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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自75年6月至102年8月服務共計26年7個月,期間79年5 離職又於80年2月復職。當時雇主承認工資的併計並給予年資津貼薪資條與年終獎金明細都有登載年資總數。前後投保單位有3位負責人均為同一家族,經營同一事業單位。
94年6月公司以結清舊制方式規避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讓員工簽立離職書再續聘並給予11萬離職金但與勞基法結清舊制金額相差甚遠
102年8月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本人僅給予新制資遣費 我想提出訴訟爭取退休金可否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有點小題大作,但是我是想釐清觀念。我去加油站加油,工作人員打開油箱蓋時是好的,加油的過程也是好的,加完關上門的時候油箱門折斷了,人員認為他並沒有特別粗暴,可能是門本來就快壞了,店長也認為如此,希望我不要為難該人員。我想請問
1.門本來一定是好的,監視錄影畫面可以看出沒有加到一半時自己掉下來,對方亦不否認。對方說東西老舊本來就快壞是對方應該舉證,還是我應該舉證本來還很堅固?
2.就算本來真的快壞掉只剩新品的1%強度,最後被他弄斷,他就只需要賠我1%的修付金額嗎?
我看到一個判例是說,如果更換該零件沒有增加我的車的使用年限,亦沒有提升我的車的中古變賣價值,使的我確實只算得到回復原狀而沒有因新品換舊品獲利,他就不能主張只要負擔折舊後費用
3.我去加油,交易對象應該是加油站公司,不是員工本人,倘若員工隔天離職,我不就求償無門?應該是加油站賠我,店長要怎麼逞處員工是她的事?
問題很多,其實不在金額,我只是想弄清是非觀念,請不吝賜教,感恩。

您好
若依一般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原則上是由主張權利之人負擔舉證責任,例如故意、過失。但這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情況。
依所述情形,加油服務,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範疇,依該法第7條之意旨,已將消費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害,轉換由企業經營者負無過失的舉證責任,所以你的情形,應該由加油站負擔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另外損害賠償範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回復原狀不是指回復原本的狀態,而是回復原本應該有的狀態,以你舉的僅剩1%的堪用度來說,有時候你要找到相同程度的零件更換比起更換全新的更耗費用或時間,加上認定困難,所以應以賠償堪用零件或其大概賠償額為準,並非1%金額。
提供服務者為加油站,加油員僅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
以上供參考

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賠償爭議
1、到職日期:xx年 5 月 30日(如已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為 102 年 6月17日)。
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
22000 元/月(如為時薪,1小時 元;如為按件計酬,每件 元)。
3、在公司擔任 會計 人員。
4、勞資爭議發生經過略述如下:
您好:
我於xx年5月30進入xxx公司上班,職位為會計,在工作中,發現以下問題
1. 台北市教育局核准這家公司的核准科目和實際科目不同。(於台北市教育局補習班列表查詢)
2.地址登記為公司,但實為補習班。
3.查無登記任何可招收全天候課程的資訊,卻於官網公開招生。
6月15日(1)晚間七點(已超過下班時間),被告知因出現蟑螂,須用漂白水清掃教室。沒有任何指導且未告知注意事項,一切讓我自行工作。進行到一半被告知不能用灑水方式拖地,於是改變拖地方式。後因已超過時間太久,向主管表示需趕社區巴士無法待太晚,主管於晚間七點四十分讓我下班,並由其他人接手工作。
(2)該單位平日並並無實木地板的保養工作。
6月16日: 晚間六點三十二分,被告知因未按照正確方式拖地,致地板受損害,小孩子、老師的褲襪掉色,教室充滿漂白水味損害教室形象,扣我五點(扣點為扣薪水)。此時並未有向我求償之舉動。
6月18日: 向教室主管請假核准。並告知離職意願,收到教室主管回復沒問題之簡訊。
6月19日: 簡訊告知教室主管要請辭,收到簡訊回覆其會轉達其他主管。
7月5日: 簡訊詢問薪水問題,收到主管回覆表示因我未去辦離職手續,薪水無法於發薪日(七月七日)正常發予我。
7月13日:
(1)辦離職手續並給薪水(現金),但薪水條項目不清,並扣了部分工資。
(2)被告知需賠償一萬八,賠償詳細內容:
(一)
1.未告知單位主管離職
2.職務未辦理交接影響公司運作
3.人事緊急調派彌補我的缺口
合計求償五千元整
(二)
地板問題
1.影響教室設備使用、環境危害、公司商譽、客戶穿著衣物毀損,及當日多位同仁投入緊急修繕
合計一萬三千元整。
並說明擁有對我追訴實木地板損害權力。
請問 我該怎麼辦?我才工作兩個禮拜而已>< 請各位前輩協助了><
。

