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述===
父親說他買房子的時候被騙, 今天我就帶著土地登記謄本去地政事務所詢問.
父親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土地他項權利部"有以下兩個登記,
(0001)登記次序:銀行,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
(0002)登記次序:陳先生,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擔保債權總額:1,180,000,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 我父親.
銀行的部分沒問題, 但是實際上我父親並沒有跟陳先生借過錢.
note 1: 84/05/19陳先生私人設定時, 我爸並不知情.
===目標===
===發生過程===
84/05/19的時候我的父親委託陳先生(代書)處理買房的相關事宜.
幾年後, 父親想要轉貸到別家銀行. 經過銀行的調查, 原來"土地他項權利部"還有陳先生額外設定的一筆資料, 父親才知道被陳先生騙(詐欺?詐騙?)了.
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現已屆清償期, 特此通知, 請台端自收受通知起七日內速向本人清償...."
note 2: 84/05/19~104/05/12 期間陳先生都沒有聯絡我們, 也沒有強制執行
note 3: 陳先生沒有在寄出(103/02/26)存證信函後六個月內起訴
note 4: 我們社區有七戶被陳先生用相同的手法詐欺, 一戶調解庭三十幾萬和解(抵押權塗銷), 其他五戶光是銀行貸款就放棄了.
note 5: 現在連絡得到和解的那戶人家
===小問題===
1. 請問我方是否採取控告他詐欺(刑事)?(告陳先生詐欺, 取得法院的判決後,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
如以下公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五六○七四號函
【內容】本案陳○○君以詐欺取得土地,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權利取得顯有瑕疵,是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網路摘錄
2. 詐欺罪的追訴期是不是到1 04/05/19, 也就是我要在六天內告他詐欺, 不然我就告不了他?
3. 84/05/19起十五年內陳先生並沒有行使請求權, 此情況是不是符合"消滅時效"? (雖然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但也都超過15年了, 而且也沒有在六個月內起訴.)
4. 我母親有去問銀行/律師, 他們表示這個陳先生已經是有案底的(詐欺罪), 但是真正去確定說他是不是就已經是詐欺犯, 甚至已經入獄又出獄了呢?
如果他有詐欺的案底是不是對我方的控告較有利?
5. 另外想請問有推薦免費的法律諮詢(實體)?
===最後===
小時候不懂事, 只知道父親因為這件事情得到憂鬱症(中度殘障). 直到今天(剛出社會半年)我才搞知道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眼看法律追訴期即將過期.花了一天整查詢了很多相關資料(消滅時效, 詐欺罪, 抵押權塗銷...), 現在急需要各位法律上的幫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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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公於去年10月份過世,生前未同住(因為他有酗酒問題)過世後由我先生及2個兄弟辦理後事,清償房租水電費等,當時清理房子時,有聽鄰居說有時會跟他們借錢,大部份有還,另外他還有酒駕罰單9萬多,因為不確定有其他債務,所以3兄弟有在11月時去拋棄繼承,後來有申領他的勞保喪葬及死亡給付,以支付喪葬費用,勞保局告知還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弟弟(已改母姓),他也有請領的權利,所以我先生有去找到這個弟弟並告知(找到這個同父異母的弟弟日期為2月初左右),也請他拋棄繼承,大概於四月初他們有提出拋棄繼承申請,但法院來了一份通知書,希望先生5月份過去協商室,事由是調查,因為這個弟弟的媽媽有填寫關係人是我先生,聽這個媽媽說法院想了解確切放棄的債務有哪些?但我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另外他們是要我先生去證明他得知消息的日期嗎?不太懂,麻煩解惑~


您好!
判決對方應給付金額應該比您請求的金額還少,少掉的金額就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的部分。
這只是第一審判決,還沒確定,如果要在判決確定前拿到第一審判決的錢,應先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所以雙方均可以上訴,若雙方均未上訴,則您即可以依一審判決結果來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月收到電信費未繳,約2萬7千元之支付命令,聲請調閱相關證據資料後,發現有些非本人簽名,故向法院提出異議!
在收到民事調解庭之通知後,隨即接到債權公司(匯誠)的來電,其希望我們去撤銷異議申請,非本人簽名的費用就不用繳交,只需繳交其他為本人簽名的門號的本金即可,其間並一直強調雖非本人簽名但因有身份證件,法院依然會叫我們要繳交此筆金額,然後不管幾次開庭費用都是由我們支出,開庭對我們非常不利,其希望私下和解,要我們趕快直接匯款過去,確認收到款項後,會寄出清償證明!
請問,若直接匯款過去有保障嗎?還是到法院調解會比較恰當呢?
