-26 15:50

大大你好 你的情況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要趕快爭取院外治療

             而且要立即在時限內處理 才有可能免去被勒戒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相關經驗           

認錯 104-09-26 16:36
回覆 法律研究者 的發言內容:

大大你好 你的情況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要趕快爭取院外治療

 &nbs ... (恕刪)

目前家人還不知道 想9/28在告知家人.. 我真的很怕..

您好:

建議委任律師撰狀聲請緩起訴觀察勒戒,避免造成短期自由之拘束,且若擔心家人知情,亦可聲請改送達處所。

一、   就閣下所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為爭取您的權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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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6 22:45
您好,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並在狀子中表達深刻之悔意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以降低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另外,若驗尿反應出二級之陽性反應,持有二級之部分將會被吸食二級所吸收,不會另外成立犯罪;相反的,若反應出二級陰性反應,則吸食二級之部分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二級之部分會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會判拘役20至40天左右(再未有加重持有之狀況)。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6 23:30

持有部分若吸食有驗出陽性,持有部分會被吸食吸收。

zoeya 104-09-26 12:29

事發一:主管A於八月告知我,公司在未事先通知我的情況下已經在找尋新人接替,要求改善遲到及情緒管理。反駁,情緒管理未有問題,而是同事B多次事件應處理而未處理而導致我多次重工。

事 發二:因主管A於當日中午交辦我平面設計修改處後,下午卻以強硬的口氣告知有一處未修改到,我跟主管A確認新增修改處後,便開始修改。兩個小時後,管A表 示要跟我討論情緒管理問題,在現場至少有5人以上的辦公室內。當場反駁主管A的論述:表示我多次情緒化,多次為主管A自己覺得,並非主要事實,主管A甚至 引導我說出對同事B很情緒化的字眼,並咆哮加上丟書丟筆打鍵盤等誇張的肢體行為。最後主管A以他還有多事情要忙,如果我聽不懂主管A的意思,請我自己回去 好好想想。

事發三:昨日,發現主管A及同事B及副主管B,皆已經不將工作發配給我。另外一位平面設計則工作超多。甚至同事B之前處理的平面 設計案,印刷物有點問題,同事B並未匯報,我匯報處理狀況後,主管A表示:那是你們的事情(指我跟廠商)。更甚者同事B後來答應我會協助處理本次設計案, 但再次未回報主管,導致主管A於下班後打來表示我未匯報進度。並且在電話中用沉默來表達。

*職場霸凌霸凌者:主管A

主管A:威脅恐嚇(事件一)、職責歸屬錯誤、貶低專業、孤立(工作量對比)、否定我存在的價值、在他人或私下對我咆哮、過大的肢體動作:丟書丟筆、扭曲與誤解我、將工作環境氣氛的改變歸咎於我、不斷灌輸是我想太多或太過計較

* 導致:因職場霸凌,讓我覺得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甚至打壓我的自信,還增加我的身心壓力,進而對人際關係感到恐懼。其他同仁也因為整體工作 環境的默許與忽視氣氛,讓我感到彷若被所有人聯合傷害與背叛,進而造成強大的生理與心理受創。雖然部分同仁私下還是會講幾句,但僅限於工事。不僅如此,我 已經恐懼到,擔心其他同仁被我波及,不太敢跟其他同仁講話。因為專業價值遭受否定,人際受到孤立,強大的內心壓力讓我即使找新工作,也不敢投履歷,不敢在 這麼快踏入職場,覺得自己會沒有能力。

*Q:對於這份職場霸凌,我該如何處理。我不想要在這間公司名聲變臭,講說我很情緒化。我確實有幾次被同事B引導出情緒的口氣,但明明事情是他應注意而未注意並善打包票才導致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6 22: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引導出您的情緒是指什麼事情?

2、倘若涉及職場霸凌可以向公司提申訴,倘若因此被解職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Jon 104-09-26 10:10

律師您好

11年前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上人力銀行工作

接到一通面試通知,就進入工作

他是銷售未上市股票的公司.當時只任職了兩個月

也介紹朋友來投資.朋友向銀行貸了一百多萬買了該公司股票

離職後,看到新聞說公司是非法吸金詐騙公司

朋友也有向法院提告,104年7月,法院有初審判決,當時公司負責人都已列為被告.也被判刑

現在,有人要到警察局告我詐欺

請問律師:

1.11年了,案件還會成立嗎?

2.我只是員工,完全不知道公司是詐騙集團,而且公司也沒要求我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那些非法吸金的錢我也沒拿,是否構成詐欺罪?

3.對方也是自己向銀行貸款,完全沒有任何脅迫,我有必要還對方錢嗎?

4.這算民事還是刑事詐欺?

沈恆 (沈律師) 104-09-26 16:11

您好!

如果行為確實已過11年未被起訴,因11年前適用舊法詐欺追訴權時效僅10年,至今追訴權已消滅。 您可能成立詐欺共犯,但因時效已完成,只能不起訴處分。 您可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時效只有二年,可以時效抗辯拒絕還款。 既有刑事責任,也有民事賠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6 23:20

可以主張時效消滅唷。

Joy 104-09-26 00:44

我在她自己創的批發網站購物

之後她一些說要寄給我

一些說無法訂購就要退給我

最後累計還有2件衣服沒給我

退款有8000多元

但她說14工作天後都會處理好

20工作天了  但都沒後續  催她就是說廠商問題

又說衣服寄了  很久沒收到是貨運公司的問題

跟她要貨運包裹號碼  又不說

無法知道她到底寄了沒

因為我應該如何尋求法律途徑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如果對方的說法只是敷衍,自始即無貨品可供出賣,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你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對方能舉證確實因為廠商問題無法履約,則刑案會被不起訴,屬民事履約糾紛,你應該寄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對方交貨,逾期解除契約,提起民事小額訴訟程序請求對方返還貨款。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cody 104-09-25 22:57

案件說明:小弟在某公司上班,遇到a同事 

離職後a同事向b同事說我在工作上的事導致b威脅我,a同事又向老闆說我工作上的事導致我薪水被扣了一半一個月后領到,所以小弟氣憤

向a同事line說了情緒性字眼:你是沒被人揍過是不是,最好給我小心一點

結果被對方告恐嚇

目前偵查庭檢察官認為小弟可以跟原告和解達成緩起訴拘役2個月,小弟的問題是

因為恐嚇不是必須夠成對方心理懼怕,案子會成立 

因為對方最後在line裡頭也說了:要玩一起來玩

請問檢察官的認定標準在哪?為何直接認為我有罪?