事情是這樣8/9我朋友是剛到任的駐點只有"近傳"沒有訊息的那家電信..才去三天
第三天主管請假..之前都是由主管找"近傳"正職員工帶我朋友進去...工作..中午用訪客証前二天都沒事
第三天中午"近傳"就不讓我朋友以訪客証出入..還在門口固意擋著不讓我朋友進去..
還說我朋友是要進去近傳電信去亂搞.
硬要我朋友找早上帶他進去的主管...問題是主管請假沒交待...
我朋友找不到人..
結果我朋友就跟雇門的說..前面二天我可以用訪客証出入今天為何不行?
守衛態度很差的指著"近傳公司"的門禁條說公司規定
後來我朋友就說那我早上不是有留証件在這裡你能不能查一下....
話都沒說完...守衛就打電話去跟近傳的IT說我朋友在樓下亂..
我朋友氣的半死馬上說那我不幹了可以嗎?我上去拿東西馬上走..結果守衛竟然又打了一通去近傳IT.說我朋友在亂搞
..我朋友火大了且叫警察..請警方帶我朋友上去拿東西..後來更扯
中午我朋友去對面愛買買了二包沖泡的食品...守衛竟然告訴我朋友公司及F電信說我朋友偷東西..要我朋友的公司寫報告....我朋友8/9當天就離職了...8/15公司的人資打來竟然說F電信守衛告知說我拿了他們的東西..還問我有沒有..
請問我朋友可以告那家毆艾X保全的守衛什麼

我所服務的公司在七月更換新經理
分店的店長因此不滿,因為兩年來都是她掌管分店,現在指派個經理進來等於是在他頭上壓個管理者.
所以月中帶兩名員工一起提離職,.店裡剩一個員工.
因為他們整間店的員工感情很好,老闆在國外天高皇帝遠,他們把公司的店當自己的店,要休假就休假要提前下班就下班.
所以老闆以為最後一位員工也會提離職,並給他三天時間考慮自己的存留,如果她也要離職就要將那間分店收起來.
三天後他的答案是要繼續工作
老闆也不能就這樣資遣他所以覺得他若要留下那不增加人手不行
於是花了上萬元登廣告求人
那位員工也在昨天下班前排好了客人九月份的預約表及班表
但卻在今早
那位員工只以簡訊傳來說要離職
未說明原因
我們跟他說明他已排定班表,紀錄都有,客人也已排好預約
她都聽不進去就只是說他後來還是決定不做要跟大家一起離職
我們跟她說不然也做到九月底
她堅持不要並直說勞基法規定10天前即可提離職
但仔細看她所排的班表
後面10天幾乎都排假及特休
而且他早已調查好所有法律條款說了一大篇只要口頭請辭甚麼的我們不能拉扯她的時間,今天說了就是從今天開始算預告日數.
才發現他是有備而來要整公司的
因為她的謊言(也有可能是整間店要離職員工一起惡作劇)公司損失求人費用以及店面的租金(因為原本打算關店的)
還有9月份已預約的客人我們也須想辦法回絕或再找人來填充
這樣對我們的營運跟商譽造成大影響,
請問像這樣子的不良員工沒有甚麼方法可以治他們嗎?




