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我在發生關係之前並未知道對方的年紀
且當時對方也告知我已滿18
後來才由他祖父母告知 才得知
事後也懷孕了
對方當時沒告我 反而要我帶她孫女去墮胎
現在爭議點就在我跟她發生關係的時候 到底知不知道她的年紀
還有有沒有跟她要身分證這個動作(我在第二次見面之後都有跟她要身分證這個動作 但她都說她沒有帶出來 無法給我看 到後面我一直跟她要的時候 她就很生氣的罵我 讓我不敢在繼續跟她要下去)
之後再準備庭有聲請對方跟對方祖父母出來對質
因為對方外表長得太成熟 我們家族的人看了她完全不相信她未成年
就連我緩刑 常常去找觀護人報到 觀護人也看過對方 觀護人也看不出她的真實年紀
如果審理庭開完之後 還有下一庭嗎? 還是就直接判刑了呢?
如果到最後真的是我不知道她真實年紀情況下發生關係 那我是否會無罪?
因為我知道她年紀之後 就沒再跟她有任何親密動作了
請求各位律師們 能幫我解答一下




如同上開律師所述,不知年齡部分可以做為爭執的空間,
之前擔任檢察官時,也有起訴相關案件,但被法官以無法證明被告知悉年齡而判無罪的。
例如本人辯護的這件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有上過蘋果日報。被告稱不知道被害人係未成年。又主張未遂成功。但是為何還那麼重,因為該人從懲治盜匪條例就不斷犯案,這是入監執行三次後的第四次犯案了。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id ncc101ds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526號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被警方移送販賣三次愷他命,最後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少家侵上字第1號
一審判決執行四年(二條三年六,壹條一年六),二審撤銷改判三年八個月(壹條三年六,壹條一年六)。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告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十七)毀損債權案件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銀行告身心障礙的被告毀損債權脫產,最後以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的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67年地主蓋的房子(公寓)78年購入
1.購買時原地主將防火巷分一半歸我家及隔壁1-2樓屋主(同一個購買者)共 同持有,80年土地重劃後,1樓防火巷全歸至隔壁屋主持有,
隔壁屋主前幾天上門表示因土地都是他們在繳納稅金,故
要將防火巷(同時也為公寓出入口)封死,不讓他人使用(我家是二樓)
2.隔壁屋主另表示防火巷以上之二樓空間(靠著他們牆壁)也屬於
其所有,要求我家將二樓地上權歸還,並拆除防火巷以上之住所。
想要詢問
(1) 隔壁鄰居可派人拆除家中房子及封住防火巷(公寓出入口)嗎?
(2) 有什麼方式可以避免未來再重複發生這些糾紛
註: 67年建造時1樓防火巷以上就已經搭建房屋。
家中買房比隔壁屋主時間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之請求可不予理會,若鄰居封死出入口,應拍照存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好:
楊女仕為鬆筋spa會館店長
吳女仕為消費顧客
吳女仕於2015/05/09前後來SPA會館體驗四個課程,在最後一次體驗後,感覺到左手起床後疼痛。事隔一個月後,來會館諮詢楊女仕,認為左手仍就疼痛是因為做最後一次課程後,由SPA會館課程所引起的。但是楊女仕認為不能單方面認為是由課程所引起,意見相左,起了糾紛。
糾紛點:楊女仕當初認為該課程只可幫助身體做舒緩,而且只是做身體上的按摩,並無做任何侵入式治療,而且都有跟客人告知該課程並無醫療效果,只可舒緩身體不舒服部位,怎可貿然斷定是因為體驗課程所產生疼痛,有錄音當初諮詢對話。
前天2016/05/04我媽(楊女仕)因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傳票,為業務過失傷害,列為被告,但不確定是否為該起糾紛,因為我媽在過去從業過程中只有該起糾紛。
想請各位律師給予意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由您方所造成,以及其間有無因果關係,其實對方並不容易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構成偽造文書,而若您確實有同意進行手術,醫師仍得免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該工作守內容不至於會因為違反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則若經員工閱覽後簽名者(注意須確實由本人閱覽並由本人簽名),即具有拘束勞資雙方的法律上效力,倘若員工事後有違反的話,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直接予以解雇,並且無須給予資譴費。