請問恐嚇罪不起訴的可能性多大?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5 23:12

恐嚇須要讓人心生恐懼,若有證據證明對方未有恐懼,可以嘗試為無罪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6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爭執對方無心生恐懼之情形,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偉 104-09-25 11:08

各位律師您好,九年前小弟從朋友口中得知有八大行業少爺工作可以做,當時去做的時候把身分證交給朋友,以為公司需要一些基本資料,但公司當時營業照申請有些困難遲遲都沒正常營業,小弟覺得不穩定所以就找別的工作,沒想到今年卻收到罰款通知單違法建築法六萬,事後我上網看可以訴願,於是就寫了訴願,對方決定書回函訴願不受理,現在要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事隔九年那些人也都找不到,無法證明我當時沒在哪裡工作,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5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提起行政訴訟是沒有用的,應該提起民事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訴訟

2、擔任負責人必須簽立相關出任同意書及在相關申請書上用印,這些資料會在登記機關那邊,所以還是有事證可以供調查。

霖爺 104-09-24 19:25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前妻是在家做網拍賣親子裝的工作,前陣子她帶著女兒到家裡上面去拍攝新款的衣服,她說拍到一半時有個男的一直也在拍她們,過程她也含糊帶過我只知道最後她有留LINE的ID讓那男的加好友,應該也有聊過吧!她讓我知道的時候她是已經把前面跟那男的對話給刪掉了,所以前面她們的對話我都不知道她們講了什麼,是直到有一天她跟我說那男的傳一些很噁心的照片給她我才知道有那男的的這件事,一開始那男的先傳幾張裸照跟她下體的照片給她,本來是想說要報警處理,但是因為照片都戴著面具不然就是沒拍臉,我想說這樣或許會不足以證明是他本人到時候警察也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前妻在家裡做親子裝網拍的,前陣子他帶著我女兒去家裡附近拍照,他說拍到一半的時候有個男的也一直在拍她們,過程我不知道只知道最後前妻她有把line留給他,她們之後應該有用LINE聊過天吧!前面我都不知情,一開始她說他是專業攝影師,想幫我前妻拍照跟合作什麼的一些理由,直到有天那男的突然傳戴著面具全裸的照片給她,她嚇到才趕快跟我說,原本當下想說報警處理但是照片都戴著面具我怕無法證明那些全裸的照片是他本人到時候警察也沒辦法處理所以就先沒報警,我就假裝是前妻的身分慢慢騙他讓他證明那些照片裡的是他本人,(就說些不相信照片裡是他本人之類的話術)後來有被我騙到然後他也有傳一些他之前跟別的女人合拍裸照的照片跟一部影片,還問我前妻說"想要嗎?"&"我們也來拍一部吧""帶你一起去摩鐵玩"還有說他做事都很低調的,不然早就被追殺了,後來前幾天我有用前妻的LINE讓他知道我的身分,他還理直氣壯地說那是它們公司安排的測試項目,還反過來說要告我公然侮辱(我根本沒罵他什麼)跟因為我拿前妻的手機他還要告我妨害自由什麼的胡扯一堆,他說他LINE的對話內容已經傳給他的律師將會寄存證信函給我,還說他已經用LINE查到我們家住址了(這樣算恐嚇或威脅嗎?)我想問這樣子我們可以告他性騷擾或什麼罪名嗎?因為怕又碰到他會被他怎樣的因素,現在我前妻已經不敢帶女兒去那附近吃飯或拍照了,我想問現在這樣我是不是可以跟前妻拿這手機上面與他LINE的對話訊息至當地分局報案請警察幫我們處理?那如果報案的話我們可以告他什麼罪名呢?煩請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個忙跟我說一下!謝謝沒辦法處理,這樣反而會造成更多的麻煩以及她母女的們更加危險的問題,所以我就先沒報警,而我就用前妻的手機假裝我是前妻本人開始來套她使得我們可以找到更多的證據(就比如說不信那個照片是他類似這類的話術)後來有被我套出她有傳一些露臉的裸照和她之前跟別的女人拍的全裸照片跟影片,這段期間還有陸續的問我前妻說"想要嗎?""帶你去摩鐵玩"還有"我們也來拍一部影片吧"之類的變態話語,更自豪地說她做事都很低調的才到現在都沒事,後來我看不下去了,反正掌握的證據應該也都夠了,我就有讓她知道不是前妻在與她對話,她卻痕理直氣壯的說那只是他們公司安排的一些測試方法她才會傳那些照片什麼的,還惱羞成怒的唬我說他跟我們的對話已經自動傳到他的律師那邊去了,說會對我提出公然汙辱的告訴(我根本也沒罵他什麼)還說因為我拿我前妻的手機用她的line與他對話還要告我妨害自由,反正就胡扯一些法條名稱想要唬我,還說她已經查到我家住址了(這樣有構成恐嚇或威脅的標準嗎?),現在前妻也不敢帶女兒到附近去拍照或吃東西了,會怕又遇見他結果被他怎麼樣了,我想問一下各位大律師,現在這樣我與前妻是不是已經可以拿著line的內容去跟當地的分局報案?那我們可以告對方性騷擾還是什麼罪名?麻煩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個忙跟我說一下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將line的資料保全下來,並可以向警方提告,對方已涉及性騷擾,散布猥褻物品及恐嚇等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霖爺 104-09-25 16:5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

Mandy 104-09-24 02:37

多年前家裡有一房屋登記在媽媽的名下,並以媽媽的名字貸款。後因繳不出貸款就被強制執行法拍了,後續也沒追蹤欠款餘額,時間也過了10幾年。

 

現因外公過世(外婆早已過世),留有一房子,依照繼承順位,媽媽應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但因長年下來對於外公那部份我們都沒有照護,也都沒有往來聯繫,媽媽不想因為自己的個人債務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且也覺得自己沒有資格得到這份遺產繼承,所以打算要做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還沒進行,突收到法院的民事庭通知,原來是之前房屋法拍金額不足債務金額,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送民事起訴狀要求償還尚未還清的本金,利息違約金部份。

 

請問,若媽媽仍做拋棄繼承,會有什麼問題? 時間點來的太剛好,才知道有繼承的事情,馬上就收到要求債務清償的訴狀,是因為已經做了遺產稅申報的關係嗎?

