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要先確定獎金之性質。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依同法第 11 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對於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之勞工,每滿一年應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雇主自應依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期間之平均工資,計算其資遣費,至於勞工基於其與雇主關係企業之僱傭關係所領取之離職金,係勞工因同時兼任其他事業單位之工作所得之報酬,與雇主所應給付之資遣費無涉,不影響勞工得向雇主請求之資遣費。又同法第 2 條第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按日、按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績效獎金及勞工駐外津貼,如具有勞務之對價性,且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而非僅具恩惠性或勉勵性之給予者,是否不可認為係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亦非無再行研求之餘地。」 獎金只要具有勞務對價性,且屬於經常性給與,就符合工資之定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先寫狀向法院請假,當然請假理由應具體一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015/07/13星期一.我跟丈夫兩人長期上夜班.那一天我跟丈夫去保母家探望孩子 回家後已經是9;30分.我有喝1瓶啤酒.喝完我就入睡了.丈夫洗完澡後.見我入睡 .想要行房.我已經拒絕他.說我上大夜班12小時了.回到家也累了.讓我好好休息吧.丈夫不同意堅持一定要打砲他才可入睡.他開始強行拉扯我的衣服褲子.雙手被丈夫抓的很痛.我為了保護我自己.我有反擊踹他的身體. 反而讓它讓他更佳的惱怒.他開始抓我的頭去撞牆.按著我的頭往彈簧床去摔.此動作他重覆了5次.嘴裡說著你不是很想睡覺嗎.快去睡阿.快阿.怎麼不睡.你不是說要睡嗎. 我說你不要在這樣對待我了. 丈夫說當老婆的就是要給我幹阿 .不然要你做什麼.你是我花錢買來的 本來就應該雙腳開開讓我幹 我見他的情緒無法控制.我害怕他再繼續傷害我 我開始把他最愛的衣服褲子皮鞋.往樓下丟 .企圖轉移他的注意力 他跑去撿他的衣物 我趕緊拿著皮包 跑到樓下找鄰居幫忙 .載我去警察局備案 . 我當時聽到我丈夫說了這句話(你是我花錢買來的 本來就應該雙腳開開讓我幹 ).我真的好後悔.當初沒有聽父母的勸告. 我19歲認識我丈夫. 情竇初開 .初嘗戀愛經先生的一番甜言蜜語之下就與他交往. 初出社會工作社會經驗不足夠.不足以判斷是非對錯.他與我交往後.他在台灣所有的吃喝玩樂全由我付錢.每個月跟我借5000塊.用盡各種理由. 說媽媽生病.又說妹妹結婚.哥哥要結婚了.哥哥的老婆子宮長腫瘤不開刀會死.需要多少錢.哥哥的小孩感冒了.在越南營養不良.你幫幫我啦.你一定要幫幫我 .我這麼愛你 你為什麼不幫我 不幫我 我們就分手吧.諸如此類.而且他聲淚俱下.利用我的同情心.去詐錢 因為我有穩定的收入 結婚時所有的開銷全都是我負擔的. 爸媽聽到的氣炸了.父母說你要跟他結婚.我們就不認你這個女兒.要甘我斷絕血緣關係.把我趕出去 (註-我丈夫是越南籍配偶.當初我認識他時.他是以外勞的身分來到台灣.因工作時認識而跟我交往.合約期限未滿他就被仲介送回越南.他請越南籍有人幫忙說情.說很愛我.想與我結婚.他用了這個方法讓我以為他真的想與我結婚.父母知道這件事情後.極力的反對.說他這個外勞.他跟你談戀愛.只是想利用我而以.等他一拿到了分身分證.就會馬上把我一腳踹開. 當初結婚時我才20歲.現在想起這五年來.父母當初說的話才是對的. 當初與他結婚所付出的錢.全都是由我出錢.辦理外交部文件的任何開銷也全由我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驗傷後,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再提出民事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各大律師:
我因朋友Y女介紹下像高利貸借錢,每次要繳錢時我都是拿現金給朋友b女請她一同匯款,因為她也有借,前些日子因受重傷無法工作,所以b女幫我也付了很多重利(而這些錢我最後都是要還給b女),最後時在喘不過氣所以放棄,也和b女說好要一起告重利;
之後我跟b就收到Y女請求法院的支付命令,
(她說:因為她是我的保人,說我沒繳高利貸會找她)
我也申請異議了,
三個月後b女突然傳簡訊給我看她跟Y的對話,y女突然對b女說:她那些錢不想拿了(沒說到我的),也要告那個高利貸重利,需要她幫忙。
我的證據都是需要靠b女來協助,然後我對她完全沒有信任感……
1 現在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書,我該做些什麼?
2 要如何自保?
3 要注意什麼?


