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費的計算要依您的請求標的來計算,就是要看您跟法院如何主張而定。若只請求遷讓房屋,通常依房屋課稅現值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若連坐落基地一併請求返還,則還要加計土地價值,通常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後再以訴訟標的價額來計算裁判費。依問題所述,是不是您也有請求返還土地?否則一般房屋課稅現值應不至太高。又對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載明於命您補費的裁定中)有疑義,是可以提抗告的,但依您說星期四開庭,很可能抗告期間十日已過。至於已繳的裁判費,在判決中會交代由誰負擔。當然,將來強制執行若對方無財產可能亦無效果,這是所有債權人都扼腕的事。第一次聲請執行要預繳執行費,更換債權憑證是為了維持時效利益,若對方一直查無財產,可以一直更換下去,不須再繳執行費。

前幾天,偶騎機車在下班途中撞到一台轎車的車頭,對方是要右轉彎,偶是要左轉彎後,馬上再切向右側的ㄧ條小路,因為選擇最短的直線,越過雙黃線,而撞上對方轎車的保險桿。
對方轎車是1998年1500CC,經對方送回原廠估價後,光是主要零件(目視有:保險桿、水箱罩、左大燈、左側燈、左照後鏡)以及零零總總的費用,合計需18228(98年的同款二手車價約7~9萬)。而偶的機車前面全毀,尚在估計維修費用中。
事發後,對方有聯絡警察進行現場量測與筆錄,雙方都有前往某大型醫院進行X光與診察;對方表示胸口有撞到方向盤,偶的受傷部位則包含:左手腕扭傷、右手肘彎曲處扭傷、腰椎股末端頓傷,以上有做X光檢測,並未發生骨折現象,依急診室醫師判斷,骨頭應無裂傷,另左膝蓋下方左側處有擦傷,瘀青約12*8CM。
偶車禍當晚因腰椎傷有刺痛感而難以安睡,隔日早上四點已經痛的難以入眠,而且疼痛感有蔓延趨勢,包括右側脖頸背有刺痛感,右大腿內側與外側在抬腿屈膝離地約40CM時,會有肌肉刺痛感,以及右側肋骨下方會有悶痛感,上班之後沒多久,上下樓梯時舉步維艱,只好請假前往中醫診所就醫,經中醫師予以針灸治療後,有稍微降低疼痛感,但是腰椎在坐或站或走或躺,還是會痛@@~醫師建議兩天一次施與針灸治療,視情況再作調整。
對方有強制險, 不知有沒有第三責任險,偶的機車只有強制險。對方是說目前辦理出險,會賠償偶的機車維修費…
目前對方表示要和解,偶該怎麼做呢?
今晚對方有來談和解事宜, 說撞到胸口, 還一直疼痛咳嗽, 要求儘速修復車輛, 不然要向偶求償代步金, 如果不儘速和解, 就要繼續耗下去, 聽到的時候, 實在很不舒服.....
偶有受傷,但是侵犯路權,偶的機車維修費用以及醫療費用,可以要求對方負責嗎?
懇請撥冗指點幫忙,感激不盡!!

車禍情況:今年2/14 我騎車直行,對方汽車右轉(從我左後方來),我看到時汽車已經橫在我前方約3-5公尺,並未打方向燈,我煞車後還是撞到對方加油蓋附近。我們連人帶車大約滑行了3-5公尺左右,對方汽車在當時並未停下,駛至約事發點50公尺處,且對方駕駛並未在現場,只有對方的朋友出現,問我們有沒有叫救護車,但卻沒看到他拿手機出來打,一直叫我們不要提告。
對方的車子,在加油蓋附近有刮痕;我的機車前蓋掉落,及車台歪掉。當時我載著我母親和四歲姪子;我母親膝蓋瘀青,我的雙手掌側擦傷(約13天後才不會痛)、膝蓋傷到韌帶(目前復健中),我姪子頭部外傷併骨折(有掉一小塊骨頭)、皮膚缺損(從左眉上至髮際呈一下形,左眼下有2×6cm的記號,看起來像胎記)、顳肌斷裂(修補肌肉及皮膚皮瓣修補手術,約8Ⅹ2公分),每天晚上睡覺、換藥都叫著「我好怕」,讓我們全家身心俱疲。 請問這樣要求80萬是一般嗎?會很過份嗎?(對方說要賠6萬元) 再問簽和解書時,如果有律師在場,對方不屢行賠償時,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成立嗎?法院會接受嗎? 三問如果要訴訟的話,大約需要多少費用和時間? 麻煩幫幫忙了,謝謝!!