2. 另外也請注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款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若未向主管機關核備,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會遭受裁罰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日前我先生請我使用8591寶物交易網出售手機遊戲的遊戲幣。刊登後,有一個帳號留訊息給我,請我加他的LINE,LINE聯繫上後的對話內容中,我們雙方同意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遊戲幣144萬,原本請對方於8591下標,但對方請我撥打電話給他,並於電話中表示他直接轉帳給我即可,並且可提供轉帳單據。至此我以為是會是先轉帳進來,才轉遊戲幣給他,所以雖然覺得怪怪的,但沒有特別的反應。然後對方說請我先於遊戲中敲他的遊戲帳號發訊息給他,因我沒有玩那個遊戲,不熟悉流程,所以將手機交予我先生跟對方聯繫,我先生按照他說的步驟發送訊息結果就把遊戲幣轉出給對方。
後來對方回LINE說已經匯款,但我沒有收到錢,才發現我給錯了帳號。(我的卡是有信用卡功能的提款卡,所以卡片正面是信用卡編號,背面是銀行帳號,我給到正面的信用卡帳號)。
我向對方說明這個情形,但對方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了,這時我打電話給發卡公司諮詢,發卡公司表示絕無轉帳成功的可能,並且我自己用其他張卡片嘗試轉帳,交易結果確實顯示無此帳號,於是我向對方道歉及說明疏失,並表示願意支付他1000元的查帳手續費,請他確認此筆款項轉帳不成功後,僅需匯9000元至正確的帳號即可。但對方仍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請他提供成功的單據,卻遲遲不願意提供,事發約2~3小時後,我與他電話聯繫,他於電話中表示會馬上提供單據,但一直等到晚上都沒有給我(這通電話有錄音)。
與遊戲公司聯繫,遊戲公司請我先跟警方備案,於是當晚去了警局,警察表示整段對話內容,對方無明顯的詐欺意圖,所以建議我不要用詐欺罪起訴。
後來我一直持續詢問對方幾時可以提供轉帳成功的單據,對方仍然拖延不願意提供,打電話去,他說他沒有辦法提供單據,要我自己想辦法去查一開始匯款那個帳戶,叫對方還我錢,我說那個帳號根本沒有辦法轉帳,對方就叫我提供證據,說有證據才願意給我轉帳單據(這段對方不願意提供單據還東扯西扯的對話有錄音。)
我致電發卡公司,於對話中詢問『是不是給錯帳號,給成信用卡卡號的話對方不能轉帳』,發卡公司說對,我又說『我的卡號是xxxx,是否確定這組號碼無法轉帳成功』,發卡公司說對,並且我詢問了這通電話的服務員編號以供後續備查。然後我把這段跟發卡公司的對話錄音傳給對方,告知發卡公司說這帳號確定不可能轉帳成功,請對方提供單據。但對方仍然咬死不願意提供,並且於LINE對話中留言辱罵難聽羞辱性字眼。
一開始因為對方誘導的因素,我們並未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
對方現在的最新說法是要我提供我的8591會員編號,他要開賣場給我下單,下單後買賣雙方可以看到對方的電話/姓名/匯款帳號等交易相關資訊,他要先取得我個人的資訊,才能"放心"把轉帳單據給我。
PS.對方疑似專業買賣遊戲幣的專家,但所有的交易過程都是用分身帳號進行。
我現在手上有:
1.對方說可以提供單據的錄音
2.對方死活不願意提供單據的錄音
3.對方辱罵的文字紀錄
4.對方的手機號碼,LINE帳號及8591的ID(是無任何資料的ID,但也許可能可以查到IP)
5.遊戲內建交易機制,交易成功的截圖
我不但損失了金錢,還被對方辱罵。
想請教專業的您們問題如下:
1.我如果提告詐欺,但過程是我有疏失在先,並且對方沒有足夠明顯詐欺行為,只是咬死不提供轉帳資料,要是判決敗訴可能會被反提告誣告。參考以上過程,我可走詐欺告訴嗎?
2.如果投訴消保官,但對方非企業公司行號。我還有其他辦法透過公平的官方機構(消保會或其他)解決這筆糾紛嗎?
3.對方要求我提供8591帳號,說要開專屬賣場給我下單,否則不能提供我轉帳成功單據。
我覺得這兩件事情沒有絕對關係,以及我不確定他一定要我提供這個資訊並且執行"下單購買"這個動作背後有什麼其他目的,所以目前尚未提供。如果我提供了的話,有什麼隱藏的風險嗎?
4.我有反向對方提出,我開賣場,請他下單,一樣可以取得雙方的資訊,達到他原先的目的,但他不同意,反咬我才是詐騙,只有我提供帳號他才願意提供轉帳單據給我,我可以針對他『非必要卻強行索要』我個人資訊這件事情,採取什麼步驟嗎?
5.如果想走民事訴訟,我又沒有對方真實的個人資料,不知如何提出。
請問我還可以怎麼辦?有其他可以突破的方向來解決這件事情嗎?
以上,有點冗長,感謝大大們看完並不吝賜教,謝謝。

大家好,最近遇到一起糾紛,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謝謝。
1.我有一個親戚未滿20歲,算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在某拍賣平臺購買了成人用品,但被法定代理人發現並要求退貨,這項交易就算超過七天是否可以不成立?
2.我幫忙與賣家溝通後,已經到了七天鑑賞期的最後一天他卻遲遲未回覆,我就留了個負評以釣出賣家,內容如下:『麻煩儘速回覆,否則視同詐欺。有買家下標倒是回得很勤?』賣家過不久馬上回覆,也立刻給我負評,並且態度很差地脅迫我務必在當天凌晨前將評價改回,否則要提出毀謗及誣衊的告訴,還要我後果自負。
『麻煩儘速回覆,否則視同詐欺』這句話是給評價時,上面的建議標語,並非我的本意。請問我這樣有構成毀謗嗎?我覺得並沒有不實指控,且我也沒有誣衊賣家的意思。我認為這是小事,雙方各退一步就好,但他的威脅讓我很不舒服。
3.賣家這樣的口氣及話語算不算恐嚇呢?
因為有點急,想請各位給我意見,謝謝!!!






大家好,最近遇到一起糾紛,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謝謝。
1.我有一個親戚未滿20歲,算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在某拍賣平臺購買了成人用品,但被法定代理人發現並要求退貨,這項交易就算超過七天是否可以不成立?