律師您好
公司的失誤硬要民眾買單 將系統改了明細還不承認,硬要我買單 我該怎麼辦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儲值問題,當日匯率人民幣5.179 我儲值100人民幣=518臺幣,我就匯了518臺幣給儲值平臺,過了幾天他們密我說他們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沒對好帳,儲了518人民幣給我,相當於2683臺幣,我去看 是真的, 但我發現儲值平臺的儲值明細也被改了,畢竟是他們公司自己創立的平臺,一定有辦法改,我的訂單原本是100人民幣變成518人民幣,他們還不承認改過了,我覺得很無辜,還硬要我補款,要我補款可以,但我覺得很無辜,他們不承認有改我又無緣無故要補2000多給他們,威脅說我不補款要提出告訴,這不就是硬要我買單嗎? 我該怎麼做呢? 他們把事實扭曲成 "我建立的是518元人民幣,我該匯2683元臺幣給他們,但我卻只有匯518臺幣,於是我要補款2165臺幣給他們" :(


事情經過如下:
今年(104)年八月底父親突然心機梗塞過世...
一切發生的太過於突然,父親生前的日子不斷的跟家人說『他工作很累,要退休了』
父親有強烈的退休意願,但是公司先是補了一位新同事協助父親,父親尚未書面申請退休
父親往生之後,公司兩天後快速的把父親退保,並且跟家人說,父親退休金的部分,公司正在算,
算好了之後,會請你們來拿支票,整個九月份多次去父親公司談及此事,都是一樣的答覆,
直到十月多時,才由一位處長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因為父親生前沒有書面聲請退休,公司沒有辦法領到這筆錢』,之後我到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確認,舊制退休金請領也可以由遺屬來申請,
公司卻說,你這樣算是偽造文書!我說『父親已過世,我簽自己的名字,怎麼會是偽造文書』
而後又一星期打電話給我,又改口說,他有去查法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勞動字第五○一二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勞動字第五○一二號函 勞工在職期間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 雇主仍”宜”發給退休金,惟其可領之撫卹金優於退休金時得擇領撫卹金。』
處長說宜發,就是可以不發的意思,然後又約這星期來談一次
我想請教的是:
1.有相關對於勞工有利的判例可供參考嗎?讓我可以好好跟父親公司談
2.是否有建議相關法令或函示,讓我們能引用來公司協商?
父親生前在公司服務已18年,也已年滿六十三歲,都符合資格,公司也說過,書面申請來看是33個基數,每次去父親公司談這個,都是對家屬第二次傷害... 此爭議已經困擾我們快兩個月了,希望能順利解決,謝謝。