去年9月中收到一封法務訪視通知函
寄件者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還寫了承辦法務人員:古建台 02-55730692
我確認未與該公司有往來。
該封信件除了名字是我的,地址都不對~
而且現居地址為租賃~屋主根本不是我呀!
管理員是看名字才投到我家信箱
當時打了165,說明狀況,警察說非政府機關不予理會
有權拒絕~
經過了半年之久~
這個擾人的信件還是一直不斷的寄來
寄來次數可能有10次之多~
每次都被我退回去~今天更誇張收到『聲請強制執行前通知書』了~
(依然是平信,丟在我的信箱)
我還是一樣請管理員把它退回去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不會繼續收到這一系列的信件。
還有這些信件是否會對我造成法律上的任何行為呢??






甲、乙二人共同簽發三張金額各100萬元的本票向丙借款(借款當時並無約定每人需承擔多少債務)
甲並提供自己的土地設定抵押擔保, 後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了甲的土地,以及乙的土地和房子(乙的部份未設定抵押權),
甲的土地被拍賣100萬元,乙的土地和房子被拍賣了250萬元,
因甲另外還有積欠丙100萬元,當時拍賣所得350萬元全部分配給丙,現在乙可以請求丙返還溢得款項50萬元嗎?
還是必需由甲主張返還25萬、乙也主張返還25萬呢?但是這樣一來,丙又會主張甲的25萬需抵銷甲另外欠丙的100萬部份,那麼乙豈不就只能要回25萬元了嗎? 到底哪一個才是對的呢?請好心的人幫幫我。
借款當時並無約的如何分承債務的情況下,現在乙如果要請求丙返還50萬,乙需要舉證內部的約定嗎?還是由主張抵銷債務的丙舉證呢?




我還有些事情想請教~
問題一:
今天我媽媽帶我去區公所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管道詢問
但是那位先生跟我說 當初沒辦理拋棄已經來不及了
他說現在可以補救的辦法是 主張〔限定繼承〕
但是我的爺爺奶奶要是在98年6月修法之後才過世才行。
所以我回去就先找了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時間 兩人都是在97年年頭和年尾。
時間都是在限定繼承修法之前,所以 這樣就沒辦法主張限定繼承了嗎??
問題二:
那位先生另外還建議我說 因為金額不大(利息+本金大約6萬左右)
所以我乾脆就繳款比較實在,他說 訴訟費+律師費就不只這些錢了,沒有上訴的價值。
這是真的嗎???
問題三:
我有稍微查一下繼承的相關法規,其中有一條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由於我爺爺奶奶過世時 我才17歲 屬於未成年的狀態,那麼這條法規 適用於我嗎??
問題四:
那如果我這次和銀行協商繳款了,未來如果還有其他銀行來追討我爺爺奶奶的債務時
我還能在上訴嗎??法官會不會因為這樣判我敗訴之類的問題??
最後再一次 感謝律師們認真解答我的問題^^


我們在沒有婚姻的情況下,當初生父要求我先將寶寶留住安心待產,
接著日子慢慢也出現了很多磨擦,生父說明只要寶寶,不願跟我有任何瓜葛..,要就寶寶歸他獨自扶養,還是歸我..
他一毛錢也不願出撫養費用,
寶寶現也足2歲半,生父..拋棄母子棄之不顧,
生父職業高鐵排班計程車司機月入6萬,職業不用報稅,並無法查薪資証明,名下沒有財產,現今存款約有50w ..
那請問這場若要打扶養官司,會有利嗎?
1.請問有沒有免費的咨詢方式,來請求法院訴請男方" 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
經強制他認領後,共同負擔子女扶養義務,他還能一再的逃避或不負責
日後的(扶養費 & 教育費 )問題嗎?
2.認領→監護權→扶養費 ,需要多久的時間 ? 需要花費多少費用 ? 我想請問當地有沒有
免費的資源呢 ?