 

因媽媽都沒有工作,爸爸也領有重大疾病證無法工作,且早與我們分居沒聯絡了,家中還有領有中度身心障礙的弟弟,媽媽也要照顧他,姐姐結婚了,目前由我賺錢負責家計。即使想要處理債務協商也不確定還不還得起。

 

對於這樣的情況,我應該要怎麼做?

你好:

在知悉得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拋棄繼承是身分行為,債權人無法依撤銷詐害債權之方式主張撤銷。 若有債務問題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

一、拋棄繼承不ok, 拋棄繼承被認定詐害債權而被撤銷的案件很多。

二、協議分割遺產而且你媽也拿到合理的錢的做法風險較小。

三、可以找法扶,但那是訴訟部分。

四、再說一次,我不建議拋棄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無名 104-09-24 02:03

您好:

個人有公職約聘的問題請教律師,我就任某部會底下的局處一個職務代理工作,我在就職後約一個月發現自己不適合擔任該職務想要離職,但人事卻提出不合理的東西,說叫我簽合約書,那份合約書有連帶保證人,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理由是,當初我到任時對方(人事科員)沒有把合約書拿給我簽,我的判斷是他如果一開始要我簽,我可能找不到保證人,或因此不願意簽署而放棄就任。對方在電話中推諉是「來不及」讓我簽,我回應他:當初沒簽現在卻要簽,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這個行政疏失是否要他要負責?而不是事後過了近一個月才回頭補那個東西。

第二,他沒給我簽合約書,但當時有簽公職人員任用迴避的具結書,也就是「三等親」內沒人在該機關服務,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結這兩份文書而已,並無涉及合約書的問題。況且我這近一個月都有打卡上下班與辦理公文的紀錄,這樣能否定我有上班的事實嗎?

再者對方為便宜行事,以心裡因素來延後簽合約書,也就是先讓你上班一段時間再拿給你簽合約書,含連帶保證人的部分,意即認為你會為確保工作而就範(也就是會去找人頭簽+蓋印)。

又我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67號判決文提到:「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前段所明定。其立法 目的在於使行政契約內容明確,故所稱「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以此觀之,在前揭所指涉的那兩份具結書,是否也能等同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約聘人員身份),而不受正式和約書的拘束?對方要求我補上合約書的簽名與日期,和連帶保證人,才能進行接續完整的離職程序,在行政程序上是否有暇疵?又我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益?謝謝!

小鬼 104-09-23 22:34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小弟我在8/10號收到電話說透過網路人力銀行看到我應徵工作,解釋了工作內容之後要我提供提款卡以及面試資料會有任收取回公司幫我審核,結果給了兩張提款卡及兩個帳戶影本身分證影本,後來過幾天我發現不對勁,回撥電話是轉接的然後他打給我是網路電話我趕緊把提款卡掛失,不料一個禮拜內警察就找上門了,說我帳戶已被停用,有數位被害者,我已經在家附近淡水做完筆錄10/1號即將開庭,可是前天又收到竹北分局要我去做筆錄,天知道我還有幾次筆錄,開幾次庭我快崩潰了,我手上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跟人力銀行的求職資料..我知道對我非常不利,我上網看過很多文章了我到底該怎麼辦...

