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於今年二月多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因嚴重住院一個多月,之後出院在家休養。
在這期間雇主每月五號也會匯部分薪資。(公司是以?原領薪資去算30%)
之後於五月底時至公司提離職,那在這期間雇主也有幫我向勞保局申請公傷事故理賠。
事後公司於勞保局匯款後,致電跟我要勞保局賠償70%部分金額,
公司說法為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二項??-?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那重點來了,照勞保局公傷事宜為雇主支付30%,勞保局為70%,那我的狀況比較特殊,通常比較會有問題的是雇主以多報少,但是我的卻是雇主以少報多,平時我領的薪資大概領二萬八(底新大概於兩萬二,但因為經常性加班,故每月實領大概於兩萬八),雇主當然幫我投保的金額不能低於兩萬八,那我發生事故了,勞保局的70%當然是以投保的兩萬八去算,雇主一直強調要用原領工資去算我公傷期間賠償,故勞保局用的兩萬八是有多給,要歸還給雇主!
所以我有些問題想請教
1.我每月領多少雇主就要投保多少,我每個月也是依投保額度去扣勞保費,那發生公傷事故後,雇主每月匯給我的金額是原領工資的30%,而勞保局匯給我是以投保70%給我,雇主有權利再跟我要勞保局匯給我的錢嗎?
2.如果雇主有有權利跟我要那差額,那我每個月支付兩萬八投保的扣款不就是多扣,雇主因該要以原領工資去投保,雇主這樣做法是否有些不合理?





DEAR 律師您好
有幾項問題想請較您!
本人在科技公司上班 於今年7/25日上班時用公司電腦玩電腦內建的小遊戲(新接龍)當時被當天稽核的主管看到 事後該部門主管約談後 說為表示逞戒 本人三個月績效為0 我也辛然接受
而在三個月後 於昨日上班時 同仁拿了一封公司發的文件給我
抬頭是"目標未達成原因與對策檢討書"
其中有一條條約為"限期改善達成率低於80%或仍有重大缺失時 本人願意於X年X月X日離職 以此宣誓改善之決心" (雖主管在此項有先註明日期不用填寫 但是我要是簽名 公司愛怎麼寫就怎麼寫不是嗎?)
請問
1.這種文件我可以拒簽嗎?這已經等於是變相的逼員工簽自願離職單了.今天我並不是因為作業疏失造成公司有任何損失.而且做錯事懲處也已經發完.我若簽了 公司高興那時叫我走我就要走不是?
2.如果因為我不簽 公司任意刁難 請問我可以去投訴它嗎?
請各位律師不吝解惑.....
茫然的小員工上



當我還在酒店時曾在奇摩知識發問,寫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有指出"某公司""某經紀人"
我的文章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
我覺得我是很真真實實的說出實情!
接到經紀電話..說什麼法院見,會收到律師信函...
(好像有聽到打一打之類的不知道有沒有聽錯,不知道那一段在講什麼)
"他說我是不正常離職(因為我是直接不去,可是酒店的制度也不符合勞委會,要辭職還要多做兩個禮拜,也有試用期,和奇怪扣錢名目),而且沒人逼我(他是用錢和話術無形綁我吧),他說公司沒欠我錢(我也沒欠他錢啊,而且他還吃我薪水,所以我當時才決定直接閃人),我們法院見之類的"
我唯一有疑慮的是這篇文章構成毀謗嗎??而且酒店文化中常常有吸毒援交等勾當(但是他們都會叫小姐簽切結書,說有犯罪他們不負責),酒店制度也不符合勞基法(沒按照他們程序,薪水拿不到,還會情人節業績不到扣5000),他在法院上站得住腳嗎?還是說這是恐嚇(如果上法院這件事傳出去,八大名聲不就更糟)?
我覺得很困擾! 今天有打給警察局,明天打算去備案
至少保障我的身分資料和地址不會被亂用,
就算律師信函可能是恐嚇用的,這樣對我而言仍然是騷擾..
唉我實在是太蠢了,才會被動搖...
星期六有請知識刪除這篇文章,想用最簡單的方式解決這件事,但隔兩天他還是沒刪,
所以我可能還會再接到電話!而且是凌晨...很困擾
請問如果我又接到來電該如何處理呢?總不能拒接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72401019
首先是債務
問題,前老闆欠新老闆錢,因此把兩間加盟
飲料店私下讓渡
但前老闆因心有不甘而偷偷跑去總公司解約
兩間店的員工因此
被迫離職失業,前老闆積欠好幾個月的
薪水
今年八月中旬前後老闆交接後我才去做的
九月23號因舊老闆跑去總公司解約突然倒店
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失業
那交接後我們的薪水該找誰拿?(總公司不承認有私下讓渡這回事)
總公司的態度非常差
一下子說要幫我們告前老闆討薪水
一下子又說與他們無關
新老闆也不知道如何是好,沒討回債卻又被騙
薪水問題我們這些員工也毫無頭緒
打給勞工局 卻說我們找不到前老闆 他們也不一定找的到?
那我們的權益就如此喪失嗎?
我們的薪水就沒著落?
去提告有用嗎?
如果找不到前老闆 就算找到他卻沒錢付我們薪水
那我們就該自認倒楣嗎?
教教我該怎麼做..............