A(22歲):在路口等紅綠燈(摩托車)準備左轉,位置在車道中間偏左
B(21歲): 騎乘摩托車直行,距離前方紅綠燈還有一段距離的時候看到燈號是紅燈
在快接近路口時發現燈號由紅轉綠,該路段速限40,B以40~50的速度直 行,打算從A的左側通過路口
因為A要左轉,B從A的左側要直行因此發生擦撞
A當時倒車 人有受傷 B無倒車 人無受傷
做完筆錄後警察給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A寫在1 B寫在2
C(20歲):為B騎乘摩托車的車主,在A與B做完筆錄後,詢問A是否有空,當下進和解,A,B,C,三人就在醫院外面討論,
A無當天驗傷
原本C要求A賠償C車輛車殼的擦傷,A不願意
A要求B負擔A的醫療費用200元,B同意了
A又反悔了跟B說不用給了,
C要求A,B雙方至學校教官室簽和解書
A說他沒空所以不想簽
這是A自行進到醫院內批價領藥然後就離開了
C建議B發送一則簡訊
內容為:(A同學你好,我是xx月xx日xx時與你發生車禍的B,
1.雙方車輛由雙方各自負責
2. B願意分擔A的200元醫療費
以上是我們在醫院外和解的內容,你確認後請你回復訊息)
當天A的姊姊打電話給B抱怨200元根本不夠 支付A的醫藥費,A的姐姐要求B支付1500~2000元,A說我是學生拿不出這麼多錢1000元可以嗎?A的姐姐答應了,並要求A,B簽和解書
C撥了通電話給A,告訴他B與A的姊姊通過電話並且答應分擔1000元的醫療費用,並確人什麼時候簽和解書.
簽和解書A,B,C,都準時到場在學校教官室簽和解書,在簽和解書的過程中C說出了讓A不舒服的話(例如:還要一直複診喔,好可憐喔)這些言語也被A全程錄下,這時候教官不在身旁
寫完和解書內容後請教官見證,在教官詢問AB是否都同意和解內容,在教官面前A,B兩人簽字蓋手印,A,B各自留一份和解書,教官室也留了一份
和解書內容為
1.B願意分擔A1000元醫藥費
2.雙方車輛損毀由雙方自行負責
簽完和解書後A,B,C皆離開教官室
隔日A的哥哥剝了好幾通電話給B,B因為陌生的電話號碼所以沒接,後來C幫B接起了電話A的哥哥表示他詢問過律師當初簽的和解書是不合理的,聲稱他是在台北上班請假到台中希望在傍晚六點前能夠重新立一份和解書C沒有答應
當天B,C詢問家人,導師,希望能得到大人們給的意見
之後在下午五點半時雙方相約在教官室談話,對方為(A,A的哥哥,A的表姊,借錢給A的人),我方為(B,C)
談話時,對方A的哥哥,借錢給A的人 一直在發話,對方表示,因為C在昨天簽約的時候說出了讓A不舒服的話(例如:還要一直複診喔,好可憐喔)所以A是被外力干擾下所簽下和解書,所以該次和解書不成立,A的哥哥聲稱A小時候有自閉症所以在那個情況下希望快點簽一簽離開,所以該次和解書不成立,還說他們是單親家庭所以生活費都要靠他們自己打工賺錢,但是A的雇主因為A受傷所以解雇A,
借錢給A的人說如果重新簽一份和解書,要求我們負擔他們的車輛維修1500元,A的醫療費用至A康復為止預計大約4000元,
但是我們顧慮所謂的醫到康復為止根本是無底洞,因為根本不知道A時麼時候會完全康復(雖然A只有膝蓋擦傷,手扭傷)
還說如果不重新簽一份和解書的話就要走法律途徑,搞不好我們要負擔的費用就要更多了,修車費,醫療費,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等等
在這次的對話中A幾乎非常非常少說話
所有的要求和言語都是A的哥哥與借錢給A的人在發話
一直非常希望B能跟A重新簽一份和解書
最後B告訴對方 那就走法律途徑吧
在雙方談話結束前C詢問了A在昨天簽合約的時候C所說出的話是否有使你不舒服,A點頭 C坐著向A道歉一次,並站起來鞠躬道歉兩次
請問之後 B,C 該準備什麼資料
該注意甚麼事情
最壞會付出什麼代價
A的哥哥如果要告B和C
告得贏嗎?
他的律師費出庭費用最後得到的理賠加加減減
告或不告 哪個對A比較有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女友有定期支付扶養費,不會有遺棄之問題,即使未支付扶養費,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僅有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債務問題,若對方報失蹤,也不會有太大之影響,您無須過度擔心,對方亦有可能因此有刑事上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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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日後法院開庭仍可能會傳喚您到庭,若您不想出席,則可以向法院陳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目前的狀況是這樣:
我在去年103年大概7.8月左右因為健保繳費單金額加倍,而發現我媽媽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拿著我的相關證件,將她的健保掛在我的眷屬,那當時發現後因我從9月開始有在上班賺錢,健保費由薪水扣除,於是沒有做什麼動作,想說既然負擔的起就幫她付。
當初有看到繳費單明細中有顯示我媽媽有一些健保費未繳清,大概4000多元,後來因為健保費由公司負責所以從未在收過健保繳費單,直到今年7月,我直接收到一張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來的通知,我的名下健保費積欠將近12000,在收到這通知書前我未收過任何催繳單,打去健保局詢問,發現是我媽媽在把健保掛在我的眷屬前,有將近兩年中斷健保費繳費,於是在她掛入後健保往前推算,將所已積欠的健保費都直接掛在我的名下。
現在她不承認這筆費用,我也因為懷孕無法工作沒有收入可以負擔這筆欠費,本身還另外有學貸在償還中。
她也在我未滿20歲以前,到多家銀行以我的名義開戶,而且從未告知我,直到有次颱風讓她的住處淹水,我去幫她清理的時候才發現的,而且也不知道她那些戶頭都用來做什麼。
那12000的健保費算是小筆的欠費,可是以她過去總總的行為,難保未來會再次用我的名義去惹出什麼更大筆的債務,來連累我及夫家和小孩。
1.想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財產分割來保障我自己及夫家?
2.如果可以的話,該如何申請?
3.還有沒有方法可以防止她用我的名義去申辦任何東西?由法律保障一定要由我本人到場才可以受理
例如:手機申辦、汽車過戶....等等需要證件或者須出示委託書的任何辦理
因為我的基本資料她比誰都還要清楚,她那邊也自己去刻了我名字的印章,委託書她也可以請別人寫,因為任何單位的承辦人員不會無故去懷疑她出示的任何證明,健保也是因為這樣才讓她辦理成功。