2.我幫忙與賣家溝通後,已經到了七天鑑賞期的最後一天他卻遲遲未回覆,我就留了個負評以釣出賣家,內容如下:『麻煩儘速回覆,否則視同詐欺。有買家下標倒是回得很勤?』賣家過不久馬上回覆,也立刻給我負評,並且態度很差地脅迫我務必在當天凌晨前將評價改回,否則要提出毀謗及誣衊的告訴,還要我後果自負。
『麻煩儘速回覆,否則視同詐欺』這句話是給評價時,上面的建議標語,並非我的本意。請問我這樣有構成毀謗嗎?我覺得並沒有不實指控,且我也沒有誣衊賣家的意思。我認為這是小事,雙方各退一步就好,但他的威脅讓我很不舒服。
3.賣家這樣的口氣及話語算不算恐嚇呢?
因為有點急,想請各位給我意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將切結書之違反條件及違反結果寫清楚即可,但對方亦有可能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對您解僱或扣薪之行為申訴,若對方屢勸不聽,建議可請其他員工做事,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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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建議在上工前或聘僱前
就讓他們簽立切結書
縱使不願意簽名
只要每次上工前安全宣導時陳述也有效力
何況不能喝酒這是很基本的要求
直接開除不會有問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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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所從事的行業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這陋習應盡速處理,以免未來工人在工作過程中對於第三人造成損害而影響到您,建議將之以工作規則的方式,訂明規則及效果(例如於上班期間嚴禁喝酒經發現將予解雇),於研擬後交由所有人閱覽後簽名(須確實由所有人閱覽在簽名,此部分可以),這在法律上來說會是有拘束效力的工作規則,日後若仍有此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可直接終止僱傭契約,不須有預告期間,也不必給付資遣費。2.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起因(一)
甲方的車一開始停在路邊,結果乙方為了停車,就把甲方的車撞移到旁邊。
起因(二)
後來甲方回到停車處,看見自己的愛車,被撞移到旁邊,而且有毀損的情形,氣憤的拿石頭砸乙方的車,而甲方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也只錄到正前方,並未能錄到後方被碰撞處,且附近路邊都無監視紀錄器在錄影。
所以事後兩方都沒報警處理,也移車走人了。
提問1.甲方若怕乙方上門來找碴,並且爭論車禍糾紛,要求賠償,請問甲方要如何自保? (案發當時已過3-4天的時間)
提問2.乙方為了停車撞倒甲方的車時,有人看到可作證,但甲方生氣拿石頭砸車時,並沒人看到,若有糾紛產生時,請問這對甲方有利嗎?
提問3.若私下都無法和解,需走民事訴訟提出賠償告訴?還是走刑事訴訟呢?



各位您好
有兩件事情需要大家的幫忙協助
甲乙雙方皆為台灣國籍
事件發生當下在德國
甲方是在台北由經濟部於結合民間團體設立之公益性財團法人之市調員工
乙方是一名在德國拿學生簽的長期留學生
甲方請乙方做為翻譯的臨時人員
甲方有先將工作內容詳細條列給乙方(保有郵件證明)
乙方也已告知不是本科系可是自己會做一個月的基礎認識此產業
彼此確認後過了一個月
本案為甲方為出版雜誌寫專欄而做的市場調查
拍照是為了做發表會以及雜誌或許需要
1.
到了展覽會期間 第一天甲方要乙方用德文採訪企業家
甲方在一旁筆紙紀錄(乙方同時也有記錄) 結束後閒談時談及此企業與下一家需拜訪的企業 乙方詢問有關問題甲方卻訓斥怎麼連SEMs等等專業術語都不知道
接下來幾場的研討會 用德文演說
甲方要求乙方全聽打成郵件式的報告跟心得給他 (後因乙方沒有相關器材就用手書寫)
請問截止這裡是合理的嗎?
因為最初工作條文明列是「德文翻譯」
也並無註明我要採訪企業家
以乙方的立場他是翻譯而不是甲公司的市調人員
2.
工作條文內有註明乙方會協助錄音以及拍照 (皆會事先詢問受訪者意願)
展會第二天乙方詢問甲方確認
用這台相機有拍到乙方的相片(和廠商合照)可否複製給乙方留底(乙方有說只是自己看)
甲方口頭同意 直至最後一日 甲方反悔
言說這是公司財產 乙方你是我請的人
不願將任何乙方的照片相給
期間多次斥責乙方拍照技術不夠厲害
規定一定要雙手拿相機
並且多次看著甲方和廠商的合照不滿說到 乙方不可以切到後方展館樑柱等
工作時間五天每天09-18
有兩天接近15時甲方坐在外面椅子上亂晃使用手機 (因為當天都已採訪完)
乙方靜候在旁看照片/查專業術語等等
到了18時下班時間 甲方才慢慢往攤位走 要求乙方留下來加班與之討論隔天行程
第一次乙方答允
第二次乙方因為事後另有要事婉拒說晚上可否用郵件等軟體溝通
甲方震怒
遂在展期最後一天17時左右 準備下班
乙方向甲方尋求備份有乙方的照片時反悔
也在最後才拿出簽到單要我一次全部簽完(按理應是每天簽到)
因為已經超過下班時間許久
同仁們在旁等著乙方
甲方嫌棄乙方寫字醜陋療草(簽名欄簽名簽的醜陋)
百般刁難
試問:
乙方非甲方公司之員工(為臨時人員為期五天)
乙方是否保有肖像權的使用或者隱私權?
