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可以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媽媽之前有繳交老人互助會費,將近3年(每月約繳2200),102年7月因會員往生,102年8月收到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立的支票,102年9月該支票跳票了,經組長告知才知道原本媽媽參加的那個老人互助會已倒會,支票是由後來承接的老人關懷協會的「會長」開立的,因為跳票了,所以我們去和該協會的「會長」協調,該會長很理直氣壯,說他們是後來承接的,只收我們二期會費而已,叫我們去跟之前已倒會的老人互助會討債,不然就要接受他的條件,他的條件就是7萬多互助款,要分5期給,第一期可以如期拿到,但第二期就要看組長拉多少會員入會,收多少會費而定,若他們收不到一定成數的會費,錢就無法還我們,我們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協會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只是想要把我們繳的本金拿回來而已,總之,感覺會長就是不想負責這筆帳,所以我們去法院聲請了支付命令,但對方也提出了異議,異議內容如下:
緣異議人XXX於日前接奉 鈞院102年度XXX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XXX之票款,系爭支票係由XXX老人關懷協會商借,作為支付互助金之用,因協會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如期支付票款,造成支票無法兌現,惟該協會現已提出解決方案,此有XXX老人關懷協會會議紀錄附狀可查,且債務人業已收受第一次分期給付之票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 鈞院提出異議。
經詢問書記官是說會改為提訴,應該在近期,所以想詢問:
1.媽媽出庭時應如何主張才比較有利?對方若說要分期給,要如何作才比較有保障?是不是要請對方依分期的日期開立「本票」給我們?
(因為和對方協調時,感覺對方就是想賴帳,只想給第一期款而已,其他各其想賴掉,我們當時有錄音下來,若有需要時是否可以法院上提出該錄音檔?)
2.因為支票是以「會長」個人的名義開立的,非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的,所以我們提訴的對象是「會長」個人,這樣訴訟會不會失敗?
3.若支付命令起訴不成功,我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拿回這筆錢?可以告詐欺嗎?對該老人關懷協會、會長、組長,能否有什麼主張?
感謝答覆,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未成年(未滿16歲)偷機車兜風被警察逮到函送少年法庭,但有幾點疑問:
1.偷第一部機車為"報廢車",因當下詢問在場人(非車主)均表示報廢車不要了,遂牽到機車行要求老 闆修車,當時老闆僅電詢派出所是否失竊車並未詢問家長,車也並未完全修好,可否要求家長清償 高額修車費(未成年已付750元)?此車行老闆沒有任何應負之責任嗎?另收購此報廢車輛車行可否 主張民事賠償(不同家)?
2.第一部機車不能騎出兜風,當天又偷第二部機車到另一家換大鎖,老闆未詢問即換鎖(已付350元),未足額部分家長需付嗎?車行老闆無責任嗎?
3.隔天第二部機車被警察查獲,後來又偷第三部機車,一樣牽到第一家機車行換大鎖,卻於約定取車時間被守株待兔的警察當場查獲,車行老闆向警察表示尚未更換,但卻向家長索取修車費,合理嗎?無責嗎?
以上諸多疑慮煩請各位律師指點,感恩!

我收到亞太公司寄來的信 寄件者:安任財信有限公司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1530元整 未為繳納,屢經本公司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請 臺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逾期之款項或直接採下列方式處理(叫我去商店繳費的方法),逾期即依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 法律顧問: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不繳會被告嗎 因為我只是辦手機的人,並不是我使用這支電話,我朋友也跑了找不到,很無奈 很多人會說繳錢了事,但又不是我打的,我一個月也賺不多,為什麼要我繳? 我每天都得上班,也跟亞太客服說不是我打的,他說他們就只看申請門號的人是誰去催繳罷了 想請問我確定不會去繳,但我信用好沒碰過這種, 請問1.我會被告嗎 2.網路上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對我生活有影響嗎 3.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我有保勞健保)他查的到我公司對嗎? 4.不能在辦亞太我知道,但有其他影響嗎 5. 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 想請問王律師,我不是要逃避責任,只是真的很無奈,我才20歲,工作才剛作,之後還要去當兵,亞太客服說已經委外處理了,我很怕要跑法院和繳更多不是我該付的錢,請幫幫我!!謝謝 因為我不想再收到亞太寄來的東西了,看不懂又好煩