另外,雖本人簽名,但門號都不是本人在使用,這樣是否有其他的解套方式?
謝謝!

狀況:
1.我是69年次,我姐姐在我20歲以前(15年前不知道甚麼時候),用我的身分證偷辦信用卡,那時我未滿20,他在申請表上填寫60年次,所有的聯絡方式、寄送資料都不是給我本人。
2.今天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要強制執行扣薪,文中說明原本的新台幣49992元,自103年6月3日至清償日止,要付到173078元(玉山銀行)。
3.我的戶籍在新北市泰山,我一直在台北市區租房,所以中間若有寄送什麼通知,我都沒有本人收到,泰山那邊也沒人領取過,直到執行命令寄來公司說要扣押薪水,我才知道有此一命令。
請教大家幾個問題:
1.已收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我是否還可以提出異議?
2.是否可以提出我是被盜辦,提出債權不存在或是對姊姊提出偽造文書?
3.該如何回應這個執行命令,去那兒提起訴訟?還是跟怎麼回信給法院?
4.目前我股票也被扣押了部分,被扣押的是被當作還款了嗎?
謝謝大家

我是債權人..自從91年債務人欠我406萬 後於97年先清償4.5萬餘款附帶條件和解..事後發覺債務人並無履約於是提出清償361萬之訴訟...98年判決我敗訴..原因為**條件尚未程就**..100年提起支付命令.並收到債權憑證..然債務人提起送達不合法而被撤銷支付命令併同債權憑證一併撤銷..但是再撤銷前我已經債權轉讓第3人..並經債務人同意與新債權人立下清償同意書...然因在屆期錢支付命令被撤銷 故債務人不肯清償361萬..於是新債權人提起清償債權之訴..一審法官判決債務人應清償361萬..但是2審卻將原判決廢棄..理由是清償協議書內有註明**支付命令若撤銷後即新債權人不再追討...
清償協議書我們因第一分書寫時..部分書寫有錯而修正..第2分有註明* 支付命令撤銷新債權人不再追討**字樣..但是我覺得不妥..又重新簽訂一份新協議書..把這個字樣取消...請教您 不是後約壓前約..為合法官採信第2份協議書?
如今我以原債權人身分再來打訴訟可以嗎? 新債權人再將債權轉回來給我 是否可行?
亦或我可以主張..當初轉讓債權是以支付命令轉讓..如今撤銷轉讓自始無效? 所以我用元債權人身分去打訴訟 是否可行?
請幫幫我 謝謝 非常感激您

各位大律師你們好,我想請教各位,我在日前收到支付命令,也已提出異議,先擋下來了 內容是有關兩隻陳年電信費的給付(本金大約64000),但如果自債權人請求權可行使日算來至今,有一張已經過了八年,另一張則是過了五年,而在這之前,雖有收到兩張移送法院前平信通知,但該債權公司後續從未起訴過我,理應視同時效中斷不成立且時效完成了對吧?(不管以民法126條或是127條來說)
還有我想請問,電信費可以從起算日至清償日加收5%利息嗎? 電話費可以收利息?
那這樣我要是輸了,豈不是要付出8~9萬了嗎? 到底該不該跟他們殺價哩?
坦白說,我現在提出時效抗辯之訴的勝算有幾成啊?
小弟先在此謝謝各位大律師了
補充:收到支付命令當天,有打去跟債權公司談價碼(一時搞不清楚狀況,他要我匯8萬才和解)
這樣算時效中斷嗎? 但是至今已經是第8年了,應該算時效完成了吧?
我有爬文: 時效進行中(口頭/契約)承認視同放棄,時效完成後,契約承認才算放棄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是他個人債務
所以不會影響你們使用的權利
至於你們要取得所有權
不是單純幫他償還債務
幫他償還債務之後
他必須把持分給你們抵債
否則你單純幫他還錢
土地還是他的
不會自動移轉給你們
優先購買權要等拍賣後才可以
但建議你們要行使
不然讓其他人跟妳們共有
以後糾紛會很多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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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親4年前過世後留下一間龐大負債公司,在全家都拋棄繼承之後母親一人卻被指派為公司臨時管理人,拋棄後卻要擔任臨時管理真的好不合理,當時協助我們拋棄繼承律師說我們收到通知母親擔任臨時管理人時,已經超過抗告時間,所以母親為臨時管理人無解,母親每次收到相關公司負債屬名臨時管理人母親姓名的信件都會憂鬱症發作,我們相當困擾也擔心他身體無法承受,前陣子母親有被叫到稅捐稽徵處說明公司資產的狀況,她跟承辦人員說她是非自願被指派為臨時管理人,他從來沒有參與公司營運,只是單純家管,也不知道公司正確負債金額,只有國小畢業的她根本無法管理,已經拋棄繼承跟這間公司無關!但是最近家裡又收到國稅局這間公司稅金繳費單上寫負責人:父親(歿)另備註臨時管理人:母親姓名,看此稅金繳費單是要我母親清償,我上網查公司臨時管理人應該是不需要清償公司債務和稅務,請問是否正確?請問有何方法可以讓母親不要擔任公司臨時管理人?