甲乙雙方先前都不認識 乙方只能讓有許多自己面目清晰的照片供他人使用嗎?
以憲法22條保障人格權是否適用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希望專家們能幫忙解答了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基於民事法上「債之相對性」原則,兄弟姐妹個人之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不會及於父母,並沒有所謂連帶責任,這是法理上之當然,因此父母在法律上並不需要以個人財產清償其他親屬之債務。
2. 若是有其他債務人以任何刑事或行政不法行為要求您父母代為清償的話,建議儘速採取法律救濟途逕保障個人權益,以免被其他第三人予取予求。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謝謝各位撥冗回復
另外再請教一下, 因為在外欠款的弟弟希望請父母幫忙解決債務問題, 由於不是第一次請父母幫忙了, 父母已經灰心, 所以希望能將名下的房子先做財產分配, 因為我們兄弟姊妹共四人, 所以父母決定每人各得1/4份, 所以如果欠款的弟弟現在要拿這1/4份以目前房價的等值現金去清償債務, 之後希望他就不能參與財產分配, 但因為目前父母都還硬朗, 怕他再次拿了錢之後, 又再發生相同的問題要家人來解決, 所以是否有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的文件可以讓他簽署, 他的債務家人不再幫忙處理, 未來也不能參與父母的財產分配問題. 因為之前曾有債權人找了一些兄弟到家裡來要債, 讓父母很怕再遇到相同的狀況, 而且也讓其他同住一起的兄弟姊妹覺得生活上的困擾


各位律師您好:
家裡因為發生一些不好的事,導致跟某人有債務糾紛,但因為長期下來不堪其擾,所以決定報警處理,報警處理的結果,警方說對方放的是重利罪,利息高達110%,決定幫我們上訴到法院去! 在這兩三年間我們也都有陸續在還錢,但因為利息一直在滾,導致母錢早已還清都是利息在滾,搜集了對方的存摺資料(實際領的金額,因為利息錢早已扣除)與我們的票根所支付的錢都相符,結果上法院之後,法官卻因為一句證據足而不給予起訴,借錢還錢乃天經地義我懂,但是天天來家裡鬧,導致爸媽生意無法做下去,甚至用言語暴力叫我爸爸去死一死,不然就是獅子大開口,一口氣叫你還多少就要還多少,還不足額就開始來鬧並恐嚇! 但在這當中我們都沒有中斷還錢,雖然金額不多,但是都有陸續在還阿!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就算債務部分不起訴,我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告她嗎? 這樣的言語暴力真的讓人很無法撐下去!


04/23於網拍下標某商品後,04/25由7-11店到店送到,但只寄來了賣家答應送我的贈品,但主商品卻沒送到。
昨天04/25在超商驗貨時即發現這個問題,也反應給了賣家,賣家答應會在當日晚間親自送來給我,我也答應著。
後來7點多時,我想說問賣家大約會在幾點過來,但遲遲都沒有回覆交易留言,想說可能沒看到網頁訊息,我就打電話,共打了7通,每通都響個幾十秒掛 斷,也沒人接,後來,第八通開始打過去,都是響個一聲就進入「忙線中」旋即掛斷,這樣大概可以知道,賣家已經把我的電話設為「拒絕接聽號碼」了。
因為已經沒辦法再用手機連絡了,所以今天,我在交易留言版上留言給他表示希望他今天午夜12點前,一是完成面交,一是退我貨款取消交易,我也會把他送我的贈品寄還給他。
現在已經快要午夜12點了,依然沒看到他有任何回覆留言或親自來電處理的誠意。
目前我已經不想跟這種烏龜心態的人交易,而且也問過1950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買賣雙方一但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約,另一方是可以單方面解除買賣關係的。
我現在只想把錢要回來,請問,我應該採取何種法律條列提告保護自我的權益?
侵佔?
詐騙?
背信?
還望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04/23於網拍下標某商品後,04/25由7-11店到店送到,但只寄來了賣家答應送我的贈品,但主商品卻沒送到。
昨天04/25在超商驗貨時即發現這個問題,也反應給了賣家,賣家答應會在當日晚間親自送來給我,我也答應著。
後來7點多時,我想說問賣家大約會在幾點過來,但遲遲都沒有回覆交易留言,想說可能沒看到網頁訊息,我就打電話,共打了7通,每通都響個幾十秒掛斷,也沒人接,後來,第八通開始打過去,都是響個一聲就進入「忙線中」旋即掛斷,這樣大概可以知道,賣家已經把我的電話設為「拒絕接聽號碼」了。
因為已經沒辦法再用手機連絡了,所以今天,我在交易留言版上留言給他表示希望他今天午夜12點前,一是完成面交,一是退我貨款取消交易,我也會把他送我的贈品寄還給他。
現在已經快要午夜12點了,依然沒看到他有任何回覆留言或親自來電處理的誠意。
目前我已經不想跟這種烏龜心態的人交易,而且也問過1950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買賣雙方一但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約,另一方是可以單方面解除買賣關係的。
我現在只想把錢要回來,請問,我應該採取何種法律條列提告保護自我的權益?
侵佔?
詐騙?
背信?