我收到亞太寄來
安任財信有限公司的信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1530元整
未為繳納,屢經本公司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請 臺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逾期之款項或直接採下列方式處理(叫我去商店繳費的方法),逾期即依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
請問不繳會被告嗎
因為我只是辦手機的人,並不是我使用這支電話,我朋友也跑了找不到,很無奈
很多人會說繳錢了事,但又不是我打的,我一個月也賺不多,為什麼要我繳?
我每天都得上班,也跟亞太客服說不是我打的,他說他們就只看申請門號的人是誰去催繳罷了
想請問我確定不會去繳,但我信用好沒碰過這種,
請問1.我會被告嗎
3.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我有保勞健保)他查的到我公司對嗎?
4.不能在辦亞太我知道,但有其他影響嗎
5. 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我不是要逃避責任,只是真的很無奈,我才20歲,工作才剛作,之後還要去當兵,亞太客服說已經委外處理了,我很怕要跑法院和繳更多不是我該付的錢,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因為我不想再收到亞太寄來的東西了,看不懂又好煩



關於拋棄繼承: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如果我們都沒有收到通知,是不是我們都不知道,所以就從我們"知道"的三個月開始算呢?
關於限定繼承:
問題2. 查了一下法條,有關"限定繼承"一定要"有人申請"才能行使限定繼承嗎?
後來因為查到wiki 限定繼承 最後註明: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90%E5%AE%9A%E7%B9%BC%E6%89%BF
不知道這是正確的嗎? 有最新的相關的法條可以跟我解釋嗎?

前天在中油加油站內自助式加油在我車停放停車格內停止狀態加油中被隔壁的貨車在加油離開加油站轉出時被貨車後斗整各掃到從駕駛座的~後門~前門~葉子板~前保險桿~鋼圈裂開~輪胎爆胎~後照鏡...以上全損傷對方請警察到場處理有完整筆錄因加油站不算道路所以無三連單之類的報案證明但是警局都有資料可查以下是我的問題希望有人能解答我的疑惑:
1.加油站不算正常道路內雙方車輛都有全險.以本上車輛維修無問題.但是本人家中有國小孩童跟剛出生兩星期的寶寶.上下班全靠開車.能否要求孩童上下課與寶寶回診診所和本人上下班的車資..因為車需維修兩星期詳細算計程車費需要一萬五上下.對方貨車為營業用公司貨車肇事為公司司機.我車自用.對方保險沒有代步車也沒賠交通費用.我可否要求對方司機支付交通費用?我有跟對方談對方說我不是營業用車~我人也沒受傷~不能告他業務過失傷害..
2.車禍為晚上當天白天有去銀行清償我車的貸款也取得清償證明跟繳款單.原本隔天車子要賣掉再換一台車結果晚上就被對方碰撞.下午時間有跟朋友的朋友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的車輛買賣協議書雙方都有簽名我也有收取訂金.現在車被撞我無法履約變成我需要賠違約金.這因該怎樣處理?我也有跟肇事司機說明~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3.車輛價值約120萬但市遭受對方肇事後在原廠維修會有原場紀錄.我賣車時必須誠實說明車輛有肇事紀錄且更換前後門總成~前葉子版..之類的一堆板件..相對我車價值因為遭受對方肇事會車價直接折損..對方司機一樣回答這也不關他的事情..對方保險公司說有意見的話請我自己去每各縣市都有的汽車協會申請車輛折損估價提出證明之後再來談..申請估價要三千元台幣..
說明附註新車車價160萬~現在車齡1年5個月
原廠估價維修費用10萬上下~維修兩星期所以變成我要賠償跟我購車的人違約金?變成我除了傷車傷財~~現在連違約金都要賠償向我購車的人?
那意思不就是說對方保險跟肇事者現在只需要修復車輛其他一切事務都與他們無關? 等於我變成被撞免費的? 難道肇事方都不需負任何責任的嗎?一切推給公司保險處理就好了?

律師你(妳)好
今年102年6月因家嫂過世.而房屋原本在家嫂的名下.家兄因幾年前交通事故需賠償受害人.所以被法院強制扣薪.所以放棄繼承權.所以家母想過戶給小弟我.後來查出家嫂偷偷貸了三胎.1-2胎為同一家銀行.第3胎為另外一家銀行且家嫂也再這家銀行有申請信用卡.小弟請代書輾轉過到我名下.而且也繳清銀行欠款.第1家銀行也開清償證明給小弟了.可是當小弟去跟第2家銀行要清償證明時.銀行跟小弟我說因家嫂有積欠卡債.所以銀行不可以給清償證明給我.這幾個月大哥天天接到銀行的催討電話.而且銀行嗆聲不繳清就不去塗銷.請問家嫂個人信用問題可以轉移到變小弟我的問題嗎?家嫂也往生了.這信用卡債可以卡我的房屋塗銷嗎?我們也跟銀行說了可以打折嗎?銀行口氣非常硬.請求各大律師們解答. 感謝.

