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律師好: 小弟在1/23 18:35 在一處雙向為二線道的路段發生車禍,車禍經過是這樣的,當時我騎在內線車道(車道未標示為禁行機車),右側突然有一台機車從車縫中衝出來(右側沒有路只有停車場出入口),使得我跟對方的車發生碰撞,碰撞後沒有移動現場,但是我機車的位置滑向對向車道,對方機車躺在雙黃線上,對方就坐在地上裝病的很嚴重,所以他先送去醫院,而我留在事故現場等警察畫完圖及拍照後一同到交通隊做筆錄,做完筆錄感覺身體不適,才到醫院檢查,檢查結果左邊第八根肋骨骨折(斷掉),當時我就看到對方好好的很清醒還可以走出去醫院抽菸,經醫生觀察後叫我回家休息(對方比我還早離開醫院),我也申請了診斷證明,馬上送到交通隊,但警察說對方也還沒去做筆錄,警察也有說15天內看雙方能不能私下和解,所以我就在1/24 18:46主動打電話給對方談怎樣處理,但接電話的是對方的女兒,就說是我逆向撞到他爸(.............),電話中我口氣都很好,但對方的態度很強硬,對方以為我身體沒事,看我當場還可以跟警察說話,但殊不知我做完筆錄有去醫院檢查,但對方聽到我也有受傷就說了一句,你受傷你就去死(台語),全程我都有錄音,且開擴音,當場聽到的有我爸、媽及岳父、岳母、老婆、小孩、姊姊、姊夫,請問就光這樣子能對他提告嗎?是否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呢?(我有看過法條,還是有點不太確定這樣是否成立),請各位大律師幫幫忙! 千萬拜託了!!! 另外車禍部分是否可以分析到底是我錯還是他錯? (另外,附上車禍示意圖https://www.dropbox.com/s/zumsfm0qkvslkzt/%E8%BB%8A%E7%A6%8D%E7%A4%BA%E6%84%8F%E5%9C%96.jpg)
補充說明: 筆錄未提及車速部分,地上也無剎車痕,因事發太突然根本來不及剎車,現場照片https://www.dropbox.com/s/j2e8jmpid4rnk3y/2013-01-23%2018.55.08.jpg (我自己畫的示意圖跟警方畫的99%相似)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弟在2012年11月20日當兵休假期間發生車禍,有調閱監視器.申請初步研判表.肇事鑑定,我都有備份,初步研判顯示,路口為對向+順向2線道號誌為綠燈,對方跨越雙黃線左轉,在我方車道發生擦撞,我弟被懷疑車速過快,雙方都有肇責。雙方都騎乘機車都有載人,4人都有受傷.財損,其中對方後座乘客最為嚴重,在醫院期間來回加護病房跟普通病房多次,在這段時間我弟都有去看望.對方都是愛理不理的,打電話也不接,一副我弟在當兵就是該死。對方後座乘客,在2013年01月25日宣告不治。現在我們該怎麼做,我弟還在當兵,如:被判刑有多重會被判怎樣呢?警方說對方有對我弟提出告訴,怎麼都沒收到,大慨多久會收到,我弟跟他朋友都有受傷,我是不是也可以向對方駕駛人提告。這樣對我有利嗎?看完上述是否要請律師,我弟才不會被判過失致死。














在思考層次上,調解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中請假或未到二者應該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就調解程序來講,一方當事人未到,案件最多就是「調解不成立」,之後還是要經過審理判決才會結案,言詞辯論程序中,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則會有一造辯論判決之問題,一旦判決則案件的訴訟繫屬就算終結,如果敗訴後續只能上訴主張救濟了,不過要注意上訴審是有逾時提出證據或主張的限制,原則上一審未主張的證據或事實在上訴審,法院是可以不予採酌的。
就你的案件來說,建議你聯繫你的律師看請假程序辦理的如何,如果法院不准請假,也要請他一定要找到其他律師協助代理開庭,所謂代理人只有二人這種說法有點問題(根本上來講應該他事務所內的律師可能均無法出庭吧...),實際上找其他事務所的律師幫忙代庭也是很常見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2.過程
我在PTT上 八卦板 用我專用的帳號假設ID為A
對造帳號為B
八卦板 是供註冊者不特定人可上去瀏覽
每日平均人數一萬人
某日 政府發生了一件事情 假設是竊盜案好了 社會事件
我就在八卦板上發文說 我對竊盜罪案件的看法
有一個帳號B的人
就在下面推噓文中
寫 "你鐵定是腦殘"
3-1.我想請問 刑事公然侮辱罪成立機率多少 ?
