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本房子夫妻是2人共同持有,離婚時,協議書上明白說明,雙方不得變更所有權內容,否則須賠償對方100萬,而且監護人父親必須在孩子20歲時要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前妻才肯離婚), 孩子跟著父親!
2年前,孩子14歲時,前妻過戶給孩子的父親,目前房子已是父親一人所持有!
當初協議離婚是公開且有公証(和証人的),這算不算是"公証的契約"?
如果是有公証的契約,生活過不下去,把房子變賣掉,除了賠償100萬外,還會有什麼刑責或問題嗎?
第二個問題當初他前妻也"變更"所有權,把房子給他,這部份也是可以向她索償100萬嗎?
第三個問題,孩子今年16歲跑去母親同住,母親搶監護權在即!
想知道房子若已變賣,標的物消失後,是否就可以不用過戶給孩子! 免得糟母親利用!這樣是否會違反契約內容?會有什麼形責和問題?
第四個問題,若變賣是可行的,多年後,重新買房,(不是原來之標地物)還須遵照契約過戶給孩子嗎?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的幫忙了



您好,
自小父即過世,母獨立拉拔我們三姊妹長大。母有再婚後離婚,婚生一弟弟。
老大-離婚育2子女。老二-我結婚育1女。老三-36歲啃老族(母中風前,吃住靠母,不願工作賺錢)。老四-當兵中。
由於母中風導致癱瘓,生活起居皆需旁人照顧。故兄妹四人曾有簽協議書要負起扶養母親之責任(簽協議書是為預防老三棄養母)。四弟因要當兵,故暫時免其扶養,直至退伍後工作三個月再開始扶養。毀約者需賠償500萬作為支付母親之一切費用。
母親目前安置護理之家,所有住院&醫療費用暫時由我獨自支撐,但是我不知道我這樣能支撐多久,我也有家庭要養。果然,老三不願負擔所有責任義務(應屬棄養吧),不承認協 議書內容,因她懶得工作,所以沒經濟收入,所以她覺得理所當然,所有費用都應該由有工作賺錢的老大和老二我支付,所以她找了免費扶助律師,替她出庭 7/24(我們有取得母親監護權,並向老三提民事起訴-負起扶養責任),並找醫院開具精神異常,及沒工作收入來取得免其扶養的責任。
這樣~我們會敗訴嗎??(對方有免費律師撐腰)



妳好.我想請問一下.結婚的時候對方用我的名字購買一台車.因為他沒辦法貸款所以希望用我ㄉ名字購買.且因為需要保人.沒人願意當.所以他強力要求我當車主.我爸爸當要保人.我沒辦法只好答應.因為他說車款他一定會按時繳.所以就勉強答應.結果離婚後他都沒去繳貸款.離婚協議書上有清楚的寫到車款他要繳.這算證據嗎?
之前有告他侵占.但沒起訴.因為檢察官說我協議書說車子歸他.所以我告不成.但他根本沒依照協議書上的去繳款.那現在我把全數的車款已在今年繳清.那我可以跟他索賠我幫他繳的車款貸款ㄇ?
車子很早就被他賣到當店.因為當店的人來跟我要10萬元.我沒理他們.我跟檢察官說但他們不相信.
沒多久銀行打給我說車子被他們拖走ㄌ.那現在我可以跟她要回我所繳的錢ㄇ?
收據我都有留著.
麻煩律師你們了...






律師您好!我是一個單親媽媽育有二子。我在94年已經離婚,原小孩之監護權皆為在父親之下,但在去年五月,小孩之父打電話給我,說他不要小孩叫我把小孩帶走,如果我也不要的話,他要把他們送去孤兒院。這幾年他照顧期間,有對小孩進行言語恐嚇及不當管教(將小兒的大腿打到皮開肉燦)但因小孩是與他同住,深心受到創傷及極度害怕,不敢打電話報警,故沒有任何家暴紀錄。並且這期間,我要去探視小孩,他幾乎是百般阻隢更沒有讓小孩與我共同出遊之事且出言恐嚇。但這期間同居中的女友及阿公都有阻止該父之管教行為,但他仍我形我素。
在去年五月我已與小孩之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轉移,小孩目前與我同住,從去年至今年,我因念及小孩阿公很疼孫子之故,一個月中有二個星期六、日會讓小孩回去與父同住。但其父仍常常在平常的時間,未經我同意,至校或安親班強行把小孩帶走並出言恐嚇。讓我深受其擾。
我想請問律師~~如何可以阻止其父未經過我同意之情況之下,多次未經我同意將小孩帶走的狀況?我可以告他略誘罪嗎?或是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告他?可以先擬存證信函告知他,之後如仍如此,我可以依存證信函內容告他嗎?而且如果要告他,我需如何做?(我是低收入戶)謝謝。