事情是這樣子的...!! 因我上一年開車撞到人,然後一時緊張肇事逃逸...!! 因當時沒有駕照,發生當時一時緊張!! 最後也賠對方5萬和解了!! 陸陸續續都要跑法院!! 最後法院判我緩型2年,義務勞務40小時!! 因前陣子沒工作,一直急忙在找工作做,因我還有車貸,車貸也每個月都遲繳...!! 所以真的很急著找工作做!! 就在昨天想說義務勞務到這個月底而已,有空檔要去趕緊做一做了!! 結果到了那說我的案件拿回去了!! 要等法院重新判決...!! 因為前陣子急忙在找工作做,也因保護管束三個月沒回去...!! 打電話去觀護人那...也說撤消了...等法院通知重判...!! 所以請問...我接下來要怎麼辦?? 想說這陣子慢慢有點平順了...結果又發生這樣的事情...!!

因為想詳細描述事件情況,以便各位律師了解,故文長,請見諒
我於上月初清晨時約清晨四點半滂沱大雨,騎乘125cc機車後坐搭載一乘客
於十字路口綠燈起行,時速約30km行駛約1-2分鐘後,突然看見一行人站立於馬路中央雙黃線上,因當時雨勢實在太大,發現該行人時距離已約1.5個車身,當時緊急煞車龍頭打歪閃避,但仍閃避不及撞上該行人,行人彈飛約10-20公尺小腿一處撕裂傷約10cm,後座乘客及駕駛彈飛滑行約20公尺左右,機車倒地滑行,我四肢清微擦傷及瘀青,後座乘客臉部著地四肢及臉部多處擦傷,嘴唇撕裂傷口腔縫合三處,牙齒斷裂5顆。
碰撞後即由路邊行人及遭撞行人之友人協助報警及通報救護車前來,但在警察到場前,現場已被遭撞行人的朋友破壞,車子移至旁邊人行道。
三方皆搭乘救護車前往送醫,於診療間進行傷口處理時,聽到醫護人員有說該行人為酒醉狀態,意識不清胡言亂語,乘客則因驚嚇過度疼痛劇烈無法對答,所以只有我和警方製作筆錄,告知警方對方酒醉,但警方說對方為行人非駕駛,故不予酒測。
在我與乘客離院前,尋找對方欲留下聯絡資料,但發現對方及其友人已不見蹤影,當天晚間依照警察給予單據上電話撥打給對方,態度溫和,詢問病情及當時狀況,對方表示他正穿越馬路及遭撞擊,小腿撕裂傷縫合但無骨折,隔天也連絡車險相關人員,告知對方醫療賠償部分將全額負擔,一星期後再次撥打電話與關心傷口復原情形,對方表示已拆現但正在進行中醫療程,對話過程中對方完全沒有提及關心我及乘客的傷勢,且都是我主動打電話關心,也沒有談及相關賠償及責任釐清的問題,但有告知對方待警方初步判定結果出來會再連絡進行下一階段和解。
這兩天判定結果已出來
我方:違反道路安全條例致使人員受傷(未注意車前狀況)
已電話告知對方結果,並說明接下來將進一步申請調解委員會談賠償問題,對方都表示可配合,但所有相關事情聯絡處理都是我在處理,對方僅表示時間確定後再通知他就好,以上事件敘述到此。
以下問題請教各位律師們:
1.對方為行人違反規定逕行穿越馬路,但我撞傷他是否責任歸屬部分於我較重?
2.我的車子修理費用共兩萬元,但因僅皮肉傷且需上班沒有時間再去返診,故就醫紀錄只有車禍當天急診而已,但於急診時醫護有幫我的傷勢拍照存檔,這樣來說我能向對方求償的費用僅修車費嗎?
3.對方醫療費用部分,我的強制險在兩年內都會全額賠償,這樣對方有權再跟我要求額外的賠償嗎?想請問若對方求償,多少的金額範圍是何理的呢?
4.乘客部分因傷勢嚴重當時請假5天無法上班,牙齒部分由牙醫估算因牙齒全斷裂,所以需植牙療程約兩年,但植牙要等到半年後,到目前為止這一個月他前排牙齒全無,進食困難僅能吃軟流質食物,植牙一顆要價6萬元,總共需植入5顆牙齒,要價十分驚人;就乘客部分可否向對方求償?
(因傷無法工作5天、植牙療程、身體心向改變心理層面精神賠償,及植牙費用)
金額又多少範圍內為合理呢?
5.若和解失敗走司法程序,假設法官判定肇事責任我方負擔60%對方40%,假設對方得償金額3萬元,我得償金額2萬元,乘客得償金額10萬元的狀況下,依百分比計算是否我應賠償對方1萬八千元,賠償乘客6萬元;對方需賠償我八千元,賠償乘客4萬元呢?
賠償部分的計算是這樣嗎??
乘客沒有要我賠償,認為對方過失占最多,因為他導致我們車禍,所以乘客希望對方需賠償部分金額
抱歉我的內文真的很多,很感謝各位律師們看完
第一次遇上這種事情,又是這種狀況,我真的很緊張,壓力大到無法想像,懇請大家能給我些意見和建議感激不盡!!