我自己認為很高 非常高
因為該網路是屬供註冊者不特定人瀏覽
ID都有專屬性
且B的推文 有指射性的指你 且用鐵定 表示是故意犯
腦殘...就不必多說了 降低名譽
而我平常在用的ID就是A 朋友看A也知道那是我帳號
PTT帳號申請都要實名 我也是用本名 專屬性也有
有人有認為成立機率多高呢? 稍微說點看法
3-2.
另外 我可以舉證那個人的本名就是那ID:B 他有寄信給我電話 我有約他出來過 對身分證抄資料
所有過程 通聯紀錄 都聲請保留了 我手邊有
我去警局問過 他就說 那這樣就可以證明他了 不必再調資料
我自己覺得把手邊簡訊通聯 當輔佐證據就知道指認為他
各位認為呢??
3-3.
我不想和解 民刑分開跑法院 不透過警察
PS我指的跳過警方 是指說我直接去地檢署直接跟檢察官投訴狀~但檢察官分配下去警方證據調查部分 這本來就是免不了....我意指不去警局報案 而是去地檢署投訴狀這點
所以我要再問
如果我不想請律師打刑事
是不是我只要把我手邊所有證據
"跟檢察官告訴" 讓他認為有起訴必要去起訴就好
這樣我刑事訴訟過程 就不必請律師
是否正確? 若不正確可否補充給我該怎做?
4.民事部分
我想請教一下
因為訴狀上都要填金額
我想請問 像這樣 填多少比較剛好?
(就假設我本人領目前勞工最低薪資收入就好 19K~22K)
各位看法?
兩萬?三萬?.........沒打過這種
我去問過鄉公所免錢律師諮詢服務
我跟她說 兩萬差不多...(我沒打過訴訟 查網路 通常這價碼)
那律師說 你不寫三萬嗎? 三萬差不多...
所以我來這請教各位這問題
5.請各位就上面有問號的 稍作回答 請具體確實(沒幾題 應該還OK)
若有問題我會補充 再請回答過的人回來幫忙回答一點點(也可能再沒問題了)
至於為何要去告........因為對方態度很糟糕 挑釁 無道歉之意(我看也不會道歉了)在此併述
另
先跟要回答者說聲謝謝


2.過程
我在PTT上 八卦板 用我專用的帳號假設ID為A
對造帳號為B
八卦板 是供註冊者不特定人可上去瀏覽
每日平均人數一萬人
某日 政府發生了一件事情 假設是竊盜案好了 社會事件
我就在八卦板上發文說 我對竊盜罪案件的看法
有一個帳號B的人
就在下面推噓文中
寫 "你鐵定是腦殘"
3-1.我想請問 刑事公然侮辱罪成立機率多少 ?
我自己認為很高 非常高
因為該網路是屬供註冊者不特定人瀏覽
ID都有專屬性
且B的推文 有指射性的指你 且用鐵定 表示是故意犯
腦殘...就不必多說了 降低名譽
而我平常在用的ID就是A 朋友看A也知道那是我帳號
PTT帳號申請都要實名 我也是用本名 專屬性也有
有人有認為成立機率多高呢? 稍微說點看法
3-2.
另外 我可以舉證那個人的本名就是那ID:B 他有寄信給我電話 我有約他出來過 對身分證抄資料
所有過程 通聯紀錄 都聲請保留了 我手邊有
我去警局問過 他就說 那這樣就可以證明他了 不必再調資料
我自己覺得把手邊簡訊通聯 當輔佐證據就知道指認為他
各位認為呢??
3-3.
