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避免對方脫產,您求償無門,除增加保證人之外,亦可請求不動產抵押擔保,或蒐集錄音、簡訊或訊息有對方欲脫產之證據,聲請假扣押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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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請對方重開本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並避免本票票據權利3年時效經過之問題,若要避免脫產,可以考慮設定抵押權、讓與擔保、提供連帶保證人,若對方已著手脫產,則要聲請假扣押,保全債務人之財產。 本票裁定是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取得執行名義之簡便方式,但跟確定判決不同只有執行力並無既判力,債務人可爭執先前之法律關係。支付命令是提供給無爭議之債權簡便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修法後亦只有執行力,無既判力,但內涵不同。本票裁定下來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若要阻擋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若債務人異議,就會轉成訴訟程序。 要以書面方式載明第三人願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可請律師代為撰擬契約並見證,或直接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 借款到期後返還請求權時效是15年,而利息請求權時效是5年,若債務清償期已經屆至,你現在就可以本票或借據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父親自年輕時就棄妻女兒不顧,母親過世後,父親不但與外遇女人三個月內馬上結婚,還隨即告兩個女兒要分隔遺產,分割遺產案件一二審都是女兒勝訴,目前三審審理中,不料日前父親又狀告女兒要討扶養費,想請問各位律師:
(1) 父親是否不須等到開庭或判決結果出爐,就可以對女兒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請問假扣押可以執行的時間與程序?
(2) 若女兒也早有預防,在這之前已經把銀行戶頭資金轉到丈夫或孩子名下,髮父親是否可以主張女兒脫產而請求法院調查女兒金流? 或是父親自己要負舉證責任去證明女兒的金流為脫產?
(3) 倘若法院查出女兒資金都轉到丈夫或孩子名下,法院會有怎樣的判決或執行? 是會叫父親另案再告女兒脫產? 還是法院會強制替父親執行追回資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之債務與您無關,不會查扣您的財產,您亦不要簽名擔任任何債務之保證人,若欲給父親金錢,建議直接給現金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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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僅就本票記載為形式上審查,有關實體部分,要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要聲請民事執行處停止執行。 若屬於違約定金,依最高法院見解目的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性質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與違約金之酌減並不相同。要再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中爭執,一併請求返還價金。 若你脫產有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就贈與行為,債權人可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詐害債權規定,撤銷贈與契約及物權行為,且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證明貸款成數為契約約定之要件,您仍須履行契約,否則會有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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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姊的老公外遇,現在他正在努力求得原諒,雖然還不知道姊姊是否會選擇原諒他,但想先先詢問各位律師相關的幾個法律問題,之後等姊姊作出決定才知道應該要怎麼做。
1.最壞的情況應該就是訴請離婚,想要成功的訴請離婚是不是也不容易??也需要很多相關的證據照片錄音等才能勝訴嗎??
2.想請問婚後夫妻的財產都會平分,但在打官司的過程財產多的那方是否就有足夠的時間脫產了??
3.姊姊的屬經濟基礎較弱的一方也是受害的一方,是否有利贍養費的爭取??
另一種情況是姊姊選擇原諒他,但基於他不是第一次外遇了,就算原諒也至少要寫協議書,例如在外遇的話就給予對方多少錢的精神賠償之類的。但寫這類的協議書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還是應該要透過律師來簽屬這樣的協議書才有效??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謝謝你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蒐集到外遇之證據,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財產部分,可先蒐集對方欲脫產之證據(如錄音),聲請假扣押;關於贍養費部分,若姊姊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至於協議書,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製作調解筆錄,相當於確定判決之效力,亦無須有任何花費;離婚是否對姐姐有利,其實需多加考量,目前姐姐為合法配偶,享有法律上之權利,即使欲離婚,亦應做好萬全之準備,不建議貿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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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僅進行形式審查,對於實質上之法律關係糾紛並不介入,提起抗告並無任何效果。 非訟事件法第72條:「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74條之1:「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若有證據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虛偽債權,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抵押權人若聲請強制執行可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債務人脫產還是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後再想辦法追查財產。

您好
原是對被告提出詐欺的告訴,但無奈檢察官不認同我一初出社會的小女生之言詞,尤其對於請長輩代為填寫的書狀更是含混帶過,如此一來此案僅能由民事的裁定本票進行。
被告是一位四十餘歲的狡詐男子,當初簽訂一張借據及三張本票,發票人雖均為被告,但受款人不同,日前裁定時有附上借據但依舊不被認同,所以僅裁定確定一張本票。
而去查詢被告的名下所得及財產,不出所料早已脫產成功,名下的不動產也是早在民國98年就被聯邦銀行申請假扣押,目前不知該如何操作?
依照許多跡象,此被告根本已處心積慮多時,如此種種罪刑但檢察官卻不予追訴及調查,還在訊問時站在被告一方保護被告,實在令我等被害人一般平常百姓痛心疾首......。




