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動產抵押的擔保品遭債權取回後,拍賣價金不足清償完畢的積欠款項,銀行當然還是可以向借款人及保證人依法追償,不是擔保品拍賣了就不用負責了。
2.若是連帶保證人,則原則上不論借款人有無財產可供清償,銀行依法可以逕向保證人追償。
3.免除保證責任性質上是債權人拋棄權利之行為,故必須債權人同意始可。
4.欠錢除非自始即以吃霸王餐的方式而涉有詐欺罪嫌之外,則就只是欠錢還錢,單純是民事清償責任問題(人民和人民之間的債權關係),尚不致因為欠錢沒還而有刑事責任(國家刑罰權)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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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小孩目前主要照顧者為母親,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不大,但您亦可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再就夫妻財產部分,可就雙方之婚後財產部分,提起訴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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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繼承人甲留有10萬元遺產
另有對丙的消費借貸與損害賠償40萬的民事確定判決債權
但因丙名下無財產,未辦理強制執行
還有約40萬的信用貸款消債協商債務
而繼承人乙有10萬財產且未成年
監護人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
但是依現在的民法規定
繼承人為未成年應該只需負有限責任的繼承,
且對於未依規定辦理遺產陳報的程序而致之後的債務人受有損害也不需負賠償責任
這樣應該沒錯吧?
那銀行對於繼承人乙的債權請求,除了被繼承人甲所留的金錢遺產和債權外
可以對繼承人乙本身的財產請求或執行嗎?
還是對於甲的遺產10萬元外,只能向丙代位求償或是轉讓對丙之債權?
因為對丙的債權老實說要執行滿足債權有難度
如果因為這債權算入遺產,然後繼承人乙本身的財產要拿來還
這樣不是有點不合理?似乎與有限責任繼承的立法意旨有違?
沒有這個債權的話只需就繼承所得10萬償還
有了反而還得以自己的財產去清償,然後丙的債權頂多就變成債權憑證...
這樣似乎怪怪的?
另外,對於依法協商後的金融消費借貸
在原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繼承人沒依協商的結果每期償還會如何?
銀行對監護人說逾期不繳視為違約,利息也會變高,叫監護人去繳
但債務人死亡時,未到期債權不是視為已到期嗎?
銀行可以因為這樣就說對方違約然後調整利息嗎?
另外像這種情況,銀行要滿足他的債權時,
是要提起訴訟還是發支付命令或直接強制執行?


(內政部地政司95.12.19地司(七)發字第0950003724號書函)公同共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如能清楚以房份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再以派下員人數計算。反之無法以房份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且規約未規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方可依派下員人數計算之。
(內政部94.12.13內授中民字第0940036546號函)祭祀公業土地價款現金之分配,如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
今有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出售土地欲分配現金,原本規約規定解散後財產以房份均等原則分配,系統表可清楚算出房份,但部分有私心之派下員聯合管理人私底下串連四分之三派下員簽署以派下現員平均分配財產的同意書,修改規約為由派下現員平均分配,以致本人之分配金額遽減四分之三。本人已發存證信函給管理人表達反對平均分配之意,並欲以上述內政部函之「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之理由向法院請求停止分配財產。我的權益受損金額約160萬,但考慮到請求160萬補償的勝算不大,我只請求判決祭祀公業停止分配現金,欲以訟逼和,重新協調分配成數。
問題1 :這樣的訴訟需繳多少法院裁判費?
問題2 :這樣需先經法院調解嗎?
問題3 :這樣我的勝算大概多少?