是這樣的 我有借對方一筆錢 但想說他剛找到工作沒什麼錢 在LINE上面叫他不用還了 但對方說該還的就要還 錢他會還的 並沒有說好或答應 事後自已出了一些事 向對方開口 但對方不理會 還說那就上法院 很現實無情 請問現在如果我要向他要錢 這樣要的到嗎



一、寫個狀紙跟檢察官報告你的狀況吧,寫狀的時候要記得把你懷孕生子的事檢附證據寫上去。
二、執行的部分是執行檢察官決定的,這個部分如果執行檢察官堅持不能易科罰金,這個就沒辦法易科罰金了,小孩的部分要找人幫忙照顧,如果沒有人可以幫忙照顧,要先跟檢察官說好聯絡社工安排找人幫忙照顧。
三、如果檢察官不准你易科罰金的話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這個部分雖然大部分的法官是尊重檢察官的裁量權,但是還是有法官去撤銷檢察官的決定的,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供你參考,摘要:至夷刑人不能一次完繳易科罰金之金額,核之前開說明,亦非屬不准易科罰金之正當事由,且觀諸…顯見受刑人不能一次完繳易科罰金之情形已然排除。又執行檢察官及器後通緝到案發監執行之內勤檢察官均未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 如不入監服刑,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 之具體事由,僅以上揭事由,即認受刑人應發監執行,容有恣意之嫌,自難令人折服] 。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本人在8/14向某公司(機器買賣供應商)訂購一台中古機器金額47萬,當時有簽訂買賣合約書並支付對方訂金12萬,約定8/25將機器載走付清尾款,可是對方以客戶尚未結束工作為由,口頭約定9月份可以完成交易,一直到9月跟對方聯絡又以相同理由拖延說10/12可以交付機器,10/3聯絡對方,對方回應10/7可提早交付,可是10/6聯絡對方卻已聯絡不上,直到10/14對方以Line告知交易物品被客戶先行賣給其他廠商了,我支付的訂金會約定10/20或10/21當面歸還,可是10/19跟對方聯絡,電話已不通也找不到人了,已上是事情經過,請問律師我應如何採取法律路徑將訂金拿回,請各位律師不吝指教.謝謝!