於2012/10/4當天下午3點45分左右,我們老闆說我目前對公司的新方向沒有確切的作用,要我以後有機會再配合,這樣應該算是資遣我吧?
可是他當天竟然跟公司其他員工說是我自願離職
而在10月8號我發mail給他,要求非自願離職單跟遣散費
他反而說我對公司的方向不認同,會議態度不佳,無心想待在公司所以解雇我,不需要給我遣散費(他還去詢問律師要如何才能不需要給付我遣散費,可是好像還無結果)
但是他又提不出來我哪裡態度不佳,無心待在公司,我並無做錯事情
這樣的話我需要如何處理?
我待在公司已經一年又5個月了,由於公司現今沒有工作,老闆想找個藉口解雇我,我該如何才能拿到這筆遣散費呢?
於今日他又發了一封要我復職的mail給我,但是要我減薪5000,暗示我回去的話可能要休無薪假,又說我10/5,10/8,10/9無故曠職,若是10/12號前不會去報到算是自行離職,我有發一封mail給他說明那三日為外出謀職了,現在我該如何才能維護我的權益呢?

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關於離職之保密協定有些問題請教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前幾天於台南光洋應材離職, 離職前擔任助理工程師一職
在辦離職程序時, 有幾個項目要我填寫, 但我不配合
1. 工作項目 (此為須遵守保密協定之保密項目)
2. 工作交接項目 (此須找個人填寫交接)
由於我認為
1. 工作項目不應由我填寫, 應為公司填寫完後, 如果我同意這是我的工作項目
我再於保密同意欄上簽名
2. 由於我之前並無人交接任何工作項目給我, 且個人又無創造任何工作
因此我不願在工作交接項目上寫任何東西
3. 我有於7日前提出離職申請(未滿半年), 因此我認為有足夠時間給公司修改
(我一拿到單子就先跟人資說了我的疑慮, )
4. 就算公司要告我, 也須等我有洩密才能告我吧?!
由於今日收到人資警告, 說我不配合就要由法務部出面
因此我想請教一下, 我這種行為是否有任何問題 ?! 或是這種情形能告我什麼?!
PS 我知道有人會問我說為什麼要找自己麻煩, 隨便寫一寫交差就好了,
但這一切都是有原因的, 只是原因落落長就不細說了


本人於6月20日進入甲公司,月薪26000元
於9月28日下午四點被老板告知因為表現不如預期所以開除
做到9月28日當日下班為止並且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老板於10月5日提供薪資條及勞健保退出單給我
因為我拿著退出單至區公所投保健保
服務小姐告知,因為公司退保日期為9/28
所以九月份的健保費用會是由區公所這邊寄出繳費單
由我這邊自行繳納
不過公司這邊己經給我扣除了整個月份的勞保和健保費
我告知公司說因為9/29.9/30為週休二日
是否可將"退保日"改為9/30,這樣子所有費用就以整個月計算
因為老板也是以一個月的薪資下去計算的
但是老板不予理會,並說要等到勞健保局寄出收費單之後
他確認沒有被扣到款才肯將先預扣的勞健保費退給我
我想詢問一下各位大大
一、我是否可以主張將"退保日"修正為9/30
二、我是否有資遣費可以領??如果有的話可以領多少??
三、我是否有預告工資呢??如果有的話可以領多少??
四、我是否還可以主張什麼權益來保護自己呢??