小如您好,
一、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年訴字第 11 號 刑事判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任何一方不得本其意思而任意侵害,是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子女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要構成略誘罪,必須到達妨礙您行使親權的程度,方會構成。
二、策略上,仍然可以先撰擬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可能有觸犯略誘罪的風險,以取得較有利的談判空間。但畢竟對方還是孩子的父親,父母親互告對小孩恐有不良影響,還是建議您在存證信函,或私下協商一個兩人都可以接受探視孩子的方式。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張景堯律師
你好!
家姊〈離婚無子嗣〉今年102年02月因故往生留有房屋兩棟,但4年前〈97、98年〉已被家兄以隱瞞大姊手段先後過戶己有。
【97年起家兄得知家姊患糖尿病及失憶衰退症〈歷年病歷〉,。先藉申辦第一棟房子貸款之由取得家姊印信文件;於97年01月隱瞞家姊移轉買賣過戶自己名下〈97、98、99年異動修改3次,於101年06月賣出〉。續將第二棟房屋買賣方式過戶自己女兒名下〈98、101年異動設定2次〉】。
上述事實直到大姊102年02月往生、家兄草菅後事。經查出家兄四年來是以欺瞞、侵佔家姊財產,弟妹凝聚共識於102年04月16日以雙掛號去函關切,家兄避不回應迄今。
請問:1如何提告家兄使其願出面談?
2若用刑事附帶民事提告家兄?使其願出面談後,是否可撤回原告訴?
3若告不成會犯誣告罪嗎?

本件依您所述令兄之行為可能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相關罪名,而偽造文書罪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因撤回告訴而結案,檢察官亦不因提告之人撤回告訴即受任何拘束,至於是否會有誣告問題,主要還是得要視您們的資料顯示之過戶移轉情形,以及能否證明當時令姐是否確實無意識能力等情形而論,若資料完備者,則即使提告不成,基本上應該也不致會有構成誣告罪之問題,不過,即使誣告罪最終不能成立,令兄在獲不起訴處分者,也還是可能會提告誣告罪,是否發動全存乎其個人決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
我已離婚,有個男孩六歲,我是監護人,而我的前夫擁有隨時探視權。
他這幾個月一直逼迫我讓小孩跟他住,否則他會高舉著他的『隨時探視權』,每天晚上來我這裡,要求陪小孩。最近,我把小孩從幼稚園接回我爸媽家吃飯後,他就會打電話說要過來,因為我爸媽不歡迎他,我家也不想讓他進來(我在爸媽家附近有住處),而他說他有權利看小孩,因此我就會把小孩帶下樓去,在附近找個地方讓他陪伴小孩。
然而晚上有很多事情要做,比方吃飯洗澡寫功課,他這樣每天晚上來,我們的作息被打亂,晚上得在外面不能回家,只因為他要陪小孩。我跟他說,這樣影響我們的作息,小孩該洗澡睡覺的時間還在外頭,而我本身也會覺得生活被干擾,但他說誰叫我不讓他進我家?這是我要自己解決的問題。
每天晚上這樣,真的讓我很累,壓力很大。隨時探視權可以這樣濫用嗎?前夫無法溝通,硬要每天晚上來,我該怎麼辦?






您好:我想請問我爸爸(我是他女兒)今年83歲想與大陸老婆離婚.但是對方不願意離婚請問該怎麼做?我爸是老榮民跟這大陸老婆結婚想說會互相照顧.但是他完全沒做到.我爸除了高血壓外其他都很正常.最近他住院他老婆不願去照顧他我們打給他回我們說 他在長庚做看護1天2千多元雇我爸沒錢不願意.平常只要在台灣1年12個月有8個月再做全職看護.我爸食衣住行都自己來.一回來就撿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回家把家裡用的跟垃圾場.跳蚤.蟑螂老鼠一堆.有拍照.房子目前是我哥的名子.我爸出院後安排在小港那邊住因為家裡不能住人.我們長期沒跟父親住是回去才看到.現在想說打掃但是又怕大陸的月中回來進去沒2個月又恢復髒亂.我爸更本不能回去住.可以請我哥換鑰使不讓他進去嗎?這樣會違法嗎?這樣處理請律師花費會有多少??麻煩可以盡快讓我們知道才能處理麻煩你們.


