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您好:
我騎機車因在雙黃線進行迴轉時,對向直行機車碰撞我車尾並倒下。對方為七十歲以下老人無照騎車,我看到對方有些許輕擦傷,有報警並叫救護車送對方去急診。也有去做筆錄,初判表結果如下:
我方:違反特定標線禁制
對方:無肇事因素(經審視監視影像予以更改)、無照駕駛
車禍後有去探望對方,當下對方家人稱其傷重無法工作在家休養,需檢查幾個月不想談和解。
之後有聲請調解但調解多次不和,對方為家人代理,並開出十萬不含強制險並外加無照駕駛罰金,調解過程中有向對方表明願意付合理範圍內的賠償並請對方提供醫療證明收據及薪資證明等,但對方在調解時只給我跟調解委員看他自行提出的賠償明細,目前情況是對方已提告,所以終於有看到驗傷單,上面是寫對方多處輕挫傷,去醫院八次。
若是對方有可能再次調解的意願下,在無財損、但不提供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薪資相關證明等,資訊不透明情況下我該怎麼辦?可以自行查詢資料寫賠償單嗎?
對方工作為臨時工,聽說可能有福保,這樣的話薪資及醫療費用要怎麼賠償?
另外,對方家人想將無照罰金跟提告費用加在賠償金裡,這樣是合理的嗎?
先在此謝謝各位耐心閱讀,如能提供建議 萬分感謝!

外公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和土地(建地42坪.道路用地24坪.由外公的7位子女共同持分繼承.其中有一份是我的婆婆.另外的5位持有人都同意賣給我婆婆.所以我和婆婆都願意共同買下他們的所有持分.然後過戶到我婆婆和我的名下.但其中一位持有人(舅舅)他也想買下這個房子.礙於舅舅一直住在這間房子裡不願搬走也不願賣.所以只好跟其他持有人討論並同意賣給舅舅.請了代書簽了買賣同意書先買賣過戶其中4人給舅舅(因其他兩人在國外必須回國才能辦理).但舅舅過了幾天卻回覆說錢不夠不願意買了.契約要當成無效.我事後有請舅舅在和約書上備註放棄買賣並簽名.現在我和婆婆是否可以先將其他5人的部分先做買賣過戶??(這部分需要再告知舅舅嗎?)..另外日後假如剩舅舅不願意賣他的那份我們該如何處理呢??真頭痛.希望各位律師大人幫幫忙..






104/10/19日下午5點在租屋處稱偵查組的員警!說附近有聞到使用K他命味道由於弟弟剛好出門準備上班~所以被盤查我在房間睡覺因此被吵醒上前詢問發生事由~警方懷疑我們有使用k他命~我們跟他說沒有使用為何附近有味道我們也不清楚~由於警方態度強硬!我們有答應配合他的調查!現場都並未尋獲任何相關毒品!我們並配合回警局做驗尿...配合警方調查花費了共快三個小時..實在真的好無言!! 初步驗尿結果..一個未有另一個呈現陽性反應!當時驚嚇為何沒食用卻有陽性反應..我有詢問幫我們做尿液檢查的員警..他是說這是初步檢驗不算定案..要送實驗室化驗才能確定!我想問(試紙跟化驗能確定為100%嗎?)當時也有詢問警方那為何初步會有楊性反應可能...警方說空氣中有吸食到k煙也會構成可能..那這樣不就太冤望了!由於前些日子有與朋友去夜店KTV唱歌現場有人食用~(吸入2手K菸也會有罪嗎?實驗化驗如有我該如何面對如何解決?)拜託律師交交我..我能上訴嗎? 還是只能等有罪?



堅決提告是因要給這位某醫院主任醫師教訓,一副高高在上,不把病人的痛當一回事,已痛到不能吃東西還不做進一步診斷治療!甚至說新假牙不能拔,這些是否違反醫療常規?