距離車禍已經過了一個月了...
當時是我媽開車載我...我坐在副座上..
我們是主線道...對方從支線衝出..直接撞上我們..
當時兩側邊車門全凹進去...只有我受點擦傷..
但當時並沒任何流血...所以就沒去醫院...
是過了一兩天..因為手腫的很痛..所以才又去醫院照X光.
但X光照出來..骨頭正常並沒任何斷裂...
所以去看了中醫...醫生說是挫傷..傷到神經...
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好...而且也沒好轉跡象...反而脊椎出現疼痛...
那這樣我該怎麼跟對方申請理賠的部分..
因為車子是我嫂嫂的名字...肇事者是我媽..
而車子是保乙式險...保險公司會跟對方追討車子理賠的部分...
但我的醫藥費部分.我該怎麼跟對方討呢?
對方只打過一次電話來詢問我們車子保險的部分..
昨天我嫂嫂打電話去我們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說~醫藥費部份需要我們自己去跟對方討~
因為保險公司說他們只負責車子的部份~
為什麼保險公司只負責車子部分~一般不都是全部都會幫忙處理嗎?

想請教變價分割..我們共有人有7人..我們有跟原告談過不是不想賣...而是這房子有一共有人佔住..我們打算將他的持份買下【這部份已在執行已進入第2拍】再來提強制遷離官司讓這房子淨空...再來出租※因房子位於商業區..如能帶租約賣的畫坊資價格會賣的更好.....可原告不願意等...要我們買下他的持份...可我們經濟狀況又不好...共有的房子銀行又不願貸款給我們,說實在的原告就是要逼我們...才會提這官司....可我們又擔心照實際狀況跟法官說....法官會不會既然大家都想賣...那我就判變價拍賣大家分價金........這原告真是可惡如照我們的主張....再等段時間...房子價格一定會賣的更好...為何要淪落用拍賣的方式賣這房子............請給我些建議我照實說好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824條第 ... (恕刪)
你好..感激謝律師的回答...您的意思是說這種官司如果提了就一定會判嗎?那我們籌不出錢....買下對方的持份...那我是否直接提主張...說我們同意賣...可不是經由判決....我們委託仲介公司...以一般是常買賣方式...來賣這樣大價分得的利潤 更高....,因這房子是商業中心...市價賣掉的畫筆法拍價格會更高.....說時再我們不是不想賣爾是想說把房子的一些瑣事處理好...價格會賣的更好....我們也跟原告討論過...他不願意....我最想知道的是如我照實說法官會不顧我們8分之7的所有人利益....只顧原告的利益...叛變價分割嗎?.

