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因此若主張員工向公司借支款項,除了必須提出匯款資料外,尚需提出借款聯繫證明資如借據等證據來證明金錢是本於借貸之意思為交付的才可以。
因此本件為免日後舉證發生問題,建議最好可以簽署借據並載明金錢撥付或現金交付的事實、約定的清償日期及方式等內容,請員工親自簽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
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
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chuchu您好
看來您似乎對與公司間勞資爭議的事情,感到焦急,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您與公司間已發生勞資爭議,且依您所述公司遲發薪水或用罰款來扣薪水,這個部分,公司 合法與否已經有爭議了,不見得公司告的就對。
二、您手上沒有另一份合約的問題,這很常見,只要雙方有簽名同意契約內容,原則上就有效, 至於個別條款合法與否還要討論。
三、如果目前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那一切就到勞工局調解時討論,公司也不 能做任何處罰。
四、另外,提醒您,到勞工局調解時,應該再把您的訴求整理一下,講清楚調解的內容跟主張, 對談判會比較有幫助。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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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哥哥是某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第二年。他們是一年一聘,這一次簽的工作合約時間是2012.8.1~2013.7.31. 因為常常要值班 周末周間常要ON CALL 國定假日也不能放假 身心疲憊 所以決定辭職。我哥哥是今年4/21提出書面離職 今年6/30要離開。但是人事室跟他說要陪違約金30W. 原因是當初有簽合約.請問固定薪資到底如何界定? 我哥哥今年年終獎金也才四萬多元(到目前為止 已經服務滿一年九個月).
請問如何不賠違約金 或者降低違約金金額? 要求賠30W合法嗎? 要離職一定要提早兩個月以前就要提出離職申請合法嗎?有甚麼法律條文可以證明此違約金不合理。若要申訴 要找哪個政府機構或單位?非常謝謝您!!
當初簽的合約內容是:
住院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住院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新聘第一年住院醫師應聘時應簽具「應聘切結書」,應聘切結書另訂之。
如於下學年度約滿不再受聘者,須於聘約結束前二個月提出辭呈(訓練期滿之總住院醫師不受此限),經同意後於聘約期滿之日始得離職。

Janet您好
看來您似乎您哥哥的離職違約金等事情,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固定薪資係以經常性給與的金額來界定,年終獎金原則上不算是薪資。
如果是勞方主動離職,依目前實務見解,違約金係原來薪水的二至三倍,都會被認為合法。
這個部分你哥已經在二個月提出,為何還要賠?如果不論這條契約合法與否,已經不符契約文 義,應該不用賠償。
五四、若要申訴,可以找各縣市的勞工局(處)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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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日前遭公司主管施壓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 原因為我於出差工作完全結束後之週末, 以家中家人有急事需立即回家為由返台, 遭主管發現不為事實. 但其實我回家時間已為周末且工作完全結束, 理當為我個人時間, 也未影響任何公事. 主管私下查我車票, 施壓簽署自願離職書, 扣留有我個人資料之公司筆電(不願給予時間整理), 立刻要求我馬上離開公司, 私自寄信給公司內部及相關廠商表示我因生涯規劃離職,使我於無交接狀況下讓大家感受到我個人可能有行為問題. 請問以上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希望各位能多多幫忙提供法律上知識, 使我能保護自己權益. 非常感謝!