我一直反應痛不能吃東西,他都一直說這是正常情況而沒做進一步檢查,說了2個月,這算不算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讓痛一直持續?
請問律師:因同時作假牙及植牙,先作假牙結束才作植牙,而假牙到現在已3個月,卻一直痛到不能吃東西,植牙時醫生都對假牙痛都推脫
1.這痛可以當是傷害來提告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嗎?
2.或因痛不能吃東西,無法均衡攝取食物而健康受損來提告?但如何證明健康受損?可以依一般邏輯合理推論健康會受損加上大咖醫師在雜誌的受訪來證明無法均衡攝取食物健康的確會受損
3.若都不可,請問我要以什麼來提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至診所聲請病歷,並至醫院驗傷,蒐集一定程度之證據後,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或求職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陳律師 0972367907



我在上個月發生車禍
起因: 我由支線道開車撞到主線道行駛中的車子(3年的賓士 E350),而雙方都有保險
當下狀況: 被害者剛從醫院做心臟支架的定檢回來,而在被我撞後,心臟被安全帶束住而產生疼痛,故而隔天有去醫院複檢。依照對方家屬在調解委員會的說法,複檢的結果是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
目前和解情況(對方的要求):
1.除了將車子回復原狀外,需支付將來對方在賣車時,由於車禍導致售價變低的差額(16萬)
2.支付裝設一條自費的心臟支架的費用(10萬)
我困擾的問題:
第一:車禍導致將來轉賣時的售價減損,我必須支付嗎?
第二:我的保險員說支付需要心臟支架的費用,需要對方有拿出醫療證明。因此在無醫療證明的前提下,這費用我是必須要支出的嗎?
以上感謝您的費心閱讀


Tenco您好:
關於 您詢問有關開車過失撞到對方後,導致對方車輛轉賣時之折價損失是否依法應當賠償;車禍撞擊可能導致心臟支架些微變形應否依法賠償;以及是否涉及刑事上過失犯罪等法律問題,本所法律意見如下:
一、車禍事件是否依法得請求車輛交易價值損失
按最高法院在民國77年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因此,將來轉賣時之折價損害對造是可以請求,但是舉證之義務在於主張權利之對方。法院通常接受之證據為公正第三人之鑑定報告,例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訴訟時,該筆鑑定費用會算入訴訟費用,由法官決定由哪一造負擔。
二、無須醫療,無須賠償醫療費
按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之損害能獲得完整之彌補。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可資參照。然查,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因此,於此情形下,無損害發生,對方依法無從請求心臟支架之損害。
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對方倘若有證據證明傷害之結果是源自於車禍時,有可能涉及刑法上過傷害罪。
四、結論
對方通常會以刑事告訴方式以求取高額之和解金。倘若您遇到對方不合理之要求時,請與本所聯絡以確保您法律上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轉8803。
張源傑律師 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想要請問一下:
事發地點係一個T字型路口,無機車待轉區,我騎機車位於主要幹道先綠燈,車輛可直行或左轉,十幾秒鐘後,對向車道也亮起綠燈(同時綠燈時間約莫十幾秒)。
我前方機車於左轉彎時,對向車道綠燈,對造騎機車直行與該輛機車於路中央差點發生擦撞(雙方暫停於路中央一下子),後來當我繞行他們而過,於T字行正中央轉彎時,對造突然發動直行撞來,閃避不及,車頭撞車頭。
想問一下,對造暫停於路中央後,俟我經過時衝撞,是否仍為直行車?有其路權(想了解有無相關判決或資料)。(有調到路口監視攝影機整段畫面)
現對造申請調解,
對造表示該機車毀損致無法騎車上班,於修車前,要我賠償一日三千塊日薪。我表示除非為計程車業或醫師診斷無法工作,始得賠償該天數,否則僅能請求代車費是否正確?