法律小學生 104-09-23 23:31

大大你好 依你的情況 這種人頭帳戶的案件 是會被依詐欺罪來判刑的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解決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4 09:50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因求職而交付提款卡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9-24 16:24
【裁判字號】 104,易,245 【裁判日期】 1040716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最近有一件我辯護判無罪的,你拿去用看看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歆芸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669
號、104年度偵字第3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歆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歆芸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
    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隱匿不法所得、或逃避追查,
    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
    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
    需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使他人持其申設之金融帳戶做為詐騙
    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26日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以宅急便寄
    送之方式,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自稱「陳
    先生」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一)103年9月28日17時38分
    許,撥打電話予林晉安,佯稱:係瘋狂麥克之賣家,因訂購
    數量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晉安陷於錯
    誤,於同日依指示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2萬9985
    元、3080元,共計6萬3050元至前開旗山郵局帳戶內;(二)103
    年9月28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柯昌裕,誆稱:123線上
    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定12期扣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取消云云,致柯昌裕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0分許,依指示
    轉帳2萬9998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
    林晉安、柯昌裕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曾歆芸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歆芸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
    被害人林晉安、柯昌裕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
    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
    ,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坦認有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惟堅決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正當工作,上開帳戶
    是薪資轉帳帳戶,我要網路貸款,對方說要我的帳戶資料,
    並為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而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我因為相
    信對方,就把提款卡寄給對方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是公務
    員,有固定收入,不需要為了賣帳戶幾千元而被剝奪公務員
    生涯,並無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之動機,且該帳戶是薪轉帳戶
    ,亦有薪水被盜領之疑慮,係因被告網路貸款,遭騙走上
    開帳戶提款卡,並無幫助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為被
    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9月26日將所申辦之前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等事實,
      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30、51頁),並有宅急便收執聯
      在卷可佐(警二卷第20頁)。告訴人林晉安、被害人柯昌
      裕遭人以上揭所示方式詐欺,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各該金額等情,業經證人林晉安、柯昌裕於警詢時證述明
      確(警一卷第5-8頁、警二卷第5-6頁),並有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5-28頁),此部分
      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上開郵局帳戶雖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詐欺取財,攸關個人現
      金管理及流動之重要金融帳戶、密碼等資料,遭不法之徒
      無端用以實施犯罪,自難謂提供帳戶者無任何關連性。惟
      現今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大致犯罪結構及模式,
      係由詐騙集團旗下成員,透過購買、詐取、承租等多重管
      道蒐取人頭帳戶資料,詐騙被害人匯款入該人頭帳戶內,
      旋以轉帳或金融卡提領等方式領取所詐得之款項。其等詐
      取暴利,固成立詐欺正犯,但既隱而未現,著實難以追緝
      ,反觀以販賣或出租等方式提供帳戶充當人頭者,雖可獲
      取眼前小利,但東窗事發,依帳戶申辦資料,按圖索驥,
      循線追查,終將無所遁逃,其應成立詐欺之幫助犯,將以
      接受刑事懲罰為其代價。準此以言,若非眼前小利,有急
      迫之需求或作用,例如毒癮難耐或債急未還等因素,所獲
      利益與日後將受之刑罰,顯不可相提並論。因此提供帳戶
      者通常為經濟窘困且屬欠缺家庭、社會支援者,始甘冒提
      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遭犯罪追索之風險。
(三)而被告係國小工友,每月薪資3萬430元,實領2萬9357元
      ,且另領取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
      此有員工證、在職證明書、個人薪資明細表、各項所得明
      細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易卷第27-30頁),可認被告有正
      當工作及穩定收入。另被告名下有2筆田賦、2台車輛,且
      除工友薪資外,102年尚有其他所得約17萬元,此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8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
      -22頁),亦有一定之資產。被告雖有車貸月繳約1萬元、
      學貸一期繳2000多元、有2個小孩要扶養,此經被告供述
      在卷(本院卷第30-31、51背面-52頁),並有上開郵局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7-28頁)。被告生
      活雖不寬裕,惟觀諸上開帳戶資料,並無遭扣薪之情事,
      可認被告雖非富裕,然尚未至困頓窘迫之程度,且被告具
      有固定工作,亦可向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或以資產擔保以借
      款,參以被告在國小任職,若因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東
      窗事發,將可能遭受懲處、減薪甚失去工作之負面影響,
      被告似無冒此明顯不利風險及因小失大之不利結果仍為之
      ,可徵被告並無出售或提供帳戶以換取現金之動機。
(四)再者,該帳戶乃被告薪資轉帳帳戶,有薪資、休假補助
      、提款、存款等,金流頻繁,為被告常用及重要之金融帳
      戶,此有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7
      -28頁),被告若提供給詐騙集團,東窗事發後帳戶將遭
      凍結,被告若需出售或提供帳戶換取金錢,應可提供較不
      常用或另行申辦新帳戶,並無提供生活常用之薪轉帳戶,
      嗣遭凍結,增添領取薪資之困擾。參以被告每月薪資於每
      月1日固定入帳,而被告係於9月26日提供帳戶資料,若被
      告可預見對方係詐騙集團,在薪水將於數日後之10月1日
      入帳之際,並無將之提供給詐騙集團恐遭盜領之理。又前
      開帳戶每月雖僅剩幾百甚數十元,惟並無在提供之當日或
      數日前突然領空或異常之情,與一般提供帳戶者,已預計
      該帳戶將轉手,將內之金錢領走再提供之情事不同。
(五)公訴人雖認,被告供稱欲借貸金錢向對方週轉1、2萬元(
      本院卷第51頁背面),然並未提及借款期限、利息及還款
      方式,與一般常情有違。且依被告所述,對方要求提供帳
      戶資料係要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本院卷第53頁背面),
      然欲確認財力,有被告所稱提供對方之薪資證明、勞保異
      動明細及雙證件影本資料即可證明(警二卷第3頁);欲
      知悉存款餘額亦僅需將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影印提供即可,
      並無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對方之理。況被告接洽貸款人自
      稱姓陳,資融公司之網頁資料地址在台北市(警二卷第19
      頁),惟收取寄送存摺及提款卡之人為「林俊男」、地址
      為雲林縣(警二卷第20頁),已有可疑,被告為身心健全
      之成年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於不知且無法
      追蹤對方真實姓名等資訊之情況下,竟輕易交付帳戶,顯
      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見檢察官論告書,本院卷
      第57-59頁)。惟邇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用
      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
      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個人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
      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以經常宣導之行騙
      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
      相當教育之人。而被告辯稱欲網路借款,撥打電話向自稱
      「陳先生」之人借款,對方要伊提供薪資證明、郵局存簿
      封面、提款卡、雙證件影本、第一銀行存簿及提款卡、勞
      保異動明細等資料給對方等語(警二卷第2-3頁),並提
      出於9月25日、9月26日與自稱銀貸中心陳專員聯絡之行動
      電話簡訊及通聯紀錄為佐(本院審易卷第24-26頁),可
      證「陳先生」確實自稱銀行貸款中心專員,被告所辯因為
      借款,遭對方騙走提款卡,並非無據,縱關於借貸過程有
      如上公訴人所指之未符常情,惟不能排除被告係因急欲小
      額借款1、2萬元,而不慎遭對方騙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被告所辯並非不能採信。則被告交付前開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之目的,既係因網路貸款遭騙而交付,自難認被告對於
      前開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以詐欺被害人乙事,有預見其發生
      而不違背本意之主觀犯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動機及
    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並非無據,而可採信。檢察官
    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揆諸
    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阿水 104-09-23 19:25

樓下鄰居房間和廁所前後兩次漏水

認為是我們的水管出了問題

要我們處理

我們也請認識的水電工幫忙

漏水問題已經處理完了

卻還對我們和水電工提出賠償

現在地方法院寄訴訟單過來

內容說漏水的是他們家為甚麼我們跟水電工何未事先勘查或通知就修繕

以及修後沒有詢問他是否還有漏水

有違常理。但第一次他們房間漏水我們就有提醒他過幾天水電工會過來修理

且在修繕後有在地下停車場問他還有沒有漏水

他都說沒問題。

而第二次他們廁所也出現漏水

我們也請之前的水電工來幫忙

修繕也順利完成

但樓下鄰居卻在修繕過程中質疑水電工的工作能力,

後來我們要問他還有沒有問題時

他卻不願讓我們知道情況並堅持走法律途徑解決。

我們當然拜託他不要提告,如果有甚麼問題我們願意全力配合

不過他還是堅持提告

並向我們跟水電工提出精神和毀損賠償六萬元

請問我們到底也沒有錯?而且我們家是清寒家庭對於賠償金有困難

還有如果要請律師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2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可對您提告,但其亦須盡到舉證責任,您目前可對對方之請求全部加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為您所造成之損害、損害額度之計算及折舊之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0:42

您好,原告須盡舉證責任,若對方認為漏水是您們所造成的,可要求對方提出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符合中低收戶之標準,則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ommy 104-09-23 19:01

