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因為偷吃被女友抓 包~~被要求簽下100萬本票~起初我不願意簽~女友是中正大學法律系的~我不懂法律~他有跟我簡單講解本票是啥~她說我不簽她就要跟我分手~~我因為自 認當時我做錯事~也不想跟她分手~在那種氣氛下我心不甘情不願的簽了本票~還有寫切結書~內容完全是她寫的~叫我再抄一份這樣~完全都照她指示去做~
切結書內容是我做了啥事 才必須簽下這張本票~~然後以後只要意圖有要約別的女生或是做出動作~即使沒發生關係也必須支付這100萬元整~今年10月初~~我有主動搭上之前約的女生~~用即時通聊天~~同時女友也有與他人串通~~故意叫他人傳些曖昧簡訊給我~~測試我的定性~~後來就說我被抓包~~但是我都沒有與他人真正發生過關係~僅僅傳簡訊或即時通聊些曖昧情色的話~只是聊天內容簡訊內容被看到~~之後女友就要我付100萬元~女友強行登入我的即時通去看對話紀錄~我跟女友說我真的沒那ㄇ多錢~~他就威脅我說再不付要拿給錢莊跟我要錢到我家噴漆~~~我因為害怕~~就前後匯了44萬元給她,請問我可以跟法院申請此債權不存在嗎~勝訴的機會大嗎~因為畢竟我根本沒欠他錢 也沒債務關係~~當初為了承諾不偷吃才簽本票的~~請各位專家幫我回答謝謝^^
不知那44萬我拿不拿得回來~~全部錢都給她了~~沒錢生活了= = 超無助的





律師您好:
我是人在美國旅行的學生,
這幾周來到Portland,OR拜訪朋友,今天早上租車預定前往Seatlle但在路上和摩托車發生擦撞
在租車公司停車場駛出左轉時,左方從車陣中衝出的摩托車衝上來撞上車左前方保險桿
沒有人受傷,但兩台車都有損傷,尤其摩托車前輪向?彎狀況還蠻嚴重
租車時沒買附加的保險,只有租車公司基本的低微保險,所以還必須負擔車子損傷的錢。如果兩邊都要賠償這樣加下來會是一筆我無法負擔的大數字
租車公司已經取走預先付的200元美金押金,後續賠償還須待該租車公司的保險公司鑑定,會耗時四到六周。
而摩托車騎士部分,車禍剛發生時開口索賠5000美金,但之後在我詢問租車公司、當地華人狀況後,大多意見認為該騎士未依法有自身車險,且交通法則上沒有明顯的哪方肇事責任
但我在下周就要離開美國回台灣,
若待我回到台灣後,租車公司無法與我聯繫討論賠償事宜、或是回台灣後不支付這些求償,
而以上兩狀況讓對方上訴至美國法院。
若在我無法出庭又未跨海支付欠款的狀況下,會有甚麼樣的結果?
1.我人在台灣會不會受到美國法院法律追溯,求償是否會追到台灣
2.或是不影響台灣生活,只是將來一但入境美國就會被逮捕呢?
3.又或是這純屬民事債務關係,就算回到美國也沒事不會被抓?
希望能夠不厭其煩地替我解惑,感激萬分




