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現在緩刑已過1年了
對面目前提供給警方只有墮胎證明
沒有驗傷單(醫生說驗不出來)
對方年紀12歲
但外表看起來滿20歲(我家人親戚外公外婆都說根本不像12歲)
但我跟她發生關係是在還不知道她12歲
我跟她發生關係後 她阿公才告訴我她真實年紀
我當時聽了下一跳 因為有之前的經驗
從她阿公告知我真實年紀之後 在也沒跟她發生關係
也就是已經至少半年以上沒發生關係
醫生才說這種沒辦法驗
還是檢察官會自行判呢?
我家經濟不是很好 100萬真的給不了
我們私底下也問過附近的律師
他們也覺得金額太高了(他們說通常都在幾十萬左右)
還是檢察官會看我們是否有心跟對方和解 因為金額太高 就算沒談和解
(因為之前的事 從新找工作 現在又要待滿一年 準備領年終了 卻又發生這樣的事 感覺很後悔)
家庭經濟不是很好 也蠻需要這筆年終
如果程序這樣走 如果在還沒過年就被判入獄服刑
可以跟法官請求讓我領完年終在入獄服刑嗎?


1. 妨害性自主罪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
2. 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上述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
3.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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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尚未製作筆錄,承認犯罪,建議盡快委請律師處理,本案若無證據,可能應以爭取不起訴處分及無罪判決,較為妥當,因您前案緩刑尚未結束,若本案一遭起訴,即撤銷緩刑,須入監服刑,且即使您與對方和解,亦尚難再請求一次緩刑,且未滿14歲,屬加重情形,又您為累犯,會再加重二分之一,故您應仔細思量考慮是否承認犯罪,且是否須委請律師協助,避免傷害擴大,建議您,若不知道如何於筆錄中回答,暫時不要回答,或許比隨便回答,較為更加妥當,避免您自己之證詞,成為對您不利判決之最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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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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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妨害性自主罪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
2. 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上述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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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發生性行為,一為您對對方年齡之主觀認知,建議您應蒐集您認知對方年齡之證據,如臉書生日或通訊軟體關於年齡之部分,年齡是越大越好,至少需往滿十四歲以上,刑度才不會那麼重,再者,就是關於是否發生性行為之證據,若無證據證明有發生性行為,可考慮否認之,若您為中低收入戶,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法律扶助律師,建議委請律師協助,避免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又關於此種犯罪,需有準備和解金枝打算,若證據充足,可考慮提出一定金額之和解金,與對方法定代理人商談和解,以利爭取緩刑,避免入監服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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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一兩年前朋友請我用我名子辦了好幾支門號
說每個月會固定繳錢,因為他們不能辦門號,今年我剛關出來接到電信公司委託的代收公司持續的打來要求我把門號違約金還光,我也跟代收公司談好了分期償還,第一期已經繳了5000,而這個月家裡實在是太多費用要繳,代辦公司卻說我這個月幾號沒繳的話就要將我的案件送去法院到時候我會涉及詐欺罪名,因為我當初實在辦太多號碼挺朋友,而現在朋友也不見了變成我自己只能慢慢把違約金繳掉,但是實在無能力一次繳款這麼多,代收公司口口聲聲一直說我辦門號換現金涉及詐欺罪會被判刑,但是我真的不是辦門號換現金,而且我有在繳款,只是這個月家裡費用實在太緊了,請問我這樣算涉及詐欺罪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蒐集對方打電話給您之錄音,或通訊軟體與您之訊息,蒐集對方針對您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威脅之證據,再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並延長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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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 我想請問
我為造他人公司薪資帶及公司大印章 ...
銀行有成功通過審核撥款 ...
之後不久約3-4個月 被銀行發現 當初該申請資料造假
向我要把當初該筆貸款全部清完 ..
不然會有後續動作 ! 當時我很害怕 在一個禮拜之內 把當初該比帶款全部清完
之後約1個月以為都沒事ㄌ .. 誰知道當初我為造該公司薪資袋+公司印章
為造文書及詐欺 .. 兩項罪名 !!