男女雙方目前離婚已10年多
離婚的原因是因男方外遇
離婚時有一間無貸款的房子~ 在女方名下
購買房子資金 來源 有1/3 是公婆在結婚前贈與男方, 以及男方婚前儲蓄
男方將資金用為購屋頭期款 , 房子買在女方名下
2/3 是兩人婚後清償 ( 其中有50萬為公婆分產 , 另有 200萬為男方辦理銀行貸款 )
離婚協議書上~ 有載明
1. 雙方各自取回登記於自已名下及由自己所保管或是使用之財產
2. 除協議書約定事項外, 雙方拋棄民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及其他財產
與非財產上賠償 暨 贍養費之請求
3. 女方同意男方得居住於女方名下之不動產( 現居的房子) ,
惟女方亦得隨時要求男方搬離該址, 男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以上各條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 於充分了解其協議書涵義後,
同意簽字 , 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目前女方 決定要賣房子搬家了
男方開口不願意搬家或是 要求分配賣屋所得
不然就說要打官司 或是 法院協調
現在想知道 ~ 依照協議書內容
A .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B.女方應如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
C. 房產有1/3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前贈送給男方& 男方工作儲蓄~ 男方使用於購屋頭期款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D.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3 是他的無償所得及婚前存款
要求分走目前 1/3的房產售出所得
或者是要求~歸還當初公婆結婚前及結婚後 分產合計約 300萬元?
E. 婚後男方銀行貸款償還房貸的金額~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本案已經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且對方對於你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所以他只是單純無賴而已
你所問的問題他都不可以主張
如果要請他離開
你可以先以書面通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
向法院提告遷讓房屋
如果用調解的方式他未必會理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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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父親於大約民國90年左右替舅舅作保人,舅舅向當初的寶島銀行(現在的日盛銀行)借貸了1500萬,當時有提供一棟透天和一塊土地作抵押,但銀行經手人員給我父親簽了空白的本票。隨後幾年因舅舅公司經營不善,避不見面也未按時還款,銀行之後拍賣了舅舅抵押的土地及透天,拍賣所得大約900萬元。此900萬元理應清償部分貸款,但不曉得是不是因為空白本票的緣故銀行卻通知我們欠款還有1200餘萬元。我父親當然不服氣,當時大人們好像也有找律師處理,最後也不了了之。從此我父親成為不能有存款也不能有財產的不自由人。十幾年過去了,舅舅一家收入穩定,我想也是該還我父親一個公道。懇請協助確認1.是不是可以經由債務協商來確認欠款金額? 2. 當初的銀行欠款細節是不是能由我出面來替父親了解?(父親講到這個就暴怒,我實在不敢提出想幫他解決的事情)3. 有無可能向銀行申請換擔保人?4.依據各位的專業,這種事情有無更好的處理方法呢? 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子若被假扣押,您將無法完成履約程序,可能有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或供擔保啟封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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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中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且該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 條定有明文。而依公司法第287 條規定,法院係「得」為上開裁定,可知法院裁定前得為各種處分以保障債權人之權利,暫時安定公司秩序,是公司法第284 條係任意的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又按公司聲請重整之緊急處分裁定,乃為維持聲請重整公司現狀,避免聽任利害關係人各謀自保而履行債務、行使債權,使公司在裁定前喪失其重整價值,且將來重整計劃,亦須統籌公司全部財產予以擬定,故法院對重整聲請為准、駁前,有必要先為緊急處分。此一緊急處分之性質與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所謂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之情形一致,屬聲請公司重整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158號裁定參照),旨在揭示重整裁定前緊急處分之本質為民事訴訟法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益見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並非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即應為公司法第287 條規定之保全處分,仍應就保全處分之必要性予以審酌。再者,以我國實務運作上債務人公司濫用重整聲請及緊急處分裁定之批評,迭有所聞,發生財務困難之公司藉由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以暫時逃避清償債務之責任,並以此為保護傘,要求債權人與公司進行有關債權債務關係調整之談判(例如降息、分期或緩期清償)等情況,所在多有,是債權人利益之保護,亦為我國目前公司重整立法重視之點,法院就公司重整准駁前之緊急處分並無一經公司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即無否准之裁量空間,仍應審酌聲請人將來聲請重整獲准之可能性,維持公司之財產完整俾便其債權人有公平受償及重整之機會,避免公司惡意利用緊急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以維護債權人之權益,及聲請之准駁對於公司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肇致損害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法院會衡量比較以為決定。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請教各位法律人士
我昨天收到一封支付命令
裡面還有一張契約影本,
所以大家都以為又是新的詐騙方式,就沒理會
然後父親本人也跑路連絡不上了...