本人由XX人力派遣至XX電子工作,月排修8天,7月終就休12天,和當初月排休8天不符,和專員反應,卻說依XX電子規定。
另外6月期間,派遣X小姐介紹本人駕駛天車工作,本人已當下反應此工作不適合,第一:薪資差異大。第二:無駕駛天車經驗與證照,但派遣小姐表示:如不接受派遣公司所安排工作,就算自動離職。並於7月15日號傳一封簡訊通知於下午2點前辦妥離職手續。到達XX公司,派遣小姐拿出離職表格給本人填寫,並事先註名離職原因:另謀高就,本人從未說要另找工作。於是在雙方僵持不下情形,辦妥離職手續。但要求更改離職原因:本人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本人於7月22日收到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卻變成:該員現已確實離職,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修改內容。
備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如下:一工作內容:派遣公司(甲方)聘用本人(乙方)擔任勞動派遣一職.乙方願接受甲方安排至要派單位工作.並由甲方按業務需要隨時調整要派單位.若因乙方私人理由無法配合甲方之要求調動職務.或更換派遣至其他要派客戶之工作地點時.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
違反調動五原則3和4條再先~這樣算是本人私人理由嗎?
問題2:當下X小姐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會影響薪資發放~勞動契約內容也有註明~讓本人不得不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原因:本人也要求更改成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這樣成立非自願性離職嗎?
備註:派遣公司休了8天無薪假.~沒經過本人同意

訴訟罪名:殺人未遂, 或傷害
事發當天上午與"同事a"口角並遭到他毆打.
由同事架開,在經過幾分鐘的互相叫囂後,
對方在上午11時就已經自行礦工離去了
下午6點下班後在停車場要牽自己車的時候,
從前方停著的車中跑出 "同事A"手持棒球棍攻擊,
(看來已經埋伏已久了..)
對方帶口罩但因已經同事許久所以一眼認出, 並在拉扯過程中被我扯掉口罩.
右手去檔球棒導致開放性骨折因受傷不輕且對方都只針對頭部攻擊...
最我後逃離現場至附近求救.事後到警局做完筆錄.
因對方只挑頭部攻擊,且是我自行逃走到附近警衛室求救(警衛室距離約200公尺) ,
對方見我跑開就馬上撿起掉在地上的口罩,開車跑了.警察先生在筆錄上寫著"殺人未遂"
, 並且我提出告訴有記住對方車牌 ,該車為該同事家中所有,
過程只有我與攻擊我的同事A ,沒其他人看見.缺少人證物證.
只有診斷證明.對方事後未離職但直接不去上班了.
因老闆知道事情緣由,該同事被辭掉,並且被該工業區禁止入場.
警局調對方去做筆錄,
對方承認上午的糾紛但辯說下午並沒有打我.在沒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提告會成功嗎,
會勝嗎
棒球棍他帶走了,現場沒有監視器對著他打我的地點,但附近路口都有監視器的.
我也有記住對方車牌.就現場證據來說我想頂多是只能是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
查出我所記住的車牌那輛車何時到達那裏,並在攻擊我離開時的車輛經過錄影.
我擔心是否會因證據薄弱導致提告失敗或者等等的..??