並持有中醫診斷證明書(不確定是否為當日),腰部受傷,揚言告我過失傷害罪。朋友說法院通常不太採納中醫診斷證明,會發文至西醫詢問是否有其必要性,是否為真?(本人亦持有當日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手部挫傷)
我有點慌忙無助,謝謝律師們給意見。


律師您好~
我與前夫去年協議離婚,有一房屋登記雙方名下,協議為房屋歸男方,小孩監護權歸女方,協議書並無註記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因此男方都想來看就來看也完全沒有事前告知,但因男方日前多次要求房屋過戶,詢問過銀行,我是房屋債權人之一,因此必需由男方提供另一名財力相當之擔保人才肯徹銷我為共同貸款人身份,男方提供不出擔保人,而我堅持維護自己的相關權利所以不先過戶,男方因此擬要提告要求強制執行房屋過戶之事由,我是否可為保障自己權利為由下,在男方未提供相關之保障前,拒絕辦理過戶?因離婚之後,小孩之扶養費男方從未支付過,現男方要求再爭取探視權(女方從未拒絕其探視過),要求將小孩帶離女方之住處,小孩才2歲多,由於男方精神不穩定,但又完全沒有就醫的記錄可尋,不希望讓他單獨將小孩帶走,請問律師~是否可以要求探視時母親得在旁或是必需要由子女同意才能帶離開,且不得過夜之請求?另外,男方突然於這個月轉帳數千元至我的帳戶,沒有告知也沒有下文,是否為他提告做事前的防備?請教律師,數千元之依據不知從何而來,是否可依縣市政府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來計算,不足之部份及先前未支付之部份,是否可能追討回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部分會有爭議
但仍然建議你可以用無擔保人為由
逼他提供擔保人
否則你可以把房子賣掉
另外探視權部分
建議你可以去向法院提出訂探視方案
讓探視方案正常化
大家依據探視方案去進行
至於撫養費你也可以一併在上開案件請求
過去給不夠的
以及未來的都可以一併請求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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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又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部分,可視協議如何約定,再決定如何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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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陳律師 您好 謝謝您撥空答覆,非常感恩!!
前 因丈夫的在外欠款 大大小小的事,因丈夫有悔意也痛改前非答應不再犯,所以金額不大的都有處理掉了,可是後期卻冒出之前一條條刑事或民事的事件,家庭近乎連生活開銷都吃緊(可能是結婚時丈夫戶籍遷入我現住宅中...所以陸續收到欠款繳費單)夫妻倆已無多餘金錢付款,目前懷孕中也將近臨盆,只盼之前小妹結婚前拼命努力一日兼差3分工作省吃儉用下獨立買的房子能不受其影響.....付諸流水,我是10/17 收到丈夫欠債銀行轉讓給資產公司,寄送的"法院前通知信",來函說明 ~如果拒不處理,未與資產公司聯絡回覆繳款意願的話,就要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1.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一項,2.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一項,3.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等...施行!!所以很擔心,我唯一的不動產被扣押法拍??!!苦於不敢找家人商量,又找不到人詢問...得知網上訊息,貴站熱血律師能幫忙解惑,非常感恩!!!


律師您好,關於桃園地區民國83年前違章頂加,有法可以提民事訴訟要求全部拆除違章頂加嗎,含前屋主所留違章建物?
事由: 屋齡約35年左右,原頂加(3F)屋主已搬走去年新屋主搬來,大肆頂樓加建鐵皮部份經檢舉現屋主擴增鐵皮已拆除,確保留加蓋的鐵柱若上法院訴訟有辦法全拆83年以前違章嗎?該違建約大概20年左右,無法佐證日期了~
一.該頂加早期沒有經過1F與2F同意因新屋主整修太超過,我們才決定提出告訴拆除頂加二.前屋主加蓋部份該違建已留25年了,有辦法訴請拆除嗎?可能是83年以前違建三.新屋主頂加增修1.前屋主違建內,弄成兩間獨立套房(有鑽馬桶洞)2.有自行拆除擴建鐵皮部份,但柱子保留後續可能再擴建之餘上述問題,能要求民國83年以前緩拆違建全數拆除嗎?違建在桃園,也有通報列管!