我跟朋友介紹的人的朋友買了一部車,價格為現金五萬元,車子是BMW 318TI 試車的當時有發現排檔跟輪胎的問題,試車完有先付1000訂金 離開之前對方說修理由他們負責且支付修理費用,不過輪胎需由我事後自行更換,輪胎的問題對方說檢驗會過但是建議更換比較好,(輪胎在當時已經沒有胎紋)我說可以。事後跟對方協議好說先付一半訂金車子先讓我使用 尾款隔日補給跟過戶,付訂金當日朋友介紹的人傳簡訊跟我告知排擋修理好了不過費用我出 費用2500有收據說會給我 朋友介紹的人說這費用下次保養他會扣回,付完訂金的同時也簽了買賣合約書。
隔日車主的老婆郭小姐(車主因為工作請他老婆代理)說因為有事無法前來,時間改為星期一 當天是上星期五,隔了兩天發現車子的窗戶跟點煙器有故障,立即跟對方告知,對方也說她會處理,之後星期一因為家中有事情郭小姐撥打電話給我我沒接到,朋友介紹的人還說我尾款不付電話不接,視同違約,訂金沒收車子交回。我有跟郭小姐說明電話沒接的原因,之後也跟郭小姐約說先補金額2萬4千,我留2千5做玻璃維修的費用 昨日20號先去汽車玻璃店,老闆說他不做,因為他不會,事後與郭小姐聯絡一同去她認識的保養場做檢查,輪胎我自費更換 然而窗戶因為沒有東西可換而沒維修,而且郭小姐一直很急著要過戶,因為輪胎換好就急著叫我們去辦理驗車跟過戶。後來車子因為前輪定位跟後輪煞車檢驗不合格而沒有過戶,車窗玻璃脫離升降機軌道,而升降機也有損壞 昨日因為下雨的關係窗戶無法使用一直淋到雨水。
郭小姐很多事情沒說清楚,然後在昨日一直跟我索取稅金金額,她有說稅金她已經繳完,看我使用多久時間要補金額給他,只是她幾時繳稅不清楚,我該給她多少稅金也沒說,哪些費用我付哪些她付也沒說清楚,車窗的問題還一直推說我都有試開過車子,當下也沒有問題,一下說她要付一下又我,而且車窗損壞也不是人為,況且合約書上也有說明星期五監里站關門前如沒到者視同違約。
事後發現合約書上車子的售價跟訂金加尾款總合不同,收據也沒給我,朋友介紹的人還傳簡訊說星期五要處理好要當朋友還是敵人要想清楚。
有通話錄音及簡訊內容,這樣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他們都曾經修理過卻沒有告知,車子失竊過罰單也未繳過期也沒說,請問我該怎麼做?

各位律師您好:
我騎機車因在雙黃線進行迴轉時,對向直行機車碰撞我車尾並倒下。對方為七十歲以下老人無照騎車,我看到對方有些許輕擦傷,有報警並叫救護車送對方去急診。也有去做筆錄,初判表結果如下:
我方:違反特定標線禁制
對方:無肇事因素(經審視監視影像予以更改)、無照駕駛
車禍後有去探望對方,當下對方家人稱其傷重無法工作在家休養,需檢查幾個月不想談和解。
之後有聲請調解但調解多次不和,對方為家人代理,並開出十萬不含強制險並外加無照駕駛罰金,調解過程中有向對方表明願意付合理範圍內的賠償並請對方提供醫療證明收據及薪資證明等,但對方在調解時只給我跟調解委員看他自行提出的賠償明細,目前情況是對方已提告,所以終於有看到驗傷單,上面是寫對方多處輕挫傷,去醫院八次。
若是對方有可能再次調解的意願下,在無財損、但不提供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薪資相關證明等,資訊不透明情況下我該怎麼辦?可以自行查詢資料寫賠償單嗎?
對方工作為臨時工,聽說可能有福保,這樣的話薪資及醫療費用要怎麼賠償?
另外,對方家人想將無照罰金跟提告費用加在賠償金裡,這樣是合理的嗎?
先在此謝謝各位耐心閱讀,如能提供建議 萬分感謝!