律師您好!
當初有對 甲男女(夫妻) 來跟我爺爺借錢,用本票簽了400萬元,但是本票上面只有簽甲女的名子,還了幾個月約5-10萬元不等,之後甲女稱說她當初借的錢是幫甲男還債,如今甲男女已經離婚且甲女的名下也都沒有任何財產(懷疑是脫產在離婚的行為)。
爺爺過世後我們找來甲女重簽本票以及借據350萬元,目前我們有甲女的本票,本票上有甲女的名子及手印還有一張甲女寫的借據,借據上也說每個月會還5000元,不過現在分為4個禮拜,1個禮拜都還那種200.500.600.1000元的金額,有時候就推說沒錢夠支付。
但是甲女從還沒跟我們家借錢的時候到現在一直都在甲男的早餐店工作工作之久生意極好!!而甲男也一直都在早餐店工作,也就是說甲男甲女從沒離婚到離婚後都還是一起在工作!!可是甲女卻都推說他們已經離婚了而且是給甲男請來工作的,所以所賺的錢都是甲男的,而甲女不知道有沒有薪資袋,就算有也不會跟我們說或者說沒有。
像這個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就算在找來甲女重簽本票以及借據,她這樣還到她過往的時候也還不出50萬來.而且本票的有效年限是否是15年?? 想請問律師大大這種問題有什麼有效的方法可以解決?





一、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這個地方的話調解書可以當執行名義。
二、可以拿調解書去換債權憑證,每隔一陣子要記得換債權憑證,你要看債權是什麼,如果債權是支票債權或是本票債權,則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每五年就要換一個債權憑證。
三、你要多花點心思去查對方的財產,就民事來說重點是追財產不是追人。
四、大部分的人對於怎麼查財產只會想到國稅局,但實際上還有其他的管道,要去研究那些財產可能是執行的標的,有時候債務人自己有財產但是自己不知道的。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至法院服務台購買狀紙,並向服務人員直接請教如何書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該土地為水源區 公告現值約400萬
但是查到奶奶有將其中一筆土地設定銀行貸款60萬未還,累積債務本利和達100多萬
該筆土地遭法院4次拍賣,最低到200多萬均流標
若是限定繼承, 那麼,資產價值是依400萬計算,還是200萬不到計算
該筆土地也可能賣不掉(若要交易,土增稅試算一下也相當驚人,50多年沒變更過) (只有政府依公告地價徵收,才可能還清債款跟土增稅後還有相當利潤)
而本人名下有其他資產
依照限定繼承的概念
(譬如: 因為土地公告價值400萬,是資產>債務,而債權人要求本人從存款中拿100萬還債,甚至提出假扣押)
但以電話詢問其他法律諮詢時,有律師提到銀行不會這麼作,但賣給資產公司可能就不一定了,
而我再問這狀況下債權人是否有權提假扣押,該律師的回答是可以提假扣押

你好:
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在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會進行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程序,此時就要以遺產償還,才有辦法向法院陳報完成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除非債權人有特別要求,未償還債權人,法院無法通知你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完結,繼承人得清算義務仍然存在。 只要不侵害到被繼承人債權人得受償之數額,原則上不須以繼承人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就算銀行把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亦同。