想請問 

爸爸前幾日因職災過世,因工作才第三天,雇主尚未幫爸爸保勞保,勞工局告知我們可依勞基法第59條與雇主索賠45個月平均工資補助 爸爸工作內容是拖板車司機,老闆表示當初談一趟為800元
我自己大約算一下800*2(假設一天兩趟)*22(一個月工作天)*45=1584000 與雇主表明後,雇主表示我爸爸是臨時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不能這樣算...
請問 1.我們還有什麼權益可以與雇主爭取?? 2.是否如老闆所說,臨時工不可以這樣算??那該怎麼算...
附上勞基法第59條條文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是基本的勞雇責任,倘若死亡事故雇主有責任的話,會另外有業務過失致死或是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2、是的,不適這樣計算的,以任職六個月的薪資計算平均薪資,然後才依據勞動基準法計算。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臨時工假設每次工作領1600元,你父親工作3天,平均工資應為【(1600 x 3) ÷ 3】x 0.6 = 960 ,所以月平均工資為960 x 30 = 28800;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雇主應給予28800 x 45 = 1296000元。 雇主未投保勞健保造成勞工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第2項)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第3項)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第4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還是可以請領死亡補助,但是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心馨 104-09-23 17:13

律師  您好

我本人在某家養護機構服務,會遇到院民就醫時,家屬避不見面的窘境???,基於保障院民的生命安全,仍由機構的工作人員協助送醫。因治療需求,醫師建議需進行開刀或胃鏡等檢查,必須由院民本人或家屬簽立同意書才行,但院民重度臥床且無意識無法簽立同意書,而家屬避不見面無法聯繫,或不願意花錢進行治療。這時機構工作人員可以遵循醫師的專業建議,且為保障院民最大利益而簽立同意書嗎?該同意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幸開刀後院民往生,機構或簽立同意書之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法律責任?敬請律師予以回覆,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醫療法規定相關之同意書,可以由關係人來簽署,所以養護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以關係人身份來簽署相關同意書,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維尼 104-09-23 13:46

你好
我9/11已被線上博彩詐騙

並且9/23已經報案    帳戶也被凍結

因為我才剛出社會  怕有前科

連找工作可能都會有影響

請問我該怎麼辦

很無助....

你好:

建議你準備相關證據尋找律師諮詢,若真的是被害人,可以主張無罪答辯,並請求檢察官偵辦你被詐欺部分之犯罪事實。若是販賣存摺、帳戶或其他行為,可能會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此時則要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3 15:32

 您好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Help 104-09-22 21:20
我想請問我姐先去工作因為不滿,所以多次把公司衣服帶回家藏起來。之後被老闆發現,已全數歸還後並願意賠償和解,但對方要求賠償金40萬。因為對方態度很硬,如果先民事和解,他仍然可以告刑事訴訟,請問一般這種情況是否直接讓法院判刑比較妥當當。還是有其他的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雖然對方可以提告刑事責任,但若有和解,也有機會可以爭取緩起訴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您姐姐的行為已經涉及業務侵占,因業務侵占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雙方能和解,且侵占東西價值並不高,就可以得到檢方緩起訴或不起訴之機會。

2.  若您直接讓法院判刑而不願意和解,恐會讓檢方認為您姐姐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建議仍以金錢和解為最好的方式。此外,您與對方和解時,最好將和解內容交由公正之第三人見證,以確保和解內容之真實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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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先行與公司和解,因為業務侵佔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公司仍有可能提起刑事訴訟,但檢察官可能會斟酌已經和解給予緩起訴處分,尤其是金額標的不大更有可能這樣處理,但若未和解直接進入訴訟檢察官可能會依法起訴,但是因為犯案情節不嚴重所以一般都會易科罰金或是緩刑

 

阿傑 104-09-22 20:34

我想知道

我9/21號開偵查庭,因為是初次犯案,獲得了緩起訴

法官要我在9/23號去指定醫院驗尿,但我現在有個疑問,

我怕先前用過東西的殘留(查過資料,說多少會殘留)

而被驗出反應,那緩起訴不是白拿了嗎?

好不容易讓生活穩定下來,我的學歷工作很難找……

我不想因此勒戒出來沒工作……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倘若是初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必須勒戒或是戒癮治療後才有辦法取得緩起訴

倘若您初次施用,應該盡速委請律師律師撰擬戒癮治療聲請狀。

維尼 104-09-22 13:50

各位大大:

        我之前有一個交往五年的情人,分手後,他先寄存證信函通知我,要追討他之前再我身上所花的錢,可是那些錢並沒有任何的借貸證明,沒有簽本票,也沒有口頭借款,所以當下就沒有理會了。且存証信函被家人退回,因為我只有戶籍寄在老家。

        前一陣子,家人輾轉透過其他人跟我告知法院有寄單子來,可是他們沒有收,後來透過管道去查詢(但還是沒有去領,而郵差也沒有重新再投遞)發現是對方向法院申請,且執行支付命令。想請問一下,我們查詢到9/4第一次,可是我目前再做月子,而且也來不及去申請20天那個的部分,想請問我還有什麼其他可以做的?我名下有一台超過20年以上的老爺車,那會一起被拍賣嘛?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件事呢?因為法院支付命令的金額是十萬多,可是現在的我無工作能力,也無法償還,所以可以麻煩各位大大,教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16: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支付命令倘若沒有合法送達,法院會駁掉。

2、倘若知悉該支付命令的案號股別,可以直接寫聲明異議狀即可。

3、倘若支付命令已經確定,則對方可以針對您的財產,包含車子、收入等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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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無債權存在或債權金額不實,卻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有無刑責?


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所示:「上訴人向法院聲請對已死亡之許進旺發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所列之債權人為何人,原判決並無記載,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許進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上訴人與邱耀宗或邱張阿招即非無不法所有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詐欺罪名。」因此,倘根本無債權發生或債權已消滅或債權金額以少報多或債權金額已清償一部份卻忽視不提,參酌前述判決意旨,聲請支付命令,甚至進而強制執行之人,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詐欺取財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外,本罪亦處罰未遂犯,即使行為人因東窗事發致未能得財,亦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三項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二)、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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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 104-09-22 07:08
最近和家人鬧翻了,因之前工作需求家人有幫我辦理支票,現在打算拿我打支票使我信用破產.... 請問我能提前做些什麼預防呢!?還是只能等到他們融票以後對他們提出告訴?有辦法知道他們什麼時候融票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2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盡速前往銀行,變更甲存支票印章,使對方無法簽發支票,千萬不要向銀行掛失支票,會有刑事誣告罪之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家人限期返還支票,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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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2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盡速前往銀行,變更甲存支票印章,使對方無法簽發支票,千萬不要向銀行掛失支票,會有刑事誣告罪之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家人限期返還支票,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阿緯 104-09-21 19:29

各位律師您好:

現在工作的地方老闆會要求把商品掛在騎樓的天花板上.我有跟老闆說占用會被罰的.老闆回說掛在騎樓上面我又沒有妨礙到路人這樣不會違法.不然很多店家都把冷氣的馬達掛在騎樓上有違法的話不就早拆光了.