1.當檢方懷疑我有嫌疑時是否應該用書面之方式約定時間聯絡我前去警局採尿'但為何沒有用書面通知我'就進行強制驗尿之方式請問這樣檢方有違反程序嗎?
2.檢方所派出強制驗尿單'是否就可以強制侵入住所'強制押人到警局'今天我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毒品列管人口'我只是一個正當的生意人'雖然我有前科'但已經是4年前的事情了'用這種不人道'違反人權'仿害自由方式來證明我有犯罪'我真的不能接受''
3.去年8月間檢方也是用這種方式進行採尿'結果呈陰性反應'這次也是用這種方式'那下次呢?'是不是一定要定我罪方能善罷甘休?
4.警方把我強制帶去警局還要求我製作筆錄'?我真搞不懂我又沒有犯罪為何還要做筆錄'當時我要求警方告知我我到底犯了哪條罪'警方說'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方便告知''''這有如是黑社會辦案'我真的氣翻了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5.當天我有向當地的督察室反映'檢方也隻到我的訴求'但他們都說一切合法''我很擔心他們為了報復我'因而將我的尿液掉包'或者動手腳'來陷害我'請問我要如何保護自己''就連法官'檢察官都會貪污'會犯罪了'所以讓我很害怕'他們會用陷害的方式來報復我'請問我該如何做
6.若是檢察官看到不爽的人就用上述對待我的方式進行採尿又以一切偵查不公開為藉口那起不是天下大亂'檢察官不就比總統權限還大'
用這種不人道的驗尿程序'尿液若呈陽性我要被關被判刑'若呈陰性呢?檢察官或政府是否要賠償我的時間以及精神損失''請問我如何保障憲法給予人民該有的權益 2012-02-24 20:37:19 補充
1.在這之前我從未收到檢方或警方傳來的任何書面驗尿之訊息'他們就進行強制採尿之程序'
2.當天檢方所開出的強制驗尿單的日期是2月17日從檢察署發出的'''期限是2月20日至2月27日止'警方於2月23日拿著這張強制驗尿單將我強押回警局''
請幫忙我爭取該有之權益好嗎?
警方來我家押人時'家裡正好有客人來購物'因此讓我顏面掃地''他們這種態度真的太過分了'我一定要討回公道'請大家幫幫我好嗎?
今天我有寫信向立法委員報告請他替我主持公道'但是沒有回應'我在猜想是不是立法委員也懼怕檢方的監聽採證手段報復'所以不敢出面替我主持公道

受害者是家扶中心的一位媽媽.十幾年前幫一位好朋友做房貸擔保人.
結果朋友因為公司裁員失業無力償還.房子被拍賣了.身為擔保人卻不知情
以為他們都有按時償還.直到三年前資管銀行通知他們雙方還款.她才驚嚇
朋友竟然已經十幾年沒有還款給銀行.結果銀行倒了把債權賣給另一間銀行
才開始催收.問題來了
1.對方說她們夫妻倆會負責任但只償還7萬多元.要這位擔保人共同
履行償還的義務
朋友告訴她.現階段每月需償還一萬多.(這數字是不是真的.他也不知道)
而她則是每月償還1000元
現在他說她現在無力償還.把她嚇死了.銀行要擔保人每月需償還6000元
他生活都有問題了怎還ㄋ
2.拍賣房子不需告知擔保人.那擔保人的權益受損銀行跟債務人都沒錯嗎?
3.債務人為避免償還.以做臨時工為由.表示無力償還.要擔保人共同償還
實在很可惡.擔保人只能任人宰割嗎
4.債務人的老婆說:這是她老公跟他的事跟她沒有關係
不能要求銀行將他老婆的薪資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嗎
5.擔保人的先生因為參加職棒簽賭跑路了.丟下她跟一個四歲小孩
目前也是在工地擔任臨時工.生活困苦還需家福及許多社福單位幫忙
維持生計.這筆1000元已償還2年多.但她真的無力償還.銀行不斷威脅她
由於無一技之長暫居在父母親家.因為她的婚姻出問題兄嫂看不起她
.認為她回來住家裡.是賠錢貨了米.一直想趕她出去.但她孩子還小經濟
不穩定.一直隱忍下來.銀行不斷打電話去她們家騷擾.真的帶給她家人
很大的困擾也帶給她很大的壓力
原本我請他找法扶但法扶說要調他父母親的財所得.現在她家人都怕死
了.趕她出去都來不及.怎可能會幫她還錢還提供財務證明給她去給法扶除了法扶還有什麼團體能幫弱勢的人ㄋ
可以申請債務協商嗎?
如何申請我該注意什麼.才能保障他擔保人的權益
協商金額是全部還是債務人及擔保人各一半
總不能她償還債務人逍遙法外吧
兩個孩子幼小.看她這樣我真的很想幫她.麻煩大家了