夫為公務人員,為家中的主要收入來源 妻婚後為家管
於10年前透過丈夫關係,也進入公家機關工作
但家裡開銷還是全由丈夫薪資及退休金支付,妻子收入都為她私房錢
丈夫去年生病後,搬回鄉下老家才發現妻子以家用為由
將夫幾十年薪資收入與退休金全數轉入她名下帳戶且不願支付丈夫醫療費用
夫目前已病重, 無法自理生活,但意識還清楚 可是已經無法出庭或是提起告訴
妻子更以分居半年為由,申請分別財產制並進行脫產,目標是取得丈夫名下的一間房產
此房產目前已被妻子假扣押
(目前妻子在住 且已換鎖讓丈夫無法回家)
請問 若是丈夫過世後,妻子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為由要清算丈夫財產
但妻子私下轉走的金額,若是她宣稱是夫贈與
(丈夫很清楚跟親友表示,是委託她管理非無償贈與給她,不知她轉走)
能否透過丈夫書面文字 表明是被盜領 而非贈與呢?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你好:
若丈夫只是行動不便,意識正常,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終止委任、寄託、借名關係(看當初的情形而定)請求妻返還款項(律師函將來可以當作證據),若妻不肯則要提起訴訟請求。 若夫已經意識不清楚,則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選任監護人或輔佐人,由監護人、輔佐人代為提起發函,提起訴訟。 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若夫已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以向妻請求扶養。 妻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除非夫同意,否則要有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情形。在改用分別財產制實要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可一併主張上開請求。 繼承發生後若有侵害遺產之情形,繼承人可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等規定請求妻返還財產。 依你所述,妻可能有偽造文書或背信之情形,可以提出告訴。
妻子近日在旅館報警抓丈夫偷吃,警察全程錄影蒐證,但敲門後過三分鐘丈夫才開門
此時已經衣著整齊,湮滅相關證據,雖然床單等已被警察扣押,但丈夫事後坦承
此次尚未發生性關係就已被闖入(此段坦承未錄音);而後雙方在房間門口,
妻子打丈夫巴掌,且指甲在臉上留下刮痕,丈夫原想用手反擊但被警方制止,
不過有用腳踹到其妻,後來夫妻互告傷害,小三被告妨害家庭,丈夫被告通姦罪
這不是第一次丈夫偷吃,一個月前也在行車紀錄器蒐證到外遇畫面:
車子從motel駛出,丈夫與小三對話內容有:「你剛剛有睡著嗎?我打呼有沒有很大聲等等
還好我打呼沒有很大聲,不然會被你踢下床」等等曖昧對話。
想請教
1.這對夫妻的對彼此起訴的傷害罪大概就是判一~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2.可對小三請求家庭損害賠償嗎?現在法院"行情價"大約可拿到多少? 3.對丈夫可要求贍養費嗎?(妻子嫁給丈夫13年不曾再踏入職場)
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目前這是最擔心的部分,害怕丈夫事發之後脫產是否可以透過民法1020-1條撤銷,防止丈夫脫產呢?
5.如果真的丈夫非常狡猾都要不到錢,是不是可以向國稅局檢局此人長期逃漏稅?(手上只有他與業主簽約的合約書照片等)
6.此案例若要在保障妻子可拿到最大利益情況下,是否要請律師較為妥當? 大概需要多少律師費用呢?
謝謝熱心回答的您,謝謝。

妻子近日在旅館報警抓丈夫偷吃,警察全程錄影蒐證,但敲門後過三分鐘丈夫才開門
此時已經衣著整齊,湮滅相關證據,雖然床單等已被警察扣押,但丈夫事後坦承
此次尚未發生性關係就已被闖入(此段坦承未錄音);而後雙方在房間門口,
妻子打丈夫巴掌,且指甲在臉上留下刮痕,丈夫原想用手反擊但被警方制止,
不過有用腳踹到其妻,後來夫妻互告傷害,小三被告妨害家庭,丈夫被告通姦罪
這不是第一次丈夫偷吃,一個月前也在行車紀錄器蒐證到外遇畫面:
車子從motel駛出,丈夫與小三對話內容有:「你剛剛有睡著嗎?我打呼有沒有很大聲等等
還好我打呼沒有很大聲,不然會被你踢下床」等等曖昧對話。
想請教
1.這對夫妻的對彼此起訴的傷害罪大概就是判一~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2.可對小三請求家庭損害賠償嗎?現在法院"行情價"大約可拿到多少? 3.對丈夫可要求贍養費嗎?(妻子嫁給丈夫13年不曾再踏入職場)
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目前這是最擔心的部分,害怕丈夫事發之後脫產是否可以透過民法1020-1條撤銷,防止丈夫脫產呢?
5.如果真的丈夫非常狡猾都要不到錢,是不是可以向國稅局檢局此人長期逃漏稅?(手上只有他與業主簽約的合約書照片等)
6.此案例若要在保障妻子可拿到最大利益情況下,是否要請律師較為妥當? 大概需要多少律師費用呢?
謝謝熱心回答的您,謝謝。



一、假扣押分四個程序。
二、第一關是聲請假扣押裁定,在這一個程序裡面,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的證據,在假扣押的四個程序裡面最需要技巧的應該是這個部分。如果你是套法院的例稿去聲請假扣押的話是很可能因為沒有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而被駁回的,駁回裁定會說你沒有舉證釋明假扣押原因。假扣押裁定聲請狀裡面要釋明假扣押原因事實[有欠錢] 及舉證釋明有假扣押原因[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後者,例如你去找對方,門口貼了積欠好幾個月管理費的單據,這樣丟臉的事他都不撕掉,你把它拍照拍下來就可以當做對方有逃匿之虞的證據。又或者對方放話一毛錢都不給你,然後你的朋友聽到了寫一個證明書,這個叫預示拒絕給付,這個也有法院採的。修法後假扣押原因的釋明變得比較嚴格,這個部分是八仙過海各憑本事了。
三、如果你想辦假扣押,需通過第一關。再來是假扣押擔保金的部分,如果你無力支付擔保金,有二個方法,如果法扶願意幫你就可以用法扶的擔保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如果法扶說你不符合扶助資格,而你沒辦法拿這麼多錢出來擔保,那麼在假扣押裁定的階段就建議以一部請求的方式去處理。例如你只供得起三十萬元要扣對方九十萬元,在假扣押階段可為一部請求請求九十萬元部分,這樣法官就裁定三十萬元。
四、假扣押只是其中一種方法,也有人善用家事事件法關於暫時處分的制度去處理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