各位律師大大們你們好: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我在某家公司已經服務大約八年半的時間,在公司所擔任的職務是某家分店的店長一職,公司所有大小事都是由我一人來負責所以很多權責上的問題幾乎我都可以做決策,店內的櫃檯有固定的零用金備用找零給客人或是店內如果員工有什麼特殊情況需要急用錢可以提供主管來決定是否可以動用這部分的零用金外,另外每日的營業額隔天都必須要存入公司的戶頭前一天的營業額是不能動用的,某天因家裡的長輩要辦理法會所以我就向櫃檯小姐拿了一萬元的零用金並且也跟櫃檯小姐說了這筆金錢我會在休假完歸還給櫃檯,因為之前老闆也都知道如果有必要時,我們主管才會去動用到零用金,只要店裡的營運不要出任何問題就好,這些我們老闆及總公司的高層主管也都私底下默認了,我也照我所說的日期歸還給櫃檯的,如今在我非自願離職的情形之下公司卻把我另外一半的薪資給扣留不給我,事後我就去勞工局提出勞資雙方協調的申請,公司卻傳了一則簡訊告訴我說要提告我侵占公款及業務侵占,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大大們,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還有我這樣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或刑責?





我與A原本在另外一家公司認識,經一年兩人先後離職, 半年後我開了一家公司,A雖非股東也非員工(不支薪),但我給他印名片,A若有案件可用公司名義報價,A盜刻大小章擅自詢價購買機器,因貨款與購買公司為青該公司委請律師送存證信函才知道此事,後A有承諾與該宮清償貨款,但A有時會拖貨款所以我對A提出偽造文書送警察局 並將存證信函 及當初所簽的報價單做佐證,因此A就哀求說撤告(A已在2天內清償貨款),本人向A表示此最為公訴罪無法撤告,礙於與A有同事朋友之情想幫助他在警方筆錄時做一有利於他的說詞 可問以下哪些方法可行
1. 因A已將貨款結清可否因無造成我公司損害為由請求檢察官不于追就,不知法條是否不構成偽造文書
2.向警方或檢方說明大小章已授權A刻印一時疏忽望報備使用僅為未處理貨款但目前貨款已清可否為未構成偽造文書(至於我是否構成誣告罪或偽證罪或其他罪名
3.A君是否僅犯偽造文書罪或還有其他罪名


2012.09.20事件
本人以在職場工作多年近日換工作至某醫院.但尚不知詳細原由被某同事以謠言毀壞我個人名譽(說我無醫囑下執行侵入性給藥).並影響他人對執行護理業務上的不信任.導致我無法立即處理某病患狀況(血糖545mg/dl專科護理師拒處理).本人憤而離職.但在是工作忽然中斷造成本人經濟拮据居.
請問本人事件因並無實質證據但單位內護理人員皆知(有事後錄音.有人表示那一名護理人員已經不是第一次造搖了.....).我是否可於報警後上法庭時傳喚他們到案說明以了解事情經過並還我清白.
因無法繼續於該醫院繼續上班是否有可能全部護理人員不願到(警察機構)案說明影響本人所說知事實.
本人若要報案是否直接近警局表是要求即可......
若有建議亦凡請指點.......萬分感謝


你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有個朋友最近要離職,公司在這幾天裡拿出過去他新進時所簽的保密條款,內容大意就是你所做的任何案子,在交片上電視或客戶自己放上網路前,你不能以任何形式公開。
朋友在制作公司交任的案子時,有習慣取其負責案子的某些片段,經剪輯後作為日後的「作品集」之用,並且等候「作品集」內所有的影片和內容,均在客戶安排下公開播送後才放上網路,供人參考。其所剪輯之影像,純粹只用於「作品集」的使用,並未?及買賣等營利行為,然而,公司卻要求其將放上網路之「作品集」加設密碼,待第三人有要求時再給予密碼使他方能觀看其剪輯之內容。
公司在網路上搜尋到朋友自行剪輯放上網路的「作品集」,恐怕將來客戶會因朋友自行剪輯的舉動引發公司與客戶間法律上的紛爭,因此要求放上網的作品集須加設密碼,不得以公開之形式放置於網上任意供人欣賞。
想請問,公司這樣的要求是何理的嗎?
又質問朋友,剪輯時是否詢問過客戶的意願,對方是否白紙黑字的寫下願提供案子部份內容作為朋友制作「作品集」之使用?? 朋友說的確沒有每一位客戶都詢問過,只有部份,但也只是口頭上的詢問意見而已。且「作品集」放上網的時間也都於當中所有影片均公開曝光後才發表的。
想請問,關於個人「作品集」的收集,實際上有取得得客戶同意後才得以使用的必要嗎?
感謝您的回答。