我在某連鎖企業飲料店打工,負責外送, 前些天送完飲料回程的時候(還在執行上班)對向來車打遠燈,眼前視線一片模糊,所以向右靠、放油門 ,車速還是高速,過汽車後才發現路邊站了阿罵反應不及撞了上去,阿罵68歲高齡有4.5處骨折,而肇事者我沒有受傷。
店車只投保了強制險+第三責任險而金額未知
員工方面勞健保全無也無其他任何保險
請問我只能得到強制險跟第三責任險的幫助嗎?
請問"資方"有什麼連帶責任嗎!?
例:阿罵需要看護,我查過似乎有一個月補助1200的看護費用(保險方面)
阿罵出院後依舊需要看護,而費用一天2000元 是我必須要自行全額 負責嗎?
又:阿罵有在幫人家打掃家裡,算是有固定收入,聽說65歲後屬退休狀態,事後會請對方詳列薪資證明以及扣繳憑單,而費用也是自己要出嗎?
想請問"資方"該給予什麼樣的協助!?
事發後至今已經4天,保險專員還尚未與我連絡,這種情形正常嗎?

跟他催討一年多都不還錢
結果前幾天去做本票裁定.對方好像收到了本票裁定抗告通知書
結果他做了以下動作 1.他只匯了4萬元給我
2.還寄了一封"郵局的存證給函"給我
3.還附了8張我的名字的16萬保險費的收據影本~正本在他那(他是我的理專&保險員)
郵局的存證信函 內容如下~
他說那20萬扣掉8張我的16萬保險費收據單~所以只剩4萬~
他說是經過我的同意用那20萬本票的錢去繳16萬保險費的~
他說剩下的4萬已經匯到我的戶頭~
還叫我把20萬本票還他~不然就要去法院告我~
PS:那16萬保險費明明是我之前已經拿錢給她幫我繳的~
他想貪我的16萬元.他真的超過分的
請問我該怎麼辦?
1.我已經去做本票裁定.程序走到~寄他的公示送達狀和戶籍謄本給法院~
他先匯4萬了.之後要怎麼辦? 2.假如強制執行拿回那20萬本票的錢.他還能拿我的16萬保險費收據.去法院跟我拿錢嗎? 3.他的存證信函.我須回覆他嗎?


我的外公約在八年前去世,去世時沒有任何一繼承人知道要去拋棄繼承以至過了時效。
後來銀行將原抵押田地法定繼承,由五人分別共有,但是銀行當初依造照抵押品貸款200萬給我們,但是沒有請人估價,現在此田地行至拍賣的程序時,銀行請人查看才發現是畸零地,無法拍賣,逕而不打算依照原抵押品進行債務履行。反而另找出我們五人共同共有之建地,有地上物,此地我們持分15/540,由這15,我們五人分別繼承。我想請問,銀行可以因為抵押品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直接不處理抵押品而直接拍賣我們的建地嗎?還有,銀行就算無法拍賣此田地,也應就其不足部分索償,怎麼會又清查其他財產,目的是在於清查我們是否有能力還債?還是它們不打算處理抵押品而直接拍賣我們的建地?又,目前銀行會就其無法清償部分,向我們強制執行扣除三分之一的薪水嗎?