還望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徐律師,假設,在今午夜12點後,對方仍未履行交易或退款,我向他表明了解除買賣關係請他退錢,但他仍然不退的話。
因為消保會的申訴要等15天,如果沒反應,要進行第二次申訴,又要15天,再沒有回應才會進入消保官調解會,但1950的客服也表示,此調解會是沒有法律強制力的。
而根據賣家的不回留言不接電話的烏龜心態,其實我並不認為這種沒法律強制力的調解會會有多大用處,所以才想借由刑法去提告
詐欺方面多謝徐律師的解釋,可能比較難立,那麼---不知道侵佔可不可以呢?
因賣家不履行契約,我解除了買賣關係,但物品價金卻不歸還,算是非法得利? 是不是就比較符合侵佔了?
要自始就沒有履行契約之意思才會構成詐欺罪。 ... (恕刪)


糾紛是發生在遊戲內 一款叫LOL英雄聯盟的遊戲
對方首先因為我使用遊戲內設置的檢舉系統
說我真的是玻璃心
接著又以香腸來影射生殖器 問我香腸很大 你要不要吃!
接著我就說電競真的少看啦 不要學一些學不來的
對方就說:他(他指她朋友)的觀念是你們這些渣無法理解的
對方朋友:誰在看電競啦 都肥宅才在看
對方:XDD 肥宅 笑死我了 晚上睡不著了 打字太慢喔 回家練練吧
---------------以上我都沒有說任何話去羞辱對方 但是他說渣還有肥宅導致我情緒來了---------
我:先把QWER這四個鍵搞清楚再打LOL吧
我:都打一個字? 低能兒? 啟智?
對方:哎唷!在罵阿 來 在罵
對方:再來阿 多罵一點!~
對方:已截圖囉 你剛低能兒~啟智 傷害到我了 法院見囉~:D
我:你剛剛都沒羞辱我?
對方:看阿~往上看阿 我都沒有說喔
對方:來吧~!!
然後就離開遊戲內的聊天室
我想問這樣她先羞辱 告的成嗎? 我可以告他哪些可以成立的罪名呢?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租屋糾紛我該如何申
由於合約租約滿是到5/5號
但我已提前向房東告知我住到3/31號
也會履行合約將最後一次房租及電費結清
房東一開始表明會在4/6用匯款方式退押金12000元
後來又改口說4/20會統一請助理做退款匯款動作
要我在4/20在去確認是否已收到款項
但至今已4/26遲遲尚未收到退款的押金12000元
想要致電確認款項進行情況時
發現房東將我的電話號碼設定拒接 LINE也封鎖我
一開始請家人打電話去確認對方卻說我們打錯號碼找錯人
後來再次請朋友致電時 又在電話裡表明是房東先生
我現在無法與房東連繫上拿回當初退租的押金該怎麼處理?
合約上沒有房東基本連絡資料 只有簽名蓋章
但當初租屋時確認過房子是房東的名字
租賃期間房租及電費都是匯款方式 電話及LINE連繫








您好
你先把繳款記錄留下來
另外如果權狀等物品在你那邊
對方應該也無法去貸款
並請求返還房屋
動作要快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我的先生本來在在我哥哥的宅配公司上班,後來哥哥找他加入、口頭約定保證金,抽成及區域歸屬後,因另一合夥人業務有異動。叫他部份區域讓出來,我們心想’為了長遠少賺一點沒關係,於是答應,但是在一次被對方公司与誣賴遺失物品要賠償24000元,被哥哥要求說:因為他常犯錯又和對方人員有糾紛這樣會影響他的公司,所一以要求他休息或是離職,剩下來的工作他會繼續承擔下來,我得知後才了解類似情況不是第一次了,於是我介入處理這件事,將事件呈上對方總公司,主管為了擔心被更高層的知道,頻頻道歉收場,後來發現跟本沒有貨品遺失,接著又有物品損毀,客人抱怨等等,這3個多月來賠錢4萬元.為了工作要繼續,只能忍耐、結果4月1日我先生嚴重A型‘流感。’’突然急告假,我把他後續工作交給另一合夥人。我先生到了第6天去上班。仍體力不支折返,又3天後去上班.發現有另一組人在我先生的區域送貨'我哥哥說現在你們要怎麼做要說一說'被別人拿去送的確定是別人的了。於是我先生覺決定退出'但我哥哥不不承認合夥人關係'說他從外人得知是我們先背信他,只願意結算論件計酬的貨款'連我對有疑問的貨款部份.一律否認.但是我有書面資料可以說明其中,我想好好解決這個問題拿回該給我的錢。希望給我方向該怎麼做。謝謝。

法律諮詢家您好
最近因為消費糾紛對象非台灣人,最後網路以EMAIL(有存留)達成和解對方願意支付小額費用達成和解,但自從我將銀行匯款帳號給對方後,對方又消失了,開始無回應狀態,目前一直未收到款項,對方從一開始就是一直不理會態度,只知道對方12月20左右會再到台灣來(旅遊?!),名下無任何台灣帳戶(對方自己說的)
(1)
若我將MAIL內容送進法院民事訴訟,就算對方敗訴,唯一方法似乎只有在12月對方入境後將對方限制出境,不然對方非台灣人一直置之不理,我永遠也求償無門,也因為這樣不知我現在底該不該去法院。
(2)
強制執行是否要在對方在台灣境內時才有效?
