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天PO過,何以貴板沒顯示?
請問大律師們:
敝人妻提離婚訴訟,為奪家產,無恥血口噴人,誣賴敝人8年前和她人有姦情,竟說我要花一萬元與一名五十多歲白髮老婦通姦(未提有性行為喔),令人噴飯!這算什麼理?找無理由,天馬行空,這也能成理嗎?這算姦情嗎?敝人提出有利證據絕無此事,但妻仍一口咬定,更說我13年前有婚外情,是什麼婚外情也沒說,就說"婚外情"三字.喪心病狂之至,好像現在女方只要抹黑男方有姦情就能被人採信,其提不出任何證據,院方女法官似乎也無要求證明,令人遺憾!
請問大律師們,這樣算誣告?毀謗?還是損害名譽?或什麼罪?還是不管女方說什麼都告不成?這還有王法嗎?法庭上可以信口雌黃不必負責嗎?請問有何對策,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