如題,要請對方簽借據,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現在逾期不還,要請對方填寫借據,請問我以下的寫法可以嗎?
一、茲 (甲方)向 (乙方)商借3萬7千元,並以月息 分做為計算,
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乙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三、義務人(甲方)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
有不兌現,其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
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
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以資證明。
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各大律師們好, 我想請問本人約於去年100年十月21日跟人發生車禍, 雙方都是摩托車, 兩輛同車道且直行, 因才剛紅燈起步, 遇右方貨車紅燈右轉, 在我前方2號摩托車急停, 我1號從左後方撞上(初步分析表我名列1號), 因為都才綠燈起步沒多久, 時速雙方不超過40km, 他左腳板被我車輪前蓋割傷, 初步分析表下來後他與我都被填寫為此案無法分析, 這雖不是重點, 只是陳述當時的狀況, 重點是, 當她經救護車送往醫院後, 她的腳板醫師清創縫合時並沒清乾淨(第一張診斷證明), 倒置他腳板處內有異物所以再次開刀取出, 但傷口已經壞死需質皮, 面基約為3公分左右(第二張診斷證明有填寫確實內有異物), 而之後就後續再開刀住院等等等, 前後約有五張診斷證明, 結果上了調解委員會後調解不成, 第一次他們開價50萬(醫療, 看護, 薪資, 精神賠償) 由其精神賠償就20萬了!! 我的誠意於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堅持個人五萬賠償不含強制險, 如果加上強制險約在10萬上下, 第二次調解依然無法合解, 所以他們應該是打算走法院了, 請問! 走法院對我有利嗎?? 因為他們把醫療疏失的部份也算在我頭上, 包括在合解時他們也說明再打算跟醫院求償, 我感覺我是冤大頭, 被硬是敲了竹竿, 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加上民事賠償我是不是很不划算呀?? 就打個比方如果刑事上我被判兩個月, 也要6萬了! 加上民事賠償那不就也要十幾萬.....? 那醫院不就都沒有責任了? 今天保險公司大概點出個數字是6萬多, 他提不出薪資證明, 因為是加工區, 而車禍的第一個禮拜他就被辭掉了, 他們說六個月的薪資他們說我就得給嗎?? 請墾請給我個意見, 雖然我不會當做是法院的判決, 但至少讓我最近我能好好的拿個好心情去工作, 謝謝!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及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與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與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之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嗎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從對面馬路闖越雙黃線的歐巴桑
事後去醫院看他,她右手跟右腳骨折
------跟他溝通後-----
他說在很遠就看到我弟來,不知他騎這麼快
也一口咬定全是我弟的過錯,還說我父母沒把我弟教好
雙方就態度不好了.....
做初步肇事分析時她說他走到人行道上,然後我弟在人行道上撞到他
還說我弟撞到他以後他飛了一圈,還壓過去他身體,然後我弟騎車跑掉才滑倒
處理的警察也到庭,也說筆錄前後不一
但他說是警察恐嚇她她才哪樣說 (= ="
?審問他前面有斑馬線怎不走,
她說住了30幾年習慣直接走過馬路
連聽審都說怎會這樣說話
----------------------初步分析判驗出來後---------------
驚人的事發生~
初步分析阿婆:100公尺內有斑馬線,且未注意左右來車,深夜的雨天情況下
穿越雙黃線為肇事主因
我弟: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過了1X天----------------------
阿婆申請調解委員會
一開口就說他做美髮一個月賺9萬要休息半年,加上7間的醫藥費
跟精神賠償一共70萬 不+強制險
也找來從沒看過的目擊證人2名,對方找來的目擊證人也沒回答車禍時有無親眼看到
還找來聽都沒聽過立委,私底跑來跟我們說這樣很划算了
這分明是想說當中樂透一樣.要狠敲一筆
-------完------
想請問有這方面知識的網友,這官司是一定會告了
1. 我弟有驗傷單,且初步分析也對我方有利的情況下(肇事次因)
大約有幾成的勝率?
2. 對方可能會告傷害,但如果對方在最後期限內告我們,收到存證信涵時
也來不及告對方是嗎?
3. 對方找來的目擊證人,要怎麼證明她們有無親眼看到
在沒辦法證明的狀況下,法官是否會採信她們的說法?
4.我弟的發生車禍時完全沒有路人靠近
警察到場時也可證明現場只有我弟跟阿婆,報警跟911也是我弟
這樣是否可提出偽證給對方知難而退?
4.這狀況下民庭跟刑庭都會雙贏嗎?
P.S
9月27號發生
路上無監視器
對方5X歲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1/12/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汽車駕駛 - 無受傷
我方為機車駕駛 - 膝蓋/腳踝/腳背多處擦傷
有送急診以及持續治療,未開驗傷單,但預計申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且製作談話紀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未申請保險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擦撞地點為無號誌路口
我方機車表速約為40~50
對方車速不明
對方為汽車由對向車道迴轉後右轉之轉彎車,我方為機車慢車道直行車
於巷口發生擦撞,我方機車擦撞汽車右後方,汽車與車道呈現夾角45度,
我方向右倒地,人則是向左摔至地面。導致膝蓋/腳踝/腳背皆有擦傷以及瘀青。
擦撞後立即報警,未移動車輛。
文件紀錄:
警方於談話紀錄上描述為我方看見前車打右轉燈後,立即煞車,未提車
輛為左方右轉。紀錄後段則為傷勢以及車損(雙方無車損,對方無受傷)
路線圖上畫著汽車方於同向內線道,於機車行駛方向左前方右轉巷弄,
目前進度:
已送調解委員會,將進行調解。惟對方表示車子是公司的車,因擦傷無法出車送貨,
應將賠償烤漆費用。 (不確定是職業是否為駕駛)
六、問題:
1.依照路權看來: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對方駕駛之汽車應為肇責主因,但是警方紀錄疑似對我方不利,未來是否會造成刑事訴
訟上不起訴或是敗訴因子?
2.目前將於調解內主張對方應賠償
a.補習班薪資(可出具請假證明),晚間家教兩星期(僅有簡訊證明請假以及不發薪)
b.因傷口範圍大,無法淋雨所導致之額外計程車費用
c.醫療費用
以上三項加總加總約略一萬元上下,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3.若以上調解未成立,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直接請警方移送還是自行至地檢署提訴較為合理?
4.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機點以及賠償是否應加入精神賠償?大
面積擦傷疼痛折磨實在令人惱怒!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依現行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如您所述,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是有路權的沒錯,不過如果警察沒記載清楚(有時候可能故意迴護對方),記得一定要要求鑑定,鑑定時鑑定委員會要雙方再到場作說明,會將當時行進路線都要求的很清楚,如果確實事實發生事如您述,釐清責任後,對方應該是肇事主因的(但是相對的您也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
2.如果您提出之證明,計有不能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還有其他修車費用等,都可以提出來;依您所述,一萬元在這種案件,還不算多,甚至加上慰撫金,還可以更高一點(因為通常對方談判時都會砍價)
3.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成立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時記得要連帶告公司);民事賠償時可以依如上法律規定的項目全數加入,如果對方很惡劣,記得不能退讓,可據理力爭,法院判決通常也不會讓對方太好過;如果對方態度還不錯,就可自行斟酌賠償金額高低了