我有以下問題:
1.存證信函不是應該經過郵局存證才有效力嗎?之前有聽說沒寄出的存證信函就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請問他這樣是否會涉及偽造?
2.看到契約影本的時候,因為覺得很奇怪,我爸名字簽了兩次(其中一次簽名像翻印的),我自己的只有一次,所以才認為是騙人的
3.就以上疑問,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異議?請問提出異議後,會直接進入調解,還是我會被告,要走民事解決?
4.我昨天收到第一銀行貸款通知,發現我父親名下有房產,請問當鋪不是應該先去聲請扣押我父親財產,真的不行才找我嗎?還是他可以直接略過他來找我?
5.命令上當舖說父親101年以來都未清償任何債務,但這樣很不合理,他怎麼可能全無清償,一直到103年底才提出聲請?
6.若提出異議後,有關 1.2點疑問,我是否應該進行調解比較好,還是直接打民事訴訟會比較好?因為我父親跑路我也無法證明他是否有清償過債務,那我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判決的賠償金額、遲延利息(按天數與一年365天比例乘以年利率5%)、訴訟費用、執行費用,這些加起來就是對方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
感謝鍾律師回覆~^^
再請問利息部分是不能扣除本金後再乘以年利率5%嗎?
例:
本金655022*年利率5%=32751
每月10000元,一年共歸還120000
故第二年應歸還金額=第一年延遲利息年利率+未歸還金額
(655022*5%)+(655022-120000)
=32751+532022=569273-->以此類推.
因為有多管道詢問,得到的計算方式是不管歸還金額多少,
延遲利息均依照對方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計算,
個人認為不合理,故想確認&了解相關法規確認定義,
及包含主題的清償證明的必要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哥哥與母親設立為普通抵押權,則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之,您哥哥可提起訴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惟若抵押權不存在,您哥哥及母親恐亦涉犯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但此罪有機會爭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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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拜託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前面內容 我大概看的懂 所以我就沒打出來
關於第九第十我不明白怎麼做,若沒做會怎樣?
我是債權人
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 我
正本 第三人 xxxx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禁止 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附註第三人速將扣押結果填寫於所附之聲明異議狀後傳真至 xxxx或郵寄至本院即可
九.債權人得於收受命令後7日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提出視為無意見
十.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到院(謄本內記事欄請勿空白)







因家人欠債,所以委託代辦公司將原房貸再轉另一家銀行貸款,核貸下來的金額不足償還代辦公司所有服務費用X萬,因此雙方有簽訂協議書,簽立本票期限一年,還將房子讓他們設定抵押,並同意每個月以1萬元無息償還給他們,直到清償為止。但是,在代辦公司代為償還原房貸等相關事宜後,相約準備交還所有權狀資料、印章等物件給我們時,要求我們再簽立一份金錢借貸契約,說是主要是約定那X萬是借出給我們,再以先前的本票和協議書為輔,本票也要求我們重立一份沒有押日期的。如果不簽契約、不改本票就不歸還我們資料。
請問律師,因事實上我們雙方並未有真的借出款項關係,而是貸款下來不足以償還服務費用,而這個費用,經雙方同意,我們簽了本票,設定抵押,也簽署每月無息還款的協議書(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目前我們雙方就只剩那個X萬費用,我們有必要再簽這份借貸契約嗎? 是否可以就協議書將我們之間的債務關係確認就好呢?感覺代辦公司還要我們多簽好幾份冒出來的文件,我們還可以運用什麼自保的方式呢?
協議書內文如下:
乙方於X年X月X日委託甲方代為辦理房地座落位置XXXX之房屋貸款,因乙方貸款金額不足償還當初約定之全部費用新台幣X元整,協議每月X號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至全數清償為止。並同意甲方設定抵押權XX元整,若增加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如乙方全數清償或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新台幣X萬元整,甲方應於三日內辦妥抵押權塗銷登記,並將證明書交由乙方收執,本案自動作廢。如有拖欠,依法逕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