小弟想詢問一下是不是把東西掛在騎樓上就真的不會受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騎樓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倘若用佔用之情形,員警可以開罰。

2、不過倘若是牆壁或是天花板,則不適用,不過外牆屬於住戶共有(倘若是集合式住宅),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才能排他使用。

dawoo 104-09-21 15:12

你好:我與女友分手,在ˊ正式交往前,有一段時間是有性關係,這段期間中我有將二人做愛錄影,純粹做個人欣賞,事後女方也知道有影片,並無反彈,而二人就正式交往,影片一直是儲存在我的隨身硬碟中,女方也知道,而後來二人分手因為有金錢上須處理,我因生病無法工作但並未完成離職手續,因此隨身硬碟就在我公司抽屜,而女方於分手後,去我公司,聲稱是我女友把我私人物品及硬碟拿走,後便威脅我要我將而人協議好的信用貸款全數一次還清,否則便要告我妨礙秘密去坐牢,我沒有不幫她還,只因休息沒收入,因他懷疑並認定我與之前女友偷情便不斷逼我還錢並且逼我將當初以他的名字辦貸款的車子賣掉並交給他,我想請教這種情形是否構成妨礙秘密,而女方如此行為算侵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5: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構成妨礙秘密,必須看拍攝的內容,是否能夠知悉對方的拍攝意願而定。

2、不會構成侵占罪,因為對方一定會主張是為了保全證據的意圖。

3、倘若拍攝內容可以判斷對方知悉且未反對,則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等對方提告之後再委請律師辯護,並考慮日後的誣告告訴。

您好:

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應視該視訊之內容而定,但依您所描述,對方係事後始知情,則該視訊或許對您不利,建議開始蒐集相關證據,並和律師詳細討論。

綠綠 104-09-21 13:31

想請問,去年2014/09/11工作中左手遭機器捲入(大拇指無礙,其餘為粉碎骨折),到目前還在就醫,未判定失能(左手中指截指,食指、無名指、小指活動有限),到目前都向勞保申請7成薪資,公司負擔3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年紀小什麼都不懂所以公司不理不釆,當初住院老闆探望一次,意思是我怎麼會不小心自己把手伸到機器裡。

公司有說之後能回去上班,可是這段時間的處理態度,我已經不想回去公司。

能向公司求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依侵權行為則會有時效逾越之問題,而本件係屬職災,除勞保外,可以從勞動契約部分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綠綠 104-09-21 13: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依侵權行為則會有時效逾越之問題 ... (恕刪)

時效逾越?求償需要民事訴訟嗎?金額方面也不懂。

游偉甄 104-09-21 13:05

在工廠工作時,右手不慎遭機器絞入,經治療後右手無名指截肢和小指前一節截斷,請問我應該可以要求怎麼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可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外,也可以另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n 104-09-21 10:44

事情是這樣,妻子因為工作不順利,常與公司一名單身同事訴苦,久而久之,兩人產生情愫,前幾天外出約會,被我跟追蹤當場堵到,兩人也坦言交往兩個月,並寫下自白書與道歉信。

該同事表示願意和解,並保證不再接觸,也願意簽下切結書,至於妻子部分,則因為狀況複雜,目前還未決定如何處理,先處理這個男的

對於和解書與切結書,我有一些問題

1. 和解金額該要求多少是合理?如何評估?我是一名外商主管,年薪約250萬,對方則為大公司基層主管,預估約150萬年薪,希望金額要能有懲法之目的,若走訴訟侵害配偶權,判決是否依據雙方的經濟條件?

2. 切結書若加上若有再接觸之事實,除了賠償外,請他離開該公司,是否違法

3. 和解書跟切結書是否應該經過律師公證才有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除了審酌雙方經濟狀況之外,仍會依據侵害配偶權的情節來判斷,就您所述的狀況,是什麼樣的約會?請詳述,以利分析。

2、無法要求對方離職,縱使約定了,倘若日後對方拒絕履行,無法就此部分要求法院判決或是執行。

3、此類協議書,基於私法自治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擬定簽立即可,不過因為家事事件,必須考慮公序良俗及家庭倫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協議書,並且擔任見證人以保障權益。

Ken 104-09-21 11: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除了審酌雙方經濟狀況之外,仍會依據侵害配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答,就情節部分我再補充:

就雙方陳述,並未發生關係,只是承認交往中,到了什麼程度,雙方不願說明細節... 我的家庭比較特殊,我們有一個特殊兒,需要雙方同心協力共同扶養,對方知道狀況,但自白書中仍就稱情不自禁,越陷越深。若家庭因此破裂,則小孩將無法被雙方共同照顧,我希望能給對方一個教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24

您好:
同前述曹律師之見解,要強迫他離職恐於法無懼,如您只是想單純給他教訓,就是透過民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1、民事方面,可約定損害賠償和解協議書,不須公證,但建議找兩位證人,或委請律師為您擬稿並為見證之工作。亦可透過民事上直接到侵權行為要求他損害賠償
2、刑事上可告通姦和誘,但通姦需確實證明雙方已有性行為才能告的成;而和誘亦須證明對方已使配偶離開家庭生活,但依您所述情形,目前恐怕都不易證明,仍須蒐集更多相關事證(如有錄音錄影或是其他得證明她們關係有達前開程度)才較有提告刑事之機會,否則僅能以民事求償嚇阻之。

一、民事賠償硬是告約二十萬到七十萬左右。

二、和解金額雙方談妥即可。

三、重點是對方是否履行和解條件,有的人是一手交錢一手交和解書。

四、妻子部分若要繼續則攻心為上,若實在難繼續則以和為貴寧可協議離婚調解離婚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私下協議沒有什麼合不合理

只有對方願不願意的問題

何況你證據也不多

打官司勝算不大

所以不如談個好價錢

至於離開他公司這是絕對沒效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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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1 16:32

 您好

 建議您和解書內容先與律師討論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0972367907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1 17: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提起四頌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金額通常不會太高,若對方願意與您簽和解書,應盡快簽立,並請求對方同時簽發本票擔保,不需要公證,有本票擔保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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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4-09-21 08:20