本件應先釐清該第3順位之抵押權(按前順位之抵押權,若已塗銷則其順位應已提前)其抵押權之種類及設定內容中所記載之債務人為誰,如果該抵押權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且所擔保之債務人是令嫂的話,則本件乃是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原所有人)提供擔保物之狀況,循此,在令嫂對該抵押權人之債務(另外可能必須進一步確認債務是否係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內所發生)尚未清償完畢前,銀行自得拒絕塗銷。以上有關債務人之資料,可參照地籍謄本中該項抵押權的他項權利欄記載可以明瞭。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本金的部分消滅時效期間應為15年,利息部分則是5年。
2.本件利息部分若自利息起算日開始計算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者,則利息部分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從而債務人對此自不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3.本件利息部分若自利息起算日開始計算超過5年才聲請強制執行者,則利息部分以聲請強制執行日回算5年之利息,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至於超過5年以上部分則已時效完成,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舉例來講,如果利息起算日是96.1.1,而在102.1.10才聲請強制執行,則仍得請求自97.1.11開始計算之利息,96.1.1~97.1.10部分之利息即已罹於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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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在10年前爸爸在世時,以爸爸名下的一塊土地向銀行貸款700萬元,借款人是大哥本人,2年前爸爸過世後,這塊土地並未進行任何處置,所以目前是由7位子女共同持有。目前大哥因為違約,未依銀行規定定期償還剩餘貸款500萬元,所以銀行通知法院,針對該筆土地共同持有人(7位兄弟姐妹)進行土地及房屋之查封、鑑價、法拍動作,以下問題請教:
實際借款人是大哥,且是在爸爸生前借貸的,銀行有權利查封土地共同持有人(7位兄弟姐妹)名下之財產嗎? 該筆借貸之土地,是否應該優先列入法院拍賣清償銀行債務之首要標地? 銀行有權利選擇性的在7 位子女中,挑選其中一位子女名下之不動產進行法拍清償債務嗎?目前本人名下之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7位子女目前是否可以申請該筆土地之債務切割。


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人為債權人,原告
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不動產
最終獲勝訴判決
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拍賣
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
法院寄來公文
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
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問題來了
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
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
而加以核課?
因為民法上的規定
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
查找網路上資料
財政部有函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
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但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
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
的例子來說明
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
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
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
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
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您好,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請問我是否需要先去法院提供擔保金,以免被假執行?但此案還在上訴,原告可以開始假執行嗎?
上訴原因可以說我不想付利息嗎?還是有其他的防禦方式?感恩。

您好,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請問我是否需要先去法院提供擔保金,以免被假執行?但此案還在上訴,原告可以開始假執行嗎?
上訴原因可以說我不想付利息嗎?還是有其他的防禦方式?感恩。

您好:
我最近收到一張法院來的扣押出資額命令~我不懂可以幫我解答嗎?! 謝謝
受文人:XXX有限公司
主旨:禁止債務人XXX(我)在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於說明一所示範圍內轉移或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就債務人上開出資額移轉、變更章程或其他處分,請查照。
說明:本院102年度司執字XXXX號債權人XXX(我)銀行與債權人XXX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應給傅債權人新台幣XXXXXX元及字國89年X月X日起至清償日按周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我也不清楚為什麼我會欠銀行?!
我沒有跟這家銀行有往來~~我知道這公司是我家人開的…但這又有什麼關係呢?!
我沒做過這家公司任何擔保也不是股東~~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謝謝







某友人,6年前受同居男友呂○○多次暴力相向,並經○○分局受理報案並製作「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在案,期間,友人受呂男脅迫下,簽署連帶保證,向○元融資公司分期購買機車供呂男使用,嗣後,友人脫離其控制,而機車仍由呂男使用,惟得知呂男並未按期繳款。
6年後,友人驟然接獲任職公司轉知,因台○地方法院執行處送達「○元融資公司與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須每月扣除其薪資所得三分之一予○元融資公司,致友人頓時陷入經濟困境。
執行命令末段僅引述「經向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呂○○可供執行之財產」等云云。友人一介弱女子因識人不清,受呂男暴力與脅迫,且該機車由呂男使用,並非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得而為呂男之連帶保證,多年後卻遭法院追扣微薄的合法薪資而惶惶無法度日,友人應如何抗辯○元融資公司清償票款之訴??