阿妮您好:
看來您似乎被公司的施壓,感到不平,就您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請問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這部份您未提及主管如何私下查車票,或有何具體違反個資,或公司如果只是說生規畫而離職,沒有其他貶損您人格的行為,似乎不易成立。
二、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如您所述,是您下班的時間返台,除非和公司有其他的約定,不然這沒有什麼問題。
三、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請您儘快向勞工局聲請調解,或發存證信表明非自願離職的意思,並保留一切相關證據,以便將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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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耿誠律師 的發言內容:
李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抽空回覆和幫忙.
1. 車票為高鐵自由座車票, 上面僅有出發日期及出發/到達站, 車票因主管要求所以我給他, 但他卻未經我同意擅自拿去車站查驗是否有過卡/購票時間等等資訊. 以及主管強勢要求我要提供回到台灣後的個人行程detail讓他知道(例如幾點幾分到哪裡). 請問這些有觸犯隱私權嗎?
個資法的部分, 當天主管要求收回公司給予的個人筆電, 但因常出差內有個人資料, 及我自行發展的運算公式, 我當時要求給予時間整理後再歸還, 但主管卻說內有個人資料為自己的問題, 立即扣留筆電, 不讓我再動. 除此外, 我的筆記本, 主管以內有公司資料為由扣留, 但筆記本是我的. 這樣算是違反個資法嗎?
2. 由於是在國外出差, 工作已經完全結束就等回台灣而已, 公司並未特別針對出差規範, 且當時為周末,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下班時間? 由於''下班時間''的定義較模糊, 請問法律上有定義嗎? 例如公司未給付加班費的時間則歸算為個人時間?
3. 我已到勞工局詢問, 但服務人員卻對我說既然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就無法做調解, 我強調為被迫簽下的, 但服務人員卻說今天我是有行為能力的人, 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簽, 既然簽了就要自己負責. 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才算, 口說無憑無法立證. 請問這部分, 因為除了人證之外很難提出證明, 我還是可以申請調解嗎? 調解的結果將對我非常不利嗎?
事發後, 公司有來電高階主管了解後本答應將我調至總公司繼續服務, 但過了一個周末卻又來電告知公司將以我工作不適任之理由資遣. 雖然願意給我資遣費, 但我感覺像是被欺壓, 公司想用錢打發我, 卻仍然未得到一個公平的解釋, 在我未來職涯上也留下了 ''工作不適任''的汙點. 請問這個狀況下您會建議我採取甚麼樣的行為去爭取我的權益呢? 在法律上有甚麼是我可以去做的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將對方散布的言論以拍照方式存證,並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你好,我現在非常煩惱也很痛苦,所以希望有人幫助我解答((謝謝感謝
我在一家補習班上班,我做得很不快樂,想要離職,可是違約金三萬。
1)我一個月的薪水才27000,是不是超過要付的錢?
2)補習班有教育訓練,每個月的第一、三、五週,第一周和第五周只上一個小時的教育訓練(有時候會超過),第三週的教育訓練從九點到十二點多,可是九點是報告組管會議到十點多,十一點才開始我們的教育訓練。這樣的教育訓練合理?每半年有兩次兩天的教育訓練,第一天比較像心靈輔導(講什麼正向之類,第二天才有安親班老師教學。不去的話被扣5000元,住宿費也是自己付。
這樣的教育訓練,違約金可以扣少一點?
3)離職時間,說要三十天前書面給總班主任裁核,可是我三個月以上坐不到一年,應該十天就可以吧
謝謝你們的回答,謝謝!!

前一份工作是在醫院做行政,直屬主管是男性(已婚),想要我當他的小三,故在工作上百般刁難我,甚至逼我離職,直到101/7/4下午和他在會議是談論公事,他又故意在工作上刁難我,甚至摔我的資料後,又摔椅子砸我的腳,我馬上就報告醫院上層及立刻驗傷,但醫院上層只是叫他不要再這樣做,並無其他懲處,後來一個月後又因工作上的事,他在辦公室同事面前罵我聾子,於是我就將這2個案件在101/12時提出告訴,至今已開偵查庭4次,今天開庭時,當時在場的實習學也有到庭(共4人),僅說聽到摔椅子聲音和爭吵的聲音,沒看到誰摔椅子,但我當下有跟檢察官說當天應有其他實習生在場,請求再調證人來,但檢察官說其它證人住在其他縣市且當時十席樓層應不在案發樓層,被告人和辯護律師也說就算調來新證人也只是有聽到沒人看到不能證明,被告人還說當天他只是將椅子用力內靠而已,這樣一直再調證人來傳訊,很浪費時間,後來檢察官就說會再斟酌是否再找證人,也提說將會盡快結案,罵我聾子的部份因有錄音檔作為證據,但檢察官幾次出庭時都沒再問及公然侮辱一事,我很擔心會不會傷害罪和公然侮辱罪會不被起訴,因檢察官幾次下來的感覺都是對我較不友善。怕檢察官屆時以不起訴處分,故想問說「是否要再起訴書出來前先提"自訴"???」,也想請律師幫我評估看看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對我較不利,對方真的欺人太甚毫無悔意,請幫我指點迷津,拜託拜託,謝謝!!!