問題4 :如果我改為請求依房份分配,這樣有勝算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聲請本票裁定,帶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名下無任何財產,亦僅能換發債權憑證,每年定期更換之,避免逾期,亦可定時查詢對方有無財產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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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妨害家庭對方請求民事賠償,先前曾簽立三方切結書,內容以斷絕與男的聯絡及自行負擔小孩子費用,換取對方不提告,若我們有再犯,得任憑對方處置,絕無異議.但男的卻在簽完隔天到我家中向我父母道歉(我未在家),我知道後怕對方反悔又對我提告,發簡訊至對方媽媽請其轉達男的勿再打擾.誰知對方怒不可遏,認為我在跟她示威,說要跟男的離婚並將他趕出去並對我們提告.男的非常害怕又跑去我家(我未在家),叫我父母要為我發簡訊的動作引來的後果想辦法解決,要求我父母必須到對方家中解釋及道歉.同時,一直狂打給我,要質問我此事.因對方不接我父母電話,我父母不想事情演變成這樣,要我一起想辦法解決,不要讓他們夫妻為此事而離婚,所以後來我就接男的電話.男的要求我打電話給他,說有些事他要再問我,藉機側錄我們的談話內容及拍下是我打電話給他的畫面,隨即交由對方來告我.二審準備程序末了,法官有問我們兩造財力,我才知道對方已將名下房子轉給她媽媽,而且還說她自己獨力撫養小孩(女的離婚條件為小孩由男的帶回去養且她無須支付養育費),說是我一直跟男的有聯絡才害他們離婚.我除了那天有聯絡外,其餘都沒有,請問1.:我的財產比對方多,對方塑造出無財產且獨力養小孩的假象,我是不是賠慘了? 2. 我跟男的那一天的聯絡有侵害到對方配偶權嗎?我們交談內容無關男女私情,真有違約也是情有可原吧?我只是想對我惹出的事負責而已,我該如何主張,法官才會相信我?我有向法官說可傳喚男的出庭作證,並無如對方所說為卸責之詞,但法官說不用.法官看起來跟對方很熟,還配合對方可出庭時間.請幫幫我~

因妨害家庭對方請求民事賠償,先前曾簽立三方切結書,內容以斷絕與男的聯絡及自行負擔小孩子費用,換取對方不提告,若我們有再犯,得任憑對方處置,絕無異議.但男的卻在簽完隔天到我家中向我父母道歉(我未在家),我知道後怕對方反悔又對我提告,發簡訊至對方媽媽請其轉達男的勿再打擾.誰知對方怒不可遏,認為我在跟她示威,說要跟男的離婚並將他趕出去並對我們提告.男的非常害怕又跑去我家(我未在家),叫我父母要為我發簡訊的動作引來的後果想辦法解決,要求我父母必須到對方家中解釋及道歉.同時,一直狂打給我,要質問我此事.因對方不接我父母電話,我父母不想事情演變成這樣,要我一起想辦法解決,不要讓他們夫妻為此事而離婚,所以後來我就接男的電話.男的要求我打電話給他,說有些事他要再問我,藉機側錄我們的談話內容及拍下是我打電話給他的畫面,隨即交由對方來告我.二審準備程序末了,法官有問我們兩造財力,我才知道對方已將名下房子轉給她媽媽,而且還說她自己獨力撫養小孩(女的離婚條件為小孩由男的帶回去養且她無須支付養育費),說是我一直跟男的有聯絡才害他們離婚.我除了那天有聯絡外,其餘都沒有,請問1.:我的財產比對方多,對方塑造出無財產且獨力養小孩的假象,我是不是賠慘了? 2. 我跟男的那一天的聯絡有侵害到對方配偶權嗎?我們交談內容無關男女私情,真有違約也是情有可原吧?我只是想對我惹出的事負責而已,我該如何主張,法官才會相信我?我有向法官說可傳喚男的出庭作證,並無如對方所說為卸責之詞,但法官說不用.法官看起來跟對方很熟,還配合對方可出庭時間.請幫幫我~

身為大齡女士,我想結束這不明不白的婚姻,請求幫助。我們相戀多年, 一直因為父母的阻撓而遲遲沒有結婚。在3年前, 男方調職到中國大陸, 我們決定結婚, 一同在大陸發展。在美國登記完婚便前往大陸,過夫妻生活2年半,也買下房子(男方名下),感情不錯,眾所知。然而期間,台灣方面男方因稱父母不答應,不斷拖延台灣的結婚登記,甚至有了小孩也不肯登記承認婚姻而喪失。終在2年半後男方找到台灣工作,想結束掉大陸的一切,賣房回台,要求我搬出。我們之間,男方不願繼續婚姻關係,也不願對美國結婚作處理。
事已至此,男方冷酷的離去、沒經營婚姻的心意與擔當、又不斷的拖延兩人的關係,已讓我憤怒、心灰意冷。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來訴請離婚?