我想請問我在勞工局協調失敗後,我想去法院申請小額訴訟,但訴訟狀不知該怎麼寫比較好,因為我有同事願意幫我作證我確實是被公司fire的,所以在提供證人的部分要如何寫?還有就是因為當初在第二次協調會公司尚未到場,可是有發公文函給勞工局說明我和公司的爭議事宜,裡面大概是寫說我在什麼時侯到職,擔任什麼職位,在被資遺當天因個人疏失資料未登記而導致業務損失,說我的行為已明顯構成勞動契約第11條第5點(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第四點,依法行政終止勞動契約乙案,並無違反之處。且我因先違反上述勞基法之規定,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告期間工資及資遺費之情形)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還說我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申請失業給付是浪費社會資源,請勞工局協助調查,不可讓我這種人申請到。之後協調員有告知我說公司發的公文函裡面引用的條例很矛盾,前面引用的條例是說我被他們資遺的,後面的條例又說我是被他們解僱的,所以我到時侯要訴訟時可以拿這公文函來主張我是被資遺的,想問說訴訟函裡主張的部分又該怎麼寫?

我想請問 我目前在一間幼兒園上班
當初上班時有跟園所簽約 簽的是''助理教師任用規章暨簽約書''
問題來了
1 當助理老師沒過多久 大概過了2個禮拜 就告知我8月份要升我為帶班導師
請問合約要重新簽屬嗎?!
當初園所告知我是8月份要接班 實際上是8月的最後一個禮拜才正式接班(之前的?導師也還在班上 所以8月份剛開始班上有兩位導師我+?導師) 等到8月份薪水下來才發現 8月份的薪水跟7月份還在當助理老師時的一樣 並無加薪 但當時我已經開始參與導師會議沒有在做助理老師的工作了
2 合約上有註明試用期3個月 是從契約生效日算起?! 還是受聘日算起? 還有聘用人名稱是老闆

您好:
我在這間公司100.8/23到職,101.8/26正式離職
平日上班時間9.30-20.30 共11小時
假日上班時間10.00-20.00共10小時
月休八天
離職後,至勞工局得知公司未給予加班費,因此申訴,並未到勞動處檢舉
勞工局安排明天將進行調解
今天收到公司發的存證信函要求賠償:
商品盤差114462元+作業疏失6950元+業績獎金相關津貼勿發多匯31549元
共152965元 文到三日內依簽訂之員工受聘同意書、員工切結書清償,否則遞狀申請強制執行
這真是莫名其妙的舉發..盤點完有簽訂過作業疏失罰款..但未造成扣錢
這算欲加之罪嗎?
公司第一封回信如下:
[門市加班費的問題,之前台南崇德門市的離職人員江綺與韓孟?,已讓我們領教過了,我們上了幾次法院,最後法官的裁定有利於公司,就是採信公司的說法,因此我們並未違法!之後為了避免誤解,新進人員皆已改採分別列出的方式,但原舊人制度考量異動可能反遭誤解而未主動協商調整,不過早已於薪資單加註已內含 (工時&團績獎金v.s. 3,747 取其大者)(已不低於勞基法的最低工資)先讓妳知道一下~
月休8日,每月工作約22天,每天09:30~20:30 (不考慮週六、週日的較少時數)=11小時,扣除午、晚用餐各半小時,等於每日10小時x22天=220小時,法定工時2週14天84小時x2 (28天) +8小時(1天)+8小時(1天)=184小時(30天)
220-184=36小時
18,780/30/8x36x1.33=3,747元
而且已有很多法院的判例說明,公司無論以什麼名目給薪或獎勵性質的加給津貼,只要員工的總領取所得合計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就沒有違法,特此先行述明。 我自認妳在職期間,我對妳,能給的我都已儘量主動給...至於妳的疑慮,在職期間為何不先說清楚、講明白呢?而且,請問是不是我哪裡有得罪妳、讓妳不滿的地方? ][爭取該有的權益,不是預藏禍心,預謀續待這家公司, 不於當下及時反應疑慮(此舉其實已代表了雙方皆同意計薪方式)。 回想當初妳進公司時,紹榕曾經回報妳不ok,是我給了妳機會! 妳對我的回報竟是如此? 若妳仍執意續行不明理舉措,本公司亦會對妳採取相關損害賠償!]