情況說明:
直屬上司向上提議我前往日本受訓一週(新設備擴建受訓,我非擴建人員),經老闆 簽署紙本同意。
簽呈經老闆簽署後,開始著手進行線上出國計畫申請作業,出國計畫申請作業有一欄位為任務類別,因此次受訓計畫包含廠商參訪,於是選填"參觀訪問"。另一欄位為返國後服務年限及起算日(此欄位由人事部門填寫,但均為空白),此份線上申請書經過好幾位長官簽署核准後,人事要求簽屬一份出國受訓切結書。切結書內容為若違約,依公司規章賠償受訓期間費用、基本薪資、獎金等。
問題:
1. 小弟受訓回國一個月後,決定離職,公司依紙本簽呈判定此次出國任務類別為
"研究實習",未服務滿規定年限須依規定賠償。但線上申請書任務類別為"參觀訪問",公司只規定研究實習須賠償,參觀訪問不在此規定內,且線上申請書返國應服務年限及起算日並未填寫,依此判定賠償是否有爭議?
2. 此受訓為長官舉薦非本人爭取,且本人非此設備擴建關鍵人物(受訓前都未曾閱讀過相關資料),受訓一週便需賠償7萬五,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3.此次受訓交通費個人已先支出,公司因為我要離職未補發予我,若我不繳納賠償金,公司是否可由薪資扣款。




律師您好
本人與公司簽定勞動契約,因有接受公司外派的訓練三週,所以要簽定兩年的服務契約.
契約註明若提前離職需要共同負擔訓練費用共20萬,雙方依服務年限攤提受訓費用.
(以上合情合理我可以接受)
契約上有註明兩點 :
1.提前離職需於30日前提出,否則以違約論處並要求賠償受訓費用.
2.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天災或健康因素而離職者不需支付賠償金.
如今我因為健康檢查,並由公立醫院醫生開立診斷證明,確定我一個耳朵因為噪音造成高頻聽力喪失
,而我自行測定工作環境有持續長時間的噪音約70-80db,所以我以健康因素向公司提出離職!
我的問題點 :
契約上註明的離職預告日30日並不符合勞基法之最低限制,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需於10日前預告.但公司說明契約是雙方所訂立,且因我有接受外訓,工作特殊,所以30日的預告日是依法有據的.如今我於離職日前15日提出申請,公司表明我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內容,情節重大者"要求我支付剩餘15日的薪資費用及受訓費用共約80,000元,我想瞭解我是否因為沒在離職前30日預告公司而違反了上述條款.?
另外我已提出確實的診斷證明書交給公司複印本,證明我聽力喪失確實是因為噪音造成,公司環境也確實存在這些噪音,我依契約是否不需要支付受訓費用.? 公司似乎只針對我沒有交接30日這點來要求我賠償.
公司說要請律師發函給我,要求我支付賠償金,我很擔心,怕影響接下來的新工作....因為新工作是努力多年才考上的公職....請問如果我收到律師函該怎麼處理呢.?