一、假扣押分四個程序。
二、第一關是聲請假扣押裁定,在這一個程序裡面,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的證據,在假扣押的四個程序裡面最需要技巧的應該是這個部分。如果你是套法院的例稿去聲請假扣押的話是很可能因為沒有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而被駁回的,駁回裁定會說你沒有舉證釋明假扣押原因。假扣押裁定聲請狀裡面要釋明假扣押原因事實[有欠錢] 及舉證釋明有假扣押原因[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後者,例如你去找對方,門口貼了積欠好幾個月管理費的單據,這樣丟臉的事他都不撕掉,你把它拍照拍下來就可以當做對方有逃匿之虞的證據。又或者對方放話一毛錢都不給你,然後你的朋友聽到了寫一個證明書,這個叫預示拒絕給付,這個也有法院採的。修法後假扣押原因的釋明變得比較嚴格,這個部分是八仙過海各憑本事了。
三、如果你想辦假扣押,需通過第一關。再來是假扣押擔保金的部分,如果你無力支付擔保金,有二個方法,如果法扶願意幫你就可以用法扶的擔保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如果法扶說你不符合扶助資格,而你沒辦法拿這麼多錢出來擔保,那麼在假扣押裁定的階段就建議以一部請求的方式去處理。例如你只供得起三十萬元要扣對方九十萬元,在假扣押階段可為一部請求請求九十萬元部分,這樣法官就裁定三十萬元。
四、假扣押只是其中一種方法,也有人善用家事事件法關於暫時處分的制度去處理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從小時候5歲時跟妹妹被放在新莊的愛心育幼院到我國小三年級
因為我爸爸在監獄服刑!
後來他回來了,又接我們回家住!但問題是我妹妹從國小一年級的聯絡簿就是我模仿我爸的筆跡簽名的!
他每天都不在家裡,我們有一餐沒一餐的...
到我國小六年級,我爸又要去監獄服刑了,我跟妹妹被帶到板橋市的家扶中心,住在寄養家庭裡面到我國中三年級!
國中三年級了,又跟我爸爸回家住,這次比較好一些想要認真當個爸爸,我們被安排到木柵的安康社區租國宅,然後生活但是家暴情況很痛苦....直到我要升高中一年級,我去打工想要負擔我自己以後的學費! 他會到我上班的地方去領我的薪水,還有很多不知道該怎麼說的事情....甚至到後面把我們兩個丟下!
我自己搬到朋友家住,然後工作! 至於我的妹妹被社會局安置
等到我們知道我爸的消息時他已經在監獄了,醫院檢查出他患有愛滋病,因為之前吸毒感染的.......
我們覺得他可憐偶而會去看看他!
但是他的病情越來越嚴重,常常半夜監獄打來說他必須要住院,或者是上班上到一半監獄打電話來要我們去看他!
我跟我妹妹生活過得很艱辛....本來想說讓他保外就醫,然後擠一些生活費幫他找個安養院,但是他的醫藥費,還有之後所有必須負擔的我們都沒有辦法負責....
現在監獄常常請我們趕快把他的醫藥費繳清,並且要我們幫他做所有的事情,我們找了社會局,社會局說他的戶籍地在宜蘭監獄,要我們去問宜蘭的社會局,跑了一趟宜蘭社會局,他們又說不知道沒有處理過類似的事情....
我在想是否棄養他?
但是很捨不得...覺得他很可憐
只是我們兩個都沒有辦法........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或求職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陳律師 0972367907

想要請問一下:
事發地點係一個T字型路口,無機車待轉區,我騎機車位於主要幹道先綠燈,車輛可直行或左轉,十幾秒鐘後,對向車道也亮起綠燈(同時綠燈時間約莫十幾秒)。
我前方機車於左轉彎時,對向車道綠燈,對造騎機車直行與該輛機車於路中央差點發生擦撞(雙方暫停於路中央一下子),後來當我繞行他們而過,於T字行正中央轉彎時,對造突然發動直行撞來,閃避不及,車頭撞車頭。
想問一下,對造暫停於路中央後,俟我經過時衝撞,是否仍為直行車?有其路權(想了解有無相關判決或資料)。(有調到路口監視攝影機整段畫面)
現對造申請調解,
對造表示該機車毀損致無法騎車上班,於修車前,要我賠償一日三千塊日薪。我表示除非為計程車業或醫師診斷無法工作,始得賠償該天數,否則僅能請求代車費是否正確?
並持有中醫診斷證明書(不確定是否為當日),腰部受傷,揚言告我過失傷害罪。朋友說法院通常不太採納中醫診斷證明,會發文至西醫詢問是否有其必要性,是否為真?(本人亦持有當日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手部挫傷)
我有點慌忙無助,謝謝律師們給意見。


在今年九月中時接到BLEC世界通美語的電話約了時間,於今年9月底號到BLEC世界通美語
與輔導老師洽談,簽下了合約輔導老師說,我以代言人的方案
與輔導老師洽談後改為後面每期繳1390元,分36期,總價50040元。
內容為:三年內活動課程無限次數參加 還會送一套光碟及書籍,
在簽訂合約的過程感覺是以課程為主,後來也只上過了兩堂
因為最近工作繁忙加上距離,因為我是住桃園,要到台北上課,無法撥空在補習美語課程想要退掉
於10/19號時與輔導老師聯繫,老師答覆為:他無法辦理解約只能辦理暫停延期及轉讓
所以超過七天是無法退貨的,我想請問我該如何終止繳費呢,不要求全額退貨只想要終止繳費即可,
煩請您幫忙解答。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陳律師 您好 謝謝您撥空答覆,非常感恩!!
前 因丈夫的在外欠款 大大小小的事,因丈夫有悔意也痛改前非答應不再犯,所以金額不大的都有處理掉了,可是後期卻冒出之前一條條刑事或民事的事件,家庭近乎連生活開銷都吃緊(可能是結婚時丈夫戶籍遷入我現住宅中...所以陸續收到欠款繳費單)夫妻倆已無多餘金錢付款,目前懷孕中也將近臨盆,只盼之前小妹結婚前拼命努力一日兼差3分工作省吃儉用下獨立買的房子能不受其影響.....付諸流水,我是10/17 收到丈夫欠債銀行轉讓給資產公司,寄送的"法院前通知信",來函說明 ~如果拒不處理,未與資產公司聯絡回覆繳款意願的話,就要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1.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一項,2.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一項,3.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等...施行!!所以很擔心,我唯一的不動產被扣押法拍??!!苦於不敢找家人商量,又找不到人詢問...得知網上訊息,貴站熱血律師能幫忙解惑,非常感恩!!!