該公司之前有在這間公司做過 是沒做之後才做該有動作ㄉ ..
然後以下是我最想知道ㄉ ..
已經有開偵查庭1次過 第二次的日子也即將到來ㄌ ..
我非常害怕檢察官會起訴 ..
但我現在知道的是 該公司老闆好像完全沒意思要和解的意思
然後檢察官也有說 我還年輕 希望對方給我一次機會等等
才讓我們雙方在有兩個禮拜的時間去商討看看..
然後也有跟我說 當初該為造ㄉ印章 都要交給檢察官
然後我只是為造該公司印章 該公司並沒有任何金錢上的損失 ..
第一:我想知道 ... 這樣我會不會有事情 ! 如果有 會不會很嚴重 ..
可能被判緩起訴嗎? .. 很害怕被關 !!
第二:聽說對方老闆 好像會提起 民事告訴 像我索賠該公司損失
這樣他有可能提出成功嗎? 因為該公司並沒有金錢上的損失 ..
為何我還要賠錢給他
第三 如果原先的為造文書及詐欺 案子結束 對方還可以提出民事告訴嗎?
第四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
第一場開庭我都有承認我犯的錯誤 也承認當初 異想天開 ..
第五 如果第二場偵查庭結束 之後 我該等什麼?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 這樣我就沒是ㄌ嗎?
但我有可能沒事吧 ..
哀 害怕當初小小的一個動作 害我現在後悔莫及 ...










圓圓妳好,本件恐怕無法以訴訟訴請分期,但若扣薪的金額確實造成妳生活上無法維持的情形,可檢附相關資料具狀向執行法院說明,若執行法院認為屬實,可以依職權減低每月扣薪的金額。
以上供參。












律師們好,想請問,今年2月時到了台北市某英文補習班,在補習班推銷員的推銷下,報名了為期一年份的課程,但因本身還為學生,當初也告知了推銷員自身的狀況,他們卻推託,沒關係你就先簽試試看,沒辦法再退掉。而在簽約時,他們告知課程是一年的課程,並說可以上365堂課,在我的認知中,我以為是有一年份也就是365堂課可以上,且在往後的幾個月中,到四月我僅僅去了4堂課,但我發戲真的沒有辦法每月負擔金額(為分期付款)且沒有時間可以去,就在五月中與當初的兩位推銷員聯絡,並說了自己的狀況,他們卻遲遲回復,要不就是回了一句就消失沒有回應。但時間越拖越久,在今年六月一日我內心交迫的去到了補習班,才發現,當初兩位接待員一位已離職,而另一位外派並不在國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另一位接待員卻告知我已經超過三分之一的課程無法退了,也並非365堂課,而是為期一年。但我只上了4堂課。當下沒有辦法,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這一位新的接待員也承諾會幫我處理,但只能先將課程簽延後上課,可是之前二到五月的課程只上了四次,就浪費掉了。在新的接待員要幫我處理事情時,我們用通訊軟體聯絡,他也不斷的承諾可以解決,抑或是有辦法了,不過也是依樣訊息斷斷續續,常常一句話後,就是一週後回覆若我沒有一直傳遞訊息詢問甚至不回,部段的拖延導致了課程的事情延宕到了現在。也就在前幾天,在我不斷的催促下,他終於跟我聯絡,他說公司方面相當強硬,說若要解約需賠償三成五到四成的費用,但時拖到了今日,並不是我願意的,是補習班方一拖再拖,且課程也只上了4堂。因身為學生經濟狀況真的不佳且時間無法配合,真的很苦惱也傷心,當初加入補習班的初衷完完全全的被欺騙的感覺。不知道律師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助我處理這次的事件...