我不想和解 民刑分開跑法院 不透過警察
PS我指的跳過警方 是指說我直接去地檢署直接跟檢察官投訴狀~但檢察官分配下去警方證據調查部分 這本來就是免不了....我意指不去警局報案 而是去地檢署投訴狀這點
所以我要再問
如果我不想請律師打刑事
是不是我只要把我手邊所有證據
"跟檢察官告訴" 讓他認為有起訴必要去起訴就好
這樣我刑事訴訟過程 就不必請律師
是否正確? 若不正確可否補充給我該怎做?
4.民事部分
我想請教一下
因為訴狀上都要填金額
我想請問 像這樣 填多少比較剛好?
(就假設我本人領目前勞工最低薪資收入就好 19K~22K)
各位看法?
兩萬?三萬?.........沒打過這種
我去問過鄉公所免錢律師諮詢服務
我跟她說 兩萬差不多...(我沒打過訴訟 查網路 通常這價碼)
那律師說 你不寫三萬嗎? 三萬差不多...
所以我來這請教各位這問題
5.請各位就上面有問號的 稍作回答 請具體確實(沒幾題 應該還OK)
若有問題我會補充 再請回答過的人回來幫忙回答一點點(也可能再沒問題了)
至於為何要去告........因為對方態度很糟糕 挑釁 無道歉之意(我看也不會道歉了)在此併述
另
先跟要回答者說聲謝謝




請問一下 我之前跟我前妻一起租房子(當時還沒有離婚) 後來他把我的錢都捲走 跑回越南去 然後跑走沒幾天錢莊的人找上門 因為她欠他們錢 他們上來討債當時我上沒有那麼多錢 他們堅決要把房子內的家電搬走(搬走了冰箱電視洗衣機) 隔天我爸就回鄉下借錢 買了一樣的家電要補回去但是隔天房東就把門鎖給換了 我們連進去都進不去結果他現在告我侵占 也不給我機會談 可是當時房租契約還沒結束 法警昨天打給我說我被拘提要我明天去報到 我會不會就被關了阿 小孩子我一個人再養在照顧 被關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有沒有人幫幫忙 還是有沒有認識桃園這方面的律師可以幫幫忙的 很急 萬一真的被判刑 會很重嗎
PS.法院的人打來通隻我 是用手機打給我耶 他說他是法院的人 要我去歸案 不然會通緝我 法院的人打來不是該用室內電話嗎 怎麼是用手機打給我


一、 法令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則規定,參加人於前條第1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 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 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當中
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 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不解的地方在於,如果我在鴻森事業公司所獲得的獎金要一併追回嗎??
但當初入會合約並沒有提到要追討獎金的部分
如果公司要我繳回獎金 我站得住腳嗎?
麻煩律師解答一下 謝謝 感激不盡




您好
我於民國86六年左右與父親分別為我哥哥任職的工作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舖保」,約一年後我哥哥因職務之便挪用經手的公款約新台幣100萬元,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向我及父親提出賠償請求,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哥哥任職的公司並未依約前往調解,故調解不成立,事後亦無法院判決。
民國93年年底,我接到一封討債公司的信函,該信函內容提及因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替哥哥投保「員工誠實險」,而A保險公司已經民國90年5月完成賠款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要求我賠償其所賠款之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故該討債公司係A保險公司所委託催收之單位。
當時我有提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疑慮,要求A保險公司提出其名義為支付對象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A保險公司僅提出支付對象為哥哥原任職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此催討即不了了之。
昨天我下班回家後收到一封雙掛號,為B保險公司所寄之存證信函,經查B保險公司原名即為A保險公司,而其存證信函內容即是要催討原其所賠款之新台幣50萬元。
自民國87年我收到哥哥原任職公司之存證信函後,都未收到支付對象為該保險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且自民國90年5月起兩年內亦未收到該保險公司之存證信函。
哥哥目前有在工作,但他回覆B保險公司說他沒錢可賠(他不論面對哪一條債務都是此態度),因為我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我必需要跟B保險公司聯繫要求提出當年相關的事證,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問題一: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其所指之「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意思為何?是指保險公司賠款日?或是受理該賠款申請日?
問題二:如果該時效已消滅,保險公司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該行為是否已形成騷擾?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惑,謝謝!