8/3, 下午6點下班後在停車場要牽自己車的時候,從前方停著的車中跑出 "同事A"手持棒球棍攻擊,(對方在上午11時就已經因事下班了,已經埋伏已久), 被攻擊造成頭部5公分撕裂傷合併挫傷,右手去檔球棒導致開放性骨折,因受傷不輕且對方都只針對頭部攻擊...最我後逃離現場至附近求救.
對方帶口罩但因已經同事許久所以一眼認出, 並在拉扯過程中被我扯掉口罩.
事後到警局做完筆錄.因對方只挑頭部攻擊,且是我自行逃走到附近警衛室求救
(警衛室距離約200公尺) , 對方見我跑開就馬上撿起掉在地上的口罩,開車跑了.
有記住對方車牌 ,該車為該同事家中所有,但不是他本人的
被攻擊頭部約7.8下.停車場沒有監視器 , 過程只有我與攻擊我的同事A ,沒其他人看見.
缺少人證物證.只有診斷證明.
對方事後未離職但直接不去上班了.警局調對方去做筆錄,對方辯說並沒有打我.
在沒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提告會成功嗎, 會勝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木棍是否有留在現場,若有也可以驗指紋,另看現場有無錄影影像,另外您也可以提出您們先過節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我目前只待過一家設計公司而已 而且也離職了 然而我去面試了幾間設計公司
加上自己有爬文的習慣,所以想要問幾個問題
想要請教以下問題:
1.[試用期]的部分,越來越多小公司都說7天內如果他覺得不適用就可以不發任何薪水
但似乎勞基法是說不可以的,那這種公司我還要進去嗎?
2.[智慧財產權方面],因為在裡面當然就會有自己用腦力.創意設計出來的好作品
那想問的就是,這作品可否自己留著,去下個公司時可以當作自己的作品集呢?
因為我爬過文章後,據說會被老闆告??是真的還是假的呢?為什麼??
3.[出差費用自己要出],面試幾家後,都會發現說要出差去南部之類的,但是費用居然自己要出?
這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4.[隔周休],有些公司是說隔周休,但有公司說周周都休,還有[小月放4天 大月放8天的規定]
這些到底有無觸犯勞基法呢??
以上4個問題><已經困惑小弟好久了..希望有大大可以回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關鍵點在於公司有無授權給您嫂嫂,且其他廠商入其帳戶內的錢,有無短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原本在一家仲介公司上班,有成交一件案子
離職時請老闆開一張我未領的薪資單給我,等時間到在領款
之後時間到了該領錢時,老闆故意說買賣成交的合約不見了,
所以服務費沒收足,
所以我的薪資減少,也未達年目標所以也沒獎金,還一直說
買賣雙方有些甚麼款項不付所以公司吸收了~你身為業務也要吸收一半
還說公司沒牌須要花更多錢跟別人買發票,所以我也要吸收一半,我覺得好不合理。
我就一直跟他說重要的合約不見~你怎麼就讓業務這樣承擔
跟他協商三次都被趕出來及被罵髒話,還有就算真的業務需要吸收一些費用,
至少也要有收據單據吧,老闆就只用口頭說,要跟他要相關資料,
以及我的薪資明細,老闆卻只會說公司資料不外流。
有些人可能會叫我去找買賣雙方問服務費是否收足,但我算過了,
假設3%服務費~沒收足只變兩%,公司雖然短收一些,但我公司的年目標就沒達成,
公司反而沒虧到還小賺一點。
我有去調解委員會 後來從原本只要給我5成~變到7成多~但是他要求分12期給我,我也默默接受了,只是文件資料需要呈上法院,他沒牌又不敢承認,又要變跟我私下借貸調解,我怕有風險不敢,所以一直沒下文 。



姐姐的小孩 目前因跟朋友之間發生小誤會 在大家約出來解釋清楚時 被裡面的其中一人叫表哥拿刀來砍斷左手 , ,剛開始 對方都不聞不問 等到收到傳票 才再來說要談和解 (可是根本就沒有誠意 一個家長領有殘障手冊 一個家長領有低收入戶-這個砍人小孩 **數條傷害案件審理中** 一見面就把手側跟低收入卡往桌上一丟) 警察以傷害送刑事告訴 小孩清醒的時候 做筆錄才發現
1.對方砍他3刀 其中一刀 刀子還斷在手臂上 左手剩下皮沒砍斷 剩下的 該斷的都斷了 雖然現在有接回 但是醫生還不敢說 可不可以復原
2.對方還有人拿球棒往頭頂敲下去 有人拿安全帽打
本人認為這已經是要殺人未遂了
事後大家還一哄而散 剩下這個小孩在那裡等救護車 (其他路人趕緊打電話 叫他躺下)情況一度因為失血過多 產生危急
這樣是否 可以 多加一條 遺棄罪 我真的不敢想像 那邊如果沒有好心人士叫救護車 情況會怎樣
現在 對方家長 一直要跟我們談和解
如果和解 賠償金額需要怎樣寫 是否有範例 可供參考?
備註
1.這些小朋友都是未成年
2.姐姐因要常帶小孩回診做復建 也被雇主柔性要求離職 (因為是幼稚園老師 常請假不好) 小孩原本在修車廠 當學徒 也無法上班了
3.姐姐 跟小孩 現在都有 創傷壓力症候群 小孩 怕回想當天事情 怕陌生人 姐姐怕靠近事發地點 但是假日又都必須經過
4.後續孩子還必須在開一次刀
5.我們可以改提告 殺人未遂 或重傷害嗎? 是否也要另提民事告訴?
請各位律師 指點迷津 謝謝您