1. 您和前屋主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前屋主因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由於蟲害已嚴重影響房屋住居之功用以及價值,若對方故意隱瞞而未告知蟲害瑕疵,您可以依據民法解除買賣契約或是減少買價,亦可請求因蟲害所導致的損害賠償,如投藥費用以及房屋因蟲害而減損之價值。
2. 如提起民事訴訟,您可以傳工作人員作證,證明前屋主已多次投藥除蟲,顯然明知房屋有蟲害瑕疵,因此與您買賣房屋時,前屋主係故意不告知瑕疵。若您不打算繼續持有該房屋,可以解除契約,雙方回復原狀。如仍要繼續持有該屋的話,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請求損害賠償,給付投藥費用以及房屋因蟲害而減損之價值。建議您可先請房仲估價減損多少價值,再發給前屋主主張。
(參照民法第354、359、36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縱使當時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只要雙方就薪資及勞動條件互相意思表示一致,亦可成立勞動契約,您可以依據薪資轉帳紀錄、上下班出勤紀錄或是其他員工作證來證明雙方之間有僱傭關係。 如果您替公司代墊款項,可以提出收據影本,依據委任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或是不當得利,請求公司返還代墊款項。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如公司仍不返還金錢,再提民事訴訟。 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起申訴,要求公司開立證明。公司未替員工投勞保和健保,已違反相關法律,會被處罰鍰及追繳未納之健保費。
(參照民法第179、478、5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你好:
我先生是外籍老師,目前在私立國小學校(簡稱A校)任職
新學期的契約日期為2012/8/30-2013/6/30,此合約於前一學期2012/6/1簽定
兼職工作的月薪為$30600,尤於2012/6/1校方通知我先生,若不立即簽定新學期的工作合約,及立即解約,擔心立即會失去工作,因此我先生就直接與校方簽合約了!
後來新合約我看到時,很驚訝的發現新合約裡新增了一項違約金條款:若教師欲提前中止合約,則需付校方違約金相當於三個月月薪的金額:$91,800.
問題來了,
1.我先生於2012/8/29當日獲得另一間學校正職的工作,由於薪水和地點都比這份兼職工作優,因此我先生也同意接受這份新工作,並於2012/8/30當日ㄧ早到A校與校長告知離職訊息!
但A校堅持我先生必須支付3個月薪水金額的違約金 ,我想請問這部份內容及金額是否合理?
(我知道基於民法,A校有權向我先生要求賠償,但三個月薪水的金額是否有失公平?因學校並無提供教育訓練及付出任何培訓的成本!)
2.另外,A校在聘僱期間以外的時間要求我先生無償替學校編列上課教材,請問這部份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規定:老師離職時須取得僱主同意,請問此條文是否有違反勞工任意終止工作權?
以上問題,是否先申請勞工申訴與校方進行調解比較妥當?因為我先生已經試圖以和氣的方式跟校方談,但校方堅持要拿三個月的違約金,這點令我們很無法接受!因此請教 貴律師的意見!感謝!

我自己在一家公司任職(打工)
任職時間大約有四五個月
後來因為自己私人因素所以要離職
但是老闆當初簽約的內容有
「任職未滿半年即要扣薪」
「離職前一個月未告知也要扣薪」
等等不合法的規定
上面違法的規定我已經有請勞檢處去檢查
然後也確實違反規定然後有送到勞工局核裁了
但是我還是被扣薪了
雖然我覺得我應該可以要的回來被扣的薪資(勞工局也說可以)
可是老闆的態度一直很差
讓我覺得非常不悅
(因為我不是直接去勞檢處申訴 我一開始有好好的跟他說 但他態度很硬)
但最近要跟他要回被扣的薪資時
他的態度一樣令人火大(跟別人說我到店裡鬧 說我說謊之類的)
我想要把這些「事情」打在他們店的部落格跟臉書
讓大家知道他這樣扣薪是違反法令的
並且想告知其他員工可以領回被扣的薪資
(因為還有很多員工也是被扣薪 只是他們都摸摸鼻子算了)
對我來說 不對的事情就是不對
我想讓其他員工知道他這樣是違法的(不管是離職還是在職的)
所以在這裡想請問一下
「將這些違法的事情或條例具體po在他店裡的臉書或部落格」
有造成任何違法的事情嗎?
我不是想鬧事
只是雇主太過分
有些氣嚥不下去
還盼律師前輩幫幫小弟我
(或是有其他的意見也可以跟我說 感謝)
ps我不是第一天出來工作
我也知道工作上有很多需要跟店家互相的地方
而且在離職前一個月我也有做告知的動作(讓他們找新人)
所以在我個人的方面我覺得我沒有為難到店家
他只是看我學生好欺負想扣東扣西
在此感謝前輩 謝謝