(3)
我要如何跟法官說希望可以將對方限制出境?
因為金額不大,但對方就是置之不理的態度,讓我覺得對方覺得我拿她沒辦法,所以態度很差。
請問還有其他可行的建議嗎? 謝謝您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1月和對方去調解房屋裝潢糾紛,對方承諾從104年12月起,以分期方式,於每月10日匯款$20,000元還款,但12月未收到款項,也因當時尚未收到法律調解正本,無法處理,只是1月對方曾來電告知,對方剛找到工作,所以希望匯款時間改到月底,金額也降到一萬五,當時希望對方能還錢就好,所以有同意,不過到3月底,只有在105年1月底有收到$15,000元後就沒有下文,目前除了我,還有另一位和我一樣遭遇的受害者,對方一樣都沒有主動處理的意願,若是我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也只是說一堆推託的話,我們都有收到的法律調解正本和當初對方開的本票,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處理才能收回款項呢? (本人已不想一直打給對方,聽對方的推託之詞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情況,應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再經法院核定,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聲請,可以先持核定之調解書,向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先初步瞭解其財產狀況,同時可以調閱其住所地的不動產登記謄本再判斷其是否有不動產,並可檢舉有關資料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再請法院協助查詢對方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以完成瞭解其財產狀況,接著就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要一一針對對方財產去執行取償。
3. 關於本票部分,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待法院裁定下來並確定後,也可以再依前2.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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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非專業實體店家或網路店家,2015年12月 本人在Facebook社團(二手物品買賣性質,以面交為主)發了一篇販售二手相機組合的文章,該文章清楚註明了該相機型號、快門數、預售價格、面交地點,更在備註部分一一列出該價格包含之所有配件(機身、鏡頭、鏡頭蓋、記憶卡、電池x2、充電器、相機背帶、光碟、傳輸線、視頻線、清潔組、說明書、保證書、購買證明、原廠盒子)。
買家A透過社團得知本人販售之相機,透過Facebook傳訊息詢問是否可以單買機身並提出議價之要求。本人同意後,買家A出價欲以$8000購買單機不需其他配件;因考慮到相機出售後有些配件也使用不到,故本人主動向買家A提出將附上光碟、說明書、原廠盒子(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並約定於2015年12月30日 下午13:10 台北捷運公館站2號出口面交。因買家A表示單買機身,故面交時本人自備了電池及記憶卡供買家A測試相機功能,並於測試結束後告知買家A將會取走記憶卡及電池,買家A表示認同並無異議。隨後本人將原廠盒子打開一一向買家A確認所有內容物,都沒問題後以$8000完成交易。
2015年12月31日 因該相機熱靴蓋也使用不到,主動提議贈與並附上保證卡及購買證明給買家A。此為第二次面交,買家A也未提出任何和與電池和充電器有關之問題及異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4月3日 在同一個社團看到買家A發表文章欲出售向本人購買之機身,並在文末說明因欲購入新機故出售。
2016年4月4日,買家A傳訊息詢問本人當時是否未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7日 本人回覆買家A確定當時沒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11日 買家A表示所謂的「購買單機身,不需其他配件」是指不需要鏡頭、相機包、清潔組等物品,但通常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該型號相機在市面二手折舊價格不達$5000,若當時交易價格$8000是不含電池及充電器的話欲取消此筆交易並提出全額退費的要求。本人回覆並向買家A表明無法接受該說法及要求。
2016年4月12日 買家A表示以常理推斷該價位理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猜想」本人可能是自備電池測試。接著表示此為交易雙方認知之商品內容差異,實有違平等互惠原則,並再度提出全額退費之要求。 本人表示面交即是為了避免雙方認知不同所造成的交易糾紛,所以兩次面交皆有一一和買家A確認內容物,若有問題應在當下提出,而不是四個月後才來詢問並要求退費。並且再次表明立場不接受買家A之說法及退費要求。
2016年4月13日 買家A表示(原文轉述):「第一次面交時,你確認了光碟等物,雖未提及電池,但就如同我前面所述,我已『買賣機身通常連同電池』及『該價位所應包含之內容物』二點,認定電池應已包好放在盒中,而你當下或許是出於拿取不便等因素,另外準備了你自己的電池和記憶卡來試機。我當初開價8000元,欲向你購買的是『單機身寒電池及充電器』,而我所拿到的指有單機身。民法88條提到:『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及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時知道8000元只能購得機身而不含充電組,我將不會向你購買。交易當時雙方認知有所落差,我希望能夠取消。」
Q:想請問此交易糾紛該如何解決?本人已清楚表明無法接受買家A在近四個月後才提出之異議及全額退款要求,也深受其擾!希望律師們能提供解決方式,非常感謝!