事情是這樣,妻子因為工作不順利,常與公司一名同事訴苦,久而久之,兩人產生情愫,前幾天外出約會,被我跟追蹤當場堵到,兩人也坦言交往,並寫下自白書與道歉信。

該同事表示願意和解,並保證不再接觸,也願意簽下切結書,至於妻子部分,則因為狀況複雜,目前還未決定如何處理

對於和解書與切結書,我有一些問題

1. 和解金額該要求多少是合理?如何評估?我是一名外商主管,年薪約250萬,對方則為大公司基層主管,預估約150萬年薪,希望金額要能有懲法之目的

2. 切結書若加上若有再接觸之事實,除了賠償外,請他離開該公司,是否違法

3. 和解書跟切結書是否應該經過律師公證?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2 09:31

 您好

建議 和解書跟切結書之內容 先請律師看過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小布 104-09-20 23:08

之前尚未找到工作時有兼差批改作文,對方要求我簽下一年的合約,有蓋對方公司章和我個人印章,但是在找到正職工作之後,屢次發生對方硬要我配合他們安排的時間去領取作文,也不顧我正職的上班時間是否方便,甚至還打電話到我公司來說要找我,我實在是忍無可忍,很想跟他們解約,想離職又怕需要賠償很多違約金,所以想請問像他們這樣只有一張紙,上面僅蓋雙方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書面契約只是證物的佐證的問題。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得有類此騷擾之行為,倘若對方仍舊故我,可以消極不配合,屆時再尋求合意終止契約之機會。

3、不過還是必須先釐清雙方所簽立的契約內容,避免違約責任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法律效用是有的

但要看上面內容記載為何

並非簽了就不能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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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104-09-20 22:24

晚安~謝謝你很快速回覆

已從地政調出所有權

 上面記載的日期是協商約定9月之前設定辦理,這算不是脫產??

他媽媽8月初又設定抵押導致學障兒子變成第3順位這算不算侵權?

所有權狀明白記載日期不算證物嗎?

這算不算是刑事~詐欺&偽照文書罪& 佔權利

我不想再協商因為這次協商我律師..法官書記官都說低收很可憐(他十幾年都沒工作還沒餓死表示實力很雄厚.…)

不准我提先付一半現金和剩下的分期付款

誘導我簽下這不平等條約

之後律師又拖將近一個月時間才給我正本調庭筆錄..

並告訴我9月若前夫沒辦理才可以辦理設定抵押,

現在已經離婚..他卻半毛不需還我代墊兒子的十幾年來的扶養..

因為他和他媽已經把設定抵押最高額度且分30年還清

那輪得到我學障的兒子

法律都在保護壞人的權利欺侮弱勢的單親媽媽和需要幫忙的學障孩童嗎?

請問

如何才能取消他低收資格現在他還接收納稅人的補助合理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再次謝謝您的解說!

香菇 104-09-20 12:28

您好 各位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故事有點長 感謝不嫌麻煩的看完..

家中雙親因為母親出軌外遇,而家庭破裂..現在有家產分配之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在今天年初,老爹發現了娘的手機有封過分曖昧的簡訊..

那詢問之下,娘卻二話不說 直接刪除  包含通聯記錄...等所有相關紀錄

那沒多久,就離家出走..連帶的將夫妻經商的盈餘款也全數帶走..(因為盈餘款皆放在母親存摺裡)!

母親離家約1個星期後,我偕同父親至轄區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

後來父親在尋人無度的情況下,求神拜佛..神明指示只要跟著某人(小王嫌疑人,以下稱嫌疑人)就可以找到了..

在有一次有所感的情況下,跟隨嫌疑人 然而嫌疑人進入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父親友人跟著進去看嫌疑人購買什麼..之後跟著 直到嫌疑人進入一棟學生公寓裏頭..

由於公寓有門禁 需要感應卡、或由宿舍打開才能進入,因此聯繫房東..

但由於租賃簽約人非母親,而是母親的大姊..因此在無法與房東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房東跑來宿舍門口..當時的父親已經有請警方偕同了...

可是進入房間後, 雖然沒有看到嫌疑人,但是嫌疑人所購買的咖啡..等飲品以及超商袋子皆在裏頭..但唯獨不見其人..!!!

那父親跟母親說,你好歹也回家吧~一個家沒有了女主人是能怎辦?

至少你的小孩目前事業正起步,你也無須將所有現金給帶走吧..

最後母親跟警方說:這個人想到拿走我所屬的存摺與印章 這樣可以嗎?

警方說不..那父親也做罷了...

最後抓姦無果的情況下,再加上警方的勸導,我們也準備要走了...

至時,母親的大姊(以下稱大姨)與侄子急忙趕到,打開車門第一件事情,
劈頭就對父親說:『 你XXX活到五十多歲,就是懶叫不行,你老婆才會跟XXX跑』 

當下的我聽到這句話,那種氣憤感讓我往前一步想要理論!母親的姪子(以下稱表哥)以為我要攻擊他媽媽時也往前了一步,結果我以為他要攻擊我,就伸手捏著表哥的脖子!

然後大姨以為我要攻擊他兒子.. 在雙方拉扯的時候,父親與父親的友人一直拉著我,不要動手不要動手 最後我被表哥從頭部重擊一拳,眼鏡飛掉、夾腳拖壞掉 我起來想要反擊時,一腳踢過去卻沒踢到跌倒!爸爸以為我被表哥攻擊就過來掩護我!在掩護我的同時,被大姨拿著包包一直猛甩! 我就過去幫父親,結果不慎打到大姨的頭部,我的脖子被他的指甲抓了幾道很深的傷口,左手腕也是一個傷口!

最後在一陣混亂之中,我的腳有踹到軟軟的東西,我想那應該是大姨的肚子!後來林秀慧從樓上下來,見我要反擊時就跑過來阻擋著我說你不是很厲害,就打我呀!我很冷淡地跟她說『你是我媽 我不可以打你,請你閃開!謝謝』!

最後大姨母子就一直叫囂著說:『我一定會去提告的 你給我等著!不就很厲害,垃圾小孩』 我則回答:『要告就去,看法官是挺我們還是你們~破壞人家家庭還那麼理直氣壯,是不知道都勸和不勸離嗎?」

事情到了現在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最後連外婆過世..我們也無法參予

因為依照風俗,外婆過世,必須由舅舅或者娘家那方的人前來報喪

我們才可以前往奔喪..但卻沒有任何一人來告知..因此我們沒有參予到外婆的喪禮!!!