1. 這樣的美國結婚、婚後生活在海外、台灣未登記,俱效力? 是否未來女方婚姻會受影響而成重婚?
3. 我們婚後生活、財產都在大陸, 訴請剩餘財產分配時,台灣法院可否顧及大陸海外財產部分來進行分割, 大陸執行?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47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若已於美國為結婚登記,似符合我國法律登記婚之要件,應為有效婚姻。若離婚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將大陸之婚後財產加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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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若繼承開始未超過十年,可對您舅舅起訴請求返還屬於您母親應繼分之遺產。惟若您母親有拋棄繼承,就沒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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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朋友是女方,因婚前名下有房子,還在貸款中,跟目前老公(男方)結婚2年,育有一子,從結婚到現在男方的名下無任何房產及土地,一段時間都住在女方家,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因女方胎盤不穩問題辭去工作,有付幾個月的房貸,孩子生下後,又回到職場,房貸由女方持續繳納直到現在,因為一些原因,目前分居中,女方剛嫁進男方家時,男方曾多次要求女方賣房子給男方買房,前陣子甚至跟女方說,如果離婚,房子男方有權要求分房子,請問他們有這個權力嗎?如果男方要求離婚,請問他們還有權分房子嗎?男方是性無能,有去看醫生,目前檢查中,那他們有權拿分居要求離婚嗎?如果女方未離婚欠債的話,簽本票,男方如果要求分財產是否也要連負債ㄧ並計算?因男方有買車,在男方名下,有貸款中,是否也要列入財產分配中?另外因為男方對小孩都是沒什麼心在照顧,但因為男方家庭比較完整,那還有機會可以爭取到小孩嗎?(男方沒錢買奶粉給小孩,由他家人出,卻分期去做整套的汽車保養,大概2萬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請求裁判離婚,需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事由,若無裁判離婚事由,僅能協議離婚,關於離婚後,可就雙方之婚後財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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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債務由您個人負責,不影響您妻子及小孩,您可於目前您朋友債務問題尚未嚴重之際,盡快將您名下相關財產過戶給您妻子及小孩,惟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您妻子小孩可能因您為移轉財產之行為,而遭銀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該移轉行為,但您亦可為相關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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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50萬應該要先扣掉負債200萬,剩餘50萬母親可主張先要一半25萬,其餘25萬才是遺產,各分得九分之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依您所述情形,該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依法於被繼承人即令祖父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所繼承承受,惟因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而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完妥之前,是無法進行拍賣的,所以法院才會在債權人聲請執行時,先命債權人進行代辦繼承登記之程序,以利後續執行程序進行。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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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先確認當初之贈與契約如何約定,您是否附有相關扶養義務,若贈與您所附之條件即為撫養奶奶,您若未履行該條件,即有可能遭撤銷贈與之;惟姑姑及叔叔依法律規定,亦有扶養奶奶之義務,若其拒絕扶養,可請求對方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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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有身心障礙,在經過討論後,將二哥的證件印章存摺交付於弟弟保管,但近日查看二哥存摺發現活存一百萬被領出,懷疑弟弟是帶著二哥至銀行將錢領出,領出的錢已不知去向,領走後再幫二哥申請禁治產,讓我們以為二哥的財產已經無法更動
想請問....
1.弟弟這樣的行為是否已觸法?如果要控訴他,要如何拿出證據指證?