公司同事稱,他朋友有機車因鎖鑰已丟失,需要請人搬動到車行,並允諾他協助後給予酬勞若干。因我同事一人搬不動,故邀我相助,並允分部份酬勞給我。於是,同事以自己的名義租了貨車,兩人便齊力將機車搬至車行。至此我即返家,餘事皆未與聞。
詎料,隔天同事聯絡不上其朋友,即將機車遷到A派出所並請員警協尋,遂得知,該輛機車其實並非其「朋友」所有,且真正的車主(失主)已報案失竊。亦即,我同事被其「朋友」(只有手機,連姓名都不知道)所騙,連帶我也一起出包了。
是故,數日後,員警從租車行資料、街頭監視器找出同事,我等兩人先後以「竊盜案嫌疑人」身份至B派出所製作筆錄。(內容如前所述,且當日員警以「自己的手機」聯絡我)
員警詢問內容包括「機車有無上大鎖」、「機車有無牌照」,代表了什麼?牌照一事我不清楚(我在車頭),但同事說沒有牌照,且當日現場並未響起「警報聲」。但報案人卻堅稱「有牌照」且「有警報」。又意味著?
經我詢問律師,若無意圖將該物據為己有,客觀上應不成立構成要件,請問我要應對的部份是什麼?
此外:
B派出所警員先稱「找不到機車」(同事停在A派出所旁監視器視線內,不可能不見),爾後宣稱「找到了」(但未請我同事至現場指認,都是B所一面之詞)報案人又改口機車置物箱內有數十萬價值的物品不見(總價遠高於機車本身),依此,準備向我同事要求民事賠償。
據了解,報案人(真車主)似乎與B所員警熟識,令人懷疑,是否是B所員警試圖「弄丟/吃掉」該輛機車以便讓報案人「求償」不成,才又串通扯謊?報案人「第一次筆錄」並未提及車內有「高於機車價值的物品」,找到機車後,「第二次筆錄」就宣稱「車內有高價物失蹤了」,這可以成立嗎?
謝謝!

公司同事稱,他朋友有機車因鎖鑰已丟失,需要請人搬動到車行,並允諾他協助後給予酬勞若干。因我同事一人搬不動,故邀我相助,並允分部份酬勞給我。於是,同事以自己的名義租了貨車,兩人便齊力將機車搬至車行。至此我即返家,餘事皆未與聞。
詎料,隔天同事聯絡不上其朋友,即將機車遷到A派出所並請員警協尋,遂得知,該輛機車其實並非其「朋友」所有,且真正的車主(失主)已報案失竊。亦即,我同事被其「朋友」(只有手機,連姓名都不知道)所騙,連帶我也一起出包了。
是故,數日後,員警從租車行資料、街頭監視器找出同事,我等兩人先後以「竊盜案嫌疑人」身份至B派出所製作筆錄。(內容如前所述,且當日員警以「自己的手機」聯絡我)
員警詢問內容包括「機車有無上大鎖」、「機車有無牌照」,代表了什麼?牌照一事我不清楚(我在車頭),但同事說沒有牌照,且當日現場並未響起「警報聲」。但報案人卻堅稱「有牌照」且「有警報」。又意味著?
經我詢問律師,若無意圖將該物據為己有,客觀上應不成立構成要件,請問我要應對的部份是什麼?