回覆 李茂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照您的陳述,您與公司間似乎是2年的定期契約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與公司是否屬於定期契約 .....我參考勞基法
兩年契約的工作已不符合"臨時 , 短期 , 季節性"的期限要求.
因為我是公司外派至固定地點上班的人員.
而特定性....契約時間都已超過兩年,是否也不符合特定性的條件呢.?
P.S 我已在固定地點服務八個月,內容是設備維修,並非短期性可完成之工作,因為這機具客戶已經使用三年多了,只是前兩年的維修工作並非我們公司所承接.
若公司提出他與客戶有簽約兩年的保養合約,那我是否符合特定性的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而何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本案即使完成和解也不能保證對方確實會依和解內容還清20萬元,最後恐怕還是得拿著和解筆錄做為執行名義來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不過依法能夠受償的金額就只剩下2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了。至於由法院判決的話當然就會依照您的證據判決對方不當得利的金額,若證據充足的話是可以拿到依法能夠受償的金額3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的執行名義。
不過總的來講,本件前端事實既然是因為被告的集保帳戶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引起,顯然被告的資產情況已經很差,恐怕這30萬元後續受償狀況並不樂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離職後公司寄存証信涵給我要賠錢不然法院見
離開開車的工作 之前有些狀況 要賠錢 但是公司要求我簽切結書自行處理
我當時在萬般無奈的情形下 不得不簽 因為公司希望司機能自行解決 當天我也簽ㄌ
但是想不到對方一天到晚跑到公司來亂 公司考量下私自和對方合解 沒有經過當事人我的同意
合解後公司又來向我追討那筆錢
我說我已經簽了切結書自行處理與公司無關 公司自己跟對方合解現在又找我追討
真的很莫名其妙 況且對方也無法提出我要的合理醫療單據 公司也一樣照賠
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 賠ㄌ再說到最後還是要司機吐錢出來
現在又多扣司機一頂帽子 說當天情形司機沒有向公司回報
因此要多罰司機錢而且這個錢不是公司要的是公運處要罰公司的
至於沒有回報是司機 當然是由司機來付這筆錢(公司的說法) 所以 加上賠償金總共8萬塊
然而司機已經離職過了二個月 最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 表示要向我追溯回那筆錢
我現在該怎麼做 我已經跟公司聯絡過了 並且表示 賠償金的部分 我願意賠 該我出的我願意負責 但是
未回報另外欲加之罪的部份 我實在不能接受 當天對方也沒事 我怎麼知道第二天晚上會跑來鬧 現在要如何應對公司寄給我的存證信函 我實在沒錢跟這種大財團拼 後來才得知很多同仁也遇過這種事
請求大律師們幫幫忙 這件事讓我工作都沒了 無力償還 家庭也面臨極大的危機 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對這家公司心灰意冷 可以的話請告知我現在我該怎麼做才好 整件事要怎麼看接下來的應對之道 司機真的是很無奈>>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林岡輝律師您好
切結書內容為公司要駕駛自行處理負責 公司一概不予承擔
駕駛當天簽署後方可離開繼續上班
誰知後續公司竟自行和對方合解 (完全無告知駕駛)
離職後過約二個月收到公司來涵存證信件又電表示要追討合解金 另外告知駕駛事件發生當天
無回報狀況 這一點公運處單位將開出罰鍰 而這筆罰鍰公司已經幫駕駛繳納
罰鍰金也要駕駛一併歸還 (公司的說法)
還強調這種事我看太多了 我可以預見你的結果 就是賠錢 打到最後還是要賠 (感覺被威脅)
(可惜沒有錄音 後來發現其實公司很多司機都被公司以這種先斬後奏的方式處理有的甚至
被灌水金額高達30幾萬 這不是亂講都是真人真事)(((可惜大家無法團結起來)))((( 題外話)))
司機目前有表態該合解金的部份 公司既然以維護司機之由代為處理 本人也不是不通情面
公運處開給公司的罰鍰 駕駛覺無責之有 沒有事回報什麼
駕駛每天工作時間漫長 非常辛苦又高風險 一個不小心 整個家庭都賠進去!
駕駛心疲力竭~ 這場官司的機率
又加上本身不會講話怕說錯又更火上加油 不知道該怎麼辦

上面有註明需受訓費用總額20萬,甲乙雙方各負擔一半
即於一年後離職,需支付10萬 x (1年/2年) = 5萬
1.當初應徵時表示受訓內容為中國廣東,為期六週(上述20萬也是由此計算的)
但臨時改受訓為香港三週....(我想表示的是受訓內容金額與當初不同.!!)
2.契約表示我若離職需支付賠償金,但並無提到公司要我走人時是否支付我相對賠償金.
這樣不平等的契約是否有效.
3.契約內註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我是否一定要提出診斷證明或醫生證明才算是健康因素呢.? 還是說我確實感到身體不適就可以.? 因為若等到醫生開證明,我身體應該早壞了..
4.我的工作性質是做二休二,一日12小時工作時間,但經常因為工作狀況無法下班,當初公司說下班後若工作需要,會有其他人來支援,但實際上確是要我處理好再下班...所以常有連續工作14 ~ 16小時的問題,造成身體負擔很大...
你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可能會同意公司的賠償請求,只是你可以舉證說明訓練的內容與原先約定不同,而且因為當初簽約時雙方地位不平等,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反過來說,如果是公司要你走或是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例如違反勞基法,你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者)而終止勞動契約,實務見解認為這種情形下,員工沒有賠償的義務。
如你所述,你們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情形,請確實將這些違法的部分進行證據保全,例如與同事對話或與上司對話的錄音。等保存好證據後,再以存證的書面方式告知公司違反勞基法等規定,你要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等。將來如果公司要請求賠償費用,你如果舉證對方是有違法的,因為該等違法終止契約應由公司負責任,法院會免除你該部分的賠償責任。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律師很謝謝你
我想請問公司確實違反勞基法的部份是那些.? 又是違反那幾條.?
1.我的工作性質是12小時/日,超過12小時無法下班是否違法勞基法.?
2.公司規定每日超時加班費固定為1.5倍,不論當日加班多久都是以1.5倍計算,是否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並無提到公司要我離職時會支付我賠償金,這契約不公平,是否也違反勞基法.?
4.訓練內容當初是口述的,只有一封mail內容有提到受訓地點改為香港三週,當初口述是深圳六週,這樣足夠當做證據嗎.?
5.契約說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支付賠償金,一份體檢報告是否足以當做健康不良的證據,還是一定需要由公立醫院的醫生開立的不適任診斷證明才有法律效益.?
以上請再協助了,謝謝您.