我為朋友之工作連帶保證,因朋友侵吞公款而被朋友之公司假扣押房產,上星期朋友已與公司和解,但和解之金額除原侵吞之金額外另加上會計師查帳費用及律師費,而且我又笨笨的簽名,成為了連帶保證人,如果朋友未依約一個月還一萬,連續還滿五年的話,該公司就要向我追討全部金額,想請教:
1.已和解的話,假扣押不能由我去申請撤銷嘛?對方有和解後不撤銷假扣押的權利??我能否單方面申請撤銷?
2.合解的條款使朋友得以緩刑,使對方公司也滿意,但我卻沒有任何利益,相反還要揹上比原來更大的債務。但當時我因害怕朋友若不答應對方條件會被關,因此糊塗的簽下名...是否有任何方法可以解除此份和解約定??
3.該案發生地在士林,我收到的是士林地方法院的假扣押通知,但是我們和解是在台北地方法院,而假扣押執行的是高雄地方法院(房產位於高雄),請問我應該向那個法院去詢問撤銷假扣押一事?(或者我根本無權申請撤銷)
首先是債務
問題,前老闆欠新老闆錢,因此把兩間加盟
飲料店私下讓渡
但前老闆因心有不甘而偷偷跑去總公司解約
兩間店的員工因此
被迫離職失業,前老闆積欠好幾個月的
薪水
今年八月中旬前後老闆交接後我才去做的
九月23號因舊老闆跑去總公司解約突然倒店
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失業
那交接後我們的薪水該找誰拿?(總公司不承認有私下讓渡這回事)
總公司的態度非常差
一下子說要幫我們告前老闆討薪水
一下子又說與他們無關
新老闆也不知道如何是好,沒討回債卻又被騙
薪水問題我們這些員工也毫無頭緒
打給勞工局 卻說我們找不到前老闆 他們也不一定找的到?
那我們的權益就如此喪失嗎?
我們的薪水就沒著落?
去提告有用嗎?
如果找不到前老闆 就算找到他卻沒錢付我們薪水
那我們就該自認倒楣嗎?
教教我該怎麼做..............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是小朋友的父親事隔十多年來跟我要撫養費, (但事實上當時是有債務問題, 口頭說好了, 他負責顧好小孩, 而他用我名字開立的公司的債務不用他還), 一直到現在他們先是鬧領養, 不成之後, 又要來要撫養費, 我沒有任何證劇可以證明. 要是當時夠聰明也不會這樣答應啊! 重點是, 我們現在談好了, 小孩給他領養, 但他不再跟我要撫養費, 但因為法院說那是二回事, 不能一個案件處理, 我很怕小孩忍痛跟我完全斷決關係了, 結果他又來跟我要這個, 我目前的狀況, 根本是自己自顧不瑕, 他們也是因為知道這樣才這樣來逼我, 光跑庭就讓我哭了.
請問我可以拿他們叫我要簽的收養契約書, 再請他們給我一份不能收取任何撫養費的文書, 拿去法院公證嗎? 這樣就算是完成手續, 並保護到我了嗎? (我目前也是二個小孩, 沒任何財產, 我不能再對不起我二個小孩了.), 謝謝, 請律師幫幫我...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你如果是小孩母親 依法就需要負擔扶養義務 如果跟小孩父親間另有約定 須提出相當證明 ... (恕刪)
張律師您好: 現在我無法提出十多年錢的約定, 當時只有口頭說, 目前是收了一封領養同意書, 叫我要簽名給他, 但我怕他領養成功之後, 又再回來跟我要扶養費, 我已經還了幾百萬的負債了, 實在沒能力再給什麼, 我太對不起我現在的小孩與先生了.. 所以我在想, 能不能拿那個契約書, 再加上一份不能收我任何扶養費的文件去公證, (這的意思是, 我放棄這個小孩, 也同意不見他, 不找他, 但他父親不能再過了幾年又突然想到, 才又來要跟我要什麼錢), 這樣公證的東西可以有效力嗎?








回覆 ruby 的發言內容:
你好
1.民事訴訟除非當事人有約定管轄權或有特別規定,原則上須以原就被,即原則上須至被告之住居所法院提出訴訟,且管轄權之判斷以起訴時為準,台端既已提出民事訴訟,就目前受審理之案件,原則上無法移轉管轄。
2.如欲撤回起訴,於高雄地方法院重行起訴者,原則上須被告之住居所於高雄、或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在高雄(即清償地在高雄)、抑或兩造約定第一審管轄權為高雄地方法院、抑或起訴後,被告對於無管轄權部分,未提出爭執而為本案之辯論,否則,仍有遭高雄地方法院認無管轄權之可能。
林岡輝律師
https://www.facebook.com/ExcellentAndSincere/info
事情經過
我= (17歲)
朋友=乙 (16歲)
4月初"乙"跟我借車
把我車撞調,到現在都還沒賠
人常常搞失蹤
所以我想拿本票給他簽和背書
但是未滿20未達法定代理年齡
但是債務人寫"乙"
保人給他爸簽 這樣我可以找他爸拿錢嗎?
法律成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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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這樣寫有錯嗎?)
債務契約書
債務人 : (以下稱做甲方)
貸予人 : (以下稱做乙方)
保 人 : (以下稱做丙方)
※約定內容※
甲方因為某些原因之需要,急需資金,今和乙方達成協議,乙方願意貸予甲方
新台幣 元整,
清償日期為 民國 年 月 日,清償期屆至後
甲方必須將利息每月 %,以及借款金額全數反還,若有遲延所造成乙方損害,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損害利息,逾期每月利息 %
※注意事項※
一、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貸予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二、本借款之甲方若未滿法定代理年齡,若借款金額未全數反還須由丙方清償債務。
三、甲方 或 丙方 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四、因其他債務(包括各順位抵押權及普通債權)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賣時,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 乙方 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本契約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避免口說無憑,特立此約以玆憑證。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貸 予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保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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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叫"乙"簽本票以及借據然後叫"乙"拿回去給他爸再本票後面簽名蓋手印,但是我怕事"乙"自己簽的沒叫他爸簽,他這樣是否有違造文書?我前還拿的到嗎?)








先生是外國籍人士,我們在台灣是有明確結婚登記,目前先生在大陸疑似有外遇..因為我們有共同債務而他一直堪稱在大陸工作賺錢找藉口不回來台灣..雖然這些債務都是我們兩人經營補習班時朋友所投資我們開店的費用.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欠下債務.而這些朋友全都是我個人的朋友. 他們目前是不會急於催討這些款項...但我希望能有外遇證據讓先生願意回來跟我一起面對處理這些債務!
請教我是否可以在大陸那邊做抓姦動作或是搜證(明確外遇證據)再回來台灣做提告?
請問我如果有明確外遇證據是否可以針對大陸小3提出精神賠償呢?
或是律師您有甚麼比較專業建議來保障自己?? 以上是我目前所想到可行方法,只是不清楚行不行得通,畢竟事發地在對岸!