當前能想到的是至銀行調出那天寫的提款單,並確定是我弟弟的字跡,因二哥行為不能自主,猜測提款單不是二哥所寫,或是直接質問弟弟並且錄音存證
2.二哥禁治產後,其監護人為我大嫂,想請問我大嫂是否只能管理我二哥的帳戶
也是不能私自動用二哥的存款?倘若要動用,需要怎樣的條件才能動用?二哥無配偶子女,兄弟含本人一共有四位(大哥 二哥 本人 弟弟)
以上問題 感謝

最近因為有以下的事情相當困擾,搜尋了一下發現有此網站可以幫忙,第一次的發文,不確定是否發文在此洽當,連分類都不確定該如何下才好,還請見諒,以下是事情經過
事情是這樣的,我老家是住在一條溪的旁邊房子雖然緊鄰溪岸但其實過去大雨來臨也都還算相安無事但最近我們當地的建商開始進駐老家附近的區域大肆買地蓋房,這其實也都還沒什麼關係
但問題就來了,其中一棟住宅社區為了加寬他們的庭院,在溪的岸邊填土造地,把他們自己的庭院弄得很華麗很倒楣的是我老家就在他們的對岸,因為溪床到老家與那棟住宅之間突然的縮減下雨時溪水比以往還要再上升許多這讓我們感到很害怕,深怕當大雨再度來臨時,或是颱風來臨時溪水會暴漲,或加速侵蝕溪床,導致家裡底下被掏空。
之前鄰居有檢舉過,但是其實大家都知道那個建商負責人是黑道,所以附近民眾也只敢匿名檢舉,向我們也不太敢出聲,很害怕出事情,向政府檢舉後,幾篇報紙有稍微寫一下,然後也沒有相關罰則,感覺政府也蠻怕事的建商後來把一些土挖回溪中,導致環境汙染相當嚴重,才被因環境破壞罰幾萬塊的樣子。
這個建商現在持續在溪的上下游蓋住宅,我是想說有沒有辦法讓這位公司的負責人吃點官司,至少讓他知道這樣會造成別人生命財產危害是不行的,之前那樣侵占國土是否可以有辦法用法律來解決呢?或是可以有辦法讓檢察官公權力積極進行調查?
一般人對法律這塊真的不太懂,也很無能為力,特別是碰到這種地方惡霸,很想替老家還有鄰居出聲,但出太大聲又怕有另一種的生命威脅,還麻煩各位大律師指點我該如何做呢?謝謝大家,真的感謝,拜託拜託。

建商有多大本領?勿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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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之行為已涉及不法,您們可以逕向地檢署提出告發,由地檢署來進行偵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件涉及水土保持法第36條之刑事犯罪
建議依照您所居住地區,例如高雄,即找在高雄當地登錄的律師
代為撰寫刑事告發狀,向所屬地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
以免幕後建商逍搖法外。
林靜歆律師 www.wewon.com.tw
以下為所附法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 、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 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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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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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我父親於民國99年10月與繼母(張女)離婚。
張女取得一個弟弟(83年生)及一個妹妹(85年生)的監護權。
當時法官判父親一個月要給一雙兒女各6000的扶養費。
但,父親當時有輕微中風並無謀生能力。
而得標者竟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妹。是張女去下標的。
因土地上"建物"是屬於我祖父的。
而事後張女依然不肯放過,透過法律扶助會的律師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事宜。之後,有向張女表示過要用她當初下標的錢跟她買回土地,但她不肯。
幾年下來,我們家一直處於劣勢,一直被張女用司法猛打,真的很累。
不知道我們是否有反擊的機會?!
父親於上周過世,雖然扶養費已用土地償還,但是當初計算的70幾萬是算到一雙兒女皆滿20周歲。而今父親己過世,扶養費是不是就算到過世之時?(因一雙兒女至今尚未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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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清償貸款抵押權就必須塗銷,其他債務與這件事情無關的,如果真有此情形,你可以去金管會檢舉,如無效在提塗銷抵押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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