一、有兩種作法,第一種是依他,這樣馬上解決。但是你要特別注意相機是不是被他搞壞了,有的人把相機弄壞之後再退給原賣家的。
二、第二種是堅持,因為電池及充電器這個這麼明顯的東西,如果不是他點交的時候同意一般來說一定是當場表示意見,那有拿回去再跑來說應該要包括這兩個這麼明顯的東西的道理。
三、如果對方是主張買太貴的話司法實務上通常是不支持他的,除非你在價格上有傳達錯誤的訊息或是傳達買貴退差價之前的訊息。
四、網拍糾紛多,可以的話要了解一些預防的方法,據我所知有一些賣家在寄東西之前會用錄影機全程錄影;有的面交會約公開場合然後錄音。當然你賣的東西原本是自己喜歡的東西,你也不是專業賣家,要你做這樣的事你應該也是覺得怪怪的吧…
五、要選那種方式你再想想,不過依他的話你應該是覺得不公平…算是委曲求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去年八月跟女友私下交往
十月被發現
去對方家談了以後雖然對方家長不同意交往
但是可以繼續當朋友
我也前前後後去了她們家好幾次
也送了不少東西
對方母親加我好友翻我文章
發現我有一篇在講她的內容
裡面是在講述我女友因為中午空班,留在店裡跟其他女同事聊天
結果回去被臭罵還被打,問中午不回家在幹嘛
而我拍下監視器影像反問女友媽媽
之後她就一直對我一些心中小宇宙抒發
或是跟社團糾紛一事的抒發對號入座
我截了事件經過圖給女友媽媽看,她直接迴避我問題
而她在自己臉書上截我圖,也沒有遮名子
痛罵我如何如何,說她臉書是公開的,歡迎大家評評理
說要告我和誘、略誘、公然侮辱、毀謗、防礙名譽、妨礙性自主
我不懂是誰毀謗誰了
甚至揚言要告到新聞台
要弄到我父親警職沒辦法做下去
一直在自己臉書上自圓其說
我要回也不是,不回也不是
正中下懷讓她的朋友覺得我有問題
甚至標記自己的女兒
把這些事情告訴他們父母兩個家庭的親戚和家長
把自己家庭弄得不可開交
並指責這一切我都要負責
事後還將我女友手機內跟她自己手機內的LINE對話刪除
雖然在那之前我也叫女友先備份起來
我也有一些跟對方家長聊天的談話錄音
是否對於事後反提告和解釋有實質幫助
對方一直用『傷敵兩百,自損一千』也無所謂的方式騷擾和恐嚇
一再出爾反爾說不告最後又要告
還要去婦產科驗處女膜
曾屁股壓在我女友身上強迫她簽切結書蓋手印
弟弟妹妹皆能當證人指控母親行為
覺得過於誇張想要幫助
卻又不能帶去驗傷存證
我不想影響父親的工作
更不想因為官司影響女友在家族內的狀況
但一直活在騷擾和恐嚇的生活壓力下
該怎麼辦
對方兩家族已經算是被洗腦到很徹底了
1.請問貼監視器反駁和指證的文章,如果被告會成立嗎?
2.那對方母親對號入座說我毀謗她一事,被告會成立嗎?
3.我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對方滿16未滿18,是否已經不構成任何責任?
4.我有跟女友提議過如果不喜歡家裡狀況,可以求助社扶單位,或是一畢業5.有穩定收入就搬到外面住,這樣構成和誘和略誘嗎?
6.女友目前住家裡,並與我聯絡,這樣構成任何法律問題嗎?
7.若到時罪名不成立,是否該以誣告反擊?
8.對於不遮名子的在網路上散播對我不實的指控,並稱自己臉書是公開的,我該如何反擊?
真的很不想因為這些事情弄得雙方家庭沸沸揚揚
更不想因為這種自殺式攻擊影響工作
我是社會新鮮人
沒有錢上律師事務所上法律諮詢
更請不起律師
不知道這場自訴的官司會打多久

另外因為去年結業式太多東西
去載女友回家被教官發現
班導打回家告訴家長
最後只卻因為班導師沒有記過處分
女友母親一狀告上教育部讓老師被記申誡
我不懂要怎麼樣才能做出這種不合常理的行為
面對這樣的人,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的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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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是透天厝,在104年11月時跟隔壁鄰居有漏水糾紛,原因是我們家在四樓的洗衣機與水龍頭處的水管脫落約2小時(晚11點半時睡覺前未脫落,2點半聽到水聲才起來關閉),隔天10點鄰居就來電說我家房屋水漏過去導致三樓主臥裝潢毀損,當晚就前往查看,發現鄰居已經把部分裝潢破壞並要求賠償17萬,我和家人認為有諸多疑點拒絕賠償,對方就到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調解糾紛改要求賠償23萬,因調解雙方意見不合,所以調解失敗,現在已經收到地方法院調解室傳單,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方所堅持的疑點是否有利和堅持拒絕賠償。
疑點一,漏水的水源問題,我方水管脫落處並不鄰近雙方共用之牆壁(有約1公尺遠),而且根據科學水往低處流理論,水並不會在四樓累積,而是順者鄰近的樓梯往三樓、二樓流,我方三樓、二樓的裝潢也沒有絲毫受損,而且雙方共用牆壁有標準厚度八吋厚,更有油漆附著,就理論上而言,需要有足夠的積水量才能產生足夠水壓滲透過去。
疑點二,對方在未經我方同意單方面請廠商工人拆除重新裝潢並報價23萬(全新價格),有湮滅證據之慮,因為有請教專業師傅說,如果只有兩個小時滲水過去,木製裝潢並不會造成這麼大破壞,要造成這麼大破壞,必須是長期受潮才有可能造成的破壞。
疑點三,對方的房子是後來裝修的,對於是不是因為裝修破壞了房子牆壁的主要結構,導致對方房子有漏水現象產生,這點對方一直避而不談,不知道在迴避什麼?