重點在您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交付審判不建議做,委任律師費用成本太高,成功之機會太小,不符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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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爺爺拿了一筆錢(幾百萬頭期款)給我爸買了一棟房屋剩下餘額則貸款,買賣房屋交易時是由爸媽以及房屋仲介拿爺爺的相關證件存摺去銀行開票給對方的(有取得爺爺同意且親戚知道這件事),房屋登記在我媽名下且房契(地契)也在我家人手上;但因爺爺年邁身體狀況不穩定;導致親戚一直威脅我家人說要把這棟房子要回去(她們堅稱有去詢問過律師是有辦法要回去的?!)真的有辦法要回去嗎?
我想請問的問題:
1.房子登記在我家人名下,房契(地契)也在我家人手上;房子持有權或爺爺拿出來的買房屋的錢有辦法要回去嗎?
2.如果對方堅持要用辦法奪取;對方採取的手段會從哪些方面著手?我們該如何防範自保呢?
麻煩各位專業的律師為我解答 萬分感謝 你的抽空回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個訴訟對方不會贏的
頭期款不代表房子屬於他們
至多就是還頭期款而已
況且頭期款也不一定需要還
你們不需要理會他
除非你們自己同意過戶
就是提出訴訟
但他們訴訟成立機會很低
所以你不要過戶給他們的話
基本上他們是要不回去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所有權若登記為您父親所有,對方即使提起訴訟,亦不一定有證據證明您父親為無權占有,目前建議不要與對方聯絡,避免對方錄音蒐證,作為提告之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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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好,因為對法律真的不甚瞭解,需要大家的幫忙...
本人跟女友目前是遠距離,大約一個月見一次,因為她不太會用訂票系統之類的東西,都是由我代訂。前些時日她出火車站時被警察攔下,說她冒用別人身份證訂票,犯了偽造文書,可是我們兩人都不知道那是假的,女友當下也很慌張,不停打電話給我,我知道後也盡快趕去車站。
結果到了警察跟我說,他們時間剛好比較不方便,看我們久久一見(女友有告訴他們我們的遠距離的狀況)不如就延後一天禮拜一再去筆錄就好,說是小事情,完全不用擔心,問題問完就好了,可是小弟網路看到不少前例,似乎都有被提告的情形,目前感到很大壓力,不知道是否會被警察矇騙沒事,結果過去被抓去關什麼的....。
補充一些情況,
本人目前才役畢回到家裡,正在準備國考,從來沒去過警局,也沒被警察抓走過,或是約談過!
女友目前就仍是學生,也沒有任何前科記錄!
女友當下態度是非常配合,可是因為她真的什麼也不知道,所以也沒能回答什麼,警察後來也是一直聊些無關緊要的事情這樣。
然後這個身份證字號是大概十幾年前有個朋友借用我身份證字號訂票沒取結果害我被停用,他就說他的給我用,因為電腦通常會記憶這些東西,我也就一直沿用下來到現在,才突然被說我是用虛擬身份證字號,已經是偽造文書了...
想請問諸位目前我該怎麼應對比較好呢…
這樣的情況是否需要請律師幫忙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威脅您生命身體財產等之錄音證據,可將錄音做成譯文證據,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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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客戶騷擾及搗亂之言行舉至加以錄音錄影,或許有構成刑事強制或誹謗等犯罪,可對其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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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散布訊息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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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先前就職的工作是保全人員,就職期間為(104年08年01~104年09月23日)因發現自己並不適這工作。向公司告知我要離職。但公司卻說離職需在做十天才可離開。就因當初應徵時,雇主給予新進員工看的公司規定,且我簽也名了而這些種種條例緣故,要我需做滿十天。但在這十天中間第五天,我因身體不適必須提前下班。但打電話給老闆都沒接,於是只好打給經理告知他我的狀況,經理卻回應說他也沒辦法,因為他也在卡班,幫不了我卻叫我在撐一撐過會就下班了 。於是我又在撐兩個小時多,但身體真的無法負荷。於是我又二次找社區的總幹事幫忙,這次他說好。等他以經在管理中心後,我也交還社區鑰匙。且跟他說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他了謝謝。我先走了。因不適無法開車請家人來接我去就醫。一下子經理打電話來,說我怎麼可以擅自跑走。我回我有告知並請總幹事幫忙他答應了我才走的。又問我明天後天會來上班嗎?我告訴經理我不會在去社區當班了。他也告訴我會扣錢,而我回那就扣吧!看完醫生後我在家整整躺了一個星期多,而公司也沒來電。而昨天從我朋友口中得知公司扣我薪水,原$1萬8千多扣到剩九千。扣薪原因是說我隔天沒去上班也沒告知公司,等同曠職扣三天薪及未做滿另外五天薪水,但我切確有口頭告知啊!總加為九千多,且無法在原定時間10號做薪轉,需待15號領現金。但就我(自算薪資為$21,076)與(公司算$1萬8千多)有落差。還有至今公司還尚未給我8月薪資明細單。~~因為與我算的也有落差。
麻煩律師您:幫我解惑幾個有關勞基法之疑惑。
1.工作期間未達三個月,是否應提前告知?工作內容是否必須交接完成?可否規定告知後還需在,工作幾日方可離職走人?告知離職後公司也無舉動要拿離職單讓員工填寫?還是員工需自我前去公司填寫?可否規定在何時填寫離職單?