先說一下背景設定,已離職快一年,因為找到更好的工作自請離職,沒有離職糾紛,並且在告知離職後一個月與新人進行交接,並且有拿到公司開的離職證明。
最近,突然接到前公司打電話來,說要處裡網站問題,因為現在前公司的員工不會處裡,因此找到我頭上來,但我已有自己的工作要忙,並且我之前已交接過,現在前公司這個員工還是在我離開之後再找來的人(我當初交接的人已離職),前公司先是詢問該員工,該員工聲稱我沒有交接,所以他不會,因此才找到我頭上,目前階段我並不想再理會這件事情,因為我認為當初我先行告知離職並在公司待了一個月後才離職,這段期間有做到我認為應有的交接事項,無論這一個月時間是否交接有順利完成(我認為我有),實際上最後我也拿到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單,現在我不想再接到前公司打來的電話,但是前公司開始會撥電話到我家(之前都撥我手機),並且告知我家人,我不處理這個網頁問題,將有法律責任來針對我的交接不清的問題,因此我產生了幾個問題。
1. 若我不想,我是否還需要理會前公司的網頁問題?
2. 承1.網頁問題其實並不是我在前公司的應有職務,可否當拒絕理由之一?
3. 前公司撥打電話到我家中,是否為正常?離職員工資料在此情況是可隨意調出?
希望能給些建議
感謝大家



您好,
1.依您說明,可能須先行確認醫院給年假的方式,是102年8月1日起給予該年度的年假或者是前一個年度的年假。
2.至於從14天改為10天是否有變造文書的問題,須先確認的是更改的人是誰。如果更改的人是本來就有更改權限,就不會是變造文書。但建議您先行詢問更改原因再作處理。


1.如果對方承認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可發支付命令、提起訴訟、調解委員會來解決,但如果對方否認,又依您的情形,如果沒有證人願意出面作證,恐怕很難請求成功。
2.要看工作場所是否為公開場合,如果屬私人場所,即便是身為債權人您的母親,對方也得拒絕其進入。
3.刑法第351條之1所謂的竊視竊聽竊錄罪,必須您無故以設備竊視竊聽竊錄,且涉及他人隱私,今天假使您陪同您的母親一起詢問當事人關於債權債務的關係,只要不事先在談話場所預先設立機器錄音(影),而是利用帶在身上的設備來錄音(影),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因為談話內容不涉及他人隱私,且為當事人所為必要之蒐證行動。
4.如果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白布條上寫欠債還錢等字,屬於事實陳述,自不會有問題。
但如果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時,這樣寫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另外如果布條上寫人身攻擊之言語,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大略回答,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謝謝蘇律師幫忙,小弟又有問題請求幫忙,再次謝謝了
小弟今陪媽媽前往與債務人面談,並有私下錄音存證,面談內容中債務人有說出同意以每月底付八千元償還,但利息的部份卻否認當初這約定此事,有詢問對方如果提出向債務人測謊要求是否可同意,債務人不直接回答同意與否,只說出可對天發誓。另外要求債務人以白紙黑字寫明償還方式,卻又遭口頭說不相信就算而拒絕,我們確實無法再相信,在沒有明確下的約定,相信長期間會定期償還。
請問
1.是否可針對債務人不支付利息部份及償還金額過低提出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有口頭同意償還?
2.如提告是否可要求對方測謊,以確認証明當初有談到利息的部份?
3.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該準備資料為何?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我想請教幾件事情,如下:
1.我目前在這間公司服務約5年5個月,工作性質是幫公司送貨到客戶端並收取費用或簽收單據回公司,一星期只上班二,三,四,五共4天, 因為其間5年多未休過特休,我是否只能就今年度的特休日期是14天休特休假?!如中途離職這14天有未休完的假該如何處置?!
2.公司詢問過律師此一情形,律師建議老闆調整我的上班時間為月休六天,四天固定其餘兩天任選,以前答應我的休假方式是按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休假方式來休假,要改成公司規定,並要把協議打成文件讓我簽屬,因之前休假方式只有口頭約定,若我不同意簽署該份文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 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如勞工不同意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 這項規定呢?!
3.病假按照勞基法規定是否該給予半薪?!若未給付員工半薪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
4.老闆可否惡意引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來逼迫我離職呢?!
5.我該如何保障我的相關權益?!