您好 ^^"
我於2011.12.22下午17:55在國道3中和交流道前遭後方車追撞導致我車後方受損嚴重並也輕微的順撞了前車,也有報警
然後警方有酒測,對方酒測值0.25已構成公共安全罪名!!
當晚,我們都做完筆錄;但因警方急趕時間將他移送,所以我祇拿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絡單",關於賠償我車的細節並未有時間進行,
隔日,我主動與對方聯繫並告知我車嚴重受損,所以我需回原廠修復並請他如果方便可否一起前往了解估價,但他表明沒空~然後估價單傳真給他即可~
然而,再隔日我又主動與對方聯繫是否已同意維修的費用?並我是否可進行維修?
約好了在原廠等他(因為我希望原廠技師跟他解說要怎樣維修,然後費用如果他有意見可當場跟原廠議價,我主要是不想讓他認為我趁機敲詐)
然而等了很久而且又不是他本人來,一開口就說他請教過人並了解他們不需要配合我的要求(開回原廠修理),祇要負責把車修好(修的內容還有副廠的零件)
然而我實在不能接受這解決方式,我決定要爭取我應得的權益,請問事項如下:
1.他酒駕,然後追撞我車 這樣我可以對他提刑事訴訟嗎?
2.然而順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嗎?
3.我需要準備哪些有力證明資料?
4.除了車的維修費用外,我還可以要求哪些費用?(因為我覺得他沒誠意)
請再幫忙協助解答~~ 非常感謝~ ^^"

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另如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其強制退休年齡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訂有明文,因之,事業單位自訂之退休辦法中,強制退休年齡較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為短,且如非屬自願性質,於法不合;再者,新增修訂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即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但對於退休金之給與,因係課雇主義務,則採「不溯既往」原則,以適用本法前後為分界點。全部工作年資中屬於適用本法前之部份,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計算退休金,若無可資適用之法令,則依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若無自訂之規定,則依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