疑點四,對方請來負責房子裝修的裝潢商和水泥工當人證,用未有科學證明就依經驗說水是我方漏過去,有串供造假之疑慮而且也非公正公開的第三方,這樣有沒有因為與原告有利益關係,證詞不可採信的問題呢??
疑點五,對方所提供的證據照片均未顯示日期,無法確認是否為當天漏水的現狀,也無事發時的影片,基於這兩點我們是否可以懷疑照片是後期加工漏水的照片
根據以上疑點,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的房子可能本身就有疑似漏水或長期受潮的現象導致裝潢受損,對方可能知道我方有水管脫落或有些微水滲過去,藉此機會獅子開口把裝潢拆除,要求我們負責全部費用,所以我方拒絕賠償該金額
若不幸法官認定是我方漏水過去,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毀損的裝潢毀,損部分應僅限於接近共同牆壁的那一面,而且對方也使用多年應折舊,若賠償全新裝潢有失公平,可否請法官對賠償金額從輕裁判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非常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恐怕就超過您維修的費用了,就不用說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或法院裁判費用,非常不划算,如果無法協調,不如自己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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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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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漏水的原因,如果雙方意見不一進入訴訟後是送鑑定,最後是輸的那一方給付鑑定費用。
二、告的人要墊付鑑定費用,如果是對方向你們請求給付漏水之損害賠償,因為舉證責任在他們,所以是他們要墊付鑑定費用。後續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的確是你們造成的而你們有過失,那麼鑑定費用當做訴訟費用最後就是你們要付;反之,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無法證明可歸責於你們而是管線老舊造成,那麼有可能會被認為雙方各付一半;如果漏水是對方的錯造成的,那麼就是對方要全部吸收。
三、鄰居的話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和解或調解律師也是樂觀其成。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酒駕又超速,撞死在沒有開放的路段,家屬申請國賠,法官看法出爐!
《蘋果》報導,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在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撞擊排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至0.25毫克(標準值0.15毫克),已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國賠333萬餘元。
鎮公所表示,該道路並非公告開放供民眾使用,沒有設置反光板或跳動路面等義務,死者酒駕且超速是肇事主因。但法院依據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李男飲酒超過標準值,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還嚴重超速,以致煞車不及撞擋土牆肇事為主因,不過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為肇事次因,判鎮公所應負3成過失責任,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全案可以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125/739724/
本件李男酒駕肇事,原應科以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惟因李男已因該事故身亡,則無再科以刑責之必要。目前刑法第185-3條的認定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過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另就民事責任部分,因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亦為肇事之因素,李男雙親仍得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一般道路交通糾紛,法院多會依照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去認定過失,本件即係由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為鑑定,鑑定結果以道路主管機關為肇事次因,李男為肇事主因,法院遂判決李男須付7成之過失責任,請求賠償的李男雙親需承受李男此等過失,只能要求道路主管機關為3成的賠償。
律師提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開車往往會造成悲劇,其實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弭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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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不論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20條竊盜罪,在主觀上都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本人之利益」,但您所述的情形實在都難以論以背信罪或竊盜罪,而客觀上的行為也很難成立。 公司以濫行提出告訴為脅迫就範的手段,應無需妥協,反倒是相關勞資權益應爭取到底,公司若枉顧勞工權益除了仍須負擔民事上責任外,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而可以去檢舉裁罰。 倘若公司真的提出告訴也無須擔心,除了在理論上來說本就難以成立犯罪之外,這些指控在實際上來說也難以舉證,而被告在法律上本來就沒有積極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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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敘述一下我的情況,我父母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媽媽再婚了,爸爸應該算是跑路吧,已經好幾年找不到人了,所以我從小就跟爺爺奶奶在鄉下生活。
近幾年我家開始收到法院傳票,說我爸欠中X信托一筆債很久,金額很龐大,應該是因經年累月的利息已經才會變的這麼多的吧,畢竟我從很小就有聽過要找他的電話,但我們沒有人知道他的去向,每次打來也都是徒勞無功,大概將近10年有了吧。
去年開始收到法院通知要拍賣他名下的土地,但重點是那塊地是祖產,是許多親戚瓜分的,大概有10幾20個親戚都各分到一點吧,而且地並不大,還位處在窮鄉僻壤的鄉下地方,要拍賣也賣不出去,但我還是很擔心,因為我目前和爺爺奶奶住在那裡,而且不只住我們,還有舅公他們家的人,我們沒有錢還債,也找不到我爸的人,現在法院說要來我家,想請問他們會不會查封我們家?如果被查封該怎麼辦?
雖然我親戚說那是我爸和中X信託的私人糾紛,不會影響到我,但我還是挺擔心的,覺得非常不公平為什麼我們要收他的爛攤子,想請問他的債務會不會強制性父債子還?
PS. 我爸和我的戶籍都在那個鄉下老家,而我爺爺奶奶的戶籍在我大伯父那邊。
先謝謝願意幫助的熱心律師,麻煩您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549條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你所提到的專任委託契約,是用委任的規定,本即可隨時終止,且因為該房仲隱瞞無營業員證照之事實,故在您解約後,對方不應向您主張損害賠償。 另也建議您再仔細查看當初所簽立的書面契約,內容關於解約的約定有無與上開民法的規定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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