小弟與一家公司交易一年.今年3月.這客戶再跟我出一批貨...貨到客戶公司後.我立即到他們公司檢測.(檢測範圍:機子開關機.配件.保固標籤)一年多以來都是這樣!而且客戶又嚴格要求他們的員工助理.一定要在我檢測完再次檢測一次.否則扣薪水...全部完成後無慮.才會撥款給我...(有離職員工可證明)...但是到七月初.客戶說有些機子壞掉需要保固.結果我收到貨.有些是已經過保固期了...我當然回覆.保固期限內做保固.超過就無保固囉~~~結果客戶卻跟我說...我今年三月份出給他的機子都是去年的機子~~~讓我真的不該如何是好~~~7月25日也到協調委員會作協調.我一直退讓.幫他們爭取保固範圍更寬...但是他們卻一直要我退錢...如果不退要告我~~~請問我該怎麼辦呢???補充:1.合作一年.他們換過超過5-6個助理.是不是助理交接問題造成???2.這家公司在去年11月換過股東及老闆.甚至公司也遷移.是不是公司程序問題???3.他們的業務人員作業我懂.壞掉的機子拿回來放在好的機子包裝內.然後拿走好的機子去給客戶~~~所以以上的敘訴....讓我覺得這客戶是不是再凹我???4.因協調未達共識.他們說要告我...我該怎麼辦呢???(我們交易沒有簽約.沒有紙上證明.客戶說.匯款紀錄就是證明.就可以告我了)5.因為陸陸續續交易一年.客戶會拿到去年的故障機子也很正常壓!!!懇求各位懂法律的大大替小弟排解問題~~~謝謝!!!


2013/JUL/26 當日於辦公室ON DUTY,由於同仁們都處於忙碌狀態, 而電話上較難接應
其中有位學長連續兩次口頭威脅並脅迫學弟接聽電話,他說:(要不接貢給你死)!! 你現在馬上給我換座位糙~, 當下自身有DUTY 在身無法抽離也無法協助!! 個人被嚇到手在發抖....且個人有癲癇
另外學長私下跟我建議趕快換 趕快換!! 他有後台...是他公司內部總裁的親戚
之後換了...兩個小時後!! 也協助接電話了~ 事後這位資深學長跑來我旁邊再補一句:
以後你們這一梯如果跟我一起ON DUTY 就給我小心點!! 電給你們死 !!! 幹
提問1.這樣是否可以造成提告案件??
提問2.是否要有確切 人和物證? 例如:錄音筆!! 錄影!!?
提問3.這樣是否可以提出賠償,內容是否也構成毀謗和詆毀個人名譽??
提問4.若構成提告因素 , 要如何準備 和 要準備什麼東西??
提問5.若已造成身心受創 不敢上班 有想離職的狀況?? 那又該如何??
勞煩請各位解惑一下!!! 謝謝~



你好
請問 育嬰復職 原為工作職稱是助理工程師(常日班)職務內容為操作儀器及不良分析 公司因儀器壞了因高額的維修費用 所以暫無修復意思 就將我的職位及職務調到生產技術員(需要輪班) 復職前及當天已表示並不同意調至的單位
而在復職時用就用違反勞動五原則及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不經預告就提出離職 也在同一天寄出存證信函及勞工局申訴.但公司在勞工局調解當天一直用並無意願資遣及有工作給予態度強勢且 不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勞工局的人說因為不成立 所以暫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但是去聲請失業認定時就業站人員告知說.如果沒有資方開立的非志願證明.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給予剩下未領取事業補助提早工作的就業獎勵金.如果走一般民事訴訟最快又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段期間我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拿到勞保局給的就業獎勵金..我該如何 PS:爬文過有很多文章.有些人的說法很兩極化..有些說我是穩贏也有說我是穩輸..請問我真的會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我已去申請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