最近幾乎每天接到檢舉我家前面停放機車,腳踏車(都在用的)是“路霸”。警察來了一兩次後終於知道了事實。
1. 門前巷道的一半是100%我家私有地(依照土地謄本)
2. 完全沒有妨礙人車通行(我們巷道並排有三部半車子寬度,兩邊停車後還留了一個半車子寬度的通道讓人車自由進出)。
可憐的警察因為檢舉人不停的檢舉也只好每次來,拍張照再離開。他們事情已經夠多了還要處理這個無理的投訴。
請教大律師:
檢舉人不停的做不實檢舉擾亂我家正常生活(大部份是晚上),而且浪費國家寶貴的資源(警察伯伯必須每次要來拍照),試問,如果確實知道了檢舉人是誰(例如他自己承認),我可以對他提告嗎?若可以,律師可以用什麼理由提告他?
謝謝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大陸籍的取得、申請程序,均應該在大陸地區辦理。
2、相關程序應該直接洽大陸地區的行政機關,或是請陸委會協助。


9月中旬時由於在FB用匿名帳號傳訊息對不認識的女生說寶貝,我好想你哦、我好愛你,寶貝不要這樣嘛等字眼,對方的男朋友得知後跟我說要去提告我性騷擾(有在FB訊息PO圖受文者:OOO),已經在警察局備案了,然後留他的手機電話叫我好好向他解釋清楚,我後續以電話向他和他女朋友以電話致歉,對方以電話說要以3萬做補償,已經補償完了(10/12號以ATM轉帳匯給對方帳戶完成了),這是私底下說的
10月初時候對方有來電跟我說已經將傳票給撕了,警告我不要再有下次再犯
但10/15對方再度打電話來卻跟我說雖然他不提告了,但是說檢察官那邊還是要追究,說什麼無法這樣就算了,要些補償,他們也是要賺抽成,請問我這樣被提告會有什麼刑責嗎?對方這天也是跟我說在幫我喬,結果如何再打給我
10/18號
對方今天來電向我說,他們的人差點被打,也問說為什麼我沒有出面~ 因為我和對方並不熟識,也沒見過面,所以不懂狀況是什麼,他就問我說我可以出面嗎?因為我是事主 我不敢赴約,因為這聽起來就像是私底下解決的事情,我去應該是會被打一頓吧.... 然後我電話問說檢察官真的要抽成哦?他說:對,要抽成,然後我再問說一定要追究?他說:對,要追究,他說他是請懂法律的人幫他提告, 他先拿2萬給對方(指懂法律幫他提告的人),結果對方說還不夠還要再給 因為他說他今天晚上教召很多人處理,我越來越不明白為何事情變得如此奇怪,變得好像是幫派私底下解決煩請各律師為我指點迷津

一、你遇到詐騙集團了。
二、第一個,言語性騷沒有刑事責任,只有你有摸到對方的身體才有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到檢察官那邊。你不可能在網路上摸到她的身體,所以不可能是刑事案件。
三、第二個,檢察官一個月收入十幾萬元,如果他要做壞事也做大一點,不會做那麼小的壞事。
四、不建議你再配合對方匯錢了,如果你不想麻煩,其實只要把電話換掉就行了。也有人會傳簡訊告訴對方[ 我知道你們是詐騙集團,我已經報警備案了] 。
五、言語性騷擾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是還是有行政上處罰及民事責任[賠得相當相當的少,你已經付了三萬元其實是多了些]…
六、千萬千萬別跟對方約出去,除非你已經找警察配合好了。
七、如果要報警千萬別相信自己跟你聯絡的警察,通常這個都是詐騙集團的人,建議去警局直接報案。
八、如果我這樣說你還是會害怕,建議你跟律師約個時間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有些人晚上會睡不著覺,律師可以印一些相關的言語性騷擾的判決給你參考,晚上睡不著的話可以看一下對你有利的判決,你看著看著就比較安心,加上判決超級無聊,你看著看著就睡著了,相信我一般人來看判決的話是超催眠的…