律師 您好:是這樣的,因本人與其他朋友跟一位債務人有債務糾紛,告上法院,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不動產(土地及地上物房子一棟),過幾天法院就要第一次公開拍賣,因債務人的不動上有抵押權,依照物權優先於債權受償原則,我們應該不是第一優先受償人,但是之前聲請假扣押時我有繳交千分之八的強制執行費用,土地指界時也有向地政事務繳納指界費等相關費用。我的問題是:一、如果不動產最後有拍定,我們可以主張強制執行、指界等費用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嗎?如果可以,何時該提出主張?法院會主動通知我嗎?二、債務人應是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所以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有查到債務人已向債權銀行繳了幾年的房貸,所以銀行的債權額會下修一些,那如果拍定價格最後高於銀行的債權額,剩餘的錢我們可以主張受償?法院也會通知我嗎?三、又第一次拍賣時,出現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銀行如果主張承受,房子就變成銀拍屋了,之後銀行拍賣後高於銀行債權額的錢,我們也可以主張受償嗎?以上3個問題謝謝律師的答覆囉~





律師您好:
我有個問題,就是身邊朋友A男其為B之繼承人,之繼承事件發生,原先C公司對B有債務關係,C公司亦有對B取得債權憑證,然因B死亡,A當然繼承其債務(尚有連代繼承人),因C公司也在繼承事件發生後取得對A之債權憑證(將B改A)故C直接向A男為強制執行,但因A男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四項之事由,因此時C公司已經向A為強制執行(執行A的薪水),故A男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然若A提供擔保(5萬元)即可免為繼續執行,但A無資力提供擔保,故想請問律師您,若遇到此種情形該怎麼辦?
(一)若於債務人異議之訴於進行中,C公司已對A執行完畢,則此時該債務人異議之訴該如何進行?(變更訴之聲明?是要為如何變更呢?)
(二)若因該強制執行完畢後,因訴之標的已無利益,法院若將債務人異議之訴駁回後,可否提出確認之訴,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然後再以179項C公司要求反還不當得利,如此處理可行嗎??
感謝律師

各位律師好!
家父生前有債務,A銀行提出支付命令,我們已提異議狀。不過當初父親往生時(兩年多前,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我們不知道三個月內必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最近向法院詢問,現在期限已過,我們無法陳報遺產清冊。所以:
1.A銀行提出訴訟後,我們希望法院會要求我們陳報遺產清冊,並催示公告,如此一來便可將B、C、D銀行的債務一併解決(債權銀行不只一家,但目前只有A銀行出面)。但是現在家父已往生兩年多,法院一定會這麼做嗎?還是只會針對A銀行的債務來處理?
2.如果只處理A銀行,日後其他銀行出來要債,而我們又已經把所有遺產還給A銀行,那麼還必須還錢給其他銀行嗎?
PS.我們已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遺產只有幾千元,但債務有幾十萬。
先感謝律師的解答。


我目前有個很好的女友,我們也打算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也多少再討論一些婚事了。
免不了雙方家長會問對方的家境,我家都很OK,問題出在於他家有位曾經愛賭博的父親,離過兩次婚,曾經也被討債過,目前債務都還完了,現在也回家了,四年前貌似真的要戒賭了,現在沒再賭了也有份工作做園丁,也是慢慢走入正途,目前他們一家人都住一起。而我家人持反對的意見是怕他父親哪天又跑去賭博欠下一屁股債找上門。
其他:她家成員有兩位姊姊,一位哥哥,她最小。 大姐嫁出去了,二姐未婚,哥哥剛結婚,除了大姊,她的父母都跟他們同住一個屋簷下。
問題一:女孩說他們家人都有簽過好像是叫放棄繼承的東西了,那這樣如果他父親欠債還會連累到我們嗎? 我們會有其他債務的糾紛嗎?
問題二:如果有黑道討債上門我們應該怎麼做?或是預防這類事情發生?
也就是說我家人不反對我們,但是要做好預防和應對措施才肯答應我們,所以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感激不盡。 如果對事情敘述不夠清楚,我會馬上補上!

想請問若我在戶政所登記結婚後,隔天就與律師.老公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不是就代表不管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都屬於我們各自所擁有的財產,就算婚後我爸爸把我在婚前所投保的保單<當時用我爸的名字投保>在我結婚後5年保單改成我的名字,這份保單也是屬於我個人的財產嗎?老公應該也沒權力分配吧?會變成婚後財產嗎?<因為保單金額不小怕被瓜分,已經先與我爸和律師去公證過,事後發現內部一些內容有爭議性,但若改回我自己的名字就沒問題了,也擔心若哪天我爸怎樣了他老婆也就是我的後母會來搶奪我自己出錢買的這份保單的錢,但我爸基於擔心若現在就改成我自己的名字怕老公會對我動歪腦筋,想說先觀察5年看看,所以想請問若之後改回我的名字也算是婚後財產嗎??因為也擔心老公來分我的錢??>
ps:登記結婚後我會去辦理公證不動產.動產這部份的財產,並申請用夫妻財產分開制
若老公往後發生債務,我已經辦理過公證分別財產制,之後那些債權人還可以申請代位向我請求剩餘財產償還給對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