一、 回覆閣下所述問題,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三、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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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想請問一下, 朋友於六月底商借12000說下個月領薪就會還, 但到九月都無消無息, 於是九月下旬好不容易聯絡到朋友, 朋友說還沒有錢, 問他是否能先還一半但他說只有500.. 說下個月15號領薪一定還我. 因此我請他10/15還.
到了10/15, 一開始朋友也避於聯絡, 後來好不容易連絡後, 卻說從跟我借錢前就已經沒工作又不住家裡在外租房子生活困難, 後來我同意讓他半年每個月還2000, 但他說這個月只能還1500, 我怕他又跳票不接受, 希望他還是每個月還2000, 他又說他沒錢還不了, 最後他說當初反正我們也沒寫借據我也告不了他, 如果找的到他家人就去找他家人, 至此就聯絡不上.
想請問一下:
1. 我有朋友的本名. 電話. 曾任職公司. 以上對話line訊息紀錄截圖, 但不確定電話是否現在還能聯絡的上, 並且也不確定是否還在該公司任職, 也不知道地址的情況, 是否能走法律途徑, 請檢察官協助查詢住址並強制朋友歸還或請他家人代還?
2. 朋友是否有詐欺的行為, 一開始騙我說有工作讓我以為他有在下個月就償還的能力而讓我放心借錢, 過程中也不斷用下個月領薪再還的方式拖延, 但最後卻說其實沒工作, 能否以非告訴乃論的詐欺來強制他歸還?
但過程中朋友態度相當囂張, 認為我連這一點錢都要跟他計較很小心眼不大氣, 說自己生活困難也答應一定會還錢我還跟他要錢很不對, 說沒有直接消失已經很有誠意了, 好像他就算不還我我也不能怎樣一樣, 雖然金額並沒很大, 但想知道是否能強制讓朋友盡到他該盡的義務, 感謝!

一、你朋友有欠你錢的部分要搜集證據,賴或是FB訊息都算。有證據之後拿著這個證據去做支付命令或是民事起訴。
二、如果是對方有還你一點錢的話,詐欺要成立的空間比較小。
三、如果證據不足的話有一個方法是民間測謊,但是民間測謊基本上就要一萬八了,你花一萬八追一萬八沒有什麼意義。
四、對方是抓著你不會去告,因為金額很小。
五、的確是有人會以刑事要去逼對方,但是刑事並不會有民事效果,如果對方完全不怕的話告了也沒有用。不過如果對方放話你沒有證據我不用還你錢被你錄到音的話,要告刑事詐欺是有空間的。
六、這筆債跟你朋友的家人沒有關係,法律上你朋友的家人法律上並沒有義務幫他還這筆錢。但是你要去跟他家人討債的話要注意手段不能是違法,只能溫和的討,畢竟對方法律上沒義務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楊律師你好,
非常感謝你的熱心回應和專業的建議,抱歉之前回覆但系統一直卡住, 感謝訊息無法送出.
一. 除了以上對話紀錄還有存摺匯款紀錄不知這樣證據是否足夠? 如果需要對方地址檢察官是否會協助查辦? 雖然他說他沒工作, 只能每天吃滷肉飯才有辦法擠出每個月2000元還我, 但看他FB生活是挺愜意, 常PO些團購訊息. 植眉毛. 養貓. 喝紅棗茶. 雞精, 點精油, 根本就是沒有誠意還款, 如果他騙我沒工作, 做支付命令或民事起訴是否能強行從他薪水扣除? 或未來有工作時是否也可以要求雇主強制從薪水扣除付款?
二. 至今未收到對方任何一毛錢, 有他說下個月領薪一定還我錢的訊息紀錄五. 是沒有對方明確的錄音等證據說我沒有證據他不用還我錢, 但對方是有說我要告就去告我沒證據, 然後就消失無法聯繫, 這個有line訊息紀錄六. 對方放話如果我找的到他家人就去找, 也無法聯繫對方家人, 我也認為他自己負起責任才是正確的
再次感謝你!




你好: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配偶可以請求他方扶養,但直系血親必須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可以在父親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時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有騷擾或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