律師您好:
外公因精神狀況,無表達自身之行為能力,被法院宣告禁治產,外婆是其唯一法定代理人
外公外婆只有兩位女兒,苦無兒子繼承香火
外婆不識字但20年前與其兩位女兒口頭約定其遺產分配方式,一間房子給小女兒,土地給大女兒
最後一間外公外婆住的房子,給其願意跟外公姓(從母姓)的孫子(或其母親),兩位女兒皆同意
(在場雖有其他人,但另外兩人皆為兩女兒之丈夫)
因小女兒與其丈夫不同意外公外婆的要求,最後決定由大女兒未出世的長子來繼承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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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小女兒要求先賣掉當初說好要給她的房子,外婆同意後,房子未過戶給小女兒就直接賣出,由小女兒出面跟買家收款(不知是現金還是匯款)
大女兒帶著三個子女與外公外婆同住,小女兒也在賣房後從此近乎人間蒸發
三個子女從小就鮮少看見自己母親的妹妹前來探視外公外婆,就算外公外婆住院也不聞不問
小女兒偶而過年會回來一下(大約10分鐘,但絕對不會超過30分鐘)
把外公外婆完全丟給大女兒扶養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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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過世前2年,大女兒與丈夫離婚後,在外婆同意下賣了當初說好給她的土地
民國99年1月,外公不幸因急性疾病過世,小女兒這時出現,表示會全權處理喪葬事宜跟費用,但是外公過世的保險補助金等要全數給她(大於喪葬費用),並且催促大女兒盡快辦妥除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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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大女兒除籍事宜辦妥後,小女兒便要求分配外婆現居房子的繼承權,主張賣房分錢,
並且要求大女兒支付喪葬費用,大女兒與外婆多次聯絡小女兒未果,只表示要賣房分錢,
其他都不回應,遺產問題遲遲未有結果
時至今日,外婆身體每況愈下,擔心如果她不在,小女兒會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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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女兒跟外公姓的那位長孫,想請律師們給小的法律上的問題建議
A2.當初遺囑為口頭約定,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跟外公姓的孫子是否因此具有繼承權?
A3.外公生前遺囑由外婆決定,其過世後,是否當初的決定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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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賣掉自己的母親唯一可以住的房子,也吵著要分錢的小女兒,讓人心寒;
因長年不見其的外婆,口中念念不忘的說著『她(小女兒)何時會回來看我阿?』,讓我心酸
感謝看完此篇長文,與幫忙解答的律師大們


各位律師您好:
1.案由:分割離婚後共有房產(我與前妻各持有二分之一),對方無法溝通.....
將此價金平均分配共有人...公開變賣過程中..我也可以買回....
對此了解實際流程與作業方式的律師...煩請留言!
請告知大約律師費用與裁判費用等.....(需要打幾庭就可以判決下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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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按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 七月二十三日 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二、
惟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並未規定可溯及既往,對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發生之事件,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適用該規定。此類事件,於第三人拍定之情形,仍應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以期民法修正增訂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前後所持見解一貫。



對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扶養費用的請求:
(1)當初判決離婚時如果有附帶判決扶養費用,且已經過了上訴期間:
就只能依判決金額執行
(2)當初判決離婚時沒有附帶判決扶養費用:
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扶養費,因為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在調解時,
如果你滿意前夫條件:就可以依調解筆錄向前夫執行
如果不滿意前夫的條件:就會進入法院裁定程序,可以請法院命令前夫按期給錢,如
果未按期給錢,就需要給付強制金給你們。
2.關於扶養費用的金額:
扶養費用金額的聲明,通常要提供前夫其他財產資料,或請法院調閱前夫在國稅局的財產資料,
但是不拘束法院的酌定,也就是說法官可以審酌各方面的因素來定扶養費用的金額。
3.改姓問題
依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又姓名條例第6 條業已修正,其原來第1 項第3 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之規定,已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將之刪除,故變更子女姓氏,均應依現行之民法之上開規定辦理。簡單來說,獲得您需要向法院聲請裁定,然後再拿裁定跟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