九、以後遇到法律問題不要直接處理,因為你會遇到騙子,遇到法律問題第一件事就是要問律師 。有的人會跟律師簽法律顧問,長期的跟律師配合,有問題就FB訊息或賴律師一下,如果你當初遇到問題先問律師,這三萬元根本就不用付出去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律師好,本人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委託父親朋友(以下簡稱SY)介紹中古車輛,而SY則轉介紹我購買其合夥人(以下簡稱UC)手上之車輛,並全程在旁且表示他們是一起做生意的(屬私人中古車買賣),當天我相中該中古車(1998年出廠,里程約為14萬),並且詢問是否有任何問題如泡水、事故或者嚴重瑕疵等等,兩人皆表示為誠信生意,不可能會販售這種車輛,同時保證車況良好不會有問題,並表示當天便可至保養廠全車整理並檢查是否有問題,完成過戶保險等等,雙方合意價錢談妥為七萬元整,但皆為口頭承諾與口頭契約,並無書面契約。
而當天稍晚,對方表示時間趕不及整理車輛,僅能先過戶並交車,過幾天再由我交回他們整理,同時表示,我要求屆時須將車子已有之重要瑕疵修復及各項引擎室之整理,對方允諾,瑕疵主要為煞車踏板、副駕駛座座椅無法躺平、氣門間隙須調整等。而兩天後,我與對方約時間牽車整理,對方找理由拖延,導致至8月28日才得以交付車輛整理。
回家後發現,車子行駛時會有大量白煙出現,我便向SY反應,於8月28日白天交車整理時,再度提出此狀況,並詢問是否為吃機油之狀況,兩人皆表示不可能,應為其他小問題,要我晚上可來牽車回家,而晚上果不其然又再度被拖延,要我隔天再來領車,領車日發現所有問題都沒解決,並且沒有做到所謂全車整理並檢查各項問題的承諾,UC僅給我一張工單表示已調整汽門間隙,並要向我收取換機油之費用(有取得我同意),我再度詢問上述各瑕疵,兩人皆表示不會有安全問題,要我吞下,僅日後會幫我修復座椅,而我也多次詢問冒白煙吃機油之問題,但也只得到不是吃機油的回應。(此狀況有我與SY的通話錄音檔)
直到10月3日(行駛約一千多公里),因電瓶問題車子無法發動,我到了保養場換電瓶,順便請師傅幫我簡易檢查全車,發現機油幾乎全空、方向機早有漏油問題,且水箱有明顯大補的痕跡,連引擎蓋都已被換過,里程也絕對不只有14萬公里,我便表示要補滿機油,而師傅要我下次三千公里回來檢查機油量,其他問題也應盡速修復(師傅大略估計至少要約兩萬元),否則有安全疑慮。而我在10月16日(又行駛約兩百公里)自行檢查機油時,發現機油量尺又幾乎無法量測到機油,半個月內幾乎吃光機油的嚴重瑕疵。
而事後發現有著這麼多重大瑕疵,尤其是嚴重吃機油、換引擎蓋以及假的里程數等問題之下,我是否可以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但已距離交車逾兩個月,並且無書面契約),將七萬元返還於我,同時對方兩人是否已涉及刑法的詐欺之情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證據資料,再考慮是否提告;對方對您提告,若證據不足,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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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平時愛打麻將,都會在網路找一些咖
後來認識了一位A,打了幾次之後他常常跟我借款
A聲稱他卡被他女友管,所以他都無法使用
一開始他都是還現金,直到九月時他說他朋友欠他錢可以匯給他
他匯到我帳戶在環我五千元
當時我自己手頭很緊,所以也答應了
當晚我陪他在7-11等了2小時,他朋友依舊沒匯進來
我受不了就想先回家,他就說不然卡先借他,他朋友等等匯過來他就還我
我想說卡裡也沒有錢而且馬上就會還,就沒想太多借他
過了一陣子他打電話跟我說他朋友晚點才會匯款,卡明天在還我
就這樣過了兩天之後他還我卡,然後還我2千說剩餘之後再還
隔了一天之後他又打給我說他還有朋友也匯款給他,要我幫他領一萬一
他再把剩下欠我的三千給我
我就打給A跟他說他做了什麼(因為這張卡平時都沒再用,獨獨他朋友匯款之後就這樣)
他說怎麼可能,然後就說打給他朋友問一下,之後就消失手機也關機
剛剛去警察局作調查,偵查佐說我是因為在網路拍賣有人匯了6500之後沒拿到東西提告的,偵查佐完全不相信我的話
並且要我自己去找出這個人,但是他完全關機我根本聯絡不到