線上的律師好:
想請問一則消費爭議。我首次購買一家專櫃保養品是於民國96年1月,經由人員拉客推銷,消費了十多萬,那家專櫃標榜「購買產品即免費護膚」,我買的產品是臉部和身體皆有,因此是全身的服務。
在首次消費的當時,我曾經提問過同年8月,我會離開當地到北部一年,屆時該怎麼辦?他們的回應是,全省都設有櫃,所以可將產品寄上轉移,若在下南部,再轉回。但,到了北部之後,我找不到他們所說地點的櫃,詢問之下,說是有些問題而最後沒再那裡設櫃了。我想無妨,一年後回南部再繼續好了。
之後回到南部繼續時,當時美容師和管理組長都已經換人,之後,每隔一段時間就換一個美容師,每次都是我預約護膚時才知道上一個幫我服務的美容師又離職了,而每次新的美容師總是不甘心要撿別人的客人,因此都會要求說自己有業績壓力,而希望我再購買產品,我因而又陸續買了好幾次。
這種情形一直到民國99年,某日再前往專櫃時,突然已不見那一櫃,經詢問,發現已撤櫃,但都沒人告知,我的產品也不知去向,因為沒有一位固定美容師,也沒人能負責。但我仍打聽到現任組長,並告知種種情況,他的回覆是原本這個櫃的附近,隔年將有一間賣場要開幕,櫃要轉移至那裡,於是我開始等待,但一直等不到該櫃設立,我又詢問那組長,他說有些問題,所以賣場一直沒開成,要我另一個設櫃地點之百貨去,但此櫃有兩個問題:1.因為是開放式空間,只能護臉。(那我身體的產品怎麼辦呢?)2.那百貨離我所住約有車程1小時,我下班再轉到那裡之後,百貨都快打烊了。因此我拒絕了。
組長再次提起,要讓我將所有產品帶回家自行使用,這個部分我也拒絕了,因為當時我是因為買產品送護理而購買,這違背了我當時購買的用意。
這樣一來一往,再加上他們承諾的在附近會有賣場開幕並設櫃,我一直在等待,一直等到最近,我驚覺情況不對,才跟他們的客服反映。但是,他們的上層會議決定並回覆我的,竟然是時間隔太久,已經無法處理,如果我還有意願要成為他們的客人,可以給我優惠價。
他們一直用時間太久來搪塞並推卸(但,我是一直採取信任的等待他們開幕呀!)我想請教的是,在整件過程中,我現在該當一個自認倒楣的消費者嗎?已無任何對我有利的立場來位我自己爭取些什麼嗎?
感恩律師的回覆。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小弟我是從事沖型印刷業 操作機台的
第一間做了一年因公司沒有訂單了所以老闆逼不得已資遣我與同事
老闆的訂單來源是接另一間同行沖型印刷公司的 所以我就到那間公司去做
因為我會所以就被錄用了 之後因為薪水較低 同事就邀我去它的公司 也是同行
問題來了 在我進公司應徵時 有簽過競業禁止條款 主管跟我說 簽了以後如果離職
一年內不能做相關行業的工作 不然要賠錢 大概要幾十萬
當時沒有想很多 就做了一年2個月 但是因公司內部問題想回第一間公司那裡 因為老闆對我們很好
我想請問我只是一個作業員小員工 真的要被罰這麼多錢嗎?
拜託幫我看看 我只是小員工一個月賺沒多少 換同行工作真的要賠很多錢嗎?
最後謝謝你/妳願意撥時間看我的問題 真的很謝謝 拜託各位大大了>"<!

1.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有以下要件:
1.1 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1.2 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1.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1.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1.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2. 按您所述, 競業禁止條款難謂生效, 因為: 1.1 作業員之工作是否有保護利益? 1.2 您在原公司是否可謂有一定地位? 1.4 過去所領之每月750元是否已經合理補償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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