本件依您述情形,債權人既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則顯然本件其債權已經法院審認債權關係存在。
若其執行名義之種類係確定判決或者支付命令者,如若無法提出再審事由,則現階段法律關係已然確定而不得再行爭執,
若其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的話,則您可以思考看看本件有沒有辦法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俾以推翻本票裁定執行力之可能性。
本件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弟前陣子收到國稅局寄來的信,收件人為家父的名字但家父已於民國101年往生了,且小弟想弄清楚信件內容故簽收了該信,拆看信件才發現是國稅局寄來通知家父在民國100年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於是來信要求補申報並繳清,接獲當下小弟立馬打電話去南區國稅局詢問弄各清楚,國稅承辦人員於電話中告知『國稅並非債務故仍須繳交家父當年未申報且遺留的稅金』,雖然小弟強力主張所有繼承人皆已辦理拋棄繼承並願意提供法院證明公文〈因家父身前做保導致遺留龐大
債務故在身亡兩各月內便辦理好拋棄繼承〉,但承辦人員仍不為所動的重複同樣的內容,於是小弟改用電子信件詢問國稅總局,日前回信並告知以下內容:
『先生您好:有關 台端詢問拋棄繼承後未申報已故家屬綜合所得稅相關問題乙案,您父親於101年2月20日死亡,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前揭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未在期限內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就該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淨額逕行核定其應納稅額。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本分局將選任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就前揭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 感謝您的來函詢問。』
想請問大律師們這回文的意思是我仍舊要負擔家父未申報繳交的所得稅嗎?還有小弟對於公文內這句【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本分局將選任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就前揭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是不是就明白告訴拋棄繼承對於欠稅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因為要求法院選出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
拜託各為大律師了解惑,感激不盡!!!!!!

所謂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律規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的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依民法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從而繼承人一經拋棄繼承者,其自繼承開始時,即不為繼承人,即其不取得對被繼承人之權利,亦不負擔義務。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本件您既已依法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即不具有繼承人之身分,而非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所規範之主體,當然無須負擔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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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資13個月
月收入如果沒加班再扣掉一些雜七雜八的話大約2萬5、2萬6左右
首先我會這麼說是因為.....
前陣子公司人事給了我一張台中地院的執行命令
大概內容是說我欠了富邦銀行6萬多的卡債
現在由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追討
後來仔細回想應該是跟當初有辦了張附卡給親人使用有關
畢竟那是民國89年的事了
加上之前對方完全沒和我有過聯繫的動作
所以眼前我感覺有點突然
現在公司說要扣我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
由於我自小父母就離異
從小就由奶奶帶大
可能家裡經濟狀況一直都不佳的關係
和親戚間向來鮮少有互動
目前就與叔叔和奶奶同住
所以家裡的一切開銷也是我與叔叔共同在分擔(叔叔也離婚,還有個兒子在讀大學)
不過由於前陣子父親因為心肺功能的疾病住了將近2個禮拜的加護病房
出院後短時間無法工作而隨時也可能有猝死的風險
連很疼我的叔叔也因被檢查出罹患了大腸癌三期
因為要開始長時間的追蹤治療導致同樣無法工作
有鑑於此
在有過相似經歷的同事建議下找了律師做諮詢
在律師詳細的解說之下
我才了解原來銀行的債權通常都是在本金一兩成的金額下被轉賣
在抱著可能可以順利清償而只是有限影響生計的前提下
我撥了電話給對方也傳了陳情書和父親跟叔叔的診斷證明
結果對方說
我的6萬多只是本金
現在加上利息其實已經20多萬了
律師不懂他們公司的作業方式
所以當初94年他們是用了7萬多跟富邦買了我的債權
時至今日還有持續附利息給富邦
沒什麼像律師所說的一兩成
他們還說同情我的遭遇
所以要麻就6萬多一次解決
不然就是每月薪水讓他們扣
就在我還煩惱錢要從哪來的時候
之前因為工作關係貸款買的中古車也因為遲繳了一期在昨天被拖走了
接下來面臨的不是把尾款12萬全繳清
就是等著被拍賣
這兩種結果都不是我能承受的
但最可能讓我無法承受的是
女友想提分手了
所以在這想請律師大大們幫幫我、救救我
給我個建議教我怎麼做(我7月有向3家銀行詢問過信貸的問題但評分沒過)
讓我能順利解決目前的這個難題
這是我頭一次感受到什麼叫生不如死
感謝~