只有一張他的名片,但是有LINE的紀錄跟通聯記錄,以及幾個在場的知道他有拿我卡還我
現在問題是LINE剩這周的紀錄而已,之前的紀錄刪掉了我寄信給LINE要之前紀錄,LINE公司一直未回應我
我剛剛告知偵查佐我找不到這個人,他關機
偵查佐要我自己想辦法,而且他認為我根本捏造這個人,我是販賣帳戶
或者出租..他說這件案子他送出去了
他剛剛沒幫我做筆錄,他只說這次要我回來好好想想經過
要我別再說謊,承認賣人,就算不是我我也是那個替死鬼
但是我真的沒有販賣..更沒有出租阿..是他欠我錢要還我,這樣我會有罪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line訊息紀錄,證明您無詐欺之故意亦無詐欺之行為,以利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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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配偶可以請求他方扶養,但直系血親必須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可以在父親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時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有騷擾或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律師您好
我跟前妻離婚後.在法院調解筆錄紀載我有探視期日級方式. 後來前妻見我與女兒感情甚好. 竟於民國100年及102年連續兩次誣指我對7歲女兒猥褻及性侵.並提起刑事告訴及聲請民事保護令.但都經法院駁回及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但後來他還是主張探視不得違反女兒意願一直不讓我探視長達1年5個月. 後來我自己提改定監護訴訟. 也獲法院的暫時處分(法官認為無法會面交往 母親的態度是決定性因素)而要求前妻在派出所交付子女的時候未經我同意不得在場.
今天交付時.前妻的胞姊一直對女兒錄影(在家教她對鏡頭要說一些話)....經我表示現在是我的探視時間 我禁止她對我跟女兒錄影.因為女兒會因此情緒受到影響
派出所員警看了也很不滿.但他說他不方便說什麼..要我問律師.她這樣未經我同意下在我的探視時間對我的女兒錄影. 我可以主張探視期間.我對女兒是否有暫時監護人角色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未經同意下錄影的人有什麼刑事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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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每位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委任費用計算的方法都有差異,有的律師依照所花費的時數按每小時服務費率計算, ... (恕刪)
請問:
我們是以審級計算,並沒有說訴訟成功後的報酬,律師說要收取的這筆費用也不是這名詞。我們契約上也沒約定和解金額要給付額外的委任費用,契約以外的時有說,如果偵察庭後起訴不起訴之後要提民事賠償時會有民事庭的費用,律師目前的說法是說,和解出來的金額也是民事金額,所以要我們再額外支付費用。但我覺得不合理,不是說偵察庭不起訴或起訴之後再打民事庭時,才而要支付民事庭的費用。怎麼會說和解金額(例如100萬)也是民事金額,好像是律師說這筆金額有稅金部份還是有再加什麼所以是2-3萬,所以要我們支付這筆2-3萬。謝謝。 希望您能看的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