此外:
B派出所警員先稱「找不到機車」(同事停在A派出所旁監視器視線內,不可能不見),爾後宣稱「找到了」(但未請我同事至現場指認,都是B所一面之詞)報案人又改口機車置物箱內有數十萬價值的物品不見(總價遠高於機車本身),依此,準備向我同事要求民事賠償。
據了解,報案人(真車主)似乎與B所員警熟識,令人懷疑,是否是B所員警試圖「弄丟/吃掉」該輛機車以便讓報案人「求償」不成,才又串通扯謊?報案人「第一次筆錄」並未提及車內有「高於機車價值的物品」,找到機車後,「第二次筆錄」就宣稱「車內有高價物失蹤了」,這可以成立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疑點重重,現在檢方可能會以竊盜共犯來偵辦,所以可能會把您們的供詞交叉比對,您要好好防禦,否則應該很可能會被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朋友「甲男」去年曾與「乙女」交往。期間,知道「乙女」與「丙男」「丁男」「戊男」曖昧不清(更早認識,而且交情也較好),
交 往期間,乙女曾在甲男家使用他的電腦登入臉書(電腦因此記下密碼),因此甲男可以登入她的臉書。為了了解乙女與其他三男的關係,甲男把持不住終於還是登入 她的臉書了(去年4月左右開始),但僅止於「看」有什麼貼文或連絡訊息而已。後來兩人關係越來越緊張,乙女感覺出臉書有被盜用,於是跟甲男說,要甲男自己 承認做了什麼壞事,然後才要跟他和好。
吾友勘不破這段情,還想試圖挽回她的心,於是傻傻的照乙女要求,用 email 向乙女承認登入她的臉書,並告知更改後的密碼。
然而這個動作終究沒挽回乙女的心,乙女繼續對甲男冷漠。兩人最後吵了一架不歡而散。甲男不甘心,趁乙女還沒把臉書密碼改掉前,再登入她的臉書,在她的臉書上 po 文指責她跟男人搞曖昧,並向懷疑是他情敵的2個臉書的男友人發訊息,要他們光明正大來追求,不要搞曖昧。
這 個動作乙女知道了電話甲男,甲男氣已消並坦承是他做的,乙女告訴甲男必須寫道歉文才肯原諒。甲男於是在她臉書 po 了道歉文,坦承他盜用她臉書並亂po文。發佈道歉文之後,便簡訊請求她原諒,也歸還臉書密碼(不再盜用了)。乙女回訊卻只一再重覆叫甲男要寫道歉文,待她 臉書上的朋友願意原諒他才…(沒說才怎樣)。
後來才知乙女向警局報案(去年六月),控告甲男「妨害電腦使用罪」。甲男試圖向乙女表達歉意尋求合解,然乙女的回應是勢必告到底,若甲男及家人再call 她,就要告騷擾。甲男本著犯錯就受罰,於偵查庭向檢查官坦承,此案已由檢查官申請簡易法庭,等候法院判決。
豈知上周六,甲男再收到一張地檢署的傳票,說他被告「偽造文書等罪」。
想請教貴單位律師:
Q1: 甲男本來就不打算狡辯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判決,但是乙女這樣一罪又一罪(可以預期的,偽造文書之後還會再告別的),欲致甲男於萬劫不復(一定要他被關、判重刑),甲男有什麼方法可以降低傷害呢 ?
Q2: 第二案進行中,第一案終結,甲男被判刑了,那麼第二案、第三案在判決時會因為判決的時間點甲男已有前科(第一案有判刑記錄了),所以量刑會變重或不得易科罰金之類的狀況嗎 ?
Q3: 乙女所要提告的,都是去年五月中旬甲男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且時間緊接,乙女拆開來告,沒完沒了,是否可訴請已過追訴期之類的來設停損呢?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甲男現在被告偽造文書,但偽造的行為為何?是否成立?均仍有疑義,所以此部分仍有機會爭取無罪.
二.第一案甲男被判刑,則甲男即已有前科,若是五年內再犯故意犯罪,則有可能被加重,而乙女若無理由一直提告,甲男也可以反告乙女誣告.
三.若屬同一行為,則會受前案拘束,此部分在法律上可以主張.
四.有關訴訟費用,會依案件的簡複及地區而定.
一. 目前等待出庭。可以去電向書記官(或誰)詢問提告人是誰嗎 ?
二. 在下的意思是,甲男並非在被判刑之後才又犯第二案、第三案...而是同一次犯意(感情糾紛)在刑法上有犯罪的事實。乙女拆開來告,可能是要達到她「甲男在第二案、三案時被判重刑」的目的。請問甲男在第二案、第三案開庭時向檢查官、法官解釋,得避免被判較重的刑責嗎 ?
三. 主張的內容可否再簡略解惑一下?
四. 因為擔心乙女沒完沒了的提告,若「三」能主張成功,才有機會設下停損點。這可能要當面諮詢討論,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