那母親竟然偕同大姨其表哥至附近派出所報案,表示我、父親、父親友人

圍毆其母子..作證者竟然是母親..

那在六月底我們出庭了偵查庭,庭上問我們願意和解嗎? 我們也回答願意..

直到前幾天我們收到法院的第二張傳票 開庭日期在中秋節前兩天..

又在隔天收到了一張家事訴狀書 裏頭主旨是母親訴請離婚,但裏頭說
我父親有語言暴力、精神暴力、長期施暴..等等、而且也要求父親名下的一棟房子必須分其一半..

可是 我們從小到大,看到的是父親極盡一切的愛著母親 雖然他有著海邊人的粗曠與大男人,可是就算兩方有所爭吵,也不會動手打母親,因為我很常聽到他再說:『男孩子力氣比較大,不可以在生氣下打女孩子,免得造成永久性傷害或者不可挽回的過錯!!』

而且家裡財政大權掌握在母親手上,母親買任何東西,父親從不過問、干涉

這是我們三個小孩從小到大所見所聞..

結果在狀書中,卻極盡一切的汙衊、造謠..與實情極度不符合

也在訴狀說,父親不願意去參加其岳母的喪禮 實為不孝等等..可是這卻不是事實阿~

可是母親名下卻有車子、貨車、保單、以及存摺現金60萬與之後外婆過世的50萬壽險、漁會直屬血親身故保險金6~9萬元!!

我請問一下,

倘若父親將房子過戶在我們小孩名下 那母親還能拿到房子嗎?

那我們能取回家中車子的所有權嗎?

由於母親那方積極的找律師,打訴訟 讓我們很不堪其擾

畢竟 我們還是要工作 要生存 家裡沒有多餘的現金可以專心地打官司..

想請問 如何爭得一線生機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您與大姨等人吵架部分,建議您亦可傷害告訴,可增加日後談判籌碼。

2、離婚是否有理由,尚須視對方所主張是否為真實,不過對方對於其所主張事實須負舉證

      責任,您亦可提反證推翻。

3、對方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以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增加之財產來判斷,婚

      前之財產均不列入分配範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之一半,您是否可

      保有房子,應看是否符合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4、其實當初您母親離家時,您父親就應提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對日後離婚訴訟會較

      有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104-09-20 01:15

請問律師……

因欠下前雇主錢現在他卻在臉書及地方散播我欠款的事請問是否有隱私問題?

離職前雇主要我簽下本票(也是我借支的金額)~

我當時要求拿回我的借支單卻一口咬定我錢沒還沒辦法!

但是我本票已簽單子卻不還給我等於是欠兩個地方!

工作2~3年都沒有勞健保請問是否影響我的權益?

Larmo 104-09-19 22:06

您好,
事例如下:
夫75歲(退休/有退休俸/有四個女兒),妻51歲為印尼籍華僑(家管/已有身分證),妻前任婚姻有兩個兒子(印尼籍/ 住在印尼),大兒子今年30歲,新婚並育有新生兒3個月。

妻希望大兒子一家三口可以來台灣定居,由她照顧新生兒,兒子和媳婦可以工作,但不了解相關法律,請問:
1. 印尼籍兒子一家人如何來台定居、取得身分證
2. 夫是否可領養妻之印尼籍兒子?如何辦理?需要多久時間生效?:
3. 領養成立後,印尼籍兒子是否就馬上取得身分證,他的小孩也就自動取得台灣國籍?可以一起來台灣?
4. 新生兒可否透過台灣親屬的領養手續來台?
5. 單身者(夫之女兒,已成年、有工作)是否可以領養外國籍小孩?如何辦理?
6.對新生兒來說,若被親屬領養先來台, 親生父母後來再來台灣順利取得身分證之後,是否可以終止收養,改為親生父母收養

以上,有勞律師給予協助

謝謝!

你好:

你所詢問的問題程序非常繁複,如果你要自己辦理可以尋求移民署的協助,否則建議你委由律師或轉門辦理移民事務之機構辦理。 依入出境移民法第23條以下、國籍法第4條規定辦理。 可以收養配偶之子女,但是成立部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要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及印尼法律規定。 要符合國籍法規定才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可依入出境移民法申請居留。 收養要書面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未成年人要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單身女性要符合條件恐有困難,若以收養方式作為取得居留、國籍之手段,法院恐不會認可。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之效力會及於未成年未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印尼法規你可能要自行向相關單位查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14

您好:

同前開徐律師所述,您的問題牽涉到的層面相當廣,建議詢問移民署了解相關的印尼和國籍法規較為妥適,或是直接委請律師替您辦理。
另外補充的一點是,因之前待的事務所有替當事人處理過類似的問題,也是印尼籍子女收養,可提供您一些參考,主要是印尼關於外國人收養本國人的法規限制相當嚴格,包含至少在當地居住過一年以上或是需在當地置有房產等相關要件,這些都須符合才可讓本國人讓外國人收養,而我國法院在判斷前也會依是否先符合印尼法規的要件後才會同意收養。故建議您先到移民署詢問詳細的印尼法規,符合印尼法規的收養要件後,再向我國法院提出聲請,這樣就快多了。 

sparkone 104-09-19 14:58

你好,感謝播空查看

工作在面試時是說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不適任也有可能會FIRE人(口頭),是過約1-2星期才說要用這種簽約的方式...

我目前到職約三星期了,這幾天簽約了一個類似定期契約(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時間到今年年底,老闆一直說這不是簽賣身契~因為公司在2個月後有辦大型活動,說怕人跑掉或不適任用這種方式篩選人員,也跟我說我之後是有機會留下來繼續做的員工...

以下是內文 前面一部分
契約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認定之)
自O年O月O日到104年12月31日止,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定期契約(特地性工作)
乙方接受甲方指派OOOO計畫...

契約裡,沒有特別註明在這期間內提前結束契約有賠款,內文十四 有一條寫到"乙方(我)如因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預告期間規定辦理,未依前述規定提前終止契約者,甲方(公司)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我的問題是,現已簽約了...
如果約還沒到期,之後我不想繼續這份工作,我依照上述 內文十四 第十六條提早日期提出離職,我還會有違約的疑慮嗎?

........................................................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謝謝,以上是我的問題與經過...希望能回覆我的煩惱,十分感謝 :D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9 1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符合預告期間,就可以離職無須過於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