2.我有告知不會在去,工作崗位上班,卻遭過份扣薪,雇主是否有權這樣做?而我是否有權申訴?
3.在和公司面試時,簽訂公司自我擬定的內容,是否等具備同勞基法規範之效應?且必須照辦?未因規定等同違約並接受公司條例辦理或懲處?
4雇主在員工就職間,為員工投保的,健保,勞保,意外團保,福利金,退休金~可否有基本規定?新進人員在職投保以上各項之金額為多少?而雇主又該為員工分擔多少金額?那員工有該自付金額為多少呢?.
5.條例中員工在職所穿著的制服,在離職後是否必須歸還?或無需歸還但卻要,依照公司規定扣款?
6.雇主應該何時將員工薪資明細發至員工手中?雇主遲遲未將薪資明細發給員工?雇主可否有處罰條例?
7.員工遭受無顧扣薪該如何申訴?

你好:
勞基法第15條沒有規定工作未滿3個月是否要預告,但仍應完成交接,否則造成損害,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離職程序由勞雇雙方協調,你仍然可以強行終止勞動契約,只是要負擔損害賠償之風險。 首先要看你勞動契約有無約定違約金,若有雇主只是依約履行,但你可以爭執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勞動契約既然已經終止,雇主就無懲戒權,所以扣薪屬於違約金之一種。 不是等同勞基法規定,是依據勞動契約你必須遵守,只是契約不能違反勞基法等法規。 依照你實際月薪投保,保險費率依公告計算,保險費負擔:健保(被保險人30%、投保單位60%、政府10%全民健康保險條法第27條第1款)、勞保(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政府10%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職災保險(投保單位100%,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政府10%就業保險法第40條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退休金雇主提撥6%以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若是雇主借你使用必須歸還,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購買制服,主管機關認為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臺(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 可以要求提供薪資明細,且雇主依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清冊要保留5年。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有一位朋友A在本人背地裡傳遞謠言(雖然謠言都是真實的),
然後朋友A又將謠言傳遞給朋友B,朋友B因為知道朋友A在隨意傳遞謠言,已經提醒朋友A要注意一下自己的言行,則朋友A不理會反而更加劇烈,
而朋友A近期又將謠言傳遞給朋友C和朋友C的父母,讓朋友C的父母到本人觀感變得不好,導致C的父母要求朋友C不得與本人來往
後來本人得知所有事情後前去詢問朋友A為何遞造謠言,
朋友A則回答:朋友拿他的手機去玩
而朋友A也答應本人不會再有類似事情發生
因為本人不斷的詢問朋友A是否有此行為,但A全盤否認
因為有些謠言是嘴巴講出來的,沒有證據能夠證明
之後朋友A得知謠言的消息傳到本人這裡,感覺朋友B和C出賣了朋友A,後來朋友A要脅B和C如果再把謠言傳給本人,就要聯合所有朋友一同抵制我們,造成我們心靈上的壓力
因為朋友A的此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他這樣的行為也讓我造成名譽的損壞,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A的此行為會構成什麼樣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