93年2月27父親死亡,當時留有幾家銀行欠款總和大概30~40萬,母親是擔保人,當時父親死亡時母親無任何法律觀念所以並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而那時候我13歲、妹妹11歲,弟弟9歲,當時我們年紀還小根本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
之前就有耳聞母親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他的帳戶有被強制扣款過一次,最近陸續有資產管理公司(信件表示債權已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寄送警告信給我和我 母親,表示在不結清債務便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財務,但是我心裡想關我什麼事....,我又沒有跟銀行借錢,我現在在學中,我們家的小孩郵局戶頭都不敢放錢, 深怕也會被扣款,學生唸書夠辛苦了還要擔心這些真的是...
以下是我去蒐集到的法條 請法律高手幫我看看是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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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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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二個問題想請教或拜託法律高手,你們的回答將對我們家是無窮的幫助:
1.母親是擔保人所以會被強制執行這個無庸置疑,以前的法律父債子還這個也沒錯,不過我據悉之前已有修法都改為限定繼承的部分(如有錯誤請指教),不過那也是後來修法才享受的到,那請問在之前我們當時都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我們家小孩豈不是要背我爸爸的負債?
2.請教上面法條所寫的 "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個是什麼意思?
3.假設我們小孩子真的不必負責這些債務,那麼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恐嚇我們的部分是否可以不必理會呢?因為根本不會強制執行?


你好,想請問,我拿本票去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在97年2月21日拿到債權憑證,中間有執行過一次強制執行,他在家裡的公司上班,在國稅局查到所得稅的紀錄,但因家中公司有多家公司名稱,因只提起一家公司名稱,讓他得以轉換到另一公司名下,逃避扣押薪資,其公司負責人是他媽媽的名字,其後轉到另一家公司名下負責人也是他媽媽,想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提起公司不老實的告訴呢?另外,目前因已超過三年換發債權憑證的時效,我再次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命令,法院回函寫說”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執行終結”意思是如何呢?我的債權憑證是否還有效?如我再次拿原裁定本票在去申請一次,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嗎?或是我應該如何處理才可以拿回我的錢?


本人因為年輕時不懂事,又因為是志願役士官,所以85年時辦卡容易,跟三家銀行申辦了不同額度的信用卡,均於89年因為退役沒有良好的經濟收入而被強停,總金額約20來萬,實屬不多,但今年終於要面對了,有些問題需要諮詢。
早期因與多家協商,金額是本人負擔不起的天價,而那時債務公司又是凶神惡煞,無所不為的討債,所以十多年來均無法順利清償至今(想還也是個無底洞,那時全都賣給了民間財務公司),去年因緣際會讓我有個重生的機會,在公司的支持下,我順利的償還了台X、中x信託兩家的債務並取得清償證明(台X銀行強停7萬,要16萬,協商後以10萬成交,中x信託強停9萬,要16萬,以12萬成交,順利清償),唯最後一家是美國銀行,後來承讓給荷蘭銀行,最後被民間財務公司買下呆帳(因為兩家銀行均已撤台),去年當時也找不到承債公司,故只有自然而行。
今年,當我工作事業正好時,他們來了,首先打去公司凶神惡煞的討錢,被我們財務訓一頓,過了兩個月,在無預警通知下,寄送了法院扣薪執行命令,公司一貫常態要我詢問還款金額,我以為可以順利清償,沒想到承辦員說,欠10萬按利息算要還50萬!!!
我的問題是:
1、同樣是信用卡強停利滾利,接近同數額的中x信託是24萬,他們卻是50萬,算法有沒有問題?
2、遇到這種執行令上是載明欠10萬,他們私下卻要50萬的行為真的無法可管嗎?
3、如果要抗告,要什麼理由?怎麼作?還有成功機會大嗎?會有什麼效果?
我沒有勞健保這麼多年了,人都要滿40歲了,期待老天能給個機會讓我作正常人,但是公司不可能平白無故借我50萬,更不可能留一個被扣薪的員工在公司,所以如果最壞的打算,是我只能自動離開公司,放下一切,這是我所不願的,為了一個強勢的債權管理公司,我一來認為沒必要還他這麼多錢,但至少金額要合理;我二來又不想為了此事放棄我的人生,雖然我可以留在國外就不回去了,但我真的有心想要清償,要不也不會讓公司借我20幾萬去還債還我一個清白的人生,我努力工作來得以回報!
拜託各位看倌大人,律師高人們,指點一下我的迷津,讓我能在事業正起時,順利渡過我以前造下的孽,順利的浴火重生,給我的家庭一個最起碼的幸福,謝謝!

各位律師好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到了超過20天才去申請再審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再審駁回還是我的債務
可以跟法官聲明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的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如果可以的話這是要提再審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