勞基法是最低保障
如果資方單方面變更條件
對員工較不利的話
還是依據勞基法為準
資方這樣的規定應該是無效
除非被解釋為當時簽約時雙方已有合意

你好我女友是在幼稚園上班~
全部只有他依個老師(幼保圓)跟ㄧ個所長~
學生有20幾位~
七月23日我女友傳簡訊跟所長說幫她做到月底就辭職不做~
但所長跟他說幫她做到8月24日他要休息不在招生幼稚園不做了~
然後說做到8月24日她ㄧ樣給她ㄧ個月薪水~
現在問題來了~
24號領薪水把他東扣西扣只領一萬多塊~
現在也沒有失業補助遣善費~
因為他說是我們7月底跟他說要辭職的~
但是他不讓我女友辭職叫他要做到8月24號大班畢業了他不收學生了才讓他離去~現在失業證明也只開自願離職!卻連遣善費都沒有了~
早上有去縣政府勞工處申訴~
勞工處說我門有提出說要辭職就無法依勞基法給我們遣善費~
可是是所長她不讓我女友辭職說要做到大班畢業8月24日後他們不收學生了在離職~
可是8月9日就已經給所有家長通知單說24號畢業不再收學生了請自行找幼稚園去就學了~兒我女友也是做到這個月24號就沒工作了~還有薪水都是領基本薪資沒全勤(算在基本薪資內)~
但有幫忙帶大班或小班津貼全部領起來只有兩萬~
這樣也不能深訴勞基法21條說他們薪資不足~
請問誰懂勞基法的給我法條我要去勞工處申訴用~
急著申訴要用拜託拜託~

各位法律先進您們好:
小弟在1月份時進入某間公司,擔任維修工務員一職(主要工作內容是維修機器與送貨),在面試過程中才知道需駕駛公務車,且要手牌駕照,但面試過程中已經告知未有手牌駕照,只有自排駕照,當時主管也有告知小弟我儘速去補齊手牌駕照(上班時間真的都卡死,沒有空閒的時間去補)
但就在3月份的時候,因駕駛不慎,搶黃燈的關係,導致發生車禍撞了兩台車(車碰車),發生當下也請交通警察處理及製作筆錄,結束完後,也照往常一樣繼續上班,但事情發生了,
公司告知我兩件事情---
1.我必須賠償公司公務車車損部分,總計金額是21000元,公司允許分期付款,但要是中途離職必須全額賠償
2.因我無照駕駛關係(煩請說明無照駕駛與越級駕駛有何不同?)導致公司所保之保險公司不理賠(據主管所告知,公司無保丙式保險,只保個賠償價值的20萬金額保險),總計金額為189433元,我必須連帶全額賠償o
老實說,當下我也慌張了,只想把事情趕緊做個了斷,後來,我提出了辭呈,公司也批准(離職原因主要是我實在跟這間公司磁場不合,避免做的多賠得更多,乾脆辭職)因為離職的關係,我當月的薪資全額扣光,還因為不夠扣,再補了1500元,實在賠得亂七八糟o
後來離職後,公司的主管主動跟我商量保險事宜,主管提出了兩點---
1.公司主管因他認為他未善盡督導的責任,故與我各負擔保險不理賠金額之50%(在離職後的後一天,因要辦理交接手續,公司要我簽屬一份同意書,同意這筆18萬多之金額由我小弟與主管一同負責賠償)
2.公司主張要與保險公司提告,我們靜觀其變,會勝訴的機率會較大(主管認為保險公司不可能這麼硬)
但在前兩天卻接到公司來電,告知公司不與保險公司提告,希望我儘速繳納此款項,不然會準備對我提告,小弟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請教幾個問題---
1.小弟在當月離職後的薪資以全額被公司扣光,導致當月生活困苦,不知公司是否有違法?
2.公司要我儘速繳納保險理賠款項,但目前還找不到工作(已離職兩個月多)公司是否會採用強制執行法將我移送法辦?
3.小弟我目前只能用打零工的方式渡日子,實在無力償還該筆龐大金額費月,如要攤還,不知各位先進有無兩全之辦法提供建議與參考?
4.小弟我共計簽了兩份同意書,一份為公司車輛損壞賠償同意書(已還清),一份為保險償還同意書,這兩份同意書公司都未給我影本留底,試問~我是否該去公司索取這兩份同意書嗎?
5.如果小弟我要是付不出這筆錢來(大約是9萬多),會建議我走法院嗎?
感謝各位先進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