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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 104-09-24 17:17

律師您好 :

我朋友的前女友去年在一家手機公司上班 跟她的同事有了一些問題 主管請她離開公司, 在她離職的時候,她偷了一隻手機(約2萬台幣). 當下沒有被監視器拍到 也沒有人發現.
離職後她在FB的社團買賣 找到了買家, 她要我朋友幫他去面交 但沒有跟我朋友說手機的來源 她騙我朋友說是她要離職時主管送她的所以才要賣掉. 那隻手機賣了8000元台幣. 我朋友一分錢都沒拿 她過沒多久就換IPONE了

 

過了一陣子買手機的人發現那隻手機是竊機 已被公司申請了. 買方也報警. 我的朋友跟她前女友都被告. 那天我朋友先到警察局時他前女友才跟他說那是她在公司偷出來的手機 但是她不希望他說實話 說她害怕 所以當時我朋友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就跟警察說了他在跳蚤市場買的.

 

他們已經開過庭 10/7號是第二次.  法務部的人是說要陪賞 如果價錢差不多就會撤告

 

但那位前女友就說陪賞20萬 要我朋友一人一半

 

請問曹律師 我朋友該怎麼辦呢? 我是覺得她前女友很沒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5 10:0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只是遭到前女友利用,則無須一起認罪賠償。 2、 因為是涉及業務侵占罪,屬於公訴罪,所以和解了,刑事程序還是要照跑,至多就是取得緩起訴,且檢察官不一定會准。
阿爽 104-09-24 16:58

律師您好

我在某討論區有與人討論趣事

卻有人在我回復的文章下方留言說我"有點知識好嗎"

雖然不以為意

但當下有種被侮辱羞辱的不愉快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所謂的網路霸凌或是網路人身攻擊呢?

打擾您寶貴的時間實在深感抱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7 1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僅屬於主觀評論,雖然不妥適,但是尚未侵害名譽的程度。

可以嘗試要求對方撤回發言。

倒沖 104-09-24 16:40

律師你好……我之前加盟一家飲料店,那算是比較沒有名氣的,當初總部簽約的時候,合約內容有一條就是,會給加盟店一個月有三萬元的現金回饋一直到合約結束,一開始有跟著合約走,總部有匯款到戶頭,可是三個月後總部就沒在匯了,打電話給總部負責人就一直找理由推脫,到後來連電話都有通不接,想請問這該怎麼處理?目前總部已經結束了!我們當初是跟總部的負責人簽約的,簽約是用他個人的名子,請問這份合約是否還有效呢?目前合約還沒有到期…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4-09-24 17:08

 您好:

可先寄存證信函給總公司負責人 ,請總公司支付回饋金。

 

倒沖 104-09-24 17:11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先寄存證信函給總公司負責人 ,請總公司支付回饋金。

律師你好!目前總公司已經不在了,只剩負責人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合約沒有解除的話效力都會一直存在

所以你只能跟簽約人要

建議可以發支付命令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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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4-09-24 15:59

朋友與先生沒有子女,先生往生後,朋友才知先生留有一份代筆遺囑,指定甲為遺囑行人,將遺產的3/4遺贈與小叔的兒子乙,另1/4遺產未列遺囑,代筆遺囑有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人為小姑(即繼承人之一婆婆的直系血親),現在遺執行人甲也不配合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至今土地一直無法過戶,請問律師:一、代筆遺囑違反民法1198條規定,要如何才能確認遺囑不具法律效力,需經訴訟程序嗎?遺囑正本在小叔手中,沒有正本相關單位會採信嗎?二、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有遺囑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等,如相關人不配合辦理登記,可以申請公同共有登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可以先否認該遺囑效力,若有必要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本件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則均應先登記為公共同有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認為代筆遺囑無效

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不存在之訴訟

去確認遺囑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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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並聲請法院要小叔提出遺囑正本。

YAO CHUN 104-09-24 15:51

不好意思!各位律師們請問一下
新屋購買後~到現在已經交屋約莫半年
最近得知收到縣府公文,前方圍牆屬於違建部分
建商一直遲遲不肯處理補建照(縣府說當初建商沒有提出申請所以是違建)
拆除公文已經來函好幾次,不堪其擾~限期補照逾期拆除
當初購屋之"房仲"說不清楚前方圍牆屬於違建
也是一再推託~~導致我想要申請合法經營事業
一直遲遲沒辦法通過(因房屋違建部分)
這樣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先寄存證信函??
那我是要針對建商,還是針對房仲呢??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律師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向建議發函請求其解決,若有因此造成損害,則也可以一併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6:54

您好,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建商,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依合約處理,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20:26

您好,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建商,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依合約處理,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JP 104-09-24 14:17

 請問經過兩次協商破裂後,我收到了法院的社工訪談函,請問律師,如果對方對於法院指定的社工訪談置之不理,完全不接受社工訪談,這樣會如何?? 

王祥 (Ping) 104-09-24 14:46

社工訪談的內容是影響法院判決小孩將來監護權歸屬之重要證據,若對方對於法院指定的社工訪談置之不理,完全不接受社工訪談,則會對於法官將來判決時產生不利之影響。此外,於社工訪談時,請您要錄音,以免將來訪談報告文字與實情有出入。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14:51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若您拒絕讓社工為訪視,若欲爭取監護權,恐會有不利之影響,建議配合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5: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不理會社工訪談,將非常不利於您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社工訪視報告,占法院心證決定很大之比例,建議不但應熱烈歡迎社工訪談,更要做好完全之準備,爭取對您有利的訪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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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4 15:40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是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權歸屬之重要參考

其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王小姐 104-09-24 10:42

律師你好,哥哥辦房貸時我是他的保人,請問,如果替他清償貸款,超過220萬需要申報贈與稅嗎?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是連帶保證人

你本身也有清償義務

所以這不算是贈與稅內容

可以參考相關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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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錐 104-09-24 09:47

律師您好,想請教幾點問題。

今年房子交屋之後,建商希望我們在裝潢時可以將冷氣裝在指定雨遮處,還要將其放在格柵內。並要我們在一張裝潢合約書上簽名,表示同意將冷氣裝在隔柵內。(但是後面沒有提到若是沒有裝入格柵內的罰則)

後來在裝潢時,因為我們忘記提醒電器行要裝在格柵內(神奇的是回家確認建商給的資料袋並無裝潢同意書,要是有的話我們一定會遵守,其實心中有點懷疑建商讓我們簽完就收走了),加上管理室也沒有貼出公告提醒,所以電器行就幫我們裝在格柵之上。既然已經裝了,對我們來說再遷移會有財損,所以我們是傾向維持現狀。當然維持現狀是以不違法為前提,所以後來去查了法規、問地政士,雨遮的水滴線內是我們的使用範圍,在合法的範圍之內我想沒有造成他人的困擾,就不打算移動了。但是建商委託管理委員會一直施加壓力給我們,因為建商的房子還沒賣完,他們認為我們這樣裝有礙觀瞻,所以要我們把冷氣外機移下來。還一直拿出我們當初簽過的同意書來施壓,但是我主張這是我的使用範圍,並無損及他人權益,同意書的內容都是建商單方面要求,在當下交屋的氣氛之下我就算不同意建商的想法,也要「被迫」簽下同意書才能辦理交屋,我認為這是不對等的單向條約(只有建商對住戶的要求)。我們以這點來跟管理公司談,不知是對方法律知識不足還是真以為我們簽了同意書就一定要遵守,立場非常強硬。

現在我們的困擾是,還有五萬元的裝潢保證金在管理室。裝潢保證金是只能用在公設毀損的部分,管理公司又主張我們雨遮的牆面是「外牆」(我們反問:買房子有只買雨遮下面那個平台,牆壁不算的嗎?),所以要扣住我們的裝潢保證金,直到我們移機為止才要歸還。我們覺得這是兩回事,但是很多人喜歡將事情複雜化,亂牽拖一通,實在是很無奈。

想請教律師,管理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我該怎麼主張要它們歸還保證金呢?在談判的過程中是否要錄音?若是真的要採取法律途徑,我們有贏面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請您幫忙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同意書,倘若沒有顯失公平或是違反法令的話,我方既然簽立了,就可以拘束我方,因為有關於雨遮平台或是陽台的使用,因為涉及整體外觀,所以確實有些社區會規定,不得設置包含冷氣等設施。

2、不過還是必須回歸所簽立的契約切結書等來做判斷。

104-09-24 09:47
你好,律師大大 我有些疑點可以詢問嗎?謝謝 我在Fb臉書跟一個賣家買小孩衣服 翻臉之後把我退出社團 之後說我買了26772? 說東西都到了!8/31匯款一萬 我要求清單列表哪裏錯 我不能知道我買什麼嗎? 匯款前說26772 匯款之後又說算錯26872 現在又說27000? 真的是當我潘ㄗ 我要求3天之前給我一萬貨錯在哪? 我並沒有要他出全部、 8/31要求清單 說下班 9/1問清單 說我盧他 我買了啥不能知道嗎?盧他?請問那裡? 9/1半夜9/2才給我清單用手寫 寫的2266 不清不楚 又傳了圖照片 社團圖片價格資訊都可以做更改的 一下 26772 給了一萬之後列清單才又說算錯說是26872現在說27000? 價錢要寫多少誰知道? 圖片可以編輯、又不是不能 然後,錢都亂算啊? 五天才收到貨 我9/2晚上下午六點半 就說我要求退款一萬不然提告 她也說要告去告 兩天內收到警察電話之類9/5我收到一包包裹 我沒拆封 之後我拍給他說東西收到可是我9/2主張要求退款 你又寄東西給我幹嘛? 9/17我又收到一包包裹 一樣沒拆封 拿著包裹兩包去問警察 警察說 現在有2條路選擇 一條 和解 一條 把這些商品拿去法庭 我說 我不和解阿 他都沒表示錯 也沒道歉 態度又很糟糕 我為何要和解 警察說 那你就留著等開庭 之後 我我問警察說 這樣怎辦 警察回應說 你不是說主張要退款 他又寄貨 我說 對阿 他說 叫我把這些話跟警官說 我已經表示主張退款了 他還寄貨 我要他退款原因是他不能馬上出貨 對我沒保障啊 我寧可去跟其他現場能看到實品賣家買東西對我才保障。 之後我就回家了... 9/17我不是又收到一個包裹 這表示 一萬商品是分兩次 根本不是一次出完? 一萬沒寄完不能告嗎? 我怕我被他詐啊 我又跟他又不認識 又不能保障任何東西 請問我那裡錯了? 他朋友一直在網路上攻擊我 抹黑我 我到底錯在哪 我想問 這樣開庭我會贏嗎 贏面幾成? 我該如何面對這事情 他說 要返屋告可以嗎? 麻煩教教我 謝謝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惟須考量您之所受損害及所需花費之訴訟成本,若損害金額低,不建議委任律師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lsa 104-09-24 09:01

律師你好:
我朋友在經營網拍,大多是大陸淘寶產品。
日前我朋友接獲A公司告知,他使用了A公司的圖片放在自己的拍賣網頁上,
並要求大量和解金額,我朋友覺得金額過大,如果真不得已只能走法律訴訟

但A公司圖片著作權有問題,他的圖片也是使用淘寶上的圖片。
只是將簡體改繁體,或是兩三張圖片排版成一張圖片做美化,並非有創意的創作。
那麼請問律師,這樣A公司算是有擁有圖片的著作權嗎?
另外,尚不知A公司是否有淘寶產品的授權書,如果A公司有產品授權書,那麼它自己所修改後的圖片,算是擁有著作權嗎?

針對此案件不知律師有何建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先釐清A公司究竟有無該圖的著作權,倘若實際上只是將他人的圖片,做字體改變及美編,一般而言不算是衍生著作(新的創作),因此對方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才能向我方主張著作權

2、建議應該先將掏寶網上的圖片擷取下來,並且要求對方提出著作權權力來源說明及憑證。屆時再提出答辯。

 

A公司對於著作的修改,只是將原有的文字改用其他的字體,這樣的修改應該有原創性不足問題,應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

至於原始的著作,除非A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否則其不會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訴權及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雖然A公司的著作權可能不存在,但是A公司為了取得利益,可能會以刑逼民提起刑事告訴。你們要面對這樣的壓力,首先是要將掏寶網上的資料進行儲存(為了訴訟目的而重製不構成犯罪),並於偵訊中要求對方證明自己有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

此外,你有提到A公司有販售產品的授權,這僅有授權其販售產品或使用商標或對著作物進行使用的權利,並不發生著作財產移轉或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的效果。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lsa 104-09-24 10:0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A公司對於著作的修改,只是將原有的文字改用其他的字體,這樣的修改應該有原創性不足問題,應不會產 ... (恕刪)

十分感謝律師,非常專業的說明。

倫媽 104-09-24 08:22

律師你好~

我先生因妨害性自主罪(共犯,其餘兩個未滿18犯案)最高法院駁回,06/29已入監服刑。

刑法221、刑法222,服刑9年

請問律師 我先生還可以申請非常上訴嗎?被駁回的機率和加重的機率高嗎?

有一兒子和未分娩的胎兒 未滿18歲的妻子需要他照顧。

如要請辯護律師價位大概在哪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7 19: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案件確定之後,可以提起非常上訴或是再審,不過都不會停止執行。

2、是否有機會,必須衡量全部案情,不過實務上救濟成功的很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大頭 104-09-24 02:22

律師大大您好,本人在99年5月份曾酒駕酒測值0.45但是有造成人受傷,被判了緩刑跟上課,在今年104年9月份又在次酒駕酒測值0.76無人受傷自撞路旁車量,已經在談和解中,那我想請問的是102年修的法規說五年第二次加重刑責,我第一次是在修法前,這樣我第一次99年5月跟這次104年9月也能適用這條法規嗎?

因為我不知道到底是第一次酒駕到警局的那一天起開始算第一天,還是判決出來起算第一天,還是緩刑完起開始算第一天!

律師大大能否幫小弟解答,非常感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24 07:16

所謂5年2次酒駕,都是以行為時點作為判斷,目前有部分地院見解認為第1次酒駕的時間點在修法前,第2次在修法後的話,這時第2次裁罰是不被認為要加重,但這只是部分見解,且似乎該些案件也尚未確定,供您參考。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大頭 104-09-24 11:1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謂5年2次酒駕,都是以行為時點作為判斷,目前有部分地院見解認為第1次酒駕的時間點在修法前,第 ... (恕刪)

那想在請問我這次一樣可以要求一樣緩起訴駕照扣小車留大車讓我有辦法賺錢繳罰款跟謀生的能力嗎?

鄭唯聖 104-09-24 02:21

律師們幫幫我,真的很害怕也很無助...

 

事情發生在9/20 上個禮拜天

 

我本身是在做大陸代購,對方訂製了一款客製化手機殼(依照對方要求在殼上寫上他要的字)

 

因為客製化的東西本來就比較慢出貨,從大陸運送回台灣也需要一段時間,而也有告知對方需要時間上的等待但一定會給對方,但對方一直說要我給他們身分證和地址,我給他們看交易明細和物流明細證明我不是詐騙,但對方一直死咬著說要真分證和地址,我當然不可能給,可是對方就直接把我給他的匯款帳戶和姓名直接去報案說我詐欺,還揚言說絕對不會和解,也沒有得到任何相關的通知直接就被凍結了,導致其他客人的款項也一併被凍結.....

 

就在9/20當天他的商品從大陸回來了,我一收到的當下馬上寄給對方,直到今天(24號)也沒有消息,帳戶依然凍住,對方還來了報案的三聯單上面寫著詐欺,萬一對方故意不取貨呢....,

現在我真的好害怕....,請求幫忙...

如果要開庭有沒有高雄的律師可以幫我....,我本身是高雄人所以我也不知道該在高雄找律師的協助還是找開庭當地的律師....

我真的好怕,請幫幫我...

你好:

如果是國外貨物出貨、運送導致給付遲延,不會構成詐欺,可以向警察機關、檢察官說明,並檢附你的訂購單、到貨證明、寄送證明,不起訴處分後,向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無名 104-09-24 02:03

您好:

個人有公職約聘的問題請教律師,我就任某部會底下的局處一個職務代理工作,我在就職後約一個月發現自己不適合擔任該職務想要離職,但人事卻提出不合理的東西,說叫我簽合約書,那份合約書有連帶保證人,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理由是,當初我到任時對方(人事科員)沒有把合約書拿給我簽,我的判斷是他如果一開始要我簽,我可能找不到保證人,或因此不願意簽署而放棄就任。對方在電話中推諉是「來不及」讓我簽,我回應他:當初沒簽現在卻要簽,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這個行政疏失是否要他要負責?而不是事後過了近一個月才回頭補那個東西。

第二,他沒給我簽合約書,但當時有簽公職人員任用迴避的具結書,也就是「三等親」內沒人在該機關服務,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結這兩份文書而已,並無涉及合約書的問題。況且我這近一個月都有打卡上下班與辦理公文的紀錄,這樣能否定我有上班的事實嗎?

再者對方為便宜行事,以心裡因素來延後簽合約書,也就是先讓你上班一段時間再拿給你簽合約書,含連帶保證人的部分,意即認為你會為確保工作而就範(也就是會去找人頭簽+蓋印)。

又我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67號判決文提到:「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前段所明定。其立法 目的在於使行政契約內容明確,故所稱「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以此觀之,在前揭所指涉的那兩份具結書,是否也能等同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約聘人員身份),而不受正式和約書的拘束?對方要求我補上合約書的簽名與日期,和連帶保證人,才能進行接續完整的離職程序,在行政程序上是否有暇疵?又我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益?謝謝!

yp 104-09-24 00:45

律師您好, 我是個人獨自接案的工程師, 日前發生接案的公司要結束台灣業務(大陸公司),需要終止合約, 合約中答應給付的部分也因對方指稱我方延誤交件而拒付, 此部分乃因對方延誤給文件造成, 我了解結束營業此部分也追討不回, 但對方卻依然要我給寫好的程式欲交給其母公司, 我只拿到開案簽約金,(但合作完成約80%), 因此我拒絕提供母程式, 我想終止合約自保請問是否有這個必要(因對方公司要關閉), 發存證信函終止可以嗎? 對方公司要是拒收怎麼辦?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有點慌亂, 在此先謝謝律師

 

 

你好:

若是因為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導致給付遲延,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再對方未給付價金前,拒絕交付標的物。

selenali 104-09-24 00:40

各位律師

父親因中風生活無法自理,又無表示意思,有申請監護宣告,有監護人

住安養機構,又申請補助,有規定領補助就要去安養中心探視,如都沒有人去,就會被扣補助費,目前只有監護人每月去探視4天

其餘子女都不太願意去甚至未探視過

請問其他未去探視的子女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子女均未盡扶養義務,則監護人可以代替父親向子女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履行扶養義務訴訟

2、反之,倘若有其他扶養行為,則是扶養方法的問題,必須先經過親屬會議,倘若無法召開或是無法達成決議,則可以訴請法院定扶養方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4: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人可對子女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人可對子女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

紅豆 104-09-24 00:02

本人於4月底購買了預售屋,廣告標示有做屢保機制而簽訂的契約書裡也有注明,但一直到現在9月了被我們發現建商並未與銀行做屢保的合約,我們有跟建商說過也給他們時間再去處理但我們得到的答案是還不確定~我們很擔心,因為當初是建商標示有屢保機制才放心購買的如今已經5個月了!我們覺得有被騙的感覺想要求退屋,但建商確說他們的律師說目前沒做屢保不構成退屋條件?想請問律師我們這樣真的不構成退屋條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是單純的拒絕履行履約保證,則我方確實無法解約,至多只能於日後建商倘若有財務問題的時候,成為我方拒絕繼續給付價金之其中一個理由。

2、不過倘若雙方在洽商中,建商有保證履約保證或是有其他事證證明我方是因為信賴履約保證而簽約,而建商仍拒絕,則可以以遭到詐欺為由撤銷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4: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主張解除契約,應視契約規定之解約條件是否成就,目前可先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建商履行契約,若屆期建商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發函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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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2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主張解除契約,應視契約規定之解約條件是否成就,目前可先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建商履行契約,若屆期建商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發函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高雄權志隆 104-09-23 23:48

http://bbstop.amassly.com/post/Salary_1LWe09JH

這篇是全文,有勞律師先生/小姐費時過目了

想請問文中所提及的老闆

對文章作者的老婆提告妨害名譽

此情形被裁定有罪的機率大嗎?

若不高,應該如何應對才好

洪小姐 104-09-23 23:08

       朋友的媽媽,過世前2個月請律師做一份代筆遺囑(在台北市),遺囑日期為104/2/26。律師加2個不知名的見證人(可能是媽媽的朋友),共3位見證人繼承人查律師資料時有一欄註明:登錄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3/3/4-106/3/3不得於臺北地院執行律師職務),請問這樣的代筆遺囑有效力嗎? 繼承人可訴請此遺囑無效嗎?

你好: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只要符合民法規定之要件就會有效,至於律師是否不得在台北地院執業,是律師要對法院迴避的問題,與遺囑之方式是否符合無關,要判斷遺囑的效力還是要依照法條規定之要件,是否符合要件要看到遺囑才有辦法判斷。
austin 104-09-23 23:04

各位律師大大好,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今天收到一封新北警局的筆錄通知,事由寫著刑事案件,打電話過去

警方說是網路留言我被告妨礙名譽,要請我去做筆錄

我認為我留言並沒有不當,我也不想跑這趟

也因為我住南部,不想舟車勞頓我想請他轉移管轄,對方不願意,

但後來我查了一下網路,說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第三十條有提及是可以申請

轉移至嫌疑人所在地的,但又有人說妨礙警察辦案,筆錄會不順利..

第一個問題:我是否該再打電話去申請轉移管轄權 是否會影響我筆錄?

第二個問題:通知單寫的是我姐姐,也就是網路申辦人,但當事人是我,我下

個月就要出國,而且要過至少半年才回來,如果我出國期間通知要開庭,該

如何處理?是否會影響到我姐姐或家人?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20:16

還是可以請求道您戶籍地之警局,不用擔心妨礙筆錄之問題。

小鬼 104-09-23 22:34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小弟我在8/10號收到電話說透過網路人力銀行看到我應徵工作,解釋了工作內容之後要我提供提款卡以及面試資料會有任收取回公司幫我審核,結果給了兩張提款卡及兩個帳戶影本身分證影本,後來過幾天我發現不對勁,回撥電話是轉接的然後他打給我是網路電話我趕緊把提款卡掛失,不料一個禮拜內警察就找上門了,說我帳戶已被停用,有數位被害者,我已經在家附近淡水做完筆錄10/1號即將開庭,可是前天又收到竹北分局要我去做筆錄,天知道我還有幾次筆錄,開幾次庭我快崩潰了,我手上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跟人力銀行的求職資料..我知道對我非常不利,我上網看過很多文章了我到底該怎麼辦...

法律小學生 104-09-23 23:31

大大你好 依你的情況 這種人頭帳戶的案件 是會被依詐欺罪來判刑的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解決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4 09:50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因求職而交付提款卡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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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9-24 16:24
【裁判字號】 104,易,245 【裁判日期】 1040716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最近有一件我辯護判無罪的,你拿去用看看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歆芸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669
號、104年度偵字第3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歆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歆芸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
    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隱匿不法所得、或逃避追查,
    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
    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
    需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使他人持其申設之金融帳戶做為詐騙
    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26日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以宅急便寄
    送之方式,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自稱「陳
    先生」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一)103年9月28日17時38分
    許,撥打電話予林晉安,佯稱:係瘋狂麥克之賣家,因訂購
    數量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晉安陷於錯
    誤,於同日依指示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2萬9985
    元、3080元,共計6萬3050元至前開旗山郵局帳戶內;(二)103
    年9月28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柯昌裕,誆稱:123線上
    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定12期扣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取消云云,致柯昌裕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0分許,依指示
    轉帳2萬9998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
    林晉安、柯昌裕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曾歆芸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歆芸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
    被害人林晉安、柯昌裕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
    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
    ,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坦認有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惟堅決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正當工作,上開帳戶
    是薪資轉帳帳戶,我要網路貸款,對方說要我的帳戶資料,
    並為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而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我因為相
    信對方,就把提款卡寄給對方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是公務
    員,有固定收入,不需要為了賣帳戶幾千元而被剝奪公務員
    生涯,並無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之動機,且該帳戶是薪轉帳戶
    ,亦有薪水被盜領之疑慮,係因被告網路貸款,遭騙走上
    開帳戶提款卡,並無幫助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為被
    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9月26日將所申辦之前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等事實,
      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30、51頁),並有宅急便收執聯
      在卷可佐(警二卷第20頁)。告訴人林晉安、被害人柯昌
      裕遭人以上揭所示方式詐欺,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各該金額等情,業經證人林晉安、柯昌裕於警詢時證述明
      確(警一卷第5-8頁、警二卷第5-6頁),並有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5-28頁),此部分
      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上開郵局帳戶雖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詐欺取財,攸關個人現
      金管理及流動之重要金融帳戶、密碼等資料,遭不法之徒
      無端用以實施犯罪,自難謂提供帳戶者無任何關連性。惟
      現今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大致犯罪結構及模式,
      係由詐騙集團旗下成員,透過購買、詐取、承租等多重管
      道蒐取人頭帳戶資料,詐騙被害人匯款入該人頭帳戶內,
      旋以轉帳或金融卡提領等方式領取所詐得之款項。其等詐
      取暴利,固成立詐欺正犯,但既隱而未現,著實難以追緝
      ,反觀以販賣或出租等方式提供帳戶充當人頭者,雖可獲
      取眼前小利,但東窗事發,依帳戶申辦資料,按圖索驥,
      循線追查,終將無所遁逃,其應成立詐欺之幫助犯,將以
      接受刑事懲罰為其代價。準此以言,若非眼前小利,有急
      迫之需求或作用,例如毒癮難耐或債急未還等因素,所獲
      利益與日後將受之刑罰,顯不可相提並論。因此提供帳戶
      者通常為經濟窘困且屬欠缺家庭、社會支援者,始甘冒提
      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遭犯罪追索之風險。
(三)而被告係國小工友,每月薪資3萬430元,實領2萬9357元
      ,且另領取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
      此有員工證、在職證明書、個人薪資明細表、各項所得明
      細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易卷第27-30頁),可認被告有正
      當工作及穩定收入。另被告名下有2筆田賦、2台車輛,且
      除工友薪資外,102年尚有其他所得約17萬元,此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8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
      -22頁),亦有一定之資產。被告雖有車貸月繳約1萬元、
      學貸一期繳2000多元、有2個小孩要扶養,此經被告供述
      在卷(本院卷第30-31、51背面-52頁),並有上開郵局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7-28頁)。被告生
      活雖不寬裕,惟觀諸上開帳戶資料,並無遭扣薪之情事,
      可認被告雖非富裕,然尚未至困頓窘迫之程度,且被告具
      有固定工作,亦可向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或以資產擔保以借
      款,參以被告在國小任職,若因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東
      窗事發,將可能遭受懲處、減薪甚失去工作之負面影響,
      被告似無冒此明顯不利風險及因小失大之不利結果仍為之
      ,可徵被告並無出售或提供帳戶以換取現金之動機。
(四)再者,該帳戶乃被告薪資轉帳帳戶,有薪資、休假補助
      、提款、存款等,金流頻繁,為被告常用及重要之金融帳
      戶,此有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7
      -28頁),被告若提供給詐騙集團,東窗事發後帳戶將遭
      凍結,被告若需出售或提供帳戶換取金錢,應可提供較不
      常用或另行申辦新帳戶,並無提供生活常用之薪轉帳戶,
      嗣遭凍結,增添領取薪資之困擾。參以被告每月薪資於每
      月1日固定入帳,而被告係於9月26日提供帳戶資料,若被
      告可預見對方係詐騙集團,在薪水將於數日後之10月1日
      入帳之際,並無將之提供給詐騙集團恐遭盜領之理。又前
      開帳戶每月雖僅剩幾百甚數十元,惟並無在提供之當日或
      數日前突然領空或異常之情,與一般提供帳戶者,已預計
      該帳戶將轉手,將內之金錢領走再提供之情事不同。
(五)公訴人雖認,被告供稱欲借貸金錢向對方週轉1、2萬元(
      本院卷第51頁背面),然並未提及借款期限、利息及還款
      方式,與一般常情有違。且依被告所述,對方要求提供帳
      戶資料係要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本院卷第53頁背面),
      然欲確認財力,有被告所稱提供對方之薪資證明、勞保異
      動明細及雙證件影本資料即可證明(警二卷第3頁);欲
      知悉存款餘額亦僅需將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影印提供即可,
      並無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對方之理。況被告接洽貸款人自
      稱姓陳,資融公司之網頁資料地址在台北市(警二卷第19
      頁),惟收取寄送存摺及提款卡之人為「林俊男」、地址
      為雲林縣(警二卷第20頁),已有可疑,被告為身心健全
      之成年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於不知且無法
      追蹤對方真實姓名等資訊之情況下,竟輕易交付帳戶,顯
      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見檢察官論告書,本院卷
      第57-59頁)。惟邇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用
      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
      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個人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
      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以經常宣導之行騙
      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
      相當教育之人。而被告辯稱欲網路借款,撥打電話向自稱
      「陳先生」之人借款,對方要伊提供薪資證明、郵局存簿
      封面、提款卡、雙證件影本、第一銀行存簿及提款卡、勞
      保異動明細等資料給對方等語(警二卷第2-3頁),並提
      出於9月25日、9月26日與自稱銀貸中心陳專員聯絡之行動
      電話簡訊及通聯紀錄為佐(本院審易卷第24-26頁),可
      證「陳先生」確實自稱銀行貸款中心專員,被告所辯因為
      借款,遭對方騙走提款卡,並非無據,縱關於借貸過程有
      如上公訴人所指之未符常情,惟不能排除被告係因急欲小
      額借款1、2萬元,而不慎遭對方騙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被告所辯並非不能採信。則被告交付前開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之目的,既係因網路貸款遭騙而交付,自難認被告對於
      前開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以詐欺被害人乙事,有預見其發生
      而不違背本意之主觀犯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動機及
    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並非無據,而可採信。檢察官
    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揆諸
    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小高 104-09-23 21:51

請問律師:近日家裡被鄰居起火延燒過來,消防隊的火災鑑識報告是鄰居的(廚房電器設備)因為對方房子是無所有權房屋,他們有設戶籍在房子裡也有實際居住,請問我們可以向對方的戶長求償嗎?

煩請律師解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乃可以向實際居住之人來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4: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火災報告為對方有過失,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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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高 104-09-24 21:1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火災報告為對方有過失,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 (恕刪)

 再請問律師目前知道對方戶長有將其他的房子過戶給兒子,因為兒子戶籍設在房子且也有實際居住,是否可以向對方兒子提出求償呢??

煩請解答 謝謝

小高 104-09-24 21:1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乃 ... (恕刪)

 

 再請問律師目前知道對方戶長有將其他的房子過戶給兒子,因為兒子戶籍設在房子且也有實際居住,是否可以向對方兒子提出求償呢??

煩請解答 謝謝

阿水 104-09-23 19:25

樓下鄰居房間和廁所前後兩次漏水

認為是我們的水管出了問題

要我們處理

我們也請認識的水電工幫忙

漏水問題已經處理完了

卻還對我們和水電工提出賠償

現在地方法院寄訴訟單過來

內容說漏水的是他們家為甚麼我們跟水電工何未事先勘查或通知就修繕

以及修後沒有詢問他是否還有漏水

有違常理。但第一次他們房間漏水我們就有提醒他過幾天水電工會過來修理

且在修繕後有在地下停車場問他還有沒有漏水

他都說沒問題。

而第二次他們廁所也出現漏水

我們也請之前的水電工來幫忙

修繕也順利完成

但樓下鄰居卻在修繕過程中質疑水電工的工作能力,

後來我們要問他還有沒有問題時

他卻不願讓我們知道情況並堅持走法律途徑解決。

我們當然拜託他不要提告,如果有甚麼問題我們願意全力配合

不過他還是堅持提告

並向我們跟水電工提出精神和毀損賠償六萬元

請問我們到底也沒有錯?而且我們家是清寒家庭對於賠償金有困難

還有如果要請律師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2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可對您提告,但其亦須盡到舉證責任,您目前可對對方之請求全部加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為您所造成之損害、損害額度之計算及折舊之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0:42

您好,原告須盡舉證責任,若對方認為漏水是您們所造成的,可要求對方提出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符合中低收戶之標準,則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SS 104-09-23 18:01

已線上詢問過律師

但是對方卻也提出相關事件證明不構成網路毀謗公然侮辱

所以想在請教

關於這網頁

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60084&sn=2465523

我為id"scratch698"當事人

這篇文章第三個留言的網路id"jack" 留下 "玩弄文字遊戲 低能廢物"

雖然他沒有指名道姓 但是留言這功能是針對我的發文做評論的系統

是否可以證明他是在對我留言

而低能廢物這四字 是否可以構成網路毀謗公然侮辱要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低能廢物等言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問題在於是否有證據可證明為針對您所發表之言論,否則若您自行對號入座,似尚難僅以此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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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Jay 104-09-23 17:31

各位律師你好 是這樣的 我前陣子 有在網路購物貨到付款

不過後來詐騙集團打電話給我說 因為 便利商店員工刷錯 所以可能會扣到你銀行帳戶的錢

然後我也不知道 他怎麼知道我有在網路上買這項東西 以及 我的銀行有多少錢

就這樣子 我工讀的錢就被騙光了....... 於是我去報案了

結果最近收到刑事傳票 我是被害人 是在明天開庭 我有打電話過去問

服務人員說是抓到車手而已 所以

1.我到現場收益大麻? 有機會或者有方法可以要回我被詐騙的錢?

2.賠償之類的好像是民事之類的 會很麻煩麻?

3.監護人 或者 朋友 可以陪同到庭麻?

一、民事若要請求需對方姓名身分證字號。

二、去開庭有機會要把對方的身分證字號及姓名背起來。

三、家人可以去幫忙背是好事。

四、偵查不公開,起訴後才能請律師閱卷

五、金額若不大,去開庭對方可能會想跟你和解,若是現金要賠你不要不收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心馨 104-09-23 17:13

律師  您好

我本人在某家養護機構服務,會遇到院民就醫時,家屬避不見面的窘境???,基於保障院民的生命安全,仍由機構的工作人員協助送醫。因治療需求,醫師建議需進行開刀或胃鏡等檢查,必須由院民本人或家屬簽立同意書才行,但院民重度臥床且無意識無法簽立同意書,而家屬避不見面無法聯繫,或不願意花錢進行治療。這時機構工作人員可以遵循醫師的專業建議,且為保障院民最大利益而簽立同意書嗎?該同意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幸開刀後院民往生,機構或簽立同意書之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法律責任?敬請律師予以回覆,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醫療法規定相關之同意書,可以由關係人來簽署,所以養護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以關係人身份來簽署相關同意書,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淑惠 104-09-23 15:35

律師你好!

請問我的房屋被我前夫假扣押2間房屋

但法官判決財產只有他假扣押金額的一半,這樣算是抄額假扣押嗎?

我可以以法官的判決請求法院解除一間房屋假扣押嗎?

我該如何做?

視情況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裁定准許後可撤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0:41

您好,若認為假扣押有超額查封之問題,可以具狀聲明異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2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超額查封之部分,可具狀聲明異議,請求啟封。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具狀聲明異議,或者提供擔保請求撤銷假扣押,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LEN119 104-09-23 15:10

我是被告  之前因詐欺案件多次前往地檢署說明
後來經過一年審理   我7月中旬終於收到不起訴處份書
結果我後來打去問地檢署  對方竟然又申請再議
書記官說8月中已將案子送告高檢署
如今已經快9月底了...........我還是問不到結果是再議成功 還是再議駁回
請問大律師  一般在提不出新證據之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成功率高麻?
而一般在書記官把案子送上高檢署  大概多久才會知道結果?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條規定, 再議案件辦案期限是自收案日起三個月。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除須檢視相關事證外,尚包含第一審檢察署檢察官法律見解是否正確,原則上如未提出新證據或指出原不起訴處分有何違法瑕疵,就會駁回再議。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屁呆 104-09-23 13:31

無照駕駛開車發生交通事故 ( 機車衝出煞車不及 ),並有後車追撞 ( 不明是否未保持安全間距而追撞上 ),由於駕駛畏於報案 ( 擔心無法考照 ),而轉由他人頂替為駕駛,這是 [ 偽證罪 ] 嗎 ?

 經員警發現又改為自己製作筆錄,這樣是否頂替之人即無上述罪責 ?

駕駛因擔心受罰,請問,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 非經由臨檢 ),且責任尚未釐清,請問其有無行政、刑事責任 ?

 該駕駛數年前已因酒駕而被吊銷駕照,請問這次係發生事故,試問可否辯稱未帶駕照 ? 又如無法推諉,無照駕駛是否有可能記明於筆錄中 ?

 既已無照了,如果再次受罰,會受那些罰則 ? 是否會延後考照時間或終身不得考照 ? 其相關法規為何 ?

  望大律師解惑,謝謝。

阿K 104-09-23 12:27
律師你好,小弟有一件事情想請教律師,就是小弟有借錢給朋友他也有開本票給我但他沒有寫借據給我,現在叫他還錢他都推托說他沒有錢,他名下有沒有動產,想請問律師現在我該怎麼辦,謝謝

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對方沒財產但有工作的話,可以扣薪3分之1

sara 104-09-23 11:00

律師你好:

因為我們不斷被婆婆騷擾,因此我們要搬到新住的地方,如果先生想遷戶口卻不想被婆婆知道新遷入的地址,我有上網查詢,(因為婆婆是戶長)若原戶長申請全戶之除戶謄本,即可得知您遷入地的戶籍地址,或是以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的資格亦可申請您的現戶戶籍謄本。

我們不想被婆婆知道我們住的地方,該如何做才能保護我們自己呢?

請幫幫我們 謝謝你!!!

 

莫妮可 104-09-23 10:08

律師好, 

我的弟弟與他人的老婆在line通訊的談話內容, 涉及性暗示及拍照下體的照片, 對方傳給我弟媳, 但是隱匿對方性暗示的內容, 指提出我弟弟的性邀約內容及拍照的部分, 恐嚇我弟弟及弟媳不准再出現她的面前, 否則要公諸於世, 讓大家難看. 我們很確定的一件事, 沒有不當的身體接觸及性行為, 因為對方有提出要刪除相關不當內容,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所以我弟弟已經將line的訊息都刪除了, 請問:

1. 我方是否已構成猥褻罪?

2. 對方是否已構成恐嚇罪? (因為對方與我方有共同的朋友及親戚)

盼覆, 不甚感激 謝謝!

Monica Lo 敬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互相以LINE的一對一通訊方式談論性暗示及傳送下體照片,不會構成違法(倘若均成年),不過可能遭認定有通姦或是妨害家庭問題。

2、對方要求不得接觸,否則公開照片的部份,可認定為是維繫婚姻的手段,雖有爭議,但是在真的公佈之前並不違法

3、比較妥適的方式應該保留相關紀錄,倘若雙方有共識則應該簽立和解書,避免對方日後再次爭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問題,至於對方之言論,若涉及人身安全之部分,即有恐嚇危安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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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問題,至於對方之言論,若涉及人身安全之部分,即有恐嚇危安之可能。

陳小姐 104-09-23 09:58

律師您好:

本人是房東,有以下問題想請教,感謝您!

1.租約明訂,每次給付6個月之租金房客自行更改成每月付租金(104年7月-9月各匯款一次,剩餘104年10月-12月租金未付),房東未同意,亦未催繳,是否為「單純沉默」?

2.現房客要求終止租約,剩餘未到期之3個月租金,可否要求補足呢?

謝謝!

你好:

租賃契約已經終止,出租人無法請求未到期之租金,就算你依據租賃契約請求對方也給你,終止租賃契約後一樣可以請求返還未到期租金,請求並無任何實益。 出租人可以主張的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所受之損害,可以查詢租賃契約有無約定,若未約定出租人要舉證證明受有何種損害。
想問 104-09-23 09:12

兒子因為當車手被羈押已經超過2個月了,

如果現在請律師去見,是否有幫助,在偵查庭

律師在場是否能替他辯護,因為有當警察

的朋友說現在請律師功用不大,因為偵查不公開

這是真的嗎?

 

您好:

1、偵查中之羈押原則上每次以兩個月為限,最多可以羈押到四個月,如您兒子遭羈押已超

     過兩個月,代表會押到四個月期滿。

2、如您兒子遭羈押時同時禁見的話,那只有律師能進去探望。建議您或許可委任律師進看

     守所律見後,一來可瞭解您兒子案情與近況是否安好,另一方面開庭時亦可在場為您兒

     子辯護,並可同時試著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應儘快委任律師進行律見,律師可以透過律見而了解案情,並且進一步提供您的小孩關於答辯的建議與規劃,偵查庭開庭時,律師在場可為您的小孩辯護,這些都對您的小孩很重要,為了維護您小孩的權益,建議應儘速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17: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可延長羈押一次,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移付地院審判後,可羈押三個月,可延押二次,故地院審判時,可羈押九個月,故偵查加第一審共可羈押十三個月;若無認罪,尚難請求交保,通常會持續羈押到判決後直接服刑,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與被告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惟通常車手案件,僅能從降低損害著手,若無與被害人和解,無法請求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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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可延長羈押一次,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移付地院審判後,可羈押三個月,可延押二次,故地院審判時,可羈押九個月,故偵查加第一審共可羈押十三個月;若無認罪,尚難請求交保,通常會持續羈押到判決後直接服刑,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與被告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惟通常車手案件,僅能從降低損害著手,若無與被害人和解,無法請求緩刑之。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保障孩子的權利、瞭解案情,應速委請律師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梁晴 104-09-23 09:00

各位律師大大

先生已經去執行刑期了,但沒有被沒收的證物該怎麼辦領回?

因為先生是一直從羈押到直接服刑

家裡都沒有收到任何通知(例如執行單或其他公文)

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惑

謝謝

你好:

可以撰寫刑事聲請返還扣押物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等,請法院核發受領書。如係委由他人代領,要出具委任書。

黃庭 104-09-23 00:35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我男朋友載我,我們要直行

我們左前方有一台機車

前面是綠燈,所以我們也沒停就直騎

但前方那台機車右轉沒打方向燈

後照鏡撞到我和我男朋友的手,

我們沒倒,她倒下,一看,她懷孕大肚子

我想請問大大,我們這樣有錯嗎?

我們沒撞到她,是她要右轉沒打方向燈

撞到我們的手,會不會因為她懷孕就覺得是我們的錯,好擔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09: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會因為懷孕就有利,必須回歸車禍的肇事責任,本人認為對方應有違規右轉、我方則是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應該是有肇事責任的,不過建議還是要先取得現場圖、照片及初步判定表來釐清

2、釐清完肇事責任之後,再依據過失比例求償,倘若有受傷,則另外負過失傷害罪責。

您好,過失有爭議可以申請行車事故責任鑑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直行車相較於轉彎車有優先路權,但詳細責任歸屬還是要參考鑑定結果,依據雙方的過失比例求償,可主張過失相抵,若因賠償問題談不攏,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就只能訴訟解決。

黃庭 104-09-25 16:38

感謝曹律師和許律師的建議

真的謝謝你們

我們現在在等2個星期的什麼報告出來

感恩

cutebon 104-09-23 00:03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好

我是一名單親媽媽,當初男方不肯辦結婚登記,又有暴力行為,在我產假期間把我跟孩子趕回娘家,我為了自身與孩子的安全,毅然決然地離開那個鬼地方.離開後對方卻以看孩子為由,幾番到我家來騷擾踹門,辱罵咆哮,令我與家人心生畏懼,遂申請了保護令,所幸保護令已經核發下來,但對方不服法院的判決結果,一再抗告,搞得我身心俱疲.

原先保護令核發後,對方進行抗告,並請對方的母親作偽證,幸好法院並未聽信對方說詞,維持原判決,但近日我又收到再抗告通知,內容為對方是弱勢團體的志工,並有認養小孩為由,說明自己是極為善良之人,不會有暴力行為,但那些志工與認養都是在保護令申請期間的所作所為,況且這跟他對我們的暴行並沒有關係啊!!(難道殺了人後再加入公益團體捐大錢就可以洗脫罪名?)

我真的不明白,法院為什麼會受理這樣的事證??對方經法院精神鑑定後為中度家庭暴力再犯者,領有思覺失能症(精神分裂症)的重大傷病卡,有嚴重的妄想幻聽,他為證明他的暴行都是對的而一再對我提告,讓我一次又一次的承受這些煎熬,到底這保護令是折磨人還是保護人的??我實在沒有那麼多心力去處理這些,我需要照顧孩子....看到對方律師是中部某位立委候選人,打著婦幼公益律師的名號到處拜票....心裡不禁在想也是單親媽媽的她,怎麼會幫著一名有妄想的精神病患者折磨別人?????

真的令人感到無助....難道沒有法律可以規範那些有幻聽妄想的人隨便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7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對方救濟管道窮盡之前,就可以提起。

2、不過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要爭取的機會不高,只要依法提出答辯即可。

3、至於比較妥適的訴訟策略,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明月 104-09-22 23:38

律師您好~請問我有在醫美中心購買美容療程,共50堂72000,只去上了一堂,但覺得效果不好想退費,想問我當初都沒拿到任何契約書跟收據之類的東西,這樣有辦法退嗎?PS.我是用他們合作的融資公司(仲信)分期的

小林 104-09-22 23:33

律師你好9/2晚上被臨檢聞到K味被搜到空罐的K殘渣帶回驗尿

4天前喝毒咖啡.咖啡過了4天這樣驗的到機率高嗎??

 我現在必須等驗尿結果出來在看後續怎麼處理嗎?驗尿結果大概多久出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現在技術應該可以驗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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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搖頭丸),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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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 104-09-22 23:14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你好:

先確認母親是以何種方式作成遺囑,口受遺囑必須要在特殊狀況下才有效力,且需要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顯見應該是找律師作成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一樣有要件限制,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在訴訟中爭執遺囑之效力。 若遺囑有效,基於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只能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口頭約定未形諸文字將來要請求會產生問題,如能聲請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才有保障。 建議先聲請調解(不管是家事庭或是調解委員會),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實遺囑中有效力的也只有財產分配

其他並不重要

所以只要確認該遺